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APJ-(粤)-316
2019年5月30日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人:张保平
技术负责人:张保平
评价项目负责人:程多歧
完成日期:2019年5月30日
(评价机构盖章)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人员
|
姓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号 |
签 字 |
项目负责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8 |
018154 |
|
项目组成员 |
张 勇 |
1800000000301082 |
032804 |
|
曾洁涛 |
1800000000301094 |
033044 |
|
|
报告编制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4 |
018154 |
|
张 勇 |
1800000000301082 |
032804 |
|
|
曾洁涛 |
1800000000301094 |
033044 |
|
|
报告审核人 |
陈靖波 |
1500000000301848 |
026322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 菊 |
1500000000200922 |
027396 |
|
技术负责人 |
张保平 |
0800000000102746 |
005667 |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南一街6-10(双)号201单元自编212房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9447388
传真:(020)89447330
E-mail:gdjtd001@163.com
前 言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广环投增城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2014年5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广州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广环投集团作为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投资主体,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开展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业务,以及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设备制造和销售等。目前,广环投集团承担了广州市(含10区2市)的大型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日处理生活垃圾量已超过1万t/日,为广州市破解“垃圾围城”困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广环投集团在2018年前完成7个焚烧设施、2个填埋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日焚烧垃圾处理能力将达到2.1万t/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项目评价小组,先后多次到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全面分析和预测该项目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使项目运营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此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进行编制。
目 录
3.2生产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9
第四章 评价单元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94
第六章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 129
7.3其他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及建议............................................................................. 135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排查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3)为企业实现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和条件,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主席令[2009]第23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正)
9)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10)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11)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
1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改)
16)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7) 《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14号)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2012年修订)
19)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0)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21)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2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
2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修改)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8号令)
27)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47号令,2010年10月1日施行)
28)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
29) 其它没有列入的法律
1.2.2标准、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1)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3)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1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1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1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2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21)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
22)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23) 《安全色》GB2893-2008
2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
2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26)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2012
27)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28)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
2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3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3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32)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33) 其他未列的标准规范
1.2.3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1)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相关图纸资料、验收资料、检测检验资料、试生产运行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3) 其他资料。
评价范围包括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装置、原辅材料及产品、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
评价范围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主厂房建筑、辅助生产建筑、办公楼。
天然气调压站同时也供其他附近用户的用气,不属于该公司管理,所以不在评价范围内;临时建筑(飞灰储存临时建筑,不在竣工图绘制的范围内)不在评价范围内。
该项目涉及有关厂外运输、职业卫生、环境影响等方面,按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本报告仅依据该项目安全设施目前状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该热力电厂后续改建、扩建、新建及新增设备设施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该单位的委托后,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小组,通过现场勘察和检查,收集有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价。
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的资料等。
(2)现场检查
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工艺、设备、设施特点,辨识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标准、法规,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其安全性,结合现场查看,查找出系统可能存在的隐患。
(3)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在以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该项目存在的实际风险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
(4)编制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汇总前几个阶段所得出的数据和资料,从安全生产管理角度做出评价结论,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与建设单交换意见。
(5)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具体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如下图:
![]() |
图1.4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图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广环投增城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304342720C,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一路9号201房,营业期限为2014年5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广州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属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东塔1401之一。广环投集团作为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投资主体,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开展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业务,以及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设备制造和销售等。
目前,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广州市(含10区2市)的大型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日处理生活垃圾量已超过1万t/日,为广州市破解“垃圾围城”困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前完成7个焚烧设施、2个填埋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日焚烧垃圾处理能力将达到2.1万t/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名称: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建设单位: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选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一路9号。
项目总投资:13.7168亿元。
安全设施投资:2.52亿元。
项目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为:133333.34m2(合计200亩),建构筑占地面积为34233.93m2,总建构筑面积为53685.01m2。项目主体工程包括3×750t/d机械炉排炉、3×63.29t/h余热锅炉、2×2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3套尾气处理系统;土建内容包括综合主厂房、烟囱、上料坡道、洗烟废水处理站、综合水泵房、升压站、宣教中心、门卫室、门卫地磅房及相关配套和辅助工程。
项目建设规模:Ⅰ类垃圾焚烧厂、日处理生活垃圾(焚烧)2000吨、年处理量为73万吨、3条焚烧线(3台焚烧炉、3台余热锅炉),年发电能力2.63×108kWh。
劳动定员:155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管理及技术人员15人,生产班制为三班制,年工作日为365天。
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如下表:
表2.2 设计、监理、施工和评价单位情况一览表
序号 |
负责项目名称 |
负责单位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1 |
设计单位 |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甲级 |
/ |
2 |
安全预评价单位 |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甲级 |
APJ-(国)-074 |
3 |
施工单位 |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壹级 |
|
4 |
设备安装单位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甲级 |
A144037147 |
5 |
监理单位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综合 |
E144001353-8/1 |
2.3.1地理位置
该项目选址位于增城市仙村镇碧潭村西南部(N23°12′36.6″,113°
43′00.7″)。仙村镇位于增城市西南部,距增城区中心15公里。仙村镇东面8公里处为石滩镇,南面6公路处为东莞潢涌村,西面10公里处为新塘镇。
2.3.2周边环境
该项目厂址原为碧潭村采石场,厂区北面围墙外50m处有高压线(110kV西荔甲线和西荔乙线)由东北走向通过,西面为砖厂(广州力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围墙之间距离为45m),北面有一天然气中转站,液化天然气储罐(地上卧式50m3、停用待拆)和升压站的距离为30m;厂外北面垃圾运输车专用车行道在东南方向与荔新路相连;北面120m处正在建设一条高速铁路(名称不详)。东南面距离荔新大道0.8公里,距离济广高速1.5公里,西面距离朱仙路0.7公里,交通便利。
周边环境详见下图及附件四至图。
图2.3 项目周边环境卫星图
表2.3-1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项目建构筑物 |
方位 |
厂外建构筑物 |
实际间距(m) |
要求间距(m) |
依据 |
备注 |
宣教中心 |
东 |
空地 |
/ |
/ |
/ |
/ |
综合主厂房 |
南 |
山丘 |
/ |
/ |
/ |
/ |
污水处理设施(水池) |
西 |
砖厂(广州力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5(围墙之间) |
/ |
/ |
/ |
升压站 |
北 |
天然气中转站液化天然气卧式储罐(50m3)停用待拆 |
30 |
12 |
《建规》第4.3.1条 |
符合 |
注:《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
2.3.3气候条件
增城区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暖夏长,日照时间长。雨量充沛,雨季集中在4~9月。
表2.3-2增城市历年气象特征值
气象参数 |
数值 |
年平均气温 |
23℃ |
最冷月平均气温 |
9.5℃ |
最热月平均气温 |
28.5℃ |
极端最高气温 |
38.2℃ |
极端最低气温 |
-1.9℃ |
年平均日照时数 |
1875.1~1959.9h |
年平均相对湿度 |
77% |
年平均气压 |
0.10122MPa |
冬季平均气压 |
0.10122MPa |
夏季平均气压 |
0.10045MPa |
年平均降雨量 |
1722mm |
日最大降雨量 |
284.9mm |
小时最大降雨量 |
101.1mm |
年主导风向 |
北 |
夏季主导风向 |
东南 |
冬季主导风向 |
北 |
年平均风速 |
1.9m/s |
极大风速 |
35.4m/s |
年平均雷暴日数 |
82.4d |
2.3.4工程地质条件
该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低等级地震多发区, 未有破坏性地震的记录,属于珠江三角洲网河区冲积平原。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情况为:评估区地形地貌复杂程度中等;地层与岩石复杂程度简单;综合评定地质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简单;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中等;评估区人类工程活动强度较强烈,对周边地质环境、水土环境影响中等。综合判定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因此将该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确定为一级。
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该项目所在地区增城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
该项目工程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厂区分为办公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办公区:布置在厂区东面,即为宣教中心。
生产区:布置在厂区的中部,由综合主厂房(包括卸料平台、垃圾池、焚烧间、烟气净化间)、烟囱、上料坡道主控室、汽提间、升压站等组成。
辅助生产区:布置在厂区西面,由沉淀池、工业消防水池、天然气调压站、地磅房、综合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综合调节池、硫酸罐、冷却塔、厌氧池、MBR综合池、综合用房、组合池、火炬、酸罐坑、污水处理站、氨水区、飞灰养护区等设施设备组成。
厂区道路:厂区设置垃圾车出入口和办公出入口两个出入口,垃圾车专用出入口在厂区西北角,厂外向东南通过进场专用通道与荔新路相连。人流出入口设在厂区东北侧;厂区外道路采用9m宽,在主厂房周围设置的环行道路作为厂区主要道路,路面宽度7m。上料坡道紧布置在主厂房背立面,最大坡度为8%,桥面净宽为7.0m、转弯半径为18m。110kV输电线按照25m高压走廊的宽度进行控制;220kV高压线按照36m高压走廊的宽度进行控制。
详细见附件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5.1建、构筑物情况
(1)建、构筑物
表2.5-1建(构)筑物情况一览表
建筑名称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层数 |
高度(m) |
建筑结构 |
耐火等级 |
火灾危险性 |
综合主厂房 |
22168 |
42768 |
5 |
17.6 |
钢筋砼、钢框排架 |
二级 |
丁类 |
烟囱 |
80.84 |
/ |
/ |
30.3 |
钢筋砼 |
/ |
/ |
上料坡道 |
/ |
320 |
/ |
8 |
钢筋砼 |
/ |
/ |
综合水泵房 |
629 |
674 |
1 |
9.45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宣教中心 |
1670 |
4380 |
4 |
16.3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1150 |
1150 |
1 |
9.6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升压站 |
567 |
1134 |
2 |
16.3 |
钢筋砼 |
二级 |
丙类 |
综合用房 |
811 |
1210 |
2 |
9.5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地磅房及地磅 |
6150 |
38.3 |
1 |
4.1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门卫 |
31.39 |
31.39 |
1 |
4.2 |
钢筋砼 |
二级 |
戊类 |
工业消防水池 |
967 |
/ |
/ |
/ |
钢筋砼 |
/ |
/ |
冷却塔 |
1290 |
/ |
/ |
/ |
/ |
二级 |
/ |
氨水区 |
67 |
/ |
/ |
/ |
钢筋砼、钢架 |
/ |
乙类 |
排污降温池 |
80 |
/ |
/ |
/ |
/ |
/ |
/ |
泄水井 |
6 |
/ |
/ |
/ |
/ |
/ |
/ |
飞灰养护区 |
846 |
/ |
/ |
/ |
/ |
/ |
/ |
火炬 |
3 |
/ |
/ |
/ |
/ |
/ |
/ |
厌氧池 |
341 |
/ |
/ |
/ |
/ |
/ |
/ |
MBR综合池 |
1101 |
/ |
/ |
/ |
/ |
/ |
/ |
组合池1 |
115 |
/ |
/ |
/ |
/ |
/ |
/ |
组合池2 |
188 |
/ |
/ |
/ |
/ |
/ |
/ |
组合池3 |
88 |
/ |
/ |
/ |
/ |
/ |
/ |
综合调节池 |
891 |
/ |
/ |
/ |
/ |
/ |
/ |
除臭生物滤池 |
52 |
/ |
/ |
/ |
/ |
/ |
/ |
沉淀池 |
52 |
/ |
/ |
/ |
/ |
/ |
/ |
生物滤池及风机房 |
423 |
193 |
|
|
钢筋砼 |
|
|
天然气调压站 |
443 |
/ |
/ |
/ |
/ |
/ |
甲类 |
注:焚烧炉点火用天然气,天然气调压站同时也供其他附近用户的用气,不属于该公司管理。 |
(2)建筑物防火分区及疏散通道
综合主厂房功能分区包括:汽机间、焚烧间、主控楼、烟气净化间、垃圾池、卸料平台、化水间。
表2.5-2建筑物防火(功能)分区一览表
建筑名称 |
功能分区 |
实际防火分区(m2) |
要求防火分区(m2) |
依据 |
备注 |
综合主厂房 |
汽机间 |
4361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焚烧间(锅炉间) |
3027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主控楼 |
396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烟气净化间 |
9064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垃圾池 |
2064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卸料平台 |
290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化水间(包括化学药剂间、加氨间、控制室及配电房) |
1247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备件间 |
20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检修间 |
20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空压机间 |
35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敏诚办公室(外包公司,包括材料库) |
14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SNCR软水箱间 |
100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升压站 |
一层: |
567 |
4000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二层: |
567 |
4000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综合用房 |
一层: |
605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二层: |
605 |
不限 |
《建规》第3.3.1条 |
符合 |
|
注:《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
2.5.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
表2.5-3主要建筑物防火间距一览表
建(构) 筑物名称 |
相邻建(构)筑物 |
实际间距(m) |
要求间距(m) |
评价依据 |
备注 |
|
综合主厂房(丁类) |
东 |
宣教中心 |
37.5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厂区道路 |
8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西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35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
北 |
厂区道路 |
6.3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综合用房 |
东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10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组合池2、酸罐坑 |
5.5 |
/ |
/ |
/ |
|
西 |
MBR综合池 |
12.19 |
/ |
/ |
/ |
|
北 |
冷却塔 |
9 |
/ |
/ |
/ |
|
天然气调压站 |
东 |
地磅房 |
22.32 |
12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综合水泵房 |
15 |
12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
西 |
沉淀池 |
15 |
/ |
/ |
/ |
|
北 |
围墙 |
8.3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注:《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
2.6.1原辅材料
表2.6-1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名 称 |
火险分类 |
年用量(t/a) |
主要用途 |
最大储存量 |
储存场所 |
使用场所 |
生产原、辅材料 |
||||||
垃圾 |
丙类 |
73×104 |
燃料 |
29000m3 |
垃圾池 |
焚烧间 |
氨水(25%) |
乙类 |
3576 |
烟气净化脱氮 |
5t |
氨水罐区 |
烟气净化 |
氢氧化钠溶液(30%) |
戊类 |
7426 |
烟气处理洗涤液 |
100t |
烟气净化设备NaOH储存系统 |
烟气净化 |
盐酸(30%) |
戊类 |
12 |
化学水处理 |
20 t |
储罐 |
污水处理 |
硫酸(98%) |
戊类 |
18 |
化学水处理 |
20 t |
储罐 |
污水处理 |
生石灰 |
戊类 |
15335 |
除酸剂 |
350t |
烟气净化设备罐仓内 |
烟气净化 |
天然气 |
甲类 |
1000m3/a |
点火及助燃系统 |
/ |
管道 |
焚烧炉 |
压缩空气 |
戊类 |
/ |
工艺和仪表用气 |
/ |
/ |
各设备 |
活性炭 |
丙类 |
640 |
烟气净化吸附剂 |
20t |
烟气净化设备活性炭仓内 |
烟气净化 |
氢氧化钙溶液(85%) |
戊类 |
8976 |
烟气净化吸收剂 |
100t |
储罐 |
烟气净化 |
次氯酸钠 |
戊类 |
1 |
化学水处理 |
0.25 t |
化水间25kg/桶 |
污水处理 |
螯合剂 |
丁类 |
2920 |
飞灰固化处理 |
2 t |
储罐 |
飞灰养护区 |
水泥 |
戊类 |
5256 |
飞灰处理 |
2 t |
飞灰固化间 |
飞灰养护区 |
磷酸三钠溶液 |
戊类 |
6 |
化学水处理 |
2t |
储罐 |
化水间 |
润滑油 |
丙类 |
5t |
汽轮机润滑 |
2t |
临时建筑 |
汽机间 |
变压器油 |
丙类 |
20t |
变压器用油 |
20t |
变压器内 |
升压站 |
化验室用化学品 |
||||||
硫酸 |
戊类 |
500mL×10 |
化验 |
10瓶 |
化验室药剂间 |
化验室 |
氢氟酸 |
戊类 |
500mL×1 |
化验 |
1瓶 |
||
盐酸 |
戊类 |
500mL×15 |
化验 |
15瓶 |
||
氨水 |
乙类 |
500mL×30 |
化验 |
3瓶 |
||
无水乙醇 |
甲类 |
500mL×15 |
化验 |
5瓶 |
||
甲苯 |
甲类 |
500mL×1 |
化验 |
1瓶 |
||
氢氧化钠 |
戊类 |
500mL×5 |
化验 |
5瓶 |
||
氢氧化钾 |
戊类 |
500mL×20 |
化验 |
20瓶 |
||
除臭剂 |
丙类 |
500mL×20 |
除臭剂喷洒装置 |
10瓶 |
2.6.2主要产品
表2.6-2 产品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产品 |
产能 |
1 |
电能 |
年发电能力:2.63×108kWh |
2 |
飞灰 |
3.65万吨 |
2.7.1生产设备
该项目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详见下表:
表2.7-1垃圾焚烧系统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安装场所 |
|
垃圾炉前预处理区(综合主厂房) |
|
|||||
1 |
垃圾车称重设施(地衡) |
80t,微电脑称重系统 |
4 |
台 |
卸料平台 |
|
2 |
垃圾桥式起重机及自称重抓斗 |
起重量16t,抓斗容积:10m3 |
3 |
套 |
垃圾池 |
|
垃圾焚烧区(综合主厂房) |
|
|||||
1 |
垃圾焚烧炉 |
750t/d,往复顺推炉排 |
3 |
台 |
焚烧间 |
|
2 |
余热锅炉 |
63.29t/h ,4.0MPa,400℃ |
3 |
套 |
焚烧间 |
|
3 |
点火及辅助燃烧器 |
500-1700m3/h |
3 |
套 |
焚烧间 |
|
4 |
一次风机 |
离心式,1450r/min,112890m3/h,315kW |
3 |
台 |
焚烧间 |
|
6 |
二次风机 |
离心式,1450r/min,70000m3/h,355kW |
3 |
台 |
焚烧间 |
|
8 |
锅炉给水泵 |
6.4MPa,85t/h |
4 |
台 |
焚烧间 |
|
9 |
吹灰装置 |
/ |
3 |
套 |
焚烧间 |
|
10 |
除渣机 |
/ |
9 |
台 |
焚烧间 |
|
11 |
渗滤液泵 |
50m3/h |
4 |
台 |
焚烧间 |
|
汽轮机发电部分(综合主厂房) |
|
|||||
1 |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包括汽机本体、发电机、励磁系统、旁路系统及相关的辅助与控制系统等) |
QF-25-4/10.5 |
2 |
套 |
汽机间 |
|
电气部分(综合主厂房) |
|
|||||
1 |
主变压器系统 |
SZ10-31500/110 |
2 |
套 |
升压站 |
|
2 |
高压开关柜 |
KYN18C-10 |
22 |
台 |
升压站 |
|
3 |
低压开关柜 |
GCK型 |
77 |
台 |
升压站 |
|
4 |
直流开关柜 |
DC220V |
10 |
台 |
升压站 |
|
5 |
充电机 |
380V~/220V |
3 |
台 |
升压站 |
|
6 |
发电机电气及引出线系统 |
/ |
2 |
套 |
升压站 |
|
7 |
励磁系统 |
/ |
2 |
套 |
升压站 |
|
8 |
大容量高速开关 |
/ |
4 |
套 |
升压站 |
|
9 |
10kV配电装置 |
/ |
1 |
套 |
升压站 |
|
10 |
400V/220V厂用电系统 |
/ |
4 |
套 |
升压站 |
|
11 |
保安电源系统 |
/ |
1 |
套 |
升压站 |
|
12 |
主控及直流系统 |
/ |
1 |
套 |
升压站 |
|
13 |
通信系统 |
/ |
1 |
套 |
升压站 |
|
14 |
五防系统 |
/ |
1 |
套 |
升压站 |
|
15 |
220/380V变送器 |
PWM型 |
2 |
台 |
升压站 |
|
16 |
电池组 |
铅酸,1200Ah |
2 |
组 |
升压站 |
|
控制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1 |
控制系统设备(分散控制系统DCS,DEH或505系统等) |
1 |
套 |
主控楼 |
||
2 |
全厂电视监视系统-含摄像机,监视器,监视柜,硬盘录像机 |
1 |
套 |
主控楼 |
||
3 |
烟气在线系统(CEMS) |
3 |
套 |
主控楼 |
||
4 |
单项控制设备(热工自动化试验设备,模拟屏,热控电源柜,上位机,火灾探测报警控制系统) |
1 |
套 |
主控楼 |
||
5 |
就地仪表(控制调节安全监控装置,含热电偶,差压变送器,过程开关SOR,电动调节阀,锅炉汽包液位计,涡轮流量计,燃气流量计,氧量计等) |
1 |
套 |
主控楼 |
||
表2.7-2 烟气净化系统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 |
安装场所 |
|
||
常用 |
备用 |
合计 |
|
||||
一 |
半干式反应塔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脱酸塔塔体 |
3 |
0 |
3 |
Φ10000,L=13000,δ=10 |
烟气净化间 |
|
2 |
旋转喷雾器 |
3 |
1 |
4 |
F100,Niro |
烟气净化间 |
|
3 |
料斗破桥器 |
3 |
0 |
3 |
ZDQ25 |
烟气净化间 |
|
4 |
破碎机 |
3 |
0 |
3 |
G=3600kg/h,3kW×2 |
烟气净化间 |
|
5 |
活性炭喷嘴 |
3 |
0 |
3 |
DN60,P=5kgf/cm2 |
烟气净化间 |
|
6 |
冷却风机 |
3 |
0 |
3 |
5000Pa(g),<40℃,250kg/h,离心式,0.75kW |
烟气净化间 |
|
7 |
润滑油泵 |
3 |
0 |
3 |
包含在雾化器内 |
烟气净化间 |
|
8 |
烟气分配器 |
3 |
0 |
3 |
DGR2000 |
烟气净化间 |
|
二 |
石灰浆制备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石灰储仓(包含支撑结构及平台) |
2 |
0 |
1 |
类型:角锥型 |
烟气净化间 |
|
有效容积:100m3 |
|||||||
2 |
仓顶除尘器 |
1 |
0 |
1 |
DMC32-II |
烟气净化间 |
|
3 |
振动破桥器 |
2 |
0 |
2 |
DZQ25 |
烟气净化间 |
|
4 |
剂量螺旋输送机 |
1 |
0 |
1 |
G=2t/h |
烟气净化间 |
|
5 |
熟化罐/制浆罐 |
1 |
0 |
1 |
Φ2200×2250,δ=6 |
烟气净化间 |
|
6 |
顶部吹扫器 |
1 |
0 |
1 |
|
烟气净化间 |
|
7 |
稀释罐/储浆罐 |
1 |
0 |
1 |
Φ3300×3200,δ=6 |
烟气净化间 |
|
8 |
混合搅拌器(制浆罐) |
1 |
0 |
1 |
0.8kW/m3 |
烟气净化间 |
|
9 |
混合搅拌器(储浆罐) |
1 |
0 |
1 |
0.35kW/m3 |
烟气净化间 |
|
10 |
石灰浆泵 |
2 |
0 |
2 |
BZ40YG-280A |
烟气净化间 |
|
11 |
称重传感器 |
2 |
0 |
2 |
G=30t |
烟气净化间 |
|
12 |
缓冲水箱 |
1 |
0 |
1 |
Φ2700×3000,δ=6 |
烟气净化间 |
|
三 |
活性炭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1 |
活性炭储仓 |
1 |
0 |
1 |
角锥型灰仓,有效容积:15m3,壁厚4mm |
烟气净化间 |
|
2 |
活性炭圆盘给料机 |
1 |
0 |
1 |
圆盘给料机 15kg/h,0.75kW |
烟气净化间 |
|
3 |
活性炭喷射器 |
3 |
0 |
3 |
|
烟气净化间 |
|
4 |
活性炭喷头 |
3 |
0 |
3 |
|
烟气净化间 |
|
5 |
活性炭喷射风机 |
3 |
1 |
4 |
200Nm3/h,39KPa,1.15kW |
烟气净化间 |
|
6 |
氮气保护系统 |
1 |
0 |
1 |
DN15 |
烟气净化间 |
|
(N2气管、电磁阀) |
|||||||
四 |
布袋除尘器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布袋除尘器 |
3 |
0 |
3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
烟气净化间 |
|
额定处理烟气量:147430Nm3/h, |
|
||||||
入口烟气温度:160℃ |
|
||||||
2 |
布袋除尘器灰斗加热器 |
36 |
0 |
36 |
电加热式 |
烟气净化间 |
|
3 |
布袋除尘器检修电动葫芦 |
3 |
0 |
3 |
形式:电动式 能力:0.5t, N=0.8+0.4kW |
烟气净化间 |
|
五 |
引风机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1 |
引风机 |
3 |
0 |
3 |
类型: 离心风机 能力: 343000m3/h 烟气温度: 150℃ 静压升: 15000Pa 功率:2000kW |
烟气净化间 |
|
六 |
湿法脱酸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湿法排烟再加热器GGH |
3 |
0 |
3 |
换热面积3500m2,低温烟气:60C->143℃, 高温烟气:230C->145℃ |
烟气净化间 |
|
3 |
0 |
3 |
形式:冷却部:喷淋式 减湿部:充填式 |
烟气净化间 |
|
||
额定烟气量:149610Nm3/h |
烟气净化间 |
|
|||||
入口烟气温度:110℃ |
烟气净化间 |
||||||
3 |
3 |
3 |
6 |
形式:离心泵 |
烟气净化间 |
|
|
能力:400m3/h×30m |
烟气净化间 |
|
|||||
功率:55kW |
烟气净化间 |
||||||
4 |
冷却液PH管理槽 |
3 |
0 |
3 |
容积:0.06m3 |
烟气净化间 |
|
5 |
3 |
3 |
6 |
形式:离心泵 |
烟气净化间 |
||
能力:300 m3/h×35m |
烟气净化间 |
||||||
功率:55kW |
|
||||||
6 |
减湿水PH管理槽 |
3 |
0 |
3 |
容积:0.06m3 |
烟气净化间 |
|
7 |
洗烟排水槽 |
3 |
0 |
3 |
容积:30m3 |
烟气净化间 |
|
8 |
减湿水槽 |
3 |
0 |
3 |
容积:30m3 |
烟气净化间 |
|
9 |
0 |
强制空冷式冷却塔 |
烟气净化间 |
|
|||
减湿水量:300m3/h |
烟气净化间 |
|
|||||
入口温度:55℃ |
烟气净化间 |
|
|||||
出口温度:35℃ |
烟气净化间 |
|
|||||
功率:2×37kW |
烟气净化间 |
|
|||||
10 |
3 |
0 |
3 |
板式换热器 |
烟气净化间 |
|
|
排水量:11m3 |
烟气净化间 |
|
|||||
排水入口温度:75℃ |
烟气净化间 |
|
|||||
排水出口温度:40℃ |
烟气净化间 |
|
|||||
冷却水入口温度:32℃ |
烟气净化间 |
|
|||||
冷却水出口温度:37℃ |
烟气净化间 |
|
|||||
11 |
3 |
0 |
3 |
形式:离心风机 |
烟气净化间 |
|
|
能力:45Nm3/h×0.5KPa |
烟气净化间 |
|
|||||
功率:0.4kW |
烟气净化间 |
||||||
12 |
紧急注入用高架箱 |
3 |
0 |
3 |
容积:3m3 |
烟气净化间 |
|
13 |
3 |
3 |
6 |
形式:离心泵 |
烟气净化间 |
|
|
功率:3.7kW |
烟气净化间 |
|
|||||
能力:10m3/h×20m |
烟气净化间 |
||||||
14 |
3 |
3 |
6 |
形式:离心泵 |
烟气净化间 |
|
|
功率:5.5kW |
烟气净化间 |
|
|||||
能力:11m3/h×30m |
烟气净化间 |
|
|||||
15 |
液体鳌合剂储槽 |
1 |
0 |
1 |
容积:2m3 |
烟气净化间 |
|
16 |
液体鳌合剂输送泵 |
1 |
0 |
1 |
能力:2 m3/h×10m |
烟气净化间 |
|
17 |
液体鳌合剂稀释槽 |
2 |
0 |
2 |
容积:0.1m3 |
烟气净化间 |
|
18 19 |
3 |
3 |
6 |
形式:隔膜泵 |
烟气净化间 |
|
|
能力:20L/h×20m |
烟气净化间 |
|
|||||
20 |
NaOH储槽 |
1 |
0 |
1 |
NaOH浓度:30% |
烟气净化间 |
|
容积:100m3 |
烟气净化间 |
|
|||||
21 |
NaOH输送泵 |
1 |
1 |
2 |
能力:8m3/h×10m |
烟气净化间 |
|
21 |
NaOH中间储槽 |
2 |
0 |
2 |
容积:2m3 |
烟气净化间 |
|
22 |
NaOH供给泵 |
3 |
1 |
4 |
能力:1080L/h×25m |
烟气净化间 |
|
23 |
洗烟设备密封风机 |
3 |
0 |
3 |
能力:45Nm3/h×1KPa,3.7kW |
烟气净化间 |
|
24 |
液体分离器 |
3 |
0 |
3 |
能力:15m3/h |
烟气净化间 |
|
25 |
湿法脱酸塔密封风机 |
3 |
0 |
2 |
能力:3000Nm3/h×1.5KPa,3.7kW |
烟气净化间 |
|
26 |
喷嘴密封风机 |
3 |
0 |
3 |
能力:1560Nm3/h×3.3KPa,3.7kW |
烟气净化间 |
|
七 |
氨水储存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氨水储存罐 |
1 |
1 |
0 |
圆筒立式罐、容量30 m3 直径 3.1 m,高度 4.4 m |
烟气净化间 |
|
2 |
密封罐 |
1 |
1 |
0 |
圆筒立式、容量 0.5 m3 |
烟气净化间 |
|
八 |
SCR脱硝系统(综合主厂房) |
|
|
||||
1 |
蒸汽式烟气再加热器 |
3 |
3 |
0 |
烟气流量 :135700 Nm3/h;入口温度 :260degC;出口温度 :330degC裸管 |
烟气净化间 |
|
2 |
催化剂反应塔 |
3 |
3 |
0 |
形式:方形处理烟气量:135700N m3/h烟气温度:230℃ |
烟气净化间 |
|
3 |
催化剂 |
3 |
3 |
0 |
形式:蜂窝形,处理烟气量:135700m3N/h;烟气温度:230℃,催化剂量:约17m3 |
烟气净化间 |
|
4 |
SCR用氨水供应泵 |
4 |
3 |
1 |
膜式泵能力0.53 L/min×40mH |
烟气净化间 |
|
5 |
氨气稀释空气送风机 |
3 |
3 |
6 |
单侧吸入涡轮风机1630Nm3/h×2.0 kPa |
烟气净化间 |
|
6 |
氨气稀释空气加热器 |
3 |
3 |
6 |
形式:鳍片管交换热量 :287MJ/h |
烟气净化间 |
|
7 |
氨水气化装置 |
3 |
3 |
6 |
稀释空气:1360Nm3/h,氨水(20%) : 24.1kg/h |
烟气净化间 |
|
表2.7-3 给排水处理系统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工作 |
备用 |
总数 |
||||
一 |
冷却塔 |
|
|
|
|
|
1 |
冷却塔 |
nh-4700机力通风冷却塔;单台功率185kW/90 kW |
台 |
3 |
1 |
4 |
2 |
循环水水质稳定剂加药系统 |
/ |
套 |
1 |
0 |
1 |
3 |
旁流水处理器 |
/ |
套 |
1 |
0 |
1 |
二 |
综合主厂房 |
|
|
|
|
|
1 |
消防炮增压泵 |
XBD12/70G-DL-4;Q=60L/S;H=120M |
台 |
1 |
1 |
2 |
2 |
消防炮 |
/ |
台 |
3 |
0 |
3 |
三 |
生产用水净化处理系统 |
|
|
|
|
|
1 |
全自动一体化净水器 |
1300t/d |
套 |
1 |
0 |
1 |
四 |
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 |
|
|
|
1 |
|
1 |
生活污水均衡池 |
/ |
套 |
1 |
0 |
1 |
2 |
潜水搅拌器 |
/ |
台 |
2 |
0 |
2 |
3 |
接触氧化池 |
/ |
套 |
1 |
0 |
1 |
4 |
曝气装置 |
/ |
台 |
2 |
0 |
2 |
五 |
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 |
|
|
|
|
|
(一) |
综合调节池 |
|
|
|
|
|
1 |
潜水搅拌器 |
/ |
台 |
2 |
0 |
2 |
2 |
初沉池排泥泵 |
/ |
台 |
1 |
0 |
1 |
3 |
厌氧罐供料泵 |
/ |
台 |
1 |
1 |
2 |
4 |
NaOH加药装置 |
/ |
台 |
1 |
1 |
2 |
5 |
盐酸储罐 |
20m3 |
台 |
1 |
/ |
1 |
6 |
硫酸储罐 |
20m3 |
台 |
1 |
/ |
1 |
(二) |
厌氧反应器系统 |
|
套 |
|
|
|
1 |
厌氧循环泵 |
/ |
台 |
1 |
1 |
2 |
2 |
管式换热器 |
/ |
台 |
1 |
0 |
1 |
3 |
厌氧反应器 |
/ |
套 |
1 |
0 |
1 |
(三) |
MBR系统(MBR综合池) |
|
|
|
|
|
1 |
一级反硝化池潜水搅拌器 |
/ |
台 |
2 |
0 |
2 |
2 |
一级硝化池射流泵 |
/ |
台 |
2 |
0 |
2 |
3 |
一级硝化池射流器 |
/ |
套 |
2 |
0 |
2 |
4 |
二级反硝化池潜水搅拌器 |
/ |
台 |
2 |
0 |
2 |
6 |
二级硝化池射流器 |
/ |
套 |
1 |
0 |
1 |
7 |
罗茨鼓风机 |
/ |
台 |
2 |
1 |
3 |
8 |
板式换热器 |
/ |
台 |
1 |
0 |
1 |
9 |
冷却塔 |
/ |
台 |
1 |
0 |
1 |
10 |
管式过滤器 |
/ |
台 |
2 |
0 |
2 |
(四) |
反渗透系统 |
套 |
1 |
1 |
2 |
|
五 |
剩余污泥脱水系统 |
|||||
1 |
离心机 |
/ |
台 |
1 |
0 |
1 |
2 |
絮凝剂制备装置 |
/ |
套 |
1 |
0 |
1 |
七 |
沼气预处理系统 |
|||||
1 |
沼气储存装置 |
/ |
套 |
1 |
0 |
1 |
2 |
预处理系统 |
/ |
套 |
1 |
0 |
1 |
3 |
燃烧火炬 |
/ |
套 |
1 |
0 |
1 |
八 |
除臭系统 |
|
|
|
|
|
1 |
除臭风机 |
/ |
套 |
1 |
0 |
1 |
2 |
生物滤池除臭系统 |
/ |
套 |
1 |
0 |
1 |
表2.7-4 特种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安装(使用)场所 |
1 |
炉排炉余热锅炉 |
63.29t/h,4.0MPa,400℃ |
3 |
综合主厂房 |
2 |
桥式起重机 |
/ |
3 |
垃圾池 |
3 |
桥式起重机 |
25 t |
1 |
汽机间 |
4 |
电动葫芦 |
5t |
1 |
综合水泵房 |
5 |
压力管道 |
余热锅炉、蒸汽轮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及天然气输送管道。 |
/ |
综合主厂房 |
6 |
厂内机动车辆 |
/ |
若干 |
厂区 |
7 |
电梯 |
/ |
|
综合主厂房 |
8 |
压力容器、气瓶 |
维修用 |
若干 |
综合主厂房 |
2.7.2总工艺流程及控制系统
(1)总工艺流程
该项目垃圾由专用车辆运送到厂区垃圾接收系统入口,经称量后首先进入垃圾储存坑。经检视合格后进入垃圾池,要用行车抓斗(吊车)进行不停的撒布和翻混,使垃圾进行均质化。储坑中经过均质化处理的垃圾,按负荷量的要求送入炉排焚烧炉焚烧。
垃圾储坑产生的渗滤液经专用的收集管道送至污水综合处理站初沉池,在进入初沉池的管道上安装水力筛网以去除较大的颗粒的漂浮物。初沉池出水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分成两个功能区,分别对水质和水量进行调节。调节池具有预发酵、预曝气的功能,通过发酵作用降低部分进水有机物浓度。经过均质均量的废水,通过厌氧反应器供料泵泵送至高效UASB厌氧反应器,在UASB厌氧反应器中利用厌氧生物将高浓度有机废水最终转化为沼气排放,废水中绝大部分有机物被降解。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主厂房冲洗地面废水、厂内垃圾运输道路和引桥冲洗废水及其配套收集的初期雨水。湿法烟气处理废水系统处理湿法脱酸洗烟废水。
焚烧炉燃烧空气则由鼓风机从垃圾储坑上部抽引过来,以一次风的形式分级送入炉膛。二次风从锅炉间厂房顶部及垃圾池上部抽取。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垃圾在炉排上经干燥、燃烧、燃烬三个阶段,完成焚烧过程。燃料焚烧产生的热量通过锅炉受热面吸收,并经过热器后产生中温中压过热蒸汽(400℃、4.0MPa)供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余热锅炉省煤器出口出来的烟气从脱酸塔的顶部侧面入口烟道进入,与布置在塔顶的旋转喷雾器喷出的石灰浆雾滴充分接触,中和脱除烟气中大部分的SO2、HCl等酸性气体。含有粉尘及活性炭的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去除烟气中的粉尘及吸附了二噁英和重金属的活性炭。经过除尘后的高温烟气通过GGH湿法排烟再加热器与低温烟气进行热交换后,通过SCR脱硝去除烟气中大量的的氮氧化物,使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全部降低到该项目设计标准允许的数值以下后,经由集束式烟囱排放到大气中去。
全厂3台焚烧锅炉所生产的过热蒸汽,除部分自用或消耗外,其余过热蒸汽通过蒸汽母管送到由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所组成的热力系统发电。所生产的电力,除该厂(含办公、生活用电)自用外,其余全部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沙窖站。
图2.7-1总工艺流程图
(2)控制系统
该项目生产过程监测控制以分散控制、集中监视的集散型控制系统(DCS)为核心,以PLC控制系统为辅助控制方式,对全厂实现集中统一协调的监控。
中央控制室:设中央控制室,对三条垃圾焚烧线、两台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热力系统采用一套DCS进行集中监视和控制。中控室内以LED显示屏和控制按钮作为主要控制设施,实现炉、机、电统一的监视和控制。在引风机和烟囱之间的水平烟道上安装在线的连续监测仪表,用于测定烟气中有害物的排放浓度,每条焚烧作业线一套,共3套。测定的参数有:烟气量、烟温、CO、O2 含量、烟尘、SO2、NOx、HCl等。测定的数据实时在线输送到中央控制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厂外排放指标公示牌。
辅助车间控制室:设垃圾吊车控制室、交直流控制房、渣吊控制室、化水控制室、渗沥液处理站中控室,由值班员在控制室进行监视和控制。
设置监控闭路电视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并带有大容量存储器。监控地点包括:地磅处、办公楼入口、卸料平台、垃圾坑、进料斗、锅筒、炉膛内部、烟囱、污水处理车间、底部灰仓、飞灰固化储存仓等。
2.7.3垃圾储运及辅助系统
垃圾收贮系统主要功能为计量、收集及暂时贮存垃圾。主要包括下列设备设施:地衡、垃圾倾卸门、垃圾池。
(1)地衡
在物流入口大门后设置地衡房及地衡,设4套80t电子汽车衡。地衡所用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网络彼此联结,并与厂内主控计算机联网,所记录数据不能修改。
(2)垃圾卸料平台与倾卸门
垃圾车经高架栈桥驶入综合主厂房的卸料平台,设16个倾卸门,为液压式控制。垃圾运输车到达时,由吊车控制室打开指定的卸料门。
(3)垃圾池
垃圾池的功能主要用来暂时储存运载至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的垃圾。垃圾仓上方靠焚烧炉一侧设有一次风机吸风口,抽吸垃圾池内臭气作为焚烧炉燃烧空气,并使垃圾仓呈负压状态,防止臭味和甲烷气体的积聚和溢出。贮存坑底部为倾斜设计,并设置污水管道收集系统,以收集渗出的污水排入渗沥水坑。
(4)垃圾进料
垃圾池上方设3台垃圾吊车供3台焚烧炉加料,吊车架上设置一套称量装置,它具有自动去皮、计量、预报警、超载保护的功能,并能在吊车控制室显示统计记录投料的各种参数。
2.7.4垃圾焚烧炉系统
(1)焚烧炉
垃圾由垃圾吊车从垃圾池吊入料斗后进入落料槽,使用液压式推料器按设定的速度将垃圾推入炉内。垃圾经过干燥、燃烧和燃烬段,实现完全燃烧,使炉渣中的残留可燃物控制在炉渣热灼减率≤3%,炉渣通过出渣设备,最后送至灰渣池。
(2)辅助燃烧系统
辅助燃烧系统包括点火和辅助燃烧设施,设天然气调压站一座,采用管道天然气,各焚烧炉设置均设1套点火燃烧器,由中控室控制。DCS和就地均可对燃烧器进行点火、停止和紧急停止的操作,可在DCS上监视风机的运行状态和燃烧器的点火状况。炉膛烟气温度降低至850℃时应投入辅助燃烧器运行。辅助燃烧系统设就地MCC、控制柜和介质调整装置,并提供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2.7.5热力系统
(1)余热锅炉
每台焚烧炉均配置1台卧式余热锅炉,为单锅筒自然循环式锅炉,由3个垂直膜式水冷壁通道和1个水平烟道和1个竖直通道组成,第四通道布置有蒸发管束,在水平布置的第四通道中依次布置了一级蒸发器,二级过热器、三级过热器、一级过热器、二级蒸发器,尾部烟道布置了省煤器(四级)。高温烟气经第一、二、三通道冷却和沉降后进入第四通道,再经尾部烟道后到烟气净化系统。
为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第一烟道上还设置有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炉内脱氮系统的接口,并预留垃圾渗沥水浓缩液回喷装置的预留接口。
焚烧炉出来的850℃烟气,首先经过焚烧炉上部的余热锅炉的第一、第二、第三烟道,在这里烟气中的部分热量被水冷壁管吸收,烟气温度降到650℃以下。然后烟气进入对流区,依次冲刷蒸发器、过热器、蒸发器、省煤器,烟气中大部分的热量在这里被吸收,然后排至烟气净化系统,排烟温度为190℃(清洁状态)至220℃(脏污状态)。
锅炉给水经除氧器由给水泵送来,经省煤器预热后送至汽包,然后经水冷壁和蒸发器加热,产生出汽水混合物返回汽包。饱和蒸汽在汽包内被分离出来,经过过热器进一步加热,最后产生出过热蒸汽送往汽轮机。在1级过热器与2级过热器之间,2级过热器与3级过热器之间,设有喷水减温器,用减温水来调节蒸汽出口温度本余热锅炉蒸汽的参数为4.0MPa,400℃。在单台锅炉中垃圾燃烧产生主蒸汽约63.29t/h。
(2)引风排烟系统
每台焚烧炉在烟囱之前设置1个引风机,采用每台焚烧炉烟囱汇合成单烟囱的排放方式,单根烟囱出口内径2.4m,烟囱高130m,排烟温度约140℃。焚烧炉—余热锅炉、反应塔、半干法脱酸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湿式脱酸)、GGH加热器、蒸汽加热、SCR反应器均为负压运行。
(3)汽轮机组及热力管道
汽轮机采用中温中压单缸凝汽式汽轮机,设有四级非调整抽汽,数字电液式调节保安系统。垃圾焚烧锅炉产生的过热蒸汽参数为4.0MPa、400℃。考虑到由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蒸汽入口间管路上的温度、压力损失,汽机进汽压力为3.82MPa,进汽温度为390℃。
热力管道系统汽轮机设有四级非调整抽汽,分别向空气预热器、除氧器、低压加热器II、低压加热器I等供汽。汽机排汽进入冷凝器被冷却为凝结水,蒸汽冷凝系统采用水冷系统,凝结水由凝结水泵送入除氧器。凝汽器设有低水位保护装置,自动调节并维持凝汽器热水井的正常水位。
2.7.6电力系统
设两台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为25MW,并配套相应发电机组,发电机出口电压为10.5kV。经计算两台汽轮发电机组每小时在MCR的发电功率总共为35460kW,按每台机组年8000h计,考虑发电效率损耗,年发电量约为2.63 ×108kWh。
发电机采用强制空气冷却系统。在主厂房内设变电所一座,设高压配电房、变压器和低压配电室、交直流控制房及蓄电池室,分别设置4台容量为4000kVA户内干式变压器(三用一备)、10.5kV高压配电柜、0.38kV 低压配电柜、直流和逆变装置。10.5kV电压经变压后,以400/220V 低压向厂内用电设备供电。
该项目总装机容量45MW,所产电力在变配电中心进行平衡,除厂内自用电外,其余上网外供。
2.7.7烟气净化系统
该项目采用“SNCR+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湿式洗涤塔+SCR”的组合式烟气净化工艺。
(1)SNCR脱氮
在垃圾焚烧炉膛温度850-1050℃之间喷入25%氨水作为还原剂,与NOX进行反应并使其还原为N2和H2O,脱除NOX。
反应过程为:4NH3 + 4NO +O2=4N2 + 6H2O
(2)石灰浆制备系统
为了达到本工程设定的处理排放标准,设置了半干法除酸系统,除酸药剂采用石灰浆,由消石灰粉末(Ca(OH)2)制备而成。石灰浆液储存制备设两条流程线,正常工况只需要一条线工作,互为备用。
石灰粉储存在石灰粉仓(金属罐仓),一般储存3天以上所需量。在石灰粉仓的锥底用卸料机将石灰粉仓内的石灰粉可控放出落入其下的螺旋输送机,在石灰粉仓锥型仓壁上布置一定数量的振打器,振打仓壁,促进仓内干粉向下运动。螺旋卸料机下的螺旋密闭式输送机将干粉输送到石灰浆液制备罐,在罐内搅拌成石灰浆液,在石灰浆液制备罐的下一级设一个石灰浆液计量罐,计量罐出来后经一个振动过滤器进入石灰浆液缓冲罐,与泵配合将石灰浆液连续输送到雾化器。
(3)半干法脱酸
余热锅炉出口温度为190~220℃的烟气自顶部导入喷雾塔,与塔顶旋转喷雾器喷出的石灰浆雾滴充分接触,反应生成粉末状钙盐,达到降温和脱出烟气重酸性气体的目的。
(4)活性炭喷射吸附
活性炭储存及喷射系统包括:活性炭仓、活性炭起吊装置、气力输送分配器、喷射风机、喷射管路及控制系统等系统。活性炭储存在活性炭储仓中,通过仓底出口进入螺旋给料机,再通过活性炭给料机与活性炭注入风机输送到烟道中,以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活性炭仓的容量满足3条烟气净化线正常运行7天的活性炭用量。
(5)袋式除尘
袋式除尘系统由脉冲袋式除尘器本体、喷吹清灰系统、热风循环系统、布袋泄露检漏系统、预喷涂装置和电气控制装置等组成。吹灰用压缩空气的压力为0.25~0.35MPa。
袋式除尘器启动前由热风循环系统对袋式除尘器进行预热至130℃以上,含尘烟气经烟道系统先进入除尘器的中间阶梯式进气总管中,并通过进气总管中导流装置以及若干室支管和各室灰斗均流板均匀地进入到除尘器各过滤室中,烟气中较粗重尘粒在自重和导流板撞击下沉降至灰斗内。而较细烟气粉尘被吸附在滤袋的外表面上,当阻力达到设定值时,喷吹管开始喷吹,使吸附在滤袋外表面的粉尘与滤袋分离,掉落灰口中。当灰斗中的粉尘达到料位上限值时,由除尘器下部配套的输送装置(一般为气力输送设备)排出。处理后的洁净烟气进入上部的干净室内,并汇入出气总管,排出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清灰控制由除尘器PLC自动控制并进DCS系统,同时在每个过滤室各有一套数控程序自动或手动运行的脉冲喷吹机构,当积附在滤袋表面的粉尘运行阻力上升到设定值时,PLC可以根据设定要求(压差控制、时间控制、手动控制)对滤袋清灰。
(6)湿式洗涤塔脱酸
湿式洗涤塔脱酸系统由湿式洗涤塔、循环水(液)喷射系统、循环冷却水(液)系统、NaOH储存与制备系统等组成。烟气首先进入冷却部,通过从上方烟气中喷入冷却液,把烟气温度冷却到60~70℃,同时,冷却液吸收烟气中的HCl和SO2等酸性气体。之后,通过冷却部的烟气被引入吸收减湿部。在吸收减湿部中,吸收液(含1%~2%NaOH溶液)经雾化器雾化从吸收减湿部上方向烟气中喷入,并均匀地经过填充层与烟气充分接触反应,进一步去除HCl和SO2等酸性气体。反应后的吸收液从吸收减湿部下部排入减湿水槽。
吸收减湿液在达到10%盐浓度之前循环使用,一旦达到10%盐浓度须排出部分吸收液,并补充新的NaOH溶液。洗烟废水产生量约252m3/d。
(7)烟气加热
将本烟气净化系统SCR出口的烟气送回设置在蒸汽加热器前GGH加热器,利用SCR出口的烟气余热将湿式洗涤塔出口的烟气加热后,经GGH换热器的烟气温度降至排烟温130℃经引风机排放大气。
(8)SCR脱氮
烟气通过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湿式洗涤脱酸并加热到300℃~400℃之后进入SCR脱氮系统,在高温催化脱氮反应器内,与喷入的稀释氨水(脱硝剂)混合,在催化剂(五氧化二钒)的作用下NOX还原为氮气和水汽,NOX去除效率可达到80%以上,主要反应式:
4NO+4NH3+O2=4N2+6H2O
2NO2+4NH3+O2=3N2+6H2O
6NO+4NH3=5N2+6H2O
6 NO2+8NH3=7N2+12H2O
经SCR反应器脱氮后的烟气通过GGH降温后,在引风机作用下通过烟囱排入大气。烟气净化工艺流程见下图:
图2.7-2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图
2.7.8灰渣处理系统
(1)炉渣处理
每台焚烧炉配备一套水浴式出渣机。比炉排间隙大的炉渣大都被推到燃烬炉排,从焚烧炉的后部排出,落进出渣机。从炉排间隙中落下的漏渣经过炉排底部渣斗和溜管被引入炉排细灰输送机,由该输送机送到出渣机。出渣机将湿炉渣运送到振动输送机。排出的炉渣在振动输送机上因振动分布均匀,被运送到渣坑,并由上方桥吊抓斗将炉渣抓入汽车,炉渣装入专用渣车后,送填埋场填埋或作综合处理。炉渣在渣仓贮存时,会有部分含水析出。渣仓一端设有沉渣池和集水池,通过污水泵将污水排至厂内污水处理站。
(2)飞灰处理
飞灰主要来自焚烧厂中和喷雾塔的排出物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其主要成分为CaCl2、CaSO3、SiO2、CaO、Al2O3、Fe2O3等,另外还有少量的Hg、Pb、Cr、Cd、Mn、Zn、Mg等重金属和微量的二噁英等有毒有机物。
二三通道积灰、水平烟道积灰、省煤器积灰经齿索刮板机运送至出渣竖井,通过出渣机随炉排落渣进入振动输送机。烟气脱酸塔和布袋除尘器等烟气净化过程收集的飞灰,经锁气器输送到埋刮板输送机中,再通过斗式输送机将飞灰送到灰斗暂存,飞灰库的飞灰输送至厂内飞灰固化车间进行重金属稳定化处理达标后,最后送入填埋场专区填埋。
(3)固化处理工艺
飞灰与粉状的重金属螯合剂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预先混合,混合均匀后,进入混炼机内加水搅拌,飞灰中的重金属与螯合剂进行重金属螯合反应,生产难溶于水的盐类化合物,再通过其它助凝剂的作用牢牢的凝固在飞灰固化体中,最终形成如同岩石的稳定结晶化合物。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处置。
2.7.9化学水处理系统
(1)锅炉补给水系统
锅炉补给水使用自来水,先经RO反渗透除盐后,再与凝结水一起经除氧器进行除氧,然后由锅炉给水泵送入锅炉。
该项目设置2套25m3/h的除盐水处理装置,采用“盘式过滤+程控超滤+二级反渗透+EDI(连续电除盐)”工艺路线,反渗透产生的浓水作为除渣机冷却用水。
同时设置一套额定处理能力为200m3/h的热力除氧器进行除氧。除氧器设计压力232kPa(A),额定工作温度130~145℃,除氧用蒸汽由汽机抽气供给。除氧效果可保证给水含氧量≤0.015mg/L。除氧后的除氧水最后通过锅炉给水泵进入余热锅炉。
(2)循环冷却水系统
该项目设置循环冷却系统一套,正常循环水供水量约为10850t/h,系统设置3台4700t/h的机械通风冷却塔,2台运行1台备用。在西福河水道傍设岸边式取水泵房,经DN300输水管送至厂区内的自动反冲洗净水器处理后,送入循环冷却水集水池。考虑蒸发及其他损失和消耗,主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量约为3659m3/d。
2.7.10污水处理系统
该项目设置三套污水处理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由于污水处理系统生化池设置了曝气装置,每天定期排放污泥,不需要进行定期清淤工作。
(1)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
图2.7-3 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图
该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主厂房冲洗地面废水、厂内垃圾运输道路和引桥冲洗废水及其配套收集的初期雨水。处理规模为200m3/d。采用生化处理技术接触氧化池。污水首先经过格栅阻隔体积较大的固体杂物,然后进入调节池进行均质、均量,后进入初沉池,沉淀下来的污泥提升至污泥池,污水进入A级生物池,硝化液中回硝态氨和亚酸态氧在反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还原成氮气。之后污水进入B级生物池(接触氧化池),氧化池分为三级,接触氧化池气水比在15:1左右。生化后的污水流到二沉池,排泥提升至污泥池。出水前采用固体氯片接触溶解的方式消毒,出水送至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中反渗透前端,继续下一步工序的处理。
(2)湿法烟气废水处理系统
图2.7-4 湿法烟气废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图
该系统处理湿法脱酸洗烟废水,处理规模为260m3/d。废水由烟气净化系统而来。先经冷却器换热冷却后进入废水调节池,在一级提升泵的作用下进入一级反应池,共分四个隔槽,在第一隔槽中加入螯合剂并调节PH值,使废水中的大多数重金属离子形成难溶的氢氧化物。第二个隔槽中加入CaCl2,第三隔槽中加入混凝剂及烧碱,主要作用是使溶液中原有细小悬浮物得以凝聚沉积,同时Ca2+能与废水中的F反应生成难溶的CaF2;与As络合生成Ca3(AsO3)。
Ca3(AsO4)2 等难溶物质:在第四隔槽助凝剂的作用下,进一步絮凝的废水进入装有搅拌器的澄清浓缩池中,絮凝物沉积到底部,通过重力浓缩成污泥,经污泥泵输送至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渗沥液污泥处理站)统一集中处理。上部净水溢流进入下一级反应池。一级反应出水仍有部分重金属以离子形态存留在废水中,如Pb2+、Hg2+等。在二级反应池中进一步净化水质,主要对该部分重金属离子以及一级处理中许多未沉淀下来的细小而分散的颗粒和胶体物质的去除。在适宜的PH值下,絮凝剂
和助凝剂的加入可以很大程度上去除剩余的重金属离子和分散的胶体颗粒物质。出水经二级沉淀后进入中和反应池。为了进一步降低处理水的浊度,最大程度的吸附水中残留的重金属离子,后续工艺添加了砂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废水经过滤系统以及RO反渗透装置后进中水池作为厂区中水回用。
(3)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
该系统处理垃圾储坑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厅冲洗废水、垃圾运输车清洗废水、预留餐厨处理厂污水等高浓度废水。处理规模为550 m3/d。污水进入初沉池后,管道上通过水力筛网以去除较大的颗粒的漂浮物。初沉池出水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分成两个功能区,分别对水质和水量进行调节。调节池具有预发酵、预曝气的功能,通过发酵作用降低部分进水有机物浓度。经过均质均量的废水,通过厌氧反应器供料泵送至高效厌氧反应器,在厌氧反应器中利用厌氧生物将高浓度有机废水最终转化为沼气排放,废水中绝大部分有机物被降解。厌氧反应器出水自流至二级硝化反硝化池,进行脱氮和COD降解,反应后硝化液再经过外置超滤系统进行固液分离,最后部分超滤清液进入RO装置进一步去除水中残留的有机物等。RO装置产生的浓缩液经“混凝沉淀+高级氧化”组合工艺处理后,回用至炉渣冷却用水。
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包括格栅系统栅渣和生化处理系统剩余污泥。污泥通过污泥提升泵打至污泥池,经一定程度浓缩后的污泥由螺杆泵提升,进入脱水机房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的含水率小于80%的泥饼送入填埋场处置圾仓内与垃圾混合作焚烧处理。污泥池上清液和脱水滤液部分回流至生化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包含低浓度污水处理和洗烟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量。
污水处理站的污泥来自生化处理和物化处理的剩余污泥、沉淀池污泥等,经污泥浓缩后,上清液溢流回调节池,浓缩污泥经离心脱水机脱水后,脱水污泥送入本项目的垃圾储坑,与垃圾一起混合后焚烧处理。厌氧沼气臭气经收集后送入火炬燃烧或垃圾储坑作为助燃空气。
图2.7-5 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图
2.8.1供配电
(1)供电电源
该项目分别接入110kV荔村沙T线和110kV荔沙甲线。
在厂区设一座110kV升压站,110kV主变压器采用2台SZ-31500/110电力变压器。上网电力从主厂房内10kV配电装置经两路共箱母线接入110kV升压站主变压器。
该项目发电机组额定发电功率为2×25MW,厂内自耗电计算负荷约占21.3%。汽轮机发电机组所发电能,除了供厂内自用外,其他全部上网售电
根据用电负荷计算,厂内首期自用电负荷9219.6kVA,发电厂电压等级为10.5kV。在主厂房内设变电所1座,设高压配电房、变压器和低压配电室、交直流控制房及蓄电池室,分别设置4台容量为4000kVA户内干式变压器(3用1备)、10.5kV高压配电柜、0.38kV低压配电柜、直流和逆变装置。10.5kV电压经变压后,以400/220V低压向厂内用电设备供电。
(2)照明系统
综合主厂房照明采用高压水银灯、荧光灯为主,办公室、控制室等室内以荧光灯为主,并在各出口、楼梯间、配电室、控制室、办公室等处安装事故照明荧光灯及指示标志,囱上设航空障碍标志灯。
厂区各重点防护岗位,包括中控室、垃圾吊控制室、变配电房、升压站、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和逃生指引灯箱。
2.8.2防雷、防静电和保护接地
该项目的建筑物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和安装,建筑物屋顶敷设避雷网格,敷设镀锌圆钢作避雷接闪带及引下线,采用人工基础作为接地装置,并利用建筑物的柱内钢筋作引下线。
该项目的防雷装置经广州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检测合格(详见检测报告),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粤雷检[2018]AZ-2-1116)。
2.8.3给排水
(1)给水
该项目供水水源采用市政自来水,DN400供水管日供水能力6000吨,供水压力为0.25MPa,采用生活与消防共用给水管网系统。
该项目日平均用水约5000m3,其中生活用水31m3,工业用水4969m3。
循环水:该项目设置循环冷却系统一套,正常循环水供水量约为10850t/h(详细见“2.7.9化学水处理系统”)。
锅炉用水:锅炉补给水使用自来水,经RO反渗透除盐及除氧后送锅炉使用(详细见“2.7.9化学水处理系统”)。
厂区设综合水泵房一座,内设消防水泵、消防稳压装置、工业水泵、锅炉补给水提升泵、生活变频给水设备等。
(2)排水
该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详细见“2.7.10污水处理系统”)。
雨水排放:厂内设有雨水排放系统,雨水通过排放系统直排场外。
2.8.4消防设施
该项目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CO2灭火系统和移动灭火器部分。
(1)室内、外消火栓
室内外消防给水管按环形管网布置,消防用水来源于供水总管。室内、外均设置消火栓。同时为了防止垃圾自燃等引起垃圾池火灾,在垃圾池设置3台消防水炮。
(2)CO2灭火系统
中央控制室、配电室采用CO2固定灭火系统,同时配有手提式和推车式CO2灭火器,对初期火灾、尤其是电气火灾进行应急处理。
(3)灭火器材配置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建筑内按规定的危险级别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负责全厂消防重点部位(如垃圾池和焚烧炉间)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以及控制室、配电房等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控制和相关的通风、消防泵系统的联动控制。在各重要的场所设置自动感烟型、感温型探测器,在主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器和警铃。
(5)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产生可燃、有害气体的场所配置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当达到设定值下限时在配置现场和控制室实现声光报警,详细见下表:
表2.8-2 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设置场所 |
1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硫化氢、氨)(固定式) |
各4 |
套 |
垃圾卸料门口位置、吊车控制室、渗漏液泵间集水井口、垃圾渗滤液排风管。 |
2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氟化氢) (便携式) |
各3 |
套 |
检修布袋除尘器或吸收塔时、烟气检测室取样分析时、清理外运灰渣时。 |
3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甲烷) |
2 |
台 |
渗漏液泵间集水井口、垃圾卸料门口位置。 |
4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氧化碳) (便携式) |
2 |
台 |
灰渣坑、吸收塔。 |
5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硫化氢、氨) (便携式) |
2 |
套 |
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
2.8.5其他辅助配套设施
(1)供气
空压机房设置置四台空气压缩机及六台干燥机系统,其中空压机三台运行一台备用干燥机分为组合吸附式和冷冻式各三台,其中空压机单台排气量为40.2m3/min,出口压力为0.8Mpa,冷冻式干燥机单台处理量为68Nm3/min。组合吸附式干燥机单台处理量为32.6m3/min,主要用于仪表用气。干燥机后设置两台20m3储气罐。
(2)通风
本项目的生产性热源主要来垃圾焚烧间、汽机间、锅炉,通风方式为自然进风和轴流风机排风。其它场所为自然通风,办公场所、中控室、化验室及配电房等设置室内空调。
(3)噪声控制措施
针对噪声源,采取了如下措施:
1)空压机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门窗做好隔音防护。
2)设备设置独立基础,安装减振垫(器)。
3)“噪声有害”、“佩戴耳塞”等警示标识。
4)加强巡检人员隔音防护用品佩戴。
2.9.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广州环投第六热电厂成立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见附件资料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的文件及“安健环管理网络图”),配有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及汇总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叉车操作工等)经相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及汇总表);其他人员经本单位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9.2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广州环投第六热电厂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岗位或设备特点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见附件资料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2.9.3 应急管理
广州环投第六热电厂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针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了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客观评价了本单位的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各级人员的意见后,编制了《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018308(201801)030)。
广州环投第六热电厂配备了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见附件资料的“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和“重要物资及消防设备设施的名录和清单”)。
2.9.4 安全设施配置、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该项目安全设施投资主要包括:事故预防设施、防止事故扩大设施、防灾监测设施、消防设施、工业卫生设施、设备设施的检测以及员工培训教育等方面,投资为13.7168亿元,安全设施投资2.52亿元,约占建设投资比例18%。
2.10.1项目前置许可情况
表2.10-1 项目前置许可条件一览表
序号 |
批复(准)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批复(准)单位 |
颁发日期 |
1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 |
穗发改[2013]216号 |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3.7.4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增规选证[2013]009号 |
增城市城乡规划局 |
2013.5.7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增规地证[2015]127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7 |
4 |
土地使用证 |
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0431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2015.11.23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增规建证[2015]463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增规建证[2015]464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5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6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7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6]006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6.1.12 |
||
增规建证[2016]080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6.3.10 |
||
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861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2017.6.22 |
||
7 |
关于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穗环管影[2013]82号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3.12.31 |
2.10.2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表2.10-2 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检测/检验项目 |
检测/检验报告编号 |
检测/检验单位 |
检测(有效)日期 |
1 |
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
/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 |
2019.3.7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穗公消验字[2017]第1312号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
2017.12.6 |
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穗应急增消竣备字[2018]第440000WYS18032862号 |
广州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 |
2018.11.16 |
3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粤雷检[2018]AZ-2-1116 |
广州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 |
2019.11.2 |
4 |
特种设备制造检验监督证书(锅炉) |
GJ0917030001 |
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验研究院 |
2018.10.15 |
5 |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
GA0018100003 |
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验研究院 |
2017.1.11 |
注:安全阀、压力表、绝缘工具验电器等的检测/校验(准)报告详细见附件资料的报告复印件(部分)。 |
2.10.3《安全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建议情况见表2.10-3:
表2.10-3 安全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表
序号 |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措施 |
落实情况 |
1 |
场址选择、平面布置及建筑结构安全对策措施 |
/ |
1.1 |
该项目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等规程、规范的相关规定,下一步设计,需对总平面布置方案予以优化,细化设计方案。 |
已落实 |
1.2 |
厂址地区设计中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等规程、规范的要求设计相关设备、设施的防雷措施。 |
已落实 |
1.3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2.4条第2款项目建设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1994)的有关规定。 |
已落实 |
1.4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垃圾储坑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荷载、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
已落实 |
2 |
主要工艺系统及辅助系统安全对策措施 |
/ |
2.1 |
在垃圾贮存坑、垃圾卸料平台及锅炉房等易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安装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仪,或为现场检查人员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仪。 |
已落实 |
2.2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5.3.2条垃圾坑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凡进入垃圾储坑内进行设备检修及操作的工作人员均需配备防毒面具及专用工作服,以保证人身安全及健康,在垃圾库和垃圾输送途中对人员出入口和有关设备建立定期消毒、灭菌制度,配备固定式消毒、灭菌设备。 |
已落实 |
2.3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5.3.4条垃圾渗滤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
已落实 |
2.4 |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 |
已落实 |
2.5 |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
已落实 |
2.6 |
焚烧炉必须设置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各种运行工况(如启动、停止、正常运行)下,对炉膛燃烧和燃烧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进行连续监视,并对有关参数进行逻辑判断,对燃烧器进行安全控制,必要时发出停炉指令(MFT),以确保锅炉设备的安全。 |
已落实 |
2.7 |
汽轮机设备及其系统在安装完成后,要组织各方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汽轮机主、辅设备及热力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
已落实 |
2.8 |
分装或称量时必须在独立的分装间或是称量间进行,房间里必须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或设施。 |
已落实 |
2.9 |
飞灰收集、储存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
已落实 |
2.10 |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
已落实 |
2.11 |
收集飞灰用的储灰罐容量,按飞灰额定产量计算、宜不少于3天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 |
已落实 |
2.12 |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渗沥液处理系统。渗沥液储存间应设强制排风系统。 |
已落实 |
3 |
电气设施、防雷及防静电 |
/ |
3.1 |
在电缆敷设完成后,应对所有贯穿楼板的电缆孔洞,所有高低压开关进行防火封堵。控制屏、保护屏、动力箱、端子箱、电缆竖井采用有效阻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
已落实 |
3.2 |
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设置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
已落实 |
3.3 |
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配电装置和开关柜、金属架构、电缆桥架、金属箱罐和其他可能事故带电的金属物都应接入接地系统,其它电气设备及车间的接地也应满足有关规定。所有电力设备外壳及需要接地的设备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点的设置及其连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线。 |
已落实 |
4 |
消防设施 |
/ |
4.1 |
各种水工贮水池、水泵前池等处应加强防溺水措施。在水池外设置防护网,并在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已落实 |
5 |
安全色、安全标志措施 |
/ |
5.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已落实 |
6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
/ |
6.1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招标采购时按现行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等规定进行,选用有相应资格证及业绩的厂家设备。 |
已落实 |
6.2 |
特种设备的验收、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等。 |
已落实 |
6.3 |
锅炉应安装合格的安全阀,并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校验合格。 |
已落实 |
7 |
化学品防火及防毒 |
/ |
7.1 |
加氨水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法兰等应做到严密不漏,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避免氨泄漏,并对 门口联氨工房加强通风,降低空气中氨的浓度。 |
已落实 |
7.2 |
氨水储罐上应安装溢流阀、逆止阀、紧急关断阀和安全阀。储罐还需要设置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和相应的变送器,变送器发出信号送到机组DCS控制系统,当储罐内温度或压力高时报警。储罐四周应安装工业水喷淋管及喷嘴。 |
已落实 |
7.3 |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
已落实 |
8 |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
/ |
8.1 |
应在建设过程中、投入运行前制定较为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已落实 |
8.2 |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
已落实 |
8.3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已落实 |
8.4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已落实 |
8.5 |
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
已落实 |
该项目于2016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2019年1月完成设备安装及验收,2019年3月完成建筑物的竣工验收, 2017年1月开始进行设备调试。
试生产调试情况:生产装置安装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查并调试,现场所配置的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试生产调试过程设备运行良好。
在试运行期间,设备、工艺稳定且生产状况良好,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正常,没有发生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是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安全评价的基础。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以及以往相关事故统计和分析,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3.1.1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2012),该项目在使用、储存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情况见下表3.1-1。
表3.1-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危化品名称 |
别名 |
危化品顺序号 |
危险性类别 |
CAS号 |
火险 分类 |
易制毒 |
剧毒 |
重点监管 |
监控 |
易制爆 |
1 |
氨溶液[含氨>10%] |
氨水 |
35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
1336 -21-6 |
乙类 |
× |
× |
× |
× |
× |
2 |
氢氧化钠 |
苛性钠;烧碱 |
1669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
1310 -73-2 |
戊类 |
× |
× |
× |
× |
× |
3 |
盐酸 |
氢氯酸 |
2507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
7647 -01-0 |
戊类 |
√ |
× |
× |
× |
× |
4 |
硫酸 |
/ |
1302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
7664-93-9 |
戊类 |
√ |
× |
× |
× |
× |
5 |
次氯酸钠溶液 |
/ |
166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
7681-52-9 |
戊类 |
× |
× |
× |
× |
× |
6 |
氢氟酸 |
氟化氢溶液 |
1650 |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
7664-39-3 |
戊类 |
× |
× |
× |
× |
× |
7 |
乙醇[无水] |
无水酒精 |
2568 |
易燃液体,类别2 |
64-17-5 |
甲类 |
× |
× |
× |
× |
× |
8 |
甲苯 |
甲基苯;苯基甲烷 |
1014 |
易燃液体,类别2 |
108-88-3 |
甲类 |
× |
× |
√ |
× |
× |
9 |
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
沼气 |
2123 |
易燃气体,类别1。 |
800 6-14-2 |
甲类 |
× |
× |
√ |
× |
× |
(2)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进行辨识,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甲苯”、“天然气”(不储存)、“氢氟酸”(化验室用)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3)易制毒化学品辨识
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修订)可知,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盐酸”、“硫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4)剧毒化学品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该项目没有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
对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没有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监控化学品辨识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订)可知,该项目没有使用、储存监控化学品。
(7)非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在使用、储存过程中,所涉及的非危险化学品情况见下表。
表3.1-2非危险化学品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原辅料名称 |
物态 |
火险类别 |
主要成份 |
备注 |
1 |
垃圾 |
固体 |
丙类 |
生活垃圾 |
原料 |
2 |
生石灰 |
固体 |
丙类 |
氧化钙 |
辅料 |
3 |
压缩空气 |
气体 |
丙类 |
空气 |
辅料 |
4 |
活性炭 |
固体 |
丙类 |
炭 |
辅料 |
5 |
氢氧化钙(85%) |
固体 |
丙类 |
氢氧化钙 |
辅料 |
6 |
螯合剂 |
液体 |
丙类 |
环状结构的络合物 |
辅料 |
7 |
水泥 |
固体 |
戊类 |
硅酸盐 |
辅料 |
8 |
磷酸三钠 |
固体 |
丙类 |
磷酸三钠 |
辅料 |
9 |
润滑油 |
液体 |
丙类 |
矿物基础油 |
辅料 |
10 |
变压器油 |
液体 |
丙类 |
烷烃,环烷族饱和烃,芳香族不饱和烃等化合物。 |
辅料 |
3.1.2物料危险性辨识
(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下表。
表3.1-3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一览表
序号 |
危化品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爆炸上 下限% |
毒性(LD50) Mg/kg |
接触极限 |
毒害 程度 |
1 |
氨溶液[含氨>10%] |
35 |
无资料 |
乙类 |
16~25 |
无资料 |
(TWA)17 mg/m3 (25ppm) |
IV |
2 |
氢氧化钠 |
1669 |
无意义 |
丁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中国MAC:0.5mg/m3 |
IV |
3 |
盐酸 |
2507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中国MAC;15mg/m3 |
IV |
4 |
硫酸 |
1302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中国MAC;2mg/m3 |
IV |
5 |
次氯酸钠溶液 |
166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无资料 |
IV |
6 |
氢氟酸 |
1650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中国MAC;1mg/m3 |
IV |
7 |
乙醇[无水] |
2568 |
12 |
甲类 |
3.3~19 |
无资料 |
无资料 |
IV |
8 |
甲苯 |
1014 |
4.4 |
甲类 |
1.2~7.0 |
无资料 |
中国MAC;100mg/m3 |
IV |
9 |
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
2123 |
无资料 |
甲类 |
5~14 |
无资料 |
无资料 |
IV |
注:1、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2、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危害程度级别:I级为极度危害,II级为高度危害,III级为中度危害,IV级为轻度危害。
该项目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具有以下主要的危险特性:
1)火灾、爆炸
易燃易爆的物质存在,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
①易燃气体的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生活垃圾在堆放的过程中会形成甲烷、硫化氢及氨气,上述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②引起易燃气体着火燃烧的着火源主要有:
a.明火: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明火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设备检修时的动火作业;人员违章吸烟;机动车辆的尾气火花等。
b.铁器的磨擦、碰击产生火花:铁器彼此磨擦、碰击或与水泥地面磨擦、碰击能产生火花,因而机械、管道、铁制工具、机动车辆等,都有可能因磨擦碰击产生火花。生产中因设备带病运行,金属构件磨擦碰击,或在设备检修保养过程中工具碰击;在物品搬运、装卸、运输过程中机械或车辆的碰撞、磨擦等原因都有可能产生火花。
c.电火花和电热效应:电气设备和线路因短路、接地故障、接头松脱等原因产生火花;设备和线路因短路、过载等原因会产生电热效应:因散热不良而蓄热,甚至产生高温高热,形成着火源。
d.静电火花:设备设施接地不良,有可能因静电积聚而形成高电位电荷,产生静电火花造成危险。
e.雷击、雷电感应火花:该项目所在地增城全年雷暴天气较频密,雷击能引发该项目泄漏后的天然气的燃烧和爆炸。同时,雷雨天气里,金属管道、架空电线、通讯线路有可能因雷电感应而产生较强的电荷,如果保护措施不当,接地不良,有可能出现较高的电位差,从而发生雷电感应火花。
该项目使用的天然气为甲类物料,如果产生泄漏,没有及时的处理,就有可能因现场产生火花、明火等而产生火灾、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
氨水:吸入后对鼻、喉和肺有刺激性,引起咳嗽、气短和哮喘等;可因喉头水肿而窒息死亡;可发生肺水肿,引起死亡。氨水溅入眼内,可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失明,皮肤接触可致灼伤。 慢性影响:反复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皮肤反复接触,可致皮炎,表现为皮肤干燥、痒、发红。
氢氧化钠: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盐酸: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引起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烧灼感,鼻衄、齿龈出血、气管炎;刺激皮肤发生皮炎,慢性支气管炎等病变。误服盐酸中毒,可引起消化道灼伤、溃疡形成,可能胃穿孔、腹膜炎等。
(2)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该项目使用、储存的非危险化学品具有以下主要的危险特性:
1)火灾:生活垃圾堆放在垃圾池中会因发酵产生硫化氢、甲烷气体和氨气等,上述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垃圾堆放时间偏长,其中的有机物会因腐败或氧化放热,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积聚,容易引起自燃起火。
垃圾、活性炭、润滑油、变压器油等可燃物料在遇到明火、高热源时达到燃点,就会发生火灾事故。
2)中毒和窒息:城市垃圾主要包括食品垃圾、普通垃圾、建筑垃圾、清扫垃圾、危险垃圾。垃圾中包含易燃、有毒、有害物质。此外,垃圾中的重金属物质包括盛装防腐剂、杀虫剂、印刷油墨等的废容器、颜料及特殊的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等,垃圾在堆积的过程中发酵产生的硫化氢、氨气等均具有毒性。
综上所述,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危害性,其中中毒和窒息、火灾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
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详细见“2.7生产工艺、设备”,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及其它规范对企业的工艺过程和设备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垃圾池相对密闭,生活垃圾堆放在垃圾池中会因发酵产生硫化氢、甲烷气体和氨气等,上述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垃圾堆放时间偏长,其中的有机物会因腐败或氧化放热,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积聚,容易引起自燃起火,或因防雷、防静电和消防报警装置失灵或消防喷淋不能及时投入导致火灾。
(2)爆炸
生活垃圾在堆放的过程中会形成甲烷、硫化氢及氨气,上述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垃圾池产生的气体不容易散失,若垃圾池顶部风机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有效地将垃圾池内可燃气体排除,由于硫化氢比空气重,易沉积在池底,若积聚的可燃性浓度较高,遇到火源、热源及电气火花等可能发生爆炸。垃圾中夹杂的易燃易爆废弃品未捡出,混入垃圾储坑,受热时更可能引起爆炸。
(3)中毒和窒息
在垃圾卸料、翻料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恶臭气体可引起作业人员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特别是进入垃圾池检修、清理作业,会因缺氧、有毒气体含量高而造成作业人员中毒和窒息(垃圾在堆积的过程中发酵产生的硫化氢、氨气等均具有毒性)。
生活垃圾中有机物腐败,可能分解成氨气,有的氨基酸(甲硫氨酸)分解形成还原性硫化物(硫化氢、硫醇或硫醚),这些气体都具有毒性,且具有恶臭气味。在垃圾卸料、翻料及垃圾储坑内作业的过程中,当上述气体浓度较低可引起作业人员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会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若浓度较高,甚至会发生中毒窒息。
(4)车辆伤害
生活垃圾由垃圾运输车运入厂内,每天有大量的垃圾运输车辆等进出,在道路拐弯,下坡等处,若司机出现车速过快或其他违章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伤害。
(5)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机物,生活垃圾收集、储存及输送的过程中要经历一定时间,其间将不可避免地滋生致病微生物(细菌、真菌及病毒等),若长时间在上述环境中工作,将对员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综上所述,垃圾储运及输送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车辆伤害等。
(1)锅炉炉膛爆炸
炉膛爆炸主要是操作失误致使炉膛内可燃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的,主要发生锅炉点火、炉膛突然灭火等情况下:
1)引风机跳闸后,若引、送风机联锁失效,此时继续往炉膛内送入空气和燃料,能致炉内可燃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会引起爆炸。
2)锅炉长时间在低负荷或空气不足情况下运行,在灰斗和烟道死区滞积有阴燃的燃料,当这些燃料被突然增大的通风或吹灰所扰动时,也会形成爆燃。
3)焚烧炉点火时,如不先进行吹扫,冒然点火,若炉膛内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可发生爆炸事故。
4)锅炉熄火停炉后,天然气系统阀门关闭不严,天然气继续送入炉膛而未被发现,在热炉膛的条件下,可发生爆燃。
5)焚烧炉由于配风不当、炉体漏风或尾气供应不稳等导致炉膛灭火,如炉膛保护失灵,不能自动投入防爆设施,炉膛内尾气达到极限时,会发生爆炸事故。
(2)锅炉爆炸
锅炉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是锅炉系统中储存的大量能量迅速释放,转化为机械能的现象。直接原因就是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压元件的某些部位超过了材料的极限强度,薄弱处发生断裂,储存在锅炉中的饱和水蒸气从破口处冲出来,瞬间锅炉压力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由于气压骤减,锅内一部分饱和水剧烈膨胀,造成压力再次升高,破口进一步扩大。由于饱和水在瞬间完成膨胀,制止饱和水的迅速汽化十分困难,水蒸气就像火药爆炸时的气体急剧膨胀一样,形成强大的冲击波,具有极大的破坏力。锅炉爆炸时由于从破口处冲出的汽水有很高的速度,当与空气与地面接触后,会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力,使锅炉腾空而起或朝反作用力的方向运动、翻滚。
锅炉爆炸时所释放的能量除了很少一部分消耗在撕裂钢板、将部分碎片以及与锅炉相连的汽水管道、阀门和本体抛离原地外,其余大部分能量将以冲击波的形式作用于周围环境,造成建筑物破坏及人员伤亡。
锅炉爆炸事故的原因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即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安全附件和安装检修等。
1)设计制造原因
设计方面的原因包括:选材不当、结构设计不合理、焊接接头设计不当、安全附件不全或选用不当、计算或选用方法错误等。
制造方面的原因有: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焊接、热处理等制造工艺不当、组装方法不当、无损检测漏检、压力试验差错等。
2)使用管理原因
主要包括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缺乏监视与检测,造成锅炉缺水或超过设计规定的最高工作蒸汽压力和温度,即超压、超温;腐蚀、材料退化、操作失误等。
超压是由于锅炉产汽量大于汽轮机需求,而安全阀拒动所致。水垢过厚,管壁传热性能变差(水垢的热阻为30~50倍),锅炉受压元件就会因过热而发生裂纹等,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在锅炉内压的作用下,裂纹就会破裂、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腐蚀一是因为锅炉在运行时,由于长期受到烟水等介质的侵蚀,容易发生壁厚减薄;二是无水质处理设备或水质处理不合格,使锅炉受压元件壁厚减薄,强度降低。
另外在锅炉停用期间,由于放置的时间过长,没有对其进行认真的维护保养,或者维护保养方法不当,空气中氧和二氧化碳就会对锅炉金属表面进行腐蚀,锅炉房内湿度过大,也会加剧腐蚀,即使锅炉在允许工作压力下运行,也会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违章操作也是造成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汽包及过热器联箱等压力部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不齐全、没有定期检验而失效,或质量低劣、维护不当出现假信号,易导致锅炉汽包出现低水位、干烧事故。
安全阀锈蚀、结垢后卡刹、整定不当,超压时无法泄压、导致爆炸等事故。
汽包设计、选材、制造、安装过程中如果存在缺陷、结构不合理使某些部件产生过高的局部应力,最后导致受压部分疲劳破裂或脆性破裂,或制造质量低劣、焊接不良、未进行正规压力试验即投入使用,可能导致发生爆炸事故。
3)安装检修原因
包括安全附件的失修、材料代用错误、施工质量不合要求等。
(3)锅炉腐蚀
1)受热面管壁的内部腐蚀,包括电化腐蚀和氧化腐蚀两种。电化学过程的垢下腐蚀多发生在水冷壁管焊缝附近易沉积水垢和铁锈的地方,使金属管壁因腐蚀产生腐蚀坑,强度降低。氧化腐蚀是由于管内给水含氧量较高尤其在水流速过低时,水中氧析出而附着在省煤器内壁上产生点状腐蚀,降低金属材料的强度。
2)烟气侧腐蚀。高温烟气侧腐蚀一般发生在过热器管壁外侧。低温烟气侧腐蚀发生在尾部受热面的省煤器,与燃料的含硫量和烟气露点温度有关,含硫量越高,烟气中的S02含量越大,露点温度越高,低温腐蚀越严重。
作为锅炉燃料的生活垃圾成分比较复杂,由各种不同类别固体废弃物混合构成,低位发热量较低;含水率高,一般为50%~70%;组分成分变化大,燃烧难以控制等特点。生活垃圾中橡胶、塑料所占比重较大,在焚烧过程中产生HCl、SOx等酸性气体,若不加以控制,会在锅炉金属受热面产生高温腐蚀和低温腐蚀。
生活垃圾在炉内燃烧过程中分解出浓度较高的氯化物、碱性金属、焦硫酸盐和与腐蚀相关的一些重金属及较低熔点的混合物、在高温烟气和金属管壁温较高条件下,其复合作用主要在过热器位置对金属受热面产生高温腐蚀。
垃圾焚烧锅炉在启停炉时,金属受热面壁温低于烟气中酸的露点,发生低温腐蚀。
(4)炉外汽水管道、阀门、联箱、管座爆漏
炉外汽水管道爆漏事故除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外,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造成炉外汽水管道爆漏的主要原因有:管道超温超压运行、管壁受冲刷磨损减薄、焊接质量不良、管系膨胀受阻、管道支吊架偏离设计状态、管材原始缺陷及错用材质、管道内汽水两相流冲刷、疏放水不彻底,在通入蒸汽时造成水冲击等。
(5)锅炉汽包缺水、满水
当锅内水位低于最低许可水位时,称为锅内缺水,造成锅炉缺水危害:水位过低时,引起水循环破坏,出现停滞,汽水分层,下降管抽空,使水冷壁管安全受到威胁;严重缺水会造成烧干锅。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进水,处理不当,会造成受热面超温爆管,大面积损坏。
造成锅内缺水的原因很多。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分析,其中主要由运行人员劳动纪律松弛与误操作所致的约占70%左右。例如排污后忘记关闭排污阀或关闭不严;水位计不按时冲洗,使水位计旋塞堵死,形成假水位等等。其余30%是由于设备缺陷或其它故障而造成的。如给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者水源突然中断,停止了给水等。因此,要杜绝锅内缺水事故,关键是加强对锅炉运行人员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只要运行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又熟练地掌握了操作技术,即使发生设备故障,也完全能及时排除锅内缺水事故。
锅炉满水是指锅炉在运行中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锅炉满水可造成的危害:水位过高,汽包内蒸汽空间减少,汽水分离效果差,蒸汽携带水分增加使蒸汽品质恶化,过热器结垢增加,易造成过热器传热效果不好,引起爆管;严重满水时会造成蒸汽大量带水,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引起主蒸汽管道和汽轮机严重水冲击,损坏汽轮机叶片和推力瓦。
长时间高水位运行,还容易使压力表管口结垢而阻塞,使压力表失灵而导致锅炉超压事故。
造成锅炉满水的原因主要由运行人员劳动纪律松弛与误操作所致,其余是由于设备缺陷或其它故障而造成的,如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给水调节阀渗漏、给水压力突然升高等。因此,要杜绝锅炉满水水事故,关键也是加强对锅炉运行人员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6)汽水共腾
在水位计指示未发现满水的情况下,蒸汽品质急骤降低,蒸汽携带大量炉水进入蒸汽管路。导致汽包水位发生剧烈波动,水位计看不清楚;过热汽温度急剧下降;严重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冒汽;饱和蒸汽和炉水含盐量增大。
造成汽水共腾的原因为:炉水质量和给水质量不合格,悬浮物或含盐量过大;没有进行必要的排污;增负荷过快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烟道内可燃物再燃
排烟温度急剧增加,一、二次风出口温度也随之升高,烟道内及燃烧室内的负压急剧变化甚至变为正压;烟囱内冒黑烟,从引风机壳体不严处向外冒烟或向外喷火星等可能发生烟道内可燃物再燃事故。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燃烧调整不当,配风不合理,导致可燃物进入烟道;炉膛负压过大,将未燃尽的可燃物抽入烟道;返料装置堵灰使分离器效率下降,致使未燃尽颗粒直接进入烟道。
锅炉灭火后,应停止供给燃料,排空炉排燃料,停止一二次风机运行,检查设备无异常,再启动风机,彻底通风后,再行点火启动。完善FSSS,MFT条件。
(8)热灰、热焰、焦渣烫伤
该项目锅炉正常运行时炉膛内燃烧环境呈微正压,当送风机和引风机未实施联锁或联锁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引风机的故障停机可导致炉膛出现正压,高温烟火有可能从看火孔等处向外喷出,容易出现烫伤事故。
当发生锅炉炉膛灭火放炮(炉膛爆炸)时,可瞬间导致炉膛压力升高,呈现正压,使高温烟火从看火孔等薄弱部位向外喷出,容易发生烫伤事故。
停炉进入锅炉炉膛清灰、清焦、检修前,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查明燃烧室内焦渣、热灰积存情况,发生砸、烫伤事故。
(9)中毒和窒息
在垃圾焚烧的过程中,产生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等,在进入炉膛及烟道等处进行检修作业或清理时,若通风不良或无安全防护措施,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和窒息。
生活垃圾在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二噁英、CO、SO2、NOX、HCL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长期接触低浓度上述物质可能带来职业危害。
(10)灼烫
系统内高温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众多,有些处于高压状态,可能由于设备、管道泄漏致使蒸汽、热水等高温介质泄露而造成工作人员的烫伤;巡检人员不小心接触高温裸露设备、管道可能引起烫伤;炉外高温管道意外爆破造成人员灼烫。
(12)噪声
该系统中各类风机、锅炉运行及电机类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可能会对作业人员带来噪声伤害。
综上所述,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锅炉)、中毒和窒息、灼烫(高温)、噪声危害等。
(1)火灾、爆炸
天然气过滤装置计量撬中设过滤器,如果设备自身缺陷造成天然气泄漏,调压设备故障,导致下游管道、设备超压,可能引发超压损坏事故,设备材质不合格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设备安装时接头处密封不严也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可发生火灾,泄漏的天然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浓度时,遇明火可发生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
管道、阀门及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腐蚀、焊缝缺陷等造成泄漏,造成中毒和窒息。天然气泄漏、放空后积聚;操作区域缺少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缺少防护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具,均可能造成中毒和窒息伤害。
综上所述,天然气输送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汽轮机设备及其系统的安全运行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有关。投产后,运行人员在机组启动、停机或运行中操作不当,或缺乏应有的熟练程度,或对设备异常处理不当,或在检修中留下事故隐患,以及对机组的缺陷不能及时消除,就不可避免地会在运行中暴露出来,从而造成事故发生。
汽轮机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类:
(1)火灾
1)汽轮机组为保证轴承润滑的需要,必须由汽轮机油系统供给大量的汽轮机油,且汽轮机油系统管路长,分布广,与高温蒸汽管路纵横交错敷设,管路阀门多,法兰多,油易泄漏,遇有明火或较高的外界温度,汽轮机油易被点燃而发生火灾。
2)油系统设备存在缺陷,安装质量差,检修工艺不严格,管子选型不当,油管管壁太薄,焊接质量差,造成设备、油管道、阀门、法兰等喷油、漏油,遇明火或高温引发火灾。
3)油管路、阀门、管材、螺母接头、套管接头等零件质量差,加工不符合要求,造成泄漏,遇明火或高温引发火灾。
4)汽轮机各轴承处,尤其是机头前轴承,发电机前后轴承,遇汽封漏汽严重或滑环电刷冒火便可引起火灾。
5)由于油管路防振、防磨措施不到位,导致油管路与机组共振或磨损,使油管路断裂漏油遇明火发生火灾。
6)法兰垫误用胶皮垫或塑料垫,发生漏油引发火灾。
7)油系统附近有未保温或保温不良的热体,当漏油接触高温热源,引起火灾。
8)电气设备短路故障,静电火花或其他火灾,引起油系统着火。
9)油管路压力高,着火后,如不及时将油源切断,喷油可使大火“火上加油”,燃烧更加猛烈。
10)油系统附近,特别是机头敷设有较为集中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保护电缆,油系统着火后,会马上引燃电缆,电缆又会很快燃至主控室、电缆夹层,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2)汽轮机超速
1)调速系统有缺陷:如调速系统动态特性不良;速度变动率过大;调速汽阀不能正常关闭或漏汽量过大;调速系统迟缓率过大,调节部件或传动机构卡涩;调整不当等。
2)汽轮机超速保护系统故障。
3)运行操作、调整不当,如油质管理不善;超速试验时操作不当,造成转速飞升。
4)因汽门卡涩和抽汽逆止门卡涩,而蒸汽断续进入,导致超速的可能。
(3)汽轮机断油烧瓦
1)汽轮机平衡活塞失去平衡功能或蒸汽温度下降控制不当,造成蒸汽带水进入汽轮机,或因蒸汽品质差、叶片结垢等,造成推力轴承过负荷,导致推力轴瓦烧毁;
2)主油泵失常,润滑油压下降,交直流油泵未联动,造成断油,引起汽轮机烧瓦;润滑油系统检修中不慎遗留的杂物堵塞管道,润滑油减少,可引起汽轮机烧瓦;
3)润滑油系统发生事故,打开放油阀紧急事故排油情况下,汽轮机未能及时停机,导致汽轮机轴系统缺油而引起烧瓦;
4)机组未设置低油压保护装置,或者低油压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等情况下,轴瓦系统油压降低时,不能及时发现低油压问题,引起烧瓦;
5)油系统切换操作错误,造成轴瓦断油,引起烧瓦;
6)油系统油质未按规定化验,油质劣化未及时发现处理,可能引起烧瓦;
7)汽轮机转子接地不良,轴电流击穿油膜;
8)由于交流、直流润滑油泵电源不可靠或联动逻辑设计不合理,可能造成机组轴承烧毁。
(4)汽轮机大轴弯曲
1)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存在缺陷,如轴封、隔板汽封块径向活动间隙小,汽封块产生弹性位移的距离小、汽封间隙分配不合理等,造成运行中动静间隙小时,引起摩擦损伤,大轴局部受热,导致热弯曲;
2)汽缸受热不均,造成上下缸温差大,法兰内外壁温差过大,造成汽缸产生热变形或拱背弯曲,使得转子径向表面与汽封齿摩擦,导致大轴局部受热,出现热弯曲;
3)转子动平衡质量不高,在转子升速时,出现异常振动,可能引起动静部分摩擦,导致大轴出现热弯曲;
4)机组热态启动前,大轴晃度值超过规定值,对应的偏心距也大,当转速升高时,引起机组振动,不及时停机将加剧转子和汽封的摩擦,从而导致大轴弯曲;
5)未能正确使用盘车装置和轴封供汽,可能导致大轴弯曲;操作不当,造成汽缸进水,导致汽缸变形等因素,导致转子发生弯曲。
6)由于汽轮机进水或严重超速,机组通流部分发生叶片断裂或严重碰磨;由于结构设计上存在油膜失稳和轴系稳定性裕度不足的问题,轴系发生由油膜振荡引起的“突发性”复合大振动,造成轴系的严重破坏;由于转子、螺栓材质等缺陷,造成机组运行中轴系断裂;发电机非同期并列,导致机组轴系严重损坏;转子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高,在超速试验时,未按要求进行暖机,转子温度低于脆性转变温度,引起转子断裂。
(5)承压设备及管道爆破、泄漏
导致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爆破、泄漏的因素有:
1)设计方面的缺陷,如设计采用不合理结构、强度计算错误、用材不当等导致容器先天性缺陷。
2)制造方面的缺陷,如制造单位无资质,缺乏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监测仪器,导致产品不合格。
3)使用管理方面的缺陷,如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以及异常报警装置等安全辅助设施不能正常投入运行,运行人员不能及时监视、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不能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则容易造成超温、超压。压力设备的热工保护和压力设备的安全阀不能正常动作,异常情况下不能切除运行的压力设备或释放压力设备的内部压力,导致设备超压。
4)安装、维修、改造及定期检验过程中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容器爆破。
5)高温、高压的蒸汽通过管道送入汽轮机,汽轮机由于多种原因会出现蒸汽泄漏,管道、阀门、法兰由于安装、检修、材质不符合要求,也会发生蒸汽泄漏,或设备、管道保温损坏,运行人员操作不当等,很容易造成高温蒸汽射溢,灼烫伤人,引发事故。
(6)灼烫
该系统有诸多中温中压汽水设备、管道等,若上述设备发生破裂泄漏或接触高温设备无防护,可能导致灼烫。
(7)叶片断裂
叶片积盐可使汽机通流部分变窄,干扰汽流在叶片中的流速和方向,同时积盐还会使叶片表面粗糙度增加,阻力增大,汽流在绕过叶片后形成更强的涡流,尾部损失增大。叶片积盐还会腐蚀叶片,严重的情况下,叶片表面产生凹坑和裂纹,强度降低,极易发生叶片断裂事故。
(8)汽轮机飞车
汽轮机飞车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1)调速系统:调速汽门关闭不严或漏汽量过大;调速系统迟缓率过大或部件卡涩;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过大;调速系统动态特性不良;调速系统调整不当,如同步器调整范围、配汽机构膨胀间隙不符合要求等。
2)汽轮机超速保护装置不当:危急保安器不动作或动作转速过高,如飞锤或飞环导杆卡涩,弹簧在受力后产生过 大的径变形,以至与孔壁产生摩擦等,致使危急保安器不动作或动作过迟;危急保安器遮断油门卡涩;自动主汽门或调速汽门卡涩;抽汽逆止门不严或拒动;高排逆止门未关严。
3)运行中调整不当:汽封汽漏汽过大造成油中进水,引起调速和保护套卡涩;同步器调整超过了规定,不但会使机组甩负荷后飞升速度升高,还会使调速部套失 去脉冲,造成卡涩;蒸汽品质不好,造成主汽门\调门卡涩;超速试验转速不稳,升速率过大。
综上所述,汽轮机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灼烫(高温)等。
由于联锁配置不当而造成锅炉内爆。
由于表计损坏或没有定期检验导致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
催化剂中毒:SCR脱氮过程中,如操作不当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则可能造成催化剂中毒事故。
(2)中毒和窒息
1)在垃圾不完全燃烧过程与其它物质化合生成二噁英、呋喃。
2)当因燃烧不充分而在烟气中产生过多的未燃尽物质,并遇适量的触媒物质(主要为重金属,特别是铜等)及300~500℃的温度环境,那么在高温燃烧中已经分解的二噁英将会重新生成。
3)布袋除尘器维护及更换布袋时,如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安全防护不当等,可能会导致操作人员窒息。
(3)灼烫
烟气净化采用生石灰粉吸收烟气中的酸性气体,使用的石灰为粉末状,工作人员若操作不当或没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则会引起灼烫伤害。氢氧化纳、氨水等使用过程中若未采取防护措施,也会造成化学灼烫事故。
(4)火灾
1)布袋除尘器入口含氧量过高。
2)布袋除尘器入口温度过高。
3)布袋除尘器喷吹压力过大。
综上所述,烟气净化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等。
(1)氨水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而且容易挥发,氨水意外泄漏后容易在泄漏区附近形成蒸汽云,当氨与空气混合后浓度达到16%~25%,且遇明火时容易发生爆炸。
(2)氨区电气设备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电气线路安装不当、接地不良、卸料时没有接地装置氨水流速过快积聚静电等都会产生电火花,从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此外,该地区也是多雷暴区域,如防雷设施不完善或未定期进行检测,管道系统未按规定接地和跨接,也有发生雷击的危险。
(4)氨水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如果未经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不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一旦发生氨水泄漏,可能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如果未安装金属万向充装装置,使用软管卸氨,也可能会发生氨水泄漏事故。
(5)SNCR反应器布置在省煤器后、空气预热器前,烟气尚未除尘、脱硫,从反应器逃逸的NH3会和三氧化硫(SO3)及水(H2O)发生反应生成硫酸氢氨(NH4HSO4),NH4HSO4有一定的粘性,会沉积于下游设备(如空预器)上,造成下游设备的腐蚀和堵塞;吸附在飞灰中的NH3会引起空预器、除尘器的腐蚀问题。脱硝系统设备由于雷击或设备接地不良所造成的损坏并由此给工作人员带来的伤害。
(6)氨具有很强的毒性,氨水泄漏后,氨气在空气中迅速向四周扩散,不同浓度的氨气对人体产生不同的影响。高浓度的氨气,容易导致急性中毒,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甚至引起窒息死亡;轻度吸入引起的氨中毒,可使患者有咽灼痛、咳嗽、咳痰或咯血、胸闷和胸骨后疼痛等。氨水蒸发时,吸收大量的热量,一旦泄漏,直接接触作业人员皮肤,可造成皮肤冻伤。
综上所述,脱硝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等。
由于制造质量不良、检修质量差、运行中操作维护不当、自然灾害、发电机定子铁芯间绝缘破坏、发热、绝缘老化等均可能造成定子线圈绝缘击穿,使定子三相或两相短路烧毁定、转子线圈并严重烧损定子铁芯。
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定子绕组中的负序会引起转子表面的及其它部件磁化或过热,如负序电流过大将烧坏转子。转子匝间短路,保护开关拒动,烧毁发电机转子绝缘。
转子通风孔堵塞引起转子过热。定转子间气隙内存在焊渣、铜屑、螺丝和检修工具等,引起扫膛,使定转子绕组严重受损。
励磁系统失磁、过励,励磁系统灭磁开关拒动、误动,灭磁时产生过电压,严重时将烧毁转子绝缘及整流器元件。
在发电机电压幅值、相位、频率与电力系统相差过大情况下,由于人为误操作或自动装置误动作将该发电机并入电力系统,造成发电机非同期并列,产生巨大冲击电流。强大的电动力效应,将使发电机定子绕组变形、扭弯、绝缘崩裂、甚至将定子绕组毁坏,同时,使机组发生强烈的振动,并引起厂内母线电压下降,严重时会引起发电机组与系统解列。温升过高、碳刷磨损也可导致发电机故障。
(2)开关设备故障
断路器遮断容量不够,线路或元件故障时不能切断电弧;操作机构调整不当、质量不合格、部件失灵使断路器分合闸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触头拉弧烧毁;操作机构卡涩,跳(合)闸线圈烧毁等,引起拒动或误动;断路器载流导体过热、闪弧,引起弧光接地过电压,使其相间、对地短路,甚至爆炸着火;操作电源故障,操作电源电压降低,熔断器熔断,辅助接点接触不良,引起断路器故障时拒动;断路器慢分拉弧或内部绝缘强度降低引起短路事故;瓷套管绝缘不良,发生闪络,导致开关设备事故;小动物、金属杂物跨接或单相接地,引起闪弧、过电压、相间短路,使断路器爆炸。
(3)变压器故障
变压器是电力系统的重要元件之一。主变压器容量较大、电压等级较高、负荷率高,而且变压器的结构存在火灾事故的潜在隐患。主变压器所用的绝缘材料多,这些材料都是可燃物质,而且变压器油量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由于密封不严等原因,从变压器高压套管端子帽底部、变压器油枕顶部、防爆膜、呼吸器等处进水,使绝缘强度降低引起匝间短路。变压器一旦发生故障时,产生的电弧使箱体内绝缘油的温度、压力升高喷出甚至爆裂喷出,同时电弧引起绝缘油着火,而且火势发展很快,如果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变压器内遗留焊渣、铁磁物质等杂物将油道堵塞,使绝缘碳化引起匝间短路。
大气过电压和内部过电压,使变压器绕组主绝缘损毁,造成短路,引起变压器爆炸、着火。变压器出线附近发生短路,也可能造成变压器绝缘损坏,造成短路故障。
制造不良造成变压器故障,如线端松动或无支撑、垫块松动、焊接不良、铁芯绝缘不良、抗短路强度不足以及油箱中留有异物等。
变压器周围未设置完善的消防装置或设施,消防装置不可靠或无法正常工作,会导致变压器火灾事故扩大。变压器周围可燃物起火,引起变压器着火、爆炸等。
(4)电缆火灾
电缆敷设场所附近常有高温汽、水、烟、风管道,经常有高温对其作用。电缆的绝缘材料遇到高温或外界火源很容易被引燃,电缆一旦失火会很快蔓延,波及临近电缆和电气设备。电缆火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汽轮机油系统附近敷设的电缆,当油系统着火后容易被引燃。
汽轮机油系统喷油着火、浸油电气设备(变压器等)故障喷油起火等情况下,带火焰的油流入电缆沟或流往电缆排架上,引起电缆着火。
检修过程中,如果电缆沟道无封盖或封盖不严,电焊渣火花容易落入电缆沟道内,易使电缆着火。
电缆受盐、水及其它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侵蚀,使电缆绝缘强度降低,绝缘层击穿产生的电弧,引燃绝缘层和填料。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接头等密封不良,进水、汽潮湿或灌注的绝缘剂不符合要求,内部留有气孔等时,使绝缘强度降低,导致绝缘短路击穿,电弧引起电缆爆炸。
电缆运行中温度较高,在高温作用下,绝缘材料逐渐老化,很容易发生绝缘击穿事故。接头容易氧化而引起发热,甚至闪弧引燃电缆。
设计计算失误,导致电缆截面过小,运行中经常超负荷过热等原因,使电缆绝缘老化、绝缘强度降低,引起电缆相间或相对地击穿短路起火。
电缆敷设时由于曲率半径过小,致使电缆绝缘机械损坏或电缆受外界机械损伤(如施工挖断等),造成短路、弧光闪络引燃电缆。
运行维护欠缺,如啮齿动物啃咬,破坏电缆绝缘层,造成电缆短路起火。
(5)接地网、雷击事故
如果电气设备没有可靠的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的接地不良,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容易发生雷击伤害事故。
变压器进出线断路器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在雷电波击中的情况下,超压很容易造成变压器室断路器被击穿爆炸。建成后未按规定做避雷器的试验或试验项目不全,有些缺陷未能通过试验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运行中不能起到保护作用,避雷器还可能发生爆炸等。
接地装置设计不符合要求,如截面过小等,不能满足热稳定和均压要求,容易发生电伤害;接地装置连接不合要求,采用焊接的接地线,其搭接长度不够、焊接质量差时,接地线电阻过大,不利于保护人身安全,易发生触电伤害;接地线材质不符合要求(如铝导线等),机械强度不够,导致受损坏或腐蚀,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6)全厂停电事故
厂用电设计不完善;备用电源自投失灵,保安电源自投失灵,直流系统故障;保护误动、拒动,事故扩大;人员过失,操作失误。
(7)继电保护
继电保护装置是保证电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设施,由于继电保护装置设计不合理、原理不成熟、制造缺陷、定值问题、调试问题、维护不良和人员误操作等都可能造成继电保护误动或拒动,将可能导致重大设备损坏、全厂停电等重大事故。
(8)污闪事故
大气中的各种污秽物沉降在电气设备瓷件和绝缘子的表面上,当它吸收了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后,使绝缘强度急剧下降而发生绝缘闪络。
(9)直流系统事故
直流系统是十分重要的电源系统,若出现蓄电池及UPS装置容量不能在交流停电时满足热工控制系统、电气自动化系统及通信设备维持2h以上供电需要,整流柜跳闸、蓄电池损坏或容量降低、混线、接地、直流系统各级的保险容量整定不合理,可能导致断路器、继电保护误动、拒动、熔断器越级熔断,进一步扩大停电范围等事故。在厂用电事故状态下,直流系统电源不可靠,可能导致交、直流油泵等设备无法起动,可能造成汽轮机组断油烧瓦。
直流系统出现事故,将造成控制母线失电,从而造成更大的危险。
直流回路熔断器配置不合理,发生直流系统越级跳闸的危险;直流屏空气断路器无延时或采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发生直流系统越级跳闸的事故;直流开关安装不规范,发生断路器拒合事件或伤害事故。
(10)电气误操作事故
设备选型时,未选用带有“五防”功能的中低压柜,再加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培训不到位,有可能发生电气的五种恶性误操作(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误拉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
(11)触电
电厂电气设备多,涉及到各类操作人员,因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安装不当或防护不完善,引起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降低,有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事故。特别在检修试验时,因安全组织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备而造成触电事故。发电和输配电系统的电压较高,如防护设施有缺陷或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随时都有触电危险。
综上所述,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触电等。
(1)DCS系统故障
当DCS发生故障,即出现机组自动调节装置失常、电源故障、分散控制系统失灵、测温装置指示错误、测压装置指示错误等故障时,运行人员失去对机组监控操作手段,机组运行处于失控状态,或者错误信息会误导运行人员,做出对机组运行工况误判断、造成人为误操作。因此,DCS系统故障具有导致设备重大损坏的可能性。
(2)机组热工保护误动拒动
造成误动原因有:机组保护用一次检测装置及其接线回路损坏,或短路,导致机组保护误动;基建调试不到位,逻辑设计不合理,致使保护误动;双路冗余互为备用的通讯环路自动切换时故障,丢失信息致机组保护误动;DCS保护用CPU故障,或受外界干扰或逻辑运算出错,导致机组保护误动。
造成拒动的主要原因:机组保护电源回路失电或其导线故障,导致机组保护拒动;设置了投退保护切换开关,人员违规解除保护;设备清扫误碰运行设备或者临近设备;处理缺陷时未核准缺陷设备或监护人不到位而误动相关设备(误入间隔),引起设备跳闸;机组保护用一次检测装置及其接线回路损坏或断线,导致机组保护拒动;机组保护用DCS的通讯组件故障,不能传输信息,致使机组保护拒动。
(3)程序破坏
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恶意代码等通过网络、人员违章使用没有经过认证的程序侵入自动控制系统,并以各种形式对系统发起恶意破坏和攻击,特别集团式攻击时,容易出现控制系统崩溃或瘫痪,以及有关信息管理系统(SIS、MIS等)的瘫痪,致使机组的正常控制系统遭到破坏,出现指令失效等,运行人员对机组失去正常控制,具有引起机组停运或者重大设备损坏的可能性。
(4)测温装置故障
造成测温装置故障的原因主要有:测温装置电源回路失电或故障;温度测量一次检测元件及其接线回路损坏,或断线/短路,导致测量装置指向最大值,或测量装置指示不正确、表针不动;DCS的I/O组件输入点故障,示值异常;频率干扰,影响测量。
(5)测压装置故障
测压装置故障原因主要有:压力/差压变送器电源回路失电或其导线故障,导致测量装置无输出;测量装置内弹性元件损坏,表针不动;传压通道(仪表管/一次或二次门/及其接头)泄漏,致使压力表无指示;差压表指最大(负压侧漏)或最小(正压侧漏);传压通道(仪表管/一、二次门/及其接头)被杂物堵塞,致使仪表指示停滞不动;DCS的I/O组件输入点故障,导致示值异常。
(6)EH系统故障
汽轮机液压调节(EH)系统常见故障主要有EH系统压力低、EH系统油温高、进汽阀门或调节阀打不开以及管路或阀门外漏。EH系统压力低的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系统中存在非正常泄漏;管路上存在堵塞;定压变量泵出现故障。故障的原因主要有EH油冷油器故障、溢流阀故障、误操作等原因。进汽阀门或调节阀打不开,主要原因有进汽阀的油动机与母管之间装有节流孔板或油滤堵塞,进汽阀和调节阀的快速卸载阀故障等原因。
(7)其他
热控设备及其系统发生故障时除了不能正确的控制设备外,本身存在的危险因素有火灾、触电等,热控设备的电气系统因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安装不当或防护不完善,引起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降低,有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事故;电线运行维护欠缺,绝缘层被破坏造成短路起火等。
综上所述,热控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触电等。
锅炉事故排渣时,若排渣管堵塞,放红渣,由于堵塞排渣管处有一定压力,人工进行疏通时,形成高温炉渣飞溅,若操作人员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或个人防护措施不齐全,易造成高温烫伤。
(2)机械伤害
在除灰渣设备中存在输送机等转动机械,当这些运转机械未设防护栏或者转动机械设备外漏的转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等时,容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3)其他
在除灰渣设备检查、维修、卸灰等作业中,由于电气断路、短路、裸露,而工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用手触摸运行电机、电缆时,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除尘器设备检查、维修、卸灰等作业中可能涉及高空作业,如操作工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可能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该项目工艺用气和仪表用气采用统一的供气系统,设有空压机。空压机的安全保护系统失效时有超压“爆机”的危险;空压机冷却系统如出现故障(断水或水量不足),有可能引起轴承过热而引发空压机故障停机;空压机的电气控制系统故障或电源绝缘损坏、接地不良,可引发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压缩机频繁启动会造成压缩机电机损坏。压缩空气罐超压,安全阀失效可能会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空压机过滤器堵塞,系统阻力增加,通风量不足,会引起空压机喘振。
生活垃圾焚烧后,经脱硫和活性碳吸附处理后的飞灰中,含有不少重金属,如铜Cu、锌Zn、铅Pb、铬Cr、镍Ni、汞Hg、镉Cd及二噁英等,这些金属是危险废物。由于该项目的灰、渣采用汽车外运处理,在转运过程中存在粉尘危害。
综上所述,除灰、渣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机械伤害、触电、灼烫(高温)、粉尘危害等。
如果化学水处理出水水质不合要求,又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导致锅炉管道腐蚀、结垢、结盐,引起受热面爆管;更有甚者,则有可能导致蒸汽品质恶化,使汽轮机通流部分严重结盐,引起叶片锈蚀和转子不平衡造成机组振动。导致汽水品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化学水处理不达标,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给水品质不合格,未及时采取措施;机组停/备用期间防腐措施不力,启动后腐蚀产物带入热力系统,导致机组腐蚀和结垢;铁原子和水分子反应生成的氢气未能较快地被汽流带走,与金属发生作用,导致金属强度下降而产生脆性破坏;水冷壁结垢量超标,形成垢下腐蚀,但未及时安排酸洗。
(2)腐蚀
直接影响锅炉机组结垢腐蚀的是锅炉补给水的电导率、硬度、给水的pH、含氧量、过热蒸汽的含钠量超标。当前锅炉穿孔爆破的危险主要来源于酸腐蚀。由于进行氨化处理提高给水pH,酸腐蚀的危险常常被掩盖住。加氨提高pH仅对水汽管路和未发生蒸汽的受热面管子有保护作用,在发生蒸发浓缩时,无法保护蒸发受热面不遭受高沸点酸的腐蚀。
若水中含盐量较高时,蒸汽中的盐类达到较高浓度,这些溶解在蒸汽中的盐类,在汽轮机中随蒸汽的降压、降温和膨胀作用,又会溶解度降低而变成沉淀,对金属产生危害。
在锅炉运行时炉管会因腐蚀使壁厚减薄,材料性能劣化,以致发生腐蚀泄漏。炉管腐蚀是化学或电化学过程,炉管腐蚀可分为管内腐蚀和管外腐蚀两大类。管内腐蚀又可分为汽水腐蚀、碱腐蚀、酸腐蚀、气体腐蚀和氢脆等;管外腐蚀有灰致腐蚀、还原性气氛腐蚀、露点腐蚀等。
(3)灼烫
化学水处理使用氨水、盐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物质,在装卸、使用过程中,因设备缺陷、人员违章操作原因造成泄露,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造成人员伤害。
(4)中毒和窒息
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恶臭气体会造成人员窒息,产生窒息的气体主要是H2S、氨和甲烷。在污水处理系统中硫化氢一般在厌氧或缺氧的条件下产生,污水中的SO2-在厌氧条件下被硫酸还原菌还原为H2S,在pH值大于7时硫化氢主要以H2S、HS-、S2-形态溶解于水中,并随着水的流动散发出来。同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当pH值较高时还会有大量的氨气产生;在污泥中会存有大量的甲烷气体,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会使人窒息。所以工作人员在进入未通风的调节池、污水泵房、垃圾坑进行作业时易发生中毒窒息。
在有限封闭空间内检修,如在地下管道、水井内进行施工,没有进行充分通风,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缺氧窒息。
(5)其他
化学水处理系统使用的氨水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一旦系统的设备管线、阀门泄漏,氨水泄漏后形成的蒸汽云遇明火可发生爆炸。
汽水取样、化验过程中操作不当,与高温汽水接触造成烫伤。
化学水沟、池、坑、井等较多,无盖、无栏杆,坠落、淹溺伤害。
综上所述,化学水处理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高处坠落、淹溺等。
从各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同类电厂发生的事故分析,给、排水(含消防)设备及其系统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如下:
(1)供水中断
供水中断的主要原因有厂外水源供水设备系统故障,厂用电中断,循环水泵或其驱动电动机出故障、水泵入口滤网堵塞等、水泵的出水门门芯脱落等。
(2)淹溺
设备、设施和阀门大量漏水可能导致水泵房被水淹没,造成设备停产运行、损坏、人员伤亡等。
水工(含消防)设备及其系统中存在机力冷却塔水池、消防水池、污水调节池、回收水池等,这些场所周围若未设置护拦、封盖或这些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淹溺。
(3)其他
消防水管网(含消防水泵)系统故障,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故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与备用电源间的自动切换失灵,移动式灭火器存在失效或由于压力不足等缺陷;则在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有效得到灭火,火灾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将会导致火灾蔓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补给水和给水系统存在各类电动泵类,不小心将发生人员触电事故。
综上所述,水工(含消防)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淹溺、触电等。
3.2.12 渗沥液处理设备及其系统
(1)火灾、爆炸
厌氧池产生的沼气主要成分是甲烷,并且含有少量硫化氢气体,甲烷、硫化氢具有易燃易爆性,沼气储柜或输送沿线管道的焊缝、阀门、法兰或管道发生泄漏,泄露的沼气在空气中的浓度如达到其爆炸极限,遇雷击、静电、明火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
1)厌氧池产生的沼气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若防护措施不当,会造成人员中毒;
2)渗沥液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不慎会引起人员中毒窒息。
3)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可能发生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中毒;
(3)其他
1)泵体、管道、阀门有受腐蚀而损坏的危险;
2)渗沥液处理系统的用电设备和电气设备接地不当或损坏,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3)渗沥液处理系统安装有各种转动设备,如果转动部件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容易发生机伤害;
4)垃圾渗沥液中可能含有微生物,对作业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危害;
5)垃圾渗沥液储存与处理工程中如不能保持微负压,或密封不严,易造成臭气逸出,会影响周围环境及人员健康;
6)渗沥液可能含有二噁英类物质,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周围环境及人员健康;
7)渗沥液处理系统的池底防渗处理不当,则底层会渗出污水,污染环境;
8)渗沥液处理系统安装有各种水泵和风机,这些设施的运行产生噪声较大,如果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下,对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渗沥液处理设备及其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触电等。
(1)锅炉
危险有害因素已在上面分析(详细见3.2.2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设备及其系统)。
(2)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爆破(爆炸)
该项目整个系统存在大量承压管道及压力容器,承受压力的容器或管道在设计、选材、制造、安装过程中如果存在缺陷、结构不合理使管道或容器某些部件产生过高的局部应力、选材不当导致脆性,最后导致受压部分疲劳破裂或脆性破裂,或制造质量低劣、焊接不良、未进行正规压力试验即投入使用,可能导致发生爆炸事故。
压力容器如果安全阀压力表不齐全、没有定时检验而失去应有的功能,或质量低劣,安全阀锈蚀、结垢,当压力容器超压时因无法泄压导致爆炸等事故。
中温次高压管道如果长期超温超压运行使其机械强度下降、支吊架失效、管道膨胀受阻震动磨损严重等原因,可能发生管道爆裂事故。
除了热力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已有前述外,承压气瓶(乙炔气瓶)如果安全附件失效,或由于超压、碰撞、腐蚀、金属材料疲劳出现裂缝,以及制造、安装施工质量差、违章使用,均有可能发生爆炸(爆破)。
(3)起重伤害
该项目在施工、安装、调试、试验、维护时多处使用起重机械。起重作业存在作业方式多样、多人配合的群体作业、作业条件复杂多变等诸多危险因素,起重机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因素、安全卫生管理缺陷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汽轮机、发电机等大型设备检修、维护时多处使用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管理不善等都有可能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包括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4)厂内机动车辆伤害
厂内广泛采用汽车、叉车、铲车等运输车辆,由于厂内运输情况较为复杂,易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和机动车辆失控,撞坏设备、设施事故。
1)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厂内机动车辆因车况不好,违章驾驶可能发生翻倒、碰撞、载物失落、爆炸及燃烧等事故。
该项目垃圾、灰、渣等均采用汽车运输,如果交通标识不清晰、司机违章作业或疲劳驾驶等情况下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雨天、大风天气、夜间影响司机视野、易造成成车辆撞坏设备或设施、伤人事故。
运搬、装卸、堆垛违反操作规程,易造成物体砸伤人事故。
2)机动车辆失控,造成设备、设施损坏
车辆违章进入禁驶区,车辆刹车失灵,造成车辆失控。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如通道、照明、场地等不符合要求。车辆超高撞坏道路上空管道。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压坏地下设施。
(5)电梯故障
在使用电梯的过程中会由于设备故障、安全装置失效、牵引绳强度不够等原因而造成电梯坠落事故;电梯在故障维修过程中还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电梯维修过程中电梯门处未设置警示标识,人员误入坠落;还有可能发生由于停电造成人员受困电梯事故等。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等。
(1)厂内道路无置限速带、限速标志,车速过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厂内电瓶车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空间相对狭小,司机违章作业等均可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2)进入灰库装载干灰时,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发生撞伤协助装灰人员。
(3)运灰道路路面不好(如路面有陷坑、障碍物、降雪结冰路滑)、刹车失灵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
(4)运灰道路沿线树木、建筑物遮挡,视线不清,道旁管线、管架桥又无醒目的防撞设施和标志等,车辆撞伤行人或撞坏管道等设备、设施。
(5)汽车驾驶员违章(如酒后驾车、逆行等)或行人违章,导致事故发生。
(6)危险化学品(酸、碱、油、氨等) 运输车辆,由于各种储存容器等捆扎、固定措施不到位,使得在厂区高速行驶或快速转弯时倾覆;因倾覆而泄漏时,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车辆伤害、火灾、灼烫(化学)等。
公用辅助设施及其系统共同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如: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灼烫等事故。
(1)高处坠落
该项目使用的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较多,人员在正常生产巡查和设备维修时,如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注意力不集中、违章操作等都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机械伤害
该项目在运行等过程中都涉及到机械设备,某些设备的快速移动部件、摆动部件、啮合部件等缺乏良好的防护设施,各工种人员没有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可能造成机械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
该项目在对设备进行巡检过程及在设备维修时,存在工具、物件等掉落打击人体的事故。
(4)触电
发电厂电气设备较多,操作人员工种涉及面广,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安装不当或保养不完善等都可能引起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检修电源未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等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事故。
(5)灼烫
该项目高温压力管道、承压部件等部位都可能由于蒸汽泄漏造成工作人员烫伤;巡检人员不小心接触高温管道或热力设备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等都可能引起人员烫伤。
(6)淹溺
该项目各类水池在维护时作业人员不能排除掉下去的可能性(如防护栏杆北损坏、酒后作业等),如果救援不及时则会造成淹溺。
综上所述,公共辅助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灼烫、淹溺等。
(1)人的因素
在人、物和环境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人的行为不安全性危险因素主要是分析人在生产中由于操作原因而产生的事故。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90%的事故中,人为过失占主要原因。
人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思想意识方面,技术方面和心理或生理方面,即缺乏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意识,或因长期在简单重复的劳动中生产的麻痹思想,而导致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知识不够,技术上不熟练,缺乏处理异常现象的经验;过度疲劳或带病上岗,酒后上岗;情绪波动和逆反心理违反劳动纪律等。
同时,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不够、违章指挥、监管不严或失误、职业禁忌往往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比较常见的现象是为了赶时间、赶任务,有章不守,对不安全因素忽略而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该项目涉及的人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②健康异常;
③从事禁忌作业;
④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⑤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⑥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②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2)管理因素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操作规程不规范,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培训制度不完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若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新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制定相匹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未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等,安全管理不到位,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是因为各作业场所使用、储存的物料和各设备、设施带来的,详细分析见“3.1物料危险性辨识”和“3.2生产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同时作业场所因存在较高的作业平台、设备等,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1)中毒和窒息
垃圾:垃圾本身属于可燃的物质,城市垃圾主要包括食品垃圾、普通垃圾、建筑垃圾、清扫垃圾、危险垃圾。垃圾中包含易燃、有毒、有害物质。
垃圾在长时间堆放过程中,内部积热,散发出恶臭气味,即产生H2S气体;会产生易燃物质甲烷气体,遇火源有火灾爆炸的危险。
垃圾焚烧锅炉烟气中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等。氮氧化物可刺激肺部,使人较难抵抗感冒之类的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有问题的人士如哮喘病患者,会较易受二氧化氮影响。研究指出长期吸入氮氧化物可能会导致肺部构造改变,但目前仍未可确定导致这种后果的氮氧化物含量及吸入气体时间;一氧化碳易燃气体,无色无臭,易燃易爆,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明火能引起燃烧爆炸。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二氧化硫有毒气体,无色,具有窒息性特臭,不燃,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声带痉挛而窒息;三氧化硫针状固体或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助燃,具有强氧化性,与水能发生强烈反应。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氯化氢不燃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气味,无水状态无腐蚀性,但遇水有强腐蚀性。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氟化氢酸性腐蚀品,无色液体或气体,反应性极强,能与各种物质发生反应,腐蚀性极强。对呼吸道粘膜及皮肤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飞灰: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772-002-18,“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属于有毒性的废物,生活垃圾焚烧产生3%~5%的飞灰。飞灰中含有二噁英类及重金属类等有害物质。
二噁英类是一种含氯、有剧毒有机化合物,其分子构成较繁多,各种异构体的毒性有所差异,其中毒性最强的是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其急性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它可经皮肤、粘膜、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体内,可造成免疫力下降、内分泌紊乱,高浓度二噁英可引起人的肝、肾损伤及生殖毒性。暴露在含有二噁英类的环境中,可引起皮肤痤疮、头痛、失聪、忧郁、失眠等症状,并可能导致染色体损伤、心力衰竭等。其最大危险是具有不可逆的致畸、致癌、致突变毒性。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燃烧五氯酚或三氯苯酚处理过的木材都可产生二噁英。二噁英性质稳定,土壤中的半衰期为12年,气态二噁英在空气中光化学分解的半衰期为8.3天,在人体内降解缓慢,半衰期估计为7至11年。主要蓄积在脂肪组织中。
重金属类及其化合物即使在浓度很低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当大的毒性,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水源、大气、土壤),从而对人体产生危害。重金属污染的最大特点是不能在环境中降解,只能迁移。一旦水体或土壤被重金属污染后,水体和土壤不能靠自身的净化作用将污染消除,随着时间的推移,重金属会在生物体内积聚,最终或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体。直接接触到重金属盐或烟尘等是重金属对人的危害的另一途径。
(2)高处坠落
生产装置顶部、2m及以上高度的作业平台,若防护栏杆设置不规范、防护栏杆腐蚀损坏等原因,或作业人员粗心,违章操作等,都有可能造成高处坠落的危险。
(3)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
该项目作业平台、生产装置顶部因意外因素引起物体坠落,都能引起砸伤人员的事故;另外,运动状态下的机械部件、工件材质不良或所受应力不均匀而发生断裂、崩缺、碎片飞射等,击打到操作人员的身体,也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的伤亡事故。
(4)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进入垃圾池进行维修或在事故状态下的救援作业,维修人员或救援人员没有(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或没有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中途离开),因垃圾散发出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中毒伤害。
②进入金属容器(锅炉、压力容器等)、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电动工具或照明设备的使用违反安全规程规定,如使用电压大于12V的电源、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等情况下,易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③电缆沟等场所通风不良,温度相对较高,容易蓄积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进入沟道内巡检时,容易引起不适;在电缆沟内实施检修,如焊接、粘合(使用化学粘合剂)等作业时,如果通风不良,有毒的电焊烟雾、挥发性化学粘合剂有毒成份等容易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产生危害,甚至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等。
④进入各类水池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或作业前没有清洗到位,残留的有害物质散发出有毒、有害气体,因而造成中毒伤害,或因缺氧而导致窒息伤害。
⑤进入原来盛装爆炸性气体等介质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误用氧气进行通风和吹扫,致使实施电焊等明火作业时火势失控引起火灾。
(5)其他危害因素
生活垃圾中含有多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霉菌等,渗沥液也会孽生微生物。因此在该项目的卸料大厅、地磅房接触未焚烧前的垃圾的场所工作人员及渗沥液收集间、调节池巡检工作人员接触,设备检修进行垃圾仓或维修含有垃圾的设备是工人接触时可能存在这些生物污染,对现场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危害。
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机物,生活垃圾收集、储存及输送的过程中要经历一定时间,其间将不可避免地滋生致病微生物(细菌、真菌及病毒等),若长时间在上述环境中工作,将对员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该项目作业场所除了可能发生上述事故类型外,不排除还会发生其他伤害事故,如雨天地面湿滑,由于粗心大意,作业人员上下台阶,非紧急情况无故乱跑追逐等不安全行为很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设备部件的搬运、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作业过程中如果疲劳过度、工作姿势不当或者用力不当,可能造成扭伤事故,或者手、脚来不及从物件的接触部位及时抽出,都有可能发生压伤、扎伤、挤伤事故。
通过上述分析,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化学、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化学、高温)、车辆伤害、淹溺等;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危害、噪声危害、粉尘危害。
该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3.3主要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汇总表
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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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主厂房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升压站 |
综合用房 |
综合水泵房 |
地磅房及地磅 |
氨水区 |
飞灰养护区 |
各类水池 |
生物滤池及风机房 |
宣教中心(包括门卫室) |
厂区 |
||||||||||
汽机间 |
焚烧间 |
主控楼 |
烟气净化间 |
垃圾池 |
卸料平台 |
化水间 |
备件间 |
检修间 |
空压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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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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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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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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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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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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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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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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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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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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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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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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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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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烫(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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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烫(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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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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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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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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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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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qn/Qn≥1
式中:
S---辨识指标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2)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分析
该企业使用、储存的危化品有氨溶液、氢氧化钠、盐酸、硫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氟酸、乙醇[无水]、甲苯、天然气,其中乙醇[无水]、甲苯、天然气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表1列明的危化品,乙醇[无水]、甲苯为化验室使用,天然气管道输送不储存;氨溶液、氢氧化钠、盐酸、硫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氟酸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辨识范围。
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在线量:该企业生产单元管道天然气,所以管道天然气在线量只能根据管道的实际情况估算其最大值。
天然气管道直径300mm,长度约200m,管道内天然气的容积约有14m3,天然气的密度为0.7174Kg/m3,总计约10 Kg=0.01t。
乙醇[无水]、甲苯为化验室使用,储存在化水间的化学药剂间,储存量很小,乙醇最大储存量为500mL×15瓶(7.5kg),甲苯最大储存量为500mL×1瓶(0.5kg)。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单元的危化品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见下表:
表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序号 |
类别 |
物质名称 |
临界量/t |
最大储存量t |
q/Q |
一 |
储存单元 |
||||
1 |
表1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
乙醇 |
500 |
0.0075 |
0.0001 |
2 |
甲苯 |
500 |
0.0005 |
0.0000001 |
|
|
合计 |
S储存单元 =0.0001<1 |
|||
二 |
生产单元 |
||||
1 |
表1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
天然气 |
50 |
0.01 |
0.0002 |
合计 |
S生产单元 =0.0002<1 |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的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风
风对该项目的建、构筑物以及露天设施有影响。
项目所在地5~10月会受到台风的影响,尤以7~9月居多。台风期间,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台风措施,可能将建构筑物上安装不牢的物件吹落,甚至造成建、构筑物倒塌。一旦吹落的物件打到人或倒塌的构建压到、砸到人,就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台风季节应注意做好相应的防台风措施。
超强台风可能造成厂房倒塌,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电缆线的变形或拉裂,从而导致易燃易爆物体的泄漏和电火花的产生,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如果作业人员在室外进行高空作业,大风或台风会对作业人员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作业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者风速过大,可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安全措施:建构筑物为钢筋混凝土、钢架结构,能满足抗台风的功能。
(2)气温
夏季高温季节,气温对电气设备(如:变配电室、配电柜等)有一定的影响,如电气设备运行温度过高。另外,高温对现场操作人员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使人体散热发生困难,大量出汗,人体代谢紊乱而容易发生中暑,因此,应注意在生产车间设置良好的通风设施,同时还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措施:自然通风和机械强制通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温作用。
(3)雷暴
该地区雷暴次数为82.4天,属于雷暴频发地区,雷暴可能直接对人体放电以及对人体的二次放电,可能危及生命。若该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存在缺陷或避雷器失效,可能导致雷击,造成生产和储存设备、设施的损毁。雷击及雷电感应产生的火花也可引起易燃、易爆物料的火灾、爆炸事故。
安全措施:设置防雷装置。
(4)降雨
夏季雨水季节,尤其是台风盛行期间,雨量较大,如果厂区内及市政排水设施不畅或不足,有可能造成雨水不能及时排走,有可能使雨水进入到厂房内,对设备、建、构筑物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影响生产,造成损失。
安全措施:厂区路面雨水及屋面雨水设雨水口和雨水管网,可直接排入厂区外的排水沟。能够满足降雨排水的需要。
(5)地震
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0.17条,广东省增城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若发生地震将导致建筑物的倒塌;生产设备设施及管线、电缆的移位、倾倒,从而可能使生产设备设施及管线、电缆等的变形拉裂,引起液体物料的严重泄漏,电线短路,进而引发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种伤害。
该项目的南面有山丘,可能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安全措施:该项目的建构筑物按7度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能够满足该地区地震设防的要求。
总体上说,自然条件对该项目没有特别的影响,该项目对抵抗自然条件的影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能够满足抵御自然灾害的需求。
该项目周边情况介绍见“2.3.2周边环境”,400m范围内没有民居和企业、单位。
(1)该项目生产工艺成熟稳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火灾、爆炸(锅炉)等事故的危险程度较低,且周边没有其他单位,影响较大。
(2)该项目所在地为南面为山丘,可能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但山丘不高,厂区围墙和厂内建筑物有一定的距离,周边环境对该项目的影响较小。
某垃圾焚烧发电厂锅炉爆管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1月7日上午9时38分,某市一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在运行的1#炉内水冷壁管突然发生破裂。爆管导致大量饱和汽水混合物从上下断口喷出,饱和水瞬间汽化膨胀,充满整个炉膛空间;部分汽水混合物通过后烟道排出,大部分汽水混合物向下通过排渣通道及检修门排出。事发时,五名工人正在对邻近相距三四十米的2#炉进行维修,大量的高温蒸汽外泄造成检修平台上3名检修工人烫伤、1名杂工摔伤共计4人重伤,以及1#炉O米层1名工人轻度烫伤。接到爆管事故报告后,厂方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1#炉的运行,并于9点45分左右把伤员送往医院救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0万元。
该发电厂投入运行的是中国首个高温、次高压(450OC,6.4兆帕)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该市第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市一级环境工程示范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040吨,发电量为1.3亿千瓦时。该厂从建设立项、制造、安装、检验和申报使用等环节均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事发时焚烧炉定期检验仍在有效期内。该厂共有11名持I类作业人员证的锅炉工,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有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根据对1#炉司炉工庄才华的调查笔录和运行日志记录,事发前锅炉各项参数没有出现异常,设备运行正常,事发后也按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紧急停炉。
但该厂的这次爆管事故并非偶然。据调查,该厂2009年l#炉曾发生过4次爆管现象,但以往爆管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厂方并没有根据相关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原因分析
1)壁管腐蚀与管理缺失
经过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对焚烧炉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以及事故调查人员对厂方相关人员的调查,认为造成这宗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焚烧炉运行工况复杂,厂方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水冷壁管腐蚀致裂:根据管外壁腐蚀产物的成分和形貌,该焚烧炉前隔墙上水冷壁管在运行和起停期间遭受了严重的腐蚀,导致壁管承载能力不足,这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烟气中存在HCl、CO和SO3等腐蚀性介质,破坏了管外壁致密的氧化膜,降低管子的耐腐蚀性能;PbC12\ZnC12等低熔点氯化物,以及NaC1 、kc1、 FeC13等中低熔点氯化物与烟气中的其它物质结合形成低熔点共晶混合物,在900℃左右烟气温度下熔化,附着在氧化膜已破坏的管外壁,不断腐蚀管子的金属基体;烟气中水蒸汽浓度较高,使得Cl2和氯化物对管外壁金属基体腐蚀加快;此外,采用炉膛喷人尿素脱硝工艺也会造成还原性气氛下H2S对管子氧化膜及金属基体腐蚀,尿素本身对金属也有腐蚀作用。
②根据宏观检查、壁厚测定、理化检测、腐蚀产物成分分析、烟气成分监测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前隔墙上水冷壁管外壁遭受了严重的腐蚀,导致壁厚减薄,承压能力下降。2009年4月维修时未予更换的剩余十根管子壁厚减薄现象尤为严重,导致其中一根管子(前隔墙上水冷壁管左数第15根)在正常的运行条件下发生爆管。
由于高速喷出的汽水混合物的作用,断裂口上方的管段受到冲击,导致一段约3米长的管子在顶棚穿墙处折断掉落,此时大量饱和汽水混合物从上下断口喷出(图2至图4),饱和水迅速汽化膨胀,充满整个炉膛空间。部分汽水混合物通过后烟道排出,大部分汽水混合物向下通过排渣通道,并从排渣机及检修门排出,造成现场检修人员受伤。
③该焚烧炉的设计资料中没有明确前隔墙上水冷壁管防腐监督要求,厂方对该部件腐蚀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认识不足,监督防范措 施不够完善,落实不够到位。
2)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厂方有相关运行制度、锅炉运行事故处理预案及检修方案等,根据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2009年度的相关维修记录情况,该公司在管理制度执行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①针对爆管的原因分析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到位。2009年1#焚烧炉共发生过4次爆管现象,厂方虽曾针对爆管原因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并请市有色金属研究院作金属分析,但未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只采取更换管子的方法进行处理,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厂方在1#焚烧炉处于运行状态下,对2#焚烧炉进行检修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当l#焚烧炉突发爆管时高温汽水混合物向外冲出,对正在排渣车间检修的人员造成伤害。由此可见,厂方对爆管方面可能产生的伤害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②2009年四次更换管子维修中,维修施工单位未向质监部门办理维修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另行处理),未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厂方虽对爆管的原因进行排查,但在消除安全隐患方面不够彻底,在四次更换承压管子后未经监督检验,并将未经维修监检的锅炉投入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3)防范对策
为了有效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做好善后处理,质监部门认为,厂方应及时对1#、2#锅炉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按法律法规相关程序维修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营,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赔偿工作。
在制度上,由于焚烧炉的工作特点,垃圾燃料成分复杂,厂方应对受热面腐蚀严重部位建立健全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做到对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遏制爆管事故发生。另外,厂方应对焚烧炉易腐蚀受热面管子采取有效防腐措施,焚烧炉运行和检修时也应做好相应有效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厂方应在科研上加大投入,积极开展焚烧炉腐蚀机理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所属地区垃圾的特点,不断改进工艺,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评价单元的确定是在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划分成若干部分,确定评价范围和需要评价的单元,运用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评价单元一般以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物料的特点和特征,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分布,有机结合进行划分,还可以按评价需要将一个评价单元,再划分为若干个子评价单元或更细致的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将本项目划分为以下安全评价单元:
(1)规划、选址、总平面布局
(2)建构筑物
(3)工艺、设备设施
(4)特种设备
(5)公用辅助工程
(6)安全防护设施
(7)有害因素防护设施
(8)安全管理
4.2评价方法的选择
安全评价方法是对系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评价的工具。由于评价对象的物质特性和生产工艺过程不同,事故类别与引发事故发生的模式也不同,因此采取的评价方法有所区别。然而,各种危险因素和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所以评价方法有其共性的一面。通常安全评价方法分为两大类,即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
根据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该项目所选用的评价方法、对象和目的见表4.2-1。
表4.2-1 本项目的评价方法、对象及目的
序号 |
评价方法 |
对象 |
主要目的 |
1 |
安全检查表法 |
全系统 |
依据法律规范对各单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符合性情况。 |
2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
各作业场所 |
对各作业场所的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分析其风险程度。 |
4.3.1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即SCL法)是系统安全工程的一种最基础、最简便、广泛应用的系统危险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分析利用检查条款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对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安全检查表分析可适用于工程、系统的各个阶段,可以评价物质、设备和工艺,常用于专门设计的评价,也能用在新工艺(装置)的早期开发阶段,判定和估测危险,还可以对已经运行多年的在役装置的危险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表常用于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经验或系统分析的结果,把评价项目自身及周围环境的潜在危险集中起来,列成检查项目清单,评价时依据清单逐项检查和评定。应用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评价的关键是检查表的编制和评价人员的经验。在编制安全检查表时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条例,编制人员一定要对评价对象非常了解。它主要是根据法律、标准、规范、制度,事先制定要检查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避免随意性,减少漏项。
该法按事先根据标准编制的检查表逐项对评价对象进行检查,安全检查法适用于各类系统的评议、验收、运行、管理和事故调查的安全检查,属于定性评价方法。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评价作业人员在具有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时,潜在的固有危险对作业人员的危害风险,也就是危险程度的分析评价。
美国的K·J·格雷厄姆(Keneth.J.Graham)和G.F.金尼(Gilbert F. Kinney)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因变量(D),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为自变量,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函数式。根据实际经验他们给出了3个自变量的各种不同情况的分数值,采取对所评价的对象根据情况进行“打分”的办法,然后根据公式计算出其危险性分数值,再在按经验将危险性分数值划分的危险程度等级表或图上,查出其危险程度的一种评价方法。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方法。
对于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作业条件,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认为,影响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3个:
①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②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频率;
③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
用公式来表示,则为:D=L×E×C
式中,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表4-1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可能性分值
分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分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10 |
完全会被预料到 |
0.5 |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
6 |
相当可能 |
0.2 |
极不可能 |
3 |
不经常,但可能 |
0.1 |
实际上不可能 |
1 |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
|
|
表4-2 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分值
分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分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10 |
连续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 |
2 |
每月暴露一次 |
6 |
逐日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
1 |
每年几次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地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表4-3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结果的分值
分值 |
可能结果 |
分 值 |
可能结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7 |
严重,严重伤害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3 |
重大,致残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1 |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
表4-4 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分值 |
危险程度 |
分值 |
危险程度 |
>320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
20~70 |
可能危险,需要注意 |
160~320 |
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 |
<20 |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
70~160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
|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该法简单易行,危险程度的级别划分比较清楚、醒目。但是,由于它主要是根据经验来确定3个因素的分数值及划定危险程度等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它是一种作业的局部评价,故不能普遍适用。此外,在具体应用时,还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具体情况适当加以修正。
(1)规划
该项目选址于增城市仙村镇碧潭村,该项目的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的一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见“2.10.1节”及附件资料),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2.1条的要求。
(2)选址、总平面布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等相关法规、标准对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局进行安全检查,其安全检查见表5-1。
表5.1 总体布局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一 |
选址 |
|
|
|
1.1 |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2.1条 |
该项目厂址选择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
符合 |
1.2 |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2.3条 |
厂址附近没有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 |
符合 |
1.3 |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2.4条 |
厂址没有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并符合其他条件,符合要求。 |
符合 |
二 |
总平面布置 |
|
|
|
2.1 |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3.1条 |
全厂设计符合要求。 |
符合 |
2.2 |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3.3条 |
人流、物流的出、入口分开设置,通畅。 |
符合 |
2.3 |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4.1条 |
以 综合主厂房(即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布置,其他各项设施按功能分区布置合理。 |
符合 |
2.4 |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4.3条 |
天然气系统符合要求。 |
符合 |
2.5 |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4.4条 |
地磅房设在物流出入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大于一辆车的长度。 |
符合 |
2.6 |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4.5条 |
总平面布置有利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
符合 |
2.7 |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4.6条 |
厂区各种管线布置合理,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符合 |
三 |
厂区道路 |
|
|
|
3.1 |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5.1条 |
道路的设置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
符合 |
3.2 |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5.2条 |
路面宽度7~9m。主厂房周围设宽度7m的环形消防车道,道路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 |
符合 |
3.3 |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5.3条 |
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符合要求,为双向通行,宽度7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18m。 |
符合 |
3.4 |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4.5.4条 |
设置有应急停车场。 |
符合 |
3.5 |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第7.1.9条 |
厂区道路环绕建筑物,不需回车场。 |
符合 |
3.6 |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1.2条 |
架空管线高度大于5m。 |
符合 |
3.7 |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时速为15千米每小时,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时速为5千米每小时。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4.2条 |
厂区内设置有限速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
符合 |
由上表可知,对该项目总体布局,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厂区运输道路合共检查17项,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2.1建构筑物分析
该项目的建构筑物情况详细见“2.5主要建、构筑物”,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项目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进行评价,结果如下:
表5.2.1厂房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
1 |
防火 |
|
|
|
||||||||||||
1.1 |
垃圾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气轮发电机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3.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1.2条 |
综合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建筑面积、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符合要求(详见“2.5.1建、构筑物情况”)。 |
符合 |
||||||||||||
1.2 |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建规》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1.2条、第3.3.1条、第3.3.3条 |
综合主厂房配有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符合要求,详见“2.5.1建、构筑物情况”的“表2.5-2”。 |
符合 |
||||||||||||
1.3 |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3.1条 |
综合主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
符合 |
||||||||||||
1.4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5条 |
综合主厂房内不设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符合 |
||||||||||||
1.5 |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6条 |
综合主厂房内不设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 |
符合 |
||||||||||||
1.6 |
厂房之间及与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表3.4.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4.1条 |
综合主厂房、其他建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详细见“2.5.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 |
符合 |
||||||||||||
1.7 |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4.12条 |
综合主厂房、其他建筑物与围墙距离符合要求。 |
符合 |
||||||||||||
2 |
安全疏散 |
|
|
|
||||||||||||
2.1 |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7.1条、第3.8.1条 |
综合主厂房、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分散布置,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 |
符合 |
||||||||||||
2.2 |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3.7.2条、第3.7.4条 |
综合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丙类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60m。 |
符合 |
||||||||||||
2.3 |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6.4.11条 |
建筑内的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符合 |
||||||||||||
2.4 |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3.6条 |
疏散楼梯梯段净宽、疏散走道净宽、疏散门的净宽等符合要求。 |
符合 |
||||||||||||
2.5 |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3.7条 |
疏散用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采用丙级防火门。 |
符合 |
||||||||||||
三 |
其他 |
|
|
|
||||||||||||
3.1 |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必须的控制室应设吊顶。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4.1.9条 |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部分房间设吊顶。 |
符合 |
||||||||||||
3.2 |
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4.1.10条 |
垃圾池内壁和池底能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 |
符合 |
||||||||||||
3.3 |
垃圾池应采用密实坚固墙体材料。垃圾池间与其它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密闭处理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4.1.11条 |
垃圾池采用密实坚固墙体材料。垃圾池间与其它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采取了有效的密闭处理措施。 |
符合 |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5.2.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
该项目厂内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详见下表:
表5.2.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检查表
建(构) 筑物名称 |
相邻建(构)筑物 |
实际间距(m) |
要求间距(m) |
评价依据 |
备注 |
|
综合主厂房(丁类) |
东 |
宣教中心 |
37.5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厂区道路 |
8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西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35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
北 |
厂区道路 |
6.3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综合用房 |
东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10 |
10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组合池2、酸罐坑 |
5.5 |
/ |
/ |
/ |
|
西 |
MBR综合池 |
12.19 |
/ |
/ |
/ |
|
北 |
冷却塔 |
9 |
/ |
/ |
/ |
|
天然气调压站 |
东 |
地磅房 |
22.32 |
12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南 |
综合水泵房 |
15 |
12 |
《建规》第3.4.1条 |
符合 |
|
西 |
沉淀池 |
15 |
/ |
/ |
/ |
|
北 |
围墙 |
8.3 |
5 |
《建规》第3.4.12条 |
符合 |
|
注:《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
根据上表,该项目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项目的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结果如下:
表5.3 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一 |
焚烧系统 |
|
|
|
1.1 |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1.1条 |
该项目包括了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等。 |
符合 |
1.2 |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1.2条 |
该项目全年运行。 |
符合 |
1.3 |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1.3条 |
该项目各主要设备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
符合 |
1.4 |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2.1条 |
该项目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
符合 |
1.5 |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2.2条 |
该项目的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符合要求: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垃圾在焚烧炉内能得到充分燃烧;采用连续焚烧方式,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
符合 |
1.6 |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2.3条 |
该项目的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符合要求: 进料口尺寸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 料斗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设置有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
符合 |
1.7 |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2.4条 |
该项目的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设置有防护设施。 |
符合 |
1.8 |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3.5条 |
设置有清灰设施。 |
符合 |
1.9 |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4.1条 |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
符合 |
1.10 |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4.2条 |
一次空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 |
符合 |
1.11 |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5.1条 |
该项目的垃圾焚烧炉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 |
符合 |
1.12 |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5.1条 |
燃料为管道天然气, 配有防爆、、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
符合 |
1.13 |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6.1条 |
炉渣处理系统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
符合 |
1.14 |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6.2条 |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
符合 |
1.15 |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 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6.4条 |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符合要求:除渣机能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按3~5d的储存量设计;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 |
符合 |
1.16 |
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6.6.4条 |
漏渣能及时清理和处理。 |
符合 |
1.17 |
垃圾池应设垃圾渗沥液导排及输送系统,导排及输送系统应有防淤堵措施;渗沥液收集池应设强制排风系统,收集池内的电器设备应能防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3.5条 |
垃圾池设垃圾渗沥液导排及输送系统。 |
符合 |
1.18 |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渗沥液处理系统。渗沥液储存间应设强制排风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3.6条 |
垃圾渗沥液回喷至焚烧炉焚烧。 |
符合 |
二 |
烟气净化系统 |
|
|
|
2.1 |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1.1条 |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单元制布置方式的烟气净化系统。 |
符合 |
2.2 |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1.2条 |
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
符合 |
2.3 |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1.4条 |
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
符合 |
2.4 |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2.1条 |
有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
符合 |
2.5 |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3.2条 |
设置有袋式除尘器。 |
符合 |
2.6 |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宜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3.3条 |
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
符合 |
2.7 |
应设置吸附剂喷入装置,对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进行去除。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4.1条 |
设置有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的工艺装置。 |
符合 |
2.8 |
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时,应配置活性炭粉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活性炭储仓应有防爆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4.2条 |
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等符合要求。 |
符合 |
2.9 |
宜设置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NOx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5.2条 |
设置SNCR脱NOx系统。 |
符合 |
2.10 |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6.2条 |
烟囱设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2.11 |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6.5条 |
烟气管道符合要求: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能保持管道的气密性;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
符合 |
2.12 |
应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点的布置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6.6条 |
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 |
符合 |
2.13 |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 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6.8条 |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对在线监测结果在场外门口显示屏显示。 |
符合 |
2.14 |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7.1条 |
飞灰系统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
符合 |
2.15 |
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7.2条 |
飞灰系统装置保持密闭状态。 |
符合 |
2.16 |
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处理方式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1 去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 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7.8条 |
飞灰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处置。 |
符合 |
2.17 |
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理系统宜采用现场控制方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7.7.9条 |
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 |
符合 |
三 |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
|
|
|
3.1 |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8.1.2条 |
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
符合 |
3.2 |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8.2.1条 |
汽轮发电机组为2套。 |
符合 |
3.3 |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8.2.5条 |
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
符合 |
四 |
电气系统 |
|
|
|
4.1 |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1.1条 |
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能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
符合 |
4.2 |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设计。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1.2条 |
发电并如当地电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 |
符合 |
4.3 |
垃圾焚烧厂附近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1.2条 |
生产的电力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10.5kV。 |
符合 |
4.4 |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2.1条 |
电气主接线符合要求。 |
符合 |
4.5 |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5.3条 |
烟囱上装设有飞行标志障碍灯。 |
符合 |
4.6 |
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5.4条 |
设置有应急照明。 |
符合 |
4.7 |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6.2条 |
电缆敷设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
符合 |
4.8 |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9.6.4条 |
电缆夹层没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没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
符合 |
五 |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
|
|
|
5.1 |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宜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2.1条 |
设中央控制室,以分散控制、集中监视的集散型控制系统(DCS)为核心,以PLC控制系统为辅助控制方式。 |
符合 |
5.2 |
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宜实行集中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2.2条 |
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实行集中控制。 |
符合 |
5.3 |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2.2条 |
设置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
符合 |
5.4 |
渗滤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机连锁。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4.3条 |
渗滤液池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没有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 |
符合 |
5.5 |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通过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7.1条 |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配有不间断电源(UPS)供给。 |
符合 |
5.6 |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7.4条 |
仪表气源配有专用贮气罐。 |
符合 |
5.7 |
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一仪表检修间,它具有备品备件储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的功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8.2条 |
全厂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 |
符合 |
5.8 |
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9.2条 |
电缆敷设在电缆桥架内。 |
符合 |
5.9 |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电气保护接地规定。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如电源地、逻辑地、机柜浮空后接地等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9.3条 |
电气设备外壳、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设保护接地。 |
符合 |
5.10 |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0.9.5条 |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
符合 |
根据上表,该项目的工艺、设备设施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安全检查表对该项目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检查,详见下表:
表5.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15条 |
该企业的特种设备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件附件的检验报告)。 |
符合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2条 |
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符合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25条 |
厂内特种设备已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符合 |
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4条 |
根据各岗位特点、设备类型制定了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
符合 |
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26条 |
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含了上述文件。 |
符合 |
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3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27条 |
该公司有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并有记录。 |
符合 |
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4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28条 |
特种设备定期委托机构进行检验,详见附件。 |
符合 |
8 |
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33条 |
设置了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符合 |
9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38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见附件资料的作业人员证书)。 |
合格 |
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第39条 |
该单位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了设备安全、节能方面的培训,从业人员具备了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能遵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合格 |
对该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全检查,共检查10项,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及其他国家或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该项目的公用辅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表如下表:
表5.5公用辅助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一 |
供配电 |
|
|
|
1.1 |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1条 |
该项目配电室,位置靠近负荷中心,室内尘埃少,没有腐蚀介质,环境干燥,没有剧烈震动场所。 |
符合 |
1.2 |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1.2条 |
配电设备的布置符合要求,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等。 |
符合 |
1.3 |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1.3条 |
配电房内没有其他无关管道通过。 |
符合 |
1.4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4.2.1条 |
落地式配电箱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
符合 |
1.5 |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4.2.4条 |
配电屏的布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1.6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1条 |
配电室内耐火等级为二级,符合规范要求。 |
符合 |
1.7 |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3.5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2条 |
设2个出口。 |
符合 |
1.8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3.4条 |
采取了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高处外面地面50mm以上。 |
符合 |
1.9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3.7条 |
设置了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符合 |
1.10 |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 |
低压配电线路已经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
符合 |
1.11 |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场所环境的特征相适应; 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相适应; 3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4能承受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1.1条 |
配电线路设有防护措施,敷设符合要求。 |
符合 |
二 |
防雷、防静电和保护接地 |
|
|
|
2.1 |
垃圾焚烧厂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4.1.13条 |
垃圾焚烧厂防雷经检测合格。 |
符合 |
2.2 |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4.1.1条 |
建筑物及厂房采用避雷短针、避雷带结合的防雷设施。 |
符合 |
2.3 |
防雷设施应进行年度定期检测。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广州市政府[1999]第33号文》规定 |
厂房等建筑每年检测一次,在检测合格期内。 |
符合 |
2.4 |
防雷装置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外部防雷装置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等电位连接网络 将建(构)筑物和建(构)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2.0.5条、 第2.0.6条、 第2.0.22条 |
1、氨水储存装置的金属构架、棚顶和外围防护栅栏没有设置防雷设施。 2、盐酸储罐区的金属棚架、护栏、储罐底座等均未进行防雷接地措施。 |
不符合 |
2.5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⑥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⑩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1.1条 |
化水车间内部分电动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其装接位置未按规定装接在专用接地部位。 |
不符合 |
2.6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⑥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⑩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2014) 第3.1.1条 |
生产现场多台配电箱供电电源为三相四线供电方式,未按规定同时敷设保护接地线芯,所以大部分的电气设备均未装接保护接地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不符合 |
2.7 |
所有各种绝缘安全工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绝缘安全工具应定期进行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76号文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 |
电气安全绝缘工具没有定期检测。 |
符合 |
2.8 |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 |
配电装置前面留有维护、操作通道。 |
符合 |
2.9 |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六十一条 |
悬挂有电气安全警示标志。 |
符合 |
三 |
消防设施 |
|
|
|
3.1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1.1条 |
设置有室内、室外消防系统。 |
符合 |
3.2 |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工房垃圾储存间及其相连接部分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满足《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2.2.1条 |
垃圾储存间及其相连接部分的消防设施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消防水炮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
符合 |
3.3 |
建筑物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
已有消防设计、验收合格文件 |
符合 |
3.4 |
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 |
厂房设有室内消防给水。 |
符合 |
3.5 |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2 节的有关规定。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1条、第7.3.2条 |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小于150m,出流量符合要求。 |
符合 |
3.6 |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 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 |
室外消火栓沿建筑周围布置,没有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 |
符合 |
3.7 |
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消防软管卷盘一同使用; 2.SN65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25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直为30m; 3 SN65的消火栓宜配当盘喷l嘴直径16mm 或19nun 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 时直配当量喷1嘴直径llmm 或13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当量喷1嘴直径6mm 的消防水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 |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枪的选用符合要求。 |
符合 |
3.8 |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③灭火器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④灭火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⑤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⑥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1条 |
配置的灭火器符合要求。 |
符合 |
3.9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
设于显眼,易取用的地点。 |
符合 |
3.10 |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 |
部分灭火器放置在地上。 |
不符合 |
3.11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16条 |
该单位安排专人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以确保其完好有效。 |
符合 |
3.12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28条 |
车间、仓库其他部分灭火器材没有被堵塞、占压、遮挡。 |
符合 |
四 |
给排水 |
|
|
|
4.1 |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1.1条 |
余热锅炉的补给水由自来水先经RO反渗透除盐后,再与凝结水一起经除氧器后供锅炉使用。 |
符合 |
4.2 |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1.2条 |
厂内给水工程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的需求。 |
符合 |
4.3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等的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2.1条 |
设备冷却水系统能满足生产用水的需求。 |
符合 |
4.4 |
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3.1条 |
厂内排水工程符合要求。 |
符合 |
4.5 |
生活垃圾焚烧厂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3.2条 |
采用雨污分流制。 |
符合 |
4.6 |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1.3.4条 |
部分废水经处理后复用。 |
符合 |
五 |
其他 |
|
|
|
5.1 |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 16~18℃。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3.1.2条 |
配有空调系统。 |
符合 |
5.2 |
垃圾池间宜设置事故与紧急排风装置,排风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均匀布置,排风系统应配置除臭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3.3.3条 |
设置有事故与紧急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少于3个,并均匀布置。 |
符合 |
5.3 |
焚烧间、汽机间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设置屋面自然通风装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3.3.4条 |
焚烧间、汽机间采用自然通风。 |
符合 |
5.4 |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垃圾物理成分、残渣、补给水全分析等项目可通过协作解决。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5.1.1条 |
设置有化验室,能定期对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 |
符合 |
5.5 |
维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作为应急措施的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5.2.1条 |
维修间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作为应急措施的功能。 |
符合 |
5.6 |
维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5.2.2条 |
维修间配备有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
符合 |
5.7 |
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应与油料、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危险品库房应有抗震、消防、换气等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5.2.2条 |
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与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
符合 |
运用检查表,对该项目公用辅助设施共检查47项,有4项不符合相关要求(详细见“7.1”现场隐患及整改建议),经企业整改后(详细见“7.2”现场隐患整改复查情况),现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
196-2003)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该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形成安全查表如下表:
表5.6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3.1条 |
经检查,生产设备未见异常振动情况。 |
符合 |
2 |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是,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3.2条 |
该单位生产设备一般是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质量分布满足稳定性,有特别稳定性要求的采取了可靠的稳固措施。 |
符合 |
3 |
工业、作业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a.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b.应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c.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盒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d.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e.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f.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g.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 h.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i.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j.其他。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3.1条 |
该项目的工业、作业设计、组织和实施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自动联锁装置,紧急停止按钮等。 |
符合 |
4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4条 |
该单位机械设备可能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均采取了防护措施,不能采取防护隔离的设置了警示标志或采用黄色安全警示色。 |
符合 |
5 |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条 |
经检查,生产设备的作业空间符合要求。 |
符合 |
6 |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 |
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人员容易触及的可动部件均进行了密封或隔离。 |
符合 |
7 |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2条 |
现场检查,生产设备防护装置均符合要求。 |
符合 |
8 |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监察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7.1条c |
在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配置扶梯、平台及围栏等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 |
符合 |
9 |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第4.1.1条 |
高处作业平台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
符合 |
10 |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第4.1.2条 |
经检查,工作平台、通道的防护栏杆均设置有踢脚板。 |
符合 |
11 |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5条 |
该单位机械设备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12 |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 |
经检查,各设备、机泵的转动部位及危险部位均按要求设置了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 |
符合 |
13 |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7.1条 |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设有安全标志。 |
符合 |
14 |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3条 |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设有醒目的安全出口标志。 |
符合 |
15 |
为尽可能减少进入危险区,防护装置和机器的设计应使其能不用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就可进行例行的调整、润滑和维护。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第5.1.2条 |
经检查,防护装置符合日常维护要求。 |
符合 |
16 |
用于防止进入危险区的防护装置,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身体的各部位触及危险区。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第5.2.2条 |
经检查,防护装置设计、制造和安装能符合防护要求。 |
符合 |
17 |
防护装置的制造不应使其暴露锐边和尖角或其他的危险突出物。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第5.4.1条 |
经检查,防护装置没有锐边和尖叫或其他突出物,符合要求。 |
符合 |
18 |
防护装置的设计应使其能正常地承受可预见的来自机器部件、工件、破碎的刀具、喷射的固体或流体物质的冲击,以及由操作者引起的冲击等。在防护装置装有观察板的场合,应对这些观察板的材料选择及其装配方法予以特别地关注。这些材料的选择应使其具有适合承受喷射的物体或材料的质量和速度的特性。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第5.5.2条 |
该项目机械设备设有防护装置,其质量和强度可以满足要求。 |
符合 |
19 |
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第6.4.1条 |
经检查,传动轴等转动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为固定式,符合要求。 |
符合 |
20 |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6条 |
厂房内有设置安全通道,设置了多个应急照明、安全标志等。 |
符合 |
21 |
结合生产工艺和毒性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1.6条 |
在特定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符合 |
由上表可知,对该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共检查21项,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可知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有害因素。依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要求对该项目有害因素控制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表5.6 有害因素防护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依据 |
检查区情况 |
结论 |
1 |
噪声较大的厂房应考虑采取吸声措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第14.1.12条 |
产生噪音较大的空压机房设置在厂房的边缘,单独设置。 |
符合 |
2 |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害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3.5条 |
车间办公区域位于厂房内一侧,隔开布置,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均符合要求。 |
符合 |
3 |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2.1.6条 |
生产厂房各岗位设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但化水车间次氯酸钠储存点没有“禁止烟火”、“当心腐蚀”的安全标志。 |
不符合 |
4 |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9条 |
盐酸储罐区、硫酸储罐区、氨水储罐区、化水车间:没有设置危险物质的安全周知卡。 |
不符合 |
5 |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1.2条 |
使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设置了洗眼器和淋洗器。 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
符合 |
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20条 |
化水车间:液碱、次氯酸钠存放地点没有设置防泄漏的措施。 |
不符合 |
7 |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1.5条 |
该项目的生产厂房主要采用自然通风,在局部作业岗位都有机械通风设施。 |
符合 |
8 |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3.1.2条 |
厂房布置合理,分开布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9 |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3.1.3条 |
该项目已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
符合 |
10 |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3.1.4条 |
空压机房和发电机房等高噪声场所分开布置。 |
符合 |
11 |
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服或防护手套等。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2条 |
按要求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
符合 |
12 |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的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5.3条 |
生产厂房等功能室充分利用自然光采光,照明设计避免了眩光。 |
符合 |
由上表可知,对该项目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共检查12项,有3项不符合相关要求(详细见“7.1”现场隐患及整改建议),经企业整改后(详细见“7.2”现场隐患整改复查情况),现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检查表,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安全检查,详见下表:
表5.8 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1条 |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详见附件资料)。 |
符合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4条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
符合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 |
该公司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编制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符合 |
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0条 |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
符合 |
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5条 |
该公司对员工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上岗。 |
符合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7条 |
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
符合 |
7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1条 |
该公司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中有告知员工岗位危险因素;工作岗位显眼处设有安全操作规程。 |
符合 |
8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2条 |
该公司为各岗位人员配备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 |
符合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3条 |
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要去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处理,并记录存档。 |
符合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8条 |
该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符合 |
由上表可知,对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共检查10项,符合要求。
该项目主要作业场所为综合主厂房、综合水泵房、洗烟废水处理站、升压站、综合用房、综合水泵房、地磅房及地磅、各类水池、宣教中心、生物滤池及风机房、飞灰养护区等。
由“3.3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可知,该单位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压力管道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化学、高温)、淹溺等;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危害、噪声危害、高温危害。
根据4.3.2节中介绍的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各作业场所的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汇总见表6.2-1。
表6.2-1 作业条件危险性计算分析汇总表
作业场所 |
作业岗位 |
事故类型 |
L |
E |
C |
D |
危险程度 |
综合主厂房 |
汽机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起重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压力容器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压力管道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灼烫(高温)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焚烧间 |
火灾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锅炉爆炸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灼烫(高温)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综合主厂房 |
焚烧间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噪声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主控楼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烟气净化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灼烫(化学)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垃圾池 |
火灾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爆炸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卸料平台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化水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灼烫(化学)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检修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备件间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空压机房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压力容器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升压站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综合用房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综合水泵房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地磅房及地磅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氨水区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灼烫(化学)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盐酸储罐区、 硫酸储罐区 |
中毒和窒息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灼烫(化学)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飞灰养护区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各类水池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淹溺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生物滤池及风机房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宣教中心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厂区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对该项目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该项目各作业场所发生“火灾”、“爆炸”、 “中毒和窒息”的危险性分值较高,危险程度较大,以上场所的相关危险有害因素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
(2)其他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应加强管理,尽可能降低事故风险。
表6.2-2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值较高汇总表
作业场所 |
作业岗位 |
事故类型 |
L |
E |
C |
D |
危险程度 |
综合主厂房 |
汽机间 |
机械伤害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焚烧间 |
火灾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锅炉爆炸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烟气净化间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垃圾池 |
火灾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爆炸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洗烟废水处理站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升压站 |
触电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各类水池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生物滤池及风机房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表7.1现场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
序号 |
现场隐患内容 |
依据标准 |
整改建议 |
1 |
盐酸储罐区、硫酸储罐区、氨水储罐区、化水车间: 没有设置危险物质的安全周知卡。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
增加相应的危险物质的安全周知卡(盐酸、硫酸、液碱、次氯酸钠等)。 |
2 |
化水车间: 液碱、次氯酸钠存放地点没有设置防泄漏的措施。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液体危化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泄漏的措施,如防护围堤等。 |
3 |
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 部分灭火器放在地上、部分灭火器至配置一个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
4 |
化水车间内部分电动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其装接位置未按规定装接在专用接地部位。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2014)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⑥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⑩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安全接地: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
电动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应接在专用的接地部位。 |
5 |
经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多台配电箱供电电源为三相四线供电方式,未按规定同时敷设保护接地线芯,所以大部分的电气设备均未装接保护接地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2014)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⑥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⑩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安全接地: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
应详细检查确认,因为供电线路的接地型式为TN—S系统,所以,供电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敷设,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
6 |
1、氨水储存装置的金属构架、棚顶和外围防护栅栏,是否已经按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公司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合格证书中的评价范围是否覆盖到这个部位,应以报告为准,否则,应按规定重新考虑其接地装置的问题。 2、盐酸储罐区的金属棚架、护栏、储罐底座等均未进行防雷接地措施,其问题与液氨储存装置的问题大致相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0.5 防雷装置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6 外部防雷装置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22 等电位连接网络 将建(构)筑物和建(构)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 |
在确认未有设置防雷设施后,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
7 |
化水车间次氯酸钠储存点: 没有“禁止烟火”、“当心腐蚀”的安全标志。 |
次氯酸钠:为氧化性危化品,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具有腐蚀性。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酸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配置“禁止烟火”、“当心腐蚀”的安全标志。 |
表7.2现场隐患整改复查情况
序号 |
现场隐患内容 |
整改建议 |
整改复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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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酸储罐区、硫酸储罐区、氨水储罐区、化水车间: 没有设置危险物质的安全周知卡。 |
增加相应的危险物质的安全周知卡(盐酸、硫酸、液碱、次氯酸钠等)。 |
已配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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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水车间: 液碱、次氯酸钠存放地点没有设置防泄漏的措施。 |
液体危化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泄漏的措施,如防护围堤等。 |
已移到化水车间药剂间储存。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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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 部分灭火器放在地上、部分灭火器至配置一个灭火器。 |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
已整改:配2具灭火器放在专用箱内。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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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化水车间内部分电动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其装接位置未按规定装接在专用接地部位。 |
电动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应接在专用的接地部位。 |
已设接地线。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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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多台配电箱供电电源为三相四线供电方式,未按规定同时敷设保护接地线芯,所以大部分的电气设备均未装接保护已设接地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应详细检查确认,因为供电线路的接地型式为TN—S系统,所以,供电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敷设,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
保护接地线。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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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氨水储存装置的金属构架、棚顶和外围防护栅栏,是否已经按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公司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合格证书中的评价范围是否覆盖到这个部位,应以报告为准,否则,应按规定重新考虑其接地装置的问题。 2、盐酸储罐区的金属棚架、护栏、储罐底座等均未进行防雷接地措施,其问题与液氨储存装置的问题大致相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
在确认未有设置防雷设施后,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
已同防雷接地线连接。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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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化水车间次氯酸钠储存点: 没有“禁止烟火”、“当心腐蚀”的安全标志。 |
配置“禁止烟火”、“当心腐蚀”的安全标志。 |
次氯酸钠已储存在化水车间药剂间。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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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公司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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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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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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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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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1条的要求:该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吸取业界同类设备、工艺的安全管理经验,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工艺管理,强化操作控制。
(2)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2条的要求:该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反应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4条的要求:该公司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职责,加强主要危险源点(如垃圾池、焚烧间、氨水区等)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建立危险源点安全档案,对危险源点实施持续有效的检查和控制。
(4)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力度,定期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5)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应根据各场所存在的危险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应急设施,褪色的安全警示牌应及时更换。
(6)确保为员工提供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按规定配戴,以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
(7)为防止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企业应加强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物、粉尘、噪声、高温等)的监测,发现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的标准,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治理。
(8)安全费用的提取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8条的规定足额提取。
(9)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3.0.2条的要求:焚烧厂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班组运行人员配置应专业,并在运行前全部到岗。
(10)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3.0.3条的要求:焚烧厂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11)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4.1.3条的要求:垃圾运输车入厂后应按指定垃圾运输线行驶;垃圾运输道路应全天保洁,每天至少应冲洗一次;应监督垃圾运输车的车容车貌,防止垃圾扬撒、污水滴漏、恶臭扩散等二次污染。
(12)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4.1.4条的要求:卸料区应有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13)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4.1.9条的要求:检修期间,除臭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14)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4.1.10条的要求:通风防爆措施必须保持运行正常,应每班巡检,并应保证监测报警装置运行正常;渗沥液收集设施有限空间甲烷浓度必须小于1%。
(15)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5.1.2条的要求:检修后的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投入运行。
(16)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5.2.5条的要求:余热锅炉停、备用时,为防止受热面腐蚀,应采取措施做好水侧保养和烟气侧保养工作。
(17)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1.1.2条的要求:化验室应建立化验室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18)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2.1.2条的要求:应对生产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适当的预处理,确保水质合格。
(19)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2.3.2条的要求:垃圾池宜三年清理一次,并全面维护保养;各类水池、供水塔、冷却水塔应每年清淤、清洗一次,并应做必要的防渗等维护保养。
(20)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3.1.7条的要求:炉渣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密闭,避免遗撒。
(21)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4.2.1条的要求:机械输灰设备停运后,应及时清理机械输灰设备,防止积灰。
(22)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5.2.1条的要求:维护人员应定期巡检渗沥液处理系统设施、设备。
(23)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5.2.3条的要求:维护人员应及时采取适宜的清洗方法对膜进行清洗和消毒。
(24)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5.2.4条的要求:维护人员应及时清楚污泥浓缩池的浮渣,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设备清洁。
(25)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10条的要求:该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6)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12条的要求:维护人员应观测焚烧厂地基,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7)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1.13条的要求:维护人员应对全厂主要道路、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等,设置巡检标志点,并加以保护。
(28)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2.1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焚烧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9)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2.3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隐患的监督管理。
(30)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2.4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职责、工作流程、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等内容。
(31)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2.5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各项污染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按规定公开监测数据。
(32)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3.3条的要求:焚烧厂应落实厂级环保监督和监测工作,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职责。
(33)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3.7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飞灰台账,如实记录飞灰的生产、储存、转移、处理和处置情况,并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34)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4.1~7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制定运行、维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运行、维护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运行、维护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和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
(35)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4.8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36)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T128-
2017)第16.4.9条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定期灭虫消杀制度和公共卫生时间防疫制度。
(37)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判定标准,该公司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应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通过对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该项目为Ⅰ类垃圾焚烧厂,其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焚烧)2000吨、年处理量为73万吨、3条焚烧线(3台焚烧炉、3台余热锅炉),年发电能力2.63×108kWh,该项目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该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氨溶液、氢氧化钠、盐酸、硫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氟酸、乙醇[无水]、甲苯、天然气等。
其中盐酸、硫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化验用)、氢氟酸(化验用)、天然气(焚烧炉点火)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没有使用和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
危化品物料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危险性。
(3)通过对该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可知,生产过程和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包括化学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化学、高温)、淹溺、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等。
(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有关规定,该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5)该项目针对《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对策措施均予以采纳。
(6)通过安全检查表进行评价:
①该项目的规划、选址、总体布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②该项目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的要求。
③该项目的工艺、设备设施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④该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⑤该项目的公用辅助设施(包括供配电、防雷防静电、消防、给排水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⑥该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⑦该项目的有害因素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即其他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⑧该项目安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⑨对该项目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现场安全隐患问题,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7)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得知该项目的生产场所发生“火灾”、 “爆炸” 、“中毒和窒息”的危险性分值较高,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其他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安全设施运行正常,该项目具备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条件。
(1)氢氧化铵;氨水;氨溶液
中文名称:氢氧化铵;氨水;氨溶液 英文名称:Ammonium hydroxide;Ammonia water
分子式:NH4OH;H5NO 分子量:35.05
CAS号: RTECS号: UN编码: IMDG规则页码:
危险化学品序号:35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
主要用途:用于制药工业,纱罩业,晒图,农业施肥等。 UN:2073(35%~50%氨水)
熔点(℃):无资料 沸点(℃):无资料
相对密度(水=1):0.91 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1.59/20℃ 溶解性:溶于水、醇。
燃烧性:可燃 建规火险分级:乙
闪点(℃):无资料 自燃温度(℃):无资料
爆炸下限(V%):16.0 爆炸上限(V%):25.0
危险特性:易分解放出氨气,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可形成爆炸性气氛。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与强氧化剂和酸剧烈反应。与卤素、氧化汞、氧化银接触会形成对震动敏感的化合物。接触下列物质能引发燃烧和爆炸:三甲胺、氨基化合物、1-氯-2,4-二硝基苯、邻—氯代硝基苯、铂、二氟化三氧、二氧二氟化铯、卤代硼、汞、碘、溴、次氯酸盐、氯漂、氨基化合物、有机酸酐、异氰酸酯、醋酸乙烯酯、烯基氧化物、环氧氯丙烷、醛类。腐蚀某些涂料、塑料和橡胶。腐蚀铜、黄铜、青铜、铝、钢、锡、锌及其合金。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酸类、铝、铜。
灭火方法: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Ⅲ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酸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露天贮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ERG指南:154(10%~35%);125(35%~50%) ERG指南分类:154:有毒和/或腐蚀性物质(不燃的) 125:气体—腐蚀性的
接触限值:TWA STEL ACGIH:25ppm;17mg/m3 35ppm;24mg/m3 NIOSH:25ppm;17mg/m3 35ppm;35mg/m3 OSHA: 50ppm;35mg/m3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毒性:
健康危害:吸入后对鼻、喉和肺有刺激性,引起咳嗽、气短和哮喘等;可因喉头水肿而窒息死亡;可发生肺水肿,引起死亡。氨水溅入眼内,可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失明,皮肤接触可致灼伤。 慢性影响:反复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皮肤反复接触,可致皮炎,表现为皮肤干燥、痒、发红。 健康危害(蓝色): 2 易燃性(红色): 1 反应活性(黄色): 0
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立即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临界温度(℃): 临界压力(MPa):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也可以用沙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然后以少量加入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环境信息: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 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13表R,最低应报告浓度 1.0%。 法规信息:2
(2)氢氧化钠;烧碱;火碱;苛性钠
中文名称:氢氧化钠;烧碱;火碱;苛性钠 英文名称:Sodiun hydroxide;Caustic soda
分子式:NaOH 分子量:40.01
CAS号: RTECS号: UN编码: IMDG规则页码:
危险化学品序号:1669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主要用途:用于肥皂工业、石油精炼、造纸、人造丝、染色、制革、医药、有机合成等。
熔点(℃):318.4 沸点(℃):1390 相对密度(水=1):2.12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0.13/739℃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甘油,不溶于丙酮。
燃烧性:不燃 建规火险分级:戊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 易燃性(红色):0 反应活性(黄色):1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雨天不宜运输。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中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高浓度对水生生物有害。 包装方法:小开口塑料桶;塑料袋、多层牛皮纸外木板箱。 ERG指南:154 ERG指南分类:有毒和/或腐蚀性物质(不燃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0.5mg/m3 苏联MAC:未制定标准 美国TWA:OSHA 2mg/m3;ACGIH 2mg/m3[上限值]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毒性:
健康危害:本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健康危害(蓝色):3
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脸,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呼吸困难给予吸氧。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食入: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
呼吸系统防护:必要时佩带防毒口罩。NIOSH/OSHA 10mg/m3:连续供气式呼吸器、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动力驱动带烟尘过滤层的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全面罩呼吸器。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泄漏处置: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用洁清的铲子收集于干燥净洁有盖的容器中,以少量加入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8.2类碱性腐蚀品。其它法规:隔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1-83);水银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2-83)。 环境信息: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 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 法规信息:2
(3)盐酸;氢氯酸
中文名称:盐酸;氢氯酸 英文名称:Hydrochloric acid;Chlorohydric acid
分子式:HCl 分子量:36.46
CAS号:7647-01-0 RTECS号: UN编码:
危险化学品序号:2507
外观与性状:无色或微黄色发烟液体,有刺鼻的酸味。
主要用途:重要的无机化工原料,广泛用于染料、医药、食品、印染、皮革、冶金等行业。
熔点(℃):-114.8(纯) 沸点(℃):108.6(20%)
相对密度(水=1):1.20 相对密度(空气=1):1.26
饱和蒸汽压(kPa):30.66/21℃
溶解性:与水混溶,溶于碱液。 UN1050(无水的);UN2186(冷冻)
燃烧性:不燃 建规火险分级:戊类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遇氰化物能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与碱发生中合反应,并放出大量的热。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与乙酸酐、脂肪胺类、链烷醇胺类、烯基氧化物、芳香胺类、氨基化合物、2-氨基乙醇、氨、氢氧化氨、二磷化三钙、氯磺酸、乙撑二胺、二甲亚胺、环氧氯丙烷、异氰酸酯类、乙炔基金属、发烟硫酸、有机酸酐、高氯酸、3-丙内酯、磷化铀、硫酸、氢氧化钠及其他碱类、强氧化剂、醋酸乙烯酯及二氟乙烯接触发生反应。接触绝大多数金属,放出易燃氢气。腐蚀某些塑料、橡胶和涂料。 易燃性(红色):0 化学活性(黄色):0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碱类、胺类、碱金属、易燃或可燃物。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封闭区域内的蒸气遇火能爆炸。蒸气能扩散到远处,遇点火源着火,并引起回燃。储存容器及其部件可能向四面八方飞射很远。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受过特殊培训的人员可以利用喷雾水流冷却周围暴露物,让火自行烧尽。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若冷却水流不起作用(排放音量、音调升高,罐体变色或有任何变形的迹象),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应与碱类、金属粉末、卤素(氟、氯、溴)、易燃、可燃物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废物储存参见“储运注意事项”。用碱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钠和氯化钙,用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 包装方法: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木板箱;耐酸坛、陶瓷罐外木箱或半花格箱。 ERG指南:125(无水的);157(溶液);125(冷冻) ERG指南分类:125:气体—腐蚀性的; 157:有毒和/或腐蚀性物质(不燃/遇水反应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15mg/m3 苏联MAC:5mg/m3 美国TWA:OSHA 5ppm,7.5[上限值] ACGIH 5ppm,7.5mg/m3[上限值]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检测方法:硫氰酸汞比色法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毒性:
健康危害: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引起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烧灼感,鼻衄、齿龈出血、气管炎;刺激皮肤发生皮炎,慢性支气管炎等病变。误服盐酸中毒,可引起消化道灼伤、溃疡形成,有可能胃穿孔、腹膜炎等。 IDLH:50ppm 嗅阈:6.31ppm;在1~5ppm范围内有强烈的窒息气味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 OSHA高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29CFR1910.119.附录A,临界值 5000lb(2268kg)(以无水盐酸氯化氢计) 健康危害(蓝色):3
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0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就医。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给牛奶、蛋清、植物油等口服,不可催吐。立即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或烟雾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供气式头盔。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NIOSH/OSHA 50ppm:装药剂盒的呼吸器、装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呼吸器、动力驱动滤毒盒空气净化呼吸器、供气式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装滤毒罐防酸性气体的全面罩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禁止向泄漏物直接喷水,更不要让水进入包装容器内。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8.1类酸性腐蚀品。其它法规:合成盐酸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4-83)。 环境信息: 排放溶液状态的盐酸,可使地表水pH暂时降低,对水生物成不良影响。因土壤和地面水对排入的盐酸具有缓冲能力,可在一定程度上起中和作用。中和反应的程度,取决于具体环境的特点。 防止空气污染法:防事故泄漏/可燃物(款112(r)表3),临界值(TQ) 2270kg。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 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2270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13表R 最低应报告浓度 1.0%。 法规信息:2
(4)硫酸
中文名称:硫酸;磺漒\水;硫漒 英文名称:Sulfuric acid
分子式:H2SO4 分子量:98.08 危险化学品序号:1302
外观与性状:纯品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无臭。
主要用途:用于生产化学肥料,在化工、医药、塑料、染料、石油提炼等工业也有广泛的应用。
熔点(℃):10.5 沸点(℃):330.0
相对密度(水=1):1.83 相对密度(空气=1):3.4
饱和蒸汽压(kPa):0.13/145.8℃ 溶解性:与水混溶。
燃烧性:助燃 建规火险分级:乙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与易燃物(如苯)和有机物(如糖、纤维素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遇水大量放热,可发生沸溅。具有强腐蚀性。能腐蚀绝大多数金属和塑料、橡胶及涂料。 易燃性(红色):0 反应活性(黄色):2 特殊危险:与水反应
燃烧(分解)产物: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碱类、碱金属、水、强还原剂、易燃或可燃物。
灭火方法:砂土。禁止用水。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储存容器及其部件可能向四面八方飞射很远。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应与易燃、可燃物,碱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ERG指南:137 ERG指南分类:遇水反应性物质—腐蚀性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2mg/m3 苏联MAC:1mg[H+]/m3 美国TWA:ACGIH 1mg/m3 美国STEL:ACGIH 3mg/m3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毒性:
健康危害: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眼睛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至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痉挛和声门水肿、肾损害、休克等。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水肿和肝硬化。 健康危害(蓝色):3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就医。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在医生指导下擦去皮肤已凝固的熔融物。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就医。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食入:误服者给牛奶、蛋清、植物油等口服,不可催吐。立即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或烟雾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供气式头盔。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NIOSH/OSHA比照硫酸 25mg/m3:连续供气式呼吸器、动力驱动装防酸滤毒盒带高效微粒滤层的空气净化呼吸器。 50mg/m3:装防酸滤毒盒带高效微粒滤层的全面罩呼吸器、装滤毒盒防酸性气体且有高效微粒滤层的全面罩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全面罩呼吸器。 80mg/m3: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装滤毒盒防酸性气体且有高效微粒滤层的全面罩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临界温度(℃): 临界压力(MPa):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面罩,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木材、纸、油等)接触,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减慢挥发(或扩散),但不要对泄漏物或泄漏点直接喷水。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环境信息: 防止水污染法:款307主要污染物、款313主要化学物或款401.15毒性物。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 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2极端有害物质,临界规划值(TPQ) 454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13表R,最低应报告浓度 0.1%。 法规信息:2
(5)次氯酸钠溶液
中文名称:次氯酸钠溶液 英文名称: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分子式:NaClO 分子量:74.44
危险化学品序号:166
外观与性状:微黄色溶液,有似氯气的气味。
主要用途:用于水的净化,以及作消毒剂、纸浆漂白等,医药工业中用制氯胺等。
熔点(℃):-6 沸点(℃):102.2
相对密度(水=1):1.10 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无资料 溶解性:溶于水。
燃烧性:不燃 建规火险分级:戊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气体。有腐蚀性。
燃烧(分解)产物: 稳定性:不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碱类。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Ⅲ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还原剂、易燃、可燃物,酸类、碱类等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接触限值:中国MAC:未制定标准 苏联MAC:未制定标准 美国TWA:未制定标准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 毒性:
健康危害:次氯酸钠放出的游离氯可引起中毒,亦可引起皮肤病。已知本品有致敏作用。用次氯酸钠漂白液洗手的工人,手掌大量出汗,指甲变薄,毛发脱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高浓度环境中,应该佩带防毒口罩。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临界温度(℃): 临界压力(MPa):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相应的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用沙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然后转移到安全场所。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2
(6)氢氟酸
中文名称:氢氟酸 英文名称:Hydrofluoric acid
分子式:HF 分子量:20.01
危险化学品序号:1650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有刺激性臭味的液体。商品为40%的水溶液。低于19℃为液体。
主要用途:用作分析试剂、高纯氟化物的制备、玻璃蚀刻及电镀表面处理等。
熔点(℃):-83.1(纯) 沸点(℃):120(35.3%)
相对密度(水=1):1.26(75%) 相对密度(空气=1):1.27
饱和蒸汽压(kPa):无资料 溶解性:与水混溶。
燃烧性:不燃 建规火险分级:戊类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腐蚀性极强。遇H发泡剂立即燃烧。能与普通金属发生反应,放出氢气而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下列物质可能发生剧烈反应,这些物质有:乙酸酐、脂肪胺类、醇类、链烷醇胺类、烯基氧化物、芳香胺类、2-氨基乙醇、氨、氢氧化氨、三氧化二砷、含五价铋的酸、氧化钙、亚甲基二胺、二甲亚胺、环氧氯丙烷、异氰酸酯类、乙炔基金属类、三氟化氮、发烟硫酸、有机酸酐、二氟化氧、五氧化二磷、硫酸、氢氧化钠和其他碱、强氧化剂、醋酸乙烯酯及二氟乙烯。腐蚀玻璃、混凝土、陶瓷、某些金属(形成易燃氢气)、橡胶、皮革、塑料和涂料,并能使某些塑料变脆。 易燃性(红色):0 化学活性(黄色):0
燃烧(分解)产物: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碱、活性金属粉末;玻璃制品。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封闭区域内的蒸气遇火能爆炸。蒸气能扩散到远处,遇点火源着火,并引起回燃。储存容器及其部件可能向四面八方飞射很远。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受过特殊培训的人员可以利用喷雾水流冷却周围暴露物,让火自行烧尽。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若冷却水流不起作用(排放音量、音调升高,罐体变色或有任何变形的迹象),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危险性类别: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40 包装类别:Ⅰ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碱类、金属粉末、易燃、可燃物、发泡剂等分开存放。不可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废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处置。或与厂商或制造商联系,确定处置方法。 包装方法: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木板箱;塑料瓶、镀锡薄钢板桶外满底花格箱。 ERG指南:125(无水的);157(溶液) ERG指南分类:125:气体—腐蚀性的 157:有毒和/或腐蚀性物质(不燃/遇水反应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1mg/m3 苏联MAC:1mg/m3 美国TWA:OSHA 3ppm,2.6mg/m3;ACGIH 3ppm[F][上限值]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 毒性:
健康危害:对皮肤有强烈的腐蚀作用,能穿透皮肤向深层渗透,形成坏死和溃疡,且不易治愈。眼接触高浓度氢氟酸可引起角膜穿孔。接触其蒸气,可发生支气管炎、肺炎等。长期接触可发生呼吸道慢性炎症,引起牙周炎、氟骨病。 IDLH:30ppm(以氟计) 嗅阈:0.036ppm。在<1ppm时有难闻的气味;在3ppm时刺激眼睛和喉咙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 OSHA:表Z—2空气污染物 OSHA高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29CFR1910.119,附录A,临界值:1000lb(4536kg)(无水氢氟酸,氟化氢) NIOSH标准文件:NIOSH 78—143 健康危害(蓝色):4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10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若有灼伤,就医治疗。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就医。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食入:误服者给饮牛奶或蛋清。立即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或烟雾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供气式头盔。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NIOSH/OSHA 30ppm:装药剂盒的呼吸器、动力驱动滤毒盒空气净化呼吸器、装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呼吸器、供气式呼吸器、自携式呼吸装备。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装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临界温度(℃): 临界压力(MPa):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雾状水,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8.1类酸性腐蚀品。 环境信息: 防止空气污染法:危害空气污染物(篇1,条A,款112)。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EPA有害废物代码:U134。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2极端有害物质,临界规划值(TPQ) 45.4ks。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13表R 最低应报告浓度 1.0%。 法规信息:2
(7)乙醇
中文名称:乙醇;酒精 英文名称:Ethyl atcohol;Ethanol
分子式:C2H6O 分子量:46.07
危险化学品序号:2568 外观与性状:无色液体,有酒香。
主要用途:用于制酒工业、有机合成、消毒以及用作溶剂。
熔点(℃):-114.1 沸点(℃):78.3
相对密度(水=1):0.79 相对密度(空气=1):1.59
饱和蒸汽压(kPa):5.33/19℃
溶解性:与水混溶,可混溶于醚、氯仿、甘油等多数有机溶剂。可产生易燃、刺激性蒸气。
燃烧性:易燃 建规火险分级:甲
闪点(℃):12 自燃温度(℃):363
爆炸下限(V%):3.3 爆炸上限(V%):19.0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燃烧时发出紫色火焰。 易燃性(红色):3 反应活性(黄色):0
燃烧(分解)产物: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氧化剂、酸类、酸酐、碱金属、胺类。
灭火方法: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
危险性类别:易燃液体,类别2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7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温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桶装堆垛不可过大,应留墙距、顶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检查走道。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露天贮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用控制焚烧法处置。 包装方法: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木板箱。 ERG指南:127 ERG指南分类:易燃液体(极性的/与水混溶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未制定标准 苏联MAC:1000mg/m3 美国TWA:OSHA 1000PPm,1880mg/m3;ACGIH 1000ppm,1880mg/m3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 毒性:
健康危害:人长期口服中毒剂量的乙醇,可见到肝、心肌脂肪浸润,慢性软脑膜炎和慢性胃炎。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先作用于大脑皮质,表现为兴奋,最后由于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和呼吸中枢受到抑制而死亡,呼吸中枢麻痹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急性中毒:表现分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昏睡期,严重者深度昏迷。血中乙醇浓度过高可致死。慢性影响:可引起头痛、头晕、易激动、乏力、震颤、恶心等,皮肤反复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IDLH:3300ppm(10%LEL) 嗅阈:0.136ppm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 健康危害(蓝色):0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防毒口罩。NIOSH/OSHA 3300ppm:供气式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防护服:穿工作服。
手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临界温度(℃):243.1 折射率:1.366 临界压力(MPa):6.38 最大爆炸压力(MPa):0.735
燃烧热(kj/mol):1365.5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会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沙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其它法规:无水乙醇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11-83)。 环境信息: 加州建议65:生殖毒物。
法规信息:1
(8)甲苯
中文名称:甲苯;甲炝;甲基苯英文名称:Methylbenzene;Toluene
分子式:C7H8 分子量:92.14
CAS号:108-88-3 RTECS号:XS5250000
UN编码:1294 危险化学品序号:1014
IMDG规则页码:3285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芳香气味。
主要用途:用于掺合汽油组成及作为生产甲苯衍生物、炸药、染料中间体、药物等的主要原料。
熔点(℃):-94.9 沸点(℃):110.6
相对密度(水=1):0.87 相对密度(空气=1):3.14
饱和蒸汽压(kPa):4.89/30℃
溶解性:不溶于水,可混溶于苯、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燃烧性:易燃 建规火险分级:甲
闪点(℃):4.4℃闭杯;13℃开杯 自燃温度(℃):353
爆炸下限(V%):1.2 爆炸上限(V%):7.0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易燃性(红色):3反应活性(黄色):0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禁忌物:强氧化剂。
灭火方法: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若冷却水流不起作用(排放音量、音调升高,罐体变色或有任何变形的迹象),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危险性类别: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7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温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桶装堆垛不可过大,应留墙距、顶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检查走道。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ERG指南:130 ERG指南分类:易燃液体(非极性的/与水不混溶的/有害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100mg/m3苏联MAC:50mg/m3美国TWA:OSHA 200ppm,754mg/m3;ACGIH 100ppm,377mg/m3美国STEL:ACGIH 150ppm,565mg/m3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毒性: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长期作用可影响肝、肾功能。急性中毒:病人有咳嗽、流泪、结膜充血等;重症者有幻觉、谵妄、神志不清等,有的有癔病样发作。慢性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IARC评价:3组,未分类的。人类证明不充分。动物证据不充分 IDLH:500ppm(1885mg/m3) 嗅阈:0.16ppm NIOSH标准文件:NIOSH 73—11023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 OSHA:表Z—2空气污染物健康危害(蓝色):2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充分漱口、饮水,尽快洗胃。就医。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NIOSH 500ppm:装药剂盒防有机蒸气的全面罩呼吸器、动力驱动装有机蒸气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呼吸器、装有机蒸气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全面罩呼吸器(防毒面具)、供气式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高于NIOSH REL浓度或尚未建立REL,任何可检测浓度下: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逃生:装有机蒸气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全面罩呼吸器(防毒面具)、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相应的防护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也可使用皮肤防护膜。
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临界温度(℃):318.6 临界压力(MPa):4.11
燃烧热(kj/mol):3905.0 避免接触的条件: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会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不然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环境信息:防止空气污染法:危害空气污染物(篇1,条A,款112)。防止水污染法:款307主要污染物、款313主要化学物或款401.15毒性物。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EPA有害废物代码:U220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款261,有毒物或无其他规定。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禁止土地存放的废物。资源保护和回收法:通用的处理标准废水 0.08mg/L;非液体废物 10mg/kg。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地表水监测清单表建议方法(PQLμg/L) 8020(2) 8240(5)。安全饮水法:最大污染水平(MCL) 1.0mg/L。安全饮水法:最大污染水平目标(MCLG) 1.0mg/L。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13表R 最低应报告浓度 1.0%。加州建议65:致癌物和/或生殖毒物。有毒物质控制法:40CFR716.120(9)。 法规信息:1
(9)天然气;沼气
中文名称:天然气;沼气 英文名称:Natural gas 分子式: 分子量:
CAS号:8006-14-2 RTECS号: UN编码:
危险化学品序号:2123 外观与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主要用途: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用作制造炭黑、合成氨、甲醇以及其它有机化合物,亦是优良的燃料。 熔点(℃): 沸点(℃):-160
密度(水=1):0.7174Kg/m3 相对密度(水=1):约0.45(液化) 相密度(空气=1):0.5548
溶解性:溶于水。 燃烧性:易燃。最大爆炸压力:(100kPa):6.8
建规火险分级:甲 闪点(℃):无资料
自燃温度(℃):引燃温度(℃):482~632
爆炸下限(V%):5 爆炸上限(V%):14
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燃烧(分解)产物: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氧化剂、卤素。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危险性类别: 易燃气体,类别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4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易燃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不燃库房。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氯、溴)、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若是储罐存放,储罐区域要有禁火标志和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槽车运送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接触限值:中 国 MAC:未制订标准 前苏联MAC:未制订标准 美国TLV—TWA:未制订标准 美国TLV—STEL:未制订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毒性:
健康危害:急性中毒时,可有头昏、头痛、呕吐、乏力甚至昏迷。病程中尚可出现精神症状,步态不稳,昏迷过程久者,醒后可有运动性失语及偏瘫。长期接触天然气者,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征。
吸入:脱离有毒环境,至空气新鲜处,给氧,对症治疗。注意防治脑水肿。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呼吸系统防护:高浓度环境中,佩带供气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必要时戴防护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泄漏处置:切断火源。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合理通风,禁止泄漏物进入受限制的空间(如下水道等),以避免发生爆炸。切断气源,喷洒雾状水稀释,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法规信息:3
注:危险化学品有关资料及数据引用标准和来源:《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批复文件
序号 |
批复(准)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批复(准)单位 |
颁发日期 |
1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 |
穗发改[2013]216号 |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3.7.4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增规选证[2013]009号 |
增城市城乡规划局 |
2013.5.7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增规地证[2015]127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7 |
4 |
土地使用证 |
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0431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2015.11.23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增规建证[2015]463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增规建证[2015]464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5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6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5]467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5.12.9 |
||
增规建证[2016]006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6.1.12 |
||
增规建证[2016]080号 |
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 |
2016.3.10 |
||
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861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2017.6.22 |
||
7 |
关于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穗环管影[2013]82号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3.12.31 |
3、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序号 |
检测/检验项目 |
检测/检验报告编号 |
检测/检验单位 |
检测(有效)日期 |
1 |
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
/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 |
2019.3.7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穗公消验字[2017]第1312号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
2017.12.6 |
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穗应急增消竣备字[2018]第440000WYS18032862号 |
广州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 |
2018.11.16 |
3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粤雷检[2018]AZ-2-1116 |
广州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 |
2019.11.2 |
4 |
特种设备制造检验监督证书(锅炉) |
GJ0917030001 |
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验研究院 |
2018.10.15 |
5 |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
GA0018100003 |
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验研究院 |
2017.1.11 |
注:安全阀、压力表、绝缘工具验电器等的检测/校验(准)报告详细见附件资料的报告复印件(部分)。 |
4、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排污许可证
5、安全管理组织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部分人员证书
7、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8、应急人员名单和物资清单
9、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0、四至图及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