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2021-PX-690K(20)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
安全评价报告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APJ-(粤)-002
2021年4月9日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
安全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
技术负责人:左春生
评价项目负责人:程多歧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2021年4月9日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人员
|
姓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号 |
专业 |
签 字 |
项目负责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8 |
018154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项目组成员 |
黄杰林 |
1600000000201127 |
028370 |
电气自动化 |
|
玉瑞范 |
S011044000110193002125 |
035673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
|
陈 浩 |
S011044000110193002140 |
035676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报告编制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4 |
018154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黄杰林 |
1600000000201127 |
028370 |
电气自动化 |
|
|
玉瑞范 |
S011044000110193002125 |
035673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
|
陈 浩 |
S011044000110193002140 |
035676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报告审核人 |
陈瑞菁 |
800000000102816 |
005021 |
高分子化学/化工工艺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 菊 |
S011044000110191001068 |
027396 |
安全工程 |
|
技术负责人 |
左春生 |
1700000000100184 |
024544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南一街6-10(双)号201单元自编212房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9447388
传真:(020)89447330 E-mail:gdjtd001@163.com
安全评价委托书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我公司现委托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
委托单位: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31日
安全评价报告摘要
委托单位 |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
|||||
委托单位负责人 |
罗时金 |
电话 |
020-34681111 |
传真 |
020-34689318 |
|
委托单位联系人 |
何葆文 |
电话 |
020-34688888 |
邮编 |
511455 |
|
序号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 |
CAS号 |
其他分类 |
火险类别 |
申请经营方式 |
1 |
苯乙烯[稳定的] |
96 |
100-42-5 |
重点监管 |
乙A |
仓储经营、 储存经营。 |
2 |
2-丙醇 |
111 |
67-63-0 |
/ |
甲B |
|
3 |
丙酮 |
137 |
67-64-1 |
第三类易制毒 |
甲B |
|
4 |
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53 |
141-32-2 |
/ |
乙A |
|
5 |
2-丁酮 |
236 |
78-93-3 |
第三类易制毒 |
甲B |
|
6 |
甲苯 |
1014 |
108-88-3 |
第三类易制毒、重点监管 |
甲B |
|
7 |
甲醇 |
1022 |
67-56-1 |
重点监管、特别管控 |
甲B |
|
8 |
2-甲基-1-丙醇 |
1033 |
78-83-1 |
/ |
乙A |
|
9 |
4-甲基-2-戊酮 |
1059 |
108-10-1 |
/ |
甲B |
|
10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
1105 |
80-62-6 |
/ |
甲B |
|
11 |
甲基环己烷 |
1122 |
108-87-2 |
/ |
甲B |
|
12 |
甲基叔丁基醚 |
1148 |
1634-04-4 |
重点监管 |
甲B |
|
13 |
甲酸乙酯 |
1180 |
109-94-4 |
/ |
甲B |
|
14 |
煤油 |
1571 |
8008-20-6 |
/ |
乙B |
|
15 |
汽油 |
1630 |
86290-81-5 |
重点监管、特别管控 |
甲B |
|
16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674 |
/ |
/ |
乙B |
|
1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734 |
/ |
/ |
乙B |
|
18 |
1,3,5-三甲基苯 |
1801 |
108-67-8 |
/ |
乙A |
|
19 |
石脑油 |
1964 |
8030-30-6 |
重点监管 |
甲B |
|
20 |
碳酸二甲酯 |
2110 |
616-38-6 |
/ |
甲B |
|
21 |
1-硝基丙烷 |
2255 |
108-03-2 |
/ |
乙A |
|
22 |
乙醇[无水] |
2568 |
64-17-5 |
特别管控 |
甲B |
|
23 |
乙酸甲酯 |
2638 |
79-20-9 |
/ |
甲B |
|
24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2650 |
108-05-4 |
重点监管 |
甲B |
|
25 |
乙酸乙酯 |
2651 |
141-78-6 |
重点监管 |
甲B |
|
26 |
乙酸正丁酯 |
2657 |
123-86-4 |
/ |
甲B |
|
27 |
正丁醇 |
2761 |
71-36-3 |
/ |
乙A |
|
28 |
正己烷 |
2789 |
110-54-3 |
/ |
乙A |
|
29 |
混合芳烃 |
已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编号:440130035) |
/ |
甲B |
||
30 |
抽余油 |
/ |
甲B |
序号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 |
CAS号 |
其他分类 |
火险类别 |
申请经营方式 |
|
31 |
2-丁氧基乙醇 |
249 |
111-76-2 |
/ |
丙A |
仓储经营、 储存经营。 |
|
32 |
二氯甲烷 |
541 |
75-09-2 |
第二类易制毒、重点监管 |
丙B |
||
33 |
三氯甲烷 |
1852 |
67-66-3 |
/ |
丙B |
||
34 |
乙酸[含量>80%] |
2630 |
64-19-7 |
/ |
乙A |
||
35 |
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110 |
97-88-1 |
/ |
乙A |
||
36 |
乙苯 |
2566 |
100-41-4 |
/ |
甲B |
||
37 |
正庚烷 |
2782 |
142-82-5 |
/ |
甲B |
||
38 |
2-甲氧基乙酸乙酯 |
1199 |
110-49-6 |
/ |
乙A |
||
39 |
1,1-二氯乙烷 |
556 |
75-34-3 |
/ |
甲B |
||
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全部属于《广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中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
|||||||
安全评价结论 |
符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
安全评价单位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
评价报告书编号 |
2021-PX-690 K(20) |
||||||
安全评价组组长 |
程多歧 |
||||||
报告完成时间 |
2021年4月9日 |
||||||
编制说明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原名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成立于2004年5月17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元亨公司所在地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属于广州南沙泰山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于2013年5月23日被南方石化仓储(广州南沙)有限公司收购,而后者又于2014年4月10日变更登记为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变更登记为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由于变更了法人代表,重新取得了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元亨公司是一家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由三家公司对其控股,其中:佛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40%,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控股30%,宏海创展投资用限公司控股30%,佛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元亨公司的最大股东。
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取得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穗)WH应急证字[2021]4401150318,许可范围(见附件资料的经营许可证附页)共41种危化品,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证照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
该公司计划变更油品库区6#罐组和11#罐组的储存品种以及化工品库区6组罐区的储存品种,取消2种,由原来的41种调整为39种。并计划增加 “储存经营”的经营方式。变更后的经营方式为 “仓储经营”、“储存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均为39种, “仓储经营”和“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同。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订)相关规定,需对变更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和油品库区变更储存品种进行安全评价。
受元亨公司的委托,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场所、安全管理等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元亨公司的经营储存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使元亨公司的经营储存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评价过程中,得到了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术语、符号和代号
(1)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防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4)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6)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8)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9)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10)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所规定的10种特种作业的人员。
(11)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中所规定的8类设备、设施。
(12)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LD50
指使一群成年的雄、雌小白鼠一次染毒后,在14天内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物质剂量。所试验动物的数字应充分地作出有效的统计结果和应与有效的药物学的实践相符。
(13)经皮肤毒性LD50
指使一群大白鼠在24小时内连续接触染毒后,在14天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物质剂量。所试验动物的数字应充分地作出有效的统计结果和应与有效的药物学的实践相符。
(14)吸入毒性LC50
指使一群成年的雄、雌小白鼠在1小时内连续吸入毒物后,在14天内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
(15)闪点
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试样被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有开杯和闭杯两种值。
(16)爆炸极限
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可燃性混合气,在混合气中可燃气体有一个最小浓度值,低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可燃气在混合气中有一最大浓度值,高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时也不能产生火焰传播,最小浓度值称为爆炸下限,最大浓度值称为爆炸上限,下限上限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作爆炸范围。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体积百分比(v%)表示,粉尘的爆炸极限用g/m3表示。
目 录
2.9经营范围、储存设施等变化情况......................................................................... 55
3.2危险化学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57
3.3储存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2
3.4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67
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 73
第四章 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取....................................................................... 86
5.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检查分析判别.................................................. 128
5.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析.............................................................................. 136
5.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分级结果...................... 137
5.8变更前后的危险性变化分析.............................................................................. 146
6.1现场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 148
6.2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结果.............................................................................. 149
第八章 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情况................................................................................. 158
附件1危险化学品特性资料.................................................................................... 159
1.1评价目的
(1)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对该公司经营方式变更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价,分析该公司油库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发生危险、危害的可能性、危险等级与可接受程度,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对策措施。
(3)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安全管理参考。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
表1.2-1 评价依据--法律
序号 |
法律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
2014.12.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2019.04.2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
2018.12.29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颁布。 |
2014.01.0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2015.01.01 |
表1.2-2 评价依据--法规
序号 |
法规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2013.12.07 |
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
2018.09.18 |
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
2019.04.01 |
4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
2017.11.30 |
表1.2-3 评价依据--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
序号 |
规章(文件)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015.07.01 |
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
2019.10.30 |
3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
发改体改[2019]1685号 |
2019.10.24 |
4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
2015.02.27 |
5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
2015.08.19 |
6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3.02.05 |
7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
公安部公告 |
2017.05.11 |
8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
2017年11月第四次增补 |
2017.11.06 |
9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 |
2020.06.03 |
1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
2011.06.21 |
1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3.02.05 |
12 |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 |
2020.06.02 |
1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
2009.06.12 |
14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2013.01.15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颁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2015.05.29 |
1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安监总局令88号颁布、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改 |
2019.09.01 |
17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国家气象局令24号 |
2013.06.01 |
18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2]16号 |
2012.02.14 |
19 |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 |
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
2011.11.25 |
20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
应急[2020]84号 |
2020.10.31 |
21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应急厅[2020]38号 |
2020.10.23 |
22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2017.11.13 |
23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
应急[2018]19号 |
2018.05.10 |
24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发布,第79号修正 |
2015.05.27 |
25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
应急[2019]78号 |
2019.08.12 |
26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应急厅[2021]12号 |
2021.02.04 |
27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3号,2014年 |
2014.05.07 |
|
28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相关要求的通知》 |
粤应急[2019]172号 |
2019.04.26 |
29 |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粤安监规[2018]1号 |
2018.03.03 |
30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
粤应急函[2020]210号 |
2020.4.30 |
31 |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 |
粤安办[2020]126号 |
2020.09.13 |
32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 |
粤安监[2016]121号 |
2016.09.01 |
33 |
《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
粤安监[2013]17号 |
2013.02.23 |
34 |
《广东省应急厅关于严格落实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 |
粤应急函[2020]195号 |
2020.04.17 |
35 |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
穗应急规字[2019]5号 |
2019.12.12 |
36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穗应急规字[2019]3号 |
2019.12.30 |
表1.2-4评价依据--标准、规范
序号 |
标准、规范名称 |
标准、规范编号 |
实施日期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
GB18265-2019 |
2019.11.01 |
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GB50016-2014 |
2018.10.01 |
3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 |
2011.10.01 |
4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
2005.10.01 |
5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GB50974-2014 |
2014.10.01 |
6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 |
GB50011-2010 |
2010.12.01 |
7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2012 |
2012.08.01 |
8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1-2010 |
2010.08.01 |
9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2009 |
2009.12.01 |
10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
GB50489-2009 |
2009.10.01 |
11 |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
GB6944-2012 |
2012.12.01 |
12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2.1-2019 |
2020.04.01 |
13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
GB/T50493-2019 |
2020.01.01 |
14 |
《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器检定规程》 |
JJG693-2011 |
2011.12.14 |
15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50052-2009 |
2010.07.01 |
16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4-2011 |
2012.06.01 |
17 |
《用电安全导则》 |
GB/T13869-2017 |
2018.07.01 |
18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58-2014 |
2014.10.01 |
19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7-2014 |
2015.08.01 |
2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GB18218-2018 |
2019.03.01 |
2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
AQ3035-2010 |
2011.05.01 |
22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
AQ3036-2010 |
2011.05.01 |
23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
GB50351-2014 |
2014.12.01 |
24 |
《石油库设计规范》 |
GB50351-2014 |
2015.05.01 |
25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GB50160-2008、2018年版 |
2018.12.18 |
26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
GB/T 50770-2013 |
2013.09.01 |
27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
SH3097-2017 |
2018.01.01 |
28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
AQ 3053-2015 |
2015.09.01 |
29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GB6441-1986 |
1987.02.01 |
30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GB17914-2013 |
2014.07.01 |
31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GB17916-2013 |
2014.07.01 |
32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
GB 4053.3-2009 |
2009.12.01 |
33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
GB/T8196-2018 |
2019.07.01 |
34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
GB 4053.3-2009 |
2009.12.01 |
35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
AQ3009-2007 |
2008.01.01 |
36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
GB37243-2019 |
2019.06.01 |
37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
GB36894-2018 |
2019.03.01 |
38 |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
GB/T50483-2019 |
2020.03.01 |
39 |
《安全色》 |
GB2893-2008 |
2009.10.01 |
40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
GB/T11651-2008 |
2009.10.01 |
4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158-2003 |
2003.12.01 |
42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GB30871-2014 |
2015.06.01 |
43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T 29639-2020 |
2021.04.01 |
44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GB2894-2008 |
2009.10.01 |
45 |
《安全评价通则》 |
AQ8001-2007 |
2007.04.01 |
46 |
其他未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
/ |
/ |
1)《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化学品储罐变更储存品种工艺设施符合性评估报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
2)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
3)元亨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4)评价组现场查看、采集的相关资料。
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规定,本次安全评价范围包括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的油品库区的危化品储存罐区(6#、11#罐组)、化工品库区、库区与码头相连接管道的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设施及安全管理,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等方面的安全现状评价。
本次评价不包括油品库区非危化品储存罐区;不包括从码头门口的紧急切断阀为截点,通向码头各泊位的管道;不包括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司码头、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和海上运输环节、生活及办公设施部分。
1)前期准备:主要是收集有关资料和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公司安全生产动作的实际情况;
2)危险源辨识:对公司生产装置、设备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公司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源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等;
3)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评价
5)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6)整改情况复查;
7)结论:汇总、概括前几个阶段所得出的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评价结论。
评价程序用如下方框图表示:
![]() |
图1.4评价程序方框图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7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春明,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469804,注册资本陆亿肆仟柒佰肆拾叁万贰仟捌佰零捌元柒角壹分,经营范围:仓储业。
元亨公司所在地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属于广州南沙泰山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于2013年5月23日被南方石化仓储(广州南沙)有限公司收购,而后者又于2014年4月10日变更登记为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变更登记为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由于变更了法人代表,重新取得了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元亨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取得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穗)WH应急证字[2021]4401150318,许可范围(见附件资料的经营许可证附页)共41种危化品,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证照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
该公司计划变更油品库区6#罐组和11#罐组的储存品种以及化工品库区6组罐区的储存品种,取消2种,由原来的41种调整为39种。并计划增加 “储存经营”的经营方式。变更后的经营方式为 “仓储经营”、“储存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均为39种。
元亨公司目前约有169人,设有HSE部、操作部、工程设备部、综合行政部、财务部、商务部等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名,技术管理人员10人。其中管理人员的工作制采用一班制,操作人员采用四班二倒。
元亨公司的油品库和化学品库的等级为“一级”。
表2.1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
|||||||||||||||||
企业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
联系电话 |
34688888-8650 |
传真 |
34689458 |
邮编 |
511455 |
|||||||||||||
企业网址 |
无 |
电子信箱 |
hebw@circlestor.com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非法人类别 |
/ |
|||||||||||||||
经济性质 |
/ |
|||||||||||||||||
主管单位 |
/ |
|||||||||||||||||
登记机关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明 |
主要负责人 |
罗时金 |
|||||||||||||||
职工人数 |
169人 |
技术管理人数 |
10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4人 |
|||||||||||||
注册资本 |
64783.280871万元 |
固定资产 |
137946万元 |
上年销售额 |
15653万元 |
|||||||||||||
经营场所 |
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
产权 |
自有[√ ] 租赁[ ]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
产权 |
自有[√ ] 租凭[ ] |
|||||||||||||||||
经营方式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 汽油加油站经营 [ ] 储存经营 [ √ ] 仓储经营 [ √] |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详细见报告摘要。 |
||||||||||||||||||
元亨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黄阁小虎岛石化区。其中,油品库区位于小虎南二路北面;化工品库区位于小虎南二路南面,小虎沥的北面。两个库区之间隔一条小虎南二路。小虎岛特勤消防队距离该公司约3km,粤海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队距离该公司不到1km,黄阁专职消防队距离该公司约5km。黄阁医院距离该公司约5km。库区所在地为规划的石化区,远离主要的商业区、居民区。
该公司油品库区位于小虎南二路北面。库区北面为小虎南三路,道路对面为小虎山,西北面距离约475m隔小虎山是大湾村(居民已经搬迁);东面是广州南沙福达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储运项目,再往东隔粤海大道是中石化小虎岛油库,西面是路路达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南面隔小虎南二路是元亨公司化工品库区B区待建用地以及新日石(广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和珂迪树脂有限公司。该库区周边环境如下图:
表2.2-1 油品库区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表
元亨 公司 |
方位 |
相邻单位建构筑物 |
实际距离(m) |
要求距离(m) |
依据 |
油品库区储罐 |
东面 |
广州南沙福达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储运项目罐区 |
78 |
30 |
《规范》第4.0.15条 |
西面 |
路路达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围墙 |
350 |
60 |
《规范》 第4.0.10条、表4.0.10 |
|
小虎南二路 |
47 |
25 |
|||
南面 |
新日石(广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围墙 |
140 |
60 |
《规范》 第4.0.10条、表4.0.10 |
|
珂迪树脂有限公司围墙 |
270 |
60 |
|||
元亨公司化工库区 |
300 |
60 |
|||
注:1、《规范》是指《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2、距离是指到储罐壁的直线距离。 |
元亨公司化工品库区位于小虎南二路南面。库区西面为新日石(广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再往西是珂迪树脂有限公司,库区东面为广州小虎石化码头公司,库区南面为小虎沥,库区的北面是小虎南二路,隔道路是广州南沙福达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储运项目和中石化小虎岛油库。
表2.2-2 化工品库区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表
元亨公司 |
方位 |
相邻单位建构筑物 |
实际距离(m) |
要求距离(m) |
依据 |
化工品库区储罐 |
东面 |
广州小虎石化码头公司装卸油品码头 |
280 |
50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5.1.3 |
西面 |
新日石(广州)润滑油有限公司 |
817 |
60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4.0.10 |
|
南面 |
小虎沥 |
75 |
30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5.1.3 |
|
北面 |
小虎南二路 |
25 |
25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4.0.10 |
|
中石化小虎岛油库罐区 |
91 |
80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5 |
||
元亨公司油品库区 |
300 |
60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4.0.10 |
||
注 |
距离是指到储罐壁的直线距离。 |
(1)气象
广州南沙地区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影响,气候较为温和,主要气象统计资料如下:
年平均气温:22.0℃;
极端最高气温:38.2℃;极端最低气温:-0.5℃;
多年平均降水量:1774.1mm;
历年最大降水量:2394.9mm;历年最小降水量:972.2mm;
多年平均雾日数(能见度<1000m):5.7日;
年平均相对湿度:79%;
年平均风速:1.9m/s;
实测最大风速:20.0m/s;
常风向:东风,对应频率13%;
强风向:南、北,对应频率8%、8%;
台风影响期:4月~次年1月;台风盛行期:7月~9月;
年平均次数:2.6次;
台风过境最大风速:26m/s,东南东风。
(2)地区特征潮位
据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成果,南沙地区特征潮位如下:
50年一遇设计高水(潮)位:2.33m(珠基);
100年一遇设计高水(潮)位:2.44m(珠基);
50年一遇设计低水(潮)位:-2.10m(珠基);
历史最高水(潮)位:2.55m(珠基);
历史最低水(潮)位:-2.08m(珠基)。
(3)地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0.17条,南沙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
该公司厂区分为三个区域,包括行政管理区和辅助生产区、油品库区和化工品库区。办公行政区和辅助生产区、油品库区布置在西北方位区域,化工品库区独立布置在东南方位区域,中间隔小虎南二路。
油品库区占地面积为304000m2,待建区(位于油品库区的西南方位)和已建区,已建区现建有8个罐组,主要储存燃料油类等。东面由北往南依次为3#、2#、1#燃料油罐组;中间区域由北往南依次为4#、7#燃料油罐组;西面由北往南依次为5#、6#、11#燃料油罐组,其中,1#~5#燃料油罐组及7# 燃料油罐组主要储存燃料油、稀释沥青、油浆、轻质循环油等丙类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6#燃料油罐组设有4个20000m3内浮顶罐和3个1000m3内浮顶罐,主要储存汽油、柴油、煤油及甲醇、乙醇;11#燃料油罐组设有11个10000m3内浮顶罐和1个8000m3内浮顶罐,主要储存汽油、煤油及混合芳烃、抽余油、溶剂油、石脑油、甲基叔丁基醚。
化工品库区占地面积为236213.5m2,呈长条形布置,分为A区和B区(位于化工品库区西面),B区尚未规划建设。A区有6个罐组,主要储存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A区罐组由东往西依次为T-A1~6罐组(罐组1~6)。其中T-A1罐组(罐组1)设有14个850m3拱顶罐, T-A2罐组(罐组2)设有10个1500m3和2个850m3拱顶罐, T-A3罐组(罐组3)设有4个3000m3、5个2000m3和2个850m3拱顶罐,T-A4罐组(罐组4)设有2个5000m3、2个3000m3和6个2000m3拱顶罐,T-A5罐组(罐组5)设有12个2000m3拱顶罐,T-A6罐组(罐组6)设有14个1500m3拱顶罐。
行政管理布置在油品库区的北面,包括综合办公楼、生产区办公楼及消防车库。
辅助生产区包括装桶台、装车台、地磅房、消防泡沫站、消防泵站、变配电站、空压机、锅炉房、污水处理站、化验室及维修仓库等设施。其中装桶台、装车台布置在化工品库区、油品库区的西侧区域。
详细的库区平面布置情况见附件“总平面布置图”。
(1)主要建筑物
表2.3-1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建(构)筑物名称 |
建筑结构 |
占地面积(m2) |
耐火等级 |
所在区域 |
综合办公楼及中控室 |
砼框架结构 |
5790.70 |
二级 |
办公区 |
生产办公楼(商检楼) |
砼砖混结构 |
559 |
二级 |
办公区 |
实验室(SGS) |
砖混结构 |
570.93 |
二级 |
办公区 |
消防泵站房 |
砼框架结构 |
381.6 |
二级 |
|
N1主变电所 |
框架结构 |
847 |
二级 |
油品库区 |
N2变电所 |
砖混结构 |
157 |
二级 |
油品库区 |
IO站 |
砖混结构 |
71.5 |
二级 |
自控仪表机柜间 |
维修仓库 |
砖混结构 |
388 |
二级 |
|
灌桶间 |
钢架结构 |
1588.15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装车棚 |
钢架结构 |
787.5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泵站及转换站 |
钢架结构 |
247.5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A变电房及泡沫站 |
砼框架结构 |
285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IO站 |
砖混结构 |
40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化工综合楼 |
砼框架结构 |
949 |
二级 |
|
门卫A |
砖混结构 |
100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门卫B |
砖混结构 |
12 |
二级 |
化工品库区 |
IO站及N3变电所 |
混凝土砌块墙 |
693.72 |
二级 |
油品库区 |
发电机房及消防泡沫站 |
混凝土砌块墙 |
272.6 |
二级 |
油品库区 |
大门及门卫 |
混凝土砌块墙 |
109.74 |
二级 |
油品库区 |
(2)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只描述评价范围内油品库区的6#燃料油罐组(以下简称“6#罐组”)、11#燃料油罐组(以下简称“11#罐组”,“*#燃料油罐组”的名称以下均简称“*#罐组”)和化工品库区的各储罐组的防火间距。
表2.3-2油品库区6#罐组、11#罐组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一览表
建、构筑物名称 |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
防火距离(m) |
备注 |
|
实际值 |
规范①要求值 |
|||
6#罐组 |
11#罐组 |
50.5 |
30.4(0.8D) |
符合 |
5#罐组 |
39 |
30.4(0.8D) |
符合 |
|
汽柴油装车棚 |
55 |
19 |
符合 |
|
泵组 |
防火堤外 |
防火堤外 |
符合 |
|
污水处理场 |
35 |
19 |
符合 |
|
消防泵站 |
72 |
26 |
符合 |
|
变配电站 |
45 |
25 |
符合 |
|
11#罐组 |
7#罐组 |
42.5 |
21.6(0.8D) |
符合 |
5#罐组 |
54 |
21.6(0.8D) |
符合 |
|
泵组 |
防火堤外 |
防火堤外 |
符合 |
|
发电机房泡沫站 |
26.5 |
26 |
符合 |
|
变配电站 |
26.5 |
25 |
符合 |
|
注: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指《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3条、第5.1.8条。 |
表2.3-3 化工品库区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览表
建、构筑物名称 |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
防火距离(m) |
备注 |
|
实际值 |
标准①要求值 |
|||
装车棚 |
控制室/配电房 |
29 |
10 |
符合 |
灌桶间/实桶间 |
44 |
15 |
符合 |
|
污水罐 |
65 |
20 |
符合 |
|
库区围墙 |
28.5 |
25 |
符合 |
|
灌桶间/实桶间 |
库区围墙 |
21 |
15 |
符合 |
T-A1罐组 |
灌桶间/实桶间 |
50.5 |
12 |
符合 |
T-A2罐组 |
59 |
7 |
符合 |
|
污水罐 |
33 |
15 |
符合 |
|
库区围墙 |
26 |
20 |
符合 |
|
T-A2罐组 |
T-A3罐组 |
36 |
7 |
符合 |
库区围墙 |
31 |
25 |
符合 |
|
T-A3罐组 |
T-A4罐组 |
60 |
7 |
符合 |
库区围墙 |
31 |
25 |
符合 |
|
T-A4罐组 |
T-A5罐组 |
37 |
7 |
符合 |
库区围墙 |
25.6 |
25 |
符合 |
|
T-A5罐组 |
T-A6罐组 |
60 |
7 |
符合 |
库区围墙 |
30 |
25 |
符合 |
|
T-A6罐组 |
泡沫站/变配电站 |
26 |
10 |
符合 |
库区围墙 |
30 |
25 |
符合 |
|
注:①表中标准是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第6.2.14条。 |
(3)储罐区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3-4 油品库区11#罐组内部防火间距情况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规范①要求值(m) |
备注 |
T1101 |
T1102 |
10.8 |
10.8(0.4D) |
符合 |
T1103 |
10.8 |
10.8(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02 |
T1104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03 |
T1104 |
10.8 |
10.8(0.4D) |
符合 |
T1105 |
10.8 |
10.8(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2 |
10(0.5H) |
符合 |
|
T1104 |
T1106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05 |
T1106 |
10.8 |
10.8(0.4D) |
符合 |
T1107 |
10.8 |
10.8(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2 |
10(0.5H) |
符合 |
|
T1106 |
T1108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07 |
T1108 |
10.8 |
10.8(0.4D) |
符合 |
T1109 |
10.8 |
10.8(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2 |
10(0.5H) |
符合 |
|
T1108 |
T1110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09 |
T1110 |
10.8 |
10.8(0.4D) |
符合 |
T1111 |
10.8 |
10.8(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2 |
10(0.5H) |
符合 |
|
T1110 |
T1112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11 |
T1112 |
10.8 |
10.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1112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注:上表①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5条。 |
表2.3-5 油品库区6#罐组内部防火间距情况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规范①要求值(m) |
备注 |
T0601 |
T0602 |
21 |
15.2(0.4D) |
符合 |
T0603 |
20 |
1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0602 |
T0604 |
20 |
1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0603 |
T0604 |
21 |
15.2(0.4D) |
符合 |
T0605 |
27 |
1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0604 |
T0605 |
32 |
15.2(0.4D) |
符合 |
T0606 |
24 |
15.2(0.4D) |
符合 |
|
T0607 |
21 |
1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T0605 |
T0606 |
17 |
4.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5 |
5(0.5H) |
符合 |
|
T0606 |
T0607 |
17 |
4.8(0.4D) |
符合 |
防火堤 |
5.6 |
5(0.5H) |
符合 |
|
T0607 |
防火堤 |
5.6 |
5(0.5H) |
符合 |
注: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5条、第6.5.2条。 |
表2.3-6 化工品库T-A1罐组内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m) |
备注 |
A101 |
A102 |
6 |
3.52(0.4D) |
符合 |
A103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2 |
A104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3 |
A104 |
6 |
3.52(0.4D) |
符合 |
A105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4 |
A106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5 |
A106 |
6 |
3.52(0.4D) |
符合 |
A107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6 |
A108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7 |
A108 |
6 |
3.52(0.4D) |
符合 |
A109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8 |
A110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09 |
A110 |
6 |
3.52(0.4D) |
符合 |
A111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10 |
A112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11 |
A112 |
6 |
3.52(0.4D) |
符合 |
A113 |
4 |
3.52(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12 |
A114 |
4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13 |
A114 |
6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114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表2.3-7 化工品库T-A2罐组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m) |
备注 |
A201 |
A202 |
5.2 |
4.4(0.4D) |
符合 |
A203 |
6.4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2 |
A204 |
6.4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3 |
A204 |
5.2 |
4.4(0.4D) |
符合 |
A205 |
6.4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4 |
A206 |
6.4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5 |
A206 |
5.2 |
4.4(0.4D) |
符合 |
A207 |
6.4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6 |
A208 |
6.4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7 |
A208 |
5.2 |
4.4(0.4D) |
符合 |
A209 |
6.4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8 |
A210 |
6.4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09 |
A210 |
6.6 |
4.4(0.4D) |
符合 |
A211 |
6.6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10 |
A212 |
6.6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211 |
A212 |
7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8(0.5H) |
符合 |
|
A212 |
防火堤 |
9 |
8(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表2.3-8 化工品库T-A3罐组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m) |
备注 |
A301 |
A302 |
10 |
6.24(0.4D) |
符合 |
A303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2 |
A304 |
6.25 |
6.2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3 |
A304 |
11 |
6.24(0.4D) |
符合 |
A305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4 |
A306 |
6.25 |
6.2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5 |
A306 |
12.8 |
6.24(0.4D) |
符合 |
A307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6 |
A307 |
11.5 |
6.24(0.4D) |
符合 |
A308 |
6.25 |
6.2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7 |
A309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8 |
A309 |
10.3 |
6.24(0.4D) |
符合 |
A310 |
6.8 |
6.2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09 |
A311 |
8.2 |
(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310 |
A311 |
8 |
3.52(0.4D) |
符合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
A311 |
防火堤 |
8 |
8(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表2.3-9 化工品库T-A4罐组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m) |
备注 |
A401 |
A402 |
9.6 |
6.24(0.4D) |
符合 |
A403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02 |
A404 |
6.25 |
6.2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03 |
A404 |
10.7 |
6.24(0.4D) |
符合 |
A405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04 |
A406 |
8.5 |
7.6(0.4D) |
符合 |
防火堤 |
11.7 |
9(0.5H) |
符合 |
|
A405 |
A406 |
12 |
7.6(0.4D) |
符合 |
A407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06 |
A407 |
8.2 |
7.6(0.4D) |
符合 |
A408 |
9 |
7.6(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A407 |
A409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08 |
A409 |
9 |
7.6(0.4D) |
符合 |
A410 |
10 |
7.6(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10 |
10(0.5H) |
符合 |
|
A409 |
A410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410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表2.3-10 化工品库T-A5罐组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m) |
备注 |
A501 |
A502 |
5 |
5(0.4D) |
符合 |
A503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2 |
A504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3 |
A504 |
5 |
5(0.4D) |
符合 |
A505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4 |
A506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5 |
A506 |
5 |
5(0.4D) |
符合 |
A507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6 |
A508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7 |
A508 |
5 |
5(0.4D) |
符合 |
A509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8 |
A510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09 |
A510 |
5 |
5(0.4D) |
符合 |
A511 |
5 |
5(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10 |
A512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11 |
A512 |
5 |
5(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512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表2.3-11 化工品库T-A6罐组内防火间距一览表
储罐 |
相邻储罐 |
实际距离值(m) |
标准①要求距离值 |
备注 |
A601 |
A602 |
4.8 |
4.4(0.4D) |
符合 |
A603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2 |
A604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3 |
A604 |
4.8 |
4.4(0.4D) |
符合 |
A605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4 |
A606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5 |
A606 |
4.8 |
4.4(0.4D) |
符合 |
A607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6 |
A608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7 |
A608 |
4.8 |
4.4(0.4D) |
符合 |
A609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8 |
A610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09 |
A610 |
4.8 |
4.4(0.4D) |
符合 |
A611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10 |
A612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11 |
A612 |
4.8 |
4.4(0.4D) |
符合 |
A613 |
5 |
4.4(0.4D) |
符合 |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12 |
A614 |
5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13 |
A614 |
4.8 |
4.4(0.4D) |
符合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
A614 |
防火堤 |
9 |
9(0.5H) |
符合 |
注:1、①表中引用的规范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2.12条注5、第6.2.8条、第6.2.13条。 2、储罐为固定顶罐、N2封。 3、本表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是因为化工品库A1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大部分为非油品类物质。 |
该公司变更后的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共39种,“仓储经营”和“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同,变更经营方式后经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情况见表2.4-1、表2.4-2。
表2.4-1 油品库区储罐编号及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
编号 |
消防验收储存介质 |
储存品种 |
容积 (m3) |
规格(m) |
储罐形式 |
物料相容性 |
T-06罐组 |
||||||
T0601 |
甲B类 |
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2 |
甲B类 |
乙醇[无水]、汽油、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3 |
甲B类 |
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4 |
甲B类 |
乙醇[无水]、汽油、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5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6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0607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罐组 |
||||||
T1101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2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3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4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5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6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7 |
甲B类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8 |
甲B类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09 |
甲B类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10 |
甲B类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11 |
甲B类 |
汽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T1112 |
甲B类 |
汽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 |
8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相容 |
表2.4-2 化工品库区储罐编号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编号 |
消防验收储存介质 |
储存品种 |
容积 (m3) |
规格(m) |
储罐形式 |
物料相容性 |
T-A1罐组(罐组1) |
||||||
T-A101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2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3 |
甲B类 |
乙酸甲酯、2-丁酮、乙酸乙酯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4 |
甲B类 |
甲苯、1-硝基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5 |
甲B类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1,3,5-三甲基苯、1,1-二氯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6 |
甲B类 |
甲基环己烷、1,1-二氯乙烷、1-硝基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7 |
甲B类 |
甲基环己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8 |
甲B类 |
甲醇、正丁醇、2-甲基-1-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09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10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11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12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13 |
丙类 |
2-丁氧基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114 |
丙类 |
2-丁氧基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罐组(罐组2) |
||||||
T-A201 |
乙A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2 |
乙A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3 |
甲B类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4 |
甲B类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5 |
甲B类 |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6 |
甲B类 |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7 |
甲B类 |
乙酸乙酯、乙醇[无水]、甲醇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8 |
甲B类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09 |
甲B类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10 |
甲B类 |
2-甲基-1-丙醇、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11 |
甲B类 |
丙酮、2-丁酮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212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碳酸二甲酯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罐组(罐组3) |
||||||
T-A301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2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3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4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5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6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7 |
甲B类 |
丙酮、2-丁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8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2-丁酮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09 |
甲B类 |
丙酮、2-丁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10 |
甲B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1-二氯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311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罐组(罐组4) |
||||||
T-A401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4-甲基-2-戊酮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2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3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4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5 |
甲B类 |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2-甲氧基乙酸乙酯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6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乙醇[无水]、甲醇 |
5000 |
Φ19×20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7 |
甲B类 |
乙酸正丁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8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5000 |
Φ19×20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09 |
甲B类 |
二氯甲烷、乙醇[无水]、甲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410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4-甲基-2-戊酮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罐组(罐组5) |
||||||
T-A50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2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3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4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5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4-甲基-2-戊酮、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6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7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8 |
甲B类 |
甲醇、2-丁氧基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09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10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1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512 |
甲B类 |
甲醇、混合芳烃、乙醇[无水]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罐组(罐组6) |
||||||
T-A60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2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乙苯、混合芳烃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3 |
甲B类 |
乙酸乙酯、正丁醇、甲醇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4 |
甲B类 |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5 |
甲B类 |
甲基叔丁基醚、正庚烷、乙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6 |
甲B类 |
乙醇[无水]、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7 |
甲B类 |
甲基叔丁基醚、正己烷、乙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8 |
甲B类 |
乙苯、1-硝基丙烷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09 |
甲B类 |
正己烷、碳酸二甲酯、溶剂油[闭闪点≤6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10 |
甲B类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1-硝基丙烷、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11 |
甲B类 |
甲醇、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12 |
甲B类 |
溶剂油[闭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13 |
甲B类 |
溶剂油[闭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T-A614 |
甲B类 |
甲醇、1,3,5-三甲基苯,2-丁酮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相容 |
表2.4-3 油品库区储存危险化学品变更前后的对比
编号 |
消防验收储存介质 |
变更前储存品种 |
变更后储存品种 |
容积(m3) |
规格(m) |
储罐形式 |
变更情况 |
T-06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0601 |
甲B类 |
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0602 |
甲B类 |
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乙醇[无水]、汽油、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0603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 |
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0604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 |
乙醇[无水]、汽油、甲醇 |
20000 |
Φ38×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0605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无 |
T0606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无 |
T0607 |
乙B类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 |
1000 |
Φ12×10 |
内浮顶罐 |
无 |
T-11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1101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2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煤油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3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4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混合芳烃、煤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5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汽油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6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煤油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7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混合芳烃、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8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09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汽油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10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煤油 |
汽油、抽余油、甲基叔丁基醚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11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 |
10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T1112 |
甲B类 |
混合芳烃、抽余油、柴油[闭杯闪点≤60℃] |
汽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 |
8000 |
Φ27×20 |
内浮顶罐 |
变更 |
表2. 4-4化工品库区储存危险化学品变更前后的对比
编号 |
消防验收储存介质 |
变更前储存品种 |
变更后储存品种 |
容积 (m3) |
规格(m) |
储罐形式 |
变更情况 |
T-A1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101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2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3 |
甲B类 |
乙酸甲酯、2-丁酮、乙酸乙酯 |
乙酸甲酯、2-丁酮、乙酸乙酯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4 |
甲B类 |
甲苯、1-硝基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甲苯、1-硝基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5 |
甲B类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1,3,5-三甲基苯、1,1-二氯乙烷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1,3,5-三甲基苯、1,1-二氯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6 |
甲B类 |
甲基环己烷、1,1-二氯乙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
甲基环己烷、1,1-二氯乙烷、1-硝基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107 |
甲B类 |
甲基环己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甲基环己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8 |
甲B类 |
甲醇、正丁醇、2-甲基-1-丙醇 |
甲醇、正丁醇、2-甲基-1-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09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10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11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12 |
丙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13 |
丙类 |
2-丁氧基乙醇 |
2-丁氧基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114 |
丙类 |
2-丁氧基乙醇 |
2-丁氧基乙醇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2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201 |
乙A |
乙酸[含量>80%]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2 |
乙A |
乙酸[含量>80%]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3 |
甲B类 |
乙酸[含量>80%]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4 |
甲B类 |
乙酸[含量>80%] |
乙酸[含量>8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5 |
甲B类 |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6 |
甲B类 |
乙酸甲酯、石脑油、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207 |
甲B类 |
乙酸乙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乙酸乙酯、乙醇[无水]、甲醇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208 |
甲B类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09 |
甲B类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10 |
甲B类 |
2-甲基-1-丙醇、乙醇[无水] |
2-甲基-1-丙醇、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211 |
甲B类 |
丙酮、2-丁酮 |
丙酮、2-丁酮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212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碳酸二甲酯 |
1,1-二氯乙烷、碳酸二甲酯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3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301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2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3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4 |
甲B类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1-二氯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5 |
甲B类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苯乙烯[稳定的]、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6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7 |
甲B类 |
2-丁酮、丙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丁酮、丙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08 |
甲B类 |
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三氯甲烷 |
甲醇、乙醇[无水]、2-丁酮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309 |
甲B类 |
2-丁酮、丙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丁酮、丙酮、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310 |
甲B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1-二氯乙烷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1-二氯乙烷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311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850 |
Φ8.8×16 |
拱顶N2封 |
无 |
T-A4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401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4-甲基-2-戊酮 |
1,3,5-三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4-甲基-2-戊酮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402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3,5-三甲基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无 |
T-A403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404 |
甲B类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3000 |
Φ15.6×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405 |
甲B类 |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2-甲氧基乙酸乙酯 |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2-甲氧基乙酸乙酯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406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乙醇[无水]、甲醇 |
5000 |
Φ19×20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407 |
甲B类 |
乙酸正丁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乙酸正丁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408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5000 |
Φ19×20 |
拱顶N2封 |
无 |
T-A409 |
甲B类 |
二氯甲烷、1,1-二氯甲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二氯甲烷、乙醇[无水]、甲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410 |
甲B类 |
1,3,5-三甲基苯、4-甲基-2-戊酮 |
1,3,5-三甲基苯、4-甲基-2-戊酮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50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2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3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1-硝基丙烷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4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5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4-甲基-2-戊酮、1-硝基丙烷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4-甲基-2-戊酮、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6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 |
甲醇、乙醇[无水]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7 |
甲B类 |
甲醇、2-丁氧基乙醇 |
甲醇、乙醇[无水]、1-硝基丙烷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508 |
甲B类 |
甲醇、2-丁氧基乙醇 |
甲醇、2-丁氧基乙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09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10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1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无 |
T-A512 |
甲B类 |
甲苯、乙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甲醇、混合芳烃、乙醇[无水] |
2000 |
Φ12.5×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罐组(储罐及设施没有变化) |
|||||||
T-A601 |
甲B类 |
甲醇、乙醇[无水] |
甲醇、乙醇[无水]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02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乙苯、烯烃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乙苯、混合芳烃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03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乙酸乙酯、正丁醇、甲醇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04 |
甲B类 |
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 |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05 |
甲B类 |
甲基叔丁基醚、正庚烷、乙苯 |
甲基叔丁基醚、正庚烷、乙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06 |
甲B类 |
甲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 |
乙醇[无水]、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07 |
甲B类 |
甲基叔丁基醚、正己烷、乙苯 |
甲基叔丁基醚、正己烷、乙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08 |
甲B类 |
N,N-二甲基甲酰胺、乙苯、1-硝基丙烷 |
乙苯、1-硝基丙烷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09 |
甲B类 |
溶剂油[闭闪点≤60℃]、碳酸二甲酯、正己烷 |
溶剂油[闭闪点≤60℃] 、碳酸二甲酯、正己烷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10 |
甲B类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1-硝基丙烷、1,3,5-三甲基苯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1-硝基丙烷、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11 |
甲B类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碳酸二甲酯、乙苯 |
甲醇、乙酸正丁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T-A612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溶剂油[闭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13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溶剂油[闭闪点≤60℃]、1,3,5-三甲基苯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无 |
T-A614 |
甲B类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2-丁酮、1,3,5-三甲基苯 |
甲醇、1,3,5-三甲基苯、2-丁酮 |
1500 |
Φ11×18 |
拱顶N2封 |
变更 |
表2.4-5储存物料变更表
序号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 |
CAS号 |
其他分类 |
火险类别 |
备注 |
1 |
苯乙烯[稳定的] |
96 |
100-42-5 |
重点监管 |
乙A |
保留原有 |
2 |
2-丙醇 |
111 |
67-63-0 |
/ |
甲B |
保留原有 |
3 |
丙酮 |
137 |
67-64-1 |
第三类易制毒 |
甲B |
保留原有 |
4 |
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53 |
141-32-2 |
/ |
乙A |
保留原有 |
5 |
2-丁酮 |
236 |
78-93-3 |
第三类易制毒 |
甲B |
保留原有 |
6 |
甲苯 |
1014 |
108-88-3 |
第三类易制毒、重点监管 |
甲B |
保留原有 |
7 |
甲醇 |
1022 |
67-56-1 |
重点监管、特别管控 |
甲B |
保留原有 |
8 |
2-甲基-1-丙醇 |
1033 |
78-83-1 |
/ |
乙A |
保留原有 |
9 |
4-甲基-2-戊酮 |
1059 |
108-10-1 |
/ |
甲B |
保留原有 |
10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
1105 |
80-62-6 |
/ |
甲B |
保留原有 |
11 |
甲基环己烷 |
1122 |
108-87-2 |
/ |
甲B |
保留原有 |
12 |
甲基叔丁基醚 |
1148 |
1634-04-4 |
重点监管 |
甲B |
保留原有 |
13 |
甲酸乙酯 |
1180 |
109-94-4 |
/ |
甲B |
保留原有 |
14 |
煤油 |
1571 |
8008-20-6 |
/ |
乙B |
保留原有 |
15 |
汽油 |
1630 |
86290-81-5 |
重点监管、特别管控 |
甲B |
保留原有 |
16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674 |
/ |
/ |
乙B |
保留原有 |
1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734 |
/ |
/ |
乙B |
保留原有 |
18 |
1,3,5-三甲基苯 |
1801 |
108-67-8 |
/ |
乙A |
保留原有 |
19 |
石脑油 |
1964 |
8030-30-6 |
重点监管 |
甲B |
保留原有 |
20 |
碳酸二甲酯 |
2110 |
616-38-6 |
/ |
甲B |
保留原有 |
21 |
1-硝基丙烷 |
2255 |
108-03-2 |
/ |
乙A |
保留原有 |
22 |
乙醇[无水] |
2568 |
64-17-5 |
特别管控 |
甲B |
保留原有 |
23 |
乙酸甲酯 |
2638 |
79-20-9 |
/ |
甲B |
保留原有 |
24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2650 |
108-05-4 |
重点监管 |
甲B |
保留原有 |
25 |
乙酸乙酯 |
2651 |
141-78-6 |
重点监管 |
甲B |
保留原有 |
26 |
乙酸正丁酯 |
2657 |
123-86-4 |
/ |
甲B |
保留原有 |
27 |
正丁醇 |
2761 |
71-36-3 |
/ |
乙A |
保留原有 |
28 |
正己烷 |
2789 |
110-54-3 |
/ |
乙A |
保留原有 |
29 |
混合芳烃 |
已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编号:440130035) |
/ |
甲B |
保留原有 |
|
30 |
抽余油 |
/ |
甲B |
保留原有 |
||
31 |
2-丁氧基乙醇 |
249 |
111-76-2 |
/ |
丙A |
保留原有 |
32 |
二氯甲烷 |
541 |
75-09-2 |
第二类易制毒、重点监管 |
丙B |
保留原有 |
33 |
三氯甲烷 |
1852 |
67-66-3 |
/ |
丙B |
保留原有 |
34 |
乙酸[含量>80%] |
2630 |
64-19-7 |
/ |
乙A |
保留原有 |
35 |
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110 |
97-88-1 |
/ |
乙A |
保留原有 |
36 |
乙苯 |
2566 |
100-41-4 |
/ |
甲B |
保留原有 |
37 |
正庚烷 |
2782 |
142-82-5 |
/ |
甲B |
保留原有 |
38 |
2-甲氧基乙酸乙酯 |
1199 |
110-49-6 |
/ |
乙A |
保留原有 |
39 |
1,1-二氯乙烷 |
556 |
75-34-3 |
/ |
甲B |
保留原有 |
40 |
N,N—二甲基甲酰胺 |
460 |
68-12-2 |
/ |
乙B |
取消 |
41 |
烯烃 |
2828 |
/ |
/ |
甲B |
取消 |
注:同上次相比,取消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计划经营、储存39种危险化学品。 |
元亨公司的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储存经营”。
“仓储经营”方式为将储罐租赁给客户使用,危险化学品由客户自行负责运输,元亨公司只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卸,不负责运输。
“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元亨公司的储罐内,危险化学品由元亨公司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到元亨公司并储存在元亨公司储罐。
“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即储罐区的管理过程一致,管理和作业人员全部为元亨公司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相同。作业流程(工艺)相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储罐储存的物料,每个储罐前后储存的物料性质相近,在更换品种前,对储罐进行清洗、置换。“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工艺流程分为油品装卸工艺、化工品装卸工艺、储罐物料置换工艺以及储罐倒罐工艺。
(1)油品装卸工艺
元亨公司“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油品全部海运进库,直接从码头通过油轮上的卸油泵将油品卸至库内的储罐储存。油品库区海运出库采用量罐、量船的计量方式,设有5条(2条DN500、3条DN300)装卸船线。陆运出库采用计算机自动定量装车系统的流量计计量方法,装车尾气采用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处理和回收,共设有6个车位。
油品装卸工艺流程示意图如下:
图2.5-1 油品装卸工艺流程图
(2)化工品装卸工艺
图2.5-2 化工品装卸工艺流程图
液体化工品以水路船运通过码头管道入库,直接从码头通过油轮卸油泵将化工品卸至库内的罐区储存。出库方式为汽车罐车装运、装船和装桶;大约比例为,装汽车:装船:装桶=60: 35: 5。化工品海运出库采用量罐、量船的计量方式;装车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定量装车系统的流量计计量方法;装桶系统通过装车泵、输送管道输送至灌桶间的装桶机进行装桶。
(3)车台装车工艺
元亨公司所有车台及鹤管均采用定速定量装车系统,系统按设定的程序和参数控制电动阀开度调节装车流速。元亨公司的定量装车系统参数设置为:根据装车管线最细处管径大小(DN80)初始流速1m/s,正常装车流速3m/s的流速要求设定系统装车流量,刚开始装车时,为避免物料飞溅,系统自动控制流速为1m/s;当车缸内物料浸过鹤管出油口后,系统控制电动阀开度逐渐调节至流速为3m/s的正常速度,装车量剩下1吨后,系统自动将流速下降为1m/s,避免超量发货。
元亨公司的定量装车系统都与静电接地线、防溢油装置信号相连接,当静电接地线未连接时,无法启动定量装车系统,装车过程中静电接地线意外断开、或者油面触碰到防溢油装置时,定量装车系统会自动关闭装车电动阀,及时停止装车作业。
(4)储罐和管线物料置换工艺
储罐储存的物料为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时,当储存的物料需要变更时,通过清管球用氮气将管道内的油品顶入储罐,再通过抽底油管将储罐内物料发空后,无需做进一步处理,即可储存下一批次的油品。
当储存的化工品品种需要变更时,需要对管线和储罐的物料进行处理。工艺处理步骤为:1、先要把储罐及管线的物料发空(车提或倒罐);2、使用清管器以氮气为动力将管线残留物料顶进储罐(达到清空管线的目的);3、通过储罐抽底油管,将储存内的物料全部发空;4、往管线注入约2吨清水,再使用清管器以氮气为动力将水顶进储罐(达到清洗管线的作用);5、通过污水系统回收储罐内污水(污水收集后均委外处理);6、用盲板或断开管线使储罐与工艺管道完全分离,打开储罐光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3天以上,直到罐壁和底板干燥;7、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分析罐内气体,分析合格后通过罐外连接水管冲洗,必要时可按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后进入罐内用水进行清洗,清洗后的污水收集后均委外处理;8、当储罐清洗合格后自然通风,待储罐干燥后将人孔/光孔封上,储罐及管线充氮气,至此储罐及管线处理完成。
(5)储罐倒罐工艺
储罐储存的液体化学品经过管道输送至转罐泵进行加压后,输送到另一个转罐,同样的,转罐通过储罐的液位进行控制。
(1)油品库区
该公司油品库区内的6#、11#储罐均为內浮顶罐(铝浮盘)。
6#罐组:设有4个20000m3和3个1000m3储罐,总罐容83000m3,内设隔堤,4个20000m3储罐为一组,3个1000m3储罐为另一组,罐组设有防火堤和多个不同方向的踏步进出口。
11#罐组:11个10000m3和1个8000m3储罐,总罐容118000m3,内设隔堤,每4个储罐一组设置隔堤,罐组设有防火堤和多个不同方向的踏步进出口。
(2)化工品库区
该公司化工品库区A区储罐(全部采用N2封)包括:
T-A1罐组(罐组1):14个850m3储罐;
T-A2罐组(罐组2):共12个储罐,10个为1500m3储罐,2个为850m3储罐;
T-A3罐组(罐组3):共 11个储罐,4个为3000m3储罐,5个为2000m3储罐,2个为850m3储罐;
T-A4罐组(罐组4):共 10个储罐,2个为5000m3储罐,2个为3000m3储罐,6个为2000m3储罐;
T-A5罐组(罐组5):共12个2000m3储罐;
T-A6罐组(罐组6):共14个1500m3储罐。
(3)其他设备设施
经营、储存过程使用的主要特种设备情况见下表2.5。
表2.5 主要特种设备情况表
名 称 |
型号、规格 |
使用登记证号 |
设置场所 |
电动防爆叉车 |
CPDB20 |
粤A05506 |
化工品库区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CPCD30 |
重粤AB3176 |
化工品库区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CPCD30 |
重粤AB3468 |
维修班 |
厂内机动车辆 |
CPCD |
厂内-粤A-04460 |
|
厂内机动车辆 |
CPCD型3.0T |
厂内-粤A-K0482 |
|
|
|
|
|
空气储罐 |
15m3 |
容1LC粤ARF562 |
油品库区 |
空气储罐 |
15m3 |
容1LC粤ARF563 |
油品库区 |
空气储罐 |
15m3 |
容1LC粤ARH749 |
油品库区 |
空气储罐 |
15m3 |
容1LC粤ARH748 |
油品库区 |
储气罐 |
钢制 |
容1LC粤ARF675 |
化工品库区 |
50m3缓冲罐 |
/ |
容2MC粤ARH819 |
油品库区 |
无热再生干燥器 |
/ |
容1LC粤ARF565 |
油品库区 |
气液分离器 |
/ |
容1LC粤ARF564 |
油品库区 |
吸附器 |
/ |
容1LC粤ARH750 |
油品库区 |
吸附器 |
/ |
容1LC粤ARH751 |
油品库区 |
工艺管道 |
∅300、壁厚8.5 管道级别:GC2 介质:汽油、柴油 设计压力:1.0~1.2Mpa 操作温度:常温 |
管GC粤A1548(17-1) |
外管廊 |
∅200、壁厚6.0 ∅200、壁厚7.0 ∅250、壁厚8.0 ∅80、壁厚4.0 ∅150、壁厚5.0 ∅150、壁厚5.5 ∅100、壁厚5.0 ∅80、壁厚4.5 管道级别:GC2 介质:化工品 设计压力:1.0~1.2Mpa 操作温度:常温 |
/ |
化工品库 |
元亨公司库区至码头的外管廊管道都是固定在管廊架上铺设,管道都无法兰、阀门等薄弱点,库区界区和码头门口的管道上都设有紧急切断阀,当外管廊的管道出现异常时,元亨公司和码头都可以关闭紧急切断阀门,将外管廊的管道隔离,有效控制外管廊管道泄漏事故。
元亨公司特种设备、工艺管道都按要求进行了特种设备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测合格。
(1)油品库区
11#罐组设有1个泵站(6#泵站),6#罐组设有1个泵站(5#泵站),均敞开式布置。
表2.6-1 各罐组机泵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规格 |
备注 |
6#泵站 |
||||
1 |
抽底油泵 |
1 |
90m3/h |
螺杆泵 |
2 |
倒罐泵 |
1 |
500m3/h |
离心泵 |
3 |
装船泵 |
3 |
500m3/h |
离心泵 |
4 |
装车泵 |
2 |
180m3/h |
离心泵 |
5#泵站 |
||||
1 |
装船泵 |
2 |
500m3/h |
螺杆泵 |
2 |
装车泵 |
2 |
180m3/h |
螺杆泵 |
(2)化工品库区
化工品库区A区根据罐组划分设置6个泵站,每个储罐对应设置1台屏蔽泵,共73台。该泵既可装车,也可装船;当电动机采用变频调速时,还可做装桶泵使用。此外,在A3、A4、A5泵站各设置有2台大流量屏蔽泵作装船泵使用,共6台;可根据储罐容量、所储存的介质粘度、比重而灵活使用。各罐组的机泵见下表。
表2.6-2 各罐组机泵一览表
罐组 |
装车泵 |
装船泵 |
||||||
数量 |
流量 |
扬程 |
电机功率 |
数量 |
流量 |
扬程 |
电机功率 |
|
台 |
m3/h |
m |
kW |
台 |
m3/h |
m |
kW |
|
A1 |
14 |
90 |
50 |
30 |
/ |
/ |
/ |
/ |
A2 |
12 |
90 |
50 |
30 |
/ |
/ |
/ |
/ |
A3 |
11 |
90 |
50 |
30 |
2 |
200 |
90 |
110 |
A4 |
10 |
90 |
50 |
30 |
2 |
200 |
90 |
110 |
A5 |
12 |
90 |
50 |
30 |
2 |
200 |
90 |
110 |
A6 |
14 |
90 |
50 |
30 |
/ |
/ |
/ |
/ |
(1)油品库区
油品库区设有一个装车棚,内设6座汽油品装车台(预留2个)。装车采用回转式装车鹤管,全部为上部装车,共4个装车鹤管,进液管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2)化工品库区
化工品库区A区的汽车装车棚设有7个装车站台,28个车位。装车采用回转式装车鹤管,全部为上部装车,共70个装车鹤管,进液管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罐组进罐专用管线在泵棚处每条管线都接出DN150的分支到装车泵入口,泵出口经输送管道与装车鹤管入口连接。A区设置有73条装车管线,其中1#、2#、3#装车台各有2根装车管线公用1个装车鹤管,用软管、弯头转换连接不同的管线,实现不同储罐的化工品装车。这些管道均为可通球清扫管道,以利于转换品种时管道的清扫。
化工品库区A区设有灌桶设施。在装车泵通往装车台的DN150输送管线上引出DN50支管至装桶间阀门站,再用软管将阀门站管道与装桶机入口连接。装桶间设置3台装桶机。灌桶时,调整装车泵的变频器运行参数,通过装桶机实现小流量灌装。
装桶间配置1台防爆型叉车(型号:CPDB20),供运输实桶和空桶。
该公司库区根据储存品种的特性、数量、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设置了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包括用于生产过程控制的DCS系统、安全仪表SIS系统、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设置了视频监控装置。
该公司油品库区设置有Honeywell的TAS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公司自控系统的核心有综合楼二楼中控制、油品库区两个I/O站、油品库区地磅控制室。
储罐组设置有压力、液位、温度等检测装置。储罐组每个储罐均设置有压力表(固定顶罐)、液位计、测温仪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报警器。在储罐区设有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数据线将有关数据传输到中控室。
储罐设有测温仪表,在中控室可监视储罐的温度,当储罐温度过高时,手动开开储罐的喷淋冷却系统进行降温。
在储罐区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罐组防火堤内、装车棚、泵棚、灌桶等均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探头,报警主机设在中央控制室。全库区共装有76个可燃气体探测器(详细见“2.6.7消防系统”的“表2.6-3”)。报警信号传至中控室和I/O站。库区均有装视频监控系统,可以覆盖罐顶范围。
元亨公司的DCS操作系统、可燃气监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都接入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逐级连接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都能通过系统平台实时监控元亨公司的各种生产工艺参数、视频监控情况和报警情况,对元亨公司的安全生产实时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1)供电
该公司油品库区消防泵站、消防车库为一级负荷,中控室、污水处理场、各罐区及泵站为二级负荷。
该公司电源10kV进线引自南沙区小虎岛工业区供电网。公司在油品库区设置有4座变配电间(N1~N4,其中N1为总变配电间),均独立设置,隔墙均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配置有4台1000kVA变压器,3台800kVA变压器,2台623kVA发电机和1台275kVA发电机。在化工品库区设置有2座变配电间,配置有1台1250kVA变压器和1台1000kVA变压器,2台385kVA发电机。发电机组为消防应急电源,各单体低压电源进线电源处做重复接地,采用TN-S系统。
(2)线路敷设方式和电气防爆
油品库区低压动力电力电缆采用具有防腐性能的阻燃电力电缆或铠装电缆桥架敷设,桥架沿工艺管带走,局部做电缆沟和直埋敷设。爆炸危险区内电缆沟充沙。过道路穿钢管保护。
道路照明线路采用铠装电力电缆直埋敷设。
库区内电气设备(电动机、开关、按钮、插座、接线盒、静电接地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均采用ⅡBT4、ⅡBT6等隔爆等级组别的防爆电器和仪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
(3)防雷、防静电及设备保护接地
元亨公司的油品罐区及化工品罐区属第二类防雷建筑。
1)建筑物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采用屋面装避雷带(Ф12镀锌圆钢),屋角、屋脊装避雷短针(Ф16镀锌圆钢,H=600mm),以防直击雷。屋面避雷带的网格不大于10m×10 m或12 m×8m,避雷短针用避雷带相互连接,并经防雷引下线(柱内钢筋)与接地装置(基础接地体)焊接连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包括门窗)等金属物就近接地(利用预留的引出接地线),以防雷电感应。架空、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等在入户端就近接地,以防雷电波侵入。
2)储罐区接地:每一个储罐设置不少于两点直接接地,其放空口上均装阻火器,放空阀与阻火器之间用铜片跨接后接地。罐区的接地装置采用围绕储罐环形敷设的人工接地体,接地极采用50mm×50mm×5mm的镀锌角钢,每根长2.5m,接地极的间距为5m,埋设深度为1.1m,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小于3m。
3)装车设施:槽车装车位设置防静电接地夹,并设有静电接地声光报警仪,并与装车系统连锁,装车时连接静电接地夹。
4)其他防静电措施:
①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将厂区各建筑物、储罐区的接地装置连成一体,要求其综合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②所有工艺设备金属外壳、储罐与相连的金属阀门、管道间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③凡正常不带电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穿线钢管、电缆金属外皮、水管等均可靠接地。
④架空或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m处均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
⑤平行敷设的电缆金属外管及工艺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也跨接。
⑥在罐组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设置了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罐桶区、装卸作业区入口设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元亨公司的防雷装置设施经广东省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合格,并取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书编号:粤雷检[2020]YFA-2-2425),有效期至2021年5月28日。
该公司油品库区的生活、消防补充用水通过市政供水管线接入。
(1)正常情况下的排水
1)含油污水:含油污水:主要为罐组储罐清洗及泵房冲洗、机泵盘根泄漏等,以及装车棚的含油污水等,此类废水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2)初期雨水:罐组防火堤内前15min的初期雨水,经阀门切换后自流排入含油污水系统,与含油污水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3)雨水:15min后的雨水,采用管道收集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4)含油废物: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2)事故状态下的排水
所有罐组均设有1.2m高的防火堤,每个罐组防火堤有效容积均大于罐组内最大储罐罐容。一旦发生物料泄漏或火灾事故,可以截留溢料和消防事故水,也可以将溢料和消防事故水引流至管沟池内,油品库区分别在1#泵站、2#泵站、6#泵站设有3个管沟池,管沟池总容量超过10000m3,再加上罐组设的防火堤容积,满足溢料和消防事故水收集的要求;之后再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装车棚发生物料泄漏或火灾事故,其溢料和消防事故水引流至管沟池或排入污水罐,之后再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1)消防设施
该公司设消防泵站一座,共设置柴油消防泵4台(3用1备),消防水罐两座,容积为5000m3×2,油品库区、化工库区内共含消防泡沫罐5座,总容量为82m3,其中成品油区域消防泡沫容量为22m3,采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由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补水量为104m3/h。消防泡沫液采用氟蛋白泡沫液,供给强度为5L/min·m2,总泡沫混合液流量为163.8L/ s,连续供给时间为30min。
罐内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罐体设消防冷却水系统,罐组周边设有室外消防栓、泡沫-水两用炮、泡沫消防栓、辅助泡沫枪,另外还设有推车式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池、吸油毡等灭火器材。
另外油品装车棚设有消防水喷淋,装车棚、装桶棚、泵棚均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该公司油品库区经消防取验收取得了消防验收意见书,各储罐现有及新增储存品种的火灾危险性与消防验收意见书上保持一致(详细见表2.5-1~4)。
(2)报警、监控设施
库区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场所,如泵房、罐组阀门处、装车棚、装桶棚等处,共设置有76个可燃气体探测器。
表2.6-3可燃气体探测器分布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区域 |
探测器数量(个) |
1 |
T-06罐组 |
4 |
2 |
T-11罐组 |
12 |
3 |
油品库区装车棚 |
2 |
4 |
油品库区油泵站 |
7 |
5 |
化工品库区装车棚 |
3 |
6 |
灌桶间 |
4 |
7 |
A1罐组 |
3 |
8 |
A1转换站及泵棚 |
3 |
9 |
A2罐组 |
3 |
10 |
A2转换站及泵棚 |
3 |
11 |
A3罐组 |
6 |
12 |
A3转换站及泵棚 |
3 |
13 |
A4罐组 |
6 |
14 |
A4转换站及泵棚 |
3 |
15 |
A5罐组 |
4 |
16 |
A5转换站及泵棚 |
3 |
17 |
A6罐组 |
4 |
18 |
A6转换站及泵棚 |
3 |
库区设置有智能型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联动控制中心可对整个库区的消防电动阀门进行远程开停,并及时反馈现场电动阀门状态信号。各单体建筑物内设置消防手动报警按钮、警铃、烟感、温感控测器,罐组防火堤外设置有带编码型防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防爆警铃。
综合楼2F中央控制室可通过消防专用CRT监视库区各消防区域的报警状态信息。
该公司库区储罐的氮封系统、吹扫等使用的氮气由公司制氮机生产。
该公司配有1台FD-1200-98变压吸附制氮机,工艺过程为采用气体分离工艺将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分离的方式制氮,分离原理为用一种特殊处理过的活性碳即碳分子筛(CMS)分离空气。CMS的孔直径在氮气和氧气分子直径范围内。由于氧分子和氮分子分子直径不同,氧分子吸附在CMS表面多于氮分子,空气压力越高,CMS表面所吸附的气体分子越多。
制氮机的产能为1200Nm3/h,氮气纯度≥98%,氮气压力0.6Mpa。
制氮分为三部分:压缩空气提纯、分离空气、氮气储存和供气。制氮过程同时还需碳分子筛(CMS)的解析。
压缩空气提纯:压缩空气由2台空压机GA200提供,供气能力为34m3/min。压缩空气经过冷干除去空气中的大部分油、水和灰尘,进入一级、二级、三级过滤器,除去粉尘与油水滴,达到变压吸附(PSA)所需空气质量,空气进入吸附塔前,先经活性碳吸附器,冷干机或过滤器出问题又未被发现时活性碳吸附器可起到短时间除水、除油、除尘的作用,以避免污染分子筛。
分离空气:压缩空气进入吸附塔,根据流经吸附塔空气的速度,大多数氧分子被吸附,氮分子由吸附塔上端流出,进入氮气缓冲罐。
氮气储存和供气:吸附塔上端流出的氮气进入缓冲罐,缓冲由变压吸附(PSA)过程后引起的压力波动。
碳分子筛(CMS)的解析:经过一段时间吸附后,CMS被所吸附的氧分子饱和需进行再生,再生是通过降压实现的。由于CMS在低压时不能再吸附气体分子,大多数分子在降压时被排空。在一个吸附塔处于再生状态时,另一个吸附塔为生产状态。
2.6.9废气、废水、固废处理
废气:装车作业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系统吸附处理后排放到空气中。
废水:含油污水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初期雨水经阀门切换后自流排入含油污水系统,与含油污水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事故废水收集于罐区防火堤内、管沟池和排入污水罐内,之后再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固废:含油废物(主要是检维修产生的含油布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2.7安全管理现状
2.7.1安全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组织
元亨公司现有职工169人。公司设置了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安全委员会主席,主管设备操作的高级经理担任安全委员会副主席。HES经理和主管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经公司培训合格。
图2.7元亨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图
相关的人员证件如下表所示:
表2.7-1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有效/培训日期 |
|
主要负责人 |
||||||
1 |
罗时金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632825196212290036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有效期:2021.1.26~2024.1.25 |
|
石油储运专业毕业证书 |
(84)华石院毕字第05884号 |
华东石油学院 |
发证日期:1984.7.15 |
|
||
储运高级工程师证 |
/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
/ |
|
||
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
||||||
2 |
何葆文 (安全总监)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8400330 |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培训日期:2020.5.20~21 |
|
毕业证书(石油化工工艺) |
116561200606001187 |
茂名学院 |
毕业日期: 2006.6.25 |
|
||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
441801152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 |
注册有效期至2021.7.17 |
|
||
3 |
谢伟东(专职安全管理员)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7400042 |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培训日期:2020.5.20~21 |
|
4 |
梁树伟(专职安全管理员)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440107196607110337 |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培训日期:2020.8.17~23 |
|
5 |
马超(专职安全管理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
2020110464400000033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毕业证书 |
116561201205000255 |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
发证日期:2010.6.30 |
|
||
6 |
陈东山(安全管理人员) |
应用化学专业毕业证书 |
103271200705002420 |
南京财经大学 |
发证日期:2007.6.22 |
|
7 |
朱继海(操作部管理) |
油气储运技术 |
104257201806206610 |
中国石油大学 |
发证日期:2018.7.10 |
|
8 |
林建初(工程设备部管理) |
精细化工 |
11656120010600828 |
茂名学院 |
发证日期:2011.6.28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
9 |
张富强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T410182198108042552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复审日期:2024.2.3 |
|
10 |
李兴华 |
N2(叉车工) |
430426197609203033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效期:2021.12.16 |
|
11 |
杨文伟 |
N1(车辆维修) |
430602197007292550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2024.04 |
|
12 |
朱继海 |
N1(车辆维修) |
430281198206089035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2024.09 |
|
13 |
龚云星 |
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441621198108286738 |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2022.9.27 |
|
14 |
张佩军 |
N1(车辆维修) |
432930197710058874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路局 |
2023.8.9 |
|
15 |
王长江 |
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430523199406138214 |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2022.9.27 |
|
16 |
林永明 |
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441521198910294457 |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2022.9.27 |
|
17 |
邓光华 |
高压电工作业 |
T432930196407118972 |
原来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2022.9.19 |
|
18 |
陈振亚 |
低压电工作业 |
T320323198306050230 |
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2024.9.26 |
|
19 |
陈利林 |
高压电工作业 |
T440222199408290710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有效期:2022.11.17 |
|
20 |
潘晓海 |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
T440202197812310918 |
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 |
有效期:2022.12.29 |
|
21 |
张广湘 |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
T440112198212131213 |
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2025.7.29 |
|
22 |
黄时松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450421198810165012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效期2023.8.6 |
|
23 |
廖江凌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452426198109200637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效期2022.9.17 |
|
24 |
陈林生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440184198709202736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效期2024.11.19 |
|
(2)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元亨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如下表:
表2.7-2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 |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
18 |
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
3 |
HSE投入保障制度 |
19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
4 |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
20 |
风险辨识与管控制度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2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
6 |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22 |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
7 |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
23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8 |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24 |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9 |
岗位交接班制度 |
25 |
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安全管理制度 |
10 |
HSE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
26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11 |
关键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
27 |
消防设施与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
12 |
HSE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
28 |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
13 |
保安和出入控制制度 |
29 |
领导值班带班管理制度 |
13 |
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
30 |
中控室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 |
14 |
防台防汛管理制度 |
31 |
应急队伍值班管理制度 |
15 |
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
32 |
事故管理制度 |
16 |
变更管理程序 |
/ |
/ |
表2.7-3 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9 |
倒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2 |
油品置换/顶线安全操作规程 |
10 |
循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3 |
清罐安全操作规程 |
11 |
污水处理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
4 |
螺杆泵安全操作规程 |
12 |
离心泵安全操作规程 |
5 |
搅拌器安全操作规程 |
13 |
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
6 |
蒸汽线投用安全操作规程 |
14 |
浮顶罐安全操作规程等 |
7 |
通球安全操作规程 |
15 |
清罐安全操作规程 |
8 |
盲板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
16 |
低液位安全操作规程 |
(3)隐患排查和治理
元亨公司安全专职人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现场作业班组安全员对作业区域设备设施每小时进行点检,并开展岗位作业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完善。
(4)重大危险源备案
元亨公司已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元亨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订)第23条,已于2021年3月5日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应急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编号:BA粤440115[2021]002),有效期至2024年3月4日。
备案情况为: T-06、T-11罐组一级; T-A1、T-A2罐组三级; T-A3、T-A4、T-A5、T-A6罐组二级。
(5)应急管理情况
元亨公司在储存品种变更后,修订了《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011508(202008)023号。
该公司为应对发生的突发事件, 同时还配备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灭火毯、防化服、堵漏器材、收油机、围油栏等应急设施。
表2.7-4主要应急物资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存放位置 |
1 |
吸油毡 |
kg |
500 |
应急仓库 |
2 |
储油桶 |
个 |
30 |
化工装桶间 |
3 |
手抬抽水泵 |
台 |
2 |
消防泵房 |
4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个 |
10 |
应急仓库 |
5 |
救援用担架 |
个 |
1 |
消防楼 |
6 |
防爆电筒 |
盏 |
5 |
中门岗 |
7 |
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
套 |
2 |
化工库、油库 |
8 |
编织袋 |
个 |
100 |
应急仓库 |
9 |
麻绳 |
公斤 |
50 |
应急仓库 |
10 |
8#铁丝 |
公斤 |
50 |
应急仓库 |
11 |
防爆叉车 |
辆 |
1 |
化工装桶间 |
12 |
雨衣雨鞋 |
套 |
30 |
应急仓库 |
13 |
防爆对讲机 |
部 |
4 |
中门岗 |
14 |
救生衣 |
件 |
5 |
应急仓库 |
15 |
急救箱 |
个 |
2 |
消防楼、化工门岗 |
16 |
紧急喷淋洗眼器 |
套 |
30 |
化工库区 |
17 |
应急配电箱 |
个 |
3 |
配电房 |
18 |
皮卡车 |
辆 |
1 |
停车场 |
19 |
泡沫消防车 |
辆 |
2 |
消防车库 |
20 |
一次性防扩服 |
套 |
2 |
化工应急柜 |
21 |
防毒面罩 |
套 |
2 |
化工应急柜 |
库区内配有急救箱、空气呼吸器(RHZKF6.8/30-1)等。在化工品库区的装车棚、灌桶间、泵区、罐区设有30套应急洗眼、冲淋器。为员工提供安全帽、工作服、防毒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7.2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该公司2019年的实际销售收入为7321万元,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的要求,对安全费用应提取:1000×4%+6321×2%=40+126.42=166.42万元,2020年实际投入420.66万元(详细见附件资料的“2020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表”)。
2.7.3近三年的生产安全事故
该企业自2018年11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今,没有发生过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1)控制系统
元亨公司的库区设置有Honeywell的TAS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公司自控系统的核心有综合楼二楼中控制、油品库区I/O站、地磅控制室。
罐区设置现场的I/O站,站内设工程师/操作员站。通过过程组态软件可对整个库区进行实时监视、管理。TAS系统有两台station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DCS服务器由油品两台冗余服务器组成(详细见“2.6.4罐组的安全控制系统”)。
(2)监控和检测系统
储罐组设置有压力、液位、温度等检测装置。储罐组每个储罐均设置有压力表(固定顶罐)、液位计、测温仪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报警器。在储罐区设有现场显示系统,并通过数据线将数据传输到中控室。
储罐采用雷达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并设有高(85%)、高高(89%)、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拱顶罐采用液体音叉限位开关,内浮顶罐采用超声波越限开关,高高液位报警并与储罐进口电动阀连锁。
储罐设有测温仪表,在中控室可监视储罐的温度,当储罐温度过高时,手动开开储罐的喷淋冷却系统进行降温。
氮封储罐设有压力表对储罐内的压力进行监测,设置有自力式氮气调节阀,固定顶储罐呼吸阀上设置有阻火器。
(3)紧急停车系统
罐区现场紧急按钮与中控室单独一套PLC组成紧急停车系统(ESD),完成紧急事故时按级别和区域关闭/打开/启动响应各类泵、自控阀门等关键设备的程序控制。
在每个储罐组防火堤外、泵站、装车棚、灌桶间等设置有紧急停车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通过该装置关闭罐组所有电动阀门、泵站内的所有泵、车台控制阀、按钮一旦按下,不能自动恢复,必须使用旋转按钮或专用钥匙才能复位,复位后还需中控软按钮复位确认。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设置有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设置有一个操作阀。可现场手动控制或在控制室自动控制。在码头往罐区的输送管路上设有两级切断阀,由码头进行控制。
(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在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罐区防火堤内、装车棚、泵棚、灌桶等均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探头,报警主机设在中央控制室。全库区共装有76个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至中控室和I/O站。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详见“2.6.7消防设施”的“表2.6-3”。
(5)火灾报警系统
库区设置有智能型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联动控制中心可对整个库区的消防联动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并及时反馈现场电动阀门状态信号。各单体建筑物内设置消防手动报警按钮、警铃、烟感、温感控测器,罐区周围防火堤外设有防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防爆警铃。
综合楼2F中央控制室可通过消防专用CRT监视库区各消防区域的报警状态信息。
(6)视频监控系统
库区设有电视监控系统,在储罐区、泵棚、汽车装车棚、灌桶间等重点部位均设有电视摄像头监控,可以覆盖罐顶范围,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设备设在各库区的中心控制室。
(7)电气防爆
在防爆区域,所有带有电气连接的现场仪表均选用隔爆型(或本安型)。对自控系统及仪表采取必要的电源防雷、信号防雷等措施。部分重要的现场仪表及自控阀门将选用防雷型产品,以尽量减少因雷击而造成的损失。
库区内电气设备(电动机、开关、按钮、插座、接线盒、静电接地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均采用ⅡBT4等隔爆等级组别的防爆电器和仪表。
(8)同政府监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联网情况
元亨公司的DCS操作系统、可燃气监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都接入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逐级连接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都能通过系统平台实时监控元亨公司的各种生产工艺参数、视频监控情况和报警情况,对元亨公司的安全生产实时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自2018年11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来的周边环境、设施设备、经营品种、安全管理等变化情况如下表:
表2.9经营变化情况对比表
项目 |
上次(2018年11月)取证情况 |
目前(2021年3月)的情况 |
有无变更 |
企业名称 |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 |
变更 |
法定代表人 |
佘茹 |
刘春明 |
变更 |
主要负责人 |
常耀男 |
罗时金 |
变更 |
安全管理人员 |
何葆文、刘伟如 |
何葆文、罗文通、马超、谢伟东 |
变更 |
经营场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无 |
储存场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 |
无 |
周边环境 |
同“2.2.2周边环境”。 |
见“2.2.2周边环境”。 |
无 |
经营方式 |
仓储经营 |
仓储经营、储存经营 |
变更 |
经营品种 储存品种 |
经营、储存共41种危险化学品。 (见“2.4主要原料储存情况”的“表2.4-5储存物料变更表”) |
经营、储存39种危险化学品。(见“2.4主要原料储存情况”) |
变更 |
储存设施 |
储罐 |
储罐 |
无 |
分装场所 |
灌桶间、装车台 |
灌桶间、装车台 |
无 |
储存能力 |
化工品库区A区: 总储量为12.53×104m3 储罐数量:73个。 油品库区的罐区: 总储量为20.1×104m3 储罐数量:储罐19个。 |
化工品库区A区: 总储量为12.53×104m3 储罐数量:73个。 油品库区罐区: 总储量为20.1×104m3 储罐数量:储罐19个。 |
无 |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等标准规范,对该公司经营储存的危化品及作业过程从危化品的危险有害性、工艺过程、设备、作业环境等几方面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对该公司所经营、储存的物料(详细见2.4节)进行分类辨识。
(1)易制毒化学品辨识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依据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中“三氯甲烷”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甲苯”、“2-丁酮”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3)易制爆化学品辨识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4)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规定,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中,“石脑油”、“甲醇”、“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苯乙烯[稳定的]”、“甲基叔丁基醚”、“三氯甲烷”、“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5) 监控化学品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监控化学品。
(6)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中,“汽油”、“甲醇”、“乙醇[无水]”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穗应急规字[2019]5号),元亨公司仓储经营、储存经营(经营、储存39种)的危险化学品中,无“禁止类”危险化学品,但全部属于“限制和控制类” 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对该公司所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详细见2.4节)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表3.1-1 危险化学品基本特性一览表
品名 |
危化品顺序号 |
CAS号 |
危险性类别 |
火灾 危险性 |
闪点 (℃) |
沸点 (℃) |
相对密度 |
爆炸极限(%) |
水溶性 |
聚合危险 |
|||
空气=1 |
水=1 |
下限 |
上限 |
||||||||||
1 |
苯乙烯[稳定的] |
96 |
100-42-5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34.4 |
146 |
3.6 |
0.91 |
1.1 |
6.1 |
不溶 |
聚合 |
2 |
2-丙醇 |
111 |
67-63-0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2 |
82.5 |
2.1 |
0.79 |
2 |
12 |
溶 |
无 |
3 |
丙酮 |
137 |
67-64-1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20 |
56.5 |
2.0 |
0.8 |
2.5 |
13.0 |
不溶 |
无 |
4 |
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53 |
141-32-2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37 |
145.7 |
4.42 |
0.89 |
1.2 |
9.9 |
不溶 |
聚合 |
5 |
2-丁酮 |
236 |
78-93-3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9 |
79.6 |
2.42 |
0.81 |
1.7 |
11.4 |
溶 |
无 |
6 |
甲苯 |
1014 |
108-88-3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4 |
110.6 |
3.14 |
0.87 |
1.2 |
7.0 |
不溶 |
无 |
7 |
甲醇 |
1022 |
67-56-1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1 |
64.7 |
1.1 |
0.79 |
6 |
36.5 |
溶 |
无 |
8 |
2-甲基-1-丙醇 |
1033 |
78-83-1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28 |
108 |
2.55 |
0.80 |
1.7 |
10.6 |
溶 |
无 |
9 |
4-甲基-2-戊酮 |
1059 |
108-10-1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6 |
115.8 |
3.5 |
0.8 |
1.4 |
7.5 |
微溶 |
无 |
10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
1105 |
80-62-6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0 |
101 |
2.86 |
0.94 |
2.12 |
12.5 |
微溶 |
聚合 |
11 |
甲基环己烷 |
1122 |
108-87-2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4 |
100.3 |
3.39 |
0.79 |
1.2 |
6.7 |
不溶 |
无 |
12 |
甲基叔丁基醚 |
1148 |
1634-04-4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0 |
55.2 |
/ |
0.74 |
1.6 |
15.1 |
不溶 |
无 |
13 |
甲酸乙酯 |
1180 |
109-94-4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20 |
54.3 |
2.55 |
0.92 |
2.7 |
16 |
微溶 |
无 |
14 |
煤油 |
1571 |
8008-20-6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B |
43~72 |
180 |
/ |
0.8-1.0 |
0.7 |
5.0 |
不溶 |
无 |
15 |
汽油 |
1630 |
86290-81-5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50 |
40~200 |
/ |
0.70~0.79 |
1.3 |
6.0 |
不溶 |
无 |
16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674 |
/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B |
≤60 |
282 |
/ |
0.87 |
/ |
/ |
不溶 |
无 |
1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734 |
/ |
易燃液体,类别2* |
乙B |
≤60 |
20-160 |
/ |
0.97 |
/ |
/ |
不溶 |
无 |
18 |
1,3,5-三甲基苯 |
1801 |
108-67-8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44 |
164.7 |
4.1 |
0.86 |
/ |
/ |
不溶 |
无 |
19 |
石脑油 |
1964 |
8030-30-6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2 |
20-160 |
/ |
0.78-0.97 |
1.1 |
8.7 |
不溶 |
无 |
20 |
碳酸二甲酯 |
2110 |
616-38-6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7 |
90-91 |
3.1 |
1.07 |
3.1 |
20.5 |
不溶 |
无 |
21 |
1-硝基丙烷 |
2255 |
108-03-2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33.9 |
131 |
3.1 |
0.993 |
2.2 |
13.8 |
微溶 |
无 |
22 |
乙醇[无水] |
2568 |
64-17-5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3 |
78.3 |
1.59 |
0.79 |
3.3 |
19.0 |
溶 |
无 |
23 |
乙酸甲酯 |
2638 |
79-20-9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0 |
57.8 |
2.55 |
0.92 |
3.1 |
16.0 |
微溶 |
无 |
24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
2650 |
108-05-4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8 |
71.8 |
/ |
0.93 |
/ |
/ |
不溶 |
聚合 |
25 |
乙酸乙酯 |
2651 |
141-78-6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4 |
77.2 |
3.0 |
0.9 |
2.0 |
11.5 |
微溶 |
无 |
26 |
乙酸正丁酯 |
2657 |
123-86-4 |
易燃液体,类别3 |
甲B |
22 |
126.5 |
- |
0.88 |
1.2 |
7.5 |
微溶 |
无 |
27 |
正丁醇 |
2761 |
71-36-3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35 |
117.2 |
2.55 |
0.81 |
1.45 |
11.25 |
溶 |
无 |
28 |
正己烷 |
2789 |
110-54-3 |
易燃液体,类别2 |
乙A |
43 |
157 |
/ |
0.66 |
/ |
/ |
微溶 |
无 |
29 |
混合芳烃 |
已经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编号:440130035)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5 |
44-184 |
3.6 |
0.81 |
1.5 |
9 |
不溶 |
无 |
|
30 |
抽余油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20 |
42-207 |
3.5 |
0.75 |
1.2 |
9.8 |
不溶 |
无 |
||
31 |
2-丁氧基乙醇 |
249 |
111-76-2 |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
丙A |
61.1 |
171 |
/ |
0.9 |
1.7 |
15.6 |
溶 |
无 |
32 |
二氯甲烷 |
541 |
75-09-2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
丙B |
/ |
41 |
/ |
1.33 |
/ |
/ |
微溶 |
无 |
33 |
三氯甲烷 |
1852 |
67-66-3 |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
丙B |
/ |
61-62 |
4.12 |
1.5 |
/ |
/ |
不溶 |
无 |
34 |
乙酸[含量>80%] |
2630 |
64-19-7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39 |
117.9 |
/ |
1.05 |
4.0 |
16 |
溶 |
无 |
35 |
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
1110 |
97-88-1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41 |
106 |
4.91 |
0.9 |
2 |
8 |
不溶 |
聚合 |
36 |
乙苯 |
2566 |
100-41-4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5 |
136.2 |
3.66 |
0.87 |
1.0 |
6.7 |
不溶 |
无 |
37 |
正庚烷 |
2782 |
142-82-5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4 |
98.5 |
3.45 |
0.68 |
1.0 |
6.7 |
不溶 |
无 |
38 |
2-甲氧基乙酸乙酯 |
1199 |
110-49-6 |
易燃液体,类别3 |
乙A |
44 |
145 |
- |
1.09 |
- |
- |
不溶 |
无 |
39 |
1,1-二氯乙烷 |
556 |
75-34-3 |
易燃液体,类别2 |
甲B |
13 |
57.3 |
3.42 |
1.17 |
- |
- |
不溶 |
无 |
根据以上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可知该公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易燃、有毒液体(部分有腐蚀性),这些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其次易燃液体危险性主要是挥发性、扩散性、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或热膨胀性等。
(1)火灾、爆炸
易燃易爆的物质存在,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
易燃液体的燃烧爆炸危险特性:
易燃性:a.闪点低,在常温下其挥发的气体能遇明火而闪燃;b.燃点低,一般情况下,易燃液体燃点比闪点高;在空气中受热达到引燃温度时,会引起着火燃烧;c.挥发性强,易燃液体虽然在常温状态下是液体,但其沸点低,需要的汽化热也很小,表面张力小,因此,很容易挥发;在空气中的可燃液体蒸气达到一定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可能会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高热及火花会引起燃烧和爆炸。易燃液体的蒸气绝大多数比空气重,沉降于地表面,并随风飘散,也能在低洼处(如地沟、下水道等)积聚,不易散发,一旦着火能发生回燃,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可能性;d.点燃能量小,其蒸气只要极少能量的火花就可以点燃,燃烧速度快。
易爆性:a.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其爆炸危险性就越大。易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一般都很低(小于10%Voc),在空间散发较易达到爆炸下限,遇到明火或高热,均可能发生爆炸;b.易燃液体因挥发性强、汽化热小,在密封的容器内也会产生较高的饱和蒸气压,如果因容器受热,物质大量挥发,产生较强的容器内压,当压力超过容器承受的压力强度时,会产生容器爆炸事故,容器爆炸时释放的能量也会引起易燃液体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发生二次火灾、爆炸等事故。
易积聚静电性:易燃液体着火所需的能量小,只要极小能量的火花就能引燃。大部分易燃液体是非极性物质,电阻率很大。这些液体在流动、搅拌、过滤、摇晃、喷射、飞溅、冲刷、灌注等过程中都可能产生静电,并积聚静电而产生静电火花,常能引起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燃烧和爆炸。因此,在储运过程中,要防止易燃和可燃液体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爆炸。
渗透扩散性:易燃液体一般粘度都较小,毛细管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只要有微细的缝隙,均能浸润渗透而穿过;因此,当容器、设备、管道只要有裂纹或微孔,盛装的易燃液体均可以渗透出容器外壁,并逐渐扩散,源源不断地挥发,使空间可燃蒸气浓度增大,遇明火或高热均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受热膨胀性:易燃液体的热膨胀系数都较大,受热后,体积膨胀,在容器和设备中常发生“胀桶”现象,甚至爆裂;另外,易燃液体受热时,挥发的蒸气量增加,增加容器内的蒸气压力,加速密封容器发生爆裂现象;容器破裂时会释放出机械能,易引发火灾、爆炸、物体打击等事故。
禁忌物:有机易燃液体与禁忌物(如强氧化剂)接触可能会发生剧烈反应,并释放出大量反应热,若反应热达到物质的引燃温度时,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
职业性接触毒物主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吸收三种途径对人体侵害,其中又以呼吸道吸入对人的危害最为常见。有害物质的气体在空间弥漫扩散,人吸入后会出现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或慢性健康影响等。
该公司储存危化品的各种职业性接触毒物主要以刺激性、麻醉性为主要侵害症状,可以毒害人体的神经系统、造血及血循环系统、代谢器官(如肝、肾)、内分泌系统等。高浓度吸入,人员会发生急性中毒;长期反复接触或吸入有毒物质,可能会引起慢性中毒或慢性健康影响。
(3)灼烫
该公司储存的乙酸溶液为腐蚀性溶液,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其他的危化品大多具有刺激性,眼睛接触,引起严重刺激,出现疼痛、流泪、红肿和视力损伤。皮肤接触,引起刺激。长期反复接触皮肤,引起皮肤干燥、皲裂、皮炎。吸入可引起呼吸道刺激,出现咳嗽、呼吸困难。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的规定,该公司的储存、装卸工艺不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也不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的规定,该公司的储存、装卸工艺技术、设备不属于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公司的储存、装卸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等规范和该公司的工艺过程、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该公司经营储存过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化学品泄漏
化学品的泄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化学品液体泄漏,如储罐、容器、管道、管件如法兰和阀门等腐蚀穿孔而导致的化学品泄漏;输送泵因密封不良而产生泄漏;汽车装车鹤管、装船卸船软管等在装卸作业完毕后其内存残液流出而产生的泄漏;储罐液位计失灵而导致的冒罐泄漏事故;汽车槽车充装过量而发生溢流事故;储罐基础处理不善,造成地基下沉也可能损坏一些管道与储罐之间的接口而发生泄漏。另一种是化学品蒸气的泄漏,如储罐收油过程中的大呼吸现象,环境温度变化可引起的储罐小呼吸现象,装船作业船舱口产生的化学品蒸气挥发,隔油池内残余油蒸气的挥发等。
泄漏的化学品会沿着地面或设备设施向低洼处流淌,同时吸收周围的热量,并挥发出蒸气,因其蒸气比空气重,它又会沿地面扩散,窜入地下管沟,极易在非防爆区域或防爆等级较低的场所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并有可能由较远处发生回火燃烧、爆炸。
(2)火灾、爆炸
1)物料的易燃、易爆性
该公司经营储存的易燃液体挥发性较强,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该公司经营储存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物料或被蒸发的可燃气体泄漏,泄漏现场出现火花、明火或高热源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如果挥发的可燃气体和蒸汽不能及时被稀释、扩散,达到爆炸极限,就可能会造成爆炸事故。
2)着火源
着火源是燃烧三要素中的另一要素。着火源是提供可燃物质引发燃烧的点火能量的来源。该公司经营储存场所可能存在的着火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明火:设备检修时的动火作业、人员违章吸烟、机动车辆的尾气火花等;铁质工具的摩擦、碰击产生火花。
静电火花:有机易燃液体在管道内流动摩擦能产生静电效应,若静电导除不良,则有可能因静电积聚而形成高电位电荷,产生静电火花;人员穿化纤类衣物时,行走、动作过程中因摩擦会产生静电火花。
雷击、雷电感应火花:该公司库区所在地区位于春、夏季雷雨频密地区。雷击的强大能量,有可能引发易燃气体(蒸气)或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事故。雷雨天气时,架空电线、通讯线、建筑物、金属构架等会因雷电感应而产生较高的电位差,如果保护措施当,接地不良,有可能引发雷电感应火花,成为着火源。
3)储存、装卸、维修作业
①该公司11#罐组储罐采用内浮顶储罐,由于浮盘与液体介质之间是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物料蒸发,使浮盘与储罐之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得以控制,一方面使爆炸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油品的挥发损失,减少对库区周围环境的污染。因此内浮顶储罐是一种易燃液体较安全的储存形式。
化工品库区储罐采用氮封固定顶储罐,减少储罐液面空间氧气含量,使得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得以控制,一方面降低了爆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储存物料蒸发的损耗。
在储罐区事故主要发生在装卸料、量液、清罐、动火维修等四个环节,其中装卸料是储罐区最危险的环节。这四个环节都使易燃液体或其蒸气暴露于空气中,如果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使易燃液体或其蒸气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就会导致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②装卸时易发生火灾。装卸时储罐液位计失灵而导致的冒罐泄漏;由于卸料胶管破裂、密封垫破损、接头紧固螺栓松动等原因,使易燃液体滴漏至地面,遇火花立即引起燃烧;在装卸过程中如果违章操作,未对装卸管、槽罐车、船舶等进行静电接地,或接地装置失效,会造成静电积聚,点燃易燃液体蒸气。
③清罐时易发生火灾。在储罐清洗作业时,由于无法彻底清除易燃液体蒸气和沉淀物,残余易燃液体蒸气遇到静电、电火花等都会导致火灾。
④动火维修时易发生火灾。在对储罐、泵、管道等进行动火等维修时,如果维修前没有进行清洗、置换,没有进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就进行动火等维修作业,也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如果发生火灾、爆炸,会在大范围内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火灾、爆炸是该公司库区的主要危险。
(3)中毒和窒息
该公司经营储存的危化品属于或含有职业接触性毒物,从前面所述的物质特性可知,这些物质大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窒息性。在储存作业过程中人员长期处于含有毒物蒸气的环境中,或皮肤长期接触等都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检修、洗罐人员进入设备内部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如果未佩戴有效的呼吸防护用具、通风不够,可能因为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蒸气浓度过高或氧气浓度过低导致中毒和窒息。
(4)化学灼伤
该公司罐区储存有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在操作过程中和设备、管道清洗、维修、拆卸过程中,如果作业人员没有佩带防护用具、用品,这些具有腐蚀性的物料可能飞溅到作业人员的手、眼、皮肤等身体裸露部位造成化学灼伤。
(5)机械伤害
储存装卸作业过程中使用到旋转机械(如:机泵联轴器等),旋转或传动部位带有强大的机械能,如防护不良,有可能发生人体触碰高速转动的机械部件,导致能量转移,人员遭受机械伤害。
人员违章操作(如不停机进行擦拭保养等)或操作不当,也容易发生机械伤害。
设备检修过程中,工人违章作业或不小心,也会使自己或他人遭受机械伤害。
机械或工具的部件因材质的缺陷或维护保养不好,也会出现形变、开裂、崩缺等的情况,会造成人员操作时遭受伤害。
电气设备或线路若出现绝缘破损、屏护不良等情况时,就会发生漏电,人员触碰到带电体,会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若电气设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失效或有缺陷,漏电保护开关失灵等原因同时存在,人员触碰带电体,会发生电伤(亡)事故。
人员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时,尤其在对电气设施进行检修时处理不当,容易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触电伤害。
电气设施若选型不当,材质不良或在环境状况改变的情况下(高温、潮湿等),安全性能下降,也会引发人员遭受触电伤害事故。
库区地处雷暴频密的南方地区,建筑物、储存装置等容易遭受雷击,若防雷设施维护保养不好,未能及时检测和修复,有可能因防雷设施失效而遭受雷击,给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综上所述,该公司经营储存过程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机械伤害、触电。
3.4.1主要作业场所
该公司的经营储存危化品的场所主要包括油品库区、化工品库区。
该公司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触电、灼烫、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高温危害。其中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
3.4.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是该公司最主要的危险因素。该公司经营储存过程中涉及到的易燃液体,爆炸下限低,挥发性较强,其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且蒸气比空气重,容易在较低处积聚。一旦泄漏,遇明火极有可能引起火灾甚至爆炸。
发生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空气中含大量的助燃气体氧,因此,经营储存过程中只要存在可燃物,在有火源或高温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详细分析见“3.3.3储存、装卸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2)中毒与窒息
毒物是指以较小剂量作用于物体,能使生物体的生理功能或集体正常结构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改变、甚至死亡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与物质的溶解度、挥发性和化学结构等有关,对人体的侵入途径主要有吸入、食入、皮肤吸收三种。
如果设备或管道密封不严,发生泄漏,而作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到位,吸入易燃液体、毒害品高浓度的蒸气,可能引发中毒事故,长期反复接触存在诱发个别职业病的可能。
设备内部检修、储罐清洗过程时,若设备通风置换不好,置换不合格、操作时监护人员脱岗等,可能导致作业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另外,在有大量有毒物料泄漏的环境下工作,例如:堵漏、抢险,如果没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亦可能吸入高浓度的有毒气体而发生窒息。
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违反操作规程都有可能导致有毒、有害物直接与人体接触,有可能造成接触性皮炎或眼结膜炎。
“中毒和窒息”详细分析见“3.3.3储存、装卸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3)灼烫
灼烫包括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该公司主要涉及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该公司经营储存的物料大多对人体有一定的刺激性,接触人体皮肤、眼睛、呼吸系统等都有可能造成人体的体内粘膜、体外皮肤的化学灼伤。部分腐蚀品对作业人员的手、眼、皮肤等身体裸露部位造成化学灼伤。
“灼烫”详细分析见“3.3.3储存、装卸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触电
生产场所机械设备和储存场所电器设备的工作电源的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设备的保护接地设施不良,运转时产生的杂散电流不能与地面有效导通,均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另外,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电力线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布置,采用不符合要求的电力线,发生漏电现象,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此类危险容易发生在生产区和储存区。
“触电”详细分析见“3.3.3储存、装卸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5)机械伤害
若机泵等旋转机械设备传动部位无防护罩,转动轴无防护套、防护栏,设备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出现零部件松动,运转时易伤及工作人员。操作人员若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或粗心大意、误操作等,均易引起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工具直接接触到人体,造成夹击、碰撞、卷入、辗、割等伤害。此类危险容易发生在生产区。
“机械伤害”分析见“3.3.3储存、装卸工艺、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6)容器爆炸
该公司使用空气储罐、氮气储罐、无热再生干燥器、气液分离器等属于压力容器。
容器爆炸是指极其迅速的物理的能量释放过程,是容器内高压气体迅速膨胀并以高速释放内在能量,通过表现有压力容器破裂。容器破裂时的危害,通常有下列几种:
1)碎片的破坏作用。高速喷出的气体的反作用力把壳体向破裂的相反方向推出。有些壳体则可能裂成碎块或碎片向四周飞散而造成人身危害,或损坏被击中的设备设施。
2)冲击波危害。容器破裂时的能量除了小部分消耗于将容器进一步撕裂和将容器或碎片抛出外,大部分产生冲击波。冲击波可将建筑物摧毁,使设备、管道遭到严重破坏,运处的门窗玻璃破碎。冲击波与碎片的危害一样可导致周围人员伤亡。
3)有毒介质的毒害。盛装有毒介质的容器破裂时,会酿成大面积的毒害区。有毒液化气体则蒸发成气体,危害很大。
4)易燃介质的燃烧及二次爆炸。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破裂后,蒸发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触发能量(火种、静电等)在器外发生燃烧、爆炸,酿成重大事故。另外,很有可能触发二次爆炸事故。
若这些压力设计、制造不合理,或长时间受腐蚀使容器壁变薄,使容器所能承受的压力限值下降;或者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一旦这些压力容器操作不当或有关参数控制不当,容器内压力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限值,就会发生爆炸。
(7)车辆伤害
该公司经营储存的物料主要是通过油船运输,有少量的经装车台装车到槽车运输和分装到桶内有汽车运输,厂内使用的叉车,机动车辆在库区内道路行驶、停靠、倒车等过程中若车况不良(如信号不明、制动失灵等);驾驶员违章(如车速过快、车辆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或操作不当;路人不小心,避让不及,场地视野不良、光线差,驾驶员判断失误等原因,有可能发生车辆对人的碰撞,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该公司库区的储罐高度超过2m,在防护栏失修,检修作业人员在罐顶上进行检修作业时,如果未佩戴安全带,可能失足造成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
在库区罐顶检修作业时,罐顶堆放的部件、工具、器件等坠落而击中罐组的人体,运动状态下的机械部件、工件材质不良或所受应力不均匀而发生断裂、崩缺、碎片飞射等,击打到操作人员的身体,也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的伤亡事故。
(10)高温危害
该公司库区所在地夏季温度较高,气温经常在30℃以上,极端最高气温可达38.2℃,高温天气时间长,人员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会影响其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别的病变,如中暑。
(11)其他伤害
1)人员失误
操作时由于人的某种不安全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如误合开关使设备带电而造成维修人员触电伤亡事故;检修时使用钢制工具与设备碰撞产生火花而引发事故;违章作业表现在错误操作、错误指挥或操作失误,不熟悉操作规程或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各作业环节之间在缺乏联络和衔接时擅自操作。
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雨天作业场所地面湿滑,粗心大意,非紧急情况无故乱跑、追逐等不安全行为,很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作业人员从事搬运作业,没有使用工具,或者手、脚来不及从物件的接触部位及时抽出,都有可能发生压伤、扎伤、挤伤事故。
2)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不力,劳动组织安排不合理、员工技能培训不落实等,均可能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
3)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对该工程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噪声、色彩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另外,外部环境的影响是指如温度、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起的事故。
表3.4 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一览表
危险有害 因素类别 |
危险区域 |
|||||
罐区 |
泵棚 |
装车台 |
灌桶区 |
变配电室 |
消防泵棚 |
|
火灾 |
√ |
√ |
√ |
√ |
√ |
√ |
爆炸 |
√ |
|
√ |
√ |
|
|
容器爆炸 |
√ |
|
|
√ |
|
|
高处坠落 |
√ |
√ |
√ |
√ |
|
√ |
物体打击 |
√ |
√ |
√ |
√ |
|
√ |
触电伤害 |
√ |
√ |
√ |
√ |
√ |
√ |
机械伤害 |
|
√ |
√ |
√ |
|
√ |
车辆伤害 |
|
|
√ |
√ |
|
|
化学灼伤 |
√ |
√ |
√ |
√ |
|
|
中毒窒息 |
√ |
√ |
√ |
√ |
|
|
高温危害 |
√ |
√ |
√ |
√ |
√ |
√ |
其他伤害 |
√ |
√ |
√ |
√ |
√ |
√ |
注:“√”表示对应场所存在对应的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时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②、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③、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如下:
(1)储罐组
1)6#、11#储罐组浮顶罐内部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1区;A4、A5、A6储罐组固定罐内部充满N2保护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1区;以储罐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为1区,储罐组内地坪下的沟、坑为1区。
2)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划为2区;
3)储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2)装卸台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3)泵区:以泵连接处、阀门、法兰等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范围内划为2区。
(4)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分为独立的单元。
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b)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qn/Qn≥1 (1)
式中:S— 辨识指标;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 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2)辨识单元
由于元亨公司不涉及生产工序,只有储存工艺,因此只有储存单元。该公司油品库有T-06、T-11两个罐组,化工品库T-A1~T-A6等6个罐组,因此元亨公司有8个储存单元。
(3)最大存在量的确定
由于每个储罐均可以储存三种物质,本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选择物质的原则是:若临界量不同,则选择临界量低的;若临界量相同,则选择密度大的。
所以每一个储罐选取一种临界量最低或密度最大的的危化品,油品库和化工品库选取的危化品及最大储存量分别如下表所示:
表3.7-1 油库区各储罐选取的危险化学品
罐组 |
储罐 |
物质名称 |
储罐规格(m3) |
密度(g/cm3) |
折算最大储量(t) |
|
1 |
T06 |
T0601 |
汽油 |
20000 |
0.79 |
15800 |
2 |
T0602 |
汽油 |
20000 |
0.79 |
15800 |
|
3 |
T0603 |
汽油 |
20000 |
0.79 |
15800 |
|
4 |
T0604 |
汽油 |
20000 |
0.79 |
15800 |
|
5 |
T0605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 |
0.87 |
870 |
|
6 |
T0606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 |
0.87 |
870 |
|
7 |
T0607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000 |
0.87 |
870 |
|
8 |
T11 |
T1101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9 |
T1102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0 |
T1103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1 |
T1104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2 |
T1105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3 |
T1106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4 |
T1107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5 |
T1108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6 |
T1109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7 |
T1110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8 |
T1111 |
汽油 |
10000 |
0.79 |
7900 |
|
19 |
T1112 |
汽油 |
8000 |
0.79 |
6320 |
表3.7-2 化工品区各储罐选取的危险化学品
罐组 |
储罐 |
物质名称 |
规格(m3) |
密度(g/cm3) |
折算最大储量(吨) |
|
1 |
T-A1 |
T-A103 |
乙酸乙酯 |
850 |
0.9 |
765 |
2 |
T-A104 |
甲苯 |
850 |
0.87 |
740 |
|
3 |
T-A105 |
1,1-二氯乙烷 |
850 |
1.17 |
995 |
|
4 |
T-A106 |
1,1-二氯乙烷 |
850 |
1.17 |
995 |
|
5 |
T-A10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0.97 |
825 |
|
6 |
T-A108 |
甲醇 |
850 |
0.79 |
672 |
|
7 |
T-A2 |
T-A201 |
乙酸[含量>80%] |
1500 |
1.05 |
1575 |
8 |
T-A202 |
乙酸[含量>80%] |
1500 |
1.05 |
1575 |
|
9 |
T-A203 |
乙酸[含量>80%] |
1500 |
1.05 |
1575 |
|
10 |
T-A204 |
乙酸[含量>80%] |
1500 |
1.05 |
1575 |
|
11 |
T-A205 |
乙酸乙酯 |
1500 |
0.90 |
1350 |
|
12 |
T-A206 |
乙醇[无水] |
1500 |
0.79 |
1185 |
|
13 |
T-A207 |
乙醇[无水] |
1500 |
0.79 |
1185 |
|
14 |
T-A208 |
甲苯 |
1500 |
0.87 |
1350 |
|
15 |
T-A209 |
甲苯 |
1500 |
0.87 |
1350 |
|
16 |
T-A210 |
乙醇[无水] |
1500 |
0.87 |
1350 |
|
17 |
T-A211 |
丙酮 |
850 |
0.8 |
680 |
|
18 |
T-A212 |
1,1-二氯乙烷 |
850 |
1.17 |
995 |
|
19 |
T-A3 |
T-A301 |
苯乙烯[稳定的] |
2000 |
0.91 |
1820 |
20 |
T-A302 |
1,1-二氯乙烷 |
3000 |
1.17 |
3510 |
|
21 |
T-A303 |
苯乙烯[稳定的] |
2000 |
0.91 |
1820 |
|
22 |
T-A304 |
1,1-二氯乙烷 |
3000 |
1.17 |
3510 |
|
23 |
T-A305 |
苯乙烯[稳定的] |
2000 |
0.91 |
1820 |
|
24 |
T-A306 |
乙醇[无水] |
3000 |
0.87 |
2610 |
|
25 |
T-A307 |
丙酮 |
2000 |
0.8 |
1600 |
|
26 |
T-A308 |
乙醇[无水] |
3000 |
0.79 |
2370 |
|
27 |
T-A309 |
丙酮 |
2000 |
0.8 |
1600 |
|
28 |
T-A310 |
1,1-二氯乙烷 |
850 |
1.17 |
995 |
|
29 |
T-A311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850 |
0.97 |
825 |
|
30 |
T-A4 |
T-A401 |
1,3,5-三甲基苯 |
2000 |
0.87 |
1740 |
31 |
T-A402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3000 |
0.97 |
2910 |
|
32 |
T-A403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33 |
T-A404 |
乙醇[无水] |
3000 |
0.79 |
2370 |
|
34 |
T-A405 |
乙酸乙酯 |
2000 |
0.9 |
1800 |
|
35 |
T-A406 |
乙醇[无水] |
5000 |
0.79 |
3950 |
|
36 |
T-A40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0.97 |
1940 |
|
37 |
T-A408 |
乙醇[无水] |
5000 |
0.79 |
3950 |
|
38 |
T-A409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39 |
T-A410 |
1,3,5-三甲基苯 |
2000 |
0.87 |
1740 |
|
40 |
T-A5 |
T-A501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41 |
T-A502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42 |
T-A503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0.97 |
1940 |
|
43 |
T-A504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44 |
T-A505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2000 |
0.97 |
1940 |
|
45 |
T-A506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46 |
T-A507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47 |
T-A508 |
甲醇 |
2000 |
0.79 |
1580 |
|
48 |
T-A509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49 |
T-A510 |
乙苯 |
2000 |
0.87 |
1740 |
|
50 |
T-A511 |
乙苯 |
2000 |
0.87 |
1740 |
|
51 |
T-A512 |
乙醇[无水] |
2000 |
0.79 |
1580 |
|
52 |
T-A6 |
T-A601 |
乙醇[无水] |
1500 |
0.79 |
1185 |
53 |
T-A602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1500 |
0.97 |
1455 |
|
54 |
T-A603 |
乙酸乙酯 |
1500 |
0.9 |
1350 |
|
55 |
T-A604 |
乙酸乙酯 |
1500 |
0.9 |
1350 |
|
56 |
T-A605 |
乙苯 |
1500 |
0.87 |
1305 |
|
57 |
T-A606 |
乙醇[无水] |
1500 |
0.79 |
1185 |
|
58 |
T-A607 |
乙苯 |
1500 |
0.87 |
1305 |
|
59 |
T-A608 |
甲醇 |
1500 |
0.79 |
1185 |
|
60 |
T-A609 |
碳酸二甲酯 |
1500 |
1.07 |
1605 |
|
61 |
T-A610 |
1,3,5-三甲基苯 |
1500 |
0.87 |
1305 |
|
62 |
T-A611 |
甲醇 |
1500 |
0.79 |
1185 |
|
63 |
T-A612 |
1,3,5-三甲基苯 |
1500 |
0.87 |
1305 |
|
64 |
T-A613 |
1,3,5-三甲基苯 |
1500 |
0.87 |
1305 |
|
65 |
T-A614 |
1,3,5-三甲基苯 |
1500 |
0.87 |
1305 |
|
注:T-A101、T-A102、T-A109~114储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三氯甲烷、2-丁氧基乙醇)不在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内。 |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表3.7-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表
辨识单元 |
物质名称 |
储罐总容积(m3) |
折算最大储量q(吨) |
临界量 Q(吨) |
q/Q |
S |
|
1 |
油品库:T-06罐组 |
汽油 |
80000 |
63200 |
200 |
316 |
316.522 |
2 |
柴油 |
3000 |
2610 |
5000 |
0.522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油品库T-06罐组S=316.522>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3 |
油品库:T-11罐组 |
汽油 |
118000 |
93220 |
200 |
466.1 |
466.1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油品库T-11罐组S=466.1>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4 |
化工品库:T-A1罐组 |
乙酸乙酯 |
850 |
765 |
500 |
1.53 |
7.169 |
5 |
甲苯 |
850 |
740 |
500 |
1.48 |
||
6 |
溶剂油 |
850 |
825 |
1000 |
0.825 |
||
7 |
1,1-二氯乙烷 |
1700 |
1990 |
1000 |
1.99 |
||
8 |
甲醇 |
850 |
672 |
500 |
1.344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1罐组S=7.169>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9 |
化工品库:T-A2罐组 |
乙酸 |
6000 |
6300 |
5000 |
1.26 |
18.825 |
10 |
乙酸乙酯 |
1500 |
1350 |
500 |
2.7 |
||
11 |
乙醇 |
4500 |
3555 |
500 |
7.11 |
||
12 |
甲苯 |
3000 |
2700 |
500 |
5.4 |
||
13 |
1,1-二氯乙烷 |
850 |
995 |
1000 |
0.995 |
||
14 |
丙酮 |
850 |
680 |
500 |
1.36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2罐组S=18.825>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15 |
化工品库:T-A3罐组 |
苯乙烯 |
6000 |
5460 |
500 |
10.92 |
36.6 |
16 |
1,1-二氯乙烷 |
6850 |
8015 |
1000 |
8.015 |
||
17 |
丙酮 |
6000 |
3200 |
500 |
6.4 |
||
18 |
溶剂油 |
850 |
825 |
1000 |
0.825 |
||
19 |
乙醇[无水] |
5000 |
5220 |
500 |
10.44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3罐组S=36.6>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20 |
化工品库:T-A4罐组 |
溶剂油 |
5000 |
4850 |
1000 |
4.85 |
36.0 |
21 |
乙酸乙酯 |
2000 |
1800 |
500 |
3.6 |
||
22 |
1,3,5-三甲基苯 |
4000 |
3480 |
5000 |
0.696 |
||
23 |
乙醇 |
17000 |
13430 |
500 |
26.86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4罐组S=36.0>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24 |
化工品库:T-A5罐组 |
乙醇 |
14000 |
11060 |
500 |
22.12 |
32.64 |
25 |
溶剂油 |
4000 |
3880 |
1000 |
3.88 |
||
26 |
乙苯 |
4000 |
3480 |
1000 |
3.48 |
||
27 |
甲醇 |
2000 |
1580 |
500 |
3.16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5罐组S=32.64>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28 |
化工品库:T-A6罐组 |
甲醇 |
3000 |
2370 |
500 |
4.74 |
21.594 |
29 |
溶剂油 |
1500 |
1455 |
1000 |
1.455 |
||
30 |
乙酸乙酯 |
3000 |
2700 |
500 |
5.4 |
||
31 |
乙醇 |
3000 |
2370 |
500 |
4.74 |
||
32 |
乙苯 |
3000 |
2610 |
1000 |
2.61 |
||
33 |
碳酸二甲酯 |
1500 |
1605 |
1000 |
1.605 |
||
34 |
1,3,5-三甲基苯 |
6000 |
5220 |
5000 |
1.044 |
||
辨识结果: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6罐组S=21.594>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元亨公司的油品库区储存单元T-06、T-11罐组和化工品库区T-A1、T-A2、T-A3、T-A4、T-A5、T-A6罐组均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1)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3)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化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3.7-1和表3.7-2:
表3.7-1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
一氧 化碳 |
二氧 化硫 |
氨 |
环氧 乙烷 |
氯化氢 |
溴甲烷 |
氯 |
β |
2 |
2 |
2 |
2 |
3 |
3 |
4 |
毒性气体名称 |
硫化氢 |
氟化氢 |
二氧 化氮 |
氰化氢 |
碳酰氯 |
磷化氢 |
异氰酸甲酯 |
β |
5 |
5 |
10 |
10 |
20 |
20 |
20 |
表3.7-2 未在表3.7-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类别 |
符号 |
Β校正系数 |
急性毒性 |
J1 |
4 |
J2 |
1 |
|
J3 |
2 |
|
J4 |
2 |
|
J5 |
1 |
|
爆炸物 |
W1.1 |
2 |
W1.2 |
2 |
|
W1.3 |
2 |
|
易燃气体 |
W2 |
1.5 |
气溶胶 |
W3 |
1 |
氧化性气体 |
W4 |
1 |
易燃液体 |
W5.1 |
1.5 |
W5.2 |
1 |
|
W5.3 |
1 |
|
W5.4 |
1 |
|
自反应物和混合物 |
W6.1 |
1.5 |
W6.2 |
1 |
|
有机过氧化物 |
W7.1 |
1.5 |
W7.2 |
1 |
|
自然液体和自然固体 |
W8 |
1 |
氧化性固体和液体 |
W9.1 |
1 |
W9.2 |
1 |
|
易燃固体 |
W10 |
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W11 |
1 |
(4)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7-3:
表3.7-3 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
α |
100人以上 |
2.0 |
50人~99人 |
1.5 |
30人~49人 |
1.2 |
1~29人 |
1.0 |
0人 |
0.5 |
(5)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3.7-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3.7-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
R值 |
一级 |
R≥100 |
二级 |
100>R≥50 |
三级 |
50>R≥10 |
四级 |
R<10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重大危险源的分级计算如下:
(6)计算过程
元亨公司的库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主要为周边企业人员、厂外道路经过人员,数量超过100人,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取2.0。库区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校正系数β取值属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因此β=1。
根据上述取值,计算元亨公司油品库区和化工品库区重大危险源的级别,如下表所示。
表3.7-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计算
辨识单元 |
物料名称 |
最大储量(t) |
临界量(t) |
q/Q |
α |
β |
R |
备注 |
油品库:T-06罐组 |
汽油 |
63200 |
200 |
316 |
2 |
1 |
633.044 |
油品库区 |
柴油[闭杯闪点≤60℃] |
2610 |
5000 |
0.522 |
|||||
R=633.044≥100,储存单元油品库:T-06罐组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一级。 |
||||||||
油品库:T-11罐组 |
汽油 |
93220 |
200 |
466.1 |
2 |
1 |
932.2 |
|
R=948≥100,储存单元油品库:T-11罐组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一级。 |
||||||||
化工品库:T-A1 |
乙酸乙酯 |
765 |
500 |
1.53 |
2 |
1 |
14.338 |
化工品库 |
甲苯 |
740 |
500 |
1.48 |
|||||
溶剂油 |
825 |
1000 |
0.825 |
|||||
1,1-二氯乙烷 |
1990 |
1000 |
1.99 |
|||||
甲醇 |
672 |
500 |
1.344 |
|||||
10≤R=14.338<5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1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 |
||||||||
化工品库:T-A2 |
乙酸 |
6300 |
5000 |
1.26 |
2 |
1 |
37.65 |
|
乙酸乙酯 |
1350 |
500 |
2.7 |
|||||
乙醇 |
3555 |
500 |
7.11 |
|||||
甲苯 |
2700 |
500 |
5.4 |
|||||
1,1-二氯乙烷 |
995 |
1000 |
0.995 |
|||||
丙酮 |
680 |
500 |
1.36 |
|||||
10≤R=37.65<5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2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 |
||||||||
化工品库:T-A3 |
苯乙烯 |
5460 |
500 |
10.92 |
2 |
1 |
73.2 |
|
1,1-二氯乙烷 |
8015 |
1000 |
8.015 |
|||||
丙酮 |
3200 |
500 |
6.4 |
|||||
溶剂油 |
825 |
1000 |
0.825 |
|||||
乙醇[无水] |
5220 |
500 |
10.44 |
|||||
50≤R=73.2<10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3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二级。 |
||||||||
化工品库:T-A4 |
溶剂油 |
4850 |
1000 |
4.85 |
2 |
1 |
72 |
|
乙酸乙酯 |
1800 |
500 |
3.6 |
|||||
1,3,5-三甲基苯 |
3480 |
5000 |
0.696 |
|||||
乙醇 |
13430 |
500 |
26.86 |
|||||
50≤R=72<10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4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二级。 |
||||||||
化工品库:T-A5 |
乙醇 |
11060 |
500 |
22.12 |
2 |
1 |
65.28 |
|
溶剂油 |
3880 |
1000 |
3.88 |
|||||
乙苯 |
3480 |
1000 |
3.48 |
|||||
甲醇 |
1580 |
500 |
3.16 |
|||||
50≤R=65.28<10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5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二级。 |
||||||||
化工品库:T-A6 |
甲醇 |
2370 |
500 |
4.74 |
2 |
1 |
43.90 |
|
溶剂油 |
1455 |
1000 |
1.455 |
|||||
乙酸乙酯 |
2700 |
500 |
5.4 |
|||||
乙醇 |
2370 |
500 |
4.74 |
|||||
乙苯 |
2610 |
1000 |
2.61 |
|||||
碳酸二甲酯 |
1605 |
1000 |
1.605 |
|||||
1,3,5-三甲基苯 |
5220 |
5000 |
1.044 |
|||||
10≤R=43.9<50,储存单元化工品库:T-A6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 |
表3.7-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 |
R值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
油品库T-06 |
633.04 |
一级 |
油品库T-11 |
948 |
一级 |
化工品库T-A1 |
14.338 |
三级 |
化工品库T-A2 |
37.65 |
三级 |
化工品库T-A3 |
73.2 |
二级 |
化工品库T-A4 |
72 |
二级 |
化工品库T-A5 |
65.28 |
二级 |
化工品库T-A6 |
43.9 |
三级 |
经辨识,元亨公司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1、T-A2、T-A6罐组属于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订)第九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进行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元亨公司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需要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沈阳市某油库发生的油罐连环爆炸事故分析
1)事故概况:2001年9月1日凌晨,辽宁省沈阳市某油库发生了一起连环爆炸事故,储油总量3200m3的8座油罐先后爆炸起火。
凌晨4时30分,该油库在倒罐作业中4名作业人员全部不在作业现场,造成油料外溢,大量挥发性气体沿地表一直扩散到160m外的车库内,司机贸然发动汽车,形成点火源,发生着火爆炸。8座400m3地面油罐及1000m2库房被烧毁,死亡6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
2)事故原因:油料倒罐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擅离职守,造成大量溢油;溢油挥发的油气扩散到车库,汽车发动形成点火源,引发火灾。
3)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干部领导带班制度或对领导带班制度不严格执行。
②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从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次事故属违章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不足,安全知识匮乏:事故发生后不清楚应急程序及应急处置措施。
4)事故教训:该油库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倒罐作业组织不严密,分工不明确,作业过程中无领导带班或检查;根据调查该库大部分员工没有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和消防常识,对油料的危险特性不了解;在发生溢油后不会报警,不会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和保护自己。
(2)青岛市中石化“11·22”特别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1)事故概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2)事故原因 :
事故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3)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或对该制度不严格执行,流于形式,对老旧设备没有定期检测。
②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没有进行风险辨识及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没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③安全教育不足,安全知识匮乏: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培训,作业人员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清晰。
4)事故教训: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没有进行定期检测;对作业前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或没有做作业前的事故防范和技术交底工作。
(3)事故分析
由上案例可知,成品油火灾、爆炸事故大都源于泄漏。成品油的泄漏可分为4种情况:灾难性的储罐瞬间泄漏、储罐裂口处连续泄漏和管路连续泄漏、违章作业造成的泄露。在发生泄露事故后如果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4)经验教训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2)切实加强危化品罐区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对老旧设备的定期检测。
3)进一步加强变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变更物料、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风险的辨识,进行变更后的员工培训,制定防范措施。
评价单元的确定是在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划分成若干部分,确定评价范围和需要评价的单元,以利于评价工作的准确、客观。
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特点,将本次评价单元划分为评价项目外部周边安全条件评价单元、总平面布置评价单元、储存区(建构筑物)评价单元、工艺设备评价单元、配套和辅助设施评价单元、安全生产管理等六个评价单元。
依据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的单元进行安全评价。
结合项目的具体评价内容,本项目的评价单元划分如下:
(1)周边安全条件、总平面布置评价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的周边环境及厂区总平面布置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以确定项目在总平面布置、安全间距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找出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和安全对策措施。
(2)建构筑物、工艺设备、配套和辅助设施评价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法对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包括储罐区、控制系统)、配套和辅助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进行评价,找出安全隐患及不足之处;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对储罐区作业进行评价,以确定其作业的危险程度(亦即安全程度),得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结果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从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3)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综合管理、化学品作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以确定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水平,找出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整改建议和安全对策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促进本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4)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安全管理进行评价,找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整改建议和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方法是进行定性、定量安全评价的工具,本评价主要是判断和评价现有系统在安全管理上符合性和安全设施(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效性,从而做出评价结论并提出安全补充措施。
根据本评价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危险有害因素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本次评价采用以下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安全检查表法(SC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池火灾模型评价法。
表4.2 评价方法、对象及目的
序号 |
评价方法 |
对象 |
主要目的 |
评价方法选择理由说明 |
1 |
安全检查表 |
周边安全条件、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工艺设备、配套和辅助工程、安全管理。 |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在对评价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过程中,编制了安全检查表,对评价单位的各评价单元进行分析评价。 |
根据该公司的运营特点,评价各单元的符合性。 |
2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
各作业区。 |
对该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等进行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 |
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值进行分析。 |
3 |
池火灾模型评价法 |
储罐组(油品库区6#储罐区T0602储罐) |
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认可和推荐的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专业安全风险分析技术及模型 “池火灾模型评价法”,对该库区储罐容易发生火灾的单元进行定量评价。选取工艺过程中的最大潜在危险性的单元进行火灾模拟计算。 |
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热辐射造成影响的距离。 |
(1)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定性的评价方法,是对工程、系统的设计、装置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危险。根据相应的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并与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照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评价,以预测该企业在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特点是要求清晰、使用方便,结论明确。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是由美国的K.J.格雷厄姆(Keneth.J.Graham)和G.F.金尼(Gilbert.F.Kinney)共同提出的,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和危险的严重程度为自变量,确定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式。根据实际经验确定三个自变量在各种危险环境情况下的分数值,计算出危险性分值,并将其分值作为参考危险性的分值做比较,评价出作业场所的危险性。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该评价方法简单易行,危险度的级别划分比较清楚、醒目。对于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作业条件,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认为影响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1)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2)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3)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用关系式表示为:
D=L×E×C
式中: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表4.3-1、4.3-2、4.3-3分别列出了影响危险性的三个主要因素的分值以及表4.3-4列出了作为参考危险性的分值。
表4.3-1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可能性分值(L)
分 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分 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10* |
完全会被预料到 |
0.5 |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
6 |
相当可能 |
0.2 |
极不可能 |
3 |
不经常,但可能 |
0.1* |
实际上不可能 |
1* |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
|
|
*为“打分”的参考点
表4.3-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分值(E)
分 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分 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10* |
连续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 |
2 |
每月暴露一次 |
6 |
逐日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
1* |
每年几次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的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为“打分”的参考点
表4.3-3 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结果的分值(C)
分 值 |
可能结果 |
分 值 |
可能结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7 |
严重,严重伤害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3 |
重大,致残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1* |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
*为“打分”的参考点
表4.3-4 危险性分值(D)
分 值 |
危险程度 |
分 值 |
危险程度 |
>320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
20~70 |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
160~320 |
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 |
<20 |
可能危险,可以接受 |
70~160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
/ |
/ |
(3)池火灾模型评价方法简介
1)求出其燃烧速度:可从手册或计算求出其燃烧速度。当液池中可燃液体的沸点高于环境温度时,其表面上单位面积的燃烧速度为:
-----------------------(式4.3-1)
式中:dm/dt — 单位表面积燃烧速度, kg/(m2·s);
Hc —— 液体燃烧热, J/kg;
Cp —— 液体定压比热,J/(kg·K);
Tb —— 液体的沸点,K;
T0 —— 环境温度,K;
H —— 液体的气化热,J/kg;
2)池火焰半径及高度:假设池火灾采用圆柱形火焰,设液池为一半径为r的圆池子及池面积恒定,则火焰半径r可由下式确定:
---------------------------------(式4.3-2)
其火焰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4.3-3)
式中:S — 液池面积,m2;
h — 火焰高度,m;
r — 液池半径,m;
ρ0 — 周围空气密度;
g — 重力加速度,g =9.8 m/s2
3)热辐射通量:液池燃烧时放出的总热辐射通量为:
……(式4.3-4)
式中:Q—总热辐射通量,w;
η—效率因子,可取0.13~0.35;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4)目标入射热辐射强度:假设全部辐射热量由液池中心点的小球面辐射出来,则在距液池中心某一距离为x的地方的入射热辐射强度为:
…………………………(式4.3-5)
式中:I—热辐射强度,w/m2;
Q—总辐射通量,w;
tc—热传导系数,可取值为1;
x—目标点到液池中心的距离,m。
5)火灾后果评价:池火灾主要危害来自火焰的强烈的热辐射危害,根据稳态的火灾作用下的热通量伤害准则来确定各个伤害及财产损失半径,热通量的伤害准则如下表:
表4.3-2稳态火灾作用下的热通量伤害准则
入射通量(kw/m2) |
对设备的损害 |
对人的危害 |
37.5 |
操作设备全部损坏 |
1%死亡/10s 100%死亡/1min |
25.0 |
在无火焰、长时间辐射下,木材燃烧的最小能量 |
重大损伤/10s 100%死亡/1min |
12.5 |
有火焰时,木材燃烧,塑料熔化的最低能量 |
1度烧伤/10s 1%死亡/1min |
9.5 |
/ |
2度烧伤/20s 8s达到疼痛极限 |
4.0 |
/ |
20s以上感觉疼痛,未必起泡 |
1.6 |
/ |
长时间辐射无不舒服感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为主要依据,对该库区的周边安全条件进行检查。
表5.1-1库区周边安全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 |
该库区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
符合 |
2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九条 |
该公司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与周边的防护距离见2.2.2节的表2.2-1、表2.2-2,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符合 |
3 |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方便。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4.0.1条 |
库区在石化仓储专区,交通方便。 |
符合 |
4 |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可能塌陷的地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4.0.3条 |
该库区不属于土崩、断层和地下矿藏开采后可能塌陷的地区。 |
符合 |
5 |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4.0.4条 |
本地区地质基本烈度为7度,为一级库。 |
符合 |
6 |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4.0.9条 |
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水源、电源和排水条件。 |
符合 |
7 |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4.0.10条 |
该库区与周边建构筑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详见本报告的“2.2.2周边环境”及“表2.2-1”、“表2.2-2”。 |
符合 |
综上所述,该公司库区周边安全条件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相关规定。
(1)库区装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
该公司库区位于南沙小虎岛石化区内,小虎岛四面环水,地处南沙地区的北端。项目厂址地区位于小虎岛东南侧,紧临沙仔沥。
该公司库区地处小虎岛石化区内,周边500m内无以下场所: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因此,该公司库区在正常状态下对周边影响不大,主要为少量自然泄漏(储罐呼吸阀外排有害蒸气;设备的滴漏;清罐、清管的污水排放;装车作业;管道接泊作业等)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该公司的油品库区储罐、装卸作业发生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可能会对周边企业建筑物、道路上人员产生影响,如损毁建筑物,造成人员伤亡等。同时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和有毒气体蒸发扩散,可能会对企业、道路上人员产生中毒事故。在事故状态下的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消防污水如果不能及时、全部收集,就会污染周边的河流水道。
如果该公司的油品库区储罐、装卸作业发生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会影响到周边企业的建构筑物,也可能会造成周边企业、道路上人员伤亡和中毒事故。
(2)周边环境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分析
正常状态该公司库区附近没有居民区、商业街道、大型公共场所等设施,人员结构较简单,多为周边企业员工及公司业务来往的客户。周边企业与该公司库区的距离能符合规范要求,正常情况下对该公司库区基本没有影响。
周边社区影响主要表现在人员和设施管理方面,人为破坏为主要影响因素,应该加强安全巡查,特别是夜间安全巡查。
与该该公司库区临近的企业如发生火灾则有可能将火源引入该库区,从而引起火灾爆炸。
自然条件对该库区的影响主要包括气象条件和地质条件两方面。
(1)气温
该公司库区主要储存的物料有汽油、柴油、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易燃液体,高温天气会增加储罐储存物质的气体挥发量,有可能造成可燃气体泄漏而引发事故。
同时夏季极端高温天气对登罐量油和巡查作业人员影响较大,若防暑措施不足,可能导致中暑伤害事故。
(2)风
风对该公司库区安全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常情况下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挥发的气体,风可加速气体的扩散,但事故状态下,挥发出的大量有害气体在风的作用下可扩散到较远的区域;二是在事故情况下,易燃、易爆物料泄漏后遇到火源或者是带压泄漏本身产生静电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风对该库区的建筑物影响较小,但台风可能造成建筑物、储罐倾斜和倒塌,室外设备倒塌、管线断裂等,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还有可能导致电缆线的变形或拉裂,从而电气火灾的产生。
由于该库区建筑物、室外设备、储罐在设计、安装时均考虑了风压对其稳定性的影响,采取了稳固措施,具有一定的抗台风的能力,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3)雷电
如果该储罐区的设备、装置的接地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存在缺陷、避雷器失灵,遭雷击时就会发生设备损毁的事故,雷击及雷电感应产生的火花也可引起成品油的火灾事故;另外,如果人员遭雷击也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为此,该储罐区防雷设施按第二类防雷设防,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相关要求。
(4)地质条件
该库区所在地地质土层主要由填土层、海陆交互相沉积层、冲积层、残积层和下部基岩层组成,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
库区地下水丰富,水位埋深较浅,为0m~2.0m,主要为赋存于第四系砂土层中的孔隙潜水,其次为基岩中的裂隙水。其富水性贫乏,水位主要受降雨影响。
库区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弱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弱腐蚀性,对钢结构具有中等腐蚀性。
因此,如地基处理不当可能发生塌陷沉降而发生各类事故;地基下沉可能导致储罐基础和管廊支座出现不均匀下沉而引起裂缝或破裂,导致管网断裂,引发易燃物料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
(5)洪水、潮汐、暴雨
该地区年平均降雨量1774.1mm,该库区设雨水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能够满足雨水的排放要求。但应注意保持库区排水系统的通畅,防止发生积水对储罐、设备浸泡,造成经济损失,及降水可能引发的触电、地面塌陷等事故,进一步引发次生灾害,造成物料的泄漏,污染环境。该库区在建设时,已经考虑了这方面的影响,排水设施通畅,风险可以接受。
该库区北面的沙仔沥(如海口)会出现高潮位和低潮位,在每年的不同季节潮水的潮位不一样,在潮汛期,若还伴有大风天气,极有可能发生库区内涝积水,导致设施受损。
库区西南面背靠山体,暴雨有可能引发山体滑坡事故,会对储罐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如汽车装车棚、泵棚等带来一定的影响。
(6)地震的影响
地震造成的灾害往往突然、严重。强地震可能导致该库区储罐基础、管廊支座等发生位移,使储罐开裂、管道拉断等,导致易燃物料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该地区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库区的主要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钢质框架结构,储罐为钢质材料,抗震能力较好,在设计和建设时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2010)的规定,可以满足要求.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库区针对自然条件影响所采取的防风、防降雨、防雷电和抗震设防的安全措施是可行的。
库区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详细见“2.3平面布置及主要建构筑物”,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规范形成检查表,运用检查表分析如下:
表5.1-2总平面布置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照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条 |
储罐区、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2 |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3条的表5.1.3的要求。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3条 |
库区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要求见本报告“2.3.2主要建、构筑物:和表2.3-2。 |
符合 |
3 |
储罐应集中布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4条 |
储罐区布置在一起。 |
符合 |
4 |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布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5条 |
储罐区的储罐为地上布置。 |
符合 |
5 |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相对集中布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9条 |
成品油和其他化学品分开布置在两个分区。 |
符合 |
6 |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分开。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1条 |
装卸区布置在库区外侧临近外道路的一侧,且设有围墙与其他各区分开。 |
符合 |
7 |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3条 |
泡沫站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26米。 |
符合 |
8 |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4条 |
泵站布置在储罐的防火堤外。 |
符合 |
9 |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条 |
储罐区设有环形消防车道。 |
符合 |
10 |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5条 |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设有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
符合 |
11 |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米。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9条 |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大于5米,转弯半径大于12米。 |
符合 |
12 |
石油库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1条 |
库区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有2处。 |
符合 |
13 |
石油库的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3条 |
库区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墙。 |
符合 |
14 |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4条 |
防火堤内、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没有植树。 |
符合 |
15 |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7.4.1条 |
厂区有较完善、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
符合 |
库区平面布置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五章、《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及其他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通过检查表对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建构筑物,工艺设备设施(包括电气、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符合性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析。
表5.2-1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证照文书 |
|
|
|
1.1 |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有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469804(见附件资料)。 |
符合 |
1.2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3条 |
有经营许可证:(粤穗)WH应急证字[2021]4401150318(见附件资料)。 |
符合 |
1.3 |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8条 |
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资料)。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要求 |
符合 |
1.4 |
建筑物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3条 |
经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同意投入使用(见附件资料)。 |
符合 |
1.5 |
防雷装置检测应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10条 |
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粤雷检[2020]YFA-4-2425号),在有效期内(见附件资料)。 |
符合 |
2 |
安全管理机构组织 |
|
|
|
2.1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1条 |
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见附件资料的安全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
符合 |
2.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5条 |
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符合 |
2.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4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资质证书(详细见“2.7安全管理现状”的“表2.7-1”及附件资料的管理人员证书)。 |
符合 |
2.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2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履行了右边的职责。 |
符合 |
3 |
从业人员要求 |
|
|
|
3.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4条 |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资质证书。 (详细见“2.7安全管理现状”的“表2.7-1”及附件资料的管理人员证书) |
符合 |
3.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8条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 聘请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并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详细见“2.7安全管理现状”的“表2.7-1”及附件资料的管理人员证书)。 |
符合 |
3.3 |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0]210号)第一条第八项 |
总经理罗时金是2020年5月份后新入职,持有石油储运专业的毕业证书,已经过考核合格,证件可上网查询到,纸质的或卡片的还未下发。详见报告附件。 |
符合 |
3.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5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3条 |
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了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符合 |
3.5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48条 |
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见附件资料的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
符合 |
4 |
安全管理制度 |
|
|
|
4.1 |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见附件资料的“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符合 |
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2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1、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11项管理制度(见附件的管理制度清单)。 2、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见附件的操作规程清单)。 |
符合 |
4.3 |
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层级所有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2.1条 |
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了人人有责。 |
符合 |
4.4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2.2条 |
该公司建立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符合 |
4.5 |
一、严格落实动火令:企业在生产区域动火必须事先取得动火令,动火令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严格落实动工令:企业在生产区域动工必须事先取得动工令,动工令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严格落实复工令:企业复工必须事先取得复工令,复工令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严格落实停工令:企业停工必须事先取得停工令,停工令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票制: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票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六、严格落实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企业应制定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 七、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企业应制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实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 |
《广东省应急厅关于严格落实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粤应急函[2020]196号) |
该公司制定有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票管理制度)、中控室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领导值班带班管理制度,能落实执行。 制定有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停工令等,能严格执行。 |
符合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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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5条 |
该公司没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符合 |
5.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储存场所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 |
符合 |
|
5.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库区的通信、消防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符合 |
|
5.4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罐区,符合要求。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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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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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一、关于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厂(库)区主大门内的醒目显要处设置“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用以表示厂(库)区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罐区、装置、管道、道路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的相对平面位置,图中划标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用红线划标重大危险源区域,标注厂房、仓库、罐区等设施的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性,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位置、疏散线路等情况。 |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
在库区大门外的醒目显要处设置有“库区总平面布置图”。 |
符合 |
6.2 |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37条 |
该公司库区在变更储存品种后已构成一级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并已在广州南沙区应急局备案(见附件备案告知书)。 |
符合 |
6.3 |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18条、第22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该公司库区在变更储存品种后已修订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其要求,并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见附件备案登记表)。 |
符合 |
6.4 |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6条 |
该公司成立了专职的应急救援组织。 配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灭火器、防毒口罩、急救药品等,并定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符合 |
6.5 |
是否按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2条 |
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
符合 |
6.6 |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档案。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10条 |
1年之内至今没有发生事故。 |
符合 |
7 |
安全生产投入及日常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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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0条 |
该公司能按照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
符合 |
7.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18条 |
该公司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符合 |
7.3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8条 |
该公司的安全费用提取符合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符合 |
7.4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0条 |
该公司的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符合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符合 |
7.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2条 |
该公司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符合 |
7.6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38条 |
有隐患整改制度,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符合 |
7.7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3.1.1条 |
制定了安全风险研判管理制度,对于厂区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到人。 |
符合 |
7.8 |
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治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5.1条 |
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立即进行了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进行了安全风险分析。 |
符合 |
8 |
特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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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实施危险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的开展、安全条件的确认、作业人员对作业安全风险的了解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掌握、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10.2条 |
特殊作业前,该公司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制定有安全措施。 |
符合 |
8.2 |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2条 |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进行了安全教育。 |
符合 |
8.3 |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危险作业许可票证的审查确认及签发,特殊作业管理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的符合性。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10.3条 |
特殊作业前,办理了特殊作业审批票。 |
符合 |
9 |
劳动防护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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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42条 |
为员工提供如工作帽、劳保鞋等。 |
符合 |
9.2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三号)第42条 |
现场检查,工人基本能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
符合 |
9.3 |
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6.1条的表1的标准。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6.1条 |
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专用存放库内。 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符合要求(详细见2.7.1节的“(5)应急管理情况”)。 |
符合 |
9.4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7.1条的表2的标准。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7.1条 |
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符合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5)应急管理情况”)。 |
符合 |
9.5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7.2.1条的表3的标准。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7.2.1条 |
配有泡沫消防车2辆,符合要去。 |
符合 |
9.6 |
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9.2条 |
应急救援物资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没有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
符合 |
9.7 |
应急救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有损毁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9.3条 |
应急救援物资保持完好。 |
符合 |
9.8 |
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遵守操作规程。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9.4条 |
使用人员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 |
符合 |
9.9 |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绝缘安全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电气安全绝缘工具的检测合格证在有效期。 |
符合 |
通过检查表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面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5.2.2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安全条件分析
(1)建构筑物的详细情况见“2.3.2主要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他情况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相关要求。
(2)该公司的油品库区的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3条、第5.1.8条的规定(详细见“2.3.2主要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的 “表2.3-2”)。
(3)该公司的化工品库区的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第4.2.12条、第6.2.14条的规定(详细见“2.3.2主要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的 “表2.3-3”)。
(4)该公司的油品库区的储罐组内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5条规定(详细见“2.3.2主要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的 “表2.3-4”、“表2.3-5”)。
(5)该公司的化工品库区的储罐组内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6.2.8条的要求(详细见“2.3.2主要建构筑物及防火间距”的 “表2.3-6~11”)。
5.2.3工艺设备安全条件检查分析
表5.2-2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储罐及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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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以下。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3条 |
化工品库区的固定顶罐均采用氮气密封措施。 |
符合 |
1.2 |
储存甲B和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选用外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或卧式储罐。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4条 |
油品库区6#、11#储罐组的储罐均为钢制内浮顶罐。 |
符合 |
1.3 |
石油库的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 000 m3。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0条、第6.1.11条 |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没有和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
符合 |
1.4 |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2条 |
油品库区6#储罐组共7个储罐,单罐容积为10000m3,11#储罐组的单罐容积为10000m3,罐组内共12个储罐。 |
符合 |
1.5 |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9条 |
均从油罐上部接入,进液管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
符合 |
1.6 |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储存甲B、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4条、第6.4.7条 |
罐顶上装设有全天候阻火呼吸阀。 |
符合 |
1.7 |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 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条 |
罐组内油罐高度均大于5m,有盘梯,为格栅板。 |
符合 |
1.8 |
储罐应设置人孔,人孔的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满足安装及检、维修的需要。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6.12条 |
储罐设置有人孔,其位置、数量和尺寸满足要求。 |
符合 |
1.9 |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第6.13条 |
储罐的进出管道设置有切断阀,切断阀可远传控制关闭,也可以人工手动关闭。 |
符合 |
1.10 |
储罐的梯子和平台应满足如下要求:a)储罐应设梯子和平台,当梯高大于8m时,宜设置梯间休息平台;b)储罐的罐顶沿圆周应设置整圈护栏及平台,通往操作区域的走道宜设置防滑踏步,踏步至少一侧宜设栏杆和扶手,罐顶中心操作区域应设置护栏和防滑踏步;c)大型外浮顶储罐的顶部抗风圈上宜安装扶手或其他防摔倒的装置。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6.14条 |
储罐设置有盘旋梯,罐顶设置有整圈护栏。 |
符合 |
1.11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第33条 |
1、化工品罐区内储罐基座上生长榕树苗,破坏基座。 2、T06罐组防火堤内进出料管道上存在生锈现象。 3、T06罐组一个储罐基座的混凝土脱漏,内部钢筋被腐蚀。 |
不符合 |
1.12 |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12.2.2条 |
储罐设置有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其信号传输到控制室。 罐区防火堤外设有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 |
符合 |
1.13 |
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5.0.1条 |
该公司的安全仪表系统能满足储罐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
符合 |
1.14 |
安全仪表系统应由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和最终元件等组成。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5.0.3条 |
该公司的安全仪表系统由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和最终元件等组成。 |
符合 |
1.15 |
安全仪表系统的交流供电宜采用双路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方式。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5.0.16条 |
该公司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配备有不间断电源供电。 |
符合 |
1.16 |
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系统连接,应采用硬接线方式,不应采用通信方式。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10.2.5条 |
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系统连接,采用的是硬接线方式。 |
符合 |
1.17 |
安全仪表系统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通信不应通过工厂管理网络传输。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9.1.3条 |
安全仪表系统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通信未通过工厂管理网络传输。 |
符合 |
1.18 |
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有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器、现场报警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现场报警器应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1.1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2.1条、第6.2.2条 |
库区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现场设有报警器。 报警控制单元设在办公楼内的控制室。 |
符合 |
1.19 |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2019)第1.0.2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1条 |
GBT50493-2019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该油库不属于新建、扩建,所以对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采用GB50493-2009分析。 该油库的可燃气体检(探)测点释放源的距离不大于15m。 |
符合 |
1.20 |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2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条 |
化工品库区装车棚左侧管廊下一个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化工品库区A1罐组西侧2#泵站新增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装桶棚左侧污水口新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
不符合 |
2 |
防火堤 |
|
|
|
2.1 |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1条 |
设有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 |
符合 |
2.2 |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 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 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 2)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4)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5)防火堤每一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3条~第6.5.7条 |
防火堤的高度约1.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 防火堤为砖、砂、水泥结构,可以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防火堤上未见有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有严密填实;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有2个以上,且处于不同的方位。 |
符合 |
2.3 |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2条 |
油罐的罐壁到东侧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均为罐壁高度的一半,符合要求。 |
符合 |
2.4 |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2条 |
化工品罐区A1罐组西侧防火堤存在裂缝。 |
不符合 |
2.5 |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1.5条 |
设有排水明沟,符合要求。 |
符合 |
2.6 |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的措施。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1.6条
|
罐组内无培土,防火堤内侧的排水沟有防渗漏的措施,符合要求。 |
符合 |
3 |
油泵和泵房 |
|
|
|
3.1 |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露天式。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条 |
油泵棚为地上棚式,四周敞开。 |
符合 |
3.2 |
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没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 m。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2条 |
泵棚的净空不低于3.5 m,四周敞开。 |
符合 |
3.3 |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 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油泵四周应是开敞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8条 |
装车泵设置于汽车油罐车装车台之下,油泵四周开敞, 且油泵基础顶面高出周围地坪。 |
符合 |
4 |
装卸设施、特种设备 |
|
|
|
4.1 |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丙A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1条 |
向汽车槽罐车灌装物料设在同一个装车台。 |
符合 |
4.2 |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3条 |
汽车槽罐车的灌装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
符合 |
4.3 |
汽车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4条 |
汽车槽罐车装车时,采用流量计计量。 |
符合 |
4.4 |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5条 |
油品灌装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
符合 |
4.5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5条 |
叉车、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 |
符合 |
4.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 |
叉车、压力容器、工艺管道等特种设备有定期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 |
符合 |
5 |
库内管道 |
|
|
|
5.1 |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条 |
1)油品管道均地上敷设; 2)管道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
符合 |
5.2 |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和消防通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条 |
地上管道没有环绕罐组布置,不妨碍消防车的通行。在防火堤和消防通道之间的管道不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
符合 |
5.3 |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 套管的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至少0.9m。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5条 |
管道未穿越、跨越库内道路。 |
符合 |
5.4 |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 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9条 |
管道之间的连接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方式。 |
符合 |
5.5 |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2条 |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均为钢阀。 |
符合 |
5.6 |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3条 |
钢管外表面有涂刷防腐涂层;设置有泄压装置。 |
符合 |
通过对库区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检查分析,共检查出3项(5小项)不符合项(详细见“6.1现场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经企业整改后现符合要求(详细见“6.2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结果”),该公司库区的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
014)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2.4公用辅助工程分析
表5.2-3公用辅助工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消防设施 |
|
|
|
1.1 |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外浮顶油罐、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3条 |
设置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符合 |
1.2 |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 m3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丙B类润滑油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4条 |
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符合 |
1.3 |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罐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5条 |
罐组内的油罐均设置有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
符合 |
1.4 |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2.1条 |
设有消防水罐2座,总蓄水量5000m3×2。 |
符合 |
1.5 |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3.1条 |
泡沫灭火系统符合要求。 |
符合 |
1.6 |
烃类液体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2.2条 |
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氟蛋白泡沫液。 |
符合 |
1.7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4.0.2条 |
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符合 |
1.8 |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5.1.2条 |
防火堤外有水、泡沫消火栓。 |
符合 |
1.9 |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4.1条 |
配有移动式灭火器。 |
符合 |
1.10 |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6.1条 |
库区设有消防值班室。 |
符合 |
1.11 |
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6.4条 |
库区设有户外手动报警装置,设在门卫室门口。 |
符合 |
2 |
三废处理 |
|
|
|
2.1 |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1条 |
库区的排水采用分流制排放,且设置有水封装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2.2 |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3.1条 |
库区的含油污水经过污水收集罐收集后由专业的处理公司处理,符合要求。 |
符合 |
2.3 |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3.2条 |
用污水收集管收集到污水罐内,符合要求。 |
符合 |
2.4 |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废气应采取进化处理措施。 |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第5.1.3条 |
装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吸附)后排放。 |
符合 |
2.5 |
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基固体废物的种类、组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优先采用企业单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第7.4.1条 |
含油废物(主要是检维修产生的含油布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由该单位运出库外安全处置。 |
符合 |
3 |
电气、防雷、防静电 |
|
|
|
3.1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
配电房有防雨和防鼠进入设施。 |
符合 |
3.2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份不应低于三级。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1条 |
配电房耐火等级二级。 |
符合 |
3.3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密封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
配电箱在室内,底部高出地面不低于50mm,其底座周围采取了密封措施。 |
符合 |
3.4 |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3条的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 |
甲类场所(储罐区、装车台、装桶台)采用钢管配线和防爆挠性管,符合要求。 |
符合 |
3.5 |
石油库输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1条 |
油品库区消防泵站、消防车库为一级负荷,中控室、污水处理场、各罐区及泵站为二级负荷,符合要求。 |
符合 |
3.6 |
—、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应设事故照明电源。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3条 |
配有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符合要求。 |
符合 |
3.7 |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7条 |
电气设备(防爆电气)以及电缆敷设(采用钢管配线和防爆挠性管)符合要求。 |
符合 |
3.8 |
盛装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防雷接地。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8.1.1条 |
设置有防雷接地设施,经检测符合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防雷检测报告)。 |
符合 |
3.9 |
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1条 |
油罐均有3处防雷接地。 |
符合 |
3.10 |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向均匀布置,引下线间距不宜大于18m(弧长)。防直击雷接地的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当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8.1.2条 |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少于2根,沿罐周均匀布置,经检测符合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防雷检测报告)。 |
符合 |
3.11 |
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2条 |
接地点间距小于30m,接地电阻经防雷所检测合格(详细见附件资料的防雷检测报告)。 |
符合 |
3.12 |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 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 mm的钢油罐,应装设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油罐。 2)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 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 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 mm的不锈钢钢丝绳。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3条 |
浮顶罐有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
符合 |
3.13 |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4条 |
储罐底部均有接地。 |
符合 |
3.14 |
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应穿镀锌钢管保护管,保护管两端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5条 |
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为屏蔽电缆;穿钢管的上下有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符合 |
3.15 |
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的钢储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条 |
储罐区配设有防静电措施。 |
符合 |
3.15 |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 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0条 |
地上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均有接地,直线段接地间距小于200m。 |
符合 |
3.16 |
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2条 |
装卸场所设有移动静电保护器。 |
符合 |
3.17 |
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可燃液体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4条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8.2.4条 |
每个油罐的扶梯入口、进入防火堤内的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设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符合 |
通过对配套和辅助工程的安全条件检查分析,该公司配套和辅助工程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2.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分析
元亨公司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1、T-A2、T-A6罐组属于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详细见“2.8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1)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对该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如下表:
表5.2-4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 |
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过程与结果有记录。 |
符合 |
2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 |
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评估。 |
符合 |
3 |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一) |
该公司库区分别构成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库区设有视频监控系统,该控制系统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 库区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储存设备设有紧急停车功能; 浮顶罐储存过程为常温、常压,拱顶罐有N2保护,有压力,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监测系统,储罐设置液位报警装置;(详细见2.8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
符合 |
4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七条 |
该公司根据储罐区储存危化品的特性及储罐的实际状况,建立有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详细见2.8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
符合 |
5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 |
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对储罐、装卸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并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
符合 |
6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责任,并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能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符合 |
7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 |
该公司在储罐区等重要场所设置了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符合 |
8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
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建档,档案资料包括: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符合 |
9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管理: (一)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级负责机制; (二)单位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到责任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四)在进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维修时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维修行为。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三条 |
该公司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为危化品储罐、重点部位为储罐区,公司已按要求进行管理: (一)已制定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明确了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了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级负责机制; (二)单位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并定期到责任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建立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四)在进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维修前,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维修时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维修行为。 |
符合 |
10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已设置了“重大危险源危害物质安全周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重大危险源危害物质安全周知牌”上写明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符合 |
11 |
库区应设置总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及安全周知牌。 |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
罐区设置有总平面布置图、危险化学品周知牌、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
符合 |
12 |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第6.2.3条 |
库区设置有风向标。 |
符合 |
注 |
其中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分析详细见“5.2.1安全管理分析”。 |
通过检查表检查分析: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对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检查如下表:
表5.2-5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场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第4.2条a) |
该公司设置了相对独立的储罐区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现场探测仪器数据可远传至控制中心的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符合AQ3035-2010的规定(详细见2.8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
符合 |
2 |
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第4.2条c) |
该公司监控设备符合现场和环境的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现场电气元件采用防爆型,并设有防雷、防静电设施,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
符合 |
3 |
对于监测方法和仪表的选择,主要考虑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和测量精度、稳定性与可靠性、防爆和防腐、安装、维护及检修、环境要求和经济性等因素。监控设备的性能应满足应用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4.2.1条 |
该公司检测方法和仪表根据储存场所实际情况选择,主要考虑因素为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和测量精度、稳定性与可靠性、防爆和防腐、安装、维护及检修、环境要求,同时考虑了经济型和应用性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满足应用要求。 |
符合 |
4 |
有防爆要求的罐区,应根据所存储的物料进行危险区域的划分,并选择相应防爆类型的仪表。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6.1.1.3条 |
该公司储罐区监控系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符合要求。 |
符合 |
5 |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6.3.1条 |
储罐设置了高、低液位监测器。 |
符合 |
6 |
罐区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10.1.1条 |
储罐区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能监视储罐区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
符合 |
7 |
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10.1.5条 |
安装的摄像头能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
符合 |
注 |
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分析详细见“5.2.1节、5.2.2节、5.2.3节”的分析。 |
通过检查表和现场检查,该公司库区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相关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元亨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进行检查分析,各项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2.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措施符合性评价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进行辨识,该公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中,“石脑油”、“甲醇”、“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苯乙烯[稳定的]”、“甲基叔丁基醚”、“三氯甲烷”、“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对该公司针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安全措施的检查如表5.2-4。
表5.2-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检查表
安全措施及要求 |
检查情况 |
结论 |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配备易燃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耐油橡胶手套。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储罐及贮存桶装油品附近要严禁烟火。 (2)往储罐或汽车槽罐装卸时,输送管线要插入液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物料的冲击和与空气的摩擦。沾物料的布、棉纱头、手套等不要放在库内,以免自燃。不要用铁器工具敲击铁桶,特别是空桶更危险。因为桶内充满与空气的混合气,而且经常处于爆炸极限之内,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 (3)当进行灌装时,邻近的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发动,储存地点附近严禁检修车辆。 (4)储罐和贮存区的上空,不应有电线通过。储罐区、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 |
【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已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2、储存和装卸密闭操作,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3、库区为防火重点单位。 4、配备有易燃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配备有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耐油橡胶手套。 5、储罐等容器和设备设置有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6、储罐储存,不与氧化剂接触。 7、装卸区、储存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有接地装置。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罐区严禁烟火。 2、往罐或汽车槽罐装卸时,输送管线插入液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操作。沾物料的布、棉纱头、手套等没有放在罐区内。 3、在灌装槽车时,槽车戴防火帽,附近没有检修车辆。 4、库区上空没有电线通过。 |
符合 |
注:该公司的危化品为储罐储存,所以仓库储存没有评价。库外运输不在评价范围内。 |
|||
通过检查,该公司针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安全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5.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检查分析判别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对该企业是否存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改正类等三类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见下表。
表5.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检查 结果 |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
||||
1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 |
该公司的储存装置和工艺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在役化工装置是具备甲级资质的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化工品库区)、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成品油库区)设计(见附件资料的证明文件)。 |
不适用 |
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一条。 |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 |
符合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十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三条。 |
该公司的储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生产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与周边单位的距离符合要求,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详见“2.2.2周边环境”。 |
符合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 |
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
||||
1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该公司取得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穗)WH应急证字[2021]4401150318。 |
符合 |
2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九条。 |
该企业的储存工艺不属于新开发或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3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局令第79号修订)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 |
该公司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1、T-A2、T-A6罐组属于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设有紧急切断装置。 不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储存。 |
符合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 |
不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5 |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 |
该企业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没有与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符合 |
6 |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爆炸危险场所(储罐区)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符合 |
7 |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国家安监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八条。 |
未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情况。 |
不适用 |
8 |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六条。 |
不存在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 |
不适用 |
9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七条。 |
不存在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 |
不适用 |
10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局令第79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
不存在氯乙烯气柜。 |
不适用 |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 |
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符合 |
12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 |
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13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
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符合 |
14 |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七条。 |
编制有岗位操作规程,有明确的工艺控制指标。 |
符合 |
15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符合 |
16 |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九条。 |
该公司为仓储经营公司,不属于精细化工企业。 |
不适用 |
17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
现场不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
符合 |
三、限期改正类 |
||||
1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
该公司属于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已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符合 |
2 |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局令第79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 |
该公司的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配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等功能。 |
符合 |
3 |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九条。 |
该公司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4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
现场不存在装置控制室。 |
不适用 |
5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该公司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 |
不适用 |
6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三条。 |
该公司的控制室或机柜间设在办公区,没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
符合 |
7 |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现场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信号传输到有人值守的控制室。 |
符合 |
8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九条。 |
没有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储存区。 |
符合 |
9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
该公司设置有发电机。 |
符合 |
10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
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安全管理人员、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均不属于新入职人员。 主要负责人即总经理罗时金是2020年5月份后新入职,持有石油储运专业的毕业证书,已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主要负责人证书。详见报告附件 |
符合 |
11 |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
建立有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
符合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五条。 |
该公司为仓储经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不适用 |
13 |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
该公司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了变更管理。 |
符合 |
14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
现场配备有应急救援物资。 |
符合 |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对该公司进行评价,该公司不存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不存在限期改正类等三类情况。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分析。
表5.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分析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和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主要负责人证书(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 |
符合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 |
符合 |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化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符合 |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不适用 |
5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该公司已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有紧急切断功能,未涉及到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 |
符合 |
|
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没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 |
不适用 |
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没有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作业。 |
不适用 |
|
8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没有使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 |
不适用 |
|
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未涉及到生产、没有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 |
不适用 |
|
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在役化工装置具备甲级资质的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设计。 |
符合 |
|
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没有使用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
符合 |
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甲、乙类生产和储存场所配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安装按国家标准配备安装了防爆电气设备。 |
符合 |
|
13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控制室未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
符合 |
|
14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设有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 |
符合 |
15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正常投用,不需要爆破片。 |
符合 |
|
16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建立了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符合 |
|
17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符合 |
|
18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制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符合 |
19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不属于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 |
不适用 |
|
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危化品储存符合要求。 |
符合 |
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19〕3号)的要求,参照企业的自查量化结果,采用“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清单及量化分级表”对该公司进行有效性核查,核查结果如下表。
表5.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分级结果表
序号 |
不涉及项总分 |
涉及项得分 |
加分项得分 |
换算总得分 |
级别 |
|
涉及项应得分 |
扣分值 |
|||||
1 |
6 |
94 |
9.2 |
2.0 |
92.22 |
B级 |
详细的复检核查表见附件资料的“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分级”。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对该公司储存运营、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表5.6安全风险评估分级信息表
类别 |
项目 (分值) |
评估内容 |
评估结果说明 |
扣分值 |
||||
1.固有危险性 |
重大危险源(10分) |
存在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10分; |
存在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10 |
||||
存在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8分; |
||||||||
存在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6分; |
||||||||
存在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4分。 |
||||||||
物质危险性 (5分) |
生产、储存爆炸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
未生产、储存爆炸品。 |
0 |
|||||
生产、储存(含管道输送)氯气、光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
未生产、储存(含管道输送)氯气、光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 |
0 |
||||||
生产、储存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0.1分。 |
储存9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0.9 |
||||||
危险化工工艺种类(10分) |
涉及18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每一种扣2分。 |
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
0 |
|||||
火灾爆炸危险性 (5分) |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库房或者罐区的,每涉及一处扣1/0.5分; |
不涉及甲类/乙类厂房、仓库。 |
0 |
|||||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气柜与加热炉等与产生明火的设施、装置比邻布置的,扣5分。 |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 |
-5 |
||||||
2.周边 环境 |
周边环境 (10分) |
企业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的,扣3分; |
在化工园区。 |
0 |
||||
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扣10分。 |
储罐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
0 |
||||||
3.设计与评估 |
设计与评估(10分)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扣5分; |
非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
0 |
||||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扣10分; |
非精细化工企业。 |
0 |
||||||
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均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设计的,加2分。 |
危在役化工装置具备甲级资质的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设计。 |
+2 |
||||||
4.设备 |
设备 (5分)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及设备的,每一项扣2分; |
没有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及设备。 |
0 |
||||
特种设备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或者未按要求定期检验的,扣2分; |
特种设备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并定期检验。 |
0 |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的,扣5分。 |
非危险工艺, 配有发电机。 |
0 |
||||||
5.自控与 安全设施 |
自控与安全设施 (10分)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按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扣10分;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 |
0 |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扣10分; |
不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
0 |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扣5分; |
储罐区分别构成一级、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有紧急切断阀。 |
0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的,每涉及一项扣1分; |
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 |
0 |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声光报警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
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声光报警设施。 |
0 |
||||||
防爆区域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每一处扣1分; |
防爆区域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0 |
||||||
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的,每涉及一处扣5分。 |
罐区内的有设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
0 |
||||||
6.人员资质 |
人员资质 (15分)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次扣5分;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主要负责人证书。 |
0 |
||||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一人次扣5分;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0 |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生产、设备及工艺专业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一人次扣5分; |
专业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0 |
||||||
企业未按有关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扣3分; |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0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的,每一人次加2分。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人员是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 |
0 |
||||||
7.安全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10分)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完善的,扣5分; |
制定了完善的操作规程。 |
0 |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有效执行的,扣10分;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执行。 |
0 |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涉及一个岗位扣2分。 |
建立了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0 |
||||||
8.应急管理 |
应急配备 |
企业自设专职消防应急队伍的,加3分。 |
设有专职消防应急队伍。 |
0 |
||||
9.安全管理绩效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的,加15分; |
/ |
0 |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二级的,加5分; |
/ |
0 |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三级的,加2分。 |
/ |
0 |
||||||
安全事故情况 (10分) |
三年内发生过1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
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 |
0 |
|||||
三年内发生过1起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扣8分; |
三年内没有发生过1起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 |
0 |
||||||
三年内发生过爆炸、着火、中毒等具有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5分; |
三年内没有发生过爆炸、着火、中毒等具有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
0 |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加5分。 |
五年内没有发生以上安全事故。 |
0 |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
不存在 |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
正规设计 |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
不存在 |
|||||||
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
没发生 |
|||||||
总计得分值 |
86.1 |
风险等级 |
红色□ 橙色□ 黄色√ 蓝色□ |
总计扣分 |
-13.9 |
|||
备注: 1.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对应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蓝色;75分(含75分)至90分的为黄色;60分(含60分)至75分的为橙色;60分以下的为红色。 2.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最低为0分。 3.储存企业指带储存的经营企业。 |
||||||||
通过对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安全风险级别为“黄色”。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6〕12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一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红色;二、三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橙色;四、五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黄色。”的要求:
元亨公司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为“红色”;化工品库T-A1、T-A2、T-A6罐组属于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为“橙色”。
综合上述分级结果,元亨公司库区风险等级最终分级为:油品库区的风险等级为“红色”,化工品库区的风险等级为“橙色”。
5.7定量分析评价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元亨公司储罐区和辅助区域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进行分析。
表5.7作业危险性等级分析表
作业岗位 |
危险危害因素 |
分数值 |
危险等级 |
|||
L |
E |
C |
D=L×E×C |
|||
储罐区 |
火灾 |
1 |
6 |
15 |
90 |
显著危险 |
爆炸 |
1 |
6 |
15 |
90 |
显著危险 |
|
中毒窒息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化学灼伤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容器爆炸 |
1 |
6 |
3 |
18 |
一般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3 |
7 |
21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3 |
7 |
21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其他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装卸台 |
火灾 |
3 |
6 |
7 |
126 |
显著危险 |
爆炸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中毒窒息 |
1 |
6 |
3 |
42 |
一般危险 |
|
化学灼伤 |
1 |
6 |
3 |
42 |
一般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3 |
3 |
9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其他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泵棚 |
火灾 |
1 |
3 |
7 |
21 |
一般危险 |
爆炸 |
1 |
3 |
15 |
45 |
一般危险 |
|
中毒窒息 |
1 |
3 |
7 |
21 |
一般危险 |
|
化学灼伤 |
1 |
3 |
7 |
21 |
一般危险 |
|
触电 |
1 |
3 |
3 |
6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3 |
3 |
6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其他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灌桶区 |
火灾 |
3 |
6 |
7 |
126 |
显著危险 |
爆炸 |
1 |
6 |
15 |
90 |
显著危险 |
|
中毒窒息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化学灼伤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容器爆炸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6 |
可能危险 |
|
其他伤害 |
1 |
6 |
3 |
6 |
可能危险 |
|
变配电室 |
火灾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消防泵棚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2 |
3 |
6 |
可能危险 |
|
高温危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其他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结果分析:
1)各作业点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基本相同,即每天的作业时间内都能接触相关的危险因素,都处于危险环境中,频繁程度较大。这是共同的,也是正常生产状况下不可避免的。
2)由于储罐区、装卸台、灌桶区等岗位涉及的物料大部分为易燃易爆物质,部分物料还具有腐蚀性和有害性,其作业、管理岗位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是“显著危险”,必须加强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化学灼伤、中毒窒息的危险等级是“一般危险”。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为“可能危险”。
3)由于辅助区域涉及具有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害性物质和压力容器,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灼伤、中毒窒息、容器爆炸的危险等级是“一般危险”,必须加强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为“可能危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附录D.4.1介绍的池火计算方法,确定元亨公司油品库区储存汽油的储罐在发生火灾(池火)时对外部产生影响的距离范围及伤害程度。
选取油品库区储存汽油的储罐,采用原国家安监总局认可和推荐的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专业安全风险分析技术及模型“池火灾模型评价法”,对该公司油品库区6#罐组T0602储存汽油时发生火灾状态下热辐射危害半径的定量评价。
所在区域:广州
地面类型:分散的高矮建筑物(城市)
大气稳定度:B 环境压力(Pa):101325
建筑物占地百分比:4.6 环境平均风速(m/s):1.9
环境大气密度(kg/m3):1.293 区域人口密度(个/m2):0.2
平均财产密度(万元/m2):150 环境温度(K):303
事故后果区域 |
颜色 |
死亡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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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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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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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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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中毒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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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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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通量(4.73kW/m2)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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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通量(9kW/m2)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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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置参数
装置编号:T0602
装置名称:元亨油品库区6#罐组T0602储罐
物料名称:汽油
装置类型:固定的常压容器和储罐 物料类型:易燃液体
事故后果:池火灾(PoolFire)
危险单元类型:油罐(区)
燃料泄漏量(kg):75000
液池面积(m²):6962 燃料燃烧热(kj/kg):22719
液体定压比热(kj/(kg.k)):2.28 液体蒸发潜热(kj/kg):1103
液体常压沸点(k):337.8
人员暴露时间(s):300
液池半径(m):47.08
(4)池火灾后果模拟分析结果
模拟图:
分析结果(输出距离是距离装置原点的距离):
死亡半径(m):54.6
重伤半径(m):63.3
轻伤半径(m):84
热通量(4.73kW/m2)半径(m):47.2。
油品库区、化工品库区储罐的储存物料情况发生了变化(详细见“2.5主要原料储存情况”),从品种变化情况分析,物料储存变更前后的危险性没有进一步增大(危险性最大的物料都是甲B类),变更后每个储罐储存的物料不是相互禁忌的物料,消防灭火措施相同,所以该公司储罐区变更储存品种的措施可行,物料储存变更前后的危险性一样。
根据《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化学品储罐变更储存品种工艺设施符合性评估报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的评估结果:
1)元亨公司储存设备更换化学品种类的设备设施经过现场检查;储存设备设施可以满足要求,管道及其附件经过相关检测检验,满足安全储存要求。
2)储存变更化学品种与原储存化学品种理化性质相近(为易燃、可燃液体;非腐蚀品;非氧化剂),输送条件基本相同,现有储罐、机泵、工艺管道材质、壁厚、受压(负压)条件、压力管道等级等各项条件能够满足储存变更化学品种的储存输送和装卸要求;
3)元亨公司的装卸工艺、储存及辅助设备设施、紧急控制切断设施、电气系统、通信、监控系统等经检查有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元亨公司现有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可以满足储存变更化学品种类工艺过程灭火要求,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园区消防队伍能满足石油化工企业防火的要求。
综上所述:元亨公司储存设备变更化学品后现有的储存工艺设施及公用设施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要求,满足储运系统变更介质后装卸要求。储运系统变更介质后库区现有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符合规范的要求,其灭火介质及消防设施可以满足储运系统变更介质后的灭火要求(详细见附件资料的《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化学品储罐变更储存品种工艺设施符合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
本评价报告采纳《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化学品储罐变更储存品种工艺设施符合性评估报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的评估结果。
通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场所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其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见下表。
表7.1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表
序号 |
检查依据 |
现场存在问题 |
整改建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T06罐组一个储罐基座的混凝土脱漏,内部钢筋被腐蚀。 |
修复该储罐基座。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T06罐组防火堤内进出料管道上存在生锈现象。 |
建议对T06罐组防火堤内进出料管道上存在生锈现象的区域进行刷漆。 |
3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2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
化工品库区装车棚左侧管廊下一个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化工品库区A1罐组西侧2#泵站新增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装桶棚左侧污水口新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
将可燃气体探测器降低高度,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检查近期新增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整改。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化工品罐区内储罐基座上生长榕树苗,破坏基座。 |
及时进行排查,清理生长在储罐基座、设备附近的榕树苗。 |
5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化工品罐区A1罐组西侧防火堤存在裂缝。 |
修复化工品罐区A6罐组西侧防火堤的裂缝。 |
表6.2整改情况复查表
序号 |
现场存在问题 |
整改建议 |
整改情况复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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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06罐组一个储罐基座的混凝土脱漏,内部钢筋被腐蚀。 |
修复该储罐基座。 |
已修复储罐基座。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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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06罐组防火堤内进出料管道上存在生锈现象。 |
建议对T06罐组防火堤内进出料管道上存在生锈现象的区域进行刷漆。 |
已对T06罐组的进出料管进行了防锈涂刷。 |
符合 |
|||
3 |
化工品库区装车棚左侧管廊下一个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化工品库区A1罐组西侧2#泵站新增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装桶棚左侧污水口新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大于80cm; 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
将可燃气体探测器降低高度,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检查近期新增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整改。 |
已调整可燃气体探测器高度为距离地面0.6m。 |
符合 |
|||
4 |
化工品罐区内储罐基座上生长榕树苗,破坏基座。 |
及时进行排查,清理生长在储罐基座、设备附近的榕树苗。 |
已清理生长在储罐基座的榕树苗。 |
符合 |
|||
5 |
化工品罐区A1罐组西侧防火堤存在裂缝。 |
修复化工品罐区A6罐组西侧防火堤的裂缝。 |
已修复化工品罐区A6罐组西侧的防火堤裂缝。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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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 复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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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现场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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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被评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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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粤安监规〔2018〕1号)的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应重视以下方面的指导意见:
①企业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工作。
③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以落实。
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和落实对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⑤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
⑥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的要求,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的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2)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12号)的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应重视以下方面的要求:
①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
②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③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
④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⑤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要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0]210号)第一条第八项,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抓紧调整配备到位。
4)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25条,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的实施履行内部审批及验收程序。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作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5)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3条的要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后,应在取得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2)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1)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危险性公示、警示标志的设置,使其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和《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
3)作业场所设置的防火、灭火、防雷、防静电、防中毒、防泄漏、电气安全、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和接地,使之保持安全状态。
6)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加强主要危险源点(如储罐区等)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建立危险源点安全档案,对危险源点实施持续有效的检查和控制。
8)加强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9)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企业要按照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10)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严禁关闭在用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严禁停用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严禁在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11)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指引”,公司应:①在办公楼前或其他重要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作业现场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②建立隐患排查工作体系。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隐患排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编制有关制度、培训各类人员、组织隐患排查等工作。③依法建立“一线三排”责任制,确保隐患治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时限到位、资金到位、预案到位,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2)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对该公司储存运营、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为“黄色”,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6〕121号)的要求:原则上一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红色;二、三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橙色。元亨公司的油品库和化学品库的等级为“一级”,所以风险等级为红色。根据(粤安监〔2016〕121号)的要求:对红色、橙色风险等级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落实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对红色、橙色风险等级且个人可接受风险值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值经过分析计算超过相关限值标准,且采取措施无法有效管控或降低风险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所以建议该公司进行个人可接受风险值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值的分析计算,确定风险值是否超过相关限值标准。
13)根据《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穗应急规字〔2020〕1号)第8条的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风险管控培训,确保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
14)根据《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穗应急规字〔2020〕1号)第9条的要求,该公司应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
通过对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安现状进行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工区,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仓储经营。
(2)该公司经营、储存的危化品中,没有剧毒化学品、没有监控化学品、没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三氯甲烷”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甲苯”、“2-丁酮”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石脑油”、“甲醇”、“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乙烯酯[稳定的]”、“苯乙烯[稳定的]”、“甲基叔丁基醚”、“三氯甲烷”、“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汽油”、“甲醇”、“乙醇[无水]”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无“禁止类”危险化学品,但全部属于“限制和控制类” 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该公司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
(3)该公司的储存、装卸工艺不属于不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工艺、设备不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4)该公司在储存、装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灼烫(化学),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容器爆炸、车辆伤害、高温危害等。
其中,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该公司的油品库T-06、T-11罐组属于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3、T-A4、T-A5罐组属于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品库T-A1、T-A2、T-A6罐组属于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6)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对该公司进行分析,不存在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改正类等三类情况。
(7)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对该企业生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价,该公司不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根据《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19〕3号)的要求,参照企业的自查量化结果,采用“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清单及量化分级表”对该公司进行有效性核查及复检,核查及复检结果为:得分92.22分,B级企业。
(9)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6〕121号),对该公司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为:油品库区的风险等级为“红色”,化工品库区的风险等级为“橙色”。
(10)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该公司作业场所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危险程度分析结果为:各作业场所“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较高,为“显著危险”,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较低,为“一般危险”或“可能危险”。
(11)选取油品库区储存汽油的储罐,采用“池火灾模型评价法”,对该公司油品库区6#罐组T0602储罐储存汽油时发生火灾状态下热辐射危害半径的定量评价,结果为死亡半径54.6m、重伤半径63.3m、轻伤半径84m。
(12)通过对该公司的安全条件分析评价,该公司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间距符合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不大,在可接受的范围;自然条件对该公司没有特别的影响。
(13)通过运用安全检查表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析评价,结果为:该公司的厂平面布置、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储存和装卸工艺及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设施、安全管理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法规、规范的要求,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已在报告中提出对策措施,经该公司整改后已符合安全要求。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要求。
评价结论: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的油品库区、化工品库区仓储经营、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的风险程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安全生产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总局令第79号修正)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管理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经营、仓储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本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双方认为:安全评价报告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法规、标准等进行分析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类证照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工艺、设备、建(构)筑物、配套和辅助设施等资料数据圴为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经过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评价人员核实),情况属实,符合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的实际配置情况。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具有针对性,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同意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
同时因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且评价人员无法核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不符合《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及其他规范要求的后果及责任,由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及评价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申明:T1112储罐在竣工图上罐容为8000 m3(竣工图资料:直径27000mm,高20000mm),实际罐容为10000 m3。经和相关方协商后本报告采用T1112储罐的罐容为8000 m3。企业在管理方面通过调整储罐的高液位报警值,控制该储罐的最高液位使该罐的实际储存量不超过8000 m3。
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盖章)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4月6日 2021年4月6日
附表1 危化品的危险特性、消防方法和应急措施
序号 |
名称 |
危险特性 |
健康危害 |
消防方法 |
急救措施 |
1 |
苯乙烯[稳定的]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96) |
闪点(℃):34.4。 爆炸极限(%):1.1~6.1。 熔点(℃):-30.6。 沸点(℃):146。 相对密度(水=1):0.91 相对密度(空气=1):3.6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遇酸性催化剂如路易斯催化剂、齐格勒催化剂、硫酸、氯化铁、氯化铝等都能产生猛烈聚合,放出大量热量。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对眼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急性中毒:高浓度时,立即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粘膜的刺激,出现眼痛、流泪、流涕、喷嚏、咽痛、咳嗽等,继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全身乏力等;严重者可有眩晕、步态蹒跚。眼部受苯乙烯液体污染时,可致灼伤。慢性影响:常见神经衰弱综合征,有头痛、乏力、恶心、食欲减退、腹胀、忧郁、健忘、指颤等。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长期接触有时引起阻塞性肺部病变。皮肤粗糙、皲裂和增厚。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遇大火,消防人员须在有防护掩蔽处操作。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2 |
2-丙醇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1) |
闪点(℃):12。 爆炸极限(%):2~12。 熔点(℃):-88.5。 沸点(℃):82.5。 相对密度(水=1):0.79 相对密度(空气=1):2.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接触高浓度蒸气出现头痛、倦睡、共济失调以及眼、鼻、喉刺激症状。口服可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倦睡、昏迷甚至死亡。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
3 |
丙酮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37) |
闪点(℃):-20。 爆炸极限(%):2.5~13。 熔点(℃):-94.6。 沸点(℃):56.5。 相对密度(水=1):0.8 相对密度(空气=1):2.0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出现乏力、恶心、头痛、头晕、易激动。重者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对眼、鼻、喉有刺激性。口服后,先有口唇、咽喉有烧灼感,后出现口干、呕吐、昏迷、酸中毒和酮症。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该品出现眩晕、灼烧感、咽炎、支气管炎、乏力、易激动等。皮肤长期反复接触可致皮炎。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4 |
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53) |
闪点(℃):37。 爆炸极限(%):1.2~9.9。 熔点(℃):-64.6。 沸点(℃):145.7。 相对密度(水=1):089 相对密度(空气=1):4.49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上升而急骤加剧。 |
吸入、口服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其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中毒表现有烧灼感、咳嗽、喘息、喉炎、气短、头痛、恶心和呕吐。 |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遇大火,消防人员须在有防护掩蔽处操作。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5 |
2-丁酮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36) |
闪点(℃):-9。 爆炸极限(%):1.7~11.4。 熔点(℃):-85.9。 沸点(℃):79.6。 相对密度(水=1):0.81 相对密度(空气=1):2.42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对眼、鼻、喉、粘膜有刺激性。长期接触可致皮炎。本品常与己酮同-[2]混合应用,能加强己酮-[2]引起的周围神经病现象,但单独接触丁酮未发现有周围神经病现象。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6 |
甲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014) |
闪点(℃):4。 爆炸极限(%):1.2~7.0。 熔点(℃):-94.9。 沸点(℃):110.6。 相对密度(水=1):0.87 相对密度(空气=1):3.14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发生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肿大,女工月经异常等。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7 |
甲醇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022) |
闪点(℃):11。 爆炸极限(%):6~36.5。 熔点(℃):-97.8。 沸点(℃):64.7。 相对密度(水=1):0.79 相对密度(空气=1):1.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代谢性酸中毒时出现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 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就医。 |
8 |
2-甲基-1-丙醇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033) |
闪点(℃):28。 爆炸极限(%):1.7~10.6。 熔点(℃):-108。 沸点(℃):108。 相对密度(水=1):0.80 相对密度(空气=1):2.55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腐蚀某些塑料、橡胶和涂料。高温下能与铝反应。 |
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还可引起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等。涂于皮肤,引起局部轻度充血及红斑。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剂、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9 |
4-甲基-2-戊酮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059) |
闪点(℃):-16。 爆炸极限(%):1.4~7.5。 熔点(℃):-83.5。 沸点(℃):115.8。 相对密度(水=1):0.80 相对密度(空气=1):3.5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遇高热、明火、氧化剂有引起燃烧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本品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人吸入 4.1g/m3时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和麻醉;吸入 0.41-2.05g/m3时,可引起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泻,以及呼吸道刺激症状;低于 84mg/m3 时没有不适感。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10 |
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05) |
闪点(℃):10。 爆炸极限(%):2.12~12.5。 熔点(℃):-50。 沸点(℃):101。 相对密度(水=1):0.94 相对密度(空气=1):2.86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可能发生聚合反应,出现大量放热现象,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能积聚静电,引燃其蒸气。 |
人对本品气味感觉阈浓度为85mg/m3,刺激作用阈浓度(暴露1分钟)为285mg/m3。中毒表现为乏力、恶心、反复呕吐、头痛、头晕、胸闷、伴有短暂的意识消失、中性白细胞增多症。 慢性中毒:神经系统受损的综合症状占主要地位,个别可发生中毒性脑病。可引起轻度皮炎和结膜炎。接触时间长可致麻醉作用。 |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11 |
甲基环己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22) |
闪点(℃):-4。 爆炸极限(%):1.2~6.7。 熔点(℃):-126.4。 沸点(℃):100.3。 相对密度(水=1):0.79 相对密度(空气=1):3.39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引起燃烧或爆炸。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皮肤接触可引起发红、干燥皲裂、溃疡等。至今无中毒报道。动物实验本品毒性类似环己烷,但麻醉作用比环己烷强。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12 |
甲基叔丁基醚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48) |
闪点(℃):-10。 爆炸极限(%):1.6~15.1。 熔点(℃):-109。 沸点(℃):55.2。 相对密度(水=1):0.74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本品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引起化学性肺炎。对皮肤有刺激性。 |
尽量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马上撤离。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13 |
甲酸乙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80) |
闪点(℃):-20。 爆炸极限(%):2.7~16。 熔点(℃):-79。 沸点(℃):54.3。 相对密度(水=1):0.92 相对密度(空气=1):2.55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吸入后,引起上呼吸道刺激、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倦睡、神志丧失。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口服刺激或灼伤口腔和胃,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14 |
煤油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571) |
闪点(℃):43~72。 爆炸极限(%):0.7~5.0。 熔点(℃):无资料。 沸点(℃):180。 相对密度(水=1):0.8~1.0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煤油蒸气,常先有兴奋,后转入抑制,表现为乏力、头痛、酩酊感、神志恍惚、肌肉震颤、共济运动失调;严重者出现定向力障碍、谵妄、意识模糊等;蒸气可引起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出现化学性肺炎。吸入液态煤油可引起吸入性肺炎,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摄入引起口腔、咽喉和胃肠道刺激症状,可出现与吸入中毒相同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为主要表现,还有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接触性皮炎,皮肤干燥等。 |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
15 |
汽油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630) |
闪点(℃):-50。 爆炸极限(%):1.3~6.0。 熔点(℃):<-60。 沸点(℃):40~200。 相对密度(水=1):0.7~0.79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及化学性肺炎。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液体吸入呼吸道致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炎。急性经口中毒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周围神经病,皮肤损害。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16 |
柴油[闭杯闪点≤60℃]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674) |
闪点(℃):≤60。 爆炸极限(%):/。 熔点(℃):-18。 沸点(℃):282~338。 相对密度(水=1):0.87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 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和大量清水清洗污染皮肤。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着,至空气新鲜处,就医。防治吸入性肺炎。 食入:误服者饮牛奶或植物油,洗胃并灌肠,就医。 |
17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734) |
闪点(℃):≤60。 爆炸极限(%):/。 熔点(℃):无资料。 沸点(℃):20~160。 相对密度(水=1):0.97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吸入蒸气能引起头痛、眩晕、恶心、心动过速等现象。吸入大量蒸气时,会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障碍。 |
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小面积可用雾状水扑救。 |
皮肤接触:先用水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急送医院救治。 吸入:应使吸入蒸气的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 |
18 |
1,3,5-三甲基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801) |
闪点(℃):44。 爆炸极限(%):/。 熔点(℃):-44.8。 沸点(℃):164.7。 相对密度(水=1):0.86 相对密度(空气=1):4.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并对造血系统有抑制作用。 |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充分漱口、饮水,尽快洗胃。就医。 |
19 |
石脑油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964) |
闪点(℃):-2。 爆炸极限(%):1.1~8.7。 熔点(℃):无资料。 沸点(℃):120~200。 相对密度(水=1):0.78~0.97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石脑油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20 |
碳酸二甲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110) |
闪点(℃):17。 爆炸极限(%):3.1~20.5。 熔点(℃):2~4。 沸点(℃):90~91。 相对密度(水=1):1.07 相对密度(空气=1):3.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未见人中毒报道。 |
用水雾,耐醇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 |
吸入:如果吸入,请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停止了呼吸,给于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用肥皂和大量的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用水冲洗眼睛作为预防措施。 食入:禁止催吐 切勿给失去知觉者从嘴里喂食任何东西。 用水漱口。就医。 |
21 |
1-硝基丙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255) |
闪点(℃):33.9。 爆炸极限(%):2.2~13.8。 熔点(℃):-104。 沸点(℃):131.2。 相对密度(水=1):0.993 相对密度(空气=1):3.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类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强烈震动及受热或遇无机碱类、氧化剂、烃类、胺类及三氯化铝、六甲基苯等均能引起燃烧爆炸。燃烧分解时,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本品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引起麻醉作用。轻度中毒者引起化学性支气管炎;中度中毒者为化学性肺炎;重度中毒者可发生化学性肺水肿。对肝脏损害明显。可致轻度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本品对皮肤无刺激性。动物实验认为有轻度麻醉作用,出现软弱和流涎等症状。 |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22 |
乙醇[无水]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568) |
闪点(℃):13。 爆炸极限(%):3.3~19。 熔点(℃):-114.1。 沸点(℃):78.3。 相对密度(水=1):0.79 相对密度(空气=1):1.59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本品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23 |
乙酸甲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638) |
闪点(℃):-4。 爆炸极限(%):2~11.5。 熔点(℃):-98.7。 沸点(℃):57.8。 相对密度(水=1):0.92 相对密度(空气=1):2.55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接触本品蒸气引起眼灼痛、流泪、进行性呼吸困难、头痛、头晕、心悸、忧郁、中枢神经抑制。由其分解产生的甲醇可引起视力减退、视野缩小和视神经萎缩等。 |
采用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24 |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650) |
闪点(℃):-8。 爆炸极限(%):/。 熔点(℃):-93.2。 沸点(℃):71.8~73。 相对密度(水=1):0.93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极易受热、光或微量的过氧化物作用而聚合,含有抑制剂的商品与过氧化物接触也能猛烈聚合。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本品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长时间接触有麻醉作用。 |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遇大火,消防人员须在有防护掩蔽处操作。用水灭火无效,但须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
25 |
乙酸乙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651) |
闪点(℃):-4。 爆炸极限(%):2~11.5。 熔点(℃):-83.6。 沸点(℃):77.2。 相对密度(水=1):0.9 相对密度(空气=1):3.0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接触本品蒸气引起眼灼痛、流泪、进行性呼吸困难、头痛、头晕、心悸、忧郁、中枢神经抑制。由其分解产生的甲醇可引起视力减退、视野缩小和视神经萎缩等。 |
采用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26 |
乙酸正丁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657) |
闪点(℃):22。 爆炸极限(%):1.2~7.5。 熔点(℃):-73.5。 沸点(℃):126.5。 相对密度(水=1):0.88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类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对眼及上呼吸道均有强烈的刺激作用,有麻醉作用。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流泪、咽痛、咳嗽、胸闷、气短等,严重者出现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的症状。可引起结膜炎、角膜炎,角膜上皮有空泡形成。皮肤接触可引起皮肤干燥。 |
采用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27 |
正丁醇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761) |
闪点(℃):35。 爆炸极限(%):1.45~11.25。 熔点(℃):-88.9。 沸点(℃):117.2。 相对密度(水=1):0.81 相对密度(空气=1):2.55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 |
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主要症状为眼、鼻、喉部刺激,头痛、眩晕、嗜睡和胃肠功能紊乱。 |
用水喷射逸出液体,使其稀释成不燃性混合物,并用雾状水保护消防人员。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雾状水、1211灭火剂、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28 |
正己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789) |
闪点(℃):43。 爆炸极限(%):/。 熔点(℃):-95.6。 沸点(℃):157。 相对密度(水=1):0.66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极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 甚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 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置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觉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29 |
混合芳烃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 |
闪点(℃):-15。 爆炸极限(%):1.5~9。 熔点(℃):无资料。 沸点(℃):44~184。 相对密度(水=1):0.81 相对密度(空气=1):3.6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高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易产生和聚集静电,有燃烧爆炸危险。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扩散并易积存于低洼处,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长期吸入、食入、皮肤接触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眼睛接触,引起严重刺激,出现疼痛、流泪、红肿和视力损伤。皮肤接触,引起刺激。长期反复接触皮肤,引起皮肤干燥、皲裂、皮炎。吸入可引起呼吸道刺激,出现咳嗽、呼吸困难。吸入高浓度蒸气可引起头昏、头晕、头痛、恶心、共济失调,连续吸入可导致意识不清。吸入高浓度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极度接触可致呼吸抑制、震颤、抽搐、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食入有害。反复吸入高浓度的本物质可能影响以下器官:神经系统、肝脏。 |
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避免使用直流水。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所有被污染的衣物,包括鞋类。用流动清水冲洗皮肤和头发(可用肥皂)。如果出现刺激症状,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立即就医。 吸入:脱离污染区至空气新鲜处。如果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困难,给吸氧。如果呼吸困难持续,就医。 |
30 |
抽余油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 |
闪点(℃):-20。 爆炸极限(%):1.2~9.8。 熔点(℃):无资料。 沸点(℃):42~207。 相对密度(水=1):0.75 相对密度(空气=1):3.5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高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易产生和聚集静电,有燃烧爆炸危险。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扩散并易积存于低洼处,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长期吸入、食入、皮肤接触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眼睛接触,引起严重刺激,出现疼痛、流泪、红肿和视力损伤。皮肤接触,引起刺激。长期反复接触皮肤,引起皮肤干燥、皲裂、皮炎。吸入可引起呼吸道刺激,出现咳嗽、呼吸困难。吸入高浓度蒸气可引起头昏、头晕、头痛、恶心、共济失调,连续吸入可导致意识不清。吸入高浓度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极度接触可致呼吸抑制、震颤、抽搐、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食入有害。反复吸入高浓度的本物质可能影响以下器官:神经系统、肝脏。 |
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避免使用直流水。 |
皮肤接触:先用水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急送医院救治。 吸入:应使吸入蒸气的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 |
31 |
2-丁氧基乙醇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49) |
闪点(℃):61.1。 爆炸极限(%):1.7~15.6。 熔点(℃):无资料。 沸点(℃):171。 相对密度(水=1):0.9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在空气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生成爆炸性的过氧化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吸入本品蒸气后,导致呼吸道刺激及肝肾损害。蒸气对眼有刺激性。皮肤接触可致皮炎。 |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32 |
二氯甲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541) |
闪点(℃):/。 爆炸极限(%):/。 熔点(℃):-96.7。 沸点(℃):41。 相对密度(水=1):1.33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丙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热解后产生HCl和痕量的光气,与水长期加热,生成甲醛和HCl。进一步氯化,可得CHCl3和CCl4。无色易挥发液体,难燃烧。二氯甲烷与氢氧化钠在高温下反应部分水解生成甲醛。 |
该品有麻醉作用,主要损害中枢神经和呼吸系统。 |
雾状水、砂土、泡沫、二氧化碳。 |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33 |
三氯甲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852) |
闪点(℃):/。 爆炸极限(%):/。 熔点(℃):-63.5。 沸点(℃):61~62。 相对密度(水=1):1.5 相对密度(空气=1):4.12 火灾危险性分类:丙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不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具刺激性。与明火或灼热的物体接触时能产生剧毒的光气。在空气、水分和光的作用下,酸度增加,因而对金属有强烈的腐蚀性。在光照下遇空气逐渐被氧化生成剧毒的光气,故需保存在密封的棕色瓶中。常加入1%乙醇以破坏可能生成的光气。不易燃烧,在光的作用下,能被空气中的氧氧化成氯化氢和有剧毒的光气。 |
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对心、肝、肾有损害。急性中毒: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初期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皮肤湿热和粘膜刺激症状。以后呈现精神紊乱、呼吸表浅、反射消失、昏迷等,重者发生呼吸麻痹、心室纤维性颤动。可伴有肝、肾损害。误服中毒时,胃有烧灼感,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以后出现麻醉症状。液态可致皮炎、湿疹,甚至皮肤灼伤。慢性影响:主要引起肝脏损害,并有消化不良、乏力、头痛、失眠等症状,少数有肾损害及嗜氯仿癖。 |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灭火剂: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34 |
乙酸[含量>80%]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630) |
闪点(℃):39。 爆炸极限(%):4.0~16。 熔点(℃):16.7。 沸点(℃):117.9。 相对密度(水=1):1.05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能与氧化剂发生强烈反应,与氢氧化钠与氢氧化钾等反应剧烈。稀释后对金属有腐蚀性。 |
浓度较高的乙酸具有腐蚀性,能导致皮肤烧伤,眼睛永久失明以及黏膜发炎。 |
用雾状水、干粉、抗醇泡沫、二氧化碳、灭火。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用雾状水驱散蒸气,赶走泄漏液体,使稀释成为不燃性混合物。并用水喷淋去堵漏的人员。 |
皮肤接触:皮肤接触先用水冲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 眼睛接触:眼睛受刺激用水冲洗,再用干布拭擦,严重的须送医院诊治。 吸入:若吸入蒸气得使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 食入:误服立即漱口,给予催吐剂催吐,送医院诊治。 |
35 |
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10) |
闪点(℃):41。 爆炸极限(%):2.0~8.0。 熔点(℃):<-50。 沸点(℃):106。 相对密度(水=1):0.9 相对密度(空气=1):4.9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在受热、光和紫外线的作用下易发生聚合,粘度逐渐增加,严重时整个容器的单体可全部发生不规则爆发性聚合。 |
本品对皮肤、粘膜有中等刺激作用。接触后可能有烧灼感、咳嗽、眩晕、喉炎、气短、头痛、恶心和呕吐。 |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遇大火,消防人员须在有防护掩蔽处操作。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36 |
乙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566) |
闪点(℃):15。 爆炸极限(%):1.0~6.7。 熔点(℃):-94.9。 沸点(℃):136.2。 相对密度(水=1):0.87 相对密度(空气=1):3.66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使橡胶溶胀、变软。 |
其蒸气和烟雾对眼睛、粘膜、呼吸道及皮肤有刺激作用。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发生头痛、恶心、呕吐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下降。直接吸入本品液体,可致肺水肿、出血和化学性肺炎。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充分漱口、饮水,尽快洗胃。就医。 |
37 |
正庚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2782) |
闪点(℃):-4。 爆炸极限(%):1.0~6.7。 熔点(℃):-90.5。 沸点(℃):98.5。 相对密度(水=1):0.68 相对密度(空气=1):3.45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 |
庚烷可引起眩晕、恶心、厌食、欣快感和步态蹒跚,甚至出现意识丧失和木僵状态。长期接触可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少数人有轻度中性白细胞减少、消化不良。正庚烷对皮肤可引起疼痛、灼伤及痒感。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38 |
2-甲氧基乙酸乙酯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1199) |
闪点(℃):44。 爆炸极限(%):/。 熔点(℃):-70。 沸点(℃):145。 相对密度(水=1):1.09 相对密度(空气=1):/ 火灾危险性分类:乙A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其蒸气或烟雾对眼睛、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中毒表现有头痛、恶心和呕吐。 |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险,用流动清水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39 |
1,1-二氯乙烷 (危险化学品顺序号:556) |
闪点(℃):13。 爆炸极限(%):/。 熔点(℃):-96.7。 沸点(℃):57.3。 相对密度(水=1):1.17 相对密度(空气=1):3.42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 毒性: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具有麻醉作用。迄今未见本品引起中毒的报道。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1)营业执照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4)土地使用证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可燃气体探头检测报告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检测报告
1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12)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任命书
1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4)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15)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17)《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化学品储罐变更储存品种工艺设施符合性评估报告》:封面及结论页
1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19)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量化分级表
20)防爆区域划分图
21)平面布置图及四至图
22)核查意见、修改说明、现场隐患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