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PS- 885(19)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FRANKI ANTHONY DASS
建设项目 单位: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李永光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郭文洲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13352877792
(建设单位公章)
2020年12月12日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APJ-(粤)-002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
技术负责人:左春生
评价项目负责人:程多歧
评价机构联系电话: 020-89447388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2020年12月12日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人员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号 |
专业 |
签字 |
项目负责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8 |
018154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项目组成员 |
黄杰林 |
1600000000201120 |
028370 |
电气自动化 |
|
玉瑞范 |
S011044000110193002125 |
035673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
|
陈 浩 |
S011044000110193002140 |
035676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报告编制人 |
程多歧 |
1600000000201138 |
018154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玉瑞范 |
S011044000110193002125 |
035673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
|
陈 浩 |
S011044000110193002140 |
035676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报告审核人 |
陈瑞菁 |
0800000000102816 |
005021 |
高分子化学/化工工艺 |
|
过程控制 负责人 |
刘 菊 |
S011044000110191001068 |
027396 |
安全工程 |
|
技术负责人 |
左春生 |
1700000000100184 |
024544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南一街6-10(双)号201单元自编212房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9447388
传真:(020)89447330 E-mail:gdjtd001@163.com
编制说明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9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占地面积30188m2,是由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棕榈油上市公司之一马来西亚森纳美集团合资成立的,其中浪奇公司占49%股份,森纳美公司占股份为49%,上海尤文化工有限公司占2%股份,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原为一家生产脂肪酸甲酯磺酸钠(简称MES,目前已停止生产)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副产品为硫酸(硫酸原全部用于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工程,不对外销售)。其生产装置共分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磺化工艺,第二部分是MES工艺。其中生产的副产品硫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磺化工艺为危险工艺。
2018年因为市场需求调整,停用第二部分MES工艺,保留第一部分磺化工艺,磺化工艺装置产品为烷基苯磺酸,企业的原副产品硫酸也变成最终产品。企业已增加烷基苯磺酸装卸的工艺管道设备,以及调整烷基苯磺酸、硫酸作为生产产品,该企业调整后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总局令79号修订)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受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公司的改建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对该项目的生产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的实际试运行状况,以及企业安全管理的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对该项目的安全验收作出结论,并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验收的审批依据之一,也供企业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目录
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1)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防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4)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5)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6)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7)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0)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11)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12)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13)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14)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中所规定的10种特种作业的人员。
(15)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6)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LD50
指使一群成年的雄、雌小白鼠一次染毒后,在14天内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物质剂量。所试验动物的数字应充分地作出有效的统计结果和应与有效的药物学的实践相符。
(17)经皮肤毒性LD50
指使一群大白鼠在24小时内连续接触染毒后,在14天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物质剂量。所试验动物的数字应充分地作出有效的统计结果和应与有效的药物学的实践相符。
(18)吸入毒性LC50
指使一群成年的雄、雌小白鼠在1小时内连续吸入毒物后,在14天内有50%的试验动物引起死亡时所施用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
(19)闪点
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试样被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有开杯和闭杯两种值。
(20)爆炸极限
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可燃性混合气,在混合气中可燃气体有一个最小浓度值,低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可燃气在混合气中有一最大浓度值,高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时也不能产生火焰传播,最小浓度值称为爆炸下限,最大浓度值称为爆炸上限,下限上限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作爆炸范围。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体积百分比(V%)表示,粉尘的爆炸极限用g/m3表示。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评价范围为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的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主要包括厂区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材料及产品、配套和辅助工程、安全管理等。
生产设备以“表2.8主要设备一览表”的设备数量、型号为准确的评价范围内生产设备,后续增加、已停用的生产设备和储罐(如V107厌氧罐)、不属于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和储罐(如V106AES储罐)、车间2及成品仓库(另做他用)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该项目的危化品厂外运输、生活设施不在评价范围内,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专项评价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该单位的委托后,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小组,通过现场勘察和检查,收集有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价。
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的资料等。
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工艺、设备、设施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依据相关的标准、法规,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其安全性,结合现场勘察,查找出系统可能存在的隐患。
在以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该项目存在的实际风险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
汇总前几个阶段所得出的数据和资料,从安全生产管理角度做出评价结论,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将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初稿提交给建设单位,双方交换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定稿。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具体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如下图:
![]() |
图1.3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图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宁化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9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占地面积30188m2,是由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棕榈油上市公司之一马来西亚森纳美集团合资成立的,其中浪奇公司占49%股份,森纳美公司占股份为49%,上海尤文化工有限公司占2%股份,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奇宁化工公司原为一家生产脂肪酸甲酯磺酸钠(简称MES)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副产品为硫酸。2015年《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于2016年1月4日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收件凭证(编号:2016001)。后因市场需求,于2019年3月28日停止生产脂肪酸甲酯磺酸钠,停用MES部分工艺,保留磺化工艺,产品为烷基苯磺酸和硫酸,该企业调整改建后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 “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的产品“98%硫酸”为危险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企业。
项目名称: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
主办单位: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FRANKI ANTHONY DASS。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项目建设性质:改建。
项目选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
生产规模:硫酸340吨/年、烷基苯磺酸36000吨/年。
改建工程内容:将原中间产品烷基苯磺酸、硫酸作为最终产品销售。建筑物、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储存设施、公用辅助设施为原有建筑、原有工艺技术和原有设备设施没有改变,新增磺酸装车备用管线。
停用MES生产部分的车间2、工艺、设备设施。停用厌氧罐和V104储罐,成品仓库和AES储罐独立于本项目的生产系统,另做他用。
公司人员55人,生产操作人员10人,全年生产天数为300天,生产班制为三班两制。
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如下表:
表2.2-1相关单位情况一览表
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
改建项目设计单位 |
广东中轻工程设计院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A244015676 |
磺化车间安全设施复核报告 (2019.9.25) |
广州市化工设计所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A244012952 |
改建项目 安全(预)评价单位 |
云南巨星注安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APJ-(国)-577 |
改建项目 设备安装单位 |
佛山市三水景瑞德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压力管道(TS3844335-2022) (注:装车平台、管道安装) |
监理单位 |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
/ |
初期项目 设立设计单位 |
广州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 |
初期项目 设备安装单位 |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壹级 |
初期项目 监理单位 |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建]工监企第961028号 |
该项目取得的批复文件如下表:
表2.2-2相关批复文件一览表
文件类别 |
文件号 |
批复单位 |
批复日期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 |
穗南指经复[2006]174号 |
广州南沙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2006.12.13 |
土地使用证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39735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2014.1.2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穗南规选[2006]51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 |
200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穗规南地证[2007]37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
2007.5.3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穗规南建证[2009]18~20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 |
2009.2.26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穗规南验证[2012]67、69、70号 |
广州市规划局 |
2012.5.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案意见书 |
穗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第011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19.12.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案意见书 |
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第001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1.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 |
穗应急危化项目备字[2020]第03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4.16 |
注:因该项目为改建项目,所以部分批复文件为初期设立时的批复文件。 |
该项目的烷基苯磺酸生产工艺为SO3磺化工艺,磺化反应器为同心降膜式反应器,将熔融的硫磺燃烧后产生SO2,将SO2氧化为SO3,SO3作为磺化剂与有机物料十二烷基苯通过磺化反应生产,十二烷基苯磺酸(即烷基苯磺酸)详细的工艺流程见“2.8.1工艺流程”。
硫酸的生产工艺为在生产十二烷基苯磺酸的过程中,SO3在除去酸雾的过程中,部分SO3和产生的少量硫酸经水吸收后产生硫酸。
该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同原项目生产脂肪酸甲酯磺酸钠的磺化工艺一样,没有改变。
该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国内常用的、较成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也是原项目生产脂肪酸甲酯磺酸钠的磺化工艺及设备。
十二烷基苯磺酸是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生产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已有60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促使日化行业从国外进口SO3磺化技术和生产装置,通过国产化推广得到快速发展,促使磺酸的SO3磺化装置向大型化、计算机控制发展,磺酸的SO3磺化技术日趋成熟。
烷基化的磺化工艺主要有发烟硫酸磺化和SO3磺化2种方法,发烟硫酸作为磺化剂时会产生大量的废酸,后处理比较麻烦;气态SO3作为磺化剂时优点有:反应不生成水,产品纯度高,无废酸产生,故在工业上已被推广应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先进磺化工艺。缺点是SO3活性高,反应瞬间放热量大,易发生局部过热和多磺化等现象,需要及时移走反应热。目前SO3磺化工艺主要采用的磺化反应器为多管降膜式反应器。
(1)地理位置
奇宁化工公司位于广州南沙黄阁镇小虎岛工业区,黄阁镇位于南沙区的东北面,小虎岛位于黄阁镇的东面,小虎岛范围大约经度113.52°~113.56°,纬度22.83°~22.88°。南沙区东面为珠江和东莞虎门,南面为中山市,西面为顺德区,北面为番禺区,陆路、水路交通便利。该企业500m范围内没有人口密集区、重要建筑物、学校、医院等受保护地区。厂区西面围墙距离最近的居民区小虎村的距离为720m(小虎村距离储罐区为750m),距离黄阁大道北路为650m(距离储罐区为680m),距离小虎一桥为960m(小虎一桥距离储罐区为990m)。
厂区距离小虎岛特勤消防队约1.5km,距离最近的黄阁镇医院约5km。
图2.5周边环境卫星图
该项目位于原厂区内,该企业东面为工业区道路,道路东面目前为空地;南面为小虎二路,路的南面为 变电站及粤海石化的物流仓库;西面为为小虎南一路,路的西面为久泰能源有限公司的空地;北面为为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公用围墙(铁栅栏)。
表2.5 建设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一览表
建(构)筑物名称 |
方位 |
周边企业及建(构)筑物 |
实际间距(m) |
要求间距(m) |
依据《建规》 |
备注 |
丙类仓库 |
东面 |
工业区道路 |
50 |
/ |
/ |
/ |
办公楼 |
南面 |
变电站 |
64 |
25 |
第3.4.1条 |
符合 |
变配电房 |
粤海石化的物流仓库(甲类) |
50 |
30 |
第3.5.1条 |
符合 |
|
公用工程房 |
15 |
第3.5.1条 |
符合 |
|||
储罐区(丙类) |
西面 |
小虎南一路 |
43 |
15 |
第4.2.9条 |
符合 |
储罐区(丙类) |
北面 |
浪奇总罐区(丙类) |
24 |
4.6(0.4D) |
第4.2.2条 |
符合 |
车间1(丙类) |
浪奇车间(丙类) |
45 |
10 |
第3.4.1条 |
符合 |
|
丙类仓库 |
浪奇车间(丙类) |
45 |
10 |
第3.4.1条 |
符合 |
|
注: 《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
企业周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东北侧:约150m外的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南侧:约50m外的粤海石化的物流仓库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约300m外的东曹(广州)化工公司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3)自然条件
广州南沙区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海洋性气候特征特别显著,具有温暖多雨、光热充足、温差较小、夏季长、霜期短等特征。
该地区气象参数如下:
1)年平均温度(干球) 21.9℃
年平均日温差 7.2℃
极端最高气温 38.7℃
极端最低气温 -0.3℃
最高日平均气温 31.1℃
夏季空调湿球温度 27.9℃
2)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 84%
年平均相对湿度 81%
3)年平均降水量 1700mm
一日最大降水量 322.4mm
一小时最大降水量 90.2mm
4)全年平均风速 2.4m/s
夏季平均风速 2.5m/s
冬季平均风速 2.3m/s
台风最大风速 35.6m/s
5)全年风向较高频率 C、N
夏季风向较高频率 SE、SSE;
冬季风向较高频率 N;
6)全年平均雷暴日数 80.3天/年
最高雷暴日数 98天/年
7)地震: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该企业厂区总占地面积为:30183m2,大体为东西走向的长方形,划分为办公区、生产、储存区和辅助生产区。
1)办公区:办公楼一栋,布置在厂区东南角,与成品仓库和公用工程区以栏闸、电子门禁分隔。
2)生产区:车间布置在厂区内中部,以防火墙分为车间1、车间2,车间东西两侧隔路分别为成品仓库和原料储罐区。中间储罐布置在车间1外的西侧,已停用的甲醇埋地储罐布置在车间2外的东北侧。
3)储存区:包括成品仓库、原料储罐区各一个,成品仓库布置在厂区东北角,储罐区布置在厂区的西北角,罐区的泵区设于罐区防火堤外的东南角。原料储罐区外北侧设烷基苯磺酸装车泵,东侧设装卸平台。
4)辅助生产区:布置在厂区南侧,包括污水处理、应急池、消防水池、循环水池及泵房、 公用工程房、 金属纤维氧化器(已停用)。
5)厂区道路:厂区两个进出口大门分别布置在东、南两侧,直接与厂区外的规划路相连,厂内主通道路宽9m,建筑物周边设有消防通道。
详细的厂区平面布置情况见附件“平面布置图”。
该企业建筑占地面积13420.2m2,总建构筑面积8862.2m2,详细见下表:
表2.6-1 建构筑物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火险等级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防火分区m2 |
高度m |
层数 |
建筑结构 |
耐火 等级 |
备注 |
|
1 |
生产厂房 |
车间1 |
丙类 |
1080 |
1080 |
1080 |
14 |
1 |
钢筋砼 |
二级 |
|
车间2 |
甲类 |
1152 |
1150 |
1152 |
14* |
1 |
停用 |
||||
2 |
成品仓库 |
丙类 |
1920 |
1920 |
/ |
7.5 |
1 |
钢筋砼 |
二级 |
他用 |
|
3 |
公用工程房 |
丁类 |
576 |
1152 |
/ |
9.4 |
2 |
钢筋砼 |
二级 |
|
|
4 |
消防泵房 |
丙类 |
216 |
216 |
216 |
5 |
1 |
钢筋砼 |
二级 |
|
|
5 |
办公楼 |
民用 |
440 |
1422.2 |
/ |
10.2 |
1 |
钢筋砼 |
二级 |
|
|
6 |
原料储罐区 |
丙类 |
2220 |
/ |
/ |
/ |
/ |
地上式 |
/ |
|
|
7 |
甲醇储罐区 |
甲类 |
50 |
/ |
/ |
/ |
/ |
埋地 |
/ |
停用 |
|
8 |
污水处理房 |
戊类 |
934 |
934 |
/ |
5 |
1 |
/ |
/ |
|
|
9 |
消防水池 |
/ |
容积:990m3 |
/ |
/ |
/ |
/ |
/ |
|
||
10 |
应急水池 |
/ |
容积:500m3 |
/ |
/ |
/ |
/ |
/ |
|
||
注:1、车间2的局部高度为24m。 2、以上建构筑物为原有建构筑物。 |
1)生产厂房:分为车间1和车间2。车间1和车间2为同一栋建筑,采用防火墙分隔。
车间1:分设3个出入口,内设3个隔间,均为实体墙间隔开。东南角为控制室(有安全视频监测报警系统),西北角为熔硫间(在投料前临时暂存硫磺,熔硫间配有湿式硫磺粉尘除尘系统及安全报警系统),西南角为辅助间(布置有空压机、风机、水冷却器等设备和强制排风系统),每个隔间具有独立的进出口。
车间1西侧中间罐区设置有4个立式固定顶储罐,由北往南依次为热水储罐、2个已停用中间储罐、硫酸储罐,硫酸储罐设置有1.5m高的围堤。
车间2: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已停用。
2)成品仓库: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另作他用(目前存放原先未处理原料、废品、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粉料等,不储存本项目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3)原料储罐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设置有6个立式固定顶储罐,分两列布置。第一列由北往南依次为V102、V101十二烷基苯储罐、V104氢氧化钠储罐(已停用)、V105氢氧化钠储罐,第二列由北往南依次为V107厌氧罐(已停用)、V106AES储罐(作他用)。不同类物料的储罐之间设有隔堤,原料储罐区设置内高1.4m高的防火堤。原料储罐区外北侧设烷基苯磺酸装车泵,东侧设装卸平台,南侧设AES泵及装卸区域。
4)甲醇储罐区:设置有1个40m3埋地卧罐,已停用。
5)公用工程房 :首层是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冷冻站、维修间;二层是低压配电房、临时办公室、冲凉房。
表2.6-2储罐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储罐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储存物料 |
材质 |
火灾 类别 |
备注 |
一、原料储罐区 |
|||||||
1 |
V101、V102 |
1000m3地上固定顶 d=11.5m h=10.65m |
2个 |
十二烷基苯 |
碳钢,内衬不锈钢 |
丙类 |
|
2 |
V104 |
200m3地上固定顶 d=6.55m h=6.55m |
1个 |
/ |
304不锈钢 |
戊类 |
已停用 |
3 |
V105 |
30m3地上固定顶 d=3m h=4.8m |
1个 |
氢氧化钠溶液 |
316L不锈钢 |
戊类 |
|
4 |
V107厌氧罐 |
d=11.5m h=10.65m |
1个 |
厌氧微生物 |
碳钢防腐 |
/ |
已停用 |
5 |
V106AES储罐 |
d=7.2m h=13.5m |
1个 |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 |
316L不锈钢 |
丙类 |
独立于生产系统 |
二、车间北侧甲醇埋地储罐 |
|||||||
6 |
甲醇储罐 |
40m3 埋地卧罐 |
1个 |
/ |
304不锈钢 |
甲类 |
已停用 |
三、车间1西侧中间罐 |
|||||||
7 |
硫酸中间罐 |
30m3地上固定顶 |
1个 |
硫酸 |
碳钢 |
戊类 |
|
8 |
停用罐 |
30m3地上固定顶 |
1个 |
/ |
304不锈钢 |
戊类 |
已停用 |
9 |
停用罐 |
30m3地上固定顶 |
1个 |
/ |
304不锈钢 |
戊类 |
已停用 |
10 |
热水储罐 |
10m3地上固定顶 |
1个 |
水 |
碳钢 |
戊类 |
|
注:1、已停用储罐、AES储罐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 2、热水储罐中的热水用蒸气或回收的热量加热,水温60℃左右,用于清洗磺化反应器。 3、以上储罐设施为原有储罐设施。 |
2.6.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
表2.6-3 主要建筑物防火间距一览表
序号 |
建筑物 |
方位 |
相邻建筑物 |
实际距离(m) |
要求距离(m) |
标准依据 |
备注 |
1 |
车间1 (丙类) |
东侧 |
车间2(甲类) |
0 |
0 |
《建规》第3.4.1注2 |
符合 |
南侧 |
公用工程房 |
28 |
10 |
《建规》第3.4.1 |
符合 |
||
消防泵房 |
21 |
10 |
《建规》第3.4.1 |
符合 |
|||
西侧 |
原料储罐区 |
25 |
15 |
《建规》第4.2.1注4 |
符合 |
||
北侧 |
围墙 |
27 |
5 |
《建规》第3.5.5 |
符合 |
||
2 |
原料储罐区 |
东南 |
污水处理房 |
41 |
15 |
《建规》第4.2.1注4 |
符合 |
南侧 |
污水处理池、应急池 |
17 |
/ |
/ |
符合 |
||
西侧 |
围墙 |
12 |
5 |
《建规》第3.5.5 |
符合 |
||
北侧 |
43 |
符合 |
|||||
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简称《建规》; 2、车间1与车间2之间以防火墙相隔; 3、原料储罐区内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量为2000m3,十二烷基苯的闪点大于120℃; 4、《建规》第4.2.1注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建筑,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建规》第3.4.1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
表2.6-4 原料储罐区防火间距一览表
序号 |
储罐名称 |
方位 |
相邻储罐 |
要求间距(m) |
实际间距(m) |
依据 |
1 |
V101(十二烷基苯储罐) |
北 |
V102(十二烷基苯储罐) |
2 |
2 |
《建规》4.2.2条注6 |
东 |
AES储罐 |
(0.4D)4.6 |
12 |
《建规》4.2.2条 |
||
西 |
防火堤 |
5.325 |
5.7 |
《建规》4.2.5条 |
||
2 |
V102(十二烷基苯储罐) |
西 |
防火堤 |
5.325 |
5.7 |
《建规》4.2.5条 |
南 |
防火堤 |
5.325 |
5.7 |
《建规》4.2.5条 |
||
注:1、依据标准规范《建规》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2、十二烷基苯储罐单罐的容积为1000m3,闪点大于120℃; 3、《建规》4.2.2注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 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 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
2.7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
产品名称 |
性状 |
CAS号 |
危险化学品序号 |
火险 分级 |
产量(t/a) |
最大储存量(t) |
储存 地点 |
|
1 |
烷基苯磺酸 |
液体 |
/ |
2130 |
丙类 |
36000 |
不储存 |
不储存 |
2 |
98%硫酸 |
液体 |
7664-93-9 |
1302 |
丁类 |
340 |
20 |
中间罐 |
注:1、该企业不设产品烷基苯磺酸的储存设施,生产出来的烷基苯磺酸直接由管道输送至企业北侧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原料储罐区外北侧设烷基苯磺酸装车泵,东侧设装卸平台,作厂内装卸使用,装卸时,将烷基苯磺酸从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输送至装卸平台装卸;以企业围墙为界,浪奇厂区内的管道设施、产品储罐(做为浪奇的原料罐)归浪奇管理,本企业厂区内的管道设施归本企业管理。 2、硫酸产量由生产稳定性决定,年产量不超过340吨。 |
表2.7-2 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 号 |
名 称 |
性状 |
火险 分级 |
年用量 (t) |
最大储存量(t) |
储存 地点 |
1 |
十二烷基苯 |
液体 |
丙类 |
26640 |
1600 |
原料罐区V101、V102 |
2 |
硫磺 |
固体 |
丙类 |
4000 |
不储存 |
不储存 |
3 |
氢氧化钠溶液(50%) |
液体 |
戊类 |
200 |
50 |
原料罐区V105 |
注:1、固体硫磺每天定时定量由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供应,临时存放于熔硫间,并及时投料,车间内控制临时停放量,硫磺的性状是大于2mm的片状固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3条表3: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 2、氢氧化钠溶液用于尾气处理及污水处理。 3、烷基苯磺酸(GB/T8447)含游离硫酸≤1.5%。 |
表2.7-3 中间产物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性状 |
CAS号 |
危险化学品序号 |
火险 分级 |
产量(t/a) |
最大储存量(t) |
储存 地点 |
1 |
二氧化硫 |
气体 |
7446-09-5 |
639 |
戊类 |
/ |
不储存 |
不储存 |
2 |
三氧化硫 |
气体 |
7446-11-9 |
1914 |
戊类 |
/ |
不储存 |
不储存 |
注:1、二氧化硫在燃烧炉、换热器、管道内存在,在转化塔内生成三氧化硫; 2、三氧化硫在转化塔内、换热器、管道内存在,在同心降膜式反应器参与磺化反应。 3、微量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经环保设备ESP静电除雾器、吸收器(塔)处理达标排放。 |
2.8.1工艺流程
(1)烷基苯磺酸生产工艺说明
1)反应方程式
反应方程式:RC6H5+SO3→ RC6H4SO3H
注:三氧化硫温度控制在42~49℃,烷基苯是常温进料,生成产品烷基苯磺酸温度是42~60℃,磺化反应器冷却水温度控制在≤40℃。
2)生产工艺流程
首先把固体硫磺投入熔硫池内,通过(夹套)蒸汽加热熔化为液体熔融硫磺后,熔化温度为135-150℃,由齿轮液下泵,通过质量流量计计量进入雾式燃硫炉,燃烧产生SO2气体。硫磺燃烧和SO3转化塔所需的空气由空气干燥系统提供。
SO2气体离开燃烧炉后,通过冷却器冷却后,输送至三层转化塔,在催化剂(五氧化二钒)作用下,温度为400-600℃,压力0.098MPa,使SO2氧化为SO3,并用干燥空气稀释SO3浓度约7%。SO3离开转化塔后,通过淋浴式冷却器预冷到工艺温度后(约45℃),进入酸雾过滤器,除去微量的硫酸和发烟硫酸后转入下一磺化工序。
经过流量计控制有机物料十二烷基苯与干燥空气稀释后的SO3气体在一个同心降膜式反应器中完成磺化,反应生成十二烷基苯磺酸(即烷基苯磺酸),温度约50℃,反应器夹套内的循环水可以移走SO3气体与十二烷基苯磺酸磺化产生的反应热。反应产物进入旋风分离器中分离,分离出的磺酸大部分经磺酸循环泵打至磺化反应器循环反应,小部分磺酸(即产品)经磺酸输送泵打至老化器老化,经老化后用泵输送至企业北侧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储存;降膜反应器的对称结构保证三氧化硫/空气混合气与有机原料的均匀分布。在反应器中,大部分的反应(约95%)在1.5秒左右即可完成,剩余的反应(约5%)则在循环回路中进行,该循环量约为反应器进料量的十倍,其有效停留时间非常短。分离出的反应尾气(含微量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空气)进入ESP静电除雾器,再至SO2吸收器用稀氢氧化钠溶液(PH值9~12)吸收后排空。
SO3吸收系统:除雾器和烟酸分离器产生的硫酸收集至酸蛋器中,用压缩空气压至硫酸吸收塔中,送至SO3吸收塔吸收。
开、停车时产生的SO3经吸收后成为浓硫酸,进入硫酸循环罐,循环吸收三氧化硫,当硫酸循环罐液位达到一定高度时,部分硫酸打至硫酸储罐储存。
2)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2.6-1烷基苯磺酸生产工艺流程图
(2)装卸工艺说明
企业增加烷基苯磺酸装卸的工艺管道设备,装卸流程如下:
①检查物料管道所有阀门(1#、7#)处于关闭状态;
②指引磺酸运输车辆停放至磺酸装料区域;
③连接装料软管;
④人工打开1#、7#阀门,关闭循环阀门(6#);
⑤打开电源起动输送泵;
⑥压力控制在5kg/cm2以下;
⑦装完料后停泵关闭1#、7#阀门,打开6#阀门及电源;
⑧计量方式采用质量流量计控制计量、地磅复核计量。
该企业不设产品烷基苯磺酸的储存设施,生产出来的烷基苯磺酸直接由管道输送至企业北侧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原料储罐区外北侧设烷基苯磺酸装车泵,东侧设装卸平台,作厂内装卸使用。装卸时,将烷基苯磺酸从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输送至装卸平台装卸。
产品烷基苯磺酸装车工艺流程简图如下:
图2.6-2装卸车工艺流程图
(3)工艺控制系统
该企业的磺化装置引进美国Chemithon公司生产技术,关键设备进口外,其它设备由国内制造。生产工艺采用质量流量计、变频泵、电子气动阀自动跟踪介质流量,各工艺参数均在电脑流程图工段上显示,并均可实现自动或手动在电脑上控制,整个控制系统在车间控制室电脑上操作完成,各个关键控制点设定连锁应急系统。生产工艺装置装设超温、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自动传送到控制室的计算机系统。
本次检查范围内各工艺系统的控制室设在车间1的控制室内,检测、控制、安全连锁如下:
1)硫磺供应系统
硫磺泵是和熔硫槽的硫磺温度传感器和一个燃硫炉出口温度传感器相连锁。如果熔硫槽的硫磺温度过低或过高、燃硫炉出口温度过低或过高会引起连锁装置跳闸,那么硫磺泵将会自动关闭。
硫磺泵与主风机连锁。只有当主风机运行时,硫磺泵才能运行工作。硫磺泵也同时和硫磺质量流量计、工艺空气流量及硫磺隔断阀(XV10001)相连锁。
硫磺泵和硫磺流量计连锁,当硫磺流量计流量超过设定值时硫磺泵会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主风机没有运行,或没有雾化硫磺用的压缩空气,或燃硫炉出口温度过高或过低,或者点火装置的空气温度过低,或工艺空气的流量太小的时侯,相连锁的硫磺流量隔断阀就可以防止硫磺进入燃硫炉内。隔断阀与硫磺泵连锁控制。
如果蒸汽夹套的温度低于硫磺的熔化温度,那么相关连锁装置将停止硫磺质量流量计的运行。这种连锁装置能切断硫磺质量流量计的电源,并且当流量计的温度低于硫磺熔化温度时停止硫磺计量泵的运行(以免流量控制信号为0时失去控制)。管内如果有固态硫磺时就可能导致元件的破裂。当相关流量元件的电源被切断时,流量控制环内的信号器就会指到零。然后流量控制环可能会驱动硫磺流量到最大值,而该连锁装置就会关掉硫磺泵,从而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2)空气供应系统
燃硫炉的燃烧空气隔断阀与主风机是相连锁的,当主风机发生故障或停机期间,该连锁装置可以将空气供应系统和气体生产装置隔离开来。主风机与空气供应系统、气体生产装置、SO3气体和外排气体处理系统一起连锁。
主风机出口压力连锁,当主风机出口压力超出设定值时主风机自动停机运行。
主风机出口温度连锁,当主风机出口温度超出设定值时主风机自动停机运行。
再生风机出口温度连锁,当再生风机出口温度超过设定值时硫磺泵自动停止运行。
3)三氧化硫发生装置
转化塔的三层进出口温度与硫磺泵进行连锁,当转化塔的进出口温度超过连锁设定值时,硫磺泵自动停止运行。
4)磺化系统
磺化反应器出口磺酸温度、进入磺化反应器三氧化硫温度、烷基苯的流量与硫磺泵连锁。当磺酸出口温度超过设定值、进入磺化反应器三氧化硫温度超过设定值、烷基苯流量低于设定值时硫磺泵将自动停止运行。
5)在生产装置现场设置了紧急停机按钮,当发生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可以到现场按下紧急停机按钮,车间内所有设备装置马上断电停止运行。同时在电脑操作系统中也设置了一键停机按钮,一旦按下停机按钮,车间内所有设备装置停止运行。
6)车间1内设置有2个SO3和5个SO2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其中转化塔和磺化反应器各配置1个SO3的气体检测报警探头,燃硫炉、转化器和磺化反应器各配置1个SO2的气体检测报警探头。熔硫间内、外各设置1个(共2个)SO2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探头,报警信号发送至车间控制室,探头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
7)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有UPS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8)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表2.8-1 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
控制参数 |
控制指标 |
仪表位号 |
主要介质 |
一 |
温度 |
|
|
|
1 |
熔硫槽 (TK10201)温度(℃) |
140~150 |
TE10101 |
液硫 |
2 |
主风机(BA20101 )出口温度(℃) |
≤150 |
TE20101 |
空气 |
3 |
空气冷却器(VE20201 )出口温度(℃) |
≤18 |
TE20203 |
空气 |
4 |
燃硫炉(VE30101)出口温度(℃) |
≤720 |
TE30001 |
二氧化硫、空气 |
5 |
转化塔(VE30301)进口温度(℃) |
400~480 |
TE30002 |
二氧化硫、空气 |
6 |
转化塔(VE30301)一段上层温度(℃) |
400~480 |
TE30301 |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空气 |
7 |
转化塔(VE30301)一段下层温度(℃) |
550~600 |
TE30302 |
|
8 |
转化塔(VE30301)二段上层温度(℃) |
400~480 |
TE30303 |
|
9 |
转化塔(VE30301)二段下层温度(℃) |
550~600 |
TE30304 |
|
10 |
转化塔(VE30301)三段上层温度(℃) |
400~480 |
TE30305 |
|
11 |
转化塔(VE30301)三段下层温度(℃) |
440~480 |
TE30306 |
|
12 |
喷淋冷却器(HE30501)出口温度(℃) |
40~50 |
TE30502 |
三氧化硫、空气 |
13 |
反应器(VE40101)出口管道温度(℃) |
40~55 |
TE40203 |
LAS、空气(含微量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
14 |
进入反应器的冷却水温度(℃) |
≤45 |
TE40602 |
水 |
二 |
压力 |
|
|
|
1 |
主风机(BA20101 )出口压力(MPa) |
0.1~0.14 |
PT20000 |
空气 |
2 |
空气干燥器出口管道压力(MPa) |
0.08~0.115 |
PT20001 |
空气 |
3 |
静电除尘器进口管道压力(MPa) |
≤0.05 |
PT80302 |
尾气 |
三 |
流量 |
|
|
|
1 |
硫磺泵(PA10201/02)出口流量(m3/h) |
1500kg/h |
FE10201 |
液硫 |
2 |
进入燃硫炉(VE30101)的空气流量(m3/h) |
5000m3/h |
FE20001 |
空气 |
3 |
进入燃硫炉(VE30101)的空气流量(m3/h) |
60m3/h |
FE30101 |
空气 |
4 |
进入反应器(VE40101)的烷基苯流量(m3/h) |
3650kg/h |
FE40401 |
烷基苯 |
表2.8-2工艺控制系统连锁值一览表
连锁部位 |
设备编号 |
连锁设定值上限 |
连锁设定值下限 |
熔硫槽硫磺温度 |
TE10101 |
154℃ |
125℃ |
硫磺流量计温度 |
TE10201 |
153℃ |
116℃ |
硫磺流量计流量 |
FE10201 |
650kg/h |
----- |
主风机出口压力 |
PT20000 |
1.5kg/cm2 |
----- |
主风机出口温度 |
TE20101 |
100℃ |
----- |
燃硫炉出口温度 |
TE30001A/B |
750℃ |
405 |
再发风机出口温度 |
TE20314 |
237℃ |
----- |
转化塔第一层入口温度 |
TE30301 |
649℃ |
----- |
转化塔第一层出口温度 |
TE30302 |
645℃ |
----- |
转化塔第二层入口温度 |
TE30303 |
645℃ |
----- |
转化塔第二层出口温度 |
TE30304 |
645℃ |
----- |
转化塔第三层入口温度 |
TE30305 |
645℃ |
----- |
转化塔第三层出口温度 |
TE30306 |
645℃ |
----- |
喷淋冷却器三氧化硫出口温度 |
TE30502 |
80℃ |
|
磺化反应器磺酸出口温度 |
TE40203 |
90℃ |
|
烷基苯流量 |
FE40401 |
6000kg/h |
200kg/h |
表2.8-2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安装地点 |
|
一 |
原有设备 |
|
|
|
|
硫磺供料系统 |
|
|
|
1 |
熔硫槽 |
27m3 |
1 |
车间1 |
2 |
硫磺泵装置 |
2.24kW |
2 |
车间1 |
|
空气供应系统 |
|
|
|
3 |
工艺空气冷却罐 |
|
1 |
车间1 |
4 |
空气冷却器 |
1×1×3m |
1 |
车间1 |
5 |
冷冻水泵 |
30m3/h |
2 |
车间1 |
6 |
冷冻水罐 |
|
1 |
车间1 |
7 |
水冷却器 |
55-ton,51kW |
1 |
车间1 |
8 |
空气干燥器 |
4×2.8×3.1m |
2 |
车间1 |
9 |
再生冷却预冷却器 |
2×1.3×1.7m |
1 |
车间1 |
10 |
再生冷却后冷却器 |
2×1.3×1.7m |
1 |
车间1 |
11 |
再生加热预加热器 |
|
1 |
车间1 |
12 |
主风机带消音器和过滤器 |
6000Nm3/h |
1 |
车间1 |
13 |
再生冷却风机 |
3000Nm3/h |
1 |
车间1 |
14 |
再生风机,带消音器和过滤器 |
12200Nm3/h |
1 |
车间1 |
|
三氧化硫气体装置 |
|
|
|
15 |
雾化硫磺燃烧器 |
7.8×2.5×3.4m |
1 |
车间1 |
16 |
硫磺燃烧喷嘴 |
2.4×1.2×1m |
1 |
车间1 |
17 |
转化塔 |
10×3×3.2m |
1 |
车间1 |
18 |
酸雾过滤器 |
|
1 |
车间1 |
19 |
酸雾过滤器组件 |
|
1 |
车间1 |
20 |
SO2冷却器 |
|
1 |
车间1 |
21 |
1st-2nd 进口双管冷却器 |
|
1 |
车间1 |
22 |
2nd-3rd 进口空气注入器 |
2.9×0.7×0.7m |
1 |
车间1 |
23 |
喷淋冷却器 |
10×2.2×1.8m |
3 |
车间1 |
24 |
燃烧空气加热器 |
|
1 |
车间1 |
|
磺化系统 |
|
|
|
25 |
烟酸分离器 |
1.2×1.2×1m |
1 |
车间1 |
26 |
同心降膜磺化反应器 |
2.4×2.4×2.8(2) 1.6×1.6×1(4) |
1 |
车间1 |
27 |
旋风分离器 |
5.8×1.4×1.5m |
1 |
车间1 |
28 |
酸循环换热器 |
|
1 |
车间1 |
29 |
酸循环泵 w/安全阀 |
110m3/h,4.2kg/cm2g,29.9kW |
1 |
车间1 |
30 |
酸抽出泵 w/安全阀 |
7.2m3/h 3.7kW |
1 |
车间1 |
31 |
原料供应泵 |
4.4m3/h |
2 |
车间1 |
32 |
磺化反应器冷却水循环泵 |
182m3/h 29.8kW |
1 |
车间1 |
33 |
有机物循环泵 |
2.7m3/h 3.72kW |
1 |
车间1 |
34 |
静态水解器 |
|
1 |
车间1 |
35 |
有机物循环缸 |
|
1 |
车间1 |
|
老化系统 |
|
|
|
36 |
老化器 |
5.9×1.2×1.2m |
1 |
车间1 |
|
SO3 吸收系统 |
|
|
|
37 |
SO3吸收柱 |
4.8×1×1.7m |
1 |
车间1 |
38 |
SO3吸收循环塔 |
5.2×1.8×1.8m |
1 |
车间1 |
39 |
硫酸循环换热器 |
|
1 |
车间1 |
40 |
硫酸循环泵 |
67m3/h |
1 |
车间1 |
|
HITEC ESP 静电除雾系统 |
|
|
|
41 |
ESP静电除雾器 |
|
1 |
车间1 |
42 |
ESP 变压/整流器 |
30kW |
1 |
车间1 |
43 |
保护风机 |
1.12kW |
1 |
车间1 |
|
SO2 净化器/吸收器 |
|
|
|
44 |
SO2 吸收塔 |
|
1 |
车间1 |
45 |
SO2 吸收循环缸 |
|
1 |
车间1 |
46 |
SO2吸收循环泵 |
61m3/h |
1 |
车间1 |
|
其它 |
|
|
|
47 |
平衡重式叉车(柴油) |
3t |
3 |
厂内 |
48 |
地磅 |
100t |
1 |
|
二 |
新增设备、设施 |
|
|
|
49 |
磺酸装车平台 |
|
|
原料储罐区 |
50 |
磺酸装车泵 |
凸轮转子轴100TLS4-30C |
1 |
原料储罐区外北侧 |
51 |
罗斯蒙特质量流量计 |
MICRO MOTION F200S |
1 |
原料储罐区 |
52 |
磺酸装车管道 |
DN80(材质:304) |
40m |
原料储罐区外北侧 |
表2.8-3特种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使用证编号 |
规格 |
数量 |
工作压力MPa |
有效了期 |
1 |
储气罐 |
容1LC粤ARF932 |
6.0m3 |
1 |
0.80 |
2021.3.26 |
2 |
容1LC粤ARF933 |
1 |
2021.3.26 |
|||
3 |
空气干燥器 |
容1LE粤ARF934 |
7.0m3 |
1 |
0.11 |
2021.7.9 |
4 |
容1LE粤ARF935 |
1 |
2021.7.9 |
|||
5 |
硫磺燃烧炉 |
容1LR粤ARF926 |
26.8m3 |
1 |
0.11 |
2023.8.3 |
6 |
酸蛋器 |
容1LC粤ARF922 |
0.032m3 |
1 |
0.43/0.60 |
2021.7.9 |
7 |
SO3阶式冷却器 |
容1LE粤ARF931 |
12.55m3 |
1 |
-0.05~0.07 |
2023.8.3 |
8 |
转化器 |
容1LR粤ARF921 |
27.5m3 |
1 |
0.10 |
2023.8.3 |
9 |
老化器 |
容1LE粤ARF929 |
4.3m3 |
1 |
0.56、0.41 |
2023.8.3 |
10 |
25吨蒸汽分汽缸 |
容2MC粤ARF928 |
0.88m3 |
1 |
1.3mpa |
2021.7.9 |
11 |
叉车 |
厂内-粤A·02144 |
3t |
1 |
/ |
2021.8 |
12 |
厂内-粤A·03846 |
1 |
/ |
2021.8 |
||
13 |
厂内-粤A·07334 |
1 |
/ |
2021.8 |
消防系统依托原有消防系统,厂区消防系统已设置有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和灭火器。
(1)消火栓系统
消火栓系统设置在厂区和各建筑物内,室外装在厂区道路边设置SS100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系统管道环状布置,室内装设DN65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大于30m)。
罐区设有冷却水系统,与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泵。
(2)泡沫消防系统
原料罐区设有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6.5 L/min.m2,泡沫混合液流量32L/s, 作用时间45min,一次灭火用水量:86.4m3;罐区周围设置泡沫栓,间距小于60m,配置PQ8泡沫枪。罐区设报警按钮可远距离直接启动泡沫泵。
(3)消防报警系统
设置火灾报警、应急广播系统各一套,终端设于门卫室,24小时值班报警按钮分别设于车间、仓库、罐区、办公楼等位置。可报警和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泵房及门卫室设按钮可手动启动消火栓泵。
(4)其他消防设施
该企业设置有消防水池(990m3)、消防水泵(XBD7.5/50-150D/3,流量40~60L/S,扬程60~80m,功率55kW)2台,DN250环状布置的供水管网组成,供水压力不低于0.35MPa,开泵压力0.6~0.8MPa。
消防水池由市政自来水管(DN100)补水。
2011年11月14日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南消验[2011]第0049号)。
供电系统依托原有供电系统,企业原先已配置2台2000kVA变压器(SCB10-2000/10.5),现停用1台,进线电源由小虎岛变电站提供1回路10kV高压电源,引向厂区变配电房。经变压后,向全厂用电设备提供380/220V低压电源。除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外,其余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公用工程房内设置有一台400kW柴油发电机组,做为作为消防突发事故、紧急照明和应急用电,停电时,自动切换。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有UPS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该项目改建后的用电情况如下表:
用电情况统计汇总 |
|
用电设备汇总 (区域) |
统计功率(KW) |
消防泵房非消防电源 |
33 |
污水处理电源 |
15 |
丙类仓库电源 |
30 |
厂区路灯电源 |
8 |
ME卸车泵P101A |
11 |
纯水站 |
5 |
ICP控制电源 |
2 |
冷冻水供水泵 |
37 |
主风机 |
315 |
循环冷却水泵 |
200 |
冷冻机CH-1 |
70 |
冷冻水循环泵CWP |
11 |
办公楼 |
20 |
公用工程照明 |
3 |
MCC房 |
300 |
生产厂房照明 |
5 |
空压机 |
75 |
总功率 |
1140 |
该项目供排水依托原有供排水系统。
(1)给水
企业由市政管网供水,水管接入管径为DN200,供水压力≥0.35MPa,主要有生产、消防、生活和其它用水,厂区内供水管网为枝状布置,管径DN100,分别向各用水部位供水。
(2)排水
按清污分流原则,雨水与生产、生活污水分管排放。
①雨水:由设于建筑物外道路两边的集水井收集,从雨水排水管网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管径DN300。
②生产污水:生产废水经DN200排污管,排放至厂内污水处理站,经初步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③生活卫生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④污水处理设施: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按日处理500吨/天污水处理能力设计,正常废水产生量远小于污水站处理能力。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小虎岛污水厂进行最终处理,尾水排入小虎沥。
⑤应急池:厂区设有一个500m3的应急池,用于事故状态下的消防废水收集。
(1)生产、储存建构筑物及设施、办公楼按建筑三类防雷设施设计,防直击雷和雷电感应。
(2)地上固定顶金属贮罐,顶板厚度≥4mm时,贮罐采用两处接地。所有设备、金属平台、管道均装设防静电接地。
(3)电气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同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1欧。
办公楼、公用工程房、车间1、消防泵房及水池、原料储罐区防雷设施经广东省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出具合格的防雷检测报告(粤雷检[2020]YFA-4-2460号),下次检测时间为2021年12月4日前。
该项目的供热、制冷、压缩空气、通风等公用设施依托原有设施。
(1)供热:该企业采用蒸汽作为加热源,需用蒸汽1t/h,由小虎岛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提供,压力1MPa,蒸汽温度184℃,厂区内蒸汽管道架空(管架)敷设,管径DN200。
(2)制冷:该企业采用循环冷却水和冷冻盐水进行制冷。
①设冷冻水冷却系统一套,制冷剂为氟利昂,供应能力40万大卡,用于冷凝空气中的水份。
②设循环冷却水系统一套,供应能力2800m3/h,用于移走磺化反应器SO3气体与十二烷基苯磺酸磺化产生的反应热。
(3)压缩空气:该企业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由公用工程房两台空气压缩机(为GA75、排气量为230L/s、压力0.8MPa)提供。使用压力0.4~0.7MPa,装设有6m3压缩空气储罐2个,压缩空气管道架空(管架)敷设至车间。
(4)通风:车间1的通风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下排风,上部排风装设10台下部由门、窗自然通风。轴流机械排风机也是事故排风机。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气和工业固废。
(1)防噪声
该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物料泵、空压机、管道(流体动力学噪声)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通过设减震基础措施,减少震动的噪声及传递,设备支架或基础设减震措施。隔音措施(如空压机房)减少噪声的传递。
(2)粉尘处理
熔硫间的投料岗位会产生少量的硫磺粉尘,在投料处设有收集罩,收集的粉尘通过管道进入湿式喷淋过滤箱,粉尘经过滤收集后集中处理,过滤后的废气在厂房顶高空排放。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在行政机构上设置安保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即总经理担任主任,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详细见附件资料)。
(2)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持证情况如下:
表2.10-1 人员持证情况
姓名 |
证照类型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培训时间 |
发证机关 |
李永光(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艺)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
440105197111155752 |
2023.10.09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叶有远(专业:应用化学)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40106196403031251 |
2019.12.3~5(培训)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郭文洲(专业:有机化工)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08334443308441175 |
2023.1.15 |
应急管理部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10782196706290019 |
2022.7.23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
赵明辉(本科) |
磺化工艺作业人员 |
T412824199009131431 |
2022.12.15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金陆川(职校毕业) |
磺化工艺作业人员 |
T513030199109112017 |
2022.12.15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田雄伟(硕士)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T510602198110306492 |
2025.12.17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冯振忠 |
电工作业 |
T440181198904301212 |
2025.6.17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彭丁雄 |
电工作业 |
T432524198001068039 |
2025.10.29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欧宝平 |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
440181199004056615 |
2024.6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黄跃兴 |
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441425197512102275 |
2022.9.15 |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
441425197512102275 |
2024.01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蒙荣建 |
N2叉车司机 |
522728197907246018 |
2021.6.5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宋功双 |
N2叉车司机 |
432424196502025235 |
2021.5.22 |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王绥锐 |
R1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440825198809051718 |
2022.12.5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3)安全管理制度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的19项管理制度,详细见附件资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编制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已在原广州市安监局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
该公司成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见附件资料)。
(5)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
该企业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详细见附件资料),主要包括一般防护用品及防化学灼烫、防噪声的防护用品。
奇宁化工公司按照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要求,进行安全费用提取,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的超额累退方式要求,对安全费用进行提取。
表2.10-2 奇宁化工公司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表(万元)
年度 项目 |
2020年 |
上年实际销售收入(万元) |
10300 |
按超额累退方式应提取的费用(万元) |
221.5 |
实际提取的费用(万元) |
221.5 |
注:本表根据奇宁化工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编制。
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保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安全风险评价、整改及监控、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其他安全生产措施投入等方面。
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下表:
表2.11-1 安全预评价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表
序号 |
安全设施对策措施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工艺系统安全措施 |
已落实。 |
1.1 |
厂房一与车间2、其他停用设备的连接管道应做断管或上盲板处理。 |
已落实。 |
1.2 |
原料储罐区、中间罐区停用储罐应做断管或上盲板处理。 |
已落实。 |
1.3 |
各工业管道应按《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进行标识。 |
已落实。 |
1.4 |
拟增加烷基苯磺酸装卸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性好的管道,定期维护、保养。 |
已落实。 |
1.5 |
企业使用氢氧化钠溶液等碱性化学品及生产硫酸、烷基苯磺酸等酸性化学品,应为劳动作业人员配备耐酸、碱的劳保用品及护目镜,并教育、要求劳动作业人员按标准佩戴、使用。 |
已落实。 |
1.6 |
成品仓库(丙类)作他用,不能超出原有设计的使用范围,以至于影响该项目的安全生产。 |
已落实。 |
2 |
电气安全措施 |
已落实。 |
2.1 |
装卸设备新增配电线路敷设在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
已落实。 |
2.2 |
已建建构筑物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已落实。 |
3 |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
已落实。 |
3.1 |
生产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应满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储存硫磺等易制爆化学品,应满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的相关规定。 |
已落实。 |
3.2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抢修器材和应急器材配置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等标准的要求。 |
已落实。 |
3.3 |
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已落实。 |
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为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其编制的安全设计专篇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下表:
表2.11-2 安全设计专篇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表
序号 |
设计安全设施对策措施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防火、防爆措施 |
|
1.1 |
控制室与车间之间的隔墙为防火墙。 |
已落实。 |
1.2 |
罐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
已落实。 |
1.3 |
设备、管道采取合理的静电接地措施。 |
已落实。 |
1.4 |
生产车间和罐区应张贴所涉及物料的安全周知牌(卡),告知从业人员其危险特性和应急救援措施。 |
已落实。 |
2 |
防尘、防毒、防腐蚀措施 |
|
2.1 |
车间1的通风采用自然进风、自然排钢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车间外墙装设10台轴流风机,下部由门、窗自然进风。 |
已落实。 |
2.2 |
可能散发粉尘处,如熔硫池加料处设局部通风系统。 |
已落实。 |
2.3 |
车间1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
已落实。 |
2.4 |
含有毒气体的放空管接至废气处理装置,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
已落实。 |
2.5 |
原料储罐区、车间1(含中间罐区)等处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
已落实。 |
2.6 |
车间、罐区及装卸车区域地面做防滑、防腐蚀处理。 |
NaOH储罐区没有做防腐蚀措施。 未落实 |
3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控制措施 |
|
3.1 |
工艺采用DCS控制系统。 |
已落实。 |
3.2 |
磺化反应器设有进口三氧化硫温度控制报警和联锁系统、反应器出口温度报警系统、冷却水温度控制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三氧化硫泄漏监控报警系统、进料流量控制系统等。当磺化反应器内各参数偏离工艺指标时,能自动报警、停止加料,甚至紧急停车。磺化反应器上装有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管引至室外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空。 |
已落实。 |
3.3 |
燃硫炉的液硫和空气进口管上设有止回阀,防止物料倒流。 |
已落实。 |
3.4 |
转化塔各段均设有温度远传指示报警装置。 |
已落实。 |
4 |
其他 |
|
4.1 |
发电机房设1台400kW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应急备用电源。 |
已落实。 |
4.2 |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仪表控制系统采用市电与发电机组两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级处设自动切换开关,同时,仪表系统设UPS。 |
已落实。 |
4.3 |
车间1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
已落实。 |
4.4 |
高温设备和管道采用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
已落实。 |
4.5 |
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
已落实。 |
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设计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有1项没有落实,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该项目的设备、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见下表:
表2.11-3设备、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项目/设备名称 |
报告编号 |
有效期/检测时间 |
检测单位 |
安全设施 |
/ |
2019.9.25 |
广州市化工设计所 |
消防设施 |
穗公南消验[2011]第0049号 |
2011.5.24 |
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 |
防雷设施 |
粤雷检[2020]YFA-4-2460号 |
2021.12.4 |
广州市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 |
S03阶式冷却器 |
RD0320070532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空气干燥器 |
RD03200710559 |
2021.7.9 |
|
空气干燥器 |
RD0320070526 |
2021.7.9 |
|
酸蛋器 |
RD0320070521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硫磺燃烧炉 |
RD0320070531 |
2021.7.9 |
|
老化器 |
RD0320070529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转化器 |
RD0320070530 |
2021.7.9 |
|
储气罐 |
RD0320070527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储气罐 |
RD0320070528 |
2021.7.9 |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4 |
2021.8 |
广州市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5 |
2021.8 |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3 |
2021.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78 |
2021.7.28 |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2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3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74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0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6 |
2021.7.28 |
|
注: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此表不列明,详细见附件资料。 |
该项目的安全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和调试正常后才投入生产。
该项目施工完成后,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了培训;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在原广州市安监局备案,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该企业编制了试生产方案并在原广州市应急局备案,批复试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后经申请延期至2021年4月15日。
该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试运行至目前,在试运行期间,生产设备、工艺运行稳定,供电、供水及其他设备设施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要求,该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物料泄漏、火灾、爆炸及中毒等安全事故。
试生产期间的产能情况如下表。
表2.11试生产产能一览表
月份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合计 |
产能(吨) |
2312.969 |
1570.179 |
3575.946 |
3021.213 |
2701.054 |
3382.644 |
16564 |
表2.12 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一览表
序号 |
物质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爆炸上 下限% |
毒性(LD50) |
毒害 程度 |
1 |
硫磺 |
1290 |
207 |
丙类 |
2.3~46 |
10000mg/kg |
IV |
2 |
氢氧化钠溶液[含量50%] |
1669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3 |
二氧化硫 |
639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4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1914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5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2130 |
210 |
丙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6 |
98%硫酸 |
1302 |
无意义 |
丁类 |
无意义 |
2140mg/kg |
Ⅲ |
注 |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3条表3: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 2.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1.5%。 |
注:1、Ⅰ为极度危害,Ⅱ为高度危害,Ⅲ为中度危害,IV为轻度危害。
2、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单位提供的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等标准规范,对该项目的原辅材料、产品,工艺过程、生产装置、作业环境等几方面对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1)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所使用、储存和生产的物料和产品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
表3.1 项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一览表
序号 |
物质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毒害 程度 |
易制毒 |
剧毒 |
重点监管 |
监控 |
易制爆 |
原料 |
||||||||||
1 |
硫磺 |
1290 |
207 |
丙类 |
IV |
× |
× |
× |
× |
√ |
2 |
氢氧化钠溶液[含量50%] |
1669 |
无意义 |
戊类 |
IV |
× |
× |
× |
× |
× |
中间产物 |
||||||||||
3 |
二氧化硫 |
639 |
无意义 |
戊类 |
Ⅲ |
× |
× |
√ |
× |
× |
4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1914 |
无意义 |
戊类 |
Ⅲ |
× |
× |
√ |
× |
× |
产品 |
||||||||||
5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2130 |
210 |
丙类 |
IV |
× |
× |
× |
× |
× |
6 |
硫酸[98%] |
1302 |
无意义 |
丁类 |
Ⅲ |
√ |
× |
× |
× |
× |
注: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企业提供的资料。
(2)非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所使用的物料中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十二烷基苯”。
(3)剧毒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剧毒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5)重点监管的危化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中没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反应容器及管道内存在的中间产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厂内没有储存。
(6)监控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监控化学品。
(7)易制爆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硫磺”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8)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中没有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9)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被列入广州市首批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原料“硫磺”、中间产物“二氧化硫”、产品“硫酸”属于广州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只允许使用、运输和批发经营;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见下表(详细见附件六危险化学品特性表):
表3.2 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一览表
序号 |
物质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爆炸上 下限% |
毒性(LD50) |
毒害 程度 |
1 |
硫磺 |
1290 |
207 |
丙类 |
2.3~46 |
10000mg/kg |
IV |
2 |
氢氧化钠溶液[含量50%] |
1669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3 |
二氧化硫 |
639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4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1914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5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2130 |
210 |
丙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6 |
98%硫酸 |
1302 |
无意义 |
丁类 |
无意义 |
2140mg/kg |
Ⅲ |
注 |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3条表3: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 2.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1.5%。 |
注:1、Ⅰ为极度危害,Ⅱ为高度危害,Ⅲ为中度危害,IV为轻度危害。
2、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上述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详细分析见附件1.2.1)。
该项目的非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分析见附件1.2.2)。
该项目的工艺、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高温),机械伤害、触电等(分析见附件1.3)。
该项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存在的有害因素有: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其中主要的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详细分析见附件1.4)。
表3.5 作业场所危害、有害因素分布一览表
序号 |
作业场所 |
危险有害因素 |
1 |
车间1 |
1.火灾;2.爆炸(包括粉尘爆炸);3.中毒和窒息;4.灼烫(化学、高温);5.触电;6.机械伤害;7.高处坠落;8.物体打击;9.噪声危害;10.高温危害;11.粉尘危害;12.其他伤害。 |
2 |
公用工程房 |
1.火灾;2.触电;3.机械伤害;4.其他伤害。 |
3 |
原料罐区 |
1.火灾;2.触电;3.高处坠落;4.车辆伤害;5.其他伤害。 |
4 |
消防泵房 |
1.火灾;2. 触电;3.机械伤害;4.其他伤害。 |
5 |
污水处理房 |
1.触电;2.火灾;3.其他伤害。 |
6 |
消防水池、应急水池 |
1.淹溺;2.其他伤害。 |
7 |
厂内道路 |
1.车辆伤害;2.其他伤害。 |
该项目生产和储存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分析结果如下表:
表3.6 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表
序号 |
危险化学品 |
最大储存量(t) |
主要危险性 |
工艺过程中 |
毒性 (LD50) |
毒害 程度 |
腐蚀性 |
|
温度(℃) |
压力(MPa) |
|||||||
1 |
硫酸 |
20 |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化学灼烫。 |
常温 |
常压 |
2140 mg/kg |
Ⅲ |
强 |
2 |
硫磺 |
不储存 |
135-145 |
常压 |
10000mg/kg |
IV |
/ |
|
3 |
氢氧化钠溶液 |
50 |
常温 |
常压 |
无资料 |
IV |
强 |
|
4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不储存 |
50 |
0.56 |
无资料 |
IV |
弱 |
|
5 |
二氧化硫 |
不储存 |
400-600 |
0.11 |
无资料 |
Ⅲ |
强 |
|
6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不储存 |
400-600 |
0.10 |
无资料 |
Ⅲ |
强 |
|
合计 |
70 |
/ |
/ |
/ |
/ |
/ |
/ |
注:1、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单位提供的资料。
以上危险化学品中,部分危化品燃烧热无资料可查,部分危化品不储存,其中储存危化品总计70吨。
3.7.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结果
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分析结果如下:
(1)生产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危险等级是“一般危险”,由于使用、储存的物料是可燃物,且产生的粉尘为可燃粉尘,并具有一定的毒性。
(2)其他各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其危险程度为“可能危险”,危险程度较低(详细分析见附件1.7.1)。
通过危险度评价法对车间1、储罐区生产、储存过程进行分析,生产工艺为常压下的磺化工艺,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储罐区的储存为常温常压下的储存,生产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Ⅱ”级,危险程度为“中度危险”,储存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Ⅲ”级,危险程度为“低度危险”(详细分析见附件1.7.2)。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该项目的储存和生产场所单元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辨识见附件1.8)。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如下:
20区:除尘器吸尘管道内部、投料岗位吸尘罩内部。
21区:除尘器吸尘管道连接部位的法兰、阀门周围1m的范围。
22区:熔硫间区域(详细分析见附件1.9)。
评价单元的确定是在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划分成若干部分,确定评价范围和需要评价的单元,运用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评价单元一般以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物料的特点和特征,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分布,有机结合进行划分,还可以按评价需要将一个评价单元,再划分为若干个子评价单元或更细致的单元。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的需要,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按功能区域进行划分,评价单元划分如下:
表4.1-1 评价单元划分表
序号 |
评价单元 |
评价子单元 |
1 |
选址、规划 |
/ |
2 |
工艺技术、设备 |
/ |
3 |
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 |
/ |
4 |
作业场所 |
总平面布置 |
建(构)筑物:包括生产厂房、储罐区 |
||
5 |
配套和辅助工程 |
消防系统 |
供电、防雷、防静电系统 |
||
给、排水 |
||
其他公用辅助系统:包括供热、制冷、供气系统、通风 |
||
防噪声、粉尘处理 |
||
6 |
安全生产管理 |
/ |
根据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选用安全检查表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评价方法,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找出影响系统安全的各种事件(包括人、机、物、环境)出现的条件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使危险降低到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
本报告所选用的评价方法、对象和目的见下表:
表4.1-2 评价方法、对象及目的
序号 |
评价方法 |
对象 |
主要目的 |
评价方法选择理由说明 |
1 |
安全检查表 |
项目各评价单元 |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在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过程中,编制了安全检查表,对项目各评价单元进行分析评价。 |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 |
2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
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按企业作业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3个自变量,确定危险因素存在的因变量数值和危险等级。 |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 |
3 |
危险度评价法 |
生产、储存过程 |
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生产、储存工艺系统进行评价,值判断被评价单元的危险性。 |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T37243-2019) 的要求。 |
(1)该建设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是在原厂区进行改建,该项目的已取得:广州市城乡规划局南沙分局批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广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见附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89号二次修正)第8条第1款的规定。
(2)该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2条的规定,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13条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见附件2.1)。
该项目的外部情况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厂区周围500m范围内无8类敏感场所和区域(详细见附件2.2)。
该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该项目所在地南沙区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
(1)周边环境符合性分析结果
建设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之间的防护距离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之间的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条及其他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对周边的影响分析结果
该项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中“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等危险有害因素不会扩散到厂外,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在事故状态下,火灾、爆炸有可能会对周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火灾、爆炸的影响:该建设项目在生产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由于该项目的生产车间和储罐区与周边企业建筑、设施的间距均在24m以上,防火间距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一般火灾、爆炸事故对周边企业的建筑、设施的安全影响较小。
该项目的东面、南面为工业区道路,社会车辆和行人很少,且该项目厂区的东面、南面为丙类仓库及丙类储罐区,火灾对该工业区道路的影响较小(详细分析见附件2.4)。
周边企业同该建设项目相邻的建筑物、储罐区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时有可能对该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设施产生的影响。
该项目的生产车间和储罐区与周边企业建筑、设施的间距均在24m以上,防火间距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因此,周边企业的火灾事故对该项目的建筑物、设施产生的影响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程度(详细分析见附件2.5)。
可能对该项目造成影响的自然条件有:台风、雷暴、降雨、地震等,总体上说,自然条件对该项目没有特别的影响,该项目针对自然条件影响所采取的防风、防降雨、防雷、防地震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能够满足抵御自然灾害的需求(详细分析见附件2.6)。
第六章 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结果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的规定,该项目的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不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5条的要求。
但“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因该企业的原项目“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产品为脂肪酸甲酯磺酸钠(即MES),中间产品为烷基苯磺酸和硫酸。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现企业停止MES的生产,将中间产品烷基苯磺酸、硫酸转化为产品,所以该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限制类)评价结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5条的要求。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规定 “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该项目不属于新建项目,所以评价结果认为符合要求。
(2)该项目的生产工艺“磺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详细分析见“附件3.1”。
(1)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分析结果
在试生产期间,生产过程工艺、设备运行稳定,消防、供电、供水及其他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要求。
(2)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分析结果
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执行已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3条的要求。
(3)设备、设施的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分析结果
该项目法定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能够及时的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总局令89号二次修正)第27条的要求。
(4)特种设备管理情况分析结果
该项目的特种设备的管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等相应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2”)。
该项目生产所使用、储存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技术要求见下表。
表6.3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序号 |
物质名称 |
包装要求 |
储存条件 |
运输条件 |
1 |
硫酸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应与易燃、可燃物,碱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 |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
2 |
硫磺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8 包装类别:Ⅲ |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切忌与氧化剂和磷等物品混储混运。平时需勤检查,查仓温,查混储。 |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
3 |
氢氧化钠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Ⅱ 铁听或铁桶。 |
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 |
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雨天不宜运输。 |
4 |
二氧化硫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 包装类别:Ⅱ 铁听或铁桶。 |
不燃腐蚀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5 |
三氧化硫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
不燃腐蚀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6 |
烷基苯磺酸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 |
储存于阴凉、干燥处。 |
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
注: |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为中间产物,不储存、运输。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的要求,应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3”)。
(1)总平面布置安全分析结果
该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详细见“2.6.1总平面布置”,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4089-200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规范形成检查表,共检查了11项,符合要求。该公司的生活区、办公区和生产储存区分开布置,总体平面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的相关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4.1)。
(2)建(构)筑物符合性分析结果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设施的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共检查了34项,符合要求,有2项不符合要求,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该项目的主要建(构)筑物其他方面如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9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形成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共检查了12项,符合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5.1)。
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形成安全检查表,24项,有5项不符合要求,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详细分析见附件3.5.2)。
(3)给、排水分析结果
该项目的生产用水(包括循环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经试生产期间的运行,给水系统能够满足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
该项目生产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日处理500吨)处理后排入小虎岛污水厂进行最终处理。雨水从雨水排水管网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生产废水直接排出厂外,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2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5.3)。
该项目的供热、制冷、压缩空气、通风等公用设施依托原有设施。
供热:该企业采用蒸汽作为加热源,需用蒸汽1t/h,由小虎岛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提供,压力1MPa,蒸汽温度184℃,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制冷:该企业采用循环冷却水和冷冻盐水进行制冷,设冷冻水冷却系统一套、循环冷却水系统一套,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压缩空气:该企业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由公用工程房两台空气压缩机(排气量分别为250m3/h和600m3/h,压力0.8MPa)提供。使用压力0.4~0.7MPa,装设有6m3压缩空气储罐2个,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通风:该项目的通风系统主要以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满足通风的需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5.4)。
(5)防噪声、粉尘处理分析结果
防噪声:该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物料泵、空压机、管道(流体动力学噪声)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已设减震基础措施,减少震动的噪声及传递,设备支架或基础设减震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1.1条的要求。
粉尘处理:熔硫间的投料岗位会产生少量的硫磺粉尘,在投料处设有收集罩,收集的粉尘通过管道进入湿式喷淋过滤箱,粉尘经过滤收集后集中处理,过滤后的废气在厂房顶高空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 1.1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5.5)。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结果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包括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和各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能执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3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详细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包含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4条规定的18项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能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符合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该公司编制了各岗位、各设备的操作安全规程(详细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各岗位人员能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5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详见2.10安全管理状况)。
奇宁化工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并且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该公司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工艺作业、叉车驾驶员)已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详见2.10安全管理状况),其他从业人员经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已掌握了相关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6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该企业的安全投入情况见附件资料,2019年营业收入为10300万元,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21.5万元,实际提取221.5万元,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相关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详见“附件资料”,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2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6)。
该项目于2020年4月试生产至今,在试生产期间,工艺操作、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稳定;供电、供水及其他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能够胜任管理岗位的职责,员工能够胜任正常生产作业的操作工作,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详细分析见附件3.7)。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分析结果
该公司编制了《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在原广州市安监局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8)。
该公司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有应急救援人员(见附件资料),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8条的规定(详细分析见附件3.8)。
该公司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见附件资料),在危化品接触区域设置洗眼淋洗器,配备的消防设施详细见“2.10.1消防系统”,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8条的规定(详细分析见附件3.8)。
经过现场调查和企业相关记录资料的查阅,该公司在试生产过程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
根据“列举事故案例”相类似企业的事故案例,该企业吸取的教训为:
1)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4)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5)企业应逐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详细分析见附件3.8)。
该项目的应急池总容积为500m3。在事故状态下,可收集消防污水,应急池能够满足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水”收集的需求。
因此,企业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是有效可行的(详细分析见附件3.9)。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分析,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详细分析见附件3.10),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的要求,企业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该企业目前不存在事故隐患。
根据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生产安全检查,该企业生产安全符合十条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的安全风险评估级别为“蓝色”。
7.1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该项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现场对策如下:
表7.1-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一览表
序号 |
潜在事故 |
危险因素 |
触发事件 |
事故后果 |
危险等级 |
对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
1 |
火灾、爆炸 |
设备设施、电气系统、易燃物料 |
1、通风系统不良,造成生产场所的可燃性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2、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得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不满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电气火花。 3、电气开关电路无法满足防爆要求,可能产生火花。 4、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将火种带入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料的场所。 5、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料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6、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的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符合要求等。 7、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设备、管道等损坏或操作不当,引起物质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 9、人员违章吸烟或违章动火。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Ⅲ~Ⅳ |
初始火灾: 1、立即关闭着火点相关设备装置、管道阀门; 2、初起火灾,发现人员应就地取合适的灭火器材灭火,尽可能把火灾扑灭在萌芽状态; 3、若发生一般可燃物初始火灾,可使用大量的水或消火栓灭火; 4、若初始火灾会涉及到电气线路或设施设备时,则应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爆炸: 1、立即命令现场操作人员紧急停车,设法切断事故源头,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 2、立即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 3、若有受伤人员,应将受伤人员转移出安全区,并马上进行施救,对于重伤人员应马上拨打120; 4、清点人数,封闭现场,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5、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安监部门、消防部门。 |
2 |
中毒和窒息 |
有毒性物料 |
1、泄漏的有毒气体被人吸入。 2、人员没有穿着劳动保护用品,发生中毒。 3.人员违章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4、检修、抢修时罐、泵、阀、管道中的有毒物质未彻底清洗干净。 5、缺乏对泄漏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及其应急预防方法和知识; 6、不清楚泄漏物质的种类,应急不当; 7、在有毒物场所无(或失效)相应的防毒过滤器、面具、氧气呼吸器及其他有关的防护用品; 8、因故未戴防护用品; 9、防护用品选型不当或使用不当; 10、救护不当。 |
人员伤亡 |
Ⅱ~Ⅲ |
1、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 2、污染的衣着要立即脱掉,皮肤污染时,要及早用清水或解毒液冲洗,应注意头发、手足、指甲及皮肤皱褶处彻底冲洗。 3、化学物质进入眼内,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大量的自来水等清洁水或生理盐水冲洗污染眼,至少15分钟。洗后立即送医院。 4、如果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5、如果误服,应让患者静卧,如患者意识不清,惊厥或昏迷,应禁止经口给予任何物质,如发生呕吐,则应使其取侧卧位,防止呕吐物吸入气管。清醒者给牛奶、蛋清、植物油等口服,不可催吐。立即就医。 |
3 |
灼烫 |
腐蚀性物料 |
1、泄漏的腐蚀性液体沾到人员的身体、眼睛等。 2、人员没有穿着劳动保护用品。 3、缺乏对泄漏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及其应急预防方法和知识; 4、不清楚泄漏物质的种类,应急不当; 5、防护用品选型不当或使用不当; 6、救护不当。 |
人员伤亡 |
Ⅱ~Ⅲ |
1、 化学性皮肤灼烫 1)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裤、鞋袜等; 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来水冲洗创面10~15分钟; 3)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4)视烫伤情况送医院治疗。 2、 化学性眼烧伤 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4)送医院治疗。 |
4 |
危险化学品泄漏 |
危险化学品物料 |
1、生产过程中阀门、法兰和管道的破裂或密封不严。 2、包装容器破裂、或受热后爆裂。 3、装车过程中包装容器掉落地面破裂。 4、卸车过程中阀门、法兰和管道的破裂或密封不严造成泄漏。 5、厂区内管线被车撞断。 |
财产损失 |
Ⅱ~Ⅲ |
1、发生泄漏,停止一切操作,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泄漏源; 2、管道发生泄漏后,应及时关闭供应阀; 3、针对泄漏设备、管道选用合适的堵漏器具进行堵漏; 4、构筑围堤收容泄漏的废液体化学品。 5、现场处置人员要戴正压式呼吸器; 6、通知现场负责人做进一步的处理。 |
表7.1-2 危险性等级划分表
级别 |
危险程度 |
可能导致的后果 |
Ⅰ |
安全的(可忽视的) |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 |
Ⅱ |
临界的 |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可采取控制措施。 |
Ⅲ |
危险的 |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
Ⅳ |
灾难性的 |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
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该单位已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尽量控制事故造成的后果最小化。
案例一:二氧化硫中毒事故
(1)事故经过
2011年11月5日11时20分,江西某厂氯磺酸分厂硫酸工段在检修硫酸干燥塔过程中,因指挥协调不当及违章作业,发生一起急性SO2中毒死亡事故。
11月5日,因硫酸生产不正常,经分析认为系统有堵塞,讨论决定停车检修。上午8时,分厂副厂长在班前会上布置工作,由硫酸工段长蔡某负责组织干燥塔内分酸管堵漏工作(此前已于4日下午3时开始,对干燥塔用水进行不间断喷淋冲洗)。会后,蔡某安排副工段长刘某带操作工彭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备进干燥塔内堵漏。9时许,分厂安全员通知总厂安环科分管安全员和监测站人员到现场办理“高处作业票”、“罐内安全作业票”等手续作取样分析,约9时30分办理好各种安全作业手续。10时,冲洗停止,蔡某、刘某、彭某拿着堵漏工具、安全帽、防酸雨衣、安全带和一具过滤式防毒面具(配7#滤毒罐),爬上干燥塔后,由刘某从人孔进入塔内堵漏,彭某在塔外平台上协助并监护。工段长蔡某也在塔上监护。工作中,因安全帽前端带子丢失,刘某不慎将安全帽掉落到塔内分酸管的下一层(离人孔高度约1.2m),徒手难于捡取。约10时30分左右,堵漏工作完毕,刘某出塔休息。此时,因焙烧炉温已降至560℃以下,焙烧炉工把蔡某叫到焙烧岗位,要求空烧升温。蔡叫炉工做了准备,并问刘某、彭某二人(空间对话)搞好了吗?刘答:“搞好了”。11时45分左右,蔡某指挥炉工启动风机,空烧升温。11时左右,仍在干燥平台上休息的刘某再次穿上雨衣,戴上防毒面具爬进人孔,彭某用小钢筋弯了一个小钩递给刘某勾取安全帽。彭某抓住人孔内壁,感到气味很重,呛了一口,立即意识到情况不对,赶紧呼叫“刘某”,没有听回声,向时隐约听到一声倒地的声音,彭某试图冲进塔内救人,但因SO2气味很重,无法呼吸,只好向塔下其它人员呼救。待氧气呼吸器送到,分厂安全员配戴好后进塔将刘某背出,立即在现场对刘某开展“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抢救,并使用强心和呼吸兴奋剂等。但终因毒物浓度过高,中毒时间长,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焙烧炉空烧时,大量SO2有毒气体进入干燥塔内,使原作业环境完全改变。指挥者在人员尚未撤离检修现场、有害气体不能严密隔绝的情况下,同意并指挥空烧;操作者也在明知已开始空烧的情况下,未重新办理任何手续,再次进入干燥塔内勾取安全帽,冒险交叉作业,导致急性SO2中毒窒息。严重违反了《化工安全生产禁令》、《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是造成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组织不严密,安全管理不到位:分厂领导把此次检修只看成一般日常小项目检修来处理,除在晨会上布置工作外,无详细的全面计划,未指定项目检修总指挥和安全负责人,入塔检修与空烧交叉进行。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协调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隔离不严密:检修前由于未按规定加装盲板与焙烧炉安全隔绝,而只是用插板隔离。致SO2气体从缝隙泄漏入干燥塔内,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防范措施不当
SO2属成酸氧化物,是具有强烈的特殊臭味的刺激性气体,人若嗅之避之不及。故在硫酸生产、检修过程中,发生急性SO2中毒死亡事故在国内报道中尚属罕见。
据事故发生后采样分析,干燥塔内SO2含量达13000mg/m3,远远超出了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适用范围,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同时,安全帽平时保管不善,前绳带丢失,造成工作中安全帽掉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4)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次干燥塔检修属违章作业。在焙烧炉未熄炉(压火保温)的情况下,未使用盲板进行安全隔绝、仅以插板代替;指挥者在检修人员未撤离现场,违章指挥交叉作业,致SO2气体从缝隙中泄漏入干燥塔内。而操作者在明知已开始空烧、塔内作业环境改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重新进行安全分析,仅凭经验和麻痹心理冒险蛮干(据彭某事后证实,他们当时认为勾取安全帽仅需1~2分钟),但事实上是再次进入干燥塔内勾取安全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安全知识匮乏,防护器材使用不当:据事故发生后采样分析:干燥塔内SO2含量高达13000mg/m3,超过车间空气中SO2的最高容许浓度(15mg/m3的886倍;超过男性吸入量低中毒浓度(TCLO)4ppm/1分钟的1137倍;超过人吸入最低致死浓度(LCLO)1000ppm/10分钟的4.5倍。在如此高浓度的环境中,过滤式防毒面具已根本无法起到防护作用。
3)安全教育不足:刘某第二次进塔后,立即发生闪电性猝死说明应加强职工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和劳动防护器材的选择、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专业教育,避免防护不当造成的事故。平时还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器材的检查,杜绝安全器材中的不安全因素。
4)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为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应配置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呼吸器。同时,还应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援预案》的演练,以备一旦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按“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5)企业应吸取的教训
①加强企业内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规范管理。
③加强安全费用投入,配备必要的、合格的、适合起亚岗位的安全防护器材。
案例二:硫酸灼烫事故
(1)事故经过
2011年山东某氯碱化工厂在检修过程中:8月4日9时05分左右,作为指挥者李某按仪表安排一人拆卸过滤器前后压力表下手阀,当时王某在装置东监护施工队更换非净化风管线,指挥者李某让王某过来帮忙,王某与李某一志拆卸阀门,这时经过的聂某在一边帮忙递工具。当李某和王某把阀门螺栓都拆除后,李某用双手掰阀门,没有掰动,这时乔某从外操室出来,看到后,便让李某、王某、聂某让开,三人后退两步,这时,乔某便使劲向阀门上踢了一脚,阀门掉了,但管线内带压的介质浓硫酸便喷溅到四人身上,造成王某小腹表皮严重灼伤(冲洗不当),乔某两大腿上部严重灼伤,李某、聂某胳膊、脸部有轻微灼伤点。
(2)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①换阀前检查不到位,没有真正确认管内是否有酸,过滤器前阀门未关闭,管道低点放空阀未打开放空,致使管线内带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到位,现场指挥人员既没有交待让操作者穿戴耐酸碱服、戴面罩,自己也没有穿戴。
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
2)事故间接原因
①受伤者对受酸后管线内带压作业时可能出现的后果认识不足。
②操作者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③作为操作者思想上麻痹大意,冒险作业,认为管线扫通,现场压力不显示,就认为管线内没有硫酸。
④受伤者对处理硫酸灼伤事故冲洗处理不当。
(3)事故防范措施
1)严格安全作业管理,认真按规程操作,杜绝麻痹大意心理。
2)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避免无谓伤害。
3)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监察,强化作业时的监护检查,提高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意识。
4)进一步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升危化品伤害事故的自救能力。
5)通过班组安全日学习活动,组织员工分析讨论“8.4”事故教训,查找自己身边或岗位还有哪些隐患未整改,讨论自己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及其危害。
第八章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评价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二章和《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对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符合性评价如下表:
表9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符合性评价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八条 |
1、厂区所在位置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石化区,属于当地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 2、该企业没有构成重大危险源(详细分析见附件1.8; 3、总平面布置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详细分析见附件3.4.1)。 |
合格 |
2 |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九条 |
1、属于改建项目,原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由具有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设计。 2、没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详细分析见附件3.1工艺装置和产品的安全分析); 不是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详细分析见附件3.1工艺装置和产品的安全分析);也不是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为磺化工艺,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现场装设有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详细分析见附件3.1工艺装置和产品的安全分析);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区明显(详细分析见附件3.4.1总平面布置安全分析);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建规》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详细分析见附件3.4.1和附件3.4.2)。 |
合格 |
3 |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条 |
该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详细见2.10安全管理状况)。 |
合格 |
4 |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一条 |
有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为没有构成重大危险源(详细分析见附件1.8重大危险源辨识)。 |
合格 |
5 |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二条 |
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详细介绍见2.10安全管理现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安全工作,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详细分析见本表第9条和附件3.6)。 |
合格 |
6 |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三条 |
该企业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员安全职责及其他员工职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见2.10安全管理现状)。 |
合格 |
7 |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四条 |
该企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其内容涵盖了19项要求的内容。 |
合格 |
8 |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五条 |
该企业编制了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具体见附件资料“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合格 |
9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六条
《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2〕21号)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详细介绍见2.10安全管理现状)。 主要负责人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中专学历,符合粤安监管三〔2012〕21号文的要求。 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从业人员经该企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
合格 |
10 |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八条 |
该企业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见附件资料的证明文件)。 |
合格 |
11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十九条 |
该企业委托了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见9.3整改情况复查)。 |
合格 |
12 |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二十条 |
该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登记,登记证号为:440110265(见附件资料)。 该企业能够为用户提供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合格 |
13 |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1、企业了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见附件资料备案登记表); 2、企业指定了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合格 |
通过以上分析,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的相关要求。
序号 |
国家规范及标准 |
检查场所 |
现场检查情况 |
整改建议 |
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第 5.2.1条: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第 5.3.1条: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第 5.3.2条: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且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
熔硫间 |
熔硫间为爆炸性粉尘(硫磺粉尘)环境,部分信号线的敷设(包括分线盒)不符合防爆的要求。 |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信号线的敷设应符合防爆要求:线路敷设在镀锌焊接钢管内,钢管与钢管、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且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
2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3.8条: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
熔硫间 |
熔硫间在用的按钮、照明开关存在的问题:两个防爆按钮面盖上各有一个螺丝缺少,形成面盖不够密封;防爆照明开关底部未按规定进行封堵。 |
1、补全确实的螺丝。 2、开关底部采用丝堵堵塞。 |
3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4.3条: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堵塞。 |
熔硫间 |
熔硫间敷设的电缆槽两个进出口墙孔,未按规定进行封堵,不符合规范要求。 |
用非燃材料严密堵塞电缆槽两个进出口的墙孔。 |
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第5.2.2条: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当水压、水量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熔硫间外除尘设备 |
除尘设备为湿式除尘器,其喷淋水管没有设置水压、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
除尘设备的喷淋水管上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 |
5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第4.2.2条: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应做防腐蚀处理。 |
储罐区 |
氢氧化钠储罐区没有防腐蚀的措施。 |
应在氢氧化钠储罐区内的地面、堤身内做防腐蚀的处理措施。 |
6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第 5.3.7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储罐区 |
储罐区一防爆挠性管破裂,用绝缘胶带缠绕。 |
更换已破裂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
7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
配电室 |
电气安全绝缘工具的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已经过期。 |
定期检测电气绝缘工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的要求,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进一步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6条的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6条的要求,该企业应安排专人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每天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3条的要求,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及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和接地情况,确保各连接点可靠连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订)第34条的要求,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订)第27条的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订)第25条的要求,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订)第36条的要求,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订)第35条、第37条的要求,该企业应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0条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投入要编入年度计划,年度投入能满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
(11)安全费用的提取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8条的规定足额提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8条的要求,奇宁化工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3)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水收集对策措施及建议:
①企业还应与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公司签订合约,一旦污水收集池不能满足需要时能及时地运走消防污水,避免消防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②企业应针对该项目的危险特性进行应急演练,验证公司的污水收集池的可操作性及不能满足需要时的处理方案。
③实现应急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非正常状况处理程序、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定期检查实施效果。
④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应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可靠正常。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1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该企业应编制并为客户提供生产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同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应由供应商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存放在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5)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条的要求:该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7)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9条的要求: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1条的要求:该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1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3条、第34条的要求: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该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0)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21)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国家公安部公告,2017年5月11日),该项目使用的硫磺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厂区不设硫磺仓库,硫磺每天定时定量由广州浪奇公司供应,企业应与广州浪奇公司加强沟通和协调,按照需要运送硫磺,尽量减少生产车间内硫磺的存在量,严格遵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的相关规定。
(22)企业购买和使用硫磺应遵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23)甲类车间2、成品仓库内堆放物料或原产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长期存放、不关注、不检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4)停用的储罐、装置重新启用或改建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
(25)根据《广东省应急厅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0〕210号)的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抓紧调整配备到位。
该企业应重视配备符合要求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重视配备符合要求的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操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序号 |
检查场所 |
现场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
|||
1 |
熔硫间 |
熔硫间为爆炸性粉尘(硫磺粉尘)环境,部分信号线的敷设(包括分线盒)不符合防爆的要求。 |
已采用防爆挠性管敷设。 |
合格 |
|
|||
2 |
熔硫间 |
熔硫间在用的按钮、照明开关存在的问题:两个防爆按钮面盖上各有一个螺丝缺少,形成面盖不够密封;防爆照明开关底部未按规定进行封堵。 |
1、已补全确实的螺丝。 2、开关底部已采用丝堵堵塞。 |
合格 |
|
|||
3 |
熔硫间 |
熔硫间敷设的电缆槽两个进出口墙孔,未按规定进行封堵,不符合规范要求。 |
已用非燃材料严密堵塞电缆槽两个进出口的墙孔。 |
合格 |
|
|||
4 |
熔硫间外除尘设备 |
除尘设备为湿式除尘器,其喷淋水管没有设置水压、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
已在除尘设备的喷淋水管上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 |
合格 |
|
|||
5 |
储罐区 |
氢氧化钠储罐区没有防腐蚀的措施。 |
已在氢氧化钠储罐区内的地面、堤身内做防腐蚀的处理措施。 |
合格 |
|
|||
6 |
储罐区 |
储罐区一防爆挠性管破裂,用绝缘胶带缠绕。 |
已更换破裂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
合格 |
|
|||
7 |
配电室 |
电气安全绝缘工具的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已经过期。 |
已检测电气绝缘工具。 |
合格 |
|
|||
评价单位复查人 签名 |
|
被评价单位确认人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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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盖章) |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被评价单位(盖章) |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
|||||
日期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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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该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为“烷基苯磺酸”、“硫酸”,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该建设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剧毒化学品、没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没有监控化学品、没有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其中产品 “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物料 “硫磺”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该建设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被列入广州市首批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3)该建设项目在生产中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
其中主要的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该建设项目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5)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分析,该建设项目的生产、储存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危险等级是“一般危险”,其他的危险程度较低,危险等级为“可能危险”。
(6)通过危险度评价法对车间1、储罐区生产、储存过程进行分析,生产工艺为常压下的磺化工艺,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储罐区的储存为常温常压下的储存,生产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Ⅱ”级,危险程度为“中度危险”,储存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Ⅲ”级,危险程度为“低度危险”。
(7)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配套和辅助工程等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现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企业整改后符合相关的要求,该企业目前不存在事故隐患,该企业生产安全符合十条规定的要求。
(8)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工艺、装置、设备(设施)和产品不属于限制类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在试生产(使用)中运行可靠、安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但“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因该企业原项目“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工艺和产品。所以该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限制类)评价结果认为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规定 “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该项目不属于新建项目,所以评价结果认为符合要求。
(9)该建设项目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备案。试生产运行正常,该企业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
(10)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实施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消防工程已在当地消防部门备案,防雷经检测合格,各种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安全有效。
(11)对该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的安全风险评估级别为“蓝色”。
(12)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的相关要求,符合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6000吨烷基苯磺酸、340吨硫酸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等有关法律、法律、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生产装置运行状况平稳,安全管理有效,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本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完成后,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双方认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根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及其他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法规、标准等进行分析评价和编制,报告中采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工艺、设备、建(构)筑物、配套和辅助设施和安全管理等基本资料数据圴为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情况属实,符合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实际配置情况。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具有针对性,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
同时因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不符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及其他规范要求的后果及责任,由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8月17日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8月17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2012版)等对该项目的原辅材料、产品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等标准规范,从原辅材料及产品的危险有害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等几方面对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该建设项目所使用、储存的原料和产品(详细见2.7节)中的物质进行分类辨识。
(1)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所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如下表:
附表1.1-1 危险化学品一览表
序号 |
物质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毒害 程度 |
易制毒 |
剧毒 |
重点监管 |
监控 |
易制爆 |
原料 |
||||||||||
1 |
硫磺 |
1290 |
207 |
丙类 |
IV |
× |
× |
× |
× |
√ |
2 |
氢氧化钠溶液[含量50%] |
1669 |
无意义 |
戊类 |
IV |
× |
× |
× |
× |
× |
中间产物 |
||||||||||
3 |
二氧化硫 |
639 |
无意义 |
戊类 |
Ⅲ |
× |
× |
√ |
× |
× |
4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1914 |
无意义 |
戊类 |
Ⅲ |
× |
× |
√ |
× |
× |
产品 |
||||||||||
5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2130 |
210 |
丙类 |
IV |
× |
× |
× |
× |
× |
6 |
硫酸[98%] |
1302 |
无意义 |
丁类 |
Ⅲ |
√ |
× |
× |
× |
× |
注: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企业提供的资料。
(2)非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所使用的物料中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十二烷基苯”。
(3)易制毒化学品辨识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的规定,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硫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4)剧毒化学品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剧毒化学品。
(5)重点监管的危化品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规定,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反应容器及管道内存在的中间产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厂内没有储存。
(6)监控化学品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和《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的规定,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和产品中没有监控化学品。
(7)易制爆化学品辨识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中“硫磺”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8)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该项目使用、储存的物料中没有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9)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19〕5号)的规定,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被列入广州市首批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原料“硫磺”、中间产物“二氧化硫”、产品“硫酸”属于广州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只允许使用、运输和批发经营;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见下表(详细见附件六危险化学品特性表)。其危险特性见下表:
附表1.2-1 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一览表
序号 |
物质 |
危化品序号 |
闪点 (℃) |
火险 分类 |
爆炸上 下限% |
毒性(LD50) |
毒害 程度 |
1 |
硫磺 |
1290 |
207 |
丙类 |
2.3~46 |
10000mg/kg |
IV |
2 |
氢氧化钠溶液[含量50%] |
1669 |
无意义 |
甲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3 |
二氧化硫 |
639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4 |
三氧化硫[稳定的] |
1914 |
无意义 |
戊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Ⅲ |
5 |
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 |
2130 |
210 |
丙类 |
无意义 |
无资料 |
IV |
6 |
98%硫酸 |
1302 |
无意义 |
丁类 |
无意义 |
2140mg/kg |
Ⅲ |
注 |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3条表3: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 2.烷基苯磺酸含游离硫酸≤1.5%。 |
注:1、Ⅰ为极度危害,Ⅱ为高度危害,Ⅲ为中度危害,IV为轻度危害。
2、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上述危化品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分析如下:
(1)火灾、爆炸
易燃易爆的物质存在,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
硫磺遇明火、高热易燃。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硫磺粉尘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2)中毒和窒息
职业性接触毒物主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吸收三种途径对人体侵害,其中又以呼吸道吸入对人的危害最为常见。有害物质的气体在空间弥漫扩散,人吸入后会出现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或慢性健康影响等。
该项目的各种职业性接触毒物主要以刺激性、麻醉性为主要侵害症状,可以毒害人体的神经系统、造血及血循环系统、代谢器官(如肝、肾)、内分泌系统等。高浓度吸入,人员会发生急性中毒;长期反复接触或吸入有毒物质,可能会引起慢性中毒或慢性健康影响。
二氧化硫: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时,发生流泪、畏光、咳嗽,咽、喉灼痛等呼吸道及眼结膜刺激症状;严重中毒可在数小时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声门痉挛而致窒息。慢性中毒:长期接触二氧化硫,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肺气肿等;少数工人有牙齿酸蚀症。
三氧化硫:其毒性表现与硫酸同。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的烧伤以至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痉挛和声门水肿、肾损害、休克等。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水肿和肝硬化。
(3)灼烫(化学)
硫酸: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眼睛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至溃疡。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痉挛和声门水肿、肾损害、休克等。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水肿和肝硬化。
氢氧化钠:本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二氧化硫: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三氧化硫: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
该项目使用和储存的物料中非危化品物料主要是十二烷基苯,这些物料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
火灾:十二烷基苯属于可燃物料,在生产、储存场所出现明火、高热源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燃这些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
综上所述,该项目物料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对该项目的工艺过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附件1.3.1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磺化工艺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多数具有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所以其存在的固有危险性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
(2)熔融硫工序
生产原料硫磺是易燃危化品,如果作业过程中,现场出现火花、明火或高热源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
硫磺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硫磺粉尘的爆炸危险性级别为“高”,在硫磺熔融间的投料作业会产生硫磺粉尘,如果不定期清理,或清理时产生扬尘,同时作业现场存在火花(能量达到硫磺粉尘的最小点火能3mJ时)、明火或高热源的情况下,就会造成粉尘爆炸事故。
硫磺燃烧时发出青色火焰,伴随燃烧产生二氧化硫气体,二氧化硫具有毒性,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3)产生SO2工序
熔融硫在雾式燃硫炉内燃烧产生SO2,SO2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如果因设备、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管道(因腐蚀穿孔)等密封不严、破裂及其他原因产生泄漏,被作业人员吸入,极有可能造成呼吸系统的灼烫及窒息事故。
同时高温物料如果接触到人体,也有可能造成高温灼烫事故。
(4)SO2转化SO3工序
SO2在转化塔内被氧化为SO3,SO3同样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如果因设备、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管道(因腐蚀穿孔)等密封不严、破裂及其他原因产生泄漏,被作业人员吸入,极有可能造成呼吸系统的灼烫及窒息事故。
转化塔内温度高达400-600℃,压力0.098MPa,高温物料、设备表面如果接触到人体,也有可能造成高温灼烫事故。
1)磺化反应是放热反应,每引入一个磺酸基放热30-50Kcal/mol,若在反应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冷却和良好的搅拌,反应热的积聚有可能引起超温,导致剧烈的反应。放出更多的热量,可能发生燃烧反应,造成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2)由于生产所需的磺化原料是可燃物,而磺化剂是强氧化剂,二者相互作用的条件下进行磺化反应是十分危险的,已经具备了燃烧的条件,若进料顺序颠倒,浓硫酸与水生成稀硫酸并放热,稀硫酸与浓硫酸相比有较大的腐蚀性,超温至燃点,导致燃烧或爆炸事故。
3)低温磺化反应时,严格控制反应温度,若控制的温度偏低时,反应速度较慢,可能积累较多的未反应物料,使反应物料浓度增加,当恢复到较高正常的反应温度时,剧烈反应,瞬间放出大量的热导致超温,引起着火或爆炸事故。
4)反应介质具有强酸腐蚀性,若忽视了设备监控因设备腐蚀失效会造成物料泄露事故。
5)在装置的开停阶段和正常生产过程中,三氧化硫、浓硫酸、发烟硫酸、磺酸等,有强烈的刺激性和氧化性,若泄露会造成灼烧、腐蚀、中毒等危害,所以应严加防护。
尾气处理主要是用氢氧化钠溶液吸收SO2和SO3气体,介质具有强酸腐蚀性,因设备腐蚀失效会造成物料泄露,进一步造成中毒和窒息事故,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化学品灼烫伤害。
(7)SO3吸收工序
主要是采用稀硫酸吸收SO3气体后成浓硫酸,介质具有强酸腐蚀性,因设备腐蚀失效会造成物料泄露,进一步造成中毒和窒息事故,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化学品灼烫伤害。
附件1.3.2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该项目的设备主要有塔类、换热器类,这类设备固有的危险性较低。其他设备如泵、风机类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如果转动部件没有防护措施,易造成人员的机械伤害。
电气设备如果出现故障,如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另外,线路的防护措施被损毁而造成绝缘性能下降,或电线裸露,或作业环境潮湿,作业人员接触后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工艺、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化学、高温),机械伤害、触电等。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通过对该项目的工艺过程、生产装置、储运设施等进行辨识,该项目存在的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存在的有害因素有: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其中主要的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
具体分析如下:
(1)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
详细分析见“附件1.3”。
(2)火灾、爆炸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该项目熔硫间的投料岗位产生的硫磺粉尘为可燃性粉尘,能燃烧和爆炸的粉尘叫做可燃性粉尘,而粉尘爆炸的主要引爆源包括:明火、静电放电、电气打火、撞击火花等。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发生粉尘爆炸的条件:1)粉尘本身具有可燃性;2)粉尘具有相当大的比表面积;3)粉尘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极限范围内混合物;4)有足够的点火能量。
硫磺粉尘的爆炸下限为30g/m3,最小点火能为3mJ,爆炸危险性级别为“高”。
如果熔硫间的投料岗位不能及时的清除沉积在设备表面、管道、地面及其他角落的硫磺粉尘,在产生扬尘、存在引爆源的情况下(如风吹、清扫、吹扫过程被扬起等),极有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
粉尘爆炸压力上升速度快,持续时间长,释放能量大,破坏力强,具有特点如下:
1)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
2)爆炸时产生的爆风,可使周围的粉尘飘起,会波及二次、三次爆炸,因此,粉尘爆炸的破坏力大;
3)爆炸时,由于粒子在燃烧中飞散、可燃物中会因此产生局部严重碳化,可能烧伤人体;
4)比起气体爆炸来,粉尘爆炸容易产生不完全的燃烧。
(3)车辆伤害
厂区内货物的转运靠叉车运输,原材料进入和产品运出主要靠汽车运输,汽车装卸需要倒车泊靠;若车况不良(尤其是信号系统或制动系统出现故障),驾驶员视野不清,判断失误,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人员又避让不及,制动不灵等情况出现时,则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车辆伤害;特别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车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车辆事故而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4)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塌陷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该项目作业平台因意外因素引起物体坠落,都能引起砸伤人员的事故;另外,运动状态下的机械部件、工件材质不良或所受应力不均匀而发生断裂、崩缺、碎片飞射等,击打到操作人员的身体,也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的伤亡事故。
(5)高处坠落
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车间内有高处作业平台,如果操作平台没有设置防护栏杆、扶手;或设置的护栏、扶手高度和强度不足;防护栏杆设置不完善;操作人员麻痹大意,都有可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6)淹溺
消防水池在维修、清理时,池内水没有放干,作业人员不小心滑落跌入池内,就有可能造成淹溺事故。
(7)高温危害
该项目部分设备(如燃烧炉)属于高温生产过程,如果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被损坏或保温效果不好,人员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为了赶生产进度,减少水的摄入量,会影响其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别的病变,如中暑。
(8)粉尘危害
该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磺为固体晶体,会有少量的粉末,在加料和卸货过程中,如果包装物破损后撒落,现场作业人员没有穿戴或没有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被人体吸入,或粉尘飘浮在空气中,作业人员长期在该环境中作业,吸入粉尘,可能会引发职业性病变,造成粉尘危害。
(9)噪声危害
噪声是一种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物理性危害因素,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的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
噪声较大的设备主要有各类风机等,它们的运转、振动均会产生机械性噪声,风管会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现场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高强度噪声,会对人的听觉系统造成损伤,甚至导致职业性耳聋。
(10)其他伤害
雨天作业场所地面湿滑,由于粗心大意,作业人员上下台阶、坡度较为陡峭的作业场所;非紧急情况,无故乱跑、追逐等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有坑、洞、沟等其它障碍物等,很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作业过程中如果疲劳过度、工作姿势不当或者用力不当,可能造成扭伤事故;
作业人员从事搬运作业,没有使用工具,或者手、脚来不及从物件的接触部位及时抽出,都有可能发生压伤、扎伤、挤伤事故。
附表1.5作业场所危害、有害因素分布一览表
序号 |
作业场所 |
危险有害因素 |
1 |
车间1 |
1.火灾;2.爆炸(包括粉尘爆炸);3.中毒和窒息;4.灼烫(化学、高温);5.触电;6.机械伤害;7.高处坠落;8.物体打击;9.噪声危害;10.高温危害;11.粉尘危害;12.其他伤害。 |
2 |
公用工程房 |
1.火灾;2.触电;3.机械伤害;4.其他伤害。 |
3 |
原料罐区 |
1.火灾;2.触电;3.高处坠落;4.车辆伤害;5.其他伤害。 |
4 |
消防泵房 |
1.火灾;2. 触电;3.机械伤害;4.其他伤害。 |
5 |
污水处理房 |
1.触电;2.火灾;3.其他伤害。 |
6 |
消防水池、应急水池 |
1.淹溺;2.其他伤害。 |
7 |
厂内道路 |
1.车辆伤害;2.其他伤害。 |
该项目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分析如下表:
附表1.6 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表
序号 |
危险化学品 |
最大储存量(t) |
主要危险性 |
工艺过程中 |
毒性(LD50) |
毒害 程度 |
腐蚀性 |
|
温度(℃) |
压力(MPa) |
|||||||
1 |
硫酸 |
20 |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化学灼烫。 |
常温 |
常压 |
2140 mg/kg |
Ⅲ |
强 |
2 |
硫磺 |
不储存 |
135-145 |
常压 |
10000mg/kg |
IV |
/ |
|
3 |
氢氧化钠溶液 |
50 |
常温 |
常压 |
无资料 |
IV |
强 |
|
4 |
烷基苯磺酸 [含游离硫酸] |
不储存 |
50 |
0.56 |
无资料 |
IV |
弱 |
|
5 |
二氧化硫 |
不储存 |
400-600 |
0.11 |
无资料 |
Ⅲ |
强 |
|
6 |
三氧化硫 |
不储存 |
400-600 |
0.10 |
无资料 |
Ⅲ |
强 |
|
合计 |
70 |
/ |
/ |
/ |
/ |
/ |
/ |
注:1、以上资料来自《新编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安全第一网及该单位提供的资料。
以上危险化学品中,部分危化品燃烧热无资料可查,部分危化品不储存,其中储存危化品总计70吨。
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类企业,现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分析结果如下表:
附表1.7-1 作业条危险性分析表
作业 岗位 |
危险危害因素 |
分数值 |
危险等级 |
|||
L |
E |
C |
D=L×E×C |
|||
车间1 |
火灾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爆炸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
中毒和窒息 |
3 |
6 |
3 |
54 |
一般危险 |
|
灼烫 |
3 |
6 |
1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物体打击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噪声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粉尘危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高温伤害 |
1 |
6 |
1 |
6 |
可能危险 |
|
公用工程房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原料罐区 |
火灾 |
1 |
6 |
7 |
42 |
一般危险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高处坠落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消防泵房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机械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污水处理房 |
触电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火灾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
厂内道路 |
车辆伤害 |
1 |
6 |
3 |
18 |
可能危险 |
结果分析:
(1)生产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危险等级是“一般危险”,由于使用、储存的物料是可燃物,且产生的粉尘为可燃粉尘,并具有一定的毒性。
(2)其他各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其危险程度为“可能危险”,危险程度较低。
根据该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生产、储存工艺系统进行评价,根据危险度评价法对各个设备的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五项指标分别进行分析和赋值,根据所求得的值判断被评价单元的危险性。具体评价情况如下:
附表1.7-2 装置单元危险度评价表
场所 |
装置单元 |
物质 |
物质 评分 |
容量 评分 |
温度评分 |
压力评分 |
操作评分 |
总分 |
等级 |
车间1 |
熔硫槽 |
硫磺 |
5 |
2 |
2 |
0 |
5 |
14 |
Ⅱ |
车间1 |
雾化硫磺燃烧器 |
硫磺、二氧化硫 |
5 |
0 |
5 |
0 |
2 |
12 |
Ⅱ |
车间1 |
转化塔 |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
5 |
0 |
5 |
0 |
2 |
12 |
Ⅱ |
车间1 |
同心降膜磺化反应器 |
三氧化硫 |
5 |
5 |
0 |
0 |
5 |
15 |
Ⅱ |
储罐区 |
地上立式储罐 |
氢氧化钠溶液 |
0 |
5 |
0 |
0 |
2 |
7 |
Ⅲ |
附表1.7-3危险度评价取值说明表
场所 |
装置单元 |
物质 |
物质分值说明 |
容量分值说明 |
温度分 值说明 |
压力分值说明 |
操作分 值说明 |
车间1 |
熔硫槽 |
硫磺 |
乙类固体 |
液体10~50 m3 |
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MPa 以下。 |
使用粉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操作。 |
车间1 |
雾化硫磺燃烧器 |
硫磺、二氧化硫 |
高度危害介质 |
气体<100 m3。 |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MPa 以下。 |
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车间1 |
转化塔 |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
高度危害介质 |
气体<100 m3。 |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MPa 以下。 |
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车间1 |
同心降膜磺化反应器 |
三氧化硫、十二烷基苯 |
高度危害介质 |
液体50~100 m3。 |
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
1MPa 以下。 |
中等放热反应操作。 |
储罐区 |
地上立式储罐 |
氢氧化钠溶液 |
不属左述之A、B、C项之物质。 |
液体50~100 m3。 |
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
1MPa 以下。 |
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分析结果:通过危险度评价法对车间1、储罐区生产、储存过程进行分析,生产工艺为常压下的磺化工艺,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储罐区的储存为常温常压下的储存,生产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Ⅱ”级,危险程度为“中度危险”,储存过程的危险度分级为“Ⅲ”级,危险程度为“低度危险”。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qn/Qn≥1
式中:S---辨识指标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被列入(或列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有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其中硫磺为危险性类别为“易燃固体,类别2”,不属于表2中“易燃固体”的“类别1易燃固体”,所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不储存,但在生产过程中部分设备内有一定量的存在。
附表1.8-1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存在量
序号 |
物质名称 |
设备名称 |
最大存在量(t) |
存在位置 |
||
名称 |
规格 |
工艺参数 |
||||
1 |
二氧化硫 |
转化塔 |
10×3×3.2m |
450℃、常压 |
0.1 |
转化塔 |
2 |
三氧化硫 |
转化塔 |
10×3×3.2m |
450℃、常压 |
0.13 |
转化塔 |
注 |
1、其他部分设备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量很小,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不产生影响,此表中没有列出。 2、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量是以气体的状态充满容器设备内部,经过克拉伯龙方程换算得出的最大量。 |
附表1.8-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序号 |
物质名称 |
类别 |
临界量(t) |
最大存量(t) |
q/Q |
1 |
二氧化硫 |
表1列明物质 |
20 |
0.1 |
0.005 |
2 |
三氧化硫 |
表1列明物质 |
75 |
0.13 |
0.0018 |
3 |
S |
0.0068<1 |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建设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1条,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如下: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22区:应为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如下:
20区包括:除尘器吸尘管道内部、投料岗位吸尘罩内部。
21区包括:除尘器吸尘管道连接部位的法兰、阀门周围1m的范围。
22区:熔硫间区域。
(1)该建设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是在原厂区进行改建,该项目的已取得:广州市城乡规划局南沙分局批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广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见附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89号二次修正)第8条第1款的规定。
(2)企业远离市镇、居住区、河流及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名胜古迹及军事设施,厂址没有选择在《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13条列举的12类地区范围,符合要求。
(3)厂址不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12条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2条的规定,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13条的相关规定。
附件2.2建设项目的外部情况
该项目的外部情况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厂区西面围墙距离最近的居民区小虎村的距离为720m(小虎村距离储罐区为750m),距离黄阁大道北路为650m(距离储罐区为680m),距离小虎一桥为960m(小虎一桥距离储罐区为990m)。
项目周围没有重要的政治和文化设施,没有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也没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建筑。厂区周围500m范围内无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没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没有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没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没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等8类敏感场所和区域。
附件2.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该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该项目所在地南沙区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
夏季极端高温为37.8℃,极端最低气温-0.4℃。
年平均降雨量1617.9毫米。
年平均雷暴日数:74.9天,最多年有98天。
年平均相对湿度81%。
年平均风速为2.4m/s,历年最大风速30.6cm/s。
南沙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1)周边环境符合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之间的防护距离详细见“2.5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与周边建筑物及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条及其他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对周边的影响
该项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
其中“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噪声危害、粉尘危害、高温危害”等危险有害因素不会扩散到厂外,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在事故状态下,火灾、爆炸有可能会对周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火灾、爆炸的影响:该建设项目在生产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由于该项目的生产车间和储罐区与周边企业建筑、设施的间距均在24m以上,防火间距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一般火灾、爆炸事故对周边企业的建筑、设施的安全影响较小。
该项目的东面、南面为工业区道路,社会车辆和行人很少,且该项目厂区的东面、南面为丙类仓库及丙类储罐区,火灾对该工业区道路的影响较小。
周边企业同该建设项目相邻的建筑物、储罐区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时有可能对该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设施产生的影响。
该项目的生产车间和储罐区与周边企业建筑、设施的间距均在24m以上,防火间距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因此,周边企业的火灾事故对该项目的建筑物、设施产生的影响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程度。
自然条件对该项目主要有如下影响:
(1)风
极端天气状况下,强风可能会吹走物品,并有可能造成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偏斜、倒塌等。
该建设项目建构筑物为混凝土钢架结构的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时已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具有一定的抗风力强度,能够满足日常生产需求。
(2)气温
气温对该项目的建筑、设施的安全生产影响不大。但高温天气对作业人员易引发中暑等症状。厂区所在地夏季极端气温达到37.8℃,会因环境温度升高,增大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该项目的生产区为混凝土钢架结构的建筑物,自然通风和局部机械通风,高温天气对设施的影响较小。
(3)降雨
该建设项目地址区域整体地势较平坦,如果排水设施不畅,有可能造成雨水进入生产车间、储罐区防护堤内,浸泡设备,造成设备的损毁和物料的泄漏,泄漏的物料随着雨水流淌到厂区外面,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也有可能会造成建筑物损坏,从而影响生产,造成损失。
该建设项目的雨水由厂区排水管网收集直接排出厂外,厂区排水管网能够满足日常的雨水排放。
(4)雷电
雷击及雷电感应会使可燃物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其它场所可能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
该项目的建筑物采取第三类防雷设防,防雷设施能够满足建筑物防雷的需求。
(5)地震
该项目地区属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区,发生地震时会受到影响,由于该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为混凝土钢架结构,烈度为7度以下的地震对建构筑物不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总体来说,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对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不会产生特别的影响,该建设项目采取的防风、防降雨、防雷、防地震的措施是可行的。
附件三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过程
(1)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工艺装置和产品辨识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的规定,该项目的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不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5条的要求。
但“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因该企业的原项目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产品为脂肪酸甲酯磺酸钠(即MES),副产品为烷基苯磺酸和硫酸。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年产36000吨MES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现企业停止MES的生产,将副产品烷基苯磺酸、硫酸转化为产品,所以该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限制类)评价结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5条的要求。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规定 “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该项目不属于新建项目,所以评价结果认为符合要求。
(2)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的生产工艺“磺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
附件3.2设备、设施的符合性分析
(1)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分析
在试生产期间,生产过程工艺稳定,供电、供水及其他设备设施运行正常,该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该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稳定,配套和辅助工程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要求。详细情况见“附件4.6”。
(2)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分析
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过现场调查和企业相关记录资料的查阅,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执行已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有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能够及时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33条的要求。
(3)设备、设施的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分析
该项目的设备、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情况详细见“2.11.3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该项目法定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能够及时的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总局令89号二次修正)第27条的要求。
(4)特种设备管理情况分析
该项目的特种设备检测情况见“2.11.2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对该企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检查表。
附表3.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1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第3.1条 |
特种设备已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见附件的使用登记证)。 |
合格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六条 |
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合格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一条 |
制定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包括了“车辆伤害”的应急处置。 |
合格 |
4 |
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四条 |
设置了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合格 |
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第2.4.4.2条 |
该企业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
合格 |
5 |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第2.10条 |
该企业的特种设备经过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
合格 |
该项目特种设备的管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等相应规定的要求。
附件3.3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安全管理分析
(1)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技术要求
该项目生产所使用、储存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技术要求见下表。
附表3.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序号 |
物质名称 |
包装要求 |
储存条件 |
运输条件 |
1 |
硫酸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应与易燃、可燃物,碱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 |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
2 |
硫磺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8 包装类别:Ⅲ |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切忌与氧化剂和磷等物品混储混运。平时需勤检查,查仓温,查混储。 |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
3 |
氢氧化钠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Ⅱ 铁听或铁桶。 |
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 |
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雨天不宜运输。 |
4 |
二氧化硫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 包装类别:Ⅱ 铁听或铁桶。 |
不燃腐蚀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5 |
三氧化硫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
不燃腐蚀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6 |
烷基苯磺酸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 |
储存于阴凉、干燥处。 |
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
注: |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不储存、运输。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如下:
附表3.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5条 |
该公司使用、生产的原料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合格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15条 |
产品按要求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合格 |
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氢氧化钠储罐区没有防腐蚀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场所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 |
不合格 |
|
4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该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
合格 |
|
5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该公司编制了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已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 |
合格 |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设施的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检查,共检查了5项,有1项不符合要求,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该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详细见“2.6.1总平面布置”,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4089-200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规范形成检查表。
附表3.4-1 总平面布置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1 |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4089-2009)第5.1.1条 |
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是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自然条件选择最优方案进行布置。 |
合格 |
2 |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2条 |
该企业功能分区合理紧凑,通道宽度符合消防疏散的要求。 |
合格 |
3 |
厂区道路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GB 50187、GBZ 1和GB 18070的要求。其内部设施(包括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6条 |
厂区道路,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建规》等相关规范。 |
合格 |
4 |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9条 |
该企业建筑物朝向充分考虑了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
合格 |
5 |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震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10条 |
总平面布置按功能分区,布局有利于减少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合格 |
6 |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6.4.1条 |
厂区有较完善、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
合格 |
7 |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位于不同方位。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4.7.4条 |
厂区共设置1个货物和1个人员出入口(共2个),门外是工业园道路,运输方便。 |
合格 |
8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4条 |
厂区内主要道路宽度4~6m,次要道路为4m。 道路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
合格 |
9 |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3.1 |
公用设施靠近负荷中心。 |
合格 |
1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7.1条 |
办公区不在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靠近主要出入口。 |
合格 |
11 |
企业总平面规划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分区明确的原则布置。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工业企业厂区宗明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功能辅助区。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9条 |
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合格 |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的进行检查,共检查了11项,符合要求。该公司的生活区、办公区和生产储存区分开布置,总体平面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及其他规范的相关要求。
附表3.4-2 生产车间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记录 |
结论 |
1 |
建筑防火、防爆 |
|
|
|
1.1 |
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GB 50016-2014中第3.1.2条时,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1.1条、第3.1.2条 |
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符合要求。 |
合格 |
1.2 |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3.4章节 |
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详细见2.6.2主要建、构筑物)。 |
合格 |
1.3 |
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1.1条 |
厂房的车间1同车间2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
合格 |
1.4 |
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1条 |
厂房独立设置,采用混凝土钢架结构。 |
合格 |
1.5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5条 |
丙类厂房独立设置,厂房内没有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也没有贴邻设置。 |
合格 |
1.6 |
厂房内不宜设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6条 |
车间内没有地沟。 |
合格 |
1.7 |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3条 |
厂房采用自然通风和局部通风装置。 |
合格 |
1.8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5.2条 |
熔硫间的门可作为泄爆口,符合要求。 |
合格 |
1.9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5.5条 |
熔硫间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合格 |
1.10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用隔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1.3条 |
除尘设备采用泄爆方式。 |
合格 |
1.1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机设备连通。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1.2条 |
除尘设备为独立设置,没有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机设备连通。 |
合格 |
1.12 |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2.1条 |
车间1内产尘点为熔硫间的投料岗位,设有吸尘罩并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
合格 |
1.13 |
风管应明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3.1条 |
风管为明设。 |
合格 |
1.14 |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3条 |
除尘器布置在车间1外部。 |
合格 |
1.15 |
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当水压、水量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第5.2.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10条 |
除尘设备为湿式除尘器,其喷淋水管没有设置水压、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
不合格 |
1.16 |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9.4条 |
熔硫间能及时全面清扫。 |
合格 |
1.17 |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10.3条 |
除尘设备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合格 |
1.18 |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第4.2.2条 |
车间1内设置有2个SO3和5个SO2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其中转化塔和磺化反应器各配置1个SO3的气体检测报警探头,燃硫炉、转化器和磺化反应器各配置1个SO2的气体检测报警探头。融硫间内、外各设置1个(共2个)SO2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大于2m,符合要求。 |
合格 |
2 |
安全疏散 |
|
|
|
2.1 |
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5条 |
设置有疏散指示标志。 |
合格 |
2.2 |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6.7.3条 |
设置有相关标志。 |
合格 |
2.3 |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2条 |
厂房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分散设置。 |
合格 |
2.4 |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1条 |
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5m。 |
合格 |
附表3.4-3储罐区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1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4.1.1条 |
储罐区设置有安全防护设施(防火堤)。 |
合格 |
2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4.1.4条 |
储罐区与办公区、装卸区分开布置。 |
合格 |
3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4.1.5条 |
储罐区附近没有架空电力线。 |
合格 |
4 |
储罐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4.2章节 |
储罐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
合格 |
5 |
罐区内储罐之间的距离、储罐与防火堤、装卸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4.2.2条、第4.2.5条 |
罐区内储罐之间的距离、储罐与防火堤、装卸设施的距离符合要求。 |
合格 |
6 |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2条 |
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等,采用不燃烧材料,符合要求。 |
合格 |
7 |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4条 |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从防火堤地面以下穿过。 |
合格 |
8 |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5条 |
防火堤内设置排水明沟。 |
合格 |
9 |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7条 |
设有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
合格 |
10 |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4.2.2条 |
氢氧化钠储罐区没有防腐蚀的措施。 |
不合格 |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设施的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储罐区进行检查,共检查了34项,有2项不符合要求,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该建设项目的主要建(构)筑物情况详细见“2.6.2主要建、构筑物”,
沙河
主要建、构筑物的火险类别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附件3.5配套和辅助工程的符合性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考虑该项目消防系统安全的要素,形成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
附表3.5-1 消防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依据 |
实际情况 |
结论 |
1 |
建筑物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
消防设施经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穗公南消验[2011]第0049号)。 |
合格 |
2 |
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 |
厂房、仓库设有室内消防给水。 |
合格 |
3 |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条 |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m。 |
合格 |
4 |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 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 |
室外消火栓沿建筑周围布置,没有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 |
合格 |
5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水枪的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水枪的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
合格 |
6 |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9条 |
室外消火栓处配置有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
合格 |
7 |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③灭火器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④灭火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⑤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⑥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1条 |
配置的灭火器符合要求。 |
合格 |
8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
设于显眼,易取用的地点。 |
合格 |
9 |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第5.1.3条 |
放置于消防箱内或挂于墙上。 |
合格 |
10 |
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等危害土壤和水体生态环境的场所,应设置消防事故水池。 |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1.2条 |
该项目设置有消防污水池,容量为500m3,有相应的应急能力。 |
合格 |
11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28条 |
消防设施、器材,没有埋压、圈占、遮挡。 |
合格 |
12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 |
消防车道净宽和净空高均大于4.0m。 |
合格 |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共检查了12项,全部合格。
(1)检查表分析
电气系统的安全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变配电所的布置、供配电线路、设备选型、安全防护设施,如防雷、防静电、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电源的配置及管理等方面。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根据该项目电气系统的具体情况,形成安全检查表如下:
附表3.5-2 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现场检查结果 |
结论 |
|
1 |
高低压配电房 |
||||
1.1 |
配电房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小、腐蚀阶质少、干燥的地方,并宜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1条 |
低压配电房的位置靠近负荷中心并符合规范要求。 |
合格 |
|
1.2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份不应低于三级。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1条 |
配电房耐火等级二级。 |
合格 |
|
1.3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密封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
配电箱在室内,底部高出地面不低于50mm,其底座周围采取了密封措施。 |
合格 |
|
1.4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能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小动物进入设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
甲类厂房的配电房门、窗配置有防止小动物的铁丝网和挡板。 |
合格 |
|
1.5 |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 |
低压配电室长度少于7m。 |
合格 |
|
1.6 |
配电室内,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 |
配电屏上方无敷设管道。 |
合格 |
|
1.7 |
配电房配备安全警示标志牌。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第61条 |
配有安全警示标志牌。 |
合格 |
|
1.8 |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3条 |
配电房、消防水泵: 1、配置有应急照明灯具。 2、配置有灭火器。 |
合格 |
|
2 |
配电线路保护和敷设 |
||||
2.1 |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在总电源端、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2条 |
低压配电线路电源端、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合格 |
|
2.2 |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且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第 5.2.1条、第 5.3.1条、第 5.3.2条 |
熔硫间为爆炸性粉尘(硫磺粉尘)环境,部分信号线的敷设(包括分线盒)不符合防爆的要求。 |
不合格 |
|
2.3 |
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3.8条 |
熔硫间在用的按钮、照明开关存在的问题:两个防爆按钮面盖上各有一个螺丝缺少,形成面盖不够密封;防爆照明开关底部未按规定进行封堵。 |
不合格 |
|
2.4 |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4.3条 |
熔硫间敷设的电缆槽两个进出口墙孔,未按规定进行封堵,不符合规范要求。 |
不合格 |
|
2.5 |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第 5.3.7条 |
储罐区一防爆挠性管破裂,用绝缘胶带缠绕。 |
不合格 |
|
3 |
电气接地保护及防静电接地 |
||||
3.1 |
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要求.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第2.0.2条 |
防雷、防静电、电气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 1.0 欧姆 |
合格 |
|
3.2 |
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2.3.3条 |
穿管保护。 |
合格 |
|
3.3 |
明敷接地线应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宜为150~300mm,与墙壁间隔宜为10~15mm。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2.3.7条 |
符合规范要求。 |
合格 |
|
3.4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②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⑥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⑩ 承受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2006)第3.1.1条 |
全部用电设备的金属部位整体接地。 |
合格 |
|
3.5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第4.2.5条 |
1、整个车间的建筑物外墙铝合金窗框的设有防雷电感应接地。 2、储罐区设有防雷电感应接地。 |
合格 |
|
4 |
防雷设施 |
||||
4.1 |
防雷装置及防雷接地经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合格,并发给合格证。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
生产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雷装置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防雷设施接地电阻≤2.4Ω。 |
合格 |
|
4.2 |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三章 |
厂房及办公楼设置避雷针、带结合防雷设施防直击雷,接地电阻≤2.2Ω。 |
合格 |
|
4.3 |
防雷引下线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铁、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措施。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2.5条 |
防雷引下线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引下与接地网连接。 |
合格 |
|
5 |
用电安全管理 |
||||
5.1 |
所有各种绝缘安全工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绝缘安全工具应定期进行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76号文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 |
电气安全绝缘工具检测过期,不符合要求。 |
不合格 |
|
5.2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3条 |
企业电气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合格 |
|
5.3 |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第5.1.1条 |
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符合要求。 |
合格 |
|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等,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的进行检查,共检查了24项,有5项不符合要求,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2)用电负荷分析
该企业原先已配置2台2000kVA变压器(SCB10-2000/10.5),该项目改建后现停用1台,改建后的用电总负荷为1140kW(详细见“2.9.2供电设施”),S变=S视×同时系数/(Cosφ×K)=(1140)×0.6/(0.92×0.86)=864.5kVA [注:同时系数取0.6,变压器负荷率(k)一般取0.86,功率因数(Cosφ)取0.92。]。
该公司配置的1台2000kVA变压器容量能够满足该扩建项目竣工后全厂的供电负荷。
该项目的给、排水详细见“2.9.3给排水”,主要是生产用水(包括循环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经试生产期间的运行,给水系统能够满足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
该项目生产用水以循环水为主,生产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日处理500吨)处理后排入小虎岛污水厂进行最终处理。雨水从雨水排水管网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生产废水直接排出厂外,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2条的要求。
该项目的供热、制冷、压缩空气、通风等公用设施依托原有设施。
(1)供热
该企业采用蒸汽作为加热源,需用蒸汽1t/h,由小虎岛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提供,压力1MPa,蒸汽温度184℃,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2)制冷
该企业采用循环冷却水和冷冻盐水进行制冷,设冷冻水冷却系统一套、循环冷却水系统一套,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3)压缩空气
该企业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由公用工程房两台空气压缩机(排气量分别为250m3/h和600m3/h,压力0.8MPa)提供。使用压力0.4~0.7MPa,装设有6m3压缩空气储罐2个,压缩空气管道架空(管架)敷设至车间,试生产期间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4)通风
该项目的通风系统主要以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满足通风的需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条的要求。
(1)防噪声
该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物料泵、空压机、管道(流体动力学噪声)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已设减震基础措施,减少震动的噪声及传递,设备支架或基础设减震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1.1条的要求。
(2)粉尘处理
熔硫间的投料岗位会产生少量的硫磺粉尘,在投料处设有收集罩,收集的粉尘通过管道进入湿式喷淋过滤箱,粉尘经过滤收集后集中回收再次利用,过滤后的废气在厂房顶高空排放。
附件3.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分析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
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等相关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包括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和各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能执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3条的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详细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包含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4条规定的19项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能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3)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
该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各岗位、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见“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各岗位人员能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5条的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配备况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及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如下:
附表3.6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1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2条 |
设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合格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5条 |
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合格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4条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
合格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6条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精细化工)中等职业教育学历。 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特种作业(危险工艺作业、叉车驾驶员)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合格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22条
|
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履行了右边的职责。 |
合格 |
6 |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8条 |
该企业以为在职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
合格 |
7 |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20条 |
已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登记。 能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安全标签。 |
合格 |
8 |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21条 |
1、已编制了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已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已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维护、保养。 |
合格 |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已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详见2.10安全管理状况)。
该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环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并且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其他从业人员情况分析
该公司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作业、叉车驾驶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详见2.10安全管理状况),其他从业人员经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日常有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员工已掌握了相关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等知识,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第16条的要求。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分析
该企业的安全投入情况见附件资料,2019年营业收入为10300万元,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21.5万元,实际提取221.5万元,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维修以及检验和检测,对安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还为员工购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相关要求。
(7)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分析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详见“附件资料”,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42条的要求。
附件3.7试生产(使用)情况分析
该项目施工完成后,该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了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管三〔2017〕19号)第26条的要求。
该企业在试运行前已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了培训,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79号修订)的相关规定。
该企业在试运行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已在原广州市安监局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已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详见“附件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的要求。
该企业在试运行前编制了试生产方案,并在原广州市应急局备案并获批试生产的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管三〔2017〕19号)第27条的要求。
在试生产期间(2020年4月至今),试生产期间的产能情况如下表。
附表3.7试生产产能一览表
月份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合计 |
产能(吨) |
2312.969 |
1570.179 |
3575.946 |
3021.213 |
2701.054 |
3382.644 |
16564 |
试生产期间产能能够达到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操作、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稳定;供电、供水及其他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能够胜任管理岗位的职责,员工能够胜任正常生产作业的操作工作,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3.8事故及应急管理分析
(1)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分析
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编制了《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已在原广州市安监局备案(备案编号:011502(201901)0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18条的要求。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分析
该公司建指定有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见附件资料),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8条的规定。
(3)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分析
该公司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详细见附件资料),在危化品接触区域设置洗眼淋洗器,配备的消防设施详细见“2.10.1消防系统”,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8条的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与吸取教训的工作情况情况分析
经过现场调查和企业相关记录资料的查阅,该公司在试运行过程中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该公司制定了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列举事故案例”相类似企业事故案例中,该企业吸取的教训为:
1)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4)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5)企业应逐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该项目的应急池总容积为500m3。在事故状态下,可收集消防污水,应急池能够满足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水”收集的需求。
因此,企业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是有效可行的。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分析。
附表3.10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分析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 |
合格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见附件资料的人员证书)。 |
合格 |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没有构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合格 |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磺化工艺)的装置设有自动化控制,并投入使用。 |
合格 |
5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合格 |
|
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没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 |
合格 |
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没有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作业。 |
合格 |
|
8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没有使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 |
合格 |
|
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没有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 |
合格 |
|
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在役化工装置在建设时经正规设计。 |
合格 |
|
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没有使用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
合格 |
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有毒有害气体场所配有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但熔硫间为爆炸性粉尘(硫磺粉尘)环境,部分信号线的敷设(包括分线盒)不符合防爆的要求。 |
不合格 |
|
13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控制室或机柜间没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
合格 |
|
14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有应急电源,设置有一台400kW柴油发电机组。 |
合格 |
15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安全附件投入使用。 |
合格 |
|
16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建立了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合格 |
|
17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合格 |
|
18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制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合格 |
19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不属于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 |
合格 |
|
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要求。 |
合格 |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1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企业整改,目前符合要求(详细见“9.3整改情况复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的要求,企业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如下表。
附表3.11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依据 |
排查结果 |
一 |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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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
|
|
1 |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
企业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
2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
企业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3 |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应设置有安委会,建立了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
4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5 |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第 14 条 |
企业制定了该19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2)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
||
1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1号)第 17 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
企业制定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并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2 |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合理使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
(3) |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
||
1 |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 |
企业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
2 |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
本次试生产验收项目没有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
企业主要负责人已经培训考试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4 |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
企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了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
5 |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6 |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23 条、第 24 条
|
企业制定了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7 |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
(4) |
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
||
1 |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应建立了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2 |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符合要求。 |
3 |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能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符合要求。 |
(5) |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
||
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
企业没有与从业人员订立此类协议。 |
2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 条 |
试生产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3 |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制定有变更管理制度,并能执行。 |
4 |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
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企业制定有承包商管理制度并能执行。 |
(6) |
作业管理 |
||
1 |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第 39条
|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
2 |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
企业制定了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并能执行。 |
(7) |
应急管理 |
||
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
企业建立了兼职的应急救援组织。 |
2 |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
企业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3 |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
企业对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
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 |
企业配备了一定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维护,状态完好。 |
5 |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
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二 |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
||
(1) |
区域位置、总图布置 |
|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 12 条
|
企业选址不在此8类场所、区域。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此9类场所防火安全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
(2) |
道路、建构筑物 |
|
|
1 |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GB 50160-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
建筑物四周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满足规范要求。 |
2 |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4.抗震设计; 5.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 GB50057-2010 |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
(3) |
安全警示标志 |
|
|
1 |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志。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第 5.2.1 条
|
企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设置有安全标志。 |
2 |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
AQ3013-2008 第 5.2.6 条 |
企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
三 |
工艺隐患排查表 |
||
(1) |
工艺的安全管理 |
|
|
1 |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
AQ3034/T-2010 第 4.3.1 条 |
企业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
(2) |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
|
|
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
企业的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2 |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
企业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
3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AQ3013-2008 第 5.5.2.2 条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设置了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和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四 |
设备隐患排查表 |
||
(1) |
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
|
|
1 |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
AQ3013-2008第 5.5.2.1 条 |
企业制定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管理台帐。 |
2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1 条 |
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2) |
特种设备 |
|
|
1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开展隐患排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
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在有效期内。 |
五 |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
||
(1) |
电气安全管理 |
|
|
1 |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用电安全导则》 |
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2 |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 |
制订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
(2) |
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
|
|
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
企业配有应急发电机。 |
2 |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 》GB50052-2009 |
没有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
3 |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6)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
《变配电室安全管 |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4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
熔硫间防爆电气设备符合要求。 |
(3) |
防雷防静电设施 |
|
|
1 |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GB
50160-2008 |
储罐区、其他建筑物防雷设施经检测合格。 |
六 |
仪表隐患排查表 |
||
(1) |
仪表安全管理 |
|
|
1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
/ |
企业制定有管理制度和台帐。 |
2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
/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符合要求。 |
(2) |
仪表系统设置 |
|
|
1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开展隐患排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
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在有效期内。 |
2 |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 监 总 管 三〔 2009〕 116 号)
|
磺化工艺设备的工艺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
3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 4 章,第 4.1条至第 4.4 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6.1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 5.3.2 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5.3.3 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 器 检 定 规程》JJG693-2011第 5.5 条 |
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符合要求。 |
七 |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
||
1 |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 数量; 4.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 用 规 范 》 |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登记,配有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5条 |
企业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3 |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
4 |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
企业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 |
八 |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1) |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
|
1 |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
/ |
企业制订了储罐、仓库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 |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
/ |
企业定期检查储罐的设施。 |
(2) |
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
|
|
1 |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
/ |
储罐附件完好。 |
2 |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 范 》 |
储罐已设置防腐措施。 |
九 |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
||
1 |
消防系统按照消防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
/ |
消防系统经排查符合要求。 |
小结:经过事故隐患排查,企业目前不存在事故隐患。
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保障生产安全检查表》,对企业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如下表。
附表3.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保障生产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备注 |
1 |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
企业项目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
符合 |
2 |
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
已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
符合 |
|
3 |
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
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
符合 |
|
4 |
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
没有构成重大危险源。 |
符合 |
5 |
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
已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进行了排查和整改。 |
符合 |
|
6 |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
设备没有带病运行,没有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
符合 |
|
7 |
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
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
符合 |
|
8 |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经审批后作业。 |
符合 |
|
9 |
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没有发现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符合 |
|
10 |
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
没有发现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
符合 |
小结:企业生产安全符合十条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检查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下表。
附表3.1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检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依据 |
排查结果 |
1 |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5〕27号 |
企业实行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已落实。 |
2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
已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
3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
已安环部为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有安委会,总经理担任主任。 |
|
4 |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
已安环部为安全管理部门,已建立安委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5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
安环部定期向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
|
6 |
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
能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
小结:企业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附表3.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
类别 |
项目(分值) |
评估内容 |
扣分说明 |
扣分值 |
1.固有危险性 |
重大危险源 (10分) |
存在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10分; |
没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0 |
存在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8分; |
||||
存在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6分; |
||||
存在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4分。 |
||||
物质危险性 (5分) |
生产、储存爆炸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
不涉及爆炸品。 |
0 |
|
生产、储存(含管道输送)氯气、光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
不涉及氯气、光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 |
0 |
||
生产、储存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0.1分。 |
没有生产、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但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反应容器及管道内存在的中间产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
-0.2 |
||
危险化工工艺种类 (10分) |
涉及18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每一种扣2分。 |
磺化工艺为危险化工工艺。 |
-2 |
|
火灾爆炸危险性 (5分) |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库房或者罐区的,每涉及一处扣1/0.5分; |
熔硫间为爆炸危险区域。 |
-1 |
|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气柜与加热炉等与产生明火的设施、装置比邻布置的,扣5分。 |
不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气柜与加热炉。 |
0 |
||
2.周边 环境 |
周边环境 (10分) |
企业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的,扣3分; |
在小虎岛石化区。 |
0 |
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扣10分。 |
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
0 |
||
3.设计与评估 |
设计与评估(10分)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扣5分; |
非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
0 |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扣10分; |
根据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关于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规定,该企业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不属于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所以不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
0 |
||
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均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设计的,加2分。 |
初期设计单位为广州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 |
+2 |
||
4.设备 |
设备 (5分)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及设备的,每一项扣2分; |
不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
0 |
特种设备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或者未按要求定期检验的,扣2分; |
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在有效期内。 |
0 |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的,扣5分。 |
配有应急发电机。 |
0 |
||
5.自控与 安全设施 |
自控与安全设施 (10分)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按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扣10分; |
磺化工艺装置配有自动化控制并投入使用。 |
0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扣10分; |
不涉及。 |
0 |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扣5分; |
不涉及。 |
0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的,每涉及一项扣1分; |
不涉及。 |
0 |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声光报警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
车间涉及SO2、SO3,配置有有害气体检测声光报警设施。 |
0 |
||
防爆区域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每一处扣1分; |
熔硫间为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电气有4处不符合要求,储罐区一防爆挠性管破裂(现已完成整改)。 |
-5 |
||
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的,每涉及一处扣5分。 |
不涉及。 |
0 |
||
6.人员资质 |
人员资质 (15分)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次扣5分; |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
0 |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一人次扣5分;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化工化学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 |
0 |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生产、设备及工艺专业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一人次扣5分; |
磺化工艺生产的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0 |
||
企业未按有关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扣3分; |
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
0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的,每一人次加2分。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 |
+6 |
||
7.安全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10分)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完善的,扣5分; |
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0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有效执行的,扣10分; |
制定有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0 |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涉及一个岗位扣2分。 |
制定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0 |
||
8.应急 管理 |
应急配备 |
企业自设专职消防应急队伍的,加3分。 |
设兼职应急人员。 |
0 |
9.安全管理绩效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的,加15分; |
/ |
0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二级的,加5分; |
/ |
0 |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三级的,加2分。 |
/ |
0 |
||
安全事故情况 (10分) |
三年内发生过1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
无 |
0 |
|
三年内发生过1起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扣8分; |
无 |
0 |
||
三年内发生过爆炸、着火、中毒等具有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5分; |
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具有社会影响的爆炸、着火、中毒等安全事故。 |
0 |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加5分。 |
0 |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
不属于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 |
0 |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
初期项目设计单位为广州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改建后由广州市化工设计所(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进行安全设计诊。 |
0 |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
危险工艺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并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0 |
||
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
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三年内没有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近一年内没有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 |
0 |
||
备注: 1.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对应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蓝色;75分(含75分)至90分的为黄色;60分(含60分)至75分的为橙色;60分以下的为红色。 2.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最低为0分。 3.储存企业指带储存的经营企业。 |
合计扣分 |
0 |
||
总得分 |
99.8 |
经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风险评估级别为“蓝色”。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是由美国的K.J.格雷厄姆(Keneth.J.Graham)和G.F.金尼(Gilbert.F.Kinney)共同提出的,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和危险的严重程度为自变量,确定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式。根据实际经验确定三个自变量在各种危险环境情况下的分数值,计算出危险性分值,并将其分值作为参考危险性的分值做比较,评价出作业场所的危险性。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该评价方法简单易行,危险度的级别划分比较清楚、醒目。对于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作业条件,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认为影响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1)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2)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3)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用关系式表示为:
D=L×E×C (附件公式5.1-1)
式中: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附表4.1-1、4.1-2、4.1-3分别列出了影响危险性的三个主要因素的分值以及附表4.1-4列出了作为参考危险性的分值。
附表4.1 -1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可能性分值(L)
分 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分 值 |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 |
10* |
完全会被预料到 |
0.5 |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
6 |
相当可能 |
0.2 |
极不可能 |
3 |
不经常,但可能 |
0.1* |
实际上不可能 |
1* |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
|
|
*为“打分”的参考点
附表4.1-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分值(E)
分 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分 值 |
出现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
10* |
连续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 |
2 |
每月暴露一次 |
6 |
逐日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
1* |
每年几次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的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为“打分”的参考点
附表4.1-3 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结果的分值(C)
分 值 |
可能结果 |
分 值 |
可能结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7 |
严重,严重伤害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3 |
重大,致残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1* |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
*为“打分”的参考点
附表4.1-4 危险性分值(D)
分 值 |
危险程度 |
分 值 |
危险程度 |
>320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
20~70 |
可能危险,需要注意 |
160~320 |
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 |
<20 |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
70~160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
|
|
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定性的评价方法,是对工程、系统的设计、装置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危险。根据相应的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并与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照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评价,以预测企业在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特点是要求清晰、使用方便,结论明确。
附件4.3危险度评价法简介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T37243-2019)附录A,编制了“危险度评价取值表”。规定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5个项目共同确定。其危险度分别按A=10分,B=5分,C=2分,D=0赋值计分,由累计分值确定单元危险度。危险度取值表和危险度分级表分别见表附表4.3-1和附表4.3-2。
附表4.3-1 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分值 项目 |
A(10分) |
B(5分) |
C(2分) |
D(0分) |
物质 |
①甲类可燃气体*1; ②甲A类物质及液态烃类; ③甲类固体; ④极度危害*2。 |
①乙类可燃气体; ②甲B、乙A类可燃液体; ③乙类固体; ④高度危害介质 |
①乙B、丙A、丙B类可燃液体; ②丙类固体; ③中、轻度危害介质; |
不属左述之A、B、C项之物质 |
容量*3 |
①气体1000m3以上; ②液体100m3以上 |
①气体500~1000 m3; ②液体50~100 m3 |
①气体100~500 m3; ②液体10~50 m3 |
①气体<100 m3; ②液体<10 m3 |
温度 |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①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②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①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②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
压力 |
1000MPa |
20~100MPa |
1~20MPa |
1MPa 以下 |
操作 |
①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应操作; ②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的操作 |
①中等放热反应(如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缩合等反应)操作; ②系统进入空气或不纯物质,可能发生的危险、操作; ③使用粉状或雾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操作; ④单批式操作 |
①轻微放热反应(如加氢、水合、异构化、磺化、中和等反应)操作; ②在精制过程中化学反应; ③单批式操作,但开始使用机械等手段进行程序操作; ④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无危险的操作 |
附表4.3-2 危险度分级
总 分 值 |
≥16分 |
11~15分 |
≤10分 |
等 级 |
I |
Ⅱ |
Ⅲ |
危险程度 |
高度危险 |
中度危险 |
低度危险 |
附件5.1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附表5.1-1 评价依据--法律
序号 |
法律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
2014.12.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2019.04.2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
2018.12.29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颁布。 |
2014.01.0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2015.01.0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2018.12.29 |
附表5.1-2 评价依据--法规
序号 |
法规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2013.12.07 |
2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 |
2009.05.01 |
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
2018.09.18 |
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
2019.04.01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7号 |
2004.01.13 |
6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352号 |
2002.05.12 |
7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 |
2005.11.01 |
8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
2017.11.30 |
9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 |
2008.03.01 |
附表5.1-3 评价依据--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
序号 |
规章(文件)名称 |
颁布/修订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2015.05.01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总局令79号修订和2017年第89号令修改 |
2012.04.01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
2007.12.12 |
4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2012.08.01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89号二次修正 |
2011.12.01 |
6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
2019.10.30 |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
发改体改〔2019〕1685号 |
2019.10.24 |
8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119号修订 |
2012.11.01 |
9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国家气象局令24号 |
2013.06.01 |
10 |
《特种设备目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14号] |
2014.10.30 |
1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 |
2019.06.01 |
12 |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
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2015.8.25 |
13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
2015.02.27 |
14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
2015.08.19 |
15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3.02.05 |
16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
公安部公告 |
2017.05.11 |
17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
2017年11月第四次增补 |
2017.11.06 |
18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
1996.05.15 |
19 |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 |
2019.10.16 |
2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
2011.06.21 |
2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3.02.05 |
2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
2009.06.12 |
2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2013.01.15 |
24 |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
2006.03.03 |
25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2]16号 |
2012.02.14 |
2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颁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2015.05.29 |
27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颁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2015.05.29 |
2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安监总局令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改 |
2019.09.01 |
29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2017.3.6 |
30 |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粤安监规〔2018〕1号 |
2018.03.03 |
31 |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 |
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
2011.11.28 |
32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2012.08.07 |
33 |
《广东省应急厅关于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
(粤应急函〔2020〕210号) |
2020.04.28 |
34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
穗应急规字〔2019〕5号 |
2019.12.12 |
35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 |
2012年 |
36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
2017.3.6 |
37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
安监总办〔2015〕27号 |
2015.03.16 |
38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
应急〔2018〕19号 |
2018.05.10 |
附表5.1-4评价依据--标准、规范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实施日期 |
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 |
GB50016-2014 |
2018.10.01 |
2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 |
2011.10.01 |
3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
2005.10.01 |
4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GB50974-2014 |
2014.10.01 |
5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 |
GB50011-2010 |
2010.12.01 |
6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2012 |
2012.08.01 |
7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1-2010 |
2010.08.01 |
8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
GB50489-2009 |
2009.10.01 |
9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
HG20571-2014 |
2014.10.01 |
10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
XF1131-2014 |
2014.03.01 |
11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2.1-2019 |
2020.04.01 |
12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
GBZ2.2-2007 |
2007.11.01 |
13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GBZ5044-2010 |
2010.11.01 |
14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5577-2018 |
2019.06.01 |
15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
GB/T50493-2019 |
2020.01.01 |
16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
GB50351-2014 |
2014.12.01 |
17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2009 |
2009.12.01 |
18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GB6441-1986 |
1987.02.01 |
19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4-2011 |
2012.06.01 |
20 |
《用电安全导则》 |
GB/T13869-2017 |
2018.07.01 |
21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
GB12158-2006 |
2006.12.01 |
22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58-2014 |
2014.10.01 |
2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68-2014 |
2015.08.01 |
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
GBT 37243-2019 |
2019.06.01 |
25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
GB 36894-2018 |
2019.03.01 |
2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GB18218-2018 |
2019.03.01 |
27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GB17915-2013 |
2014.07.01 |
28 |
《工业直链烷基苯磺酸》 |
GB/T8447-2008 |
2009.09.01 |
29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
GB 4053.3-2009 |
2009.12.01 |
30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
GB/T8196-2018 |
2019.07.01 |
31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GB2894-2008 |
2009.10.01 |
32 |
《安全色》 |
GB2893-2008 |
2009.10.01 |
33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
GB/T11651-2008 |
2009.10.01 |
3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158-2003 |
2003.12.01 |
35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T 29639-2013 |
2013.10.01 |
36 |
《安全评价通则》 |
AQ8001-2007 |
2007.04.01 |
37 |
其他未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
/ |
/ |
附件5.2 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1)奇宁化工公司与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
(2)奇宁化工公司提供的其它资料。
(1)硫酸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 硫酸
英文名称:Sulfuric acid
企业名称: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 :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岛小虎南二路9号
电话:020-39092305
传真:020-39092315
应急电话:020-39092305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蒸气或雾可引起结膜炎、结膜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窒息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致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肾损害、休克等。皮肤灼伤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形成溃疡,愈后癍痕收缩影响功能。溅入眼内可造成灼伤,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至失明。慢性影响: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硬化。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助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GHS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金属腐蚀物 (类别1)。急性毒性, 经口(类别 5)。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告词: 危险
第三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混合物
主要危险组分 |
浓度或浓度范围 |
CAS.NO |
硫 酸 |
≥96% |
7664-93-9 |
水 |
≤4% |
/ |
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先用干布试去,然后用大量水冲洗,最后用小苏打熔液冲洗,严重时应立即送医院。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禁止催吐,切勿给失去知觉者从嘴里喂食任何东西。立即呼叫医生或中毒控制中心就医。
注意:身防止皮肤直接接触.用棉布先吸去皮肤上的硫酸,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最后用0.01%的苏打水(或稀氨水)浸泡.切勿直接冲洗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水大量放热, 可发生沸溅。与易燃物(如苯)和可燃物(如糖、纤维素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遇电石、高氯酸盐、雷酸盐、硝酸盐、苦味酸盐、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燃烧。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吸水性。
有害燃烧产物:二氧化硫。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
灭火剂:干粉、二氧化碳、砂土。避免水流冲击物品,以免遇水会放出大量热量发生喷溅而灼伤皮肤。 第六部分 泄露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工作服、鞋子和手套。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碱类、碱金属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稀释或制备熔液时,应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储存: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 2
前苏联MAC(mg/m3): 1
TLVTN: ACGIH 1mg/m3
TLVWN: ACGIH 3mg/m3
监测方法: 氰化钡比色法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 穿橡胶耐酸碱服。
手防护: 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纯品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无臭。
PH值:无意义 |
熔点/凝固点(℃):10.5 |
沸点/初沸点/沸程(℃):330 |
密度:1.83 |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3.4 |
相对密度(水=1):1083kg/m3 |
燃烧热(kJ/mol): 未确定 |
饱和蒸气压(kPa): 0.13(145.8℃) |
临界压力(MPa): 未确定 |
临界温度(℃):未确定 |
闪点(℃):未确定 |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无资料 |
分解温度(℃): 未确定 |
引燃温度(℃):未确定 |
爆炸上限%(V/V):未确定 |
爆炸下限%(V/V): 未确定 |
易燃性:可以燃烧 |
熔解性:混熔于水 |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在正确的使用和存储条件下是稳定的。
禁配物:碱类、碱金属、水、强还原剂、易燃或可燃物。
避免接触的条件:不相容物质,热、火焰和火花。
危险反应:无资料
危险分解产物:无资料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2140 mg/kg(大鼠经口) LC50:510mg/m3,2小时(大鼠吸入);320mg/m3,2小时(小鼠吸入)
刺激性: 家兔经眼:1380μg ,重度刺激。
呼吸或皮肤过敏: 无资料
生殖细胞突变: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毒性: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无资料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环境毒性: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应特别注意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持久性降解性:无资料
潜在的生物累计:无资料
迁移性:不挥发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方法:
—产品:中和法,采用30%的氢氧化钠水熔液与产品中和成PH值为7的液体。
—不洁的包装:把容器进行冲洗干净。
废弃注意事项: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并按照当地法规处理。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1830
联合国运输名称:硫酸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8
包装类别:Ⅱ类
包装标志:腐蚀品
包装方法:塑料桶或槽车
海洋污染物:否
运输注意事项:远途运输采用标准大桶包装,净重210Kg/桶,短距离采用汽车槽车运输,无包装。运输过程中防止进入杂质、水分等。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分类、运输、标志均做了规定。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规范系列标准(GB20576—2006~GB20602—2006)。
《危险化学品名录》 :列入,将该物质划分为第8类腐蚀品。
《剧毒化学品名录》 :未列入。
《危险货物品名表》 :列入,将该物质分为第8.1类酸性腐蚀品。
第十六部分 其他信息
免责声明:本资料是基于我司现有的知识及相关资料,但我们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广泛性和精确性。而且仅为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之目的来描述产品。只为受过适当专业训练并使用该产品的有关专业人员提供预防资料。因此使用者在特殊的使用条件下,必须对本资料的适用性作出独立的判断。在特殊的使用场合下,由于使用本资料所导致的伤害,本企业不负任何责任。
(2)硫磺
中文名称:硫;硫磺;硫黄 英文名称:Sulfur
分子式:S 分子量:32.06
危险化学品序号:1290
外观与性状:淡黄色脆性结晶或粉末,有特殊臭味。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染料、农药、火柴、火药、橡胶、人造丝、医药等。
熔点(℃):119 沸点(℃):444.6
相对密度(水=1):2.0 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0.13/183.8℃
溶解性:不溶于水,微溶干乙醇、醚,易溶于二硫化碳。
燃烧性:可燃 建规火险分级:丙
闪点(℃):207 自燃温度(℃):232
爆炸下限(V%):2.3 爆炸上限(V%):46.0%(以硫化氢计)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易燃。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易燃性(红色): 1 反应活性(黄色):0
禁忌物:强氧化剂。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可燃固体。很难熄灭火。热的熔融硫冷却时会形成固体硬壳,硬壳下面的液体还是热的,并持续一段时间。在白天很难看到硫燃烧的火焰。熔融硫的贮罐在压力下可能包含有毒、易燃的硫化氢。燃烧产生大量高毒的二氧化硫气体。污染物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的积累。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若冷却水流不起作用(排放音量突然升高或停止,罐体变色或有任何变形的迹象),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危险性类别:易燃固体,类别2(注)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8 包装类别:Ⅲ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切忌与氧化剂和磷等物品混储混运。平时需勤检查,查仓温,查混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ERG指南:133 ERG指南分类:易燃固体
接触限值:ACGIH:(TWA)2ppm;5.2mg/m3、(STEL)5ppm;13mg/m3 NIOSH:(TWA)2ppm;5mg/m3、(STEL)5ppm;13mg/m3 OSHA:(TWA)5ppm;13mg/m3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因其能在肠内部分转化为硫化氢而被吸收,故大量口服可致硫化氢中毒。急性硫化氢中毒的全身毒作用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有头痛、头晕。乏力、呕吐、共济失调、昏迷等。本品可引起眼结膜炎、皮肤湿疹。对皮肤有弱刺激性。生产中长期吸入硫粉尘一般无明显毒性作用。 IDLH:100,以二氧化硫计(熔化的硫)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熔融)以二氧化硫计 健康危害(蓝色):2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在医生指导下擦去皮肤已凝固的熔融物。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
吸入:脱离现场。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患者呼吸停止,给予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局部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佩带防尘口罩。 高于NIOSH REL浓度或尚未建立REL,任何可检测浓度下: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装有机蒸气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全面罩呼吸器(防毒面具)、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相应的防护服。
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临界温度(℃):1040 临界压力(MPa):11.75
泄漏处置: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面罩,穿一般消防防护服。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置于袋中转移至安全场所。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2
(3)氢氧化钠
中文名称:氢氧化钠;烧碱;火碱;苛性钠 英文名称:Sodiun hydroxide;Caustic soda
分子式:NaOH 分子量:40.01
危险化学品序号:1669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主要用途:用于肥皂工业、石油精炼、造纸、人造丝、染色、制革、医药、有机合成等。
熔点(℃):318.4 沸点(℃):1390
相对密度(水=1):2.12 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0.13/739℃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甘油,不溶于丙酮。
燃烧性:不燃 建规火险分级:丁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 易燃性(红色):0 反应活性(黄色):1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雨天不宜运输。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中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高浓度对水生生物有害。 包装方法:小开口塑料桶;塑料袋、多层牛皮纸外木板箱。 ERG指南:154 ERG指南分类:有毒和/或腐蚀性物质(不燃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0.5mg/m3 苏联MAC:未制定标准 美国TWA:OSHA 2mg/m3;ACGIH 2mg/m3[上限值]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健康危害:本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健康危害(蓝色):3
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脸,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食入: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
呼吸系统防护:必要时佩带防毒口罩。NIOSH/OSHA 10mg/m3:连续供气式呼吸器、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动力驱动带烟尘过滤层的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全面罩呼吸器。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泄漏处置: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用洁清的铲子收集于干燥净洁有盖的容器中,以少量加入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8.2类碱性腐蚀品。其它法规:隔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1-83);水银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2-83)。 环境信息: 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 主要化学物(同CERCLA)。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454kg。 法规信息:2
(4)二氧化硫
中文名称:二氧化硫;亚硫酸酐 英文名称:Sulfur dioxide
分子式:SO2 分子量:64.06
危险化学品序号:639
外观与性状:无色气体,具有窒息性特臭。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硫酸和保险粉等。
熔点(℃):-75.5 沸点(℃):-10
相对密度(水=1):1.43 相对密度(空气=1):2.26
饱和蒸汽压(kPa):338.42/21.1℃ 溶解性:溶于水、乙醇。
燃烧性:助燃 建规火险分级:戊
危险特性: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与水接触生成硫酸。与腐蚀剂、无水氨和醇类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脂肪胺、链烷醇胺、芳香胺、氨基化合物、有机酸酐、乙烯基乙酸酯、烯基氧化物、碱金属粉末和环氧氯丙烷不能配伍。与铜、青铜或碱金属接触会引起着火和爆炸。高于60℃时分解能形成有毒的和具有腐蚀性的硫的氧化物。其水溶液能腐蚀某些塑料、橡胶和涂料。与铝接触发生反应。 易燃性(红色):0 反应活性(黄色):0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还原剂、强氧化剂、易燃或可燃物。
灭火方法:不燃。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封闭区域内的蒸气遇火能爆炸。蒸气能扩散到远处,遇点火源着火,并引起回燃。储存容器及其部件可能向四面八方飞射很远。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受过特殊培训的人员可以利用喷雾水流冷却周围暴露物,让火自行烧尽。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若冷却水流不起作用(排放音量、音调升高,罐体变色或有任何变形的迹象),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危险性类别: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不燃腐蚀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ERG指南:125 ERG指南分类:气体—腐蚀性的
接触限值:中国MAC:15mg/m3 苏联MAC:10mg/m3 美国TWA;OSHA 5ppm,13mg/m3;ACGIH 2ppm,5.2mg/m3 美国STEL:ACGIH 5ppm,13mg/m3
侵入途径:吸入 毒性:
健康危害: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时,发生流泪、畏光、咳嗽,咽、喉灼痛等呼吸道及眼结膜刺激症状;严重中毒可在数小时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声门痉挛而致窒息。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二氧化硫,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肺气肿等;少数工人有牙齿酸蚀症。 IDLH:100ppm气味不能指示气体毒性大小 嗅阈:0.708ppm OSHA:表Z—1空气污染物 OSHA高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29CFR 1910.119,附录A,临界值:1000lb(453.6kg) 健康危害(蓝色):3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患者食入或吸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小型呼吸器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食入:接触或吸入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正压自给式呼吸器。NIOSH 20ppm:装药剂盒的呼吸器(1)、供气式呼吸器(1)、自携式呼吸器。 50ppm:连续供气式呼吸器t1)、动力驱动滤毒盒空气净化呼吸器(1)。 100ppm:装药剂盒的全面罩呼吸器、装滤毒盒的空气净化式呼吸器、动力驱动面罩紧贴面部装滤毒盒防相应化合物的空气净化呼吸器(1)、面罩紧贴面部的连续供气呼吸器(1)、自携式呼吸器、全面罩呼吸器。 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捞式正压呼吸器。 逃生:装滤毒盒防相关气体且有高效微粒滤层的全面罩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相应的防护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临界温度(℃):157.8 临界压力(MPa):7.87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厂商特别推荐的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喷水雾减慢挥发(或扩散),但不要对泄漏物或泄漏点直接喷水。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然后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用一捉捕器使气体通过次氯酸钠溶液。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环境信息: 防止空气污染法:防事故泄漏/可燃物(款112(r)表3),临界值(TQ) 2270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2极端有害物质,临界规划值(TPQ) 227kg。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 0.454kg。 法规信息:1
(5)三氧化硫
中文名称:三氧化硫;硫酸酐 英文名称:Sulfur trioxide
分子式:SO3 分子量:80.06
危险化学品序号:1914
外观与性状:针状固体或液体,有刺激性气味。 主要用途:有机合成用磺化剂。
熔点(℃):16.8 沸点(℃):44.8
相对密度(水=1):1.97 相对密度(空气=1):2.8
饱和蒸汽压(kPa):37.32/25℃ 溶解性:无资料。
燃烧性:助燃 建规火险分级:乙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V%):无意义 爆炸上限(V%):无意义
危险特性:具有强氧化性。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或混合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水能发生强烈反应。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能出现
禁忌物:强碱、强还原剂、活性金属粉末、水、易燃或可燃物。
灭火方法:砂土。禁止用水。
危险性类别: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包装类别:Ⅰ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保持容器密封。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还原剂、碱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接触限值:中国MAC:2mg/m3 苏联MAC:1mg/m3 美国TWA:未制定标准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毒性:
健康危害:其毒性表现与硫酸同。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的烧伤以至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痉挛和声门水肿、肾损害、休克等。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水肿和肝硬化。
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牛奶、蛋清、植物油等口服,不可催吐。立即就医。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或烟雾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供气式头盔。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合理通风,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木材、纸、油等)接触,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减慢挥发(或扩散),但不要对泄漏物或泄漏点直接喷水。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清除。 法规信息:1
附件7.1硫酸产品工艺流程
一、硫酸产品产生工艺和阶段
固体片料硫磺运到硫磺存放点,投到熔硫池中。熔硫池采用蒸汽盘管加热方式对硫磺进行加热熔解。加热好的液状硫磺输送到雾式燃硫炉,用工艺干空气燃烧生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离开燃烧炉后通过具有高可靠性的二氧化硫冷却器预冷后输送到转化塔三层转化成三氧化硫。三氧化硫气体离开转化塔通过淋浴式冷却器预冷后进入同心降模磺化反应器。
本公司引进的美国CHEMITHON公司 7%SO3气体装置设计的专利磺化系统,一个连续的干燥三氧化硫气体来源是膜式磺化过程所必需的,还可达到磺化工艺要求的精确和均衡的三氧化硫气流。在装置开车阶段硫磺从燃烧到产生三氧化硫气体需要几小时才产生稳定的二氧化硫向三氧化硫转化。三氧化硫的浓度在开始阶段会发生变化,三氧化硫和空气进入20号合金吸收器圆柱(如下图)与98%硫酸接触。三氧化硫被酸吸收并在循环罐内与剩余空气分离。水加入到吸收柱以经过酸循环系统。一个控制系统使用双重传导传感器通过控制水加入以使酸的浓度在98%。在硫酸贮罐里有高位和低位报警。因吸收三氧化硫而产生的硫酸通过泵送入硫酸储罐作为副产品出售。
附图7.1硫酸生产工艺流程图
在装置停车阶段,随着硫磺进料量的减少及后续停止进料,燃硫炉和转化塔系统中残留有三氧化硫, 为了保证停车阶段处理残留三氧化硫的需要, 三氧化硫吸收系统提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方法处理这个过程的污染大气的有毒有害气体。
通过以上工艺说明在装置转入正常生产阶段,燃硫炉和转化塔都达到需要的工艺温度,各个工艺操作指标正常后,达到磺化工艺要求的精确和均衡的三氧化硫气流后就整个磺酸生产阶段不产生硫酸了。
二、硫酸储罐设备参数:
直径:3000mm 高度:4500mm 使用容积:25m3 材质:碳钢
三、硫酸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硫酸储罐检修,确保硫酸储罐不腐蚀。
2、对连接罐体的阀门、法兰、螺栓、垫子等应定期更新。
3、储罐区设置防泄漏围堰,设置防泄漏围堰高度1.5m;防泄漏收集池容积30立方米。
4、储罐区配置液位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含地置式消火栓、雾状水喷枪、洗眼淋浴器。
5、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包括:耐酸手套、长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连体式耐酸防护服.
6、配备急救药箱:3%的碳酸氢钠(NaHCO3)熔液,烧伤膏。
7、配备消防沙2立方米、烧碱。
四、硫酸储罐区装卸管理
1、危险品装卸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2、卸装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
3、晚上、下雨天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遇特殊情况必须装卸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
4、严禁烟火。
五、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穿橡皮耐酸碱服,戴橡皮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
3、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4、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汽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碱类或碱金属接触。
5、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6、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六、个人防护
1、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眼睛保护:佩戴防毒全面罩
3、身体保护;穿橡皮耐酸碱服
4、手防护:戴橡皮耐酸手套
5、其他保护:工作现场禁止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沐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预防和救护措施
1、搬运时要轻装轻放,禁止震动、撞击、磨擦。
2、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清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清洗。如吸入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乳,饮足量温水,催吐。
4、如有泄漏,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吸入中毒,佩戴好防护用品,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
5、发生火灾,要先控制后灭火,严禁用水灭火,适用干砂、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灭火。
八、安全管理要求
1、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2、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
3、管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两次,当班员工每2小时对贮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台帐备查。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要及时联系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5、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泄漏火灾中毒等应急演练。
附件7.2烷基苯磺酸产品工艺流程
1、反应方程式
反应方程式:RC6H5+SO3→ RC6H4SO3H
注:三氧化硫温度控制在42~49℃,烷基苯是常温进料,生成烷基苯磺酸温度是42~52℃,磺化反应器冷却水温度控制在20~40℃。
2、生产工艺流程图
附图7.2烷基苯磺酸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生产工艺流程
首先把固体硫磺投入熔硫池内,通过(夹套)蒸汽加热熔化为液体熔融硫磺后,熔化温度为135-145℃,由齿轮液下泵,通过质量流量计计量进入雾式燃硫炉,燃烧产生SO2气体。硫磺燃烧和SO3转化塔所需的空气由空气干燥系统提供。
SO2气体离开燃烧炉后,通过冷却器冷却后,输送至三层转化塔,在催化剂(五氧化二钒)作用下,温度为400-600℃,压力0.098MPa,使SO2氧化为SO3,并用干燥空气稀释SO3浓度约7%。SO3离开转化塔后,通过淋浴式冷却器预冷到工艺温度后(约45℃),进入酸雾过滤器,除去微量的硫酸和发烟硫酸后转下一磺化工序。
经过流量计控制有机物料十二烷基苯与干燥空气稀释后的SO3气体在一个同心降膜式反应器中完成磺化,反应生成十二烷基苯磺酸(即烷基苯磺酸),温度约50℃,反应器夹套内的循环水可以移走SO3气体与十二烷基苯磺酸磺化产生的反应热。反应产物进入旋风分离器中分离,分离出的磺酸大部分经磺酸循环泵打至磺化反应器循环反应,小部分磺酸(即产品)经磺酸输送泵打至老化器老化,经除气器后用泵输送至企业北侧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储罐储存;分离出的反应尾气(含少量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空气)进入ESP静电除雾器,再至SO2吸收器用稀氢氧化钠溶液(PH值9~12)吸收后排空。
SO3吸收系统:除雾器和烟酸分离器产生的硫酸收集至酸蛋器中,用压缩空气压至硫酸吸收塔中,经硫酸冷却器冷却后按比例加定量的工艺水稀释,送至SO3吸收塔吸收。
开、停车或不正常时产生的SO3经吸收后成为浓硫酸,进入硫酸循环罐,循环吸收三氧化硫,当硫酸循环罐液位达到一定高度时,部分硫酸打至硫酸储罐储存。
文件类别 |
文件号 |
批复单位 |
批复日期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 |
穗南指经复[2006]174号 |
广州南沙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2006.12.13 |
土地使用证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39735号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2014.1.2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穗南规选[2006]51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 |
200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穗规南地证[2007]37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
2007.5.3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穗规南建证[2009]18~20号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 |
2009.2.26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穗规南验证[2012]67、69、70号 |
广州市规划局 |
2012.5.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案意见书 |
穗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第011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19.12.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案意见书 |
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第001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1.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 |
穗应急危化项目备字[2020]第03号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4.16 |
注:因该项目为改建项目,所以部分批复文件为初期设立时的批复文件。 |
项目/设备名称 |
报告编号 |
有效期/检测时间 |
检测单位 |
安全设施 |
/ |
2019.9.25 |
广州市化工设计所 |
消防设施 |
穗公南消验[2011]第0049号 |
2011.5.24 |
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 |
防雷设施 |
粤雷检[2020]YFA-4-2460号 |
2021.12.4 |
广州市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 |
S03阶式冷却器 |
RD0320070532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空气干燥器 |
RD03200710559 |
2021.7.9 |
|
空气干燥器 |
RD0320070526 |
2021.7.9 |
|
酸蛋器 |
RD0320070521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硫磺燃烧炉 |
RD0320070531 |
2021.7.9 |
|
老化器 |
RD0320070529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转化器 |
RD0320070530 |
2021.7.9 |
|
储气罐 |
RD0320070527 |
2021.7.9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储气罐 |
RD0320070528 |
2021.7.9 |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4 |
2021.8 |
广州市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5 |
2021.8 |
|
平衡重式叉车 |
0403-2020-06483 |
2021.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78 |
2021.7.28 |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2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3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74 |
2021.7.28 |
|
固定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
NH202016280 |
2021.7.28 |
|
注: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此表不列明,详细见附件资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各类批复文件(见“附件七 项目批复文件汇总表”)
(3)各类检测报告文件(见“附件八 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汇总表”)
(4)安全管理文件:
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
应急人员、应急物质清单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操作规程清单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文件、管理人员任命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1)工艺流程图
(2)设备布置图
(3)四至图
(4)平面布置图
其他:
专家组核查意见、修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