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99
主编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1 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99 版式设计 刘晓方 责任校对 刘高彤 责任印制 杨柏力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 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 010 64216602)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牛山世兴印刷厂印刷
开本j850×1168 ɪ 印张:1. 625 字数:35 千
2000年1月第1版
200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5000册定价:20. OO元
统一书号.15114 ∙ 0369
关于发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 规范XJTJ 237—99)的通知
交水发[199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 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 237— 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0 1985年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 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 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O内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 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灭火系统和电气等O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年2月颁布,执 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 作用O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 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 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 行了修订O
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常温压力式 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 补充了有关防 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防火间距;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却水 量的计算方法;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
本规范共分7章18节,并附条文说明O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O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 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次
1 总则..................................................................⑴
2 术语..................................................................⑵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⑷
4 总平面布置...........................................••••………•………(5)
4.1 一般规定.........................................................(5)
4.2 防火间距.........................................................⑸
4.3 其它...............................................................(6)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⑺
5.1 一般规定.........................................................⑺
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⑺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9)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9)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9)
6 灭火系统............................................................(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 (10)
6.3 泡沫灭火系统...................................................(13)
6.4 干粉灭火系统...................................... (13)
6.5 消防设施•............... ♦…- ......... (13)
6.6 灭火器配置.......... (15)
7 电气..................................................................(17)
7.1 消防电源及配电................................................(17)
7.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18)
7.3 防雷、防静电接地…•……*............ (19)
1
7.4 防爆............................................................(19)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1)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名单......................................................(22)
附 条文说明•.............. (23)
2
1总则
1. O. 1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 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规范O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ʌ成品油码头以及 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O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火 设计应参照执行 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 范执行。
1. 0. 3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O
1
2术语
2. O. 1 油品
是指原油ʌ成品油(汽油 煤油 柴油 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 气O
2. 0. 2 液化石油气(LPG)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 0倍液化的 烃类混合气体o
2. 0. 3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 水炮 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O
2. 0. 4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将泡沫供给设施ʌ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 水炮和泡沫 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o 2. 0. 5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O
2. 0. 6 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 隔热设施
2. 0. 7 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 0. 8 国际通岸法兰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 头O
2. 0. 9 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 实施救助的能力O
2
2. O. IO 不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MGB5464)试验合 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 燃、不炭化O
2. 0. 11 难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XGB8625)试验合 格的材料O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 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o
2. 0. 12 阻燃性材料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 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O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 时,难起火 难微燃 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 停止。
3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码头分级
3. O. 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 O. 1确定0
油品危险性分类 表3. 0.1
|
类 |
别 |
特性 |
常见品种 |
|
A |
15。C时的蒸气压力>0.1MPa [ |
液化石油气 | |
|
甲 |
B |
闪点<28oC(甲A类以外)I |
原油ʌ汽油>石脑油 |
|
乙 |
28oC≤闪点<60。C ] |
煤油、一35号轻柴油喷气燃料 | |
|
丙 |
闪点≥60°C I |
柴油、重油 沥青>润滑油>渣油 | |
3. O. 2 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
3. 0.2确定O
码头分级 表3. 0.2
|
等级 |
海 |
港(船舶吨级) (DWT) |
河 |
港(船舶吨级) (DWT) |
|
一级 |
≥20000 |
≥5000 | ||
|
二级 |
≥5000 <20000 |
≥1000 <5000 | ||
|
三级 |
<5000 |
<1000 | ||
3. 0. 3 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 码头设计o
4
4 总平面布置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 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O
4. 1. 2 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O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 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 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1条的规定O
4.2 防火间距
4. 2. 1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 2. 1的规定O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 表4. 2.1
|
油品种类 泊位名称 |
甲、乙类 |
丙类 |
|
海港客运泊位 |
300 | |
|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
300 | |
|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
3000 | |
|
其它货运泊位 |
150 |
50 |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
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5
4. 2.2 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 2.2的规定O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 表4. 2.2
|
船长L(m) J |
<110 |
110~150 |
151〜182 |
183〜235 |
>236 |
|
船舶间距d (m) I |
25 |
35 |
40 |
50 |
55 |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
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o
4. 2. 3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 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 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o
4. 2. 4 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 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 50m o
4. 2. 5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4 0mo
4. 2. 6 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5 0mo
4. 2. 7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 小于4 Om0
4. 3其它
4. 3. 1 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o
4. 3. 2 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 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O
4. 3・ 3 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0
4. 3.4 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O
6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 1 一般规定
5. 1. 1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 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 到防泄漏 防爆 防雷及防静电O
5. 1. 2 油品泊位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5. 1. 2. 1 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O
5・ 1. 2. 2 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 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O
5. 1. 2. 3 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O
5. L 3 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 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O
5. 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 2. 1 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 2. 1. 1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O
5・ 2. 1. 2 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 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O
5. 2. L 3 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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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o
5. 2.2 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O
5∙ 2. 2. 1 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 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5. 2. 2. 2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 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O
5・ 2. 2. 3 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4. 5m∕s ;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 0m∕s o
5. 2. 2. 4 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 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 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O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 设o
5. 2. 2. 5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 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 装置O
5. 2. 2. 6 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 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 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 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 手动操作功能O
5. 2. 2. 7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 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O
5・ 2. 3 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O
5. 2. 3. 1 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 布置方式O
5. 2. 3∙ 2 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 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次∕h0
5∙ 2. 4 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J74)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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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 3. 1 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 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O
5. 3.2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 3. 3 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 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O
5. 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 4. 1 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ʌ紧急制 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o
5. 4. 2 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 信号的装置O
5. 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 5. 1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 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 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O
5. 5.2 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O
5. 5. 2. 1 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地面0. 3 〜0. 6mo
5. 5. 2. 2 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气体释放源0. 5~2. Om0
5∙ 5. 3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MSH3063)的有关规定o
5. 5. 4 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XGB12358)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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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系统
6. 1 一般规定
6. 1. 1 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 码头等 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 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 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o
6. 1. 2 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 头火灾和油船的初起火灾的要求O
6. 1. 3 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 沫灭火方式 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 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 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 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 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O
6. 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 2. 1 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 给水管网或消防 水池供给O
6. 2.2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 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O
6. 2. 3 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 10
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 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 生产用水的总量O
6. 2. 4 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4. 1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 施用水量的要求,当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时, 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O
6. 2. 4. 2 当消防水池的容积超过IOOOm3时,应分设或分隔成 两个消防水池,并在两池间设带阀门的连通管O
6. 2. 4.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0
6. 2. 4. 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 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术措施O
6. 2. 5 油品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灭火用水量冷却水量和水幕 用水量的总和o
6. 2. 6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油舱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油舱 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共同提供,但 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o
6. 2. 7 冷却水量应按公式(6. 2. 7-1)计算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 强度和冷却水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Q =0. 06EqT (6. 2. 7-1)
式中 Q—冷却水量(m3);
方——冷却范围(m2);
q-冷却水供给强度(L/min ∙ m2);
T——冷却水供给时间(h)o
6. 2. 7. 1 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 = 3LB-fτmx (6. 2. 7-2)
式中 F——冷却范围(m2)i
B 最大船宽(m);
L 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ʃ max 最大舱面积(m2)0
6. 2. 7. 2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 5L∕min ∙ 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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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7. 3 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 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 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 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0
6. 2. 8 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参照式(6. 2. 7-1)计算,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应为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 着火罐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冷却水量之和;
(2)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 OL /min ∙ m2,邻近罐冷 却水供给强度为5. 0L∕min ∙ m2;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 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得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一半;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为6ho
6. 2. 9 水幕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甲B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O
6. 2. 10 水幕设计的基本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1)水幕的用水量宜为1. 0〜2∙ 0L∕s ∙ m;
(2)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Ih0
6. 2. 11 水幕喷头的安装不得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O
6. 2. 12 引桥式油品码头在引桥或引堤上设置的消防供水管,可 采用单根管道O管材宜采用钢管并焊接连接O寒冷地区的消防供 水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o
6. 2. 13 引桥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 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其间距不宜超过6 0mo
6. 2∙ 14 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在必要时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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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消防总管供水。
6.3 泡沫灭火系统
6. 3. 1 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 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GB50151)的有关规定O
6. 3.2 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 沫液O
6. 3. 3 油品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 OL/min ∙ m2;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
4 Omin,丙类油品不应小于3 Omin 0
6. 3. 4 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6. 3. 5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取排空和冲洗的措施O
6. 4 干粉灭火系统
6. 4. 1 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 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O
6. 4. 2 液化石油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干粉储备量不得 少于500kgo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O
6. 5 消防设施
6. 5. 1 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O
6. 5. L 1 根据选定的水 泡沫或干粉灭火方式以及码头的平面 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的布置等因素,可选择下列消防设备:
(1)泡沫炮,泡沫枪;
(2)水炮,水枪;
(3)干粉炮,干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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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船,拖消两用船
(5)消防车O
6. 5. 1. 2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 和河口港码头上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O
6. 5.2 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 确定,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
(3)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当有水上消 防设施监护时,可联合满足上述要求;
(4)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5)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方式O
6. 5. 3 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当选用移动式消防炮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ɑ)消防炮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O
6. 5. 4 油品码头采用泡沫枪和水枪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枪和泡沫枪的流量不宜小于7. 5L∕s和8. 0L∕s,其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
(2)配套消火栓宜选用DN 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口压 力超过0. 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3)当采用吸液式空气泡沫枪时,泡沫液背桶宜选用25L∕只O
6. 5. 5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 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O
6. 5. 6 油品码头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 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
(2)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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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船进行监护
(3)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每艘拖消 两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 o
6. 5. 7 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O
6. 5. 7. 1 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近装 卸油品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泵启 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 要求O
6. 5. 7.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自动引水启动O
6. 5. 7.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 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 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3)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 液动阀门或 气动阀门O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O
6. 5. 7. 4 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泵的能力O
6. 5. 7. 5 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入运行。
6. 5. 7. 6 当消防泵房的设备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时,内燃机的 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O
6. 5. 7. 7 泡沫消防泵 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原液罐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6. 5. 8 油品码头宜设置阻燃型围油栏O
6. 6 灭火器配置
6. 6. 1 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码头的中央 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 气体灭火器O
6. 6. 2 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6. 6.2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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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规格
表6. 6.2
|
灭火器类型 |
干粉型(碳酸氢钠□ |
泡沫型(化学泡沫)I |
二氧化碳 | |||
|
手提式 |
推车式 |
手提式 |
推车式 |
手提式 | ||
|
灭火剂 充装量 |
容量ɑɔl |
9 |
65 | |||
|
重量亜 |
8 |
35 |
3 | |||
6. 6. 3 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9m,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不应超过12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油品装载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 车式干粉灭火器ɔ
6. 6. 4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XGBJ140)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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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
7.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7. 1. 1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二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 荷供电;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码头的消防设备,应 按二级负荷供电O 一 、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XGB50052)的有关规定O
7. 1.2 油品码头消防供电的第二电源,宜采用外接电源O当采用 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应设置自备发电设备0
7. 1. 3 油品码头电压为IOkV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 电 压为IO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O当变配电间 与甲.乙类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ɑ)隔墙应为不燃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
(2)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
(3)穿墙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填实
(4)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 施,门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 以内时,应采用固定密闭窗
(5)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 6m0
7. 1. 4 油品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 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 有明显的标志o
7. 1. 5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 切换O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O
7. 1. 6 油品码头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或难燃的铜芯电力电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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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7 油品码头和引桥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 护钢管架空敷设,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电缆与输油管 道的净距,当输油管道的介质设计输送温度高于或等于40℃时, 不应小于1m;当温度低于40℃时,不应小于O. 2m o当码头装卸区 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用砂子充填电缆沟,电缆不得与 输油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O
7. 1. 8 油品码头的变配电间宜在距码头前沿线12m外设置o
7. 1. 9 油品码头的装卸区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 lx,其照度均匀 度不应低于0.2o有条件的油品码头可同时设置消防照明O
7. L 10 油品码头的消防泵房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自备发电 机房和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 明照度的10%o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O
7. 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7. 2. 1 根据消防设备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选用集中 控制或就地手动控制O
7. 2.2 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油品码头应设消防控制室。当 消防控制室设在码头上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消防控制室的 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O有条件时,可专设 消防控制楼或控制塔O
7. 2. 3 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向消防部门报警;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的操作
(3)消防供水管及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所设的电动阀门的启闭 控制
(4)消防水泵的启闭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 故障状态
7. 2. 4 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和音响报警装置其中一种发 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O设有固定式遥控灭 火装置的油品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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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5 油品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无 线电通信器材O
7. 2. 6 油品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7. 2.7 油品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O
7. 2. 8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路宜选用阻燃铜芯电缆或 导线。线路的敷设应按本规范第7.1.7条的规定执行O
7. 3 防雷、防静电接地
7. 3. 1 油品码头的防雷 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XGB50057)的有关规定O
7. 3.2 油品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 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 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 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 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 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 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 点处O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o
7. 3. 3 当油品码头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 法兰j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根不导电 短管,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lMΩo油品码头亦 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7. 3. 4 当油品码头采用船 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 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在码头设置与 地通连的防爆开关O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 接地装置相连接O
7. 3. 5 油品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 除人体静电的装置O
7.4防爆
7. 4. 1 油品码头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7. 4. 2 油品码头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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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O
7. 4. 3 油品码头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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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A. O.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L
A. O.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 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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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参加单位:青岛港公安局
南京港公安局
主要起草人袁长澄 郭舜丰 陈为玲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卢丽生 刘红宇 沈 毅 吴大廷
党金弟 韩建斌 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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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 — 99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系根据交通部(1995)交基发986号文的通知要求修订 的,主编单位为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参 加单位为青岛港公安局和南京港公安局O
本规范在分析总结《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十几 年来的使用经验,对国内外已建工程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 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而 成O为便于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条文,在编写条文的同 时,编写了条文说明O
本规范条文、条文说明及附录的编写人员如下
|
第1章 袁长澄 |
陈为玲 郭舜丰 |
|
第2章 陈为玲 |
刘红宇 潘海涛 |
|
第3章 卢丽生 |
刘红宇 陈为玲 吴大廷 |
|
第4章 刘红宇 |
袁长澄 |
|
第5章 潘海涛 |
袁长澄 |
|
第6章 陈为玲 |
卢丽生 沈 毅 党金弟 |
|
第7章 韩建斌 |
潘海涛 |
|
附录A 陈为玲 |
本规范总校人员
仉伯强李永恒袁长澄 陈为玲、刘红宇、董方
本规范于1999年7月22日通过部审,1999年10月15日发 布,1999年12月31日起实施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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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27)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28)
4 总平面布置…………•………一•……♦……•♦…... (29)
4.1 一般规定 …•• • • •一 ••• •……∙(29)
4.2 防火间距.........................................................(29)
4.3 其它............................................................(30)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⑶)
5.1 一般规定.........................................................(31)
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⑶)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33)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33)
6 灭火系统............................................................(34)
6.1 一般规定.........................................................(34)
6.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34)
6.3 泡沫灭火系统........................................... (37)
6.4 干粉灭火系统•...... (37)
6.5 消防设施.........................................................(38)
6.6 灭火器配置......................................................(39)
7 电气.............................. (40)
7.1 消防电源及配电……….……..…………………..….... (40)
7.3 防雷、防静电接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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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0.2 根据十几年来装卸油品码头发展情况,本规范扩大了涵盖 范围O临时性油品码头火灾的危险性及消防要求与永久性码头相 同,故要求参照执行。由于液体化工码头输送介质的性质与油品不 同,灭火剂的选择不能按本规范执行o
1. 0. 3 本条所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 6);
(2)《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XJTJ211);
(3)≪石油库设计规范XGBJ74);
(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XGB50160);
(5)≪油码头安全技术要求XGB16994);
(6)《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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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码头分级
3・ O. 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是结合水运工程的特点并与现行国 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协调而确定的o
3. O. 2 油品码头的等级,是从防火角度考虑,以设计船型的载重 吨位来划分的O主要原因是大型油船装卸作业时,油品装卸量和管 道流量大,油气挥发量相应增大, 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和损失也大, 所以需配备的消防设施相应加强 河港的等级考虑船舶较多,撤离 比较困难,而且内河船舶的吨级小,如按海港的等级划分,码头一 般多在二级以下,故分级的标准有所不同O
原规范要求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四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 二三四级码头配备的消防设备都是小型灭火器,三级和四级码 头之间没有区别,故这次修订将码头的规模从四个等级改为三个 等级。
原规范一级码头是以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10000吨级划分 的。从"劳氏船舶年鉴"中统计的5781条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 船中,IOOOO吨级的船舶只有247条,占总数的4.2%,是所有船型 中占比例较小的一类,同时在调查中也发现IOOOO吨级的码头较 少。普遍反映原规范海港一级码头以IOOOO吨级划分需要适当调 整,所以这次修订将一级码头的划分从IOOOO吨级提高到20000 吨级。
3. 0. 3 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船虽然吨级小,但火灾的危险性 大,故按一级码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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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置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油品码头装卸油品的种类不同 码头吨级的不同,其危险 程度不同,在发生事故时对港口的影响也不相同。因此,本条强调 提出了油品码头合理选址对保证安全ʌ有利防火的重要性o
4. 1. 2 由于油品码头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可能影响到周围码头 泊位的安全,因此,本条强调油品码头在港口中合理布局的重要 性O根据河港的特点,油品码头优先考虑布置在港口的下游,有利 于保证港口安全。
4.2 防火间距
4. 2. 1 在对国内的港口设计 管理和使用等有关部门的调查中, 绝大多数单位都提出了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减小油品泊 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1)经对国内主要港口调查,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 一般是按照原规范所规定的300m的要求执行的,但也有部分港 口小于300m,目前这些码头运转良好,没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调 查中一些单位认为从油品码头防火角度考虑,原条文的规定过于 严格,致使一些油品码头选址困难,并造成宝贵岸线的浪费O
(2)除原苏联规范外,其它国家对油品码头与其它货运码头之 间的距离没有特殊的规定O
(3)客运码头是人流集中的地点,必须保证其安全O因此加大 了河港中位于油品码头下游的客运码头与油品码头的距离O虽然 该距离有较大的增加,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泊位布置解决岸线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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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题O
4. 2. 2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主要考虑靠离船舶操作的安全 和解系缆的要求 该间距与停靠船舶的船长有关,通过调查和资料 分析,间距与船长的比值在0. 2〜0・3左右较为适当O
4. 2. 3 原规范将这一间距统一定为1000m,并未针对油品种类及 码头的位置加以区别对于装卸丙类油品码头,由于其发生流淌火 的可能性较小,间距可适当减小而对于河港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 码头,其上游的锚地不会受到流淌火的影响,其间距也可适当减 小 对上述情况本条文中规定的间距较原规范中的规定有所减少O 4. 2. 4 本条主要是防止过往船舶,特别是普通小民船上的火种对 作业中的油船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河港,由于枯水期与洪水期航 路变化较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订相应的标准o
4. 2. 5 本条目的在于避免明火对油船的影响,更好地保证泊位上 油船的安全o
4. 2. 6 油船与陆地储油罐均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为了防止相互 间的影响,需要一定的安全距离O
4. 2.7 油品码头以及装卸作业的油船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而 食堂锅炉房、维修车间等辅助设施在正常运行时火花和明火是不 可避免的O 因此需对这类与装卸作业无直接关系的辅助设施的布 置加以限制,以保证油品码头的安全O
4. 3其它
4. 3. 1 本条主要是防止由于油船发生火灾而引起码头起火0
4. 3. 2 本条主要是为便利人员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撤离现场O
4. 3. 3 本条主要是为船舶靠岸时操船作业而设,以免撞击码头造 成码头上设施及船舶破损O
4. 3. 4 本条主要是便利油船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离泊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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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 1 一般规定
5. 1. 1 本条规定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在防火方面应执行的原则, 由于油品的易燃、易爆性,所以把防火安全要求摆在首位,从港口 装卸工艺设计及设备的选型上做到防泄漏ʌ防爆, 一旦发生火灾 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O
5. 1.2 液化石油气和原油、成品油能否共用一个泊位,争论较大O 一般而言,由于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船压力较高,火灾危险等级高, 泊位单独设置有利防火安全 但是通过实际调查,有相当多的情况 是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实际运营的专用液化 石油气泊位较少,共用泊位在使用中并未发生大的危险 基于以上 情况,提出共用的限定条件O
5. 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 2. L 2 码头的装船作业是将软管或装载臂与船舶受油口联 结后,通过船舶管系进入油舱调查中发现一些小型泊位采用软管 直接向油船舱口灌装工艺,这种做法很不安全0对甲、乙类和部分 丙类等易挥发性油品,采用顶部直接喷洒灌装工艺容易产生静电 危害,故加以限制O
5・ 2. L 3 油品码头的装卸设备,多选用装载臂O根据设备技术 的发展ʌ安全意识的提高和油品泊位吨级的增大,码头装载臂与船 舶受油口之间的联结方式较多地采用了手动或液动型快速联接 器。为油船在紧急状态下的快速解脱提供了保证。
油品码头采用金属软管装卸,为避免软管与码头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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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产生火花,常见的措施有设置软管吊架ʌ移动小车或加设橡胶 衬垫等O
5. 2. 2. 3 为保证介质在管道内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足 够的时间导出,防止静电荷集聚和电位增高,本规范规定了正常输 送状态下油品管道的流速。 目前,各规范对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 油气管道安全输送流速规定不一 ,本条款在分析国内外的有关规 范和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油品码头装卸的特点,提出静电安全流速 标准O
5. 2. 2. 4 为避免油气积聚,港口区域内的原油和成品油管道采 用架空敷设,易于发现泄漏点并及时采取措施O采用管沟敷设易于 积聚可燃气体, 一遇明火,就会爆炸起火O管沟又多与罐区或其它 建筑物相连,往往会造成火灾蔓延所以,采取适当措施,如填充干 砂等可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的积聚O
5. 2. 2. 5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管道,如未采取放空工艺,夏 季管道内油品受热膨胀后将产生较高压力,可能导致管道系统的 超压破坏 如某装卸油品码头的成品油管道由于未采取泄压措施, 油温升高压力剧增而造成管道的破坏。另外,对工艺需要伴热的保 温管,在伴热介质异常超温加热等情况下,也会出现上述压力破 坏O因此,对此类管道,规定了设置泄压装置O
5. 2. 2. 6 调查发现,有些油品码头没有设置切断阀,造成发生 事故后无法切断油源或气源,扩大了事故 如某液化石油气码头曾 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由于根部没有切断阀,管道内液化 石油气泄漏将近5to为避免上述情况,本规范中明确要求在管道 特定位置设置切断阀O另外,采用电.气动等型式驱动时,保留手动 功能,以防火灾发生后切断生产电源或电缆烧坏后无法操作。
5・ 2. 2. 7 管道系统上的阀门软管及相关附件往往是薄弱和关 键环节,此类设备的压力等级提高一个级别,有利于安全。
5.2. 3.2 泵房内机泵设施多,易于集聚油气,调查中发现,泵房 自然通风往往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强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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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 3. 1 工艺管道的吹扫介质和吹扫方式,原规范未作规定O实际 调查中,各港口对吹扫介质的选取所执行标准不一,也曾发生过因 吹扫而引起静电火灾事故。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对油品管道安 全吹扫要求的基础上,考虑油品码头的特点提出本条文O
5. 3. 3 码头上的装载臂和软管在作业后泄空其中的残液,避免随 意流淌和暴露于大气中,有利安全O液化石油气危险等级高,采用 惰性气体封存,避免混合气体泄出。
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 5. 1 码头平台上工艺设备和管道较多,作业过程中可能泄漏可 燃气体,应在有关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由于可燃气体检 测报警仪处于码头平台的开敞环境,潮湿度大,易腐蚀,给仪表维 护和检修带来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本规范对该类作业场所,提 出可配置移动式检测报警仪取代固定式检测报警仪0
5. 5. 3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装卸作业区域有可能泄漏可燃 气体,为预防爆炸及火灾事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是必要的O从调 查情况看,在上述区域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不乏成功 报警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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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系统
6. 1 一般规定
6. 1. 2 油品码头消防设施除了保护码头自身的安全之外,还应满 足扑灭停靠船舶的初起火灾的要求。根据油品本身的火灾特点及 火灾形成的机理,往往是先爆炸,后燃烧,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油 船甲板的爆裂有可能引起油船消防系统的破坏,致使油船的消防 设施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失去了自救能力,有的甚至坐底沉 没,无法及时离开码头,在这种情况下,灾船主要依赖港口水 陆消 防设备予以施救O为了保护码头自身的安全,将船舶火灾尽可能得 以控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在短时间内将火焰扑灭或控制 住O所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用以扑灭船舶的初起火灾是必 要的o
6. L 3 根据油品的种类 码头的吨级 邻近码头的状况及水域的 自然条件,综合考虑油品码头消防设施配备的数量及形式O本规范 就目前国内油品码头的现状,提出不同等级、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 的装卸油品码头消防设施的配备要求。
6. 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 2. 1 根据油品码头的特点,消防给水的水源首先考虑选用天然 水源,因此在消防水源的排列顺序上将天然水源放在首位O
6. 2.2 此条的目的是考虑港口的特点,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保证消 防用水的可靠性。
6. 2. 3〜6. 2. 4 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致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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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6 各港的消防管理部门反映由于水上消防设施机动灵活消 防炮流量大 水源充足等优点,对扑救油船火灾很有效,因此本次 修订明确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同时提供,即水上消 防船或拖消两用船所承担一部分消防水量应计入冷却水总量中O 但为了确保码头自身的安全,避免由于水上消防力量强大,致使陆 上不需要配置消防设施,规定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 能低于总需量的50%。
6. 2.7 本次修订将油品码头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冷却范围及冷却 水的供给时间作了相应的调整£
(1)冷却强度O着火油舱以外一定范围内的邻近油舱因与着火 油舱只是金属壁板相隔,除承受着火油舱大量热辐射以外,金属直 接的热传导作用对邻近油舱温升影响也很大,因此,着火油舱以外 一定范围内油舱甲板按《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固定顶着火油罐壁等 同对待,其冷却强度取值为2. 5L∕min ∙ m2o
(2)冷却范围O原设计规范规定冷却范围为沿着火油舱纵横 轴两端各延伸1.5倍的长度,以延伸后纵 横长度的面积来计算着 火油舱的冷却范围O在实际运用中发现,横轴两端各延伸1.5倍后 的尺寸往往大于船宽,故横向取最大船宽是合理的O另外,着火油 舱也不应该包括在冷却范围之内O本次修改给出了计算公式O
(3)冷却时间冷却水的供给时间系指从油轮着火开始进行冷 却,直至火焰被扑灭,并使油舱内的温度下降到不致引起复燃为 止,这段时间,根据油罐着火现场的实际经验确定O本规范参考《石 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时间 定为6h,其余为4h0
为了减少消防总储存水量,当油品码头配备水上消防船,一部 分冷却水可源源不断地供应时,陆上消防设施冷却水的供给时间 可缩短至4ho
6. 2. 8 据调查,液化石油气码头的消防采取水冷却
(1)供给强度。液化石油气船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 源,在气源无法切断时,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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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确保罐体温度不致过高,罐壁强度不降低,罐内压力不升高,使 事态不扩大。
关于冷却水的供给强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9L∕min ・ m2,距着火罐1.5倍直径 范围内的邻近罐取4. 5L∕min ∙ m2,^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要求罐体表面洒水强度不小于2. 5L∕min ・ m2,日本 "GLPA ”基准规定冷却强度为7L∕min ∙ m%美国防火规范规定为 10. 2L ∕min ∙ m2,以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是针对固定式冷却水系 统而言,本规范所确定的冷却方式,只能起到移动式设备冷却的效 果,为此本规范对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取10L∕min ∙ m2,距 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取5. OL /min ∙ m2 o
⑵冷却面积和冷却范围的规定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的有关条文和船上储罐安装情况确定的O
(3)冷却时间O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是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 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O根据 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附件三公式计算的储罐的 安全泄放时间,当单罐容积大于200m3,泄放时间超过6h0根据液 化石油气船储罐容积的统计分析,单罐容积一般都大于200m3,故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均取为6ho
6. 2. 9 在油船发生火灾时,幅射热使消防人员难以灭火作业,且 有可能使消防设备无法发挥作用O据国内调查,许多码头为了保护 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的安全,在装卸平台或消防塔架的前沿和人 员的通道上设水幕,水幕由柱形和扇形两种喷头组成。
液化气码头, 一般都在装卸平台配有水幕,水幕装置不仅是安 全设施,也是一种消防手段,某液化气码头曾经发生过一次管道内 液化气的泄漏事故,消防人员打开水幕,由于周围空气湿度增加, 又稀释了可燃气体的浓度,成功地防止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上海消防研究所就水幕装置对热辐射的衰减作用作过试验, 水幕的作用是明显的。因此,本规范规定在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 头和液化石油气码头的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并要求固定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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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设备的塔架上自带水幕保护装置O
6. 2. 10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防火水 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0L∕s ♦ m,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时,其用水 量不应小于0. 5L∕s ∙ mo《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幕 的用水量为1. 66L∕s ∙ m,本规范确定了一个用水量范围,即:1.0 〜2. OL/s ∙ m,设计中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因泡沫炮的灭火 时间为30 〜40min,考虑富裕时间,确定水幕的工作时间为Iho
6. 2. 12 对于引桥式油品码头,由于引桥或引堤的宽度较小,有的 引桥或引堤还比较长,经调查国内、外装卸油品码头,在这种情况 下,消防供水管均采用单管布置故本条规定在引桥和引堤上允许 设置单根管道,该消防供水管为专用管O
6. 2. 14 根据国际海协的规定,船舶的消防给水管系应设有国际 通岸法兰,并应满足在船舶失去动力时,任何一舷都可以从岸上或 其它船引水灭火 根据船舶的这一要求,在油品码头的消防供水管 上设国际通岸法兰O
6. 3 泡沫灭火系统
6. 3. 3 对于油船火灾而言,油品码头设置的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 沫灭火装置只能达到移动式设备的灭火效果,按照《低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8L∕min ♦ m2,对扑灭甲、乙类油品火灾,泡沫连续供给的时间为40mino本规 范为了与现行国家规范相协调,将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作了相 应的调整O
6. 4 干粉灭火系统
6. 4. 2 对于液化石油气船的火灾,首先是尽最大努力阻止燃烧物 的进一步供给,其次是冷却,防止事态的扩大O至于是用干粉将火 焰扑灭,还是让其稳定燃烧,要视现场情况而定O常温压力式液化 气船,船型较小,目前世界上这种船型的单罐储量不超过1500m3, 采用干粉灭火, 一次灭火用量不超过500kgo对于可以上消防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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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尽可能采用干粉消防车。
6. 5 消防设施
6. 5. 6 消防船在扑救码头和油船的火灾中,具有机动、灵活的优 点,能有效保护消防人员的安全水炮泡沫炮的能力都比较大,而 且水源充足,能直接从海或河中取水。
(1)由于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危险性和火灾的损失大, 因此规定了上述码头在船舶靠泊的整个作业期间,至少应配备一 艘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O
(2)根据我国上海、秦皇岛、青岛、天津、大连、连云港、广州湛 江等8个港的现役15艘消防船的资料,对每条船的消防炮总流量 作了统计,消防炮总流量超过100L∕s的消防船艘数占总数的 93.3%,超过120L∕s的消防船艘数占总数的66.7%,消防炮总流 量为555L∕s的消防船仅为1艘,为了适应我国现有的情况,本条 规定了每条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o
(3)对拖消两用船的统计,除上述8个港外,还统计了汕头、宁 波、营口、烟台等港口共计31艘拖消两用船,大部分消防炮的总流 量为100L∕s,占统计总数的77.4%,本条规定每艘拖消两用船消 防炮的总流量应不小于100L∕so
6. 5. 7. 1 对消防泵房的位置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能尽快地把 水和泡沫混合液送到最远灭火点,确保扑灭码头或油船火灾的需 要。本规定与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第9. 3.5条的规定一致O
6. 5. 7. 3 为了防止消防水泵启动后,因消防设备投用得少,水 压过高,造成管道破裂,一般在水泵出水管道上增加回流管或设置 其它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O
6. 5・ 7. 5 本条与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7. 3. 29条规定一致O
6. 5. 8 油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油品一旦跑 漏到港口内的水面 上,不仅造成水域污染,影响生态平衡,而且,油品飘浮在水面上挥 发出的易燃蒸气,无论遇到来自船舶或岸上的火焰,都会立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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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如果数量比较大时,会造成大火封港的严重局面O围油栏是防 止水面溢油扩散的基本设施O目前,我国沿海油品码头一般均配置 了围油栏,但大多数是不防火的,只能起到防止溢油扩散的作用, 围油栏由阻燃性材料做成,才能达到防止油火扩散的目的O
6. 6 灭火器配置
6. 6.2 国内灭火器系列产品种类很多,结合装卸油品码头火灾危 险性大的特点,并考虑到使用方便,对装卸油品码头配置的灭火器 类型 灭火能力提出推荐性要求,以方便使用,也有利于维修和更 换O
6. 6. 3 码头装卸区内除了设有必要的水 泡沫灭火设施外,按照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 器,本规范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油品码头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并 要求每个配置点的数量不少于2具,在重要的保护地区增设推车 式灭火器,按此设置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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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
7.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7. 1. 1 本条对原规范所提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针对不同的油品 种类和不同的码头等级区别对待。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二级油 品码头,由于其油品的爆炸和火灾危险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所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巨大,故其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装卸甲、 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码头,由于其油品的爆炸和火灾危险 相对较低,故其消防设备可按二级负荷供电O
油品码头大多地处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公用电网不易覆盖, 如不分油品种类和码头等级一律要求按一级负荷供电,实际操作 起来困难很大,技术经济比较也不尽合理。在本规范修订的调研过 程中,多数设计单位和业主希望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O 7. 1. 2〜7. 1. 5、7. 1・7 这几条为新增条文O在本规范修订的调研 过程中,多数设计单位、业主及消防主管部门均希望能在本次修订 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7. 1. 6 油品码头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鉴于目前阻燃性或 难燃性的电力电缆的产品亦很成熟,为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事 故范围和损失,故提出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性或难燃性的铜芯 电力电缆O
7. 1. 9 多数设计单位业主及消防主管部门均反映现有的油码头 照明情况较差,希望能在本次修订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内容,对 照明照度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港口装 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测量方法》,对油码头装卸区的要求,增加本 条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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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0 油品码头的消防泵房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ʌ自备发电 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处由于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尚有一段时间需继 续工作或撤离,故应设置事故照明,以保证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和人 员安全O
7. 3 防雷ʌ防静电接地
7. 3. 3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船 岸间采用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和 杂散电流的方式已逐步被淘汰O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在装载臂 安装绝缘法兰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则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 根不导电短管O
7. 3. 4 考虑到我国在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方面的传统做法及现 有码头的情况,很多油码头仍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 散电流O采用这种方式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 置,并在码头一侧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此接地装置与码头上 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O这样,就可有效地防止跨接 电缆产生的火花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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