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ology code for electrostatic prevention

 

 

 

2011-05-09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

 

 

 

 

 

 

 

 

 

 

 

 

 


                                                                                                             

 


   

    . II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防静电技术要求. 2

3.1基本要求. 2

3.2液体石油产品防静电技术要求. 2

3.3石油化工粉体防静电技术要求. 6

3.4搅拌、混合防静电要求. 7

3.5液体采样、检尺、测温的防静电要求. 8

3.6防止人体静电的危害. 8

3.7静电接地. 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大连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仁杰、吴秀敏、李斌、王红英、于海波、戴丽平、朱颖。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静电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装置、储罐区、站台、码头等设备、设施的静电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2009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JT154-1994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3防静电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工艺设施中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和措施:

a)尽量减少可燃液体、粉体、粉尘等流动时静电的产生;

b)防止可燃液体中加入水分和气体;

c)设法导出或中和产生的静电荷,使其不能积聚;

d)防止高能量的静电放电;

e)防止爆炸气体混合物的形成。

3.1.2对易发生静电事故的爆炸危险场所,应考虑:

a)配备能可靠发出报警并同时联动的自动检测控制仪表装置,如可燃气体自动报警、通风系统、静电接地自动闭锁机构等;

b)配置消防器材或设施;

c)设置紧急联络通讯设施;

d)采取通风等措施,减少可燃气体的积聚。

3.1.3生产工艺设施,应在满足操作及使用条件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由于误操作或故障、检修等原因导致静电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应采取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产生的本质安全或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3.1.4易发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其必要的安全防护、安全检测、接地与跨接、保险装置及信号系统等,应齐全、有效。

3.2液体石油产品防静电技术要求

3.2.1储罐装入液体石油产品时,应做到:

a)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有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直接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置换、清洗,置换、清洗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3.2.2液体石油产品调合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液体石油产品的调和;

b)丙类液体石油产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液体石油产品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

c)丙A类液体石油产品用压缩空气调和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液体石油产品调和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3.2.3液体石油产品储罐内壁应使用抗静电性防腐涂料,涂料的体电阻率应低于108Ω·m(面电阻率应低于1×109Ω)。

3.2.4 进入储罐的油品流速:对于电导率低于50ps/m的液体石油产品,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不应大于7m/s。如果采用油品管道静电消除器、防静电剂等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液体石油产品中含水量在0.5%5%时,进罐流速不得超过1m/s

3.2.5 储罐在装卸液体石油产品作业后,均应经过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见GB12158-2006)。静置时间详见表1

 

                                 静置时间                               单位为分

液体电导率/S/m

液体容积,m3

<10

10 50(不含)

50 5000(不含)

5000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注:若容器内设有专用量槽时,则按液体容积小于1×10m3取值。

3.2.6在进行轻质液体石油产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进行有可能产生静电引燃火花的现场试验或测试。

3.2.7储罐内禁止存在任何未接地的浮动物。

3.2.8储罐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必须把引入储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件做可靠电气连接并接地;

b)风管、蒸汽胶管应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质,严禁使用绝缘管;

c)当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进行清洗作业;

d)使用液体喷洗储罐或其它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e)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进行吹扫和清洗。

3.2.9管线吹扫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蒸汽吹扫清洗轻质油品管线前,先用惰性气体或水(流速限制在1m/s以下)扫线,再用蒸汽吹洗。

b)采用蒸汽进行吹扫和清洗时,受蒸汽喷洗的管线、导电物体均应与储罐或设施进行接地连接。蒸汽胶管必须是防静电材质,蒸汽管线前端金属头必须良好接地。

3.2.10已作阴极保护(包括外加电流保护和牺牲阳极保护)的埋地管线、油罐及其他设施,不必另设静电接地。但应采用绝缘法兰或其它绝缘措施,与不属于阴极保护范围的金属管线或设施相隔离。绝缘法兰的电阻在1×1051×108Ω内。

3.2.11铁路栈台防静电要求应符合GB13348-2009的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

a装卸油前,应检查槽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漂浮物;

b)铁路槽车装油时,鹤管应放入到罐的底部。鹤管出口与槽车的底部距离不应大于200mm。铁路槽车装油速度宜满足:

υD0.8

式中:

υ—油品流速,m/s  

D—鹤管直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按上式计算,但不应大于5m/s

c)装油完毕,应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提取鹤管、采样、测温、检尺、拆除地线等工作;

d)铁路槽车未经清洗不应换装油品;

e)在装卸油作业过程中,不准在作业场所进行与装卸油无关的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其他作业;

f当石油库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专用电气化铁路高压接触网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入石油库的专用电气化铁路线高压接触网应设两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与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铁路线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的高压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油鹤管不应小于15m

——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g)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h)栈台应设专用槽车静电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槽车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地连接工作应在打开盖之前完成。

——连接应紧密可靠,不准采用缠绕连接。

——静电接地线与槽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在达到静置时间,且关上盖后方可拆除连接。

i)装卸人员应是本岗位人员,非本岗位人员禁止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装卸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前应泄放人体静电;

j)装卸人员不应在装卸现场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2.12 汽车栈台防静电要求应符合GB13348-2009的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

a)装卸油前,应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漂浮物。

b)汽车罐(槽)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c)采用顶部装油时,鹤管应放入到罐的底部。鹤管出口与槽车的底部距离不应大于200mm

d)汽车罐车装油的速度宜满足:

υD0.5

式中:

υ—油品流速,m/s   

D—鹤管直径,m

e)装油完毕,应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提取鹤管、采样、测温、检尺、拆除地线等工作。

f)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需使用不大于100Ω导电橡胶拖地带,禁止使用金属拖地链。

g)采用底部进油的汽车罐车,其进口处应设置倒流板。

h)罐车未经清洗不应换装油品。

i)使用胶管装卸油品时,胶管必须为防静电胶管,胶管单位长度的电阻不得大于1×106Ω,导电耐油胶管两端的金属快速接头应处于连通状态。

j)栈台应设专用汽车罐车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汽车罐车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地连接工作应在打开盖之前完成。

——连接应紧密可靠,不准采用缠绕连接。

——要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处。

——静电专用接地端子距装卸油口应大于1.5m

——在达到静置时间,且关上盖后方可拆除连接。

k)作业前,应检查作业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放掉罐内垫水或存水,清除罐内杂物,尤其是未接地的浮动物。

l)装卸人员应是本岗位人员,非本岗位人员禁止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装卸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前应泄放人体静电。

m)装卸人员不应在装卸现场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2.13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油品装入油罐、铁路槽车、汽车罐车等金属容器时的安全油面电位值应不大于12kV。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应大于50ps/m

3.2.14油品码头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装卸油码头的所有金属构件、输油管线及有关设备之间,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与钢质码头跨接接地。码头引桥、趸船之间应有两处电气连接。

b)作业前应用绝缘护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码头与船体跨接,作业后拆除跨接线。输油臂或软管上如装有25kΩ~2500kΩ的绝缘法兰或防静电软管,不宜设跨接线。使用软管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

c)禁止采用外部软管从船舱口直接装轻质油品。不应使用空气或惰性气体将管中剩油驱入油舱内;

d)装油初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后,可提高流速,但不应大于7m/s

e)装油完毕,应静置10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时,应静置30min后作业;

f)卸油结束,若采用水顶油法扫线时,结束后要及时排净管线内的存水。

g)油舱内存有油气时,装压载水应采取与装油时相同的防静电措施。

h)油轮洗舱时,应执行JT154-94中的防静电安全规定。

3.2.15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作业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卸车前应检查槽车是否已脱水

b)装车前应检查贮罐内是否已脱水。

c)接好槽车静电接地线,接地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d)装卸输送管、管道、车应跨接和接地。

e)输送管与车的气、液相接口应可靠连接,气、液相接口快速接头应接地。

f)液化石油气的装卸最高流速不应大于3m/s

g)装卸结束后,应在拆除气、液相管之后,拆卸槽车静电接地线。

h)液化石油气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力卸料。

i)装卸人员应是本岗位人员,非本岗位人员禁止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装卸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前应泄放人体静电。

j)装卸人员不应在装卸现场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2.16加油站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加油站的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接地。

b)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呼吸阀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c)加油站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d)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汽车油罐车在接地时,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蝶式螺栓等可靠的连接器与接地支线、干线相连,不应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方法连接。

e)加油枪的泄漏电阻不应大于10Ω。

f)加油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g)槽车卸油前静置时间不应小于15min

h)卸油软管应采用导电耐油胶管,胶管两端金属快接头应处于电气连通状态。

i)禁止使用塑料桶装油。

j)采样绳应使用防静电型采样绳。

k)计量员上车计量时应泄放人体静电。

l)加油员应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与防静电工作鞋。

m)汽车加油时,加油枪应卡在油箱口处。

n)金属油桶加油时,加油枪应卡在油桶金属壁上。

o)自助加油机加油前,加油人员必须泄放人体静电。

3.2.17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禁止使用绝缘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保证接地连接。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防静电胶管(材料电阻小于106Ω)。

3.2.18液体管道系统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cm以内时,每隔20m应加连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cm时,应相连接地。

b)对金属管路中间的非导体管路段,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非导体管路段上的金属件应跨接、接地。

c)管道泵、过滤器及缓冲器等应可靠接地。

d)管路输送油品,应避免混入空气、水及灰尘的物质。

3.3石油化工粉体防静电技术要求

3.3.1处理体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的石油化工粉体料仓、设备、管道、管件及金属辅助设施,应可靠接地。

3.3.2粉体处理系统与料仓设计中不宜采用非金属管和非金属处理设备。接触可燃性粉体或粉尘的非金属零部件,包括软连接管、滤布、胶板等,应用防静电材料,并作接地处理。

3.3.3对于粒径1mm10mm的粉体,在工艺处理中应采取防止或减少粉体的破碎、拉丝、剥离等措施,避免粗细料相混风送进入料仓。石油化工粉体料仓的净化和均化应避免粉体沸腾和冲撞。

3.3.4石油化工粉体料仓严禁有对地绝缘的金属构件和金属突出物等。

3.3.5石油化工粉体料仓的接地应包括消除作业者静电的接地措施和备用接地端子等。如料仓梯子入口与人孔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设施,料仓进出料口支座及人孔处应设置接地端子。

3.3.6石油化工粉体料仓壁内表面应保持光滑。

3.3.7料仓壁当有非金属材料涂层时,其厚度不宜大于2mm。当其厚度大于2mm,应选用体电阻率不大于1×109Ω·m的防静电材料。

3.3.8料仓进料口应设离子风静电消除器,离子风静电消除器应满足爆炸危险场所防爆要求。

3.3.9当料仓设有紧急放料口或下料包装口(以下统称放料口),且物料的挥发分较高时,应有防止放料或包装中静电燃爆的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放料口应设离子风静电消除器,粉体下料包装袋的静电电位应控制10kV以下。

b)放料口应设专用接地端子或跨接线,以便与接料金属器具、磅秤等做等电位连接。

c)在放料管附近应设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3.3.10在没有可燃气或可燃气体积浓度小于气体爆炸下限(LEL10%的粉尘空间,应防止传播型刷型放电、绝缘导体的火花放电,以及料堆上方金属突出物的长火花放电等高能量放电。在可燃气体积浓度大于或等于气体爆炸下限(LEL10%的粉尘空间或者粉尘最小点火能(MIE)小于或等于10mJ时,还应防止料堆表面的锥形放电、空间粉尘云与金属突出物的雷状放电。

3.3.11对于不同性质的石油化工粉体,应根据其最小点火能(MIE)确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处理最小点火能(MIE)大于30mJ的粉体时,应防止传播性刷型放电和绝缘导体的火花放电(包括人体放电);处理最小点火能(MIE)小于或等于30mJ的粉体时,除应防止传播性刷型放电和绝缘导体的火花放电外,还应采取消除粉体静电和抑制气体积聚的措施。在处理石油化工粉体时,应减少粉尘的产生和积聚。

3.3.12物料挥发分含量高,料仓内可燃气含量高于气体爆炸下限(LEL10%时,应设净化风系统,以满足料仓通风的安全要求。

3.3.13净化风系统的设计应防止堵塞及方便检维修。净化风机入口过滤器离地面不宜小于1.5m,并应设防雨罩;容易发生静电燃爆的料仓(如抽气料仓、过渡料仓和等外品料仓等),料仓进料和净化风机应采用自动联锁设计。

3.3.14净化风机入口应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附近如果有可燃气体释放源,或可能存在气体泄漏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同时连净化锁风机启运。

3.3.15净化风引入口高度的设计,既要保障净化风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又要保障引入口下方物料尽量少,减少锥形放电的产生。

3.3.16净化风引入口伸进料仓内的结构宜采取折板式或贴壁式结构,伸进料仓内的径向尺寸不宜超过100mm,不得有尖角。如伸进料仓内的径向尺寸必须超过100mm,表面应做防静电处理。

3.3.17料仓内的内件及内部支撑件宜采用圆钢或圆管等无尖角的结构件,且端部应打磨或倒圆。

3.3.18掺合管下端物料空间不宜大于4m3

3.3.19掺合管(或筒)的固定支架朝下部分的结构不得有尖角和突出“电极”形状。

3.3.20料位计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伸进料仓内检测料位和报警的传感器应兼顾防静电要求,对报警频率较高,或料仓内杂混粉尘最小点火能(MIE)小于30mJ场所,应选用防静电型传感器。

b)由仓顶垂直伸进料仓的传感器,传感器电极的形状与尺寸应按不会产生火花放电的要求选型,或采用不会引起火花放电的材料进行表面保护。

c)水平或倾斜方式伸进料仓的传感器(包括传感器上方的保护板),当其伸进仓内径向尺寸大于100mm时,表面应做防静电处理。

3.3.21除尘设备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仓顶过滤器内部所有金属零部件和外壳必须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并与料仓和集尘管道跨接

b)仓顶过滤器上如果有松脱或可能掉进料仓中的金属零件,应做可靠的防松处理

c)仓顶过滤器的过滤介质应选用防静电材料和作间接接地处理

d)仓顶过滤器应有排堵设施,过滤面积应留有设计余量

e)料仓进料口如果设置分离设备(如旋风分离器等),分离设备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部所有金属零件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整个设备应与管道和料仓可靠跨接和接地。

——内部金属零部件的连接都应做防松处理;如果内部有螺栓紧固连接件,外部宜设可拆卸检查和维护的设计。

3.3.22粉体管道系统应满足下列防静电要求:

a)管道系统应优化设计,减少管道的水平长度,减少弯头数量,不应有产生粉尘粘壁或产生块料死角的设计。

b)管道系统不宜用非金属材料,如果用非金属软连接件,应选用防静电的材料。

c)管道之间、管道与管件之间、管道与设备之间,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

d)当管道出现堵塞现象时,严禁采用含有可燃气体的气体吹扫和排堵,严禁采用压缩空气向含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的储罐、容器吹扫。

e)料仓进料口宜设置在料仓中心附近。

3.4搅拌、混合防静电要求

搅拌、混合、调和设备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如果设备有绝缘内衬,可采取内部电荷泄放措施。

3.5液体采样、检尺、测温的防静电要求

3.5.1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油品采样、检尺、测温作业操作规程。

3.5.2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前应进行人体静电泄放。人体静电泄放器应采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3.5.3应使用防静电采样测温绳、防静电型检尺尺,作业时,绳、尺末端应可靠接地。

3.5.4 装置、管道等处采用金属桶采样时,金属桶应接地。

3.5.5应禁止动态过程的采样、检尺、测温作业,且要确保本标准规定的静置时间(静置时间详见表1)。

3.5.6作业时不应猛提猛落,上升速度不应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应大于1m/s。禁止使用化纤布擦拭采样器。

3.5.7防静电采样绳以棉纤维为基材,掺入导电纤维,多股编绞而成。绳编织应均匀,无松捻,无磨损、擦伤、切割、断股和其他形式表面损坏,表面无污物和颜色异变现象。

3.5.8防静电采样绳防静电性能要求:比电阻应在1×1031×106Ω/m之间,全长电阻不应大于1×108Ω。

3.5.9 防静电型检尺尺电荷转移量不得大于0.1μC

3.5.10 对新购置的防静电采样绳、防静电型检尺尺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允许用于现场。防静电采样绳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禁止延期使用。

3.5.11 防静电采样绳使用中发现有深色纤维脱色、磨损、断裂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使用。

4防止人体静电的危害

4.1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着装。

4.2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穿脱衣服、鞋靴和安全帽,禁止梳头。

4.3橡胶雨衣和高筒雨鞋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4泵房的门外、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油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入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入口处、加油站卸油口处(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的电荷转移量不得大于0.1μC。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应由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允许用于现场。

5静电接地

5.1必须接地的部位

 

5.1.1装在设备内部而通常从外部不能进行检查的导体。

5.1.2装在绝缘物体上的金属部件。

5.1.3与绝缘物体同时使用的导体。

5.1.4被涂料或粉体绝缘的导体。

5.1.5容易腐蚀而造成接触不良的导体。

5.1.6在液面上悬浮的导体。

 

5.2可以不接地的部位

 

5.2.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电气连接时。

5.2.2当埋入地下的金属构造物、金属配管、构筑物的钢筋等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5.2.3当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时。

 

5.3静电接地方式

 

5.3.1静电导体应采用金属导体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5.3.2人体与移动式设备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料或防静电材料以及防静电制品进行间接静电接地。

5.3.3静电非导体除应间接静电接地外,尚应配合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5.4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5.4.1静电接地系统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6Ω。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对地电阻也不应大于1000Ω

5.4.2当其它接地装置兼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5.4.3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

 

5.5静电接地端子和接地板

 

5.5.1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有的接地连接端子,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5.5.2接地连接端子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b)便于检查维修。

c)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d)不妨碍操作。

e)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5.6静电接地的连接

 

5.6.1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

a)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

b)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

c)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5.6.2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当采用搭接焊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必须是扁钢宽度的两倍或圆钢直径的六倍。

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c)当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等器具连接时,有关连接部位应去锈、除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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