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4节: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GB 16895.7-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17发布 2001-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364-7-704:1989《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4节: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及其第1次修改(1999)。
IEC 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总标题下共分以下7个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标准等同采用的是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中的第704节。
在IEC标准的原文中引用了IEC 60439-4:199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四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但在IEC前言的引用标准中却没有列入此标准,在编制本标准中将此情况引入采用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宗恒、贺湘琨。
本标准2000年10月17日首次发布。
IEC前言
1)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各自的国家规程中采用IEC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规程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尽可能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
IEC引言
本标准由IEC第64技术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提出。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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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月 法 |
表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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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CO)166 |
64(CO)177 |
在上表提及的表决报告中,可查到关于本标准的投票表决通过的全部资料。
本标准引用以下IEC出版物:
出版物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
60364-1:1972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1]
60364-2:1970 第2部分:定义
60364-3:1977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评估
60364-4 第4部分:安全防护
60364-5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60364-6-61:1986 第6部分:检验 第61章:初检
60364-7-706:1983 第7部分:特殊装置和场所的要求 第706节 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60621-1:1987 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的电气装置(包括露天矿和采石场)第1部分:范围和定义2]
采用说明:
1]该标准的1992年版已被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GB 16895.1—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2]该标准已被非等效采用为国家标准GB 9089.1—198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术语和定义》。
IEC第1号修改文件序言
本修改由IEC TC64:建筑物电气装置提出。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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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S |
表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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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8/FDIS |
64/1063/RVD |
在上表提及的表决报告中,可查到关于本修改的投票表决通过的全部投票资料。
700.1 引言
第7部分的条款是用以补充、修改或取消IEC出版物60364其他部分中的一般要求。
在第7部分特定节号后面所加的编号对应于IEC出版物60364中章、节或条的编号。
凡未列出的IEC出版物60364的章、节或条的编号,则意味着这些条的一般要求在本节都是适用的。

706.411.1.3.7 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3]时,无论标称电压数值如何,应采用以下直接接触防护方式:
——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
——或者加以绝缘,其耐受试验电压为500 V、历时1 min。
706.471 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
706.471.1 直接接触防护
不允许采用阻挡物(GB 14821.14)的6.3)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GB 14821.1的6.4)的保护措施。
706.471.2 间接接触防护
只允许下列供电方式用作保护措施:
a)对手持式工具及携带式计量设备的供电: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GB 14821.1的5.1);
——或者采用电气隔离(GB 14821.1的7.5),隔离变压器的一个二次绕组只应接一台设备,且应优先采用Ⅱ类设备。当采用I类设备时,该设备应至少有一个把手,此把手用绝缘材料制成或具有绝缘衬层。
注:隔离变压器可以具有几个二次绕组。
b)对手提灯的供电: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GB 14821.1的5.1);
用安全特低电压电源供电的内装双绕组变压器的荧光灯,同样是允许的。
c)对固定安装设备的供电: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GB 14821.1的7.1);固定安装的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该场所的可导电部分之间应作辅助等电位联结(GB 14821.1)根值25 V,或无纹波直流值60 V。
采用说明:
1]GB 1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等效采用IEC 60364-4-41: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1章:电击防护》。
2]本标准的“约定接触电压”一词,在GB 14821.1—1993标准中已改为“预期接触电压”。
3]“安全特低电压”一词在GB 1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标准中已改为“特低电压(ELV):SELV和PELV”。由于术语名称和内涵都有变化,故本标准仍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4]GB 1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标准等效采用IEC 60364-4-41: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1章:电击防护》标准。
注1]:降低系统电压可以作为在TN系统内遵照GB 14821.1的7.1条自动切断供电电源保护措施的特殊应用。其降低的交流系统的最高电压为:相间电压不应大于110 V,对于单相系统,对地电压不应大于55 V;对于三相系统,对地电压不应大于63.5 V。在这种情况下,插座不需要增加以下的保护措施。
对于插座,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 14821.1的6.5),或采用安全特低电压2]供电(GB 14821.1的5.1),或采用电气隔离回路3],每个插座单独以一台隔离变压器供电(GB 14821.1的7.5)。
704.5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04.51 通则
704.511.1 所有用于施工和拆除场所的成套配电设备应符合GB 7251.44]的要求。
采用说明:
1]注中降低系统电压的措施,其对地电压高达63.5 V,较安全特低电压的限值50 V增高了许多,安全水平降低了,对人身安全是不利的。在IEC 1200.704“电气装置导则704节: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中规定这种降低电压的措施仅在当遇到恶劣的工作或环境条件而又不能采用SELV和PELV时才考虑采用,其使用条件是受限制的。
2]“安全特低电压”一词在GB 1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标准中已改为“特低电压(ELV):SELV和PELV”。由于术语名称和内涵上都有变化,故本标准仍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3]电气隔离回路(electrical separation of circuits),要求将回路分开敷设或采取其他措施将回路分隔,其电源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线相连。详见GB 14821.1—1993中的7.5。
4]GB 7251.4—1998《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四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等同采用IEC 439—4:199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四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及其第1次修改(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