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APJ-(粤)-316
2018年11月23日
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人:张保平
技术负责人:张保平
项目负责人:程多歧
2018年11月23日
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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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号 |
签 字 |
项目负责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4 |
018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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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陈靖波 |
1500000000301848 |
026322 |
|
张 勇 |
1800000000301082 |
03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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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4 |
018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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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波 |
1500000000301848 |
02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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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勇 |
1800000000301082 |
03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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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赖 贵 |
0800000000102713 |
00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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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 菊 |
1500000000200922 |
02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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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张保平 |
0800000000102746 |
005667 |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南一街6-10(双)号201单元自编212房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9447388
传真:(020)89447330
E-mail:gdjtd001@163.com
前 言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登记住所为东莞市石龙镇水铁码头,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9710857A,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国际货运代理;在东莞市经营内贸航线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铁路专用线装卸;码头装卸;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集装箱装拆;铁路货运运输代理;加工:碎硅矿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作为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位于东莞石龙,是广东省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枢纽,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主要功能包括水铁联运区、中俄贸易产业园区、铁路集装箱办理区三大部分。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现有设施落后,码头为70年代设计建设,等级较低,无法满足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发展的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由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石龙镇工业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对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进行投资建设。拟利用现有石龙港的建港岸线资源,申请立项建设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多用途码头项目,本工程改扩建后将建设1000吨级多用途码头泊位8个,码头岸线总长500m。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委托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改扩建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我公司接受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后,成立了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小组,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依据该改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批复文件、资料的内容,经现场察看,全面分析和预测该改扩建工程潜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案,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使项目建成后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我公司安全预评价组在评价过程中得到了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分析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在建成投入运营后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2)对该改扩建工程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与国家相关标准对照评价,分析危险源的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3)评价分析结果和评价结论可作为进一步设计的参考依据。
(4)安全预评价报告可以为建设单位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为决策者建立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提供依据。
(5)评价分析结果可以为建设单位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系统化提供条件和依据。
1.2.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
(8) 《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14号)
(9)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10) 《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1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1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1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总局令第77号修改)
(1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修订)
(16)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47号令,2010年10月1日施行)
(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 [2014]172号)
(18) 《交通运输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19)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 《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0~2020年)》(粤府[2004]104号)
(21)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22) 其它未列明的法律
1.2.2有关标准与规范
(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7)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8)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
(9) 《高桩码头设计及施工规范》(JTS167-1-2010)
(10)《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
(11)《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
(12)《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13)《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
(14)《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
(15)《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
(16)《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2017)
(17)《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18)《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
(19)《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
(20)《珠江干线下游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559-2015)
(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
(2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6)《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2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3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3)《安全色》(GB2893-2008)
(3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3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3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3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3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4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41)《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SN/T1123-2010)
(42)《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T170-2-2012)
(43)《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44)《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45)其它未列明的规范、标准
1.2.3其它依据
(1)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资料:
①《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12月)
②《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7年2月)
③《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修编稿)》(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7年7月)
④《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的补充说明》(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
⑤其它图纸、有关批复文件和资料;
(2)评价小组现场检查获得的资料。
(3)本报告中关于该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参数均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评价范围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包括:8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包括总选址规划、平面布置、水工结构、装卸工艺及设备、货种、道路、堆场、辅助建筑物、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等有关港口配套工程。
以下方面不在评价范围内:
①码头现有的铁路专用线符合性(五股道、总长5400m);
②改扩建码头用地红线区域外的相关设施设备、建构筑物、运输、生产、生活设施;
③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专业评价的;
④原有码头的拆除工程;
⑤评价后变更或新增部分。
本评价报告只就该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及现场实际勘查情况进行评价,因图纸或资料不全而无法作出具体评价的,将在安全对策与建议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安全预评价程序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现场勘察,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划分评价单元。
(2)实施评价阶段
通过对该改扩建工程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运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评价出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险、有害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3)报告书编写阶段
汇总整理各种资料、数据,对照国家相应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该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见下图。
图1.4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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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登记住所为东莞市石龙镇水铁码头,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9710857A,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国际货运代理;在东莞市经营内贸航线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铁路专用线装卸;码头装卸;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集装箱装拆;铁路货运运输代理;加工:碎硅矿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位于东莞石龙,是广东省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枢纽,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主要功能包括水铁联运区、中俄贸易产业园区、铁路集装箱办理区三大部分。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作为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但现有设施落后,码头为70年代设计建设,等级较低,无法满足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发展的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由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石龙镇工业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对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进行投资建设。拟利用现有石龙港的建港岸线资源,申请立项建设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多用途码头项目,本工程改扩建后将建设1000吨级多用途码头泊位8个,码头岸线总长500m。
本工程建成后将成为港区远期发展的依托和基础,大大加快石龙镇的内河航运发展步伐,为发展依托港口的现代物流提供基础条件,为东莞市石龙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使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更好地参与到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当中。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是作为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位于东莞市石龙港区,东江北干流北侧,是珠三角地区重要的水、铁、公路联运中心、货物集散中心。但现有设施落后,码头为70年代设计建设,等级较低,无法满足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发展的要求。
石龙港批准岸线长度941m,有批示的泊位数4个,泊位吨级为300吨级。目前实际使用岸线的长度约200m,拥有的装卸设备: 1台10T门座机、2台40T门座机、2台卡尔玛、1台跨度为45m的龙门吊。占地面积约11.45万m2,集装箱堆场面积约3万m2、仓库面积约5016m2。码头现有的铁路专用线为五股道总长5400m。
项目名称: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江北干流石龙段的北岸-即右岸)。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规模:泊位数:8个1000DWT级多用途泊位;码头岸线长度500m,年设计通过能力集装箱16.8万TEU/年、杂货92万t/年;用地红线面积114593.84m2,外租用面积106486m2;停泊水域面积13676m2。
设计水位:设计高水位(珠江基面)5.36m(20年一遇),设计低水位-0.45m(通航保证率98%的水位)。
项目建构筑物内容: 自有用地范围内:8个1000DWT级多用途泊位,码头岸线长度500m,中转场19479.5 m2,码头前沿作业区10656m2,熏蒸场地1180m2,查验场地1296m2,1#变电所401.4m2,2#变电所218m2,3#变电所143.93m2,机修车间464.82m2,中转仓库3220.11m2,联检综合办公楼1456.95m2,侯工楼1253.42m2,污水处理站144m2,供水调节站1座,闸口2座,海关查验棚192m2,保安亭2座,护岸长度970.19m。
依托原有建构筑物:联检综合办公楼及侯工楼、中转仓和2#变电所、机修车间和1#变电所、供水加压设备(同消防供水设备共用)。
货物种类:件杂货、集装箱等(非危险化学品)。
保留原有项目内容:码头已设有的铁路专用线(五股道、总长5400m),已有的一座轨道式龙门起重机。
员工定员:全厂拟定员总计429人,其中司机216人, 装卸工人176人,管理及行政人员10人,技术人员10人,其他人员12人。
工作制度:拟定码头年作业日330天,库场年作业日360天,实行三班生产制,每班有效工作时间8小时。
估算投资:47999.21万元。
项目批复: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石龙) 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俄贸易产业园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 96 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北干流石龙段岸线调整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6] 380 号)
(3)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粤水建管[2017]9 号)
(4) 广东省航道局“广东省航道局关于在东江干流建设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涉及航道通航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航道[2017]70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3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事项有关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19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的复函”(粤莞海函[2018]4 号)
(8)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东发改能评[2017]1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东莞虎门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函[2018] 153 号)
(1)地理位置
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中南部、东江下游珠江三角洲的东莞市石龙镇东江北干流右岸。地处东径113°51′02″;北纬23°07′06″,地处广州、 东莞、 惠州三市交汇处, 也是珠江水系的东江下游北干流的石龙镇与石湾镇的交界处, 是省内极少数具有水铁联运功能的内河港口之一, 历来是周边地区重要的货物集散地。 东莞市石龙镇西距广州约70公里, 南距深圳约95公里,水路至香港69海里,至澳门70海里。东莞市毗邻港澳、 处于穗港经济走廊中间,是广州与香港之间水陆交通的必经之地,地理位置优越(详细见附件资料的地理位置图)。
(2)周边环境
该改扩建工程的周边环境详细见下表2.5和下图2.5及附件资料的“周边环境卫星图”。
表2.5 改扩建工程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改扩建工程 建(构)筑物名称 |
周边企业及建(构)筑物 |
实际间距(m) |
要求间距(m) |
依据 |
||
码头区域(自有用地区) |
码头 |
东面 |
石湾大桥 |
500 |
120(2L) |
《河港规范》第2.2.11条 |
南面 |
东江 |
2 |
/ |
/ |
||
石龙水文站 |
200 |
/ |
/ |
|||
华景小区、其他居民区 |
150 |
/ |
/ |
|||
西面 |
480 |
240(4L) |
《河港规范》第2.2.11条 |
|||
蒲溪渡口 |
300 |
/ |
/ |
|||
临时沙场 |
110 |
/ |
/ |
|||
北面 |
中转区1~3(丙类) |
80 |
20 |
参照《建规》第4.5.1条 |
||
中转仓库(丙类) |
200 |
10 |
《建规》第3.5.2条 |
|||
侯工楼、3#变电所 |
东面 |
石湾大桥 |
140 |
/ |
/ |
|
北面 |
石湾帝庭国际、东岸1号居民区 |
50 |
/ |
/ |
||
注:1、《河港规范》是指《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2、《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图2.5改扩建工程周边环境卫星图
改扩建码头工程位于东江北干流右岸,处于石龙镇与石湾镇的交界处。码头岸线距离上游石湾大桥约500m,距离下游新石龙北铁桥约480m,工程处河段较窄,约为130m,但水深条件良好,3m以上等深线宽度约100m。
东江北干流从东江口至石龙全线长42km:东江口至准高速铁路桥39km,现状等级为Ⅲ级,通航1000吨级船舶,航道维护尺度为3.2×70×480m;准高速铁路桥至石龙3km,现状等级为Ⅳ级,通航500吨级内河船舶,航道维护尺度为2.0×50×330m。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东江北干流42km规划为内河Ⅲ级航道,通航1000吨级内河船舶,航道规划尺度为3.2m×60m×
480m。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东江北干流42km规划为内河Ⅲ级航道,通航1000吨级内河船舶,航道规划尺度为3.2m×60m×480m。
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地处东江北干流,位于新石龙北铁桥和石湾大桥之间,两座桥相距约1.5km,码头占用岸线500m,基本位于两座桥的中间位置。两座桥之间的河段较为顺直,无浅滩、礁石,水深条件良好,主航道水深基本在5m以上,最深处达10m。航道在石湾大桥上游处布置为弯道, 最小弯曲半径为480m,弯道处主航道适当加宽。
(1)跨河建筑物
根据《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供的资料,本工程所处东江北干流现有跨河桥梁14座,其中2座桥梁正在建设中。 距离本工程上下游最近的2座跨河桥梁分别为石湾大桥和新石龙北铁桥。其中石湾大桥位于拟改扩建码头上游约500m处, 新石龙北铁桥位于拟改扩建码头下游约480m处。 东江北干流现状跨河桥梁的通航技术参数详见下表2.6。
表2.6-1东江北干流现状跨河桥梁的通航技术参数
序号 |
桥梁名称 |
通航孔数 |
通航净空尺寸(m) |
建成年份 |
是否达到规划等级要求 |
|
净高 |
净宽 |
|||||
1 |
新沙港东江公路桥 |
4 |
9.03 |
60.29 |
1993 |
否 |
2 |
新沙港东江铁路桥 |
4 |
9.03 |
60.29 |
1993 |
否 |
3 |
广深沿江高速东江大桥 |
2 |
10 |
110 |
2011 |
是 |
4 |
东洲高速公路桥 |
2 |
11.4 |
50 |
1995 |
是 |
5 |
穗莞深城际新塘至洪梅段东江北干流特大桥 |
2 |
10 |
110 |
在建 |
/ |
6 |
江南大桥 |
2 |
8.04 |
50 |
1995 |
否 |
7 |
广园东路东江大桥 |
3 |
10 |
70 |
2004 |
是 |
8 |
增莞深高速公路东江大桥 |
2 |
10 |
75 |
2007 |
是 |
9 |
江龙大桥 |
2 |
7.38 |
48 |
1987 |
否 |
10 |
红海大桥 |
1 |
8 |
117.4 |
在建 |
/ |
11 |
准高速石龙北桥 |
1 |
6.18 |
65.4 |
1994 |
否 |
12 |
新石龙北铁桥 |
1 |
6.1 |
65.2 |
2007 |
否 |
13 |
石湾大桥 |
2 |
7.02 |
65.2/42.3 |
1988 |
否 |
14 |
石龙大桥 |
2 |
6.38 |
45 |
1993 |
否 |
图2.6-1东江北干流跨河桥梁示意图
根据“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修编稿)”(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见附件资料)文件中关于“准高速石龙北桥”、“新石龙北铁桥”、“石湾大桥”、“石龙大桥”的桥梁净空尺寸的符合结果如下:
表2.6-2桥梁净空复核情况表
序号 |
桥梁名称 |
通航孔数 |
通航净空尺寸(m) |
建成年份 |
是否达到规划等级要求 |
|
净高 |
净宽 |
|||||
1 |
准高速石龙北桥 |
2 |
7.0 |
65.4 |
1994 |
否 |
2 |
新石龙北铁桥 |
2 |
5.0 |
65.9 |
2007 |
否 |
3 |
石湾大桥 |
2 |
7.5 |
66.7/43.5 |
1988 |
否 |
4 |
石龙大桥 |
2 |
7.0 |
45 |
1993 |
否 |
(2)拦河建筑物
根据现场调查,东江北干流现状没有拦河闸坝、电站枢纽等拦河建筑物。
(3)过河建筑物
根据现场调查及最新地形测量图,拟改扩建码头下游约300m处为蒲溪人渡航线,沟通东江北干流左右两岸。
(4)临河建筑物
拟改扩建码头下游约110m处有一临时砂场;拟改扩建码头对岸下游约200m处为石龙水文站;拟改扩建码头下游约300m处为蒲溪渡口。
图 2.6-2工程河段主要临河建筑物示意图
(1)自然条件
1)气温
东莞石龙港地处亚热带,季风变化明显,冬季受北方冷空气影响,盛行偏北风;夏季受副热带高压控制,多东南风。雨量丰沛,气候湿润,多雷暴,夏秋季常有台风影响。
多年平均气温:22.0℃。
极端最高气温:38.7℃(1994年7月2日)。
极端最低气温:-0.5℃(1957年2月11日)。
历年平均≥35.0℃的日数为4.9d。
2)降水
本地区降水多集中在4~9月份,期间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82%~84%。
多年平均降水量:1774.1mm。
历年最大降水量:2394.9mm。
历年最小降水量:972.2mm。
日最大降水量:367.8mm。
3)风况
一般风况:本地区受季风的影响,秋、冬季多偏北和东北风,春、夏季多东南风。夏、秋季的平均风速较冬、春季的大。多年的平均风速为1.9m/s;常风向为E向,其频率为13%;次常风向为NE及ENE向,其频率均为9%;最大的风速为20m/s,大于6级风的年平均天数为54.4天。
台风:珠江三角洲地区经常受台风的影响,台风平均每年约2.6次。7~9月为台风影响的主要月份。台风的最大风速为35m/s,最大瞬时风速可达40m/s以上;伴随台风的暴雨降水量一般超过200mm ,最大可达400mm。
4)雷暴
年平均雷暴日数:多数雷暴集中在4~9月份,年平均雷暴日数80天,最多雷暴日数113天。
5)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79%,3~9月各月相对湿度较高。
6)雾
本地区的雾日大多集中在12~次年4月份,全年最多雾日有15天,平均每年雾日约有5.7天。
7)地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广东省东莞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2)水文
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中南部东江下游的东莞市石龙镇东江北干流右岸。东江发源于江西省寻邬县桠髻岭,南流入广东省境内,至龙川合河坝安远水(又名定南水)后,称东江。干流由东北向西南流经龙川、河源、紫金、博罗、惠阳至东莞石龙,石龙以下进入北干流和南支流两大水道之间的三角洲河网区,然后经多个口门汇入狮子洋,经虎门出海。
1)潮汐
拟建码头工程河段属于潮汐影响的河道,珠江口海滨区的潮汐主要是太平洋潮波经巴士海峡、巴林海峡传入。珠江三角洲河口平均潮差一般为1~2m,日潮不等现象明显,月份有朔望大潮和上下弦小潮,一年中夏潮高于冬潮,最高潮多出现在汛期,最低潮多出现在冬季。本河段最大涨潮潮差仅有1.69m,平均潮差只有0.57m,多年平均涨潮潮差和落潮潮差都不大。
2)潮位特征值
根据石龙(二)站多年潮位特征值统计,得港区潮位特征值如下:
年最高水位:5.69m(1979年9月27日)。
年最低水位:-2.27m(1993年7月7日)。
多年平均高潮位:1.07m。
多年平均低潮位:0.50m。
平均潮差:0.57m。
最大涨潮潮差:1.69m。
最大落潮潮差:1.83m。
(3)地质地貌
珠江三角洲基底地貌的形成阶段则是晚第三系至晚更新世早期以来喜山运动大面积继承性抬升及断陷运动的结果。近代未发生过强烈活动,基岩处于稳定状态。本码头区域位于东莞盆地东北边缘,受东莞断裂和东江断裂的构造力作用和影响,形成该区的地貌特征。
根据该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料显示,该区域在勘察单位勘察时未发现浅埋的全新活动断层和新构造运动的痕迹,无不良的地质构造现象。
根据勘察单位的钻探结果,基岩上覆土层为人工填土、第四系全新统河流相冲积层及晚更新统残积土,主要为砂类土和粘性土,个别钻孔揭示薄层淤泥质土,下伏基岩为白垩系泥质粉砂岩。
拟建码头工程场地为原有顺岸式件杂货旧码头,码头堆场面平坦,旧码头前沿水域水深约3~5m,水底与码头面高差达8~11m。
珠江含沙量较小,为少沙河流。东江干流博罗站的多年平均含沙量为0.121kg/m3,可以看出东江是一条含沙量很小的河流,年均输沙量为 294×104t/yr,占珠江输沙总量的3.3%。
2.8.1水域布置
(1)码头平面布置
本工程建设8个1000DWT级多用途泊位,码头平面采用满堂式布置,码头岸线总长500m,码头面宽13.8m,码头前沿顶高程6.6m,前沿水域底高程-4.55m。码头前沿线考虑在水利陆域后退线和现有护岸边线的基础上外伸12m拟合而成,与水流流向基本平行。码头前沿布置停泊水域宽26m。
(2)水域布置
停泊水域:码头前沿布置停泊水域,停泊水域面积13676 m2,宽26m。
回旋水域:回旋水域设计底标高与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一致,取为-4.55m,调头圆设计为椭圆形,长轴为125m,短轴为75m。
由于本工程码头前方水域河宽较窄,且上游距石湾大桥约500m,下游距石龙铁路桥新桥约480m,船舶不考虑在码头前方掉头。当前码头船舶习惯掉头区分别选择在距离码头上游约1300m的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距离码头下游约1500m的金桔洲水域,故本工程考虑分别在上游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下游金桔洲水域设置掉头水域。
(3)进出港航道
本工程位于东江北干流的石龙镇与石湾镇的交界处,东江北干流的右岸,航道从码头前方水域经过,不需另设置支航道与东江干流航道连接。
(4)交通
道路:本项目港内道路与防洪堤上旱闸直接通过放坡处理与港外道路平滑过渡,以满足繁忙的集装箱、件杂货中转场地的车辆通行要求。港内道路采用在堆场及建筑物四周设置道路,主干道宽20m,位于铁路南侧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与码头之间的区域,并与本工程的 1#、2#闸口相连,为本工程内的主要通行通道。次干道、支道宽分别为12m、9m,转弯半径均为15m。
铁路:目前,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已开通了石龙—深圳、昆明、青岛的多班国内铁路线路,拥有石龙-东莞港、南沙港的驳船快线。
本项目港内设有铁路专用线(五股道)总长5400m,现有铁路专用线将码头后方陆域生产作业区分为南北两个部分。
(5)锚地
根据现有资料及港口规划,本工程区域附近无锚地设置情况。
(6)水域疏浚工程
本次改扩建设计不对码头前方港池疏浚,只需对码头下游约1500m的金桔洲调头水域进行疏浚和护岸边坡进行开挖。
(7)导助航设施
拟在码头上下游端部设置2座固定灯桩,用于进出港船舶导航。
2.8.2陆域布置
(1)码头平面布置
本工程陆域包括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国土证的自有用地约11.459万m2(受《东江北干流石龙段岸线调整方案报告》陆域后退线影响之后,实际用地范围113283.18m2(含码头)),形状不规则。
本工程陆域进行统一规划分区,对现有建筑用地(1区、2区、3区)拟规划为货物中转的中转场(1区、2区、3区、4区、5区);对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分为1区、2区、3区。
工程陆域自有用地范围内,设有铁路专用线(五股道)总长5400m,现有铁路专用线将码头陆域生产作业区分为南北两个部分。2#闸口以西的狭小用地则用于熏蒸场地使用并设预留出入口,满足未来可能的车辆通行需求。2#闸口以东约770m区域的陆域铁路以北,自西向东依次为现有建筑用地-3区(该区域内有2座建筑,拟保持原有的变电所、机修车间功能使用)、中转场(1~3区)、现有建筑用地-2区(该区域内有2座建筑,拟改造为2#变电所和中转仓库使用);铁路以南码头及主干道以北,自西向东依次为中转场(4区)、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区)、中转场(5区)。
本工程陆域东侧紧邻铁路北侧区域布置宽度为25m的1#闸口及闸口道路,为东西向。闸口以北布置本工程所需的污水处理站、供水调节站。以南则主要为现有建筑用地-1区(该区域内4座建筑,拟改造为联检综合办公楼、候工楼使用),同时布置查验场地用于海关查验集装箱场地, 并相应设置海关查验棚并配备H986查验机。
本工程自有用地通过2座闸口跨过防洪大堤旱闸与港外道路相连, 1#闸口、2#闸口分别临近港区东西两端,宽度分别为25m、20m。1#闸口为主闸口,设计4条作业车辆通行通道及1条行政车道;2#闸口设计4条作业车辆通行通道。主干道宽度为20m,位于铁路南侧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与码头之间的区域,并与本工程的1#、2#闸口相连。次干道、支道宽度分别为12m、9m不等,转弯半径均为15m,与主干道、闸口一起组成本工程环形路网系统。
设计水位(珠江基面):设计高水位5.36m(20年一遇)、设计低水位-0.45m(通航保证率98%的水位)。
码头泊位长度:500m。
码头前沿高程:6.6m。
码头前沿水域底高程:-4.55m。
回旋水域:长轴为125m,短轴为75m。
停泊水域宽度:26m。
建筑物安全等级:Ⅱ级。
码头主结构使用年限:50年。
设计风速:按瞬时9级风,设计风速V=22m/s。
基本风压:0.6kN/m2。
抗震设防烈度:6度。
(1)水工建筑
本工程水工建筑物包括码头、护岸两部分,其中码头包括8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岸线长度500m,护岸970.19m。
表2.9-1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和等级
序 号 |
改扩建工程 |
数量 |
尺度 |
建设规模 |
结构安全等级 |
备注 |
1 |
1000 DWT级泊位 |
8 个 |
500m×13.8m |
1000吨级 |
Ⅱ |
/ |
2 |
护岸 |
/ |
970.19m |
/ |
Ⅱ |
其中459.95m纳入东江北干流石龙段岸线调整项目。 |
表2.9-2设计船型主尺度表
序号 |
船型 |
型长 L |
型宽 B |
设计吃水 T |
备注 |
1 |
1000 吨级件杂货船 |
49.9 |
12.8 |
2.6~3.0 |
设计船型 |
2 |
1000 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49.9 |
12.8 |
2.2~3.6 |
设计船型 |
注:根据《珠江干线下游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559-2015)的规定,干货船包括件杂货船和干散货船,本项目的干货船只包括件杂货船,不包括干散货船,下同。 |
(2)结构设计
1)码头结构设计
码头平面采用满堂式布置,结合地质条件,码头结构设计采用桩基梁板框架式结构,即上部结构由桩帽、立柱、横梁、纵梁和面板构成;码头桩基采用Φ1200mm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码头总长为500m,宽13.8m,码头前沿顶标高6.6m,前沿底标高-4.55m,共分15个结构段,标准排架间距为6.0m。桩基通过桩帽、立柱与上部结构相连。
码头选用150kN的系船柱,码头前沿每榀排架设垂直向橡胶护舷,每榀排架之间布设水平向橡胶护舷,垂直向橡胶护舷选用LMD400H×2500L型橡胶护舷(标准型)。水平向橡胶护舷选用 D300H×2000L型橡胶护舷(标准型)。码头前沿每个结构段均设置上下爬梯一座。
2)护岸结构设计
用地范围内护岸总长970.19m,由下游往上游依次分为9段,每段长度依次为71.56m、28.22m、230.66m、310.05m、27.4m、16.65m、128.24m、7.51m和149.90m。其中部128.24m为已建高水码头直立式护岸,故该段护岸不做处理。其中310.05m和149.90m段纳入东江北干流石龙段岸线调整项目,其它护岸采用密排灌注桩板桩承台结构和斜坡式护岸结构。
2.9.3.1陆域形成
(1)设计条件
1)设计荷载与使用条件:
①场地使用荷载:中转场1~3区荷载、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区荷载为50kpa(按堆高5层重箱考虑);中转场4荷载为80kpa(按钢材货种考虑);中转场5荷载为30kpa(按空箱堆场考虑);熏蒸场地、道路及建筑地坪荷载为30kpa。
②场地加固要求:使用期内码头后方堆场残余沉降不大于30cm,交工面地基承载力大于120 kpa;
③规划地面高程:铁路装卸线南侧+6.6m,交工面标高+5.9m;铁路装卸线北侧+6.3m,交工面标高+5.6m (预留0.7m道路堆场面层结构厚度,高程系统为珠基系统。)。
(2)陆域形成方案
场地现状地面标高高于地基处理交工面标高,本工程不需要回填成陆。场地现有房屋、硬化路面、地面的拆除、土方开挖的工程量结合地基处理方案一并考虑。
(3)地基处理方案
本次地基处理范围自码头前沿线后退30m起算,地基处理面积为8.28万m2,铁路装卸线南侧地基处理面积32235m2(地基处理A区),铁路装卸线北侧地基处理面积50608m2(地基处理B区),陆域长约1000m,陆域纵深约120m。
根据现场地质(详细加“2.7自然条件、水文、地质地貌”)情况,采取换填1.5m厚中细砂方案:根据场地地基处理交工面标高,为保证具有 1.5m换填砂厚度作为硬壳层,场地需进行土方开挖。地基处理A区开挖底标高为+4.4m,地基处理B区开挖底标高为4.1m。土方开挖后,采用40t压路机进行振动碾压,再分层回填中细砂(含泥量小于10%),每层厚度不超过50cm,压实度不小于0.93,要求碾压直至无轮迹,换填后交工面标高为:地基处理A区+5.9m,地基处理B区5.6m。
2.9.3.2铺面结构
(1)道路结构方案
港区道路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高强砼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砂层、3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级配碎石20cm、地基采用换填 1.5m厚中细砂压实方案。
水平运输机械主要是集装箱拖挂车、20t平板车、空载行驶的轮胎吊、空箱堆高机,设计荷载采用轴载200kN,荷载等级为P2。
(1)中转场结构方案
①码头前沿作业地带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45cm厚现浇混凝土面层;25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②码头前沿作业区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5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③中转场1~ 3区
中转场1~3区采用箱脚梁结构,箱脚基础采用C40钢筋混凝土梁,下设C15砼垫层10cm,碎石垫层80cm。箱角基础区域钢筋混凝土梁基础之间采用碎石面层,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碎石磨耗层8cm,粗碎石垫层 30cm,中粗砂垫层32cm。非箱角基础区域采用联锁块面层,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 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5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④中转场4区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4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⑤中转场5区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35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补填砂层。
⑥熏蒸场地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3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补填砂层。
⑦建筑地坪
结构层由上至下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25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补填砂层。
⑧查验场地
结构层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C60砼预制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层;5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表2.9-3陆域建构筑物技术指标一览表
序号 |
项 目 |
耐火等级 |
火险类别 |
数量 |
单位 |
层高 |
层数 |
结构 |
备 注 |
1 |
码头长度 |
/ |
/ |
500 |
m |
/ |
露天 |
钢筋砼 |
扩建:荷载:30kN/m2 |
2 |
中转场1~5区 |
/ |
丙类 |
19479.5 |
m2 |
/ |
露天 |
钢筋砼 |
扩建:位于自有用地范围内,共5 区。 荷载: 1~3区:50kPa 4区:80 kPa 5区:30 kPa |
3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区 |
/ |
/ |
8473 |
m2 |
/ |
露天 |
钢筋砼 |
扩建:位于自有用地范围内,共3区。 荷载:1~3区:30 kPa |
4 |
熏蒸场地 |
/ |
丙类 |
1180 |
m2 |
/ |
露天 |
钢筋砼 |
新建:位于自有用地范围内。 荷载:30kN/m2 |
5 |
查验场地 |
/ |
丙类 |
1296 |
m2 |
/ |
露天 |
钢筋砼 |
新建:位于自有用地范围内。 |
6 |
1#变电所 |
二级 |
丙类 |
401.4 |
m2 |
4.8 |
1 |
钢筋砼框架 |
改建:经现有建筑用地-3区内2座已有产权单层建筑改造。 |
7 |
机修车间 |
二级 |
丙类 |
464.82 |
m2 |
5.2 |
1 |
钢筋砼框架 |
改建:已有产权单层建筑改造。 |
8 |
2#变电所 |
二级 |
丙类 |
218 |
m2 |
4.8 |
1 |
钢筋砼框架 |
新建:经现有建筑用地-2区内。 |
9 |
中转仓库 |
二级 |
丙类 |
3002.11 |
m2 |
7.5 |
1 |
钢结构 |
改建:2 座已有产权单层建筑改造。 |
10 |
联检综合办公楼 |
二级 |
民用 |
3269.68 |
m2 |
18 |
5 |
钢筋砼框架 |
改建:经现有建筑用地-1区内4 座已有产权多层建筑改造。 |
11 |
3#变电所 |
二级 |
丙类 |
93.24 |
m2 |
4.8 |
1 |
钢筋砼框架 |
新建 |
12 |
候工楼 |
二级 |
丙类 |
1287.63 |
m2 |
3.6 |
1 |
钢筋砼框架 |
新建 |
13 |
污水处理站 |
/ |
戊类 |
144 |
m2 |
3.6 |
1 |
钢筋砼框架 |
原有 |
14 |
供水调节站 |
/ |
戊类 |
1 |
座 |
4.8 |
1 |
钢筋砼框架+钢筋砼水池 |
原有 |
15 |
闸口 |
/ |
/ |
2 |
座 |
/ |
/ |
/ |
原有:含2座地磅。 |
16 |
海关查验棚 |
二级 |
丙类 |
192 |
m2 |
6.8 |
1 |
门式钢架 |
新建 |
17 |
保安亭 |
/ |
民用 |
2 |
座 |
3 |
1 |
钢筋砼 |
新建 |
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件杂货、集装箱等(非危险化学品)。
表2.10-1装卸工艺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安装/使用场所 |
备注 |
1 |
门座式起重机 |
MQ4530 |
台 |
8 |
码头前沿 |
新增:多用途、装卸船 |
2 |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 |
堆6过7,轨距45m |
台 |
2 |
中转场1-3区 |
现有设备 |
3 |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 |
堆6过7,轨距45m |
台 |
3 |
中转场1-3区 |
新增:堆场装卸 |
4 |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 |
Q=45t |
台 |
1 |
查验场地 |
现有设备 |
5 |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 |
堆4过5,轨距20m |
台 |
3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 |
新增:堆场装卸 |
6 |
空箱堆高机 |
堆高7层,Q=8t |
台 |
2 |
中转场5区 |
现有:堆场装卸 |
7 |
集装箱牵引车 |
100KN |
台 |
24 |
集装箱水平运输 |
新增:租赁、水平运输 |
8 |
半挂车 |
40’/2X20’ |
台 |
36 |
集装箱水平运输 |
新增:租赁、水平运输 |
9 |
叉车 |
3t |
台 |
2 |
查验场地、中转仓库 |
新增、现有:库场作业 |
10 |
牵引车 |
Q30 |
台 |
16 |
件杂货水平运输 |
新增:租赁、水平运输 |
11 |
平板车 |
20t |
台 |
32 |
件杂货水平运输 |
新增:租赁、水平运输 |
12 |
轮胎吊 |
25t |
台 |
1 |
中转场4区 |
新增:租赁、库场作业 |
13 |
汽车衡 |
120t |
台 |
2 |
闸口 |
新增 |
14 |
工属具 |
/ |
项 |
1 |
/ |
新增 |
表2.10-2公用辅助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变压器 |
SCB13-1600kVA |
台 |
4 |
/ |
|
2 |
变压器 |
SCB13-1000kVA |
台 |
1 |
/ |
|
3 |
生活给水加压设备 |
主泵 |
Q=69.5m3/h,H=43m,P=18.5KW |
台 |
3 |
原有:两用一备 |
辅泵 |
Q=32m3/h,H=43m,P=11KW |
台 |
2 |
原有:一用一备 |
||
4 |
消火栓给水加压设备 |
主泵 |
Q=25L/s,H=60m,P=30KW |
台 |
3 |
原有:两用一备 |
稳压泵 |
Q=1.5L/s,H=48m,P=3KW |
台 |
2 |
原有:一用一备 |
||
5 |
自喷给水加压设备 |
主泵 |
Q=36L/s,H=70m,P=45KW |
台 |
3 |
原有:两用一备 |
稳压泵 |
Q=1.4L/s,H=33m,P=3KW |
台 |
2 |
原有:一用一备 |
||
6 |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 |
SS100/65-1.6 |
个 |
9 |
/ |
(1)建设规模及设计通过能力:
本工程将建设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8个,年设计通过能力如下:
件杂货:180万吨/年;
集装箱:15万TEU/年。
(2)设计代表船型:
表 2.10-3设计船舶主尺度(单位:m)
序号 |
船型 |
型长 L |
型宽 B |
设计吃水 T |
备注 |
1 |
1000 吨级件杂货船 |
49.9 |
12.8 |
2.6~3.0 |
设计船型 |
2 |
1000 吨级多用途集装箱 |
49.9 |
12.8 |
2.2~3.6 |
设计船型 |
(3)码头年营运天数:330天;
(4)库场年营运天数:360天;
(5)日工作班制:三班制;
(6)货物在库场平均堆存期:集装箱重箱7天,集装箱空箱8天,件杂货堆场8天,件杂货仓库6天。
集装箱:集装箱采用MQ4530多用途门机进行码头前沿装卸作业,水平运输采用牵引半挂车进行作业,中转场、重箱堆场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进行作业,空箱堆场采用空箱堆高机进行作业。
件杂货:件杂货采用MQ4530门机进行码头前沿装卸作业,水平运输采用牵引平板车进行作业,中转场、堆场采用轮胎吊和叉车进行联合作业。
(1) 集装箱
1)集装箱船↔中转场、堆场:
①重箱:集装箱船↔MQ4530多用途门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中转场、堆场。
②空箱:集装箱船↔ MQ4530多用途门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空箱堆高机↔堆场。
2)中转场、堆场(汽车):
①重箱:中转场、堆场↔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货主)。
②空箱:堆场↔空箱堆高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货主)。
3)中转场、堆场(火车):
①重箱:中转场↔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火车(↔货主)。
堆场↔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火车(↔货主)。
②空箱:堆场↔空箱堆高机↔集装箱牵引半挂车↔空箱堆高机↔火车(↔货主)。
(2)件杂货
1)船↔堆场:杂货船↔MQ4530门机↔牵引平板车↔轮胎吊或叉车↔堆场。
2)堆场↔货主(汽车):堆场↔轮胎吊或叉车↔汽车(↔货主)。
该改扩建码头的熏蒸杀虫委托专业杀虫公司进行杀虫,虫药剂根据实际需要量一次性投完,该码头及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不储存杀虫药剂。
熏蒸工艺主要是针对木材的杀虫熏蒸,MS木材熏蒸杀虫剂广泛应用于原木、木材、木托盘、木制品等的薰蒸防虫杀虫。MS具有很高的杀虫活性,可杀灭粉蠹科(Lyctidae)、窃蠹科(Anobiidae)、天牛科(Ceram-bycidae)和长蠹科(Bostrichidae)等科中的一类甲虫及白蚁,同时杀灭蛹卵,效果显著。
准备:现场测量出木垛的尺寸,计算出木材的体积,确定出合理的施药量。
盖膜:对于一个比较大的木垛,露天帐幕熏蒸密封时,用橡皮布或塑料薄膜制成不同规模的帐幕。帐幕盖垛后垂直地面长出50~60厘米,在沿垛地面挖深、宽各20厘米的小沟,将帐幕下沿埋入沟内,然后覆土踏实。如是混凝土地面,可用湿润沙土造沟掩埋。帐幕裂缝或孔洞应用胶布或塑料粘接剂粘补。
投药、封口和熏蒸:将药片投撒在木垛四周和木垛缝中,要求做到均匀、分散、普遍。投药动作力求迅速、准确,总的投药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木垛上面难以投到的地方可在上面开几个小口投药,投药后立即将小口封死。投药后的密封帐幕要按规定时间保持密封状态,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一般来说,温度20℃以上,不少于3天;16℃-20℃不少于4天;11℃-15℃在5-7天;
通风:熏蒸后,揭开密封棚的四角通风1天。
用量:每立方米木材需3-5片,每立方米熏蒸空间需2-4片。
(1)通信
1)港区通信
本工程港区的通信设施包括有线电话交换系统、宽带网络、无线调度通信、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等。
有线电话交换系统:内容包括电话、 传真和宽带数据等。
宽带网络:业主与当地网络运营商协商而定。
无线调度通信:港区移动调度通信采用 UHF 无线电话,现场管理人员、生产调度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配置 UHF 无线电话,系统覆盖全港区。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港区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根据使用部门不同,分设作业监控和安保、海关、边检等监控终端。监控系统覆盖全部通道、主要出入口、道路、港区边界和停靠码头的船舶。各监控区域视频信号汇总到综合楼监控中心,通过用户权限设置使用范围。
2)船岸通信
水上通信以覆盖当地的海岸电台为依托,港口的水上调度通信为辅助。海岸电台提供 VHF、MF、HF各频段通信和和海事卫星服务。
本工程船岸通信不设置独立的海岸电台,M/HF及卫星通信直接利用现有海岸电台的对外通信业务。在港区设置甚高频电台,设置2个信道,其中包括一个呼叫信道和一个工作信道,通信覆盖半径25海里,配置相应设备,系统发射功率25瓦,天线安装在综合楼顶天线立杆。
(2)控制系统
本工程控制系统包括变电所自动化系统、 闸口控制管理系统、 集装箱装卸作业管理系统、照明控制系统以及港口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1)变电所自动化系统
变电所采用微机测控系统,每台高压开关柜安装微机综合继保装置,各开关柜保护和控制相互独立,通过所内通信网互联,实现供电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2)闸口控制管理系统
闸口控制系统具备多个出入口同时工作的功能,每个进出口配备车辆检测器、读卡器、控制器和道闸, 并在相应的通道处设置了岗亭客户端,监控通道情况。
3)集装箱装卸作业管理系统
集装箱装卸作业管理系统需设计1个网络控制中心、多个二级和三级网络交换站(为无线网络接入交换站),另外设计一套无线数据网路系统,配置无线基站。网络、控制中心位于联检综合办公楼内;二级交换站位于1#、2#、3#变电所等处;三级交换站位于码头前沿和中转场上的无线网络基站(设置于灯杆上)等处。
4)照明控制系统
照明由现场输入输出模块及现场总线设备等组成。
5)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计算机管理系统采用客户/服务器模式,网络结构采用新型快速交换式以太网络架构,网络协议采用 TCP/IP。港区局域网可通过企业上网方式,接入运营商提供的Internet 服务,实现对外数据交换。
按照运输、装卸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计算机管理系统至少设计具备以下功能:
①进出港口船舶资料录入和输出功能;
②进出港内所有集装箱动态和技术信息录入功能;
③生成各种单证功能;
④编制船舶装卸、配载及集装箱装卸作业顺序功能;
⑤集装箱的堆存和集装箱在港内的移动信息;
⑥实时调度和管理大型机械功能;
⑦计算各种费用及报表功能;
⑧内部和外部查询功能。
(1)电源
本工程从港区已有的中心变电站引一路10kV高压电源至港区1#变电所。2#变电所和3#变电所均由1#变电所引一路10kV电源。1#、 2#变电所内均设置2台10/0.4kV变压器,0.4kV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形式,中间设联络开关,其中一台变压器检修或故障时,另一台变压器带起全部负荷的70%。3#变电所设置1台10/0.4kV变压器,0.4kV主接线采用单母线不分段形式。
(2)供电负荷
本工程主要用电负荷有堆场、码头和建筑物等的照明用电,门机、龙门吊等动力设备用电,以及供船舶停靠时使用的岸电箱(兼做设备维修箱)用电等。用电设备总容量约为10368.3kW,负荷等级为三级。本工程所有用电设备电压等级均为380/220V。
(3) 电缆敷设
本工程高、低压线路全部采用交联聚乙烯铜芯电力电缆,电缆在港区采用穿玻璃钢管排管与直埋相结合的敷设方式,排管敷设每隔50~80m左右设电缆井一个;在码头采用管沟与穿管相结合的敷设方式。
建筑物拟按第三类防雷设防,屋顶设置避雷带,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做为防雷引下线,建筑物基础钢筋做为接地装置。
本工程接地采用TN-S系统,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建筑物屋顶设置接闪带,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做防雷引下线,建筑物基础钢筋做接地装置;门机等装卸机械设备的轨道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沿轨道每隔30~40m设一个接地点,并同时与并行的另一轨道相跨接。高杆灯杆顶设置避雷针,利用灯杆做接地引下线,利用高杆灯基础做接地装置;码头利用桩内主钢筋做接地极,采用镀锌扁钢埋设在磨耗层内做为接地连接装置。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1Ω。
(1)水源
本工程的给水系统依托原有给水设施,包括生活给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生活给水系统:港区生活用水水源为港区生活水箱储水经离心泵组加压供给,生活水箱补充水由港区后方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生活给水泵出水管管径为DN150,水压为0.43MPa。
消防给水系统:详细见“2.11.5消防设施”。
表2.11-1 用水量一览表
序号 |
用水类别 |
用量(m3/日) |
用水标准 |
1 |
船舶用水量 |
240 |
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用水量标准: 30m3/艘·次。 |
2 |
生活用水量 |
79 |
200L/人·日。 |
3 |
生产用水 |
25 |
流动机械冲洗用水量标准: 700L/台·次。 |
4 |
环保用水 |
65 |
码头前沿作业地带以及道路喷洒用水量标准为1.5L/ m2•次, 每日喷洒2次。 绿化用水量标准: 1.5L/m2•次,每日喷洒 2次。 |
5 |
未预见用水量 |
82 |
按最大日用水量的20%计。 |
6 |
总用水量(不包括消防用水量) |
491 |
/ |
(2)港区给水设施
本工程在检验场地附近已设有供水调节站一座, 提供港区用水。供水调节站内设有:生活供水加压设备、消防供水设备(详细见“2.11.5消防设施”),加压泵房一座,200m3不锈钢(SUS304)生活水箱一个。
生活、生产、环保供水泵组参数:
主泵:Q=69.5m3/h,H=43m,P=18.5KW(两用一备)。
辅泵:Q=32m3/h,H=43m,P=11KW(一用一备)。
(2) 排水工程
本港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经雨水口收集后,通过雨水管道重力流排入码头前方水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生产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回用。
生活污水:港区生活用水量为79m3/d,排放系数为0.8,则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63m3/d。其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管线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港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内设置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港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
生产污水:主要为流动机械冲洗污水、机修废水等含油污水。其用水量为25m3/d,排放系数为0.9, 则每日产生的生产污水量约为23m3/d。 生产污水经收集后纳入油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
消防设施依托原有给水设施,消防水源为港区消防水池储水经给水泵组加压供给,消防水池补充水由港区后方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消火栓加压泵组出水总管管径为DN200,供水压力为 0.60MPa;自喷加压泵组出水总管管径为DN200,供水压力为0.70MPa,设有有效容积为950m3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一座。
(1)消火栓系统及用水量
室外消火栓管网拟设计以环状、支状管网相结合方式,沿堆场和道路边线敷设。港区堆场处设计室外地下式消火栓,生活及办公区、仓库区域设计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距路边不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小于5m。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箱拟布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箱内设一个单阀单口消火栓(SN65),栓口直径为65mm,麻质衬胶水带长度为 25m,水枪喷嘴口径为19mm。
表2.11-2设计消防用水量一览表
序号 |
消防用水场所 |
设计流量(L/s) |
火灾延续时间(Hr) |
一次消防用水量(m3) |
|
室内 |
室外 |
||||
1 |
码头 |
/ |
10 |
2 |
72 |
2 |
联检综合办公楼 |
15 |
25 |
2 |
288 |
3 |
机修车间 |
10 |
15 |
3 |
270 |
4 |
中转仓库 |
15 |
25 |
3 |
432 |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用水量
中转仓库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喷管网以支状布置,沿堆场和道路边线敷设,供给仓库自喷系统灭火使用。
中转仓库喷水强度为16L/min·m2,作用面积为200 m2,一个普通喷头设计流量为1.33L/s。经计算自喷设计秒流量为71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一次自喷用水量为512m3。
(3)消火供水设施
表2.11-3消防供水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消火栓给水加压设备 |
主泵 |
Q=25L/s,H=60m,P=30KW |
台 |
3 |
原有:两用一备 |
稳压泵 |
Q=1.5L/s,H=48m,P=3KW |
台 |
2 |
原有:一用一备 |
||
2 |
自喷给水加压设备 |
主泵 |
Q=36L/s,H=70m,P=45KW |
台 |
3 |
原有:两用一备 |
稳压泵 |
Q=1.4L/s,H=33m,P=3KW |
台 |
2 |
原有:一用一备 |
||
3 |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 |
SS100/65-1.6 |
个 |
9 |
/ |
|
5 |
消防水箱 |
6m3 |
座 |
1 |
原有:办公楼屋顶 |
|
6 |
消防水池 |
648m3 |
座 |
1 |
原有 |
(4)建筑灭火器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各场所及建筑物内均设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
本工程建筑物均采用自然通风,中转仓库根据堆存货种采用自然通风或设置无动力屋顶涡轮排风机。
本工程码头和堆场照明采用35m升降式高杆灯,配置15×1000W高压钠灯;附建区照明采用8m钢杆路灯,配置250W LED灯;堆场和码头区则利用大型机械自带灯光作为辅助照明。建筑物室内照明视具体情况采用高压钠灯、LED灯、荧光灯等光源。
1)到港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年进港船舶约3300艘,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年发生量约为0.16万t/a。
港区生活污水:来源于港区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污废水。其生活用水量为79m3/d,排放系统为0.8,则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63m3/d。
其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管线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港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内设置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港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
生活污水处理站位于辅建区,占地144m2,处理规模5t/h。其集水调节池和回用水池合建,选用一体化MBR污水处理设备。
2)船舶舱底油污水: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1000吨级船舶的发生量为 0.27t/(d.艘),本项目码头年到港船舶约3300艘,则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发生量约为891t/a。
港区含油废水纳入生产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清洗。
含油污水处理站位于机修车间内,包括集水调节池、隔油池、清水池、污泥池和处理设备,处理规模2 t/h。
3)机修生产废水:主要为流动机械冲洗污水、机修废水等,每日产生的生产污水量约为23m3/d。
机修生产废水纳入生产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清洗。
(2)废气
本项目转运的货种为集装箱、件杂货(粮食、化肥)等,因此,项目运营期对空气产生的污染主要是粉尘和废气。 包括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包装破损散落的粉尘,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车辆道路扬尘和车辆尾气污染、以燃油为动力的船舶废气排放等,主要污染物为 SO2、NO2 和货物粉尘等。
废气控制:要求进入本码头作业区的船舶排放限值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要求,进港汽车排放限值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要求;装卸机械、 到港船舶和运输机动车应进行定期保养, 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转工况。
环卫工作:加强环卫工作,依托后方港区道路清扫车、洒水车 码头作业区应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保持良好的路况,减少道路积尘,防止和减少道路二次扬尘。
(3) 废渣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来自船舶和码头陆域的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
船舶垃圾:船舶垃圾主要是船员生活垃圾和维修废物。船员生活垃圾主要是食物残渣、卫生清扫物、废旧包装物等;维修废弃物主要是甲板垃圾、废弃工具零件等。
码头陆域垃圾:陆域垃圾主要为码头陆域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生产机修作业产生的生产垃圾。
在每次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将可回收的洒落物料全部回收后方可进行码头面冲洗等后续工作。
港区对生产垃圾中的有用部分加以回收, 无用部分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噪声
主要来源于船舶以及各种装卸机械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及船舶的鸣笛声。一般情况下,船舶停靠后不鸣笛,并且船舶靠岸后辅机噪声受码头屏蔽,所以船舶噪声的影响较小。
根据《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的规定,港口需设置的安全设施如下(该改扩建码头不属于危险货物码头,客滚码头、散杂货码头):
表2.12-1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1-1-1 |
防冲安全设施 |
护舷 |
《可研》设计有 |
1-1-2 |
防撞安全设施 |
防撞设施/防撞墩(桩) |
《可研》设计有 |
1-1-3 |
导、助航安全设施 |
视觉航标 |
《可研》设计有 |
1-1-4 |
靠泊辅助系统/靠泊仪/靠岸测速仪 |
《可研》设计有 |
|
1-1-5 |
系船安全设施 |
普通系船柱 |
《可研》设计有 |
1-1-6 |
风暴系船柱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7 |
系船环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8 |
快速脱缆钩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9 |
绞缆机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10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爬梯 |
《可研》设计有 |
1-1-11 |
护轮坎/护轮槛 |
《可研》设计有 |
|
1-1-12 |
系网环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13 |
护栏 |
《可研》设计有 |
|
1-1-14/2-1 |
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 |
《可研》设计有 |
|
1-1-15/3-2 |
安全锁定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16 |
指示灯/雾天指示灯 |
《可研》设计有 |
|
1-1-17 |
安全网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18 |
汽车减速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19 |
缆车保护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0 |
缆车检修系绳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1 |
库场安全设施 |
围墙/栅栏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1-22 |
安全出口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3 |
应急疏散口/应急通道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4 |
消防通道 |
《可研》设计有 |
|
1-1-25 |
车辆等候区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6 |
防盗报警器/入侵报警系统 |
《可研》设计有 |
|
1-1-27 |
防撞墩/防撞柱/防撞栏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8 |
护栏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29 |
围栏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30 |
视频监控设施 |
《可研》设计有 |
|
1-1-31 |
地中衡 |
《可研》设计有 |
|
1-1-32 |
防风装置 |
系拉装置/紧固装置 |
《可研》设计有 |
1-1-33 |
锚碇装置 |
《可研》设计有 |
|
1-1-34 |
防爬器 |
《可研》设计有 |
|
1-1-35 |
夹轮器 |
《可研》设计有 |
|
1-1-36 |
顶轨器 |
《可研》设计有 |
|
1-1-37 |
夹轨器 |
《可研》设计有 |
|
1-1-38 |
铁楔 |
《可研》设计有 |
|
1-1-39 |
防雷、防静电装置 |
避雷针(带、网) |
《可研》设计有 |
1-1-40 |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
《可研》设计有 |
|
1-1-41 |
浪涌保护装置 |
《可研》设计有 |
|
1-1-42 |
通信设备设施 |
有线电话 |
《可研》设计有 |
1-1-43 |
无线电通信器材 |
《可研》设计有 |
|
1-1-44 |
甚高频船岸通信系统 |
《可研》设计有 |
|
1-1-45 |
供配电系统安全设施 |
遥信、遥测、遥控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1-46 |
固定遮栏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47 |
绝缘垫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48 |
隔离开关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49 |
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隔板/防护网罩等其他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0 |
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1 |
应急电源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2 |
备用交直流电源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3 |
防爆灯具 |
不需要 |
|
1-1-54 |
事故照明/应急照明设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5 |
漏电保护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6 |
隔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7 |
防腐、隔热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8 |
防火隔离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59 |
电缆防水、排水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0 |
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分隔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1 |
防雨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2 |
其他安全设施 |
应急避难车道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1-63 |
氧气检测仪/二氧化碳检测仪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4/2-44/4-9 |
强制通风设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5 |
防水和排水措施 |
《可研》设计有 |
|
1-1-66 |
防滑措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1-67 |
防冻措施 |
不需要 |
|
1-1-68 |
铁路道岔警冲标 |
原设置有 |
|
1-1-69 |
装卸线车档 |
原设置有 |
|
1-1-70 |
装车台信号灯 |
原设置有 |
|
1-1-71 |
铁路信号 |
原设置有 |
表2.12-2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1-2-1 |
固定式消防设施 |
消火栓 |
《可研》设计有 |
1-2-2 |
消防箱 |
《可研》设计有 |
|
1-2-3 |
国际通岸法兰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4 |
移动式消防设施 |
灭火器 |
《可研》设计有 |
1-2-5 |
灭火沙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6 |
消防水带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7 |
消防供水安全设施 |
消防泵房 |
《可研》设计有 |
1-2-8 |
消防泵 |
《可研》设计有 |
|
1-2-9 |
消防水池 |
《可研》设计有 |
|
1-2-10 |
其他消防安全设施 |
自动灭火系统 |
《可研》设计有 |
1-2-11 |
防火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12 |
防火卷帘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13 |
疏散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2-14/2-117 |
消防电源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表2.12-3港口安全标志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1-3-1 |
禁止标志 |
禁止吸烟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2 |
禁止烟火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 |
禁止用水灭火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 |
禁止放置易燃物 |
不需要 |
|
1-3-5 |
禁止堆放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 |
禁止启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 |
禁止合闸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8 |
禁止转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 |
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0 |
禁止靠近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1 |
禁止入内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2 |
禁止停留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3 |
禁止通行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4 |
禁止跨越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15 |
禁止触摸 |
不需要 |
|
1-3-16 |
禁止穿化纤服装 |
不需要 |
|
1-3-17 |
禁止穿带钉鞋 |
不需要 |
|
1-3-18 |
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 |
不需要 |
|
1-3-19 |
禁止拍照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0 |
警告标志 |
注意安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21 |
当心火灾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2 |
当心爆炸 |
不需要 |
|
1-3-23 |
当心腐蚀 |
不需要 |
|
1-3-24 |
当心中毒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5 |
当心触电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6 |
当心电缆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7 |
当心自动启动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8 |
当心机械伤人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29 |
当心落物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0 |
当心吊物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1 |
当心碰头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2 |
当心扎脚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3 |
当心弧光 |
不需要 |
|
1-3-34 |
当心高温表面 |
不需要 |
|
1-3-35 |
当心低温 |
不需要 |
|
1-3-36 |
当心电离辐射 |
不需要 |
|
1-3-37 |
当心叉车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8 |
当心车辆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39 |
当心火车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0 |
当心坠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1 |
当心落水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2 |
指令标志 |
必须戴防护眼镜 |
不需要 |
1-3-43 |
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 |
不需要 |
|
1-3-44 |
必须戴防尘口罩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5 |
必须戴防毒面具 |
不需要 |
|
1-3-46 |
必须戴护耳器 |
不需要 |
|
1-3-47 |
必须戴安全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8 |
必须系安全带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49 |
必须穿救生衣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0 |
必须穿防护服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1 |
必须戴防护手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2 |
必须穿防护鞋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3 |
必须洗手 |
不需要 |
|
1-3-54 |
必须加锁 |
不需要 |
|
1-3-55 |
必须接地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6 |
消除人体静电标志 |
不需要 |
|
1-3-57 |
提示标志 |
紧急出口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58 |
疏散指示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59 |
临时集合点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0 |
事故报警信号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1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2 |
可动火区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3 |
警示标志 |
限制荷载标志/最大安全负荷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64 |
限速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5 |
限高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6 |
限宽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7 |
非作业车辆停泊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8 |
接电箱井盖识别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69 |
上水栓井盖识别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0 |
熏蒸作业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1 |
护轮坎警示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2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3 |
消防安全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74 |
防火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83 |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标志 |
起重臂下严禁站人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84 |
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0 |
交通标志、标线 |
行车道标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3-91 |
分道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2 |
车辆运行路线标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3 |
人行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4 |
引导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5 |
旅客通道紧急出口引导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6 |
停车位标志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1-3-97 |
车辆等候区标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表2.12-4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1-4-1 |
头部护具类 |
安全帽 |
《可研》设计有 |
1-4-2 |
工作帽 |
《可研》设计有 |
|
1-4-3 |
防寒帽 |
不需要 |
|
1-4-4 |
呼吸护具类 |
防尘口罩 |
不需要 |
1-4-5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不需要 |
|
1-4-6 |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
不需要 |
|
1-4-7 |
长管面具 |
不需要 |
|
1-4-8 |
眼(面)护具类 |
焊接眼面防护具 |
不需要 |
1-4-9 |
防冲击眼护具 |
不需要 |
|
1-4-10 |
防水护目镜 |
不需要 |
|
1-4-11 |
防放射性护目镜 |
不需要 |
|
1-4-12 |
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 |
《可研》设计有 |
|
1-4-13 |
防腐蚀液护目镜 |
不需要 |
|
1-4-14 |
洗眼器 |
不需要 |
|
1-4-15 |
耳朵防护类 |
耳塞 |
《可研》设计有 |
1-4-16 |
耳罩 |
不需要 |
|
1-4-17 |
手部防护类 |
防化学品手套 |
不需要 |
1-4-18 |
防微生物手套 |
不需要 |
|
1-4-19 |
防静电手套 |
不需要 |
|
1-4-20 |
焊接手套 |
《可研》设计有 |
|
1-4-21 |
耐酸碱手套 |
不需要 |
|
1-4-22 |
耐油手套 |
不需要 |
|
1-4-23 |
防振手套 |
不需要 |
|
1-4-24 |
防机械伤害手套 |
《可研》设计有 |
|
1-4-25 |
绝缘手套 |
《可研》设计有 |
|
1-4-26 |
脚部防护类 |
隔热阻燃鞋 |
不需要 |
1-4-27 |
防静电鞋 |
不需要 |
|
1-4-28 |
防化学品鞋(靴) |
不需要 |
|
1-4-29 |
防振鞋 |
不需要 |
|
1-4-30 |
防砸鞋(靴) |
不需要 |
|
1-4-31 |
防滑鞋 |
《可研》设计有 |
|
1-4-32 |
防刺穿鞋 |
不需要 |
|
1-4-33 |
绝缘鞋 |
《可研》设计有 |
|
1-4-34 |
耐酸碱鞋 |
不需要 |
|
1-4-35 |
焊接防护鞋 |
《可研》设计有 |
|
1-4-36 |
防护服类 |
一般防护服 |
《可研》设计有 |
1-4-37 |
水上作业服 |
不需要 |
|
1-4-38 |
化学品防护服 |
不需要 |
|
1-4-39 |
阻燃防护服 |
不需要 |
|
1-4-40 |
防静电服 |
不需要 |
|
1-4-41 |
焊接防护服 |
《可研》设计有 |
|
1-4-42 |
镀反射膜类隔热服 |
不需要 |
|
1-4-43 |
热防护服 |
不需要 |
|
1-4-44 |
防酸(碱)服 |
不需要 |
|
1-4-45 |
救生衣(圈) |
《可研》设计有 |
|
1-4-46 |
带电作业屏蔽服 |
不需要 |
|
1-4-47 |
绝缘服 |
不需要 |
|
1-4-48 |
防电弧服 |
不需要 |
|
1-4-49 |
防坠落护具类 |
安全带 |
《可研》设计有 |
1-4-50 |
安全网 |
《可研》设计有 |
|
1-4-51 |
密目式安全立网 |
不需要 |
|
1-4-52 |
其他防护类 |
不断水的冲淋设施 |
不需要 |
表2.12-5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4-1/5-1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拖缆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4-2/5-2 |
车档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3 |
载人笼/解捆箱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4 |
库场安全设施 |
车辆等候区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4-5 |
超限车道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6 |
集装箱安检系统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7 |
转向设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8 |
渡板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4-9/1-1-64/2-44 |
强制通风设施 |
不需要 |
|
4-10 |
温度监控装置 |
不需要 |
表2.12-6件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可研》设计情况 |
5-1/4-1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拖缆槽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5-2/4-2 |
车档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5-8 |
库场安全设施 |
楞木和楔形木塞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5-9 |
拉钩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
5-10 |
空气置换装置 |
《可研》没有明确的设计资料 |
(1)安全管理组织
1)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已成立有以直接责任人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改扩建后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依托现有的安全管理组织。
图2.1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已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岗位有安全管理员。改扩建后拟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已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改扩建后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修订应急预案。
(3)新员工培训
目前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改扩建后拟所有上岗人员在上岗前拟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及新技术、新设备理论培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劳动卫生防护
拟设置卫生防护隔离服、面罩、安全帽、口罩、耳塞、手套、雨具、消暑降温等设备。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从生产装置、生产场所等方面对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3.1货物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危险货物辨识
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粮食、化肥、木材、饲料、瓷器类、电器类、建材类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货物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粮食、化肥、木材等,不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货物,部分属于可燃货物,在存在高热源、明火及雷击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火灾事故。
3.2作业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结合该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种类、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等情况,辨识其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
(1)船舶靠离泊作业危险因素
船舶在靠泊、离港时会出现船舶与船舶之间及船舶和码头之间撞击、挤靠和摩擦等情况,从而对船体、码头及码头装卸机械设施造成危害,严重时导致码头结构失稳发生坍塌事故,同时也有可能造成船员落水淹溺事故。
致因有:①航行路线不正确,驾驶人员精力不集中或视线模糊,操作失误,行驶速度过快、港区能见度太低等。
②船靠泊时行驶速度、驶近角度不当,制动操作距离太近等,导致靠泊碰撞码头;
③由于船、岸的系泊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系泊作业有失误、未系横缆等,致使船过度位移或断缆漂离泊位;
④船离泊时机不当,如风浪大、雾大、潮汐急落或急涨时靠、离泊位,船体受恶劣天气、潮流的影响大,往往容易发生事故;
⑤船舶断缆危险:船舶在靠、离岸和系泊过程中,因采用过小的缆绳或缆绳年久磨损会发生断缆,断缆可能发生伤亡事故。断缆后船舶在水流、波浪的作用下会漂离泊位,严重时船舶在波浪、大风的作用下,对码头产生撞击、挤压、摩擦,会导致船舶和码头遭受损坏,人员伤亡。
受人为或自然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到港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燃料油箱破裂而导致燃料油泄漏、到港船舶与航道上油轮发生碰撞而造成油轮储油仓破裂泄漏、以及到港船舶事故性排放舱底油污水、并有可能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将会引起水体的污染。
综上所述,船舶靠离泊作业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有坍塌、火灾、淹溺。
(2)码头作业事故危险因素
码头作业事故危险因素主要是码头带缆作业、甲板指挥作业和机械伤害。
码头带缆作业危害是指在船舶靠离岸时,需要船上人员和码头上的人员配合为船舶解、系缆。当缆绳刚系好第一根或解最后一根时,它承受的拉力最大,此时一旦松缆,拉力转变为巨大的弹力。当船岸配合不当,或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缆绳反弹,轻则造成伤害事故,重则能将作业人员弹起坠入水中。因此,解系缆人员有发生伤亡事故甚至落水淹溺的危险。
甲板指挥作业主要指挥桥吊司机进行卸船作业,其指挥失误、违章指挥等会地其他作业人员构成危险因素。而自身危害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则是指门座起重机在移位、转弯等情况下没有观察周围有无作业人员或没有发出警告信号导致门座起重机碰、挤、压伤现场作业人员。
门座起重机没有防台风的措施,被台风吹跑、吹倒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综上所述,码头作业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有机械伤害、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起重伤害。
(3)堆场指挥及理货作业
堆场指挥、理货作业主要指堆场上作业,驾驶员违章驾驶会造成车辆伤害;堆场的起重设备作业过程中如果指挥失误、违章指挥等会地其他作业人员构成伤害;堆场集装箱、货物堆放超高,又堆放不整齐,在装卸作业中有可能会倒塌,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也会对设备造成损坏。
综上所述,堆场理货作业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有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
(4)水平运输作业
本项目港区分为两个作业区,集装箱在两个作业区之间周转,对驾驶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求高。水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自身发生事故的危险性较低,但对其他人员造成车辆伤害的危险性比较突出。危险发生的原因:
违章驾驶。如超速、转弯速度过快、转弯半径过小、不注意观察了望而发生碰撞、掉落甚至车辆伤害邻近作业人员。
(5)仓库作业危险因素
仓库货物的装卸、转运作业中,驾驶员违章驾驶会造成车辆伤害;货物堆放超高,又堆放不整齐,在装卸作业中有可能会倒塌,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也会对设备造成损坏。
(6)熏蒸场作业危险因素
熏蒸场的熏蒸作业是对批量的木材等货物采用MS木材熏蒸杀虫剂挥发的毒性气体进行杀虫的过程,一般采取对整批货物的堆垛密封后投入药物,药物蒸发后的毒性气体对货物进行杀虫,作业周期长,如果操作不当,操作时如果没有或不正确的穿戴防毒面具,在检查漏气、入内施药、开密封散毒、清理残渣时会造成相关人员的中毒。
熏蒸杀虫的货物堆垛周围如果没有设警戒线,或堆垛密封不严实,毒性气体泄漏至堆垛周围,在该堆垛周边的相关人员(作业、路过、逗留等人员)就有可能造成中毒事故。
(7)造成各类危险因素的致因
1)火灾
电气设备元器件突发故障未能及时排除、静电火花、雷击等会导致电气火灾。同时辅助生产维修动火作业、运输机械排烟喷火、炽热体摩擦撞击火花、雷电作用等都会引起火灾事故。
该码头装卸货种有集装箱、件杂货(粮食、化肥等),属于可燃货物,在存在高热源、明火及雷击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火灾事故。
船舶、车辆因安全事故造成燃料泄漏,事故现场出现明火、高热源、火花等因素就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触电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影响人的呼吸、心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人体内部组织的破坏,以至死亡;电伤主要是电流伤害,如烧伤、熔化金属灼伤等,不过绝大多数电气伤害事故都是电击造成的。
触电伤害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电气设备本身存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线路绝缘不好、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失效、漏电保护器失灵、处理故障不当都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本工程设有变电所、配电箱、电缆、电热设备、照明器具、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当工作人员不慎或发生意外、电气设备缺陷、防护设施缺陷等均会导致电气事故发生。
致因有:如果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或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使设备或线路存在漏电、过热、短路、接头松脱、短线碰壳、绝缘老化等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电位连接等),或安全措施失效;带负荷拉开裸露的闸刀开关;误操作引起短路;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操作;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等,都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供电系统、变电系统和输配电系统的电压较高,如防护设施缺陷或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例如:带负荷拉刀闸、带电挂接地线、误入带电间隔等,均有触电的危险。
造成触电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装设地线前不验电;
②线路停电检修时不装设或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③在线路或电气设备上工作,未办理工作票手续,办票工作未结束,就对停电设备恢复送电;
④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无监护或无隔离措施;
⑤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⑥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工作人员走错间隔误碰带电设备;以及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带有金属丝的皮卷尺等进行测量或携带超高金属物体在带电设备下行走;
⑦引线摆动碰地、触及带电体;
⑧使用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不接地,电源未装漏电保护器,不戴绝缘手套;
⑨在潮湿地域作业不穿绝缘鞋,无绝缘垫,无监护人;
⑩有触电危险环境中的携带式照明灯没有采用安全电压;
⑪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未装设事故照明或应急照明;
⑫此外,该项目所在地为雷暴天气频繁地区,如果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失效等,可能会遭受雷击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3)机械伤害
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及安装缺陷导致设备事故发生,主要是指大型机械设计强度不达标、设备结构不合理,加工精度质量不符要求,安装不当导致起吊处变形、设备配件出现疲劳裂纹而发生断裂等潜在危险。
防护装置缺陷是指大中型设备需要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装置有缺陷,有可能引发重大机损以及人员伤害事故。
设备运行缺陷故障是指装卸设备在长期运行中,由于磨损、锈蚀、变形及局部损坏破裂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
人员违章操作(如不停机进行擦拭保养等)或操作不当,也容易发生机械伤害。
设备检修过程中,工人违章作业或不小心,也会使自己或他人遭受机械伤害。
机械或工具的部件因材质的缺陷或维护保养不好,也会在高速旋转的惯性力作用下出现形变、开裂、崩缺等的情况,会造成人员操作时遭受伤害。
4)起重伤害
该项目使用轨道式龙门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若维护保养不好,超载、制动失灵、吊具、索具破断,防脱钩装置缺失,机械部件破损等会造成重物下坠,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
操作者视野不清,场地照明不足或有障碍物,发生操作失误,也会发生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行人违章在起重物件下方停留或通过,也会在重物下坠时受伤害。
若起重机上的安全护栏未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栏杆、楼梯及防滑措施,易造成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的伤害。
若起重机吊钩未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选用材料、防脱钩装置的吊钩,作业时起吊物件脱落,易造成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
若起重机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总接触器、控制电路不能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或在维修时自行改变电气线路,出现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若起重的物料超过起重机的规定起重重量,易造成起起重机负重损坏或造成操作人员的伤害。
若起重机未设声光报警器,或声光报警器出现故障,在起重作业时,未能按铃警示,易造成人员伤害。
若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易造成钢绳绞死,引起设备损坏。
若在吊装物料时,存在交叉作业,若物料未系牢,在吊装过程中脱落,会造成人员伤亡。
若操作人员吊装物料时,物料斜拉或不垂直运动,会造成起重、吊件在悠荡过程中钩头由于离心惯性力甩出而引起脱钩事故。
由于操作前没有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认真检查,对已断丝的钢丝绳没有按钢丝绳报废标准处理或降低负荷使用,吊运时严重超负荷等原因引起钢丝绳发生折断。
物体在吊运中,因碰撞或刹车过急等原因,使吊件在空中悠荡,吊件撞倒设备或堆积物而引起事故。
在起重作业、起重机安装、维修作业中,起重机作业人员不小心可能从起重机上坠落。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如制动器、缓冲器、高度及行程限位器、防护罩等缺乏或失灵,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机作业大部份处在有电的条件进行,若电缆、电机、控制器等设备漏电,可能发生触电(电击)事故。
若起重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不懂得起重操作安全知识,可能引起起重吊装事故。
现场起吊时,指挥者信号错误或指挥信号不明时,易使现场起重人员产生错误判断或错误操作,尤其起吊现场有人作业时,起重人员错误判断或错误操作,或未进行起吊提示,可能发生撞击伤人事故。
对大型工件吊运前,未制定大件吊装方案或吊装方案不合理,超重起吊,装取吊具时各作业人员组织不合理、指挥不协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若起重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的规定,定期检测,带病作业可能突发设备损坏,引起事故发生。
5)车辆伤害
机动车辆在行驶、停靠、倒车等过程中若车况不良(如信号不明、制动失灵等);驾驶员违章(如车速过快、车辆超载等)或操作不当;路人不小心,避让不及,场地视野不良,光线差,驾驶员判断失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另外,若作业区道路无交通标志,夜晚运输时,道路照明不良,均可导致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
6)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
运动状态下的机械部件、工件材质不良或所受应力不均匀而发生断裂、崩缺、碎片飞射等,击打到操作人员的身体,也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的伤亡事故。
作业场所放置在高处的物体未采取稳固措施也有可能坠落击中人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生产作业场所的原料、集装箱堆放过高或不稳固,有可能失稳倾翻伤人,在搬运过程中掉落可能造成砸伤。
生产和搬运过程中,都有使用人工搬运的过程。如果作业人员不小心或操作失误,有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另外,在高处检修设备(设施)时,如果平台无踢脚板,可能会造成不慎落物伤及下面人员。
7)高处坠落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门座式起重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的驾驶室高于2m,用于≥2m登高的固定直梯、斜梯、活动扶梯(包括临时维修作业用的活动扶梯)、平台和通道等处的作业均属高处作业。操作人员需要经常通过楼梯、平台和通道到达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平台或工作位置上。这些梯台设施为工人巡检和修理等作业需要提供了方便,但同时带来了高处作业的危险,可能造成人高处坠落或落物伤人。
在进行设备、操作、检修电气线路清理过程中,因无设置护栏或护栏不符合要求,如防护栏不完善或不牢固,防护用具不完善都有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
8)淹溺
由于码头装卸作业为近水作业,作业人员在解、系缆绳,现场巡视,以及登船时,有可能发生落水淹溺事故,尤其是在恶劣天气或夜间作业时,发生淹溺的危险性将会增大。
消防水池、污水处理池等在维修、清理时,池内水没有放干,作业人员如果酒后上岗,无人监护,不小心滑落跌入池内,就有可能造成淹溺事故。
9)坍塌
储存过程中物料、集装箱堆放过高、堆放不牢固或超重存放等,在受到外力(车辆撞击)、台风等作用时,导致物料、集装箱发生倒塌而造成坍塌事故。
10)中毒和窒息
熏蒸场的熏蒸作业如果操作不当,货物堆垛周围如果没有设警戒线,堆垛密封不严或被作业机械刮破而造成漏气,毒性气体泄漏至堆垛周围,在该堆垛周边的相关人员(作业、路过、逗留等人员)就有可能造成中毒事故。
作业人员没有或不正确的穿戴防毒面具,在入内施药、开密封散毒、清理残渣时会造成相关人员的中毒。
污水处理站收集的污水如果长期存放,就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通风不畅时会聚集在有限空间(如水池)里,在作业人员在没有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就可能发生中毒和窒息的事故。
11)噪声危害
作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噪声主要是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有:机动车辆等。
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主要是对听觉器官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使人失聪、耳鸣、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还会对人的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产生慢性影响,如发生消化不良、食欲不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心悸、心律不齐、高血压、心肌劳损等。
长时间接触高强度噪声造成的失聪和心血管疾病也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不可逆转给人留下永久性器官功能损害。
12)高温危害
环境温度过高、湿度大、风速小、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可引起中暑,按发病机理的不同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热射病:人在热环境下,散热途径受阻,体温调节机制失调所致。其临床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升高可达40℃以上,开始时大量出汗,以后出现无汗,并可伴有干热和意识障碍、嗜睡、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热痉挛:由于大量出汗,体内钠、钾过量丢失所致。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肉痉挛,伴有收缩痛。
热衰竭:本病发病机理尚不明确,多数认为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皮肤血流的增加不伴有内脏血管收缩或血容量的相应增加,因此不能足够的代偿,致脑部暂时供血减少而晕厥。先有头昏、头痛、心悸、出汗、恶心、呕吐、皮肤湿冷、面色苍白、血压短暂下降,继而晕厥,体温不高或稍高。
该项目作业区所在地夏季温度较高,气温经常在30℃以上,高温天气时间长,人员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会影响其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别的病变,如中暑。
13)粉尘危害
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件杂货(粮食、化肥等),装卸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运输车辆在港区行驶扬起的尘土,以及燃油车辆释放出的尾气,被人体吸入,或粉尘飘浮在空气中,作业人员长期在该环境中作业,吸入粉尘,可能会引发职业性病变,造成粉尘危害。
(8)小结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坍塌、中毒和窒息等;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有:噪声危害、高温危害、粉尘危害。
其中最为突出的危险因素为:起重伤害、车辆伤害。
3.3特种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该项目拟使用的特种设备有起重设备、机动车辆,详细见“2.10.2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起重伤害”、“车辆伤害”、“触电”、“机械伤害”,详细分析见“3.2作业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作业环境就是人进行作业所需的活动空间以及机器、设备、工具所需场所的总和。人在各种情况下劳动都需要有一个足够的、安全、舒适、操作方便的空间。这个作业空间的大小、形状与工作方式、操作姿势、持续时间、工作过程、工作用具、显示器与控制器的布置、防护方式及工作服装等因素有关。作业场所一般泛指生产场所,因此,生产场所的范围比作业空间的范围大。作业空间或作业场所中的设备、显示器、控制器、物质材料、工具等都统称为元件或要素。
作业环境的“火灾”、 “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淹溺”、“坍塌”、“中毒和窒息”、“噪声危害”、“高温危害”、“粉尘危害”的分析详细见“3.2作业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也会造成安全事故,分析如下:
(1)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影响
该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操作,所以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不可忽视的危险诱发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违章作业和安全管理不善。
违章作业主要表现为:
①不熟悉操作规程或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②操作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③操作人员穿高跟鞋、裙、拖鞋作业,女工及留长发者没有佩戴防护帽进入生产现场。
④班前或当班饮酒或含酒精饮料后进入生产现场。
⑤登高作业是没有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⑥在作业时没有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管理不善主要表现:
①未制定严格、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执行力度不够。如果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放任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
②对生产涉及的物质(理化性质、危险特性)以及有关使用安全缺乏了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未采取相应的防护而造成伤害。
③对生产涉及的设备、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缺乏认真的检验分析和评估,致使生产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缺陷或失效,从而造成人员伤害。
④对生产设备设施、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检验和检查,或者检查不到位等,使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可能造成相应的事故。
(2)其他危险
雨天作业场所地面湿滑,由于粗心大意,作业人员上下台阶、有坡度的作业场所;非紧急情况,无故乱跑、追逐等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有坑、洞、沟等其它障碍物等,很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在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作业过程中如果疲劳过度、工作姿势不当或者用力不当,可能造成扭伤事故。
行走不小心碰及非机动车辆和其他的建筑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面对面的碰撞等,都有可能造成碰撞伤害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搬运重物、堆放货物、高空物品坠落、作业过程物件飞出等,均可能引起人员遭受物体打击的危险。
(3)自然条件危险有害因素
1)高、低温危险:如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维护、保养不当,在极端气温条件下容易发生故障。极端气温对露天作业人员影响较大。
2)地质因素危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如水工建构筑物未按以上标准设防 很可能在强地震发生时造成港区建构筑物桩基倾斜,甚至坍塌的灾难性损失。
3)雷击危害:高大机械设备容易遭受雷击,如防雷设施与接地保护装置失效,会引发雷击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的严重损失和伤害。
4)暴雨危害:码头作业的特点多是露天临水作业,如操作不慎、防护不当,极易造成滑跌、落水等事故。
5)雾日危害:大雾对码头及船舶航行都带来很大威胁,对泊位的装卸作业都影响很大,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的伤害。
6)台风、强风危害:在码头设计中如未充分考虑,极有可能造成设备、设施吹落,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的伤害。
3.5危险有害因素分布
该项目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3.5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一览表
作业场所 |
危险、有害因素 |
||||||||||||
火灾 |
机械伤害 |
触电 |
起重伤害 |
车辆伤害 |
高处坠落 |
物体打击 |
坍塌 |
淹溺 |
中毒和窒息 |
噪声危害 |
粉尘危害 |
高温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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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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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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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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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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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验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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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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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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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变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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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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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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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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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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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调节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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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综合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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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区、堆场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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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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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6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品名及其临界量来确定的。
(1)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原料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2)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该项目经营、储存的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改扩建工程不构成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4.1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是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若干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以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物料的特点和特征与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分布,有机结合进行划分。还可以按评价需要将一个评价单元,再划分为若干个子评价单元或更细致的单元。
根据安全预评价的需要,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按功能区域进行划分,评价单元划分如下:
表4.1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 |
评价子单元 |
评价方法 |
|
安全技术条件评价 |
规划、选址 |
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查表法 |
|
平面布置 |
|||
装卸工艺及设备设施 |
|||
水工建筑 |
|||
陆域形成、地基处理、堆场铺面 |
|||
陆域建筑 |
|||
安全、附属设施 |
|||
靠离泊作业 |
|||
配套和辅助设施 |
通信和控制系统 |
||
供配电 |
|||
防雷与接地 |
|||
给排水 |
|||
消防设施 |
|||
通风 |
|||
照明 |
|||
三废及噪声处理 |
|||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评价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查表法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劳动卫生防护 |
|||
应急救援体系 |
|||
事故危险性评价 |
本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
|
起重作业 |
事故树评价法 |
||
有害因素危害评价 |
高温危害评价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
|
噪声危害评价 |
|||
粉尘危害评价 |
4.2评价方法选择
安全检查表法(即SCL法)是一种最基础、最简便、最广泛使用的危险性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的分类方法可以有许多种,如可按基本类型、检查内容分类,也可按使用场合分类。目前常用安全检查表具有定性检查表、半定量检查表和否决型检查表等三种类型。
定性安全检查表——列出检查要点逐项检查,检查结果以“是”、“否”表示,检查结果不能量化。
半定量检查表——给每个检查要点赋以分值,检查结果以总分表示,不同的检查对象可以相互比较,但缺点是检查要点的准确赋值比较困难。
否决型检查表——给一些特别重要的检查要点作出标记,这些检查要点如不满足,检查视为不合格,这样可以做到重点突出。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评价潜在危险性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风险,也就是对危险程度进行评价的半定量评价。
按照影响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因素包括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的影响,用这三个因素分值的乘积表示作业条件的危险(D),即D=L×E×C,当D值越大,作业条件的危险性越大。各项赋分标准如下:
表4.2-1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分数值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可能预料 |
6 |
相当可能 |
3 |
可能,但不经常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
0.2 |
极不可能 |
0.1 |
实际不可能 |
表4.2-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
10 |
连续暴露 |
6 |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
3 |
每周一次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1 |
每年几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见的暴露 |
表4.2-3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7 |
严重,重伤 |
3 |
重大,致残 |
1 |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
表4.2-4 危险等级划分(D)
分数值 |
危险程度 |
危险等级 |
>320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
Ⅰ |
160~320 |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
Ⅱ |
70~160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
Ⅲ |
20~70 |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
Ⅳ |
<20 |
可能危险,可以接受 |
Ⅴ |
所谓事故树评价法,就是从结果到原因描绘事故发生的逻辑树。这种树是一种分析过程,其特征是演绎的,能够做定性分析,同时又能够进行定量分析。即可以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粗略的分析,可以详细地分析复杂系统。为了做成复杂系统的大规模的事故树,开发了计算机计算方法,以及用FT处理事故发生概率的近似计算方法等。
事故树的分析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①确定和熟悉所分析的系统。
确定分析系统就是确定系统所包括的内容及其边界范围,及事故树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一种系统。
②检查系统发生的事故(目的是要确定筛选所要分析的顶上事件)。
③确定事故树的顶上事件。
④调查与顶上事件有关的所有原因事件。
⑤事故树作图。
⑥事故树定性分析。
⑦定量分析。
该码头改扩建项目是在原有码头的地址上进行改扩建,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见“2.4改扩建工程简介”),符合当地的规划,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第1.0.4条:“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的要求。
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东江北干流42km 规划为内河Ⅲ级航道,航道尺度为3.2×60×480m(航深×航宽×弯曲半径)。 东江河源以下主干全线规划为1000吨级航道,本工程建设符合航道规划的要求。
该码头改扩建项目的选址(在原有码头)地段是在水流平顺段、河岸及河床稳定,不在凸岸段,不在分叉河段,非人工运河、湖港、枢纽上下游河段,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第2.2.2条及其他条款的要求。
该改扩建项目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的距离详见“2.5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该改扩建项目建构筑物、堆场和周边环境的建构筑物、居民区的安全防火间距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2.2.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5.2条和第4.5.1条的要求。
(1)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该码头的作业及装卸货物为丙类固体货物,没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强、具有氧化性、毒害性、爆炸性粉尘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在正常情况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极小。
在事故状态下,比如发生中转仓库、堆场火灾时,飘散的火星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如引燃周边空地的树木、杂草,或其他堆放的可燃物等。
熏蒸场地在进行熏蒸作业时,在密封不严的情况下泄漏的毒气、或在完成熏蒸后散毒过程中,散发的有害气体有可能多周边的社会人员造成影响,如吸入较多时造成头晕、甚至中毒或窒息事故。
(1)周边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正常情况下周边环境对该码头的作业及货物堆放的影响也极小,但周边发生火灾事故时,如周边空地的树木、杂草发生火灾,或居民区发生火灾等事故,飘散的火星有可能引燃堆场的杂件货,引发火灾事故。
该改扩建码头的通航条件详细见“2.6工程河段通航条件”。
5.2.3.1通航条件现状分析
(1)通航净高尺度分析
东江北干流规划为内河Ⅲ级航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14)第 5.2.2条的要求,Ⅲ级航道通航净高不应小于10m,Ⅳ级航道通航净高不小于8m。上、下游回旋水域之间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均不满足航道现状等级以及规划等级的要求。
(2)通航净宽尺度分析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第 5.2.2条,内河Ⅲ级航道单向通航孔通航净宽不小于55m,双向通航孔通航净宽不小于110m。
表5.2-1东江北干流现状跨河桥梁的通航技术参数
序号 |
桥梁名称 |
通航孔数 |
通航净高(m) |
净高是否达到要求(10m) |
通航净宽(m) |
净宽是否达到要求(单项55m/双向110m) |
1 |
江龙大桥 |
2 |
7.38 |
否 |
48 |
否 |
2 |
红海大桥 |
1 |
8 |
否 |
117.4 |
是 |
3 |
准高速石龙北桥 |
1 |
6.18 |
否 |
65.4 |
否 |
4 |
新石龙北铁桥 |
1 |
6.1 |
否 |
65.2 |
否 |
5 |
石湾大桥 |
2 |
7.02 |
否 |
65.2/42.3 |
是/否 |
6 |
石龙大桥 |
2 |
6.38 |
否 |
45 |
否 |
注:该数据来源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分析,拟改扩建码头上、下游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均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通航净宽尺度仅红海大桥、石湾大桥右侧通航孔满足要求,其它通航孔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
针对通航条件不满足要求的问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设计了三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解决(详细分析见下节“5.2.3.2采取的措施分析”):①采用防撞墩方案;②采用桥梁防船舶触碰预警系统;③船型和船舶尺度方面,确定实际靠泊的船型,选择在低水位时通过上下游桥梁所在的桥区水域,并采用放倒桅杆的方式以降低船舶过桥时的高度。
通过设计的三个方面的对策措施,基本解决了该改扩建码头的通航条件问题。
(3)船舶回旋水域
①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本工程调头圆设计为椭圆形,长轴取2.5L,短轴取1.5L计算,按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计算,即长轴2.5×49.9=124.75m,取125m;短轴1.5×49.9=74.85m,取75m。
表 5.2-2停泊水域宽度计算表
参数 船舶吨级 |
L |
2.5L |
1.5L |
||
计算值 |
设计取值 |
计算值 |
设计取值 |
||
1000吨级件杂货船 |
49.9 |
124.75 |
125 |
74.85 |
75 |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49.9 |
124.75 |
125 |
74.85 |
75 |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2.3.3条“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的要求,船舶回旋水域设计的布置和尺寸能够满足“1000吨级件杂货船”和“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的掉头作业。
②船舶回旋水域底高程:船舶回旋水域底标高与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一致,取为-4.55m。
③船舶回旋水域位置:由于本工程码头前方水域河宽较窄,且上游距石湾大桥约500米,下游距石龙铁路桥新桥约480米,综合考虑通航安全及海事、航道等主管部门意见,船舶不考虑在码头前方调头。当前码头船舶习惯调头区分别选择在距离码头上游约1300m的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距离码头下游约1500m的较为宽广水域,故本工程考虑分别在上游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下游金桔洲水域设置调头水域。
图5.2-1回旋水域布置示意图
根据河段通航条件分析,上游的金沙湾水域河面较宽,但船舶到上游掉头需经过石湾大桥和石龙东岸大桥弯道处水流流速较大;下游的金桔洲水域附近桥梁较多。拟改扩建码头上、下游回旋水域之间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均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通航净宽尺度仅红海大桥、石湾大桥右侧通航孔满足要求。
关于金沙湾水域和金桔洲水域作为拟改扩建码头的回旋水域,因上、下游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而受到影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此问题设计了三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解决(详细分析见下节“5.2.3.2采取的措施分析”):①采用防撞墩方案;②采用桥梁防船舶触碰预警系统;③船型和船舶尺度方面,确定实际靠泊的船型,选择在低水位时通过上下游桥梁所在的桥区水域,并采用放倒桅杆的方式以降低船舶过桥时的高度。
通过设计的三个方面的对策措施,基本解决了该改扩建码头回旋水域的选址问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回旋水域可以设置在上游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下游金桔洲水域作为调头水域。
5.2.3.2采取的措施分析
(1)批复文件及批复结果
关于通航河道跨河桥梁的通航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3 号)文件的批复(精简内容,详细见附件资料的“粤莞海函[2017]3 号”文件):
中外运石龙码头靠泊1000吨级船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完善石龙铁路桥安全警戒和桥梁防撞设施建设,同步安排码头回旋水域布置,并对码头靠泊船舶实施定船型、限制船舶尺寸等安全保障措施前提下,有条件同意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
该文件同时建议:①建议将铁路桥安全预警和防撞设施纳入码头改扩建工程一并设计建设,消除桥梁通航安全隐患;②码头改扩建工程应同步考虑回旋水域的设置和疏浚,保证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③选取适应环境要求的船型、限制船舶尺度,保证进出港船舶通过桥梁时留有足够的富裕高度。
(2)设计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针对该改扩建工程涉及河道的通航条件限制因素和东莞海事局的批复及建议,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编制了《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修编稿)》(见附件资料),拟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安全措施:
1)船舶通过桥梁航行安全措施
①影响论证结果:桥梁现状及通航保证率根据《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16年11月)的复核及统计,结果如下:
表5.2-3桥梁净空尺度复核情况表
序号 |
桥梁名称 |
通航孔数 |
通航净空尺寸(m) |
建成年份 |
|
净高 |
净宽 |
|
|||
1 |
准高速石龙北桥 |
2 |
7.0 |
65.4 |
1994 |
2 |
新石龙北铁桥 |
2 |
5.0 |
65.9 |
2007 |
3 |
石湾大桥 |
2 |
7.5 |
66.7/43.5 |
1988 |
4 |
石龙大桥 |
2 |
7.0 |
45 |
1993 |
表5.2-4通航保证率统计表(资料系列2009~2015年)
序号 |
桥梁名称 |
桥梁净高要求(m) |
桥梁净高要求(m) |
|||
可通航天数保证率% |
碍航天数(天) |
可通航天数保证率% |
碍航天数(天) |
|
||
1 |
准高速石龙北桥 |
99.9 |
3 |
100 |
0 |
|
2 |
新石龙北铁桥 |
97.8 |
56 |
99.9 |
3 |
|
3 |
石湾大桥 |
99.9 |
3 |
100 |
0 |
|
4 |
石龙大桥 |
99.9 |
3 |
100 |
0 |
|
《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16年11月)收集了沿程水文及本站2009~2015年水文资料,通过对通航水位计算,在个枢纽正常蓄水情况下,按照满足9m通航天数保证率标准进行运营管理,桥梁净高不足的因素对航运影响不明显。
②桥梁的防撞措施:结合新石龙北铁桥、准高速石龙北桥、石湾大桥、石龙大桥现状,桥梁防撞措施常用的的方式有防撞墩和限高架。根据《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16年11月)关于该工程航道段桥梁的防撞方案,采用防撞墩方案如下:防止船舶直接撞击桥墩结构,防撞墩与桥墩分离,独立受力。防撞墩下部采用桩基础,每个独立墩台设5根灌注桩。上部墩台外形为子弹形,尖端朝外。独立防撞墩设置在通航孔主墩来船方向侧。
新石龙北铁桥和准高速石龙北桥:设一个通航孔,为单孔双向通航,拟在距离远桥墩约10m处上下游各设置一个独立防撞墩。
图5.2-2新石龙北铁桥和准高速石龙北桥防撞墩平面布置图
石湾大桥:设2个通航孔,为双孔单向通航,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分别在来船方向设置独立防撞墩,由于下行通航孔右侧桥墩基本设置在岸上,来船方向课考虑不设置防撞墩。
石龙大桥:设2个通航孔,为双孔单向通航,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分别在来船方向设置独立防撞墩,布置方案和石湾大桥一致,共布置4个独立防撞墩。
图5.2-3石湾大桥和石龙大桥防撞墩平面布置图
③桥梁安全预警:根据《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16年11月)关于本工程航道段桥梁的安全预警采用桥梁防船舶触碰预警系统(简称“桥卫士”),该系统有摄像机、激光束机、LED显示屏和警灯等设备组成,具有船舶自动测高功能,对比桥孔通航净高,达到自动预警功能,从而降低船舶触碰桥梁的安全隐患。
2)码头船舶回旋水域安全措施
由于本工程码头前方水域河宽较窄,且上游距石湾大桥约500米,下游距石龙铁路桥新桥约480米,综合考虑通航安全及海事、航道等主管部门意见,船舶不考虑在码头前方调头。当前码头船舶习惯调头区分别选择在距离码头上游约1300m的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距离码头下游约1500m的较为宽广水域,故本工程考虑分别在上游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下游金桔洲水域设置调头水域。
3)船型和船舶尺度方面安全措施
根据《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修编稿)》资料中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进出港船舶的统计表明,实际进出港船舶的船型尺度,目前到港船型最大船长55m,船宽13.26m,吃水3.66m,全高多为11.8~15.6m,且均采用了可放到式桅杆。
本改扩建工程的码头通航设计代表船型为1000吨级干货船和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最大船长49.9m,船宽13.8m,吃水3.6m。
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通航设计代表船型尺度为1000吨级干货船、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和1000吨级自卸砂船。
本改扩建工程设计船型和《东江河源至石龙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16年11月)通航设计代表船型基本匹配。
由于邻近工程上下游桥梁的通航净高较低,进出本港的船舶需限制水面线以上高度,并选择在低水位时通过上下游桥梁所在的桥区水域。根据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进出港船舶的统计表明,实际到码头船舶全高多为11.8~15.6m,且均采用了可放倒式桅杆,使得船舶过桥时高度大大降低。按照现有最大型船舶深5.3m及三层甲板室(层高2.3m)计算,1000吨级的货船倒桅后的空载水线以上高度在8m以内。根据表5.2-4通航保证率统计表(资料系列2009~2015年),桥梁净高要求9m可通航天数保证率达到9.9%,目前靠离泊码头船舶在过石龙铁桥以前通过放下桅杆的方式降低船高,确保安全通过。
(3)设计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结论
1)2017年7月20日,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专家咨询会,经专家讨论后,得出的结论为“《设计回复》回应了东莞海事局函件,提出的安全措施可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事项有关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19 号)文件中的意见为:①原则同意《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专家咨询意见;②中外运石龙码头应确实落实《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专家组意见。
3)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编制了《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的补充说明》,对石龙北铁路桥、石龙南铁路桥的通航净高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结论为东江航道扩能升级和石龙码头改扩建后,靠离石龙码头的船舶将由东江北岸干流航行,基本满足本项目的通航要求。同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已确保项目的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的复函”(粤莞海函[2018]4 号)文件的意见为:①对《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的补充说明》中关于石龙北铁路桥、石龙南铁路桥的桥梁现状描述无意见;②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通航安全意见。
5.2.3.3通航条件分析结论
(1)通航条件现状分析结果:
1)拟改扩建码头上、下游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均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通航净宽尺度仅红海大桥、石湾大桥右侧通航孔满足要求,其它通航孔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
2)金沙湾水域和金桔洲水域作为本码头回旋水域时,拟改扩建码头上、下游回旋水域之间的桥梁通航净高尺度不满足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
(2)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1)采用防撞墩方案、采用桥梁防船舶触碰预警系统。
2)船型和船舶尺度方面,确定实际靠泊的船型,选择在低水位时通过上下游桥梁所在的桥区水域,并采用放倒桅杆的方式以降低船舶过桥时的高度。
3)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回旋水域分别设置在上游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下游金桔洲水域作为调头水域。
(3)通航条件分析结果:
1)东莞海事局、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及参与论证的专家均认为:针对该工程码头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可行,东江航道扩能升级和石龙码头改扩建后,基本满足本项目的通航要求。
2)本评价组通过分析相关资料认为,针对该工程码头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可行,建设单位应在后续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确实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已确保项目的航行安全。
3)同时关于针对该工程码头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本报告也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1)码头、泊位长度
1)泊位长度: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3.1.2条,在同一码头前沿线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 = L + 1.5d
Lb2 = L + d
其中,Lb 1—— 端部泊位长度(m);
Lb 2—— 中间泊位长度(m);
L —— 设计船型长度(m);
d —— 泊位富裕长度(m)。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3.2.1条: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按下表取值:
八艘1000吨级船舶(船型长49.9m)所需要的泊位长度 Lb:
d取值10,则停靠8艘1000DWT级船舶(船型长49.9m)所需要的泊位长度 Lb:
Lb=(L1 +1.5d1)×2+(L1 +d1)×6=8L1+9d1 =8×49.9+9×10=489.2m
表5.3-1泊位长度计算表
设计船型 |
船型长L(m) |
富裕长度d(m) |
Lb(m) |
取值 (m) |
备注 |
1000吨级件杂货船 |
49.9 |
10 |
Lb=(L1 +1.5d1)×2+(L2 +d2)×6=498.2 |
489.2 |
8艘49.9m |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49.9 |
10 |
经计算,Lb=489.2m,泊位长度设计取值为500m。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码头的泊位设计长度为500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3.1.2条的要求,能够满足同时靠泊8艘设计船型的要求。
2)码头长度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3.6条,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相应的码头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和装卸作业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3-2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相应的码头长度
泊位 |
码头长度 |
||
内河驳 |
江海轮 |
||
单个泊位 |
≥0.65L |
L+2d |
|
连续布置多个泊位 |
端部泊位 |
≥0.8L+0.5d |
L+0.5d |
中间泊位 |
L+d |
L+d |
注:L为设计船型长度(m),d为泊位富裕长度(m),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根据上表5.2-2的要求,则码头的设计长度计算值为:
La≥(0.8L+0.5d)×2+(L+d)×6
≥(0.8×49.9+0.5×10)×2+(49.9+10)×6
≥89.84+359.4
≥449.34m
码头长度设计为500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
2006)第3.3.6条的要求。
(2)码头面高程
1)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4.1.1条,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5.3-2确定:
表 5.3-3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
码头受淹损失类别 |
码头设计高水位 |
||||
平原河流、 河网地区 |
山区河流 |
||||
重现期(a) |
斜坡式、 直立式, 重现期 |
分级直立式多年历时保证率(%) |
|||
高水级 |
低水级 |
|
|||
一 |
50 |
20 |
0.5 |
10~30 |
|
二 |
20 |
10 |
1 |
|
|
三 |
10 |
5 |
2 |
|
一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
二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
三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损失较小的码头。
采用二类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则码头前沿设计高程计算如下:
码头前沿设计高程=码头设计高水位+超高值(0.1~0.5m)
=5.36+(0.1~0.5)=5.46~5.86m
2)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第6.3.1条:江河港口主要港区, 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港区的防洪标准按表5.3-4确定:
表5.3-4各等级主要港区的防洪标准
等级 |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 |
山区河流 |
||
Ⅰ |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
100~50 |
50~20 |
Ⅱ |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 |
50~20 |
20~10 |
Ⅲ |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 |
20~10 |
10~5 |
建设作业区后方为博罗石湾镇区,后方陆域平坦,前沿水深条件好。规划以杂件货、 集装箱运输为主, 可用于Ⅱ、Ⅲ级防洪标准,采用50~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码头前沿设计高程=码头设计高水位+超高值(0.1~0.5m)
=5.53+(0.1~0.5)
=5.63m~6.03m
经以上计算,码头面标高取值范围在5.46m~6.03m之间,设计时综合考虑码头建设成本、装卸作业、运营的便利以及水利防洪的影响等多方面的要求。此外,目前港区后方的场地标高为6.0~7.0m,同时,设计考虑到已建45t固定吊机墩台标高为6.6m,现有铁路铁轨标高为6.6~6.7m,综合考虑,码头前沿顶高程设计取值为6.6m。
码头前沿顶高程设计取值6.6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4.2条的要求。
(3)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底标高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应保证营运期内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和装卸作业。 设计水深按下式计算:
Dm=T+Z+ΔZ
D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
Z——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河床底质为土质,取0.3m;
ΔZ——其他富裕深度(m),回淤强度,取0.2m。
经计算,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如下表5.3-5。
表 5.3-5 码头前沿底高程
船舶吨级 |
满载吃水T(m) |
Z (m) |
△Z (m) |
Dm (m) |
设计低水位 |
前沿底标高计算值(m) |
前沿底标高取值(m) |
1000吨级件杂货船 |
3.0 |
0.3 |
0.2 |
3.5 |
-0.45 |
-3.95 |
-3.95 |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3.6 |
0.3 |
0.2 |
4.1 |
-0.45 |
-4.55 |
-4.55 |
本次设计取码头前沿底高程取-4.55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4.4条的要求。
(4)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2.1.1条的规定,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2B,按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计算,2×12.8=25.6,取26m。
表 5.3-6停泊水域宽度计算表
参数 船舶吨级 |
B |
2B |
1000吨级件杂货船 |
12.8 |
25.6 |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12.8 |
25.6 |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设计取值26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3.2.1.1条的要求。
该改扩建工程的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详细见“2.6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货物堆场的安全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可燃物料堆场的放火间距,货物堆场和周边环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本工程码头距离上游距石湾大桥500m,距下游石龙铁路桥新桥480m。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2.2.11条的要求,码头在上游时,码头与桥梁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L;码头在下游时,码头与桥梁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L。
拟改扩建码头与上游石湾大桥的距离大于2L=2×60m=120m,拟改扩建码头与下游石龙北铁桥的距离大于4L=4×60m=240m,均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2.2.11条的要求。
码头内已建有铁路专用线(五股道、总长5400m),线路中心与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应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2.8条的规定,关于铁路专用线线路中心与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工程自有用地通过2座闸口跨过防洪大堤旱闸与港外道路相连,1#闸口、2#闸口分别临近港区东西两端,宽度分别为25m、20m。1#闸口为主闸口,设计4条作业车辆通行通道及1条行政车道;2#闸口设计4条作业车辆通行通道。主干道宽度为20m,位于铁路南侧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与码头之间的区域,并与本工程的1#、2#闸口相连。次干道、 支道宽度分别为12m、9m不等,转弯半径均为15m,与主干道、闸口一起组成本工程环形路网系统。
(1)码头拟设2个道路出入口,且设在不同的方位,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3.4条的要求。
(2)道路主干道宽度分别为25m、20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 4条关于港内主干道宽度“一般港区7~15m”、“集装箱港区15~25m”宽的要求。
(3)支道宽度分别为12m、9m不等,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 4条关于港内主干道宽度“一般港区7~9m”、“集装箱港区7~15m”宽的要求。
(4)转弯半径均为15m,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
2006)第5.3. 4条关于港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行驶单辆汽车15m”的要求,但不符合“行驶拖挂车20m”的要求,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5)道路和建筑物最小安全距离的相关要求、港内道路线路交叉的相关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相关内容的要求,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6)关于道路坡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根据《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的相关要求,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拟改扩建码头的装卸工艺和设备设施详细见“2.10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方案”。
(1)不属于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工艺、设备设施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落后工艺、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5条的要求。
(2)码头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分析
该改扩建工程的工艺简单,主要是装、卸货船和装、卸货车,主要设备为起重设备和机动车辆,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及其他相关的规范,对该项目主要设备的设计情况运用检查表进行检查如下:
表5.4-1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设计情况 |
结论 |
1 |
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为:1000吨级船型的总长为49.9m,总宽为10.5m和12.8m,吃水为2.6~2.6m和2.6~3.0m。 |
《珠江干线下游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559-2015)第3.1条 |
该改扩建工程的1000吨级件杂货船的船型主尺度设计为:总长为49.9m,总宽为12.8m,吃水为2.6~3.0m。 |
符合 |
2 |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为:1000吨级船型的总长为49.9m和56.0m,总宽为12.8m、14.0m和10.8m,吃水为2.2~3.6m、2.8~3.0m和2.8~3.0m。 |
《珠江干线下游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559-2015)第3.3条 |
该改扩建工程的1000吨级件杂货船的船型主尺度设计为:总长为49.9m,总宽为12.8m,吃水为2.2~3.6m。 |
符合 |
3 |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1.6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新增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4 |
装卸船机械选型和配置应适应多种货物装卸作业的要求。当选用起重机时,吊幅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起重量应满足装卸货物重量的要求。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1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新增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5 |
直立连片式码头的装卸船机械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装卸桥、桥式起重机等轨道式起重机。水位差较小、船型不大时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墩柱式码头宜采用固定式起重机。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2条 |
该改扩建工程码头拟采用门座式起重机。 |
符合 |
6 |
码头前沿不宜设铁路装卸线。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6条 |
码头前沿没有设计设铁路装卸线。 |
符合 |
7 |
库场作业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货种、组关形式、货物重量、车型和堆放形式等因素确定,可选用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或流动机械等。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8条 |
库场作业机械的选型选用龙门起重机、流动机械等。 |
符合 |
8 |
集装箱码头装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货运量、船型、水位差、码头型式和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和其他机械。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4.1.1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选用门座起重机。 |
符合 |
9 |
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应根据货运量、集疏运方式、堆场布置、码头型式和工艺布置形式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或其他机械。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4.1.3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 |
符合 |
共检查9项,其中7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相关要求,其它2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设计,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3)熏蒸工艺安全分析
该改扩建码头的熏蒸杀虫委托专业杀虫公司采用MS木材熏蒸杀虫剂进行杀虫,作业过程为密闭状态,相对安全、熏蒸效果显著。
关于木材熏蒸作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设计,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1)计算依据
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10条的规定,泊位年通过能力可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 Pt—一个泊位的年通过能力(t或TEU);
Ps1—与αi 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或TEU);
αi—各货种年装卸量占泊位年装卸总量的百分比(%);
Ty—年营运天数(d),取330d;
G—设计船型的实际装卸量(t)或单船装卸箱量(TEU),件杂货船取850t,集装箱船取100TEU;
tf—该类船舶装卸辅助与技术作业时间之和,取3h;
tz—装卸一艘该类船型所需的纯装卸时间(h);
td—昼夜小时数,三班制取24h;
ts—昼夜泊位非生产时间之和,取4.5h;
r—泊位利用率(%),年泊位利用率为 70%,建设泊位为多用途泊位,杂货船和集装箱船均可停靠装卸;
P —设计船时效率(t/h 或 TEU/h)。
(2)单一货种泊位通过能力计算
表5.4-1单一货种泊位通过能力一览表
参 数 |
参 数 含 义 |
单 位 |
1000DWT多用途泊位 |
|
件杂货 |
集装箱 |
|||
Ty |
年营运天数 |
d |
330 |
330 |
r |
泊位利用率 |
% |
70 |
70 |
G |
设计船型实际载货量/单船装卸箱量 |
T(TEU)/艘 |
850 |
100 |
P |
设计船时效率 |
t/(TEU/h) |
100 |
23.4 |
tz |
装卸一艘船舶所需的时间 |
h |
8.5 |
4.27 |
td |
昼夜小时数 |
h |
24 |
24 |
Σt |
昼夜泊位非生产时间之和 |
h |
4.5 |
4.5 |
tf |
该类船舶装卸辅助与技术作业时间之和 |
h |
3.0 |
3.0 |
Ps |
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 |
万t/年 |
24 |
21.1 |
注: 1teu=10t
(3)通用泊位综合通过能力计算
通用泊位综合通过能力可通过下式计算:
1/Pt=α1/ Ps1+α2/Ps2
表5.4-2 多用途泊位综合年设计通过能力一览表
参数 |
参数含义 |
单位 |
数量 |
α |
各货种年装卸量占泊位年装卸总量 |
% |
件杂货68.6,集装箱31.4 |
Ps |
与α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 |
万吨/年 |
件杂货24;集装箱21.1 |
Pt |
泊位综合通过能力 |
万吨/年 |
45.1(件杂货24;集装箱21.1) |
通过上述计算,一个泊位综合通过能力为45.1万吨/年,故8个多用途泊位通过能力为360.8万吨/年。其中集装箱16.8万TEU/年,件杂货192万吨/年,满足年设计通过能力集装箱15万TEU/年,件杂货180万t/年。
(1)码头结构设计
码头主结构使用年限设计为50年,符合《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第3.1.2.1条的规定。
码头平面采用满堂式布置,码头结构设计采用桩基梁板框架式结构,即上部结构由桩帽、立柱、横梁、纵梁和面板构成;码头桩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桩基通过桩帽、立柱与上部结构相连(详细见“2.9.1水工建筑”),码头结构设计符合《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010)第3.1.3条、3.1.6条的规定。
(2)码头安全等级设计
1)安全等级:
码头建筑安全等级设计为Ⅱ级,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第1.0.8条的规定。
2)抗震设防:
码头建筑抗震设防烈度设计为6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关于广东省东莞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要求。
根据《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第1.0.3条、第3.2.4条的要求,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当采取抗震结构措施。
该改扩建工程的中转仓库为原有建筑物改建,关于建筑物的抗震措施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3)载荷:
建筑物的载荷详细见“2.9.2陆域建构筑物”的“表2.9-2”,该码头的设计载荷为30 kPa,符合《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第5.1.1条“集装箱码头的前沿堆货载荷不小于20~30 kPa”、“件杂货码头不小于20 kPa”的要求。
(3)护岸结构设计
码头上下游拟设护岸,采用密排灌注桩板桩承台结构和斜坡式护岸结构,结合目前码头上下游地形的实际情况及防护措施,该码头拟采用密排灌注桩板桩承台结构和斜坡式护岸结构,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第3.0.5条、第3.0.6条的要求。
关于护岸的其他要求,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1)安全等级
陆域建筑物安全等级设计为Ⅱ级,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第1.0.8条的规定。
(2)抗震设防烈度
陆域建筑抗震设防烈度设计为6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关于广东省东莞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要求。
(3)耐火等级
陆域建筑物详细情况见“2.9.4陆域建构筑物”,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7条的规定。
(4)防火间距
陆域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及其他方面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该改扩建工程的陆域形成、地基处理和堆场铺面的详细情况见“2.9.3”节,下面分别进行分析评价。
5.7.1陆域形成
(1)载荷
建筑物的载荷详细见“2.9.4陆域建构筑物”的“表2.9-3”。
表5.7陆域建构筑物的载荷设计检查表
序号 |
项 目 |
设计载荷(kPa) |
要求载荷(kPa) |
依据规范 |
结论 |
|
1 |
码头长度 |
30 kPa |
集装箱码头:20~30 件杂货码头:20 |
《港口载荷规范》第5.1.1条 |
符合 |
|
2 |
中转场 |
1~3区:50kPa |
集装箱码头:20~30 件杂货码头:30~40 |
《港口载荷规范》第5.1.3条 |
符合 |
|
4区:80 kPa |
|
|||||
5区:30 kPa |
|
|||||
3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 |
1~3区:30 kPa |
20 |
《港口载荷规范》第5.1.1条 |
符合 |
|
4 |
熏蒸场地 |
30kPa |
30~40 |
《港口载荷规范》第5.1.3条 |
符合 |
|
注:《港口载荷规范》是指《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 |
该码头陆域建构筑物的载荷设计部分符合《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第5.1.1条、第5.1.3条、第5.1.7条的要求。
(2)陆域形成
场地现状地面标高高于地基处理交工面标高,本工程不需要回填成陆。符合《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5.1.2条的要求。
(3)地基处理
根据现场地质情况,采取换填1.5m厚中细砂方案,地基土方开挖后,采用40t压路机进行振动碾压,再分层回填中细砂(含泥量小于10%),每层厚度不超过50cm,压实度不小于0.93。符合《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5.2.1条的要求
(4)铺面结构
1)道路结构:由上至下分别为:10cm厚高强砼联锁块面层、3cm厚中粗砂垫砂层、3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级配碎石20cm、地基采用换填 1.5m厚中细砂压实方案。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5.3.9条的规定。联锁块面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5.4.2条不小于8cm的规定。
2)中转场结构:
①码头前沿作业地带:由上至下分别为:45cm厚现浇混凝土面层;25cm厚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基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3.2条不小于15cm的规定;垫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4.3.5条不小于15cm的的规定;混凝土板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4.2条的41~49cm的规定。
②码头前沿作业区、中转场4~ 5区、熏蒸场地、建筑地坪、查验场地的基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3.2条不小于15cm的规定;垫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4.3.5条不小于15cm的的规定;联锁块面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5.4.2条不小于8cm的规定。
③中转场1~ 3区:采用箱脚梁结构,箱脚基础、箱角基础的基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3.2条不小于15cm的规定;垫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4.3.5条不小于15cm的的规定;混凝土板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4.2条的41~49cm的规定。
非箱角基础区域采用联锁块面层,基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6.3.2条不小于15cm的规定;垫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4.3.5条不小于15cm的的规定;联锁块面层厚度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第5.4.2条不小于8cm的规定。
④关于码头前沿作业区、中转场等场地坡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的设计内容,根据《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的相关要求,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该改扩建工程拟采取的安全、附属设施和安全措施详细见“2.12码头及库场安全、附属设施”,运用《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及其他规范的要求,编制了“安全附属设施检查表”对该改扩建工程设计的安全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表5.8安全附属设施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设计情况 |
结论 |
1 |
根据《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设计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设计了部分安全设施(详细见“2.12码头及库场安全、附属设施”),对于没有明确设计的部分安全设施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部分没有明确设计 |
2 |
系船设备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作业产生干扰。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4.1.3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设计系船设备的布置不影响码头作业活动。 |
符合 |
3 |
码头应设置护舷,护舷设置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和维修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5.1.1条 |
该改扩建工程码头前沿拟设置橡胶护舷。 |
符合 |
4 |
根据使用要求,护舷可采用固定式、浮式、转动式或平行移动式护舷护舷按材料可分为橡胶护舷、聚氨酯护舷、木护舷和钢护舷等。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5..1.2条 |
该改扩建工程码头前沿拟设置橡胶护舷。 |
符合 |
橡胶护舷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式护舷的底面与码头结构面紧密接触,螺母满扣拧紧,浮式护舷在靠泊或系泊船舶作用下,应始终处于码头的前沿立面。 2、 充气型橡胶护舷在安装前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3、护舷预埋件宜采用定位板施工。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5.3.8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
6 |
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 护轮槛的高度可取150-300mm,底部宽度可取300m ~400mm。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1条、第8.1.4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7 |
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6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8 |
护轮槛可采用钢板护角,断开端部可采用圆弧形钢板全包防护。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6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9 |
码头前沿应根据需要设置夜间和雾天指示灯,指示灯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10.0.2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10 |
码头上应设置下列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限制载荷标志; 2、非作业车辆停泊标志; 3、集装箱码头行车道标志; 4、接电箱、水上栓井盖识别标志。 5、其他警示标志。 |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10.0.3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11 |
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第9.1条 |
该改扩建工程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装置、安全标准等拟按照《安全标志》GB2894-1996 的规定涂色、标示。 |
符合 |
12 |
港口装卸机械应配备和设置可防突发阵风和台风的防风装置。如制动器、铁鞋、夹轨器、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夹轮器、自锁式装置、锚定装置、抗风拉索(包括钢丝绳、锚链)、防风拉杆等或在实际使用中已被证明是可靠、有效的其他装置。 |
《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T/T90-2008)第5.1.1条 |
该改扩建工程的码头拟设固定的装卸机械,起重机械设置防风系统装置,防风抗台停放位置设置防风系缆墩柱。 |
符合 |
13 |
沿海港口码头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应设置防止倾覆的抗台风装置,如锚定装置或抗风拉索(含防风拉杆)装置,亦可设置其他具有同等功能的新型有效抗台风装置。内河港口可由用户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锚定装置或抗风拉索装置。 |
《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 T/T90-2008)第5.1.3条 |
该改扩建工程的码头拟设固定的装卸机械,起重机械设置防风系统装置,防风抗台停放位置设置防风系缆墩柱。 |
符合 |
14 |
港口、码头和锚地宜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8.7.1条 |
该改扩建工程拟在码头上下游端部设置2座固定灯桩,用于进出港船舶导航。 |
符合 |
15 |
斜梯敞开边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 GB4053.3中的第5.2.2条: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7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2.2条 |
该改扩建工程码头前沿拟设计直梯或斜梯。 其他场所或设备的直梯或斜梯的防护栏设置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 |
《可研》没明确设计 |
用安全检查表对该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共检查了15项,其中8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设计,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1)通信
本工程港区的通信设施有线电话交换系统、宽带网络、海岸电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详细见“2.11.1通信和控制系统”)。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8.1.1条“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工业电视监视和助航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其规模应满足港口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并应能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的要求。
(2)控制系统
本工程控制系统包括变电所自动化系统、 闸口控制管理系统、 集装箱装卸作业管理系统、照明控制系统以及港口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见“2.11.1通信和控制系统”),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8.1.1条“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工业电视监视和助航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其规模应满足港口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并应能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4.10条“集装箱码头应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本工程的“供配电”详细见“2.11.2供配电”,所有用电设备的总容量约为10368.3kW,负荷等级为三级,所有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均设计为380/220V。
(1)电源及供电负荷
1)本工程的电源为“10kV高压电源”,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1.1条“内河港供电电压宜为35kV及其以下”的要求。
2)该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设计为三级,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2.1.3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应为三级符合”的要求。
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作为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水铁联运区,现因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广东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发展的要求而改扩建。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2.1.2条的要求: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应为二级负荷。评价组评价认为该码头的供电负荷应提升为“二级”,关于供电负荷方面应从码头定位的实际出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一步沟通确定供电负荷的级别。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2)电缆敷设
电缆在港区采用穿玻璃钢管排管与直埋相结合的敷设方式,在码头采用管沟与穿管相结合的敷设方式。该码头没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没有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人力管道敷设,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
-2006)第7.2.12~7.2.21条的相关要求。
本工程的防雷与接地详细见“2.11.3防雷与接地”,建筑物拟按第三类防雷设防,接地采用TN-S系统,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二章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8.8.6条“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船舶交通管理的台、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的要求。
(1)给水
本工程的给排水详细见“2.11.4给排水”,在检验场地附近设供水调节站一座,提供港区用水,同时配置200m3不锈钢(SUS304)生活水箱一个,该工程用水量(不包括消防用水)为491m3/日,供水主泵的供水能力为Q=69.5m3/h,供水设施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
(2)排水
本港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管线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污水经收集后纳入油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2条的要求。
本工程的消防设施详细见“2.11.5消防设施”,消防水源为港区消防水池储水经消防泵组加压供给,中转仓库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有有效容积为950m3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一座。设计消防水量见下表:
表5.9设计消防用水量一览表
序号 |
消防用水场所 |
建筑体积V m3) |
室内 |
室外 |
火灾延续时间(Hr) |
一次消防用水量(m3) |
||||
设计流量(L/s) |
要求流量(L/s) |
设计流量(L/s) |
要求流量(L/s) |
设计时间 |
要求时间 |
设计水量 |
要求水量 |
|||
1 |
码头 |
/ |
/ |
/ |
10 |
/ |
2 |
/ |
72 |
/ |
2 |
联检综合办公楼 |
58854 |
15 |
20 |
25 |
40 |
2 |
2 |
288 |
|
3 |
机修车间 |
2417 |
10 |
20 |
15 |
15 |
3 |
3 |
270 |
|
4 |
中转仓库 |
22516 |
15 |
20 |
25 |
35 |
3 |
3 |
432 |
|
注:表中的各“要求”参数均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的规定参数。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该改扩建码头的陆域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有以下不符合要求:
(1)联检综合办公楼: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体积>50000m3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的要求。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规定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体积>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的要求。
(2)机修车间: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0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的“丙类厂房高度<24m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的要求。
(3)中转仓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0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的“丙类仓库高度<24m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的要求。
以上不符合项均在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中转仓库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计算自喷设计秒流量为71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一次自喷用水量为512m3(详细见“2.11.5消防设施”)。
消防用水量最大的建筑物为中转仓库,一次用水量为432+512=944m3,配置的有效容积为950m3的消防水池能够满足一次消防、持续时间2 Hr的消防需求。
各场所及建筑物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2条的要求。
本工程的通风设施详细见“2.11.6通风”,各建筑物均采用自然通风,中转仓库根据堆存货种采用自然通风或设置无动力屋顶涡轮排风机,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条的要求。
本工程的照明设施详细见“2.11.7照明”,本工程码头和堆场照明采用35m升降式高杆灯,配置15×1000W高压钠灯;附建区照明采用8m钢杆路灯,配置250W LED灯;堆场和码头区则利用大型机械自带灯光作为辅助照明。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3.2条“室外大面积场所宜采用高杆或高塔照明装置和高效照明灯具”要求。
关于码头、堆场照明照度方面,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工程的三废及噪声处理详细见“2.11.8三废及噪声处理”。
(1)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管线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污水经收集后纳入油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9.2.2条“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的要求。
(2)废气
废气控制:要求进入本码头作业区的船舶排放限值符合要求,进港汽车排放限值符合要求;装卸机械、 到港船舶和运输机动车应进行定期保养, 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转工况。
环卫工作:加强环卫工作,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减少道路积尘,防止和减少道路二次扬尘。
该码头废气的处理设计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9.3.10条“港区宜设置道路清扫和冲洗设施”的要求。
(3)废渣
在每次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将可回收的洒落物料全部回收后方可进行码头面冲洗等后续工作;港区对生产垃圾中的有用部分加以回收, 无用部分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9.5.2条“船舶垃圾应根据货种、船型和船舶航区的资料确定接收、分检和处理,陆域固体废物应根据港区规模、货种和固体废物性质确定接收处理”、第9.5.4条“固体废物处置宜依托所处城镇现有的处理设施”的要求。
(4)噪声
一般情况下,船舶停靠后不鸣笛,并且船舶靠岸后辅机噪声受码头屏蔽,所以船舶噪声的影响较小。所以该码头对噪声没有专项的治理设计,已在“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分析
6.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已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改扩建工程完成后,在现有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1条的要求。
6.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扩建工程完成投入运营后,在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2条的要求。
6.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拟在改扩建工程完成投入运营后,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在上岗前拟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及新技术、新设备理论培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6条、第27条的要求。
6.4劳动卫生防护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拟在改扩建工程完成投入运营后,拟配置卫生防护隔离服、面罩、安全帽、口罩、耳塞、手套、雨具、消暑降温等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2条的要求。
6.5应急救援体系
(1)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拟在改扩建工程完成投入运营后,拟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经评审后拟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的要求。
(2)应急物资的配备
根据《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拟配备溢油回收设备一批,包括围油栏、收油机、消油剂,以应对泄油事故对水体造成污染。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9.8.2条“码头事故应急设施的设置应与国家和所处区域的事故应急措施计划协调一致,并应依托所处区域的事故应急设施”的要求。
第七章 事故危险性分析
7.1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分析
根据该改扩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类企业,现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编制危险等级划分表,确定其危险程度,分析结果如下表:
表7.1事故危险性分析表
作业岗位 |
危险因素 |
事故发生可能性L |
频繁程度E |
事故后果C |
危险性分值 D=L×E×C |
危险性等级 |
船舶靠离泊作业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淹溺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装卸作业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区)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淹溺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转场(1~5区)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熏蒸场地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查验场地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1~3#变电所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修车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转仓库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坍塌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海关查验棚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起重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污水处理站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淹溺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供水调节站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淹溺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联检综合办公楼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码头区、堆场区道路 |
车辆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通过运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进行了评价。该改扩建工程在作业过程中,“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处于“一般危险”,危险程度较高,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做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内的醒目处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可防止危险因素发展成为事故。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为“可能危险”,危险程度较低,但也应加强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7.2事故树评价法分析
起重作业是该改扩建工程码头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为进一步查找、分析其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本报告采用事故树评价法对起重机作业时吊物挤、撞、打击伤害人体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结果如下。
7.2.1.1编制事故树
7.2.1.2事故树分析
(一)起重机作业时吊物挤、撞、打击伤害的定性分析
1)求最小割(径)集
根据事故树最小割(径)集最多个数的判别方法判定,图1所示事故树最小割集最多有33个,最小径集最多仅有3个。所以从最小径集入手分析较为方便。
该事故树的成功树如下图所示。
T/1= A1/+ A2/+ X/15= B1/ B2/ B3/ B4/+ X/12 X/13 X/14 X/15
= X/1 X/2 X/3 X/4 X/5 X/6 X/7 X/8 X/9 X/10 X/11+ X/12 X/13 X/14
从而得出3个最小径集为:
P1={X/1,X/2,X/3,X/4,X/5,X/6,X/7,X/8,X/9,X/10,X/11}
P2={X/12 ,X/13, X/14}
P3= {X/15}
2)结构重要度分析
(1)因为X/1、 X/2、 X/3、 X/4 、X/5、 X/6 、X/7 、X/8 、X/9 、X/10、X/11同在一个最小径集内:X/12 、X/13、 X/14同在一个最小径集中的事件,所以,ξ8-6判别结构重要度近似方法知:
X/15是单基本事件最小径集中的事件,其结构重要度最大。
ΙΦ(1)=ΙΦ(2)=ΙΦ(3)=ΙΦ(4)=ΙΦ(5)=ΙΦ(6)=ΙΦ(7)=ΙΦ(8)=ΙΦ(9)=ΙΦ(10)=ΙΦ(11)
ΙΦ(12)=ΙΦ(13)=ΙΦ(14)
因此,只要判定ΙΦ(1),ΙΦ(2),ΙΦ(5)的大小即可。
(2)求结构重要度系数:
根据公式(8-13),得到:
ΙΦ(1)=1/211-1=1/210
ΙΦ(12)=1/23-1=1/22=1/4
所以,结构重要顺序为:
ΙΦ(15)>ΙΦ(12)=ΙΦ(13)=ΙΦ(14)>ΙΦ(1)=ΙΦ(2)=ΙΦ(3)=ΙΦ(4)=ΙΦ(5)=ΙΦ(6)=ΙΦ(7)=ΙΦ(8)=ΙΦ(9)=ΙΦ(10)=ΙΦ(11)
(1)从事故树逻辑关系看,有6个逻辑或门,1个逻辑与门,最小割集有33个,最小径集有3个,造成事故的途径很多,而控制事故的途径很少,说明系统危险性很大。
(2)从最小径集来看,首先,只要人躲闪不及(X/15)这个基本事件不发生,就可以保证无挤、撞、打击伤害事故发生。其次,只要在吊物旁工作(X/12)、其他人员通过(X/13)和未离开危险区(X/14)三个基本事件都不发生,也可保证无挤、撞、打击伤害事故发生。由此可知,人躲闪不及是最关键的基本事件,在吊物旁工作、其他人员通过和未离开危险区是较关键的基本事件。
(3)从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来看,人躲闪不及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系数最大,在吊物旁工作,其他人员通过和未离开危险区三个事件的结构重要系数次之。
从上述分析看出,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它明确提示我们:人躲闪不及基本事件对挤、撞、打击伤害顶上事件的发生存在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影响最大;吊物旁工作、其它人员通过和未离开危险区三个基本事件对顶上事件的发生存在比较重要关系,影响较大;其余为一般,影响较小。
根据上述分析,该改扩建工程的码头对此类事故进行控制、采取预防措施时,应首先从对顶上事件影响大的基本事件或包括含数目较少的基本事件的组合着手比较有效。即应首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因人躲闪不及这个基本事件不易控制,所以应控制操作人员尽量在危险区以外,划定作业区,限制无关人员的进入,应尽量避免在吊机旁工作,应控制其它人员不通过危险区,从事起重挂钩的操作人员在吊物起吊前应迅速离开危险区。同时也要控制吊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等。
8.1有害因素分布
该改扩建工程的有害因素见下表(详见“3.5危险有害因素分布”):
表8.1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一览表
作业场所 |
危险、有害因素 |
||
噪声危害 |
粉尘危害 |
高温危害 |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 |
√ |
√ |
√ |
中转场(1~5) |
√ |
√ |
√ |
熏蒸场地 |
√ |
√ |
√ |
查验场地 |
|
|
√ |
1~3#变电所 |
|
|
√ |
机修车间 |
√ |
|
√ |
中转仓库 |
|
√ |
√ |
海关查验棚 |
|
|
√ |
污水处理站 |
√ |
|
√ |
供水调节站 |
√ |
|
√ |
码头区、堆场区道路 |
√ |
√ |
√ |
8.2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分析
该改扩建工程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分析详细见“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人体的危害性分析如下:
(1)噪声危害
作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噪声主要是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有:机动车辆。
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主要是对听觉器官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使人失聪、耳鸣、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还会对人的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产生慢性影响,如发生消化不良、食欲不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心悸、心律不齐、高血压、心肌劳损等。
长时间接触高强度噪声造成的失聪和心血管疾病也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不可逆转给人留下永久性器官功能损害。
(2)高温危害
环境温度过高、湿度大、风速小、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可引起中暑,按发病机理的不同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热射病:人在热环境下,散热途径受阻,体温调节机制失调所致。其临床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升高可达40℃以上,开始时大量出汗,以后出现无汗,并可伴有干热和意识障碍、嗜睡、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热痉挛:由于大量出汗,体内钠、钾过量丢失所致。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肉痉挛,伴有收缩痛。
热衰竭:本病发病机理尚不明确,多数认为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皮肤血流的增加不伴有内脏血管收缩或血容量的相应增加,因此不能足够的代偿,致脑部暂时供血减少而晕厥。先有头昏、头痛、心悸、出汗、恶心、呕吐、皮肤湿冷、面色苍白、血压短暂下降,继而晕厥,体温不高或稍高。
该项目作业区所在地夏季温度较高,气温经常在30℃以上,高温天气时间长,人员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会影响其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别的病变,如中暑。
(3)粉尘危害
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件杂货(粮食、化肥等),装卸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运输车辆在港区行驶扬起的尘土,以及燃油车辆释放出的尾气,被人体吸入,或粉尘飘浮在空气中,作业人员长期在该环境中作业,吸入粉尘,可能会引发职业性病变,造成粉尘危害。
8.3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分析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该改扩建工程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分析如下:
表8.3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分析表
作业岗位 |
危险因素 |
事故发生可能性L |
频繁程度E |
事故后果C |
危险性分值 D=L×E×C |
危险性等级 |
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转场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熏蒸场地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查验场地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1~3#变电所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修车间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转仓库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海关查验棚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污水处理站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供水调节站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码头区、堆场区道路 |
粉尘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通过运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对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价。该改扩建工程在作业过程中,“高温危害”、“噪声危害”、“粉尘危害”的危害程度处于“可能危险”,危害程度较低,企业也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在作业区域内的醒目处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有害因素发展成为职业病。
9.1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该改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详细见“2.12安全措施”):
(1)地面结构采取的安全措施;
(2)码头前沿设置的安全措施;
(3)装卸工艺设计及设备选型的安全措施;
(4)电气安全措施;
(5)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应急照明;
(6)防火安全措施;
(7)装卸船作业安全措施。
9.2建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针对该工程码头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后续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确实落实《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7年7月)中提出的“采用防撞墩方案”、“采用桥梁防船舶触碰预警系统”及“确定实际靠泊的船型,选择在低水位时通过上下游桥梁所在的桥区水域,并采用放倒桅杆的方式以降低船舶过桥时的高度。”的安全措施,已确保项目的航行安全。
(1)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3.6条的要求:港内道路的尽头式道路末端应设置回车场。
(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5条:港内道路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75m。港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拟建港内道路和两边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出入口、是否通行机动车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上述要求,即拟建港内道路距离建筑物无出入口一侧不应小于1.5m,距离建筑物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一侧不应小于3.0m,距离建筑物有出入口且通行流动机械一侧不应小于4.5m,距离建筑物有出入口且通行汽车一侧不应小于6.0m。道路和灯柱(塔、杆)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和货堆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4.2.1条: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宜大于45º。当港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拟建港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宜大于45º。当港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小。
(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4.4条:港内道路相互交叉应按进港道路交叉设计,即“进港道路与其他道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º。”,条件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拟建港内道路相互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º。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2.8条:港口铁路直线地段线路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应符合下表:
港口铁路直线地段线路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专用铁路的铁路中心线和建筑物雨棚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440mm;
铁路中心线和电力照明、通信等杆柱塔边缘不应小于2440mm(杆柱塔位于正线一侧)、3000mm(杆柱塔位于站场最外侧线路的外侧)、3500mm(杆柱塔位于牵出线和梯线的调车人员作业一侧);
铁路中心线和正对线路无出口的房屋和平行于线路外墙的凸出部分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00mm(位于线路有调车人员作业一侧)或3500mm(位于线路有调车人员作业一侧且有困难情况)、3000mm(位于线路无调车人员作业一侧);
铁路中心线和正对线路有出口的房屋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00mm(出口处有平行于线路的防护栅栏)或6000mm(出口处无平行于线路的防护栅栏);
铁路中心线和普通货物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750mm。
(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12.1条:装卸火车的站台面应高出铁路轨顶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取1.74m。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已有铁路专线装卸火车的站台面应高出铁路轨顶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4m。
(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5.3. 4条:港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行驶单辆汽车15m”的为15m,“行驶拖挂车20m”的为15m。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港内行驶拖挂车的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建议: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沟通,根据建设单位的运营要求,调整港内行驶拖挂车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1.6条: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等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1条:装卸船机械选型和配置应适应多种货物装卸作业的要求。当选用起重机时,吊幅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起重量应满足装卸货物重量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选用的门座式起重机吊幅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起重量应满足装卸货物重量的要求。
(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4.2.3条:采用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等轨道式起重机装卸船时,起重机江侧轨道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m,且应考虑人孔布置要求。对靠泊小型船舶的码头其距离可适当减小;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时,其旋转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应保证起重机旋转时不碰撞船体。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选用的门座式起重机装卸船时,起重机江侧轨道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m,且应考虑人孔布置要求。其旋转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应保证起重机旋转时不碰撞船体。
(4)《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第3.2.2条:轨道的实际中心线与安装基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5mm。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新增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轨道的实际中心线与安装基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5mm。
(5)《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第3.2.2条:设备就位前,应对大车行走轨道安装尺寸进行复测,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新增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设备就位前,应对行走轨道安装尺寸进行复测,其允许偏差应符合《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第3.2.2条的表3.2.3的规定。
(6)《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第5.1.3条:起重、吊装用钢丝绳、卡环和专用吊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点。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起重机钢丝绳、卡环和专用吊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点。
(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第9.2.2条:起重机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起重机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同时建议该项目新增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8)《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第9.2.3.1条: 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起重机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第9.2.5条: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挡臂架向后倾翻。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挡臂架向后倾翻。
(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第9.4条:起重机应装设防超载、抗风防滑、防倾翻及连锁保护等安全装置。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起重机应装设防超载、抗风防滑、防倾翻及连锁保护等安全装置。
(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第2.2.5.2条:叉车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叉车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
(12)建设单位应和专业杀虫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分工等情况。
(13)《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SN/T1123-2010)第4.3.3条:室外账外熏蒸应选择无雨,风力小于五级的天气,地面无积水。并使用防风网、防风固定绳等防风措施。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在竣工后运营期间需进行木材熏蒸作业时,应时刻关注天气预报,选择无雨,风力小于五级的天气进行熏蒸作业。熏蒸过程中应使用防风网、防风固定绳等防风措施。
(14)《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SN/T1123-2010)第5.8条:根据货物品种、数量、环境条件、及熏蒸目的要求等,制定帐幕熏蒸方案。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在竣工后运营期间需进行木材熏蒸作业时,应和专业杀虫公司制定帐幕熏蒸方案。
(15)《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SN/T1123-2010)第6.3条:在货堆周围设置警戒标志和警戒线。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在竣工后运营期间需进行木材熏蒸作业时,应在货堆周围设置警戒标志和警戒线。
(1)根据《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第1.0.3条的要求,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当采取抗震结构措施。
设计单位在后续设计中,应设计建筑物应当采取的抗震结构措施。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中转仓库、件杂货仓库通向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②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③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④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中转仓库、件杂货仓库、侯工楼、联检综合办公楼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9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中转仓库、件杂货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如果需要在丙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第5.1.3条:墙体高度大于3m时,在墙顶上根据安全需要可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护栏。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上下游两侧的护岸高度大于3m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护栏。
(6)该项目码头上下游两侧护岸的其他方面,如变形缝、断面尺寸的设计、结构的设计、基础的设计、构造等应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第5章的要求。
(7)《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第5.1.1条:件杂货堆场载荷标准值为30~40 kPa。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件杂货堆场载荷设计值应不小于30kPa。
(8)《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第5.1.3条:集装箱重箱堆场载荷标准值为40~60 kPa,集装箱空箱堆场载荷标准值为20 kPa。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集装箱重箱堆场载荷设计值应不小于40kPa,集装箱空箱堆场载荷设计值应不小于20 kPa。
(9)《港口工程载荷规范》(JTS144-2010)第5.1.7条:件杂货仓库载荷标准值为40~60 kPa。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件杂货仓库载荷设计值应不小于40kPa。
(10)《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5.3.8条:橡胶护舷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固定式护舷的底面与码头结构面紧密接触ꎬ螺母满扣拧紧,浮式护舷在靠泊或系泊船舶作用下,应始终处于码头的前沿立面。
②充气型橡胶护舷在安装前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③护舷预埋件宜采用定位板施工。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拟设置的橡胶护舷安装应满足上述要求。
(11)《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1条: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其断面性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边缘应设置护轮槛。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必要时也可采用活动式,其断面性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如下图)。
(12)《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4条:护轮槛高度可取150~300mm,底部宽度可取300~400mm。
根据上述规定,该工程码头边缘设置的护轮槛高度为150~300mm,底部宽度为300~400mm。
(1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1.6条:护轮槛可采用钢板护角,断开端部可采用圆弧形钢板全包防护。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边缘设置的护轮槛应用钢板护角,断开端部可采用圆弧形钢板全包防护。
(14)《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6.1.7条: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设置的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
(15)《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第8.3.1条: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宜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码头的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
(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距下方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17)《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第6.4.1条:运动传递部分 对运动传递部分,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设备的旋转部件应按有关规定装设防护罩。
(18)《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9.6.3条:港口露天噪声区可采取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和绿化带等控制措施。
该码头北面有居民小区,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噪声控制可采用作业区边缘设置绿化带、隔音屏等措施控制露天噪声区的噪声,以免对周边居民区造成影响。
(19)根据《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的规定,建议港口、码头及库场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设计、设置的安全设施如下:
表9.2-1码头及库场需补充的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建议后续设计、建设中补充 |
1-1-6 |
系船安全设施 |
风暴系船柱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1-7 |
系船环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8 |
快速脱缆钩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9 |
绞缆机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12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系网环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1-15/3-2 |
安全锁定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17 |
安全网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18 |
汽车减速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19 |
缆车保护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0 |
缆车检修系绳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1 |
库场安全设施 |
围墙/栅栏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1-22 |
安全出口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3 |
应急疏散口/应急通道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5 |
车辆等候区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7 |
防撞墩/防撞柱/防撞栏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8 |
护栏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29 |
围栏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45 |
供配电系统安全设施 |
遥信、遥测、遥控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1-46 |
固定遮栏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47 |
绝缘垫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48 |
隔离开关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49 |
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隔板/防护网罩等其他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0 |
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1 |
应急电源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2 |
备用交直流电源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4 |
事故照明/应急照明设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5 |
漏电保护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6 |
隔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7 |
防腐、隔热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8 |
防火隔离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59 |
电缆防水、排水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60 |
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分隔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61 |
防雨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62 |
其他安全设施 |
应急避难车道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1-63 |
氧气检测仪/二氧化碳检测仪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64/2-44/4-9 |
强制通风设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1-66 |
防滑措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表9.2-2港口需补充的消防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建议后续设计、建设中补充 |
1-2-3 |
固定式消防设施 |
国际通岸法兰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2-5 |
移动式消防设施 |
灭火沙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2-6 |
消防水带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2-11 |
其他消防安全设施 |
防火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2-12 |
防火卷帘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2-13 |
疏散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2-14/2-117 |
消防电源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表9.2-3港口需补充的安全标志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建议后续设计、建设中补充 |
1-3-1 |
禁止标志 |
禁止吸烟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2 |
禁止烟火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 |
禁止用水灭火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 |
禁止堆放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 |
禁止启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 |
禁止合闸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8 |
禁止转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 |
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0 |
禁止靠近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1 |
禁止入内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2 |
禁止停留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3 |
禁止通行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4 |
禁止跨越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19 |
禁止拍照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0 |
警告标志 |
注意安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21 |
当心火灾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4 |
当心中毒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5 |
当心触电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6 |
当心电缆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7 |
当心自动启动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8 |
当心机械伤人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29 |
当心落物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0 |
当心吊物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1 |
当心碰头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2 |
当心扎脚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7 |
当心叉车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8 |
当心车辆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39 |
当心火车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40 |
当心坠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41 |
当心落水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44 |
指令标志 |
必须戴防尘口罩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47 |
必须戴安全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48 |
必须系安全带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49 |
必须穿救生衣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0 |
必须穿防护服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1 |
必须戴防护手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2 |
必须穿防护鞋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5 |
必须接地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7 |
提示标志 |
紧急出口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58 |
疏散指示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59 |
临时集合点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0 |
事故报警信号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1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2 |
可动火区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3 |
警示标志 |
限制荷载标志/最大安全负荷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64 |
限速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5 |
限高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6 |
限宽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7 |
非作业车辆停泊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8 |
接电箱井盖识别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69 |
上水栓井盖识别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0 |
熏蒸作业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1 |
护轮坎警示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2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3 |
消防安全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74 |
防火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83 |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标志 |
起重臂下严禁站人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84 |
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0 |
交通标志、标线 |
行车道标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1-3-91 |
分道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2 |
车辆运行路线标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3 |
人行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4 |
引导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5 |
旅客通道紧急出口引导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6 |
停车位标志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1-3-97 |
车辆等候区标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表9.2-4集装箱码头及库场需补充的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建议后续设计、建设中补充 |
4-1/5-1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拖缆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4-2/5-2 |
车档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4-3 |
载人笼/解捆箱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4-4 |
库场安全设施 |
车辆等候区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4-5 |
超限车道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4-6 |
集装箱安检系统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4-7 |
转向设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4-8 |
渡板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表9.2-5件杂货码头及库场需补充的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
类别 |
名称 |
建议后续设计、建设中补充 |
5-1/4-1 |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
拖缆槽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5-2/4-2 |
车档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5-8 |
库场安全设施 |
楞木和楔形木塞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5-9 |
拉钩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
5-10 |
空气置换装置 |
在后续的设计、建设中补充该安全设施。 |
(20)《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4.3.3.1条: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地面坡度宜采用0.5%~1%。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1~3区的地面坡度应设计为0.5%~1%。
(21)《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4.3.3.2条:堆场地面坡度宜采用0.3%~1%。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中转场1~5区、熏蒸场地、查验场地的地面坡度应设计为0.5%~1%。
(22)《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4.3.3.4条:道路和装卸机械通道设置横坡时,坡度不宜超过2%。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道路和装卸机械通道如果设置横坡时坡度不超过2%。
(23)《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第4.3.3.5条:拆装箱库、堆场、道路以外的场地,地面坡度宜采用0.5%~2%。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拆装箱库、堆场、道路以外场地的地面坡度应设计为0.5%~2%。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6条: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设置的950m3的消防水池,应设为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2)《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条: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消防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根据上述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泵设备,所以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5.1.1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②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该改扩建工程的丙类仓库、杂货堆场有阴燃的可能性,同时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建议再仓库内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1)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2.1.2条的要求: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应为二级负荷。
评价组评价认为该码头的供电负荷应提升为“二级”,关于供电负荷方面应从码头定位的实际出发,建议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一步沟通确定供电负荷的级别。
(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的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2006)第3.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③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④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电气装置的金属底座、外壳、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或接零。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的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第7.3.4条:港口主要场所照度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作业场所设置的照明设施的照度应符合上述要求。
(1)《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第10.0.2条:码头前沿应根据需要设置夜间和雾天指示灯,指示灯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前沿应设置夜间和雾天指示灯。
(2)《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第7.0.3条:码头上应设置下列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①限制载荷标志;
②非作业车辆停泊标志;
③集装箱码头行车道标志;
④接电箱、水上栓井盖识别标志。
⑤其他警示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该改扩建工程码头应设置上述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894-2008)的规定,该码头应在丙类仓库、堆场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等禁止标志;在该类场所和岗位设置“当心火灾”的警告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上述要求,该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21条,该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聘用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该改扩建工程投产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该改扩建工程应在各作业场所设置载明其危害特性、急救措施、泄漏处理等内容的“危害告知牌”,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
(5)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评审后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上述要求,该项目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根据上述要求,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上内容。
(8)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①编制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②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③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④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9)建设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3942-2017)的要求:①编制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②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10)《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32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该码头为集装箱和杂货件的多用途码头,不能从事危险货物的作业。如果要需要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开展《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船舶仿真模拟实验》项目研究,试验河段为东江北干流的石龙头金沙湾水域和金桔洲水域之间河段,试验仿真船型为初步设计的1000吨级干货船、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及兼顾船型1000吨级江海直达货,根据模拟仿真结果确定船型、船舶尺度和自然条件的限定范围,试验在各种风况、流场条件下(含最不利情况)靠离泊、回旋调头、过桥航行的安全性,以及码头回旋水域设置的合理性。
设计单位应根据仿真模拟实验的结果设计相关的安全措施及允许通行的船型、船舶尺度,建设方应根据仿真模拟实验的结果和设计单位设计的安全措施(设施)建设相关的安全设施,并严格限制靠离泊的船型符合设计船型,已保证项目竣工后船舶的靠离泊、回旋调头、过桥航行的安全性。
9.3施工期间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1)施工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细则》(交通部[91]交工字609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发布航道通告;
(2)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包括总工期、施工顺序、施工程序、施工进度、各时段现场布置等情况,报当地航道主管部门审批。航道部门根据以上情况,制定施工期通航措施、维护管理计划及编制增设助航标志所需的经费预算,并及时纳入码头建设工程预算。业主应将助航标志委托专业队伍实施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施工前做好安全保证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任何紧急局面时都能将损失和危害降低到最小;
(4)施工期间,应加强航道局、海事局、水上公安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与航运畅通的有关问题;
(5)施工期间,如遇台风影响施工区域时,施工单位应做好防护工作,船舶应遵守相关船舶防台规定,并相应做好防台工作;
(6)码头施工完成后,应对建设范围内的航道水域进行扫床验收,有关资料应交航道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对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江北干流石龙段的北岸-即右岸)的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得出以下的评价结论:
(1)该码头工程装卸货种有集装箱、件杂货(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可燃货物,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
(2)该改扩建工程的工艺、设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
(3)该改扩建工程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火灾、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淹溺、坍塌、中毒和窒息、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
其中“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是需要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和有害因素。
(1)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结果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对该改扩建工程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改扩建工程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安全技术条件安全评价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该改扩建工程进行分析,该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其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及设备设施、水工建筑、陆域建筑、安全防护设施、配套和辅助设施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评价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明确的项目子项议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中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结论
对该单位拟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等进行了分析评价,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4)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该改扩建工程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各作业场所 “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处于“一般危险”,危险程度较高,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较低,危险等级为“可能危险”。
(5)通过事故树评价法对该码头的“起重作业”时吊物挤、撞、打击伤害人体的事故进行分析,该码头对这类事故进行控制、采取预防措施时,应首先从对顶上事件影响大的基本事件或包括含数目较少的基本事件的组合着手比较有效。即应首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吊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等。
(6)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该改扩建工程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各作业场所 “高温危害”、“噪声危害”、“粉尘危害”的危害程度处于“可能危险”,危害程度较低。
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管理方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通过认真落实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该改扩建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1)选址码头区照片
(2)营业执照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石龙) 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俄贸易产业园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 96 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北干流石龙段岸线调整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6] 380 号)
(5)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粤水建管[2017]9 号)
(6) 广东省航道局“广东省航道局关于在东江干流建设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涉及航道通航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航道[2017]70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3 号)
(8)《对<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修编稿)》(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7年7月)
(9)《<东莞海事局关于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意见的函>的设计回复》专家咨询意见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事项有关意见的函”(粤莞海函[2017]19 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的复函”(粤莞海函[2018]4 号)
(12)《关于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通航安全风险的补充说明》(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13)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东发改能评[2017]10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东莞虎门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改扩建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函[2018] 153 号)
(15)地理位置图和四至图(卫星图)
(16)初步设计的码头断面图、水深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17)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复审意见
选址码头区域照片
办公楼
石湾大桥(上游)
新石龙铁路桥(下游)
目前码头状况
目前铁路状况
目前集装箱堆场
目前仓库状况
目前配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