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燃气系统单元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相关法规、标准,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企业燃气系统单元进行安全检查,其安全检查见表5.9-1。
5.9.1安全检查表评价
表5.9-1 燃气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一、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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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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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3.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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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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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道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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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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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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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埋地燃气管道转角、三通、四通、末端以及穿越河流、铁路、道路等处有地面标志,直线管段路面标志间隔不大于200m,地面标志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第5.1.2条的规定。 |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第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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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5.2.1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 5.2.2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 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5.4 5.1和5.3中的字母、数字的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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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道系统安全信息标记设置后应定期进行清洁、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各要素的清晰、显著、整洁、易理解并包含最新的安全信息。 |
《管道系统安全信息标记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38650-2020)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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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分别符合第10.2.4~10.2.8条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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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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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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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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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子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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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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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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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门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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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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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2.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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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爆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防爆区采用的设备应具有相应的防爆等级,输气站及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和附录J的规定。 |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5.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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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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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 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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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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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 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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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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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³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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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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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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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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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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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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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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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1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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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1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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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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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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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6.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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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调压器阀体表面应根据介质流动方向标志永久性箭头。 |
《城镇燃气调压器》(GB 27790-2020)第6.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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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呼吸管或呼吸装置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 |
《城镇燃气调压器》(GB 27790-2020)第5.2.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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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调压设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设置侵人探测设备。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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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显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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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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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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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警报装置。 |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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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50016-2014)第8.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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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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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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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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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 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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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气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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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³。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9.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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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表9.3.2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9.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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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9.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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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应符合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9.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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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单元评价小结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编制燃气系统单元检查表,对该企业的燃气系统进行检查。由上表可知,共检查xx项,符合要求的xx项,不符合项xx项,xxx公司对评价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积极整改(详见本报告6.1节),经评价组复查验证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