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99

主编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施日期:19991231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99 版式设计 刘晓方 责任校对 刘高彤 责任印制 杨柏力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 北京和平里东街10010 64216602)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牛山世兴印刷厂印刷

开本j850×1168 ɪ 印张:1. 625 字数:35

20001月第1

200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5000册定价:20. OO

统一书号.15114 ∙ 0369


关于发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 规范XJTJ 237—99)的通知

交水发[19995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 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 237— 99,19991231日起施行0 1985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 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 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O内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 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灭火系统和电气等O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2月颁布,执 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 作用O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 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 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 行了修订O

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常温压力式 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 补充了有关防 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防火间距;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却水 量的计算方法;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

本规范共分718节,并附条文说明O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O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 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次


1 总则..................................................................⑴

2 术语..................................................................⑵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⑷

4 总平面布置...........................................••••………•………(5)

4.1 一般规定.........................................................(5)

4.2 防火间距.........................................................⑸

4.3 其它...............................................................(6)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⑺

5.1 一般规定.........................................................⑺

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⑺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9)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9)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9)

6 灭火系统............................................................(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 (10)

6.3 泡沫灭火系统...................................................(13)

6.4 干粉灭火系统......................................   (13)

6.5 消防设施•............... …-  .........   (13)

6.6 灭火器配置..........   (15)

7 电气..................................................................(17)

7.1 消防电源及配电................................................(17)

7.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18)

7.3 防雷、防静电接地…•……*............      (19)

1


7.4 防爆............................................................(19)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1)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名单......................................................(22)

附 条文说明•..............        (23)


2


1总则


1. O. 1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 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规范O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ʌ成品油码头以及 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O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火 设计应参照执行 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 范执行。

1. 0. 3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O


1


2术语

2. O. 1 油品

是指原油ʌ成品油(汽油 煤油 柴油 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 气O

2. 0. 2 液化石油气(LPG)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2. 0倍液化的 烃类混合气体o

2. 0. 3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 水炮 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O

2. 0. 4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将泡沫供给设施ʌ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 水炮和泡沫 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o 2. 0. 5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O

2. 0. 6 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 隔热设施

2. 0. 7 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 0. 8 国际通岸法兰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 头O

2. 0. 9 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 实施救助的能力O


2


2. O. IO 不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MGB5464)试验合 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 燃、不炭化O

2. 0. 11 难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XGB8625)试验合 格的材料O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 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o

2. 0. 12 阻燃性材料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 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O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 时,难起火 难微燃 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 停止。


3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码头分级

3. O. 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 O. 1确定0


油品危险性分类         3. 0.1


特性

常见品种

A

15C时的蒸气压力>0.1MPa [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oC(A类以外)I

原油ʌ汽油>石脑油

28oC≤闪点<60C   ]

煤油、一35号轻柴油喷气燃料

闪点≥60°C        I

柴油、重油 沥青>润滑油>渣油


3. O. 2 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

3. 0.2确定O


码头分级       3. 0.2


等级

港(船舶吨级) (DWT)

港(船舶吨级) (DWT)

一级

≥20000

≥5000

二级

≥5000

<20000

≥1000

<5000

三级

<5000

<1000


3. 0. 3 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 码头设计o


4


4 总平面布置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 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O

4. 1. 2 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O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 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 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1条的规定O


4.2 防火间距

4. 2. 1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 2. 1的规定O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 4. 2.1


油品种类

泊位名称

甲、乙类

丙类

海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0

其它货运泊位

150

50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


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5


4. 2.2 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 2.2的规定O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      4. 2.2


船长L(m) J

<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 (m) I

25

35

40

50

55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


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o

4. 2. 3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 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 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o

4. 2. 4 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 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 50m o

4. 2. 5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4 0mo

4. 2. 6 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5 0mo

4. 2. 7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 小于4 Om0

4. 3其它

4. 3. 1 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o

4. 3. 2 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 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O

4. 3 3 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0

4. 3.4 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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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 1 一般规定

5. 1. 1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 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 到防泄漏 防爆 防雷及防静电O

5. 1. 2 油品泊位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5. 1. 2. 1 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O

5 1. 2. 2 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 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O

5. 1. 2. 3 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O

5. L 3 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 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O

5. 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 2. 1 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 2. 1. 1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O

5 2. 1. 2 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 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O

5. 2. L 3 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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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o

5. 2.2 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O

5∙ 2. 2. 1 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 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5. 2. 2. 2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 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O

5 2. 2. 3 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4. 5m∕s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 0m∕s o

5. 2. 2. 4 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 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 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O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 设o

5. 2. 2. 5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 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 装置O

5. 2. 2. 6 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 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 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 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 手动操作功能O

5. 2. 2. 7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 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O

5 2. 3 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O

5. 2. 3. 1 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 布置方式O

5. 2. 3∙ 2 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 间不宜小于10∕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h0

5∙ 2. 4 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J74)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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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 3. 1 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 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O

5. 3.2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 3. 3 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 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O

5. 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 4. 1 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ʌ紧急制 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o

5. 4. 2 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 信号的装置O

5. 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 5. 1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 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 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O

5. 5.2 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O

5. 5. 2. 1 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地面0. 3 0. 6mo

5. 5. 2. 2 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气体释放源0. 5~2. Om0

5∙ 5. 3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MSH3063)的有关规定o

5. 5. 4 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XGB12358)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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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系统


6. 1 一般规定

6. 1. 1 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 码头等 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 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 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o

6. 1. 2 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 头火灾和油船的初起火灾的要求O

6. 1. 3 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 沫灭火方式 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 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 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 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 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O

6. 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 2. 1 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 给水管网或消防 水池供给O

6. 2.2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 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O

6. 2. 3 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 10


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 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 生产用水的总量O

6. 2. 4 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4. 1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 施用水量的要求,当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时, 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O

6. 2. 4. 2 当消防水池的容积超过IOOOm3时,应分设或分隔成 两个消防水池,并在两池间设带阀门的连通管O

6. 2. 4.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0

6. 2. 4. 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 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术措施O

6. 2. 5 油品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灭火用水量冷却水量和水幕 用水量的总和o

6. 2. 6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油舱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油舱 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共同提供,但 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o

6. 2. 7 冷却水量应按公式(6. 2. 7-1)计算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 强度和冷却水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Q =0. 06EqT               (6. 2. 7-1)

式中 Q—冷却水量(m3);

方——冷却范围(m2);

q-冷却水供给强度(L/min ∙ m2)

T——冷却水供给时间(h)o

6. 2. 7. 1 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 = 3LB-fτmx             (6. 2. 7-2)

式中 F——冷却范围(m2)i

B  最大船宽(m)

L  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ʃ max   最大舱面积(m2)0

6. 2. 7. 2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 5L∕min ∙ 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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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7. 3 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 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 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 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0

6. 2. 8 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参照式(6. 2. 7-1)计算,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应为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 着火罐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冷却水量之和;

(2)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 OL /min ∙ m2,邻近罐冷 却水供给强度为5. 0L∕min ∙ m2;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 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得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一半;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为6ho

6. 2. 9 水幕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B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O

6. 2. 10 水幕设计的基本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1)水幕的用水量宜为1. 02∙ 0L∕s ∙ m

(2)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Ih0

6. 2. 11 水幕喷头的安装不得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O

6. 2. 12 引桥式油品码头在引桥或引堤上设置的消防供水管,可 采用单根管道O管材宜采用钢管并焊接连接O寒冷地区的消防供 水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o

6. 2. 13 引桥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 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其间距不宜超过6 0mo

6. 2∙ 14 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在必要时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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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消防总管供水。

6.3 泡沫灭火系统

6. 3. 1 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 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GB50151)的有关规定O

6. 3.2 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 沫液O

6. 3. 3 油品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 OL/min ∙ m2;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

4 Omin,丙类油品不应小于3 Omin 0

6. 3. 4 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6. 3. 5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取排空和冲洗的措施O

6. 4 干粉灭火系统

6. 4. 1 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 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O

6. 4. 2 液化石油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干粉储备量不得 少于500kgo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O

6. 5 消防设施

6. 5. 1 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O

6. 5. L 1 根据选定的水 泡沫或干粉灭火方式以及码头的平面 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的布置等因素,可选择下列消防设备:

(1)泡沫炮,泡沫枪;

(2)水炮,水枪;

(3)干粉炮,干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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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船,拖消两用船

(5)消防车O

6. 5. 1. 2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 和河口港码头上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O

6. 5.2 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 确定,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

(3)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当有水上消 防设施监护时,可联合满足上述要求;

(4)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5)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方式O

6. 5. 3 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当选用移动式消防炮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ɑ)消防炮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O

6. 5. 4 油品码头采用泡沫枪和水枪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枪和泡沫枪的流量不宜小于7. 5L∕s8. 0L∕s,其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

(2)配套消火栓宜选用DN 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口压 力超过0. 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3)当采用吸液式空气泡沫枪时,泡沫液背桶宜选用25L∕O

6. 5. 5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 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O

6. 5. 6 油品码头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 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

(2)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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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船进行监护

(3)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每艘拖消 两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 o

6. 5. 7 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O

6. 5. 7. 1 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近装 卸油品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泵启 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 要求O

6. 5. 7.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自动引水启动O

6. 5. 7.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 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 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3)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 液动阀门或 气动阀门O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O

6. 5. 7. 4 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泵的能力O

6. 5. 7. 5 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入运行。

6. 5. 7. 6 当消防泵房的设备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时,内燃机的 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O

6. 5. 7. 7 泡沫消防泵 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原液罐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6. 5. 8 油品码头宜设置阻燃型围油栏O

6. 6 灭火器配置

6. 6. 1 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码头的中央 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 气体灭火器O

6. 6. 2 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6. 6.2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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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规格


6. 6.2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碳酸氢钠□

泡沫型(化学泡沫)I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灭火剂 充装量

容量ɑɔl

9

65

重量亜

8

35

3


6. 6. 3 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9m,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不应超过12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油品装载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 车式干粉灭火器ɔ

6. 6. 4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XGBJ140)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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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

7.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7. 1. 1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二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 荷供电;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码头的消防设备,应 按二级负荷供电O 、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XGB50052)的有关规定O

7. 1.2 油品码头消防供电的第二电源,宜采用外接电源O当采用 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应设置自备发电设备0

7. 1. 3 油品码头电压为IOkV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 电 压为IO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O当变配电间 与甲.乙类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ɑ)隔墙应为不燃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

(2)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

(3)穿墙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填实

(4)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 施,门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 以内时,应采用固定密闭窗

(5)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 6m0

7. 1. 4 油品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 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 有明显的标志o

7. 1. 5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 切换O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O

7. 1. 6 油品码头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或难燃的铜芯电力电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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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7 油品码头和引桥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 护钢管架空敷设,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电缆与输油管 道的净距,当输油管道的介质设计输送温度高于或等于40℃时, 不应小于1m;当温度低于40℃时,不应小于O. 2m o当码头装卸区 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用砂子充填电缆沟,电缆不得与 输油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O

7. 1. 8 油品码头的变配电间宜在距码头前沿线12m外设置o

7. 1. 9 油品码头的装卸区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 lx,其照度均匀 度不应低于0.2o有条件的油品码头可同时设置消防照明O

7. L 10 油品码头的消防泵房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自备发电 机房和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 明照度的10%o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O

7. 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7. 2. 1 根据消防设备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选用集中 控制或就地手动控制O

7. 2.2 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油品码头应设消防控制室。当 消防控制室设在码头上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消防控制室的 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O有条件时,可专设 消防控制楼或控制塔O

7. 2. 3 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向消防部门报警;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的操作

(3)消防供水管及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所设的电动阀门的启闭 控制

(4)消防水泵的启闭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 故障状态

7. 2. 4 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和音响报警装置其中一种发 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O设有固定式遥控灭 火装置的油品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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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5 油品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无 线电通信器材O

7. 2. 6 油品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7. 2.7 油品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O

7. 2. 8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路宜选用阻燃铜芯电缆或 导线。线路的敷设应按本规范第7.1.7条的规定执行O

7. 3 防雷、防静电接地

7. 3. 1 油品码头的防雷 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XGB50057)的有关规定O

7. 3.2 油品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 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 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 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 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 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 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 点处O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o

7. 3. 3 当油品码头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 法兰j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根不导电 短管,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lMΩo油品码头亦 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7. 3. 4 当油品码头采用船 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 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在码头设置与 地通连的防爆开关O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 接地装置相连接O

7. 3. 5 油品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 除人体静电的装置O

7.4防爆

7. 4. 1 油品码头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7. 4. 2 油品码头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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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O

7. 4. 3 油品码头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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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A. O.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L

A. O.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 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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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参加单位:青岛港公安局

南京港公安局

主要起草人袁长澄 郭舜丰 陈为玲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卢丽生 刘红宇 沈 毅 吴大廷

党金弟 韩建斌 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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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 — 99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系根据交通部(1995)交基发986号文的通知要求修订 的,主编单位为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参 加单位为青岛港公安局和南京港公安局O

本规范在分析总结《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十几 年来的使用经验,对国内外已建工程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 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而 成O为便于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条文,在编写条文的同 时,编写了条文说明O


本规范条文、条文说明及附录的编写人员如下


1章 袁长澄

陈为玲 郭舜丰

2章 陈为玲

刘红宇 潘海涛

3章 卢丽生

刘红宇 陈为玲 吴大廷

4章 刘红宇

袁长澄

5章 潘海涛

袁长澄

6章 陈为玲

卢丽生 沈 毅 党金弟

7章 韩建斌

潘海涛

附录A 陈为玲


本规范总校人员


仉伯强李永恒袁长澄 陈为玲、刘红宇、董方

本规范于1999722日通过部审,19991015日发 布,19991231日起实施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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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27)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28)

4 总平面布置…………•………一•…………•... (29)

4.1 一般规定 …••  •  • •一 ••• •……∙(29)

4.2 防火间距.........................................................(29)

4.3 其它............................................................(30)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⑶)

5.1 一般规定.........................................................(31)

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⑶)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33)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33)

6 灭火系统............................................................(34)

6.1 一般规定.........................................................(34)

6.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34)

6.3 泡沫灭火系统...........................................   (37)

6.4 干粉灭火系统•......    (37)

6.5 消防设施.........................................................(38)

6.6 灭火器配置......................................................(39)

7  电气..............................         (40)

7.1 消防电源及配电……….……..…………………..….... (40)

7.3 防雷、防静电接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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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0.2 根据十几年来装卸油品码头发展情况,本规范扩大了涵盖 范围O临时性油品码头火灾的危险性及消防要求与永久性码头相 同,故要求参照执行。由于液体化工码头输送介质的性质与油品不 同,灭火剂的选择不能按本规范执行o

1. 0. 3 本条所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 6)

(2)《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XJTJ211)

(3)≪石油库设计规范XGBJ74)

(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XGB50160)

(5)≪油码头安全技术要求XGB16994)

(6)《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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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码头分级

3 O. 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是结合水运工程的特点并与现行国 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协调而确定的o

3. O. 2 油品码头的等级,是从防火角度考虑,以设计船型的载重 吨位来划分的O主要原因是大型油船装卸作业时,油品装卸量和管 道流量大,油气挥发量相应增大, 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和损失也大, 所以需配备的消防设施相应加强 河港的等级考虑船舶较多,撤离 比较困难,而且内河船舶的吨级小,如按海港的等级划分,码头一 般多在二级以下,故分级的标准有所不同O

原规范要求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四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 二三四级码头配备的消防设备都是小型灭火器,三级和四级码 头之间没有区别,故这次修订将码头的规模从四个等级改为三个 等级。

原规范一级码头是以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10000吨级划分 的。从"劳氏船舶年鉴"中统计的5781条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 船中,IOOOO吨级的船舶只有247条,占总数的4.2%,是所有船型 中占比例较小的一类,同时在调查中也发现IOOOO吨级的码头较 少。普遍反映原规范海港一级码头以IOOOO吨级划分需要适当调 整,所以这次修订将一级码头的划分从IOOOO吨级提高到20000 吨级。

3. 0. 3 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船虽然吨级小,但火灾的危险性 大,故按一级码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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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置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油品码头装卸油品的种类不同 码头吨级的不同,其危险 程度不同,在发生事故时对港口的影响也不相同。因此,本条强调 提出了油品码头合理选址对保证安全ʌ有利防火的重要性o

4. 1. 2 由于油品码头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可能影响到周围码头 泊位的安全,因此,本条强调油品码头在港口中合理布局的重要 性O根据河港的特点,油品码头优先考虑布置在港口的下游,有利 于保证港口安全。

4.2 防火间距

4. 2. 1 在对国内的港口设计 管理和使用等有关部门的调查中, 绝大多数单位都提出了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减小油品泊 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1)经对国内主要港口调查,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 一般是按照原规范所规定的300m的要求执行的,但也有部分港 口小于300m,目前这些码头运转良好,没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调 查中一些单位认为从油品码头防火角度考虑,原条文的规定过于 严格,致使一些油品码头选址困难,并造成宝贵岸线的浪费O

(2)除原苏联规范外,其它国家对油品码头与其它货运码头之 间的距离没有特殊的规定O

(3)客运码头是人流集中的地点,必须保证其安全O因此加大 了河港中位于油品码头下游的客运码头与油品码头的距离O虽然 该距离有较大的增加,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泊位布置解决岸线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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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题O

4. 2. 2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主要考虑靠离船舶操作的安全 和解系缆的要求 该间距与停靠船舶的船长有关,通过调查和资料 分析,间距与船长的比值在0. 203左右较为适当O

4. 2. 3 原规范将这一间距统一定为1000m,并未针对油品种类及 码头的位置加以区别对于装卸丙类油品码头,由于其发生流淌火 的可能性较小,间距可适当减小而对于河港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 码头,其上游的锚地不会受到流淌火的影响,其间距也可适当减 小 对上述情况本条文中规定的间距较原规范中的规定有所减少O 4. 2. 4 本条主要是防止过往船舶,特别是普通小民船上的火种对 作业中的油船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河港,由于枯水期与洪水期航 路变化较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订相应的标准o

4. 2. 5 本条目的在于避免明火对油船的影响,更好地保证泊位上 油船的安全o

4. 2. 6 油船与陆地储油罐均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为了防止相互 间的影响,需要一定的安全距离O

4. 2.7 油品码头以及装卸作业的油船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而 食堂锅炉房、维修车间等辅助设施在正常运行时火花和明火是不 可避免的O 因此需对这类与装卸作业无直接关系的辅助设施的布 置加以限制,以保证油品码头的安全O

4. 3其它

4. 3. 1 本条主要是防止由于油船发生火灾而引起码头起火0

4. 3. 2 本条主要是为便利人员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撤离现场O

4. 3. 3 本条主要是为船舶靠岸时操船作业而设,以免撞击码头造 成码头上设施及船舶破损O

4. 3. 4 本条主要是便利油船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离泊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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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 1 一般规定

5. 1. 1 本条规定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在防火方面应执行的原则, 由于油品的易燃、易爆性,所以把防火安全要求摆在首位,从港口 装卸工艺设计及设备的选型上做到防泄漏ʌ防爆, 一旦发生火灾 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O

5. 1.2 液化石油气和原油、成品油能否共用一个泊位,争论较大O 一般而言,由于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船压力较高,火灾危险等级高, 泊位单独设置有利防火安全 但是通过实际调查,有相当多的情况 是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实际运营的专用液化 石油气泊位较少,共用泊位在使用中并未发生大的危险 基于以上 情况,提出共用的限定条件O

5. 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 2. L 2 码头的装船作业是将软管或装载臂与船舶受油口联 结后,通过船舶管系进入油舱调查中发现一些小型泊位采用软管 直接向油船舱口灌装工艺,这种做法很不安全0对甲、乙类和部分 丙类等易挥发性油品,采用顶部直接喷洒灌装工艺容易产生静电 危害,故加以限制O

5 2. L 3 油品码头的装卸设备,多选用装载臂O根据设备技术 的发展ʌ安全意识的提高和油品泊位吨级的增大,码头装载臂与船 舶受油口之间的联结方式较多地采用了手动或液动型快速联接 器。为油船在紧急状态下的快速解脱提供了保证。

油品码头采用金属软管装卸,为避免软管与码头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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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产生火花,常见的措施有设置软管吊架ʌ移动小车或加设橡胶 衬垫等O

5. 2. 2. 3 为保证介质在管道内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足 够的时间导出,防止静电荷集聚和电位增高,本规范规定了正常输 送状态下油品管道的流速。 目前,各规范对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 油气管道安全输送流速规定不一 ,本条款在分析国内外的有关规 范和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油品码头装卸的特点,提出静电安全流速 标准O

5. 2. 2. 4 为避免油气积聚,港口区域内的原油和成品油管道采 用架空敷设,易于发现泄漏点并及时采取措施O采用管沟敷设易于 积聚可燃气体, 一遇明火,就会爆炸起火O管沟又多与罐区或其它 建筑物相连,往往会造成火灾蔓延所以,采取适当措施,如填充干 砂等可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的积聚O

5. 2. 2. 5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管道,如未采取放空工艺,夏 季管道内油品受热膨胀后将产生较高压力,可能导致管道系统的 超压破坏 如某装卸油品码头的成品油管道由于未采取泄压措施, 油温升高压力剧增而造成管道的破坏。另外,对工艺需要伴热的保 温管,在伴热介质异常超温加热等情况下,也会出现上述压力破 坏O因此,对此类管道,规定了设置泄压装置O

5. 2. 2. 6 调查发现,有些油品码头没有设置切断阀,造成发生 事故后无法切断油源或气源,扩大了事故 如某液化石油气码头曾 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由于根部没有切断阀,管道内液化 石油气泄漏将近5to为避免上述情况,本规范中明确要求在管道 特定位置设置切断阀O另外,采用电.气动等型式驱动时,保留手动 功能,以防火灾发生后切断生产电源或电缆烧坏后无法操作。

5 2. 2. 7 管道系统上的阀门软管及相关附件往往是薄弱和关 键环节,此类设备的压力等级提高一个级别,有利于安全。

5.2. 3.2 泵房内机泵设施多,易于集聚油气,调查中发现,泵房 自然通风往往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强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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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 3. 1 工艺管道的吹扫介质和吹扫方式,原规范未作规定O实际 调查中,各港口对吹扫介质的选取所执行标准不一,也曾发生过因 吹扫而引起静电火灾事故。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对油品管道安 全吹扫要求的基础上,考虑油品码头的特点提出本条文O

5. 3. 3 码头上的装载臂和软管在作业后泄空其中的残液,避免随 意流淌和暴露于大气中,有利安全O液化石油气危险等级高,采用 惰性气体封存,避免混合气体泄出。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 5. 1 码头平台上工艺设备和管道较多,作业过程中可能泄漏可 燃气体,应在有关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由于可燃气体检 测报警仪处于码头平台的开敞环境,潮湿度大,易腐蚀,给仪表维 护和检修带来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本规范对该类作业场所,提 出可配置移动式检测报警仪取代固定式检测报警仪0

5. 5. 3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装卸作业区域有可能泄漏可燃 气体,为预防爆炸及火灾事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是必要的O从调 查情况看,在上述区域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不乏成功 报警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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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系统


6. 1 一般规定

6. 1. 2 油品码头消防设施除了保护码头自身的安全之外,还应满 足扑灭停靠船舶的初起火灾的要求。根据油品本身的火灾特点及 火灾形成的机理,往往是先爆炸,后燃烧,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油 船甲板的爆裂有可能引起油船消防系统的破坏,致使油船的消防 设施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失去了自救能力,有的甚至坐底沉 没,无法及时离开码头,在这种情况下,灾船主要依赖港口水 陆消 防设备予以施救O为了保护码头自身的安全,将船舶火灾尽可能得 以控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在短时间内将火焰扑灭或控制 住O所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用以扑灭船舶的初起火灾是必 要的o

6. L 3 根据油品的种类 码头的吨级 邻近码头的状况及水域的 自然条件,综合考虑油品码头消防设施配备的数量及形式O本规范 就目前国内油品码头的现状,提出不同等级、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 的装卸油品码头消防设施的配备要求。

6. 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 2. 1 根据油品码头的特点,消防给水的水源首先考虑选用天然 水源,因此在消防水源的排列顺序上将天然水源放在首位O

6. 2.2 此条的目的是考虑港口的特点,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保证消 防用水的可靠性。

6. 2. 36. 2. 4 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致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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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6 各港的消防管理部门反映由于水上消防设施机动灵活消 防炮流量大 水源充足等优点,对扑救油船火灾很有效,因此本次 修订明确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同时提供,即水上消 防船或拖消两用船所承担一部分消防水量应计入冷却水总量中O 但为了确保码头自身的安全,避免由于水上消防力量强大,致使陆 上不需要配置消防设施,规定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 能低于总需量的50%

6. 2.7 本次修订将油品码头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冷却范围及冷却 水的供给时间作了相应的调整£

(1)冷却强度O着火油舱以外一定范围内的邻近油舱因与着火 油舱只是金属壁板相隔,除承受着火油舱大量热辐射以外,金属直 接的热传导作用对邻近油舱温升影响也很大,因此,着火油舱以外 一定范围内油舱甲板按《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固定顶着火油罐壁等 同对待,其冷却强度取值为2. 5L∕min ∙ m2o

(2)冷却范围O原设计规范规定冷却范围为沿着火油舱纵横 轴两端各延伸1.5倍的长度,以延伸后纵 横长度的面积来计算着 火油舱的冷却范围O在实际运用中发现,横轴两端各延伸1.5倍后 的尺寸往往大于船宽,故横向取最大船宽是合理的O另外,着火油 舱也不应该包括在冷却范围之内O本次修改给出了计算公式O

(3)冷却时间冷却水的供给时间系指从油轮着火开始进行冷 却,直至火焰被扑灭,并使油舱内的温度下降到不致引起复燃为 止,这段时间,根据油罐着火现场的实际经验确定O本规范参考《石 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时间 定为6h,其余为4h0

为了减少消防总储存水量,当油品码头配备水上消防船,一部 分冷却水可源源不断地供应时,陆上消防设施冷却水的供给时间 可缩短至4ho

6. 2. 8 据调查,液化石油气码头的消防采取水冷却

(1)供给强度。液化石油气船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 源,在气源无法切断时,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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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确保罐体温度不致过高,罐壁强度不降低,罐内压力不升高,使 事态不扩大。

关于冷却水的供给强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9L∕min m2,距着火罐1.5倍直径 范围内的邻近罐取4. 5L∕min ∙ m2,^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要求罐体表面洒水强度不小于2. 5L∕min m2,日本 "GLPA ”基准规定冷却强度为7L∕min ∙ m%美国防火规范规定为 10. 2L ∕min ∙ m2,以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是针对固定式冷却水系 统而言,本规范所确定的冷却方式,只能起到移动式设备冷却的效 果,为此本规范对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取10L∕min ∙ m2,距 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取5. OL /min ∙ m2 o

⑵冷却面积和冷却范围的规定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的有关条文和船上储罐安装情况确定的O

(3)冷却时间O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是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 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O根据 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附件三公式计算的储罐的 安全泄放时间,当单罐容积大于200m3,泄放时间超过6h0根据液 化石油气船储罐容积的统计分析,单罐容积一般都大于200m3,故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均取为6ho

6. 2. 9 在油船发生火灾时,幅射热使消防人员难以灭火作业,且 有可能使消防设备无法发挥作用O据国内调查,许多码头为了保护 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的安全,在装卸平台或消防塔架的前沿和人 员的通道上设水幕,水幕由柱形和扇形两种喷头组成。

液化气码头, 一般都在装卸平台配有水幕,水幕装置不仅是安 全设施,也是一种消防手段,某液化气码头曾经发生过一次管道内 液化气的泄漏事故,消防人员打开水幕,由于周围空气湿度增加, 又稀释了可燃气体的浓度,成功地防止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上海消防研究所就水幕装置对热辐射的衰减作用作过试验, 水幕的作用是明显的。因此,本规范规定在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 头和液化石油气码头的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并要求固定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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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设备的塔架上自带水幕保护装置O

6. 2. 10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防火水 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0L∕s ♦ m,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时,其用水 量不应小于0. 5L∕s ∙ mo《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幕 的用水量为1. 66L∕s ∙ m,本规范确定了一个用水量范围,即:1.0 2. OL/s ∙ m,设计中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因泡沫炮的灭火 时间为30 40min,考虑富裕时间,确定水幕的工作时间为Iho

6. 2. 12 对于引桥式油品码头,由于引桥或引堤的宽度较小,有的 引桥或引堤还比较长,经调查国内、外装卸油品码头,在这种情况 下,消防供水管均采用单管布置故本条规定在引桥和引堤上允许 设置单根管道,该消防供水管为专用管O

6. 2. 14 根据国际海协的规定,船舶的消防给水管系应设有国际 通岸法兰,并应满足在船舶失去动力时,任何一舷都可以从岸上或 其它船引水灭火 根据船舶的这一要求,在油品码头的消防供水管 上设国际通岸法兰O

6. 3 泡沫灭火系统

6. 3. 3 对于油船火灾而言,油品码头设置的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 沫灭火装置只能达到移动式设备的灭火效果,按照《低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8L∕min ♦ m2,对扑灭甲、乙类油品火灾,泡沫连续供给的时间为40mino本规 范为了与现行国家规范相协调,将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作了相 应的调整O

6. 4 干粉灭火系统

6. 4. 2 对于液化石油气船的火灾,首先是尽最大努力阻止燃烧物 的进一步供给,其次是冷却,防止事态的扩大O至于是用干粉将火 焰扑灭,还是让其稳定燃烧,要视现场情况而定O常温压力式液化 气船,船型较小,目前世界上这种船型的单罐储量不超过1500m3, 采用干粉灭火, 一次灭火用量不超过500kgo对于可以上消防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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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尽可能采用干粉消防车。

6. 5 消防设施

6. 5. 6 消防船在扑救码头和油船的火灾中,具有机动、灵活的优 点,能有效保护消防人员的安全水炮泡沫炮的能力都比较大,而 且水源充足,能直接从海或河中取水。

(1)由于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危险性和火灾的损失大, 因此规定了上述码头在船舶靠泊的整个作业期间,至少应配备一 艘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O

(2)根据我国上海、秦皇岛、青岛、天津、大连、连云港、广州湛 江等8个港的现役15艘消防船的资料,对每条船的消防炮总流量 作了统计,消防炮总流量超过100L∕s的消防船艘数占总数的 93.3%,超过120L∕s的消防船艘数占总数的66.7%,消防炮总流 量为555L∕s的消防船仅为1艘,为了适应我国现有的情况,本条 规定了每条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o

(3)对拖消两用船的统计,除上述8个港外,还统计了汕头、宁 波、营口、烟台等港口共计31艘拖消两用船,大部分消防炮的总流 量为100L∕s,占统计总数的77.4%,本条规定每艘拖消两用船消 防炮的总流量应不小于100L∕so

6. 5. 7. 1 对消防泵房的位置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能尽快地把 水和泡沫混合液送到最远灭火点,确保扑灭码头或油船火灾的需 要。本规定与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第9. 3.5条的规定一致O

6. 5. 7. 3 为了防止消防水泵启动后,因消防设备投用得少,水 压过高,造成管道破裂,一般在水泵出水管道上增加回流管或设置 其它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O

6. 5 7. 5 本条与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7. 3. 29条规定一致O

6. 5. 8 油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油品一旦跑 漏到港口内的水面 上,不仅造成水域污染,影响生态平衡,而且,油品飘浮在水面上挥 发出的易燃蒸气,无论遇到来自船舶或岸上的火焰,都会立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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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如果数量比较大时,会造成大火封港的严重局面O围油栏是防 止水面溢油扩散的基本设施O目前,我国沿海油品码头一般均配置 了围油栏,但大多数是不防火的,只能起到防止溢油扩散的作用, 围油栏由阻燃性材料做成,才能达到防止油火扩散的目的O

6. 6 灭火器配置

6. 6.2 国内灭火器系列产品种类很多,结合装卸油品码头火灾危 险性大的特点,并考虑到使用方便,对装卸油品码头配置的灭火器 类型 灭火能力提出推荐性要求,以方便使用,也有利于维修和更 换O

6. 6. 3 码头装卸区内除了设有必要的水 泡沫灭火设施外,按照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 器,本规范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油品码头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并 要求每个配置点的数量不少于2具,在重要的保护地区增设推车 式灭火器,按此设置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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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


7.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7. 1. 1 本条对原规范所提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针对不同的油品 种类和不同的码头等级区别对待。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二级油 品码头,由于其油品的爆炸和火灾危险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所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巨大,故其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装卸甲、 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码头,由于其油品的爆炸和火灾危险 相对较低,故其消防设备可按二级负荷供电O

油品码头大多地处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公用电网不易覆盖, 如不分油品种类和码头等级一律要求按一级负荷供电,实际操作 起来困难很大,技术经济比较也不尽合理。在本规范修订的调研过 程中,多数设计单位和业主希望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O 7. 1. 27. 1. 57. 17 这几条为新增条文O在本规范修订的调研 过程中,多数设计单位、业主及消防主管部门均希望能在本次修订 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7. 1. 6 油品码头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鉴于目前阻燃性或 难燃性的电力电缆的产品亦很成熟,为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事 故范围和损失,故提出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性或难燃性的铜芯 电力电缆O

7. 1. 9 多数设计单位业主及消防主管部门均反映现有的油码头 照明情况较差,希望能在本次修订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内容,对 照明照度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港口装 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测量方法》,对油码头装卸区的要求,增加本 条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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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0 油品码头的消防泵房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ʌ自备发电 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处由于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尚有一段时间需继 续工作或撤离,故应设置事故照明,以保证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和人 员安全O

7. 3 防雷ʌ防静电接地

7. 3. 3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船 岸间采用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和 杂散电流的方式已逐步被淘汰O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在装载臂 安装绝缘法兰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则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 根不导电短管O

7. 3. 4 考虑到我国在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方面的传统做法及现 有码头的情况,很多油码头仍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 散电流O采用这种方式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 置,并在码头一侧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此接地装置与码头上 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O这样,就可有效地防止跨接 电缆产生的火花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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