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 “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河北省保定市张石高速保定段 (石家庄方向)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 燃爆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度烧伤,16名村民轻微受伤, 9部车辆、43间民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王 勇、郭声琨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时任河北省委书记赵 克志、省长许勤等后先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 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各项措施,全面排查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并第一 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事故救援和调 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 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交通 运输厅、省总工会、保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 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另 外,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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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 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车辆运输及行驶轨迹
2017年5月19日14时43分,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弘鼎运输公司)杨国楷、陈伏河驾驶车牌号为蒙M22001/ 蒙M7876挂的重型半挂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在青岛市黄 岛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石油焦场内装载5号石油焦 31.35吨,经青银、京藏等高速公路,于5月21日16时03分运 达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昊越路卸载,17时47分驶离,19时11分 回到弘鼎运输公司停车场。
2017年5月22日8时31分,杨国楷、陈伏河驾驶事故车辆 去往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泰达制 钠分公司,装载32吨氯酸钠,11时49分驶离,返回弘鼎运输公 司停车场进行加油作业,加油员贺军将主油箱加满后,再向改装 的备用油箱充装柴油600L (540 kg),合计加油1O60L,副驾驶员 陈伏河签字确认。15时02分驶出弘鼎运输公司停车场,行经G109 国道行驶,18时16分从荣乌高速乌兰镇收费口驶入高速,沿荣乌 高速荣成方向行驶。23日0时06分至1时05分,在蒙晋界主线 收费站广场停车59分;1时5分至1时54分,沿荣乌高速荣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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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驶;1时54分至2时27分,在向阳堡停车区停车33分;2 时27分至3时11分行驶;3时11分至3时39分,在山阴停车区 停车28分;3时39分至5时52分行驶;5时52分,途径冀晋山 西主线收费站进入河北省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该车行驶858公里,海拔落差 约1000米,历时15小时21分(熄火停车2小时,行驶系统运行 时间13小时21分),至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 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 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 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 导致车辆破损、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 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 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事故波及9部车辆,其中6 部损毁,造成15人遇难,3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43 户民房受损,16名村民轻微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三)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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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6时26分,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村民报警电话, 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爆炸,6时28分,涞源县公安局再次接到 该村民电话报警,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4辆 消防车赶往事故现场。6时30分,高速交警涞源大队指挥中心接 到在涞源东疏导交通的执勤民警的报警电话,立即下达出警指令, 同时向上级报告。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为了防止事故损害范围 进一步扩大,在张石高速涞源东收费站口分流管控张家口方向车 辆;在涞源南收费站控制石家庄方向车辆,打开浮图峪3号和4 号隧道之间的中央活动护栏,迅速指挥现场后方车辆掉头驶离事 故现场并疏导下路。涞源县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浮图 峪五号隧道内爆炸,造成车辆堵塞难以通行,现场指挥决定留下 一辆消防车在西口开展救援,其他车辆通过已拆开的中央活动护 栏逆行到达隧道东口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迅速组织相关人员150名,救援设备36台(套)开展救援工作, 涞源县委、县政府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月23 日7时保定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市委书记、市长立即责成 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成 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事故处置救援领导小组和八个工作组,迅速 调集全市公安交警、消防、医疗、安监、环保等300余人开展救 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刘延东副总理、王勇、郭声琨国务委员作出了 重要的批示和指示。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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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志、省长许勤等相关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并亲率省公 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 险救援工作。随着现场救援清理工作进展和伤亡人数不断增加, 按照相关规定,省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张古江副省长任指挥 长的事故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医 疗救助、善后处理、安全评估与质量鉴定和舆情引导7个工作组, 迅速展开事故处置、救援及清撤工作,至5月23日21时,事故 现场清撤完毕。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工作组 紧急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为尽早恢复张石高速正常运行,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隧 道、山体和地质稳定性开展鉴定工作,在取得经加固修复后可继 续通行结论的基础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 限公司立即开展抢修恢复工作,至 5月25日10时,事故路段张 家口方向恢复正常通行;26日16时,事故路段石家庄方向小型车 辆、客运车辆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蒙M22001/蒙M7876挂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内蒙古弘鼎 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该车牵引车为陕汽生产的型号SX4256GV324W的重型半挂 牵引车,外观尺寸为车长6.735m,宽2.49m,高3.56m,准牵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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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40吨,于2016年10月21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取得 了由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蒙交运管 阿字152900007374号。挂车为中集华骏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车 外观尺寸为车长13.0m,宽2.5m,高3.35m,准装载质量32.7吨, 于2017年1月11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取得了由阿拉善盟交 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4类及5.1 类,证号蒙交运管阿字152900007636号。
2. 事故车辆改装情况
经查,事故车辆私自在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度 约2650mm,直径约为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腔 室,大室容积约为750L,用于盛装600L柴油。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悬挂情况
经查,事故车辆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4. 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事故车辆安装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经提取车辆监控检测 系统车辆的行驶轨迹,5月22日18时13分至5月23日6时23 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显示疲劳驾驶报警465次,超速报警 (100km/h)记录23次,18时54分至23时16分连续驾驶4小时 22分。冀晋界驿马岭隧道出口至事故发生地相距33.4km,落差 368m,用时22分,该车平均速度约91km/h(该路段限速70km/h)。
5. 事故车辆装载货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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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车装载货物为兰太公司生产的氯酸钠,使用的包装 是内层为聚乙烯塑料袋、外层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的吨袋,包袋 装入1000Kg氯酸钠后直径1.10 m,高0.65 m;车厢下铺一层 8m×18m的有机物材质的衬布。氯酸钠在车厢内的装载方式为: 车厢左侧由前至后分为三堆,第一堆下三袋上二袋,第二堆下三 袋上二袋,第三堆下三袋上三袋,各堆有间距不等的空隙,车厢 右侧采用同样方式装载,共计32袋,合计32吨。货物上部使用 同底部铺垫物同样材料的一层有机衬布和一层防雨苫布对装载的 氯酸钠进行了严密包装,并使用防雨布对车厢上部和两侧的栅栏 进行了密封。
经鉴定,包装袋、衬布、防雨布及防雨苫布均为有机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国楷,男,35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遇 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杜木桥乡人。2002年12月23 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准驾车型 代号为A2(大型货车)。2009年8月3日在吴忠市道路运输管理 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至2021年。
陈伏河,男,43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 遇难),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城镇实成二区人。1999年3月18 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3月18日,准驾车型 代号为A2E(大型货车及摩托车)。2003年11月6日在银川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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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2月24日。
经查,驾驶人杨国楷、陈伏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 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 向301Km+0.2m处。该隧道为双连拱双车道单向高速公路中隧道, 长626 m,隧道建筑界限净宽为13.25m,具体宽度为:0.75m(左 侧检修道)+1.00m(左侧侧向宽)+3.875m(行车道)+3.825m(行 车道)+3.05m(右侧侧向宽)+0.75m(右侧检修道),设计速度 80km/h(实际最高限速70km/h),隧道内纵坡为-1.75%的下坡。隧 道设计单位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 院,土建施工单位为中铁六局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交安施工 单位为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秦皇岛保神交通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5日通过交工验收。2012年12月 全线建成通车,由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 司负责管养。
经查,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试运营超过3年,项目法人 单位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申请竣工验收。
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地点所处 路段的道路线形、路面宽度、标志标线鉴定,符合设计文件和相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通行情况
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起于涞源县伊家铺北张保界,止于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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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晓林镇西保石界,主线全长289.606km。2017年5月23日4时 42分高速交警涞水大队上报辖区起雾,高速交警保定支队通知高 速交警涞源大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石家庄方向车辆。涞源 大队于5时18分在涞源东收费站口(张石高速298km+200m)设 置分流点,并在距涞源东收费站1km、0.5km处分别放置了分流提 示牌,一名民警在下路匝道与主路交口斑马线处疏导车辆下路, 一名民警负责巡逻警戒。
涞源东收费站共有2个收费通道,仅有一个计重收费车道, 可供大型货车通行,大型货车通行缓慢。5时18分至6时23分(共 65分钟),涞源东收费站共有52辆车驶出,车辆通行速度低于路 段上游来车速度,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涞源东收费站至浮图 峪六号隧道出口路段处于顿挫通行状态,车辆排至300km+340m (浮图峪六号隧道入口外约40m),距分流点2.14km。
(五)事故受损情况
1. 构(建)物及车辆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及建(构)筑物一定程度损坏,经现场勘 查:隧道301km+0.2m处主要受损面积7×5 m2,范围内拱顶混凝 土存在裂缝及错台,裂缝宽度2-6 mm,错台高度4-11 mm,混凝土 拱顶局部脱落、脱空,北侧机电沟100m盖板及电缆桥架部分损毁, 南侧排水沟盖板全部损毁;301km+095m处过火情况严重,影响 面积7×3 m?,拱顶混凝土有爆炸后物体撞击痕迹,局部脱落且存 在裂缝,裂缝宽度0.4-8 m,混凝土严重火烧洞一处,面积约0.8×0.5
m2,事故波及周边43户民房受损,9部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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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后车辆位置及受损情况
事故后车辆顺序按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由东向西依次 排列为1-9号车,以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 301km+0.2m 处与第一行车道左侧白实线交叉点为基准点,将隧 道内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分界线、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 界线、右侧应急车道边缘线定为基准线。事故发生后的车辆位置 示意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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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 •
23”燃爆事故现场示意图
⅛JV1761∕WJ3F□1½ 3: StJXl602∕St√5P90⅛ 6i 津A29072/津CJI7丁挂
浮图峪5号降道全长:628 隧道高度:7.5
单位: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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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车(冀JV0631/冀J8E61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出口前方的右侧应急车道内,该车右前 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0.40m、0.30m。
该车事故后牵引车驾驶室过火烧蚀、驾驶室后部向前凹陷变 形;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驾驶室后壁呈向前凹陷状 态,挂车左侧轮胎烧毁。
(2)2号车(晋H50155/晋HP072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该车右前 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3.85m、0.85m。该 车右前轮轴心距1号车左后轮轴心直线距离为63.3m。
该车事故后牵引车驾驶室缺失,轮胎缺失,天然气罐凹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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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挂车车厢破损变形,部分缺失,挂车车架前部两纵梁间距为 102cm,挂车车架纵梁中部凹陷变形,车架纵梁受外力作用,左侧 纵梁向右呈弧形弯曲变形,两纵梁间距为56cm,在长12.8m的工 字钢纵梁上均匀分布有11根短横梁,以由后向前第八根短横梁为 中心,中心两侧短横梁分别向左前与右后弯曲变形,呈放射状, 挂车左侧轮毂轴心向内破损变形,呈梅花状。
(3)3号车(蒙M22001/蒙M7876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该车车头与挂车分离,车
头底盘位于2号车车头右侧,挂车左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第二行 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分别为1.5m、1.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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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事故后车身表面烧蚀,驾驶室与车架分离,牵引车驾驶 室由后向前压缩变形,呈厚度约为45-60cm的扁平状;驾驶室翻 转支架断裂,翻转轴向有弯曲,锁止机构断口痕迹局部缺损、向 前撕裂;左纵梁前半部分呈“ㄅ ”字形变形;右侧纵梁自后向距后 端向210cm处呈“┐”形弯折,距车架后端320cm处的弯折前端呈 剪切状断离;断离部分纵梁扭转至左侧纵梁左侧;发动机与车架 分离,气缸体破碎;前桥与车架分离破碎,仅存左侧轮毂;车架 后下部驱动桥平衡拉杆断离,右侧后平衡杆断面呈折断特征,右 侧前平衡杆呈拉断特征;驱动桥车胎全部烧毁,仅存部分子午线 钢丝缠绕在变形的轮辋上;半挂车货箱前半部分缺失,后部残存 长度约390cm;车架左纵梁扭曲变形,右纵梁前部距后端约800cm 处断离,断离梁体卷曲呈“凹”字形;残存梁体左侧纵梁缠绕;残 存后部梁体距后端530cm处梁体向下卷曲,卷曲长度约为90cm; 其前部梁体有约31cm的长度呈熔化、冷却后退火蓝色;挂车车厢 框架剩余长度约为854cm;挂车车厢框架扭曲变形;在距车厢后 端约为348cm、距其右侧边缘约为86cm处为中心,检见直径约为 130cm的放射状破口,其中心部分金属呈退火状蓝色;其它车厢 板大部分缺损;散落车厢板弯折变形,表面严重烧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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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号车(冀JV1761/冀J3F01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5号车(冀JX1602/冀J5P9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6号车(津 AZ9072/津CJ177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3辆车位于3号车后方,由左至右依次排列,4号车位于第一 行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 分界线分别为1.3m、1.35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轮胎缺失; 挂车车厢破损变形,车厢内残存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 板左侧前部凹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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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车位于第二行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 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3.0m、3.1m,该车左前轮轴心距4号车右前轮 轴心距离为2.35 m,右前轮轴心距3号车挂车左后轮轴心距离为 12.5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缺失,轮胎缺失;挂车车厢破损 变形,车厢内残存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板弯曲变形, 车厢护栏向外侧张开,局部连接处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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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车位于应急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应急车道右 侧边缘线分别为0.2m、0.1m,右前轮轴心距5号车右前轮轴心直 线距离为9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表面凹陷变形,前、后挡 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轮胎缺失;挂车车厢破损变形,车厢内 装载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板两侧向下弯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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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车(冀GA6659小型轿车)
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该车左前轮、左后轮 轴心距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均为1.15m,该车右侧前轮轴 心与6号车右后轮轴心直线距离为112m。
事故后车身表面严重烧蚀,车身前部破损变形,前保险杠、 发动机舱罩、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轮胎完整;车身 顶棚向下凹陷变形;车身后部破损变形,行李厢向后翘起。
(6)8号车(晋BJU840中型厢式货车)
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呈仰翻状态,该车左 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分别为0.76m、 0.78m ,右侧前轮轴心与7号车右前轮轴心直线距离为2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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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车身前部破损变形,驾驶室整体向后倾斜变形;前围 板凹陷变形;前保险杠、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左侧 安全防护栏向右弯折变形。
(7) 9号车(冀JT3293/冀J1A27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入口外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 间,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0.72m、 0.68m,右前轮轴心距8号车右前轮轴心直线距离为146m (五号 隧道外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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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单位情况
弘鼎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成立,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 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繁荣路南侧,注册资本2000万 元人民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OMXRUCXX,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实际控制人为张志军,出资人王过兵占股 60%,张志军占股40%。该公司有员工120人,拥有牵引车50辆、 挂车70辆。主要承运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酸钠、 金属钠、三氯异氰尿酸、甲醇钠等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在阿拉善 盟交通运输管理处,2016年7月办理了“内蒙古交运管许可(阿字) 152900005899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 输(4类、5.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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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2016年8月31日,以52646400.00元中标内蒙古兰太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年度化工产品运输服务项目。2016 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运输协议。
该公司加入了巴运公司等6家运输企业联合设立监控中心,7 家公司分别抽调值班人员,负责司机驾驶状态的报警记录、提醒、 警告、上报等项工作,事发时值班员为巴运公司职工武瑞斌。
该公司70辆挂车进行了改装(包括蒙M7876挂车)。经北京 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 度约2650mm,直径约为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 腔室,大室容积约为750L,用于盛装柴油。
(七)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兰太公司
兰太公司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泰镇) 贺兰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德禄,注册资金43803万,成立日期1998 年12月3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有员工4700余人。公司属于中 国盐业总公司二级企业,2000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328。 兰太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经理层。公司下设企 业管理中心等8个职能支持部门、6个生产经营部门、7个子公司。
(1)泰达制钠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 至2062年2月14日,有职工1100余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 可证:(蒙)WH安许证字〔2015〕000652号,有效期:2015年5 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蒙)XK13-006-00005,批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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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9年12月15日。主要产品有氯酸钠、金属钠、液氯等。
(2)营销分公司,负责全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负责产品发 运工作,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
(3)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兰太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 技术中心、营销分公司、制钠分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规格的符 合性进行评审。
(4)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兰太公司对企业内部的运行情况和 标准文件等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每年两次。
(5)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
2015年6月,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安达、达宇、日盛、鸿利、 鹏腾、巴运六家运输公司联合成立的危货运输监控中心,监控平 台设在鹏腾运输公司。2016年10月,弘鼎运输公司加入该联合监 控中心。7家公司分别抽人值班,负责司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 报警记录、提醒、警告、上报工作。由鸿利运输公司员工杨丽负 责排班和管理,事发值班员为巴运公司职工武瑞斌。
3. 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
事发路段项目法人单位,成立于1996年,为保定市交通运输 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项目法人核备时法定代表人为 李正群(2015年10月病故),2008年11月变更为张树林(保定
市道路开发中心副主任)。
(八)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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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天气晴,气温7.8℃,东南风 2-3级,湿度66%,气压916.5hPa。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 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 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 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 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 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具体分 析如下:
1. 事故地点的确定
根据事故现场隧道机电槽破坏情况、爆炸冲击波和飞散物飞 溅对隧道壁、隧道照明设施破坏的痕迹以及车辆受损程度和人员 伤亡情况,确定炸点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左侧行车道 301Km+0.2m处。
2. 爆炸物的确定
经现场勘验,结合鉴定结论,确定发生爆炸的物质为氯酸钠。
3. 排除因素
(1)该重型半挂货车装运的氯酸钠与强酸反应发生爆炸,或 人为制造的燃烧爆炸。
根据公安部门侦查、调查,未发现事故车辆在装车时、装车 后至事故发生前有混装入或人为放置强酸等强还原剂的证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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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门对现场残留物进行了筛查,未发现有爆炸装置残留物。根 据调查结果,排除了氯酸钠与强酸反应发生爆炸,或人为制造的 燃烧爆炸。
(2)车辆撞击,引起氯酸钠爆炸。
依据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和公安部交通科学管理研 究所分别对1至9号车进行的勘验和鉴定报告,确认3号车(蒙 M22001/蒙M7876挂)在爆炸前未与其他车辆或隧道壁发生接触, 排除车辆撞击,引起氯酸钠爆炸。
(3)该批次氯酸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自身发生燃烧爆炸。
经检验同批次氯酸钠样品,该批次氯酸钠产品不存在质量缺 陷,排除了自身发生燃烧爆炸的可能。
(4)2号车LNG爆炸,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
综合事故车辆残骸现场勘验、受伤人员询问笔录、北京龙晟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论及专家计算,经分析,由于事故车辆爆炸 起火引燃了2号车(晋H50155/晋HP072挂)轮胎,该车轮胎燃 烧将其上方天然气缓冲罐压力表烧坏,天然气泄漏被引燃形成火 情;经计算,即使2号车LNG罐即使在爆炸前发生泄漏,也不能 达到燃爆条件,更不会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故排除2号 车LNG泄漏爆炸,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
4. 事故原因的确定
氯酸钠(NaClO3)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3.1)的一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氯 酸盐类,CAS编号为7775-09-9,主要的燃爆危险性为1.3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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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危险货物编号1495,无色无臭晶体,熔点248-261℃,易溶于水, 300℃以上分解出氧气。GB/T 1618-2008《工业氯酸钠》“氯酸钠为 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 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未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 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等相关检验、检测单位的结 论,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讯问和专家组分析,结合汪旭 光院士认定意见,确定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弘鼎运输公司杨国楷、陈伏河驾驶的车牌号为蒙 M22001/蒙M7876挂的重型半挂货车经过长距离连续行驶后,由 于吨袋包装的超规格大体积量的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与货 物及货物与车厢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 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车辆后一桥左侧轮胎自燃引燃了 该车捆绑绳、蓬布、车厢栅栏处密封布,并烘烤挂车厢体,进一 步促进了车厢厢体温度升高,造成车厢内部分包装袋和车厢铺垫 物发生燃烧熔融,吨袋内部分氯酸钠发生流散与分解,熔融的有 机物、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与氯酸钠形成爆炸混合物,该 爆炸混合物在热量和火焰作用下引发氯酸钠发生初始燃烧爆炸。 初始燃烧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造成氯酸钠加速分解释放大 量氧气,局部高温、富氧促使燃烧更加剧烈,燃烧的强热引发爆 炸混合物和氯酸钠爆炸。
该起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2.0-2.5吨TNT,根据爆炸力学原理, 爆炸发生在隧道内,隧道壁对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有一定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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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作用,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遇到隧道壁后,发生反射、叠加, 沿隧道传播距离较远,导致该爆炸造成的破坏范围加大。
(二)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弘鼎运输公司危险货物 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 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 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的篷布等,违法违 规问题突出。兰太公司产品包装违反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使用 仓栅式货运车辆运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事故车辆使用 不具备防火条件篷布未予制止。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 控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等 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2.有关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内蒙古自 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和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未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 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对辖区内伪 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失察。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按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力。
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对辖区内
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长期违法违规从 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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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弘鼎运输公司
运输氯酸钠车辆违规①②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 志,伪装成普通货运车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时段违规③通行 高速公路,逃避相关部门检查。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④、疲劳 驾驶⑤行为。违规⑥对包括事故车辆在内的70辆重型半挂货车进行 改装(在挂车纵梁间安装容积600L备用油箱)。违规⑦配货(事发 前一次运输从山东散装31.35吨石油焦至宁夏)。违反规定⑧⑨,未 严格实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对涉事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违反规定⑩,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
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47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 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32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③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JFS—2015—07002)第二条:“河北省高速公路晚19时至次日早7时,禁止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
行。”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 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 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 路。”
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28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 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第10条第四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46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 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45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 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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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危险品运输车辆未经严格检查上路行驶。违反兰太公司制定 的《氯酸技术钠安全技术说明书》①指标要求,运输氯酸钠车辆的 苫盖篷布不具备防火条件。
2. 兰太公司
违反规定②③④,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反规定 ⑤⑥,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准许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符合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的仓栅式车辆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 钠。违反规定⑦,未认真履行托运方职责,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 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未认真检查运 输氯酸钠出厂车辆悬挂相关标志标识。
3.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未按规定备案⑧投入运行。监控中心责任主体不明确
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 不得违章作业。”
① 兰太公司制钠分公司《氯酸技术钠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运输注意事项”第2条“车厢必须苫盖 篷布并扎牢,篷布具备防火防水、防晒的条件。”
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45条,同上。
③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第5.2.14.4条:“最大净质量为50kg。”
④ 《工业氯酸钠》(GB /T 1618-2008)第9.1条:“工业氯酸钠产品采用双层包装,外包装采用符 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 包装材料。内包装采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包装时将袋内空气排净后,扎紧口袋。
工业氯酸钠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性能试验和检验, 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每件净含量为25kg或50kg。”
⑤《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五项:“运输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 器。”
⑦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同上。
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10条:“道路运输企业 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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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明确具体负责人,仅安排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排班,未建立安 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监控人员未经相关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就直 接上岗。违反规定②③,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事发当日监 控中心1人值守,监控人员未经相关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就直接 上岗。监控中心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④,及时 纠正和处理相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未按规 定线路违法违规行驶等问题,没有及时向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管理 部门报告车辆驾驶员违规行为。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存在超速行 驶、疲劳驾驶现象时,值守人员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
4. 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
违反规定⑤,事发路段2012年11月15日通过交工验收,试 运营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5.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输管理局
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2条第二款:“监控 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4条:“道路运输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 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 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2条:“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 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6条:“监控人员应 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 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 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各合 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 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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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①,及时检查发现、纠正阿拉善经济开发 区危货运输监控中未履行备案的问题,准许该监控中心运行;未 及时纠正该监控中心不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 现、查处弘鼎运输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改装、伪装运输等问 题,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②③。
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依据规定④⑤,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 的设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致使违规设立的阿拉善经济开 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长期违规运行。未严格按照规定⑥的标准和 要求实施新增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行政许可,未督促、指导阿 拉善经开区运管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7.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⑦,对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履
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30条:“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 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9条:“道路旅客运输企 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 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 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10条:“道路运输企业 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 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8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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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情况未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危险货物违法 运输行为长期存在。
8.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 警大队秩序中队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①,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 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②,依据动态监管平台检查发现车辆违法行为信 息进行处罚;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
9.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 警大队
未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致使辖区 内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未尽到对下级单位的监督职责。
10.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未对交巡警大队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未督促交巡 警大队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1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未对辖区内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 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四)事故性质
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13年第123号令)第71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31条:“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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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2人)
1. 杨国楷,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责。
2. 陈伏河,事故车辆副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 亡,建议免于追责。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人)
3. 王叶,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为 公司出纳,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4. 张志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5. 常永智,中共党员,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 保候审。
6. 杨福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7. 武瑞斌,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危货运输监 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现取保候审。
8. 松布尔,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 局副局长,分管货运、机动车维修。对弘鼎运输公司存在伪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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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违法改装问题以及违规设立监控中心、不按规定履行监控职 责等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 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9. 张雪琴,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 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和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对弘鼎运输 公司申报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对经开区运管局监管工作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 措施,现取保候审。
10. 刘建光,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处货运科长。多次到弘鼎运输公司、经济开发区危货运 输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查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以及 隐患排查、车辆技术状况例检、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等问题,监督 检查不到位。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 审。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1. 张世勋,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原料供应管理。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运输、违规配货(石油 焦)、购买不符合氯酸钠运输的苫盖篷布和铺垫物资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2. 王成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独 立法人单位)经理。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 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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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杨富强,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副 经理,分管技术部工作。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 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处罚。
14. 徐国庆,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技 术部长。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 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5. 王军武,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副经理, 分管运输部。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 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未 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苫盖篷 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 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 罚。
16. 郭进玉,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部副部 长,主持运输部工作。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 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 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 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 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处罚。
17. 王刚,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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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8. 王成,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 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9. 马彦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安全员, 负责安全告知培训、安全检查。对营销分公司运输氯酸钠的出厂 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0. 杨丽,女,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 监控中心实际管理人。对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失职,对监控员的培 训、考核、教育等工作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安排两人 同时值班,致使1人当班,导致监控中心对危险品的监管形同虚 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内蒙古自治区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21. 李蒙河,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 管局局长。对于未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设立监控中心,未及时查 处弘鼎运输公司存在的伪装运输、违法改装等问题,负属地监管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2. 孙政,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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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员。对弘鼎运输公司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监控中心不履 行监控职责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 王成,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 输管理处处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阿拉 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4. 张延让,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阿拉善经 开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5. 史文杰,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中队。对辖区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6. 杨志勇,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对组织开展查处伪装运 载危化品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7. 马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车 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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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马小平,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 车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9. 张海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 法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 张轩,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 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 郭新礼,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公安分局。对阿拉善经开 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2. 张树林,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对 张石高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33. 李均平,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对张石高
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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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34. 弘鼎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①、 负责人②实行行政处罚。
35. 兰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 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兰太公司③、负责人④实 行行政处罚。
36.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阿拉善盟作出深刻 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7.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阿 拉善盟向内蒙古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吸取事故教训建议
①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 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 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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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2〕30 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 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制,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一)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标准,从车辆数量、公司规模、 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等方面严格把关。健全危化品 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 管控。加强和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监控中心设置和制度运行, 落实监控安全责任制,确保监控发挥作用。加强危货运输企业基 础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过程控制管理,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二)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守法遵 规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 患治理工作,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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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要全面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辨识、评估、管控和 隐患治理。严把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关,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检查,严禁从业人员不适岗,严禁营运车辆带病运行。强化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严禁超速、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切实加强应急 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 配备,特别是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 应急处置技能。
(三)进一步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机 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突击检查和第 三方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运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不按规定悬挂标 志标识、违法改装运输车辆、超范围载货、违反行驶路线运行等 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伪装运输危险货物、私自非法改装运输车辆、 非法装运其它物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 处。切实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方的监管,督促危险货物托运 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技术 标准,涉及产品包装、运输车辆等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技术 标准要求。监督危险货物托运方依法对承运方履行综合管理和监 督检查职责。
(四)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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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不 断深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 业及动态监控系统运营服务商加快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功能,根据 道路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分段限速值,不断拓展系统的大数据统计 分析能力,深入优化系统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自动识别报警功能,有针对性提高系统的精准化、科学化、智 能化水平。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 理,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 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招标和年度审 验的重要依据。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 对于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动态监控 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山区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 定切实有效的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对山区高速公路 隧道进行安全评估、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治,加大 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特别是研究推广隧道事 故报警、监控系统,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根据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研究修改高速公路隧道设计建设规范,提高安全防 护设施建设标准。
(六)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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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包装运输类似氯酸钠性质的危险化学品,有关部门要督 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在长途运输类似氯酸钠性质的物质 过程中,应当注意通风散热,防止能量集聚。监督企业严格按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全面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标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加强对新标准贯彻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防范轮胎自燃等 类事故的发生。
河北省政府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
“5·23”重大危化品运输燃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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