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实行 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 2021〕 136号)精神,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 化审批,落实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实行 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调整。由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 批发证4个主要环节,调整为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发证3 个环节。现场核查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广州空港经 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应按属地监 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背承诺,不符 合申请危险化学品申请条件的,属于市应急管理局颁发许可证的, 应及时报送市局。经发证机关审核应当撤销许可证的,按照许可 权限,予以撤销,并注销、公告。
二、严格分级审批。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危险化 学品经营单位申请事项(无储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
(分公司)许可事项,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储存)同时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实施审批。
危险化学品储存(含仓储)经营企业同时经营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及《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诺办结时限调整为当场作出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办 结。
四、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可结合审批和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服务,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