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特种设备单元

5.5.1特种设备管理安全检查表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GB/T17910-199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安全检查表对该项目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检查,详见下表:

5.5-1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第33

 

符合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第34

 

符合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第3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

 

符合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第39

 

符合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第40

企业特种设备都有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

符合

   6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

企业有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

符合

   7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15

企业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均有合格的检测报告。

符合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7

企业制定有《特种设备管理规则》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符合

   9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

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符合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9

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

符合

5.5.2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评价

5.5-1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

1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4.1.6

储气罐等压力容器明显部位装设铭牌。

符合

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检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1.1

空气罐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办理使用登记。

符合

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1.2

企业已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

符合

4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1.3

企业有制定了《高压气体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符合

5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1.4

企业设置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巡检,维护和保养。

符合

6            

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1.5

 

符合

7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2.3.1.3.1

 

 

8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1.2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

9            

制造单位必须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4.1.4

 

 

 

10        

罐体制成后,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两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4.7

 

 

11        

(1)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5.1

 

 

12        

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2)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4)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有关管理﹔(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6)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7)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8)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9)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10)按照规定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5.3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所充装介质的性质、危害性和罐体、气瓶的使用特性,具备必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对于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押运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证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5.6

 

 

5.5.3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评价

5.5-1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一、总则

1            

当臂架俯仰摆动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3.5.2

 

 

2            

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应装设有效的防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3.5.3

 

 

3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一整圈的绕绳余量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1.1.c

该项目的起重机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留有至少一整圈的绕绳余量。

符合

4            

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1.3

 

 

5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问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1.2

 

 

6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1.3

 

 

7            

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2.2

 

 

8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2.3

起重机有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符合

9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4.1

该项目的起重机钢丝绳在卷筒排列整齐。

符合

10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过,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6.1

 

 

11        

电气设备应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防护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6.1.6

该项目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防护措施。

符合

12        

任何润滑系统、液压系统或其他含油装置在运行和安装时应保证不会使油滴到电气设备上﹐否则电气设备应加以保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6.1.7

 

 

13        

当电气设备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振动,冲击和碰撞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6.1.9

 

 

14        

起重机械应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6.2.1

该项目的械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符合

15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对于那些可造成附带危险的起重机械驱动机构,不需要停止所有运动驱动机构,例如,对于门式起重机,利用其靠近地面所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在地面上操作停止起重机大车运行即可。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6.2.4

 

 

16        

控制与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械能安全可靠地运转。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7.1

 

 

1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8.10.3

该项目的起重机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

符合

18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1

该项目的起升机构均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符合

19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 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2

 

 

20        

回转限位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6

 

 

21        

回转锁定装置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7

 

 

22        

防碰撞装置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 m/s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9

 

 

23        

缓冲器及端部止挡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10

 

 

24        

对于动力驱动的1 t 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3.1

 

 

25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3.2

 

 

26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6.7

 

 

27        

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10.1.1

该项目的起重机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符合

28        

应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无论是进行单项作业还是一组重复性作业,所有起重机作业都应遵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11.1

 

 

二、钢丝绳

29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1.2

 

 

30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4.2.1.3

 

 

31        

起升机构采用多根(偶数根)钢丝绳时,宜选用旋向对称的钢丝绳,并对称布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4.3.1.1

 

 

三、流动式起重机

32        

司机室应有安全出入口﹔当司机室装有门时应防止其在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同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一般情况下门应向里开﹔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回转门应向外开,滑动门应向后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3.5.6

 

 

33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7

 

 

34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6.6

 

 

35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第9.2.8

 

 

四、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36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通道与平台上应采取防积水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3.4.1

 

 

37        

通道与平台踏面应具有防滑性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3.4.2

 

 

38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每隔 5~ 10 m 应设休息平台。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3.5

 

 

39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3.7.4

 

 

40        

地面有线控制的起重机,大小车运行机构运行速度不应大于50 m/min.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4.2.1

 

 

41        

起升机构采用多根(偶数根)钢丝绳时,宜选用旋向对称的钢丝绳,并对称布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4.3.1.1

 

 

42        

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4.3.2

 

 

43        

有防爆要求的起重机应采用防爆到制动器,除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防爆起重机外,其他防爆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应设置两套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4.3.4.1

 

 

44        

有防爆要求起重机的大车、小车馈电应采用软电缆导电,起重机供电电缆应采用带接地芯线的电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6.2.1

 

 

45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从操作控制站操纵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不能自动复位﹑并且应采用闭点控制。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6.2.8.1

 

 

46        

控制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操作手柄的动作方向宜与机构动作的方向一致﹔b)操纵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第7.3

 

 

47        

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的起重机,各起升机构均应装有起重量限制器,当各起升机构单独作业时,起重量限制器的限制值为各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当各起升机构起吊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联合起吊作业时,如果抬吊重量超过规定的抬吊限制值或各起升机构的起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起重量限制器应能自动切断各起升机构的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做下降运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9.3.1

 

 

48        

有防爆要求的起重机应装防爆型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6067.5-2014)第9.3.2

 

 

五、桥式起重机

49        

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2.1

 

 

50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2.2

 

 

51        

应设起升高度限位装置。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2.5

 

 

52        

钢丝绳的绳端固定和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查和维修。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2.7

 

 

53        

起重机和小车的运行机构均应设行程开关、止挡、扫轨板和缓冲器。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3.1

 

 

54        

同一轨道上有两台起重机或小车时,相互间应设防碰撞装置。如需严格控制相互间距离时,宜设定距装置。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3.2

 

 

55        

室外用的起重机,应设抗风防滑装置。小车及桥架上的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设备本身已有防雨功能者可除外)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2011)第5.4.3.3

 

 

六、电动葫芦

56        

起重机应没急停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相序保护,当采用按钮装置(手电门)控制时,应采用低压控制(不大于50V)。当采用司机室操纵时还应设置零位保护和联钱保护等搭能。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 3695-2008)第4.4.1.4

 

 

57        

进人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均不应工作。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 3695-2008)第4.4.1.5

 

 

58        

地面操纵的起重机,电源接通后,应保证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动作方向与按钮标志相符;用联动控制台时,零位档应明显或备有零位自锁,其手柄的操纵方向应与起重机和葫芦小车运行机构运行方向一致。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 3695-2008)第4.4.1.7

 

 

七、升降机

59        

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运行。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4.4

 

 

60        

简易升降机的操作装置必须设置在货厢外,货厢内不得设置任何操作按钮。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4.5

 

 

61        

简易升降机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a)层门开口;b)检修门、活板门开口;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d)井道与机房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1.2.1

 

 

62        

检修门和活板门应是无孔的,其机械强度不应低于层门。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1.2.2.1

 

 

63        

检修门、活板门均不得向井道的内部方向开启。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1.2.2.2

 

 

64        

简易升降机驱动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应放在专用的机房内或检修平台上,机房或检修平台仅允许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2.1.1

 

 

65        

机房或检修平台不得用来作为简易升降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2.1.2

 

 

66        

应提供人员进出机房或检修平台的安全通道,特殊情况下允许通过货厢检修窗进入检修平台。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2.1.3

 

 

67        

通往机房或检修平台的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5.2.1.4

 

 

68        

货厢的入口应装设水平滑动的无孔货厢门。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6.1.4.1.1

 

 

69        

货厢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0 mm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6.1.4.1.2

 

 

70        

货厢门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货厢门或多个门扇的货厢门中的任何一个门扇开着,则货厢应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6.1.4.1.3

 

 

71        

每个层门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则货厢应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7.1.5.1

 

 

72        

层门应设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以上或以下75 mm,采用货厢门驱动层门的,该尺寸允许增加到200 mm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7.1.6.1

 

 

73        

各层门上均应设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7.1.8

 

 

74        

简易升降机可采用电力驱动和液压驱动两种方式。每台简易升降机至少应有一套专用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应固定可靠,其承重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7.2.1

 

 

75        

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8.1.2

 

 

76        

除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外,其他型式的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采用机械的动作方式,并能使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可靠制停。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下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应小于0.8 m/s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9.3

 

 

77        

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如采用耗能型缓冲器的,则应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常复位的电气装置。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9.7

 

 

78        

各层站、底坑和货厢顶部应设置停止装置。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9.8.1

 

 

79        

简易升降机应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当实际起重量达到110%额定起重量之前时,超载保护装置应起作用,此时简易升降机应无法启动。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9.11

 

 

80        

所有标记,标牌及安全标志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标志或符号)和具有永久性,应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并应设置在明显部位。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10.1

 

 

81        

应在货厢明显位置,设置产品标牌,标牌至少应标明如下内容:a)产品规格型号及名称﹔b)额定起重量﹔c)制造商名称及其识别标志﹔d)生产日期﹔e)产品执行标准。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10.2

 

 

82        

每层站明显部位应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和额定起重量标志。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10.3

 

 

83        

每层站明显部位应设置简易升降机的安全使用须知。安全使用须知中至少包括:a)使用人员在使用简易升降机之后,必须及时将门关闭﹔b)简易升降机仅限被授权人员和受过训练的人员使用。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第10.4

 

 

5.5.4叉车安全检查表评价

5.5-1叉车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车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第4.1.1

 

 

2            

车辆易见部位上应有产品的商标或厂标。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第4.1.2

 

 

3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商。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第4.1.3

 

 

4            

叉车传动系统工作时不应有异常噪声,变速器不应自动脱档。动力换挡应平稳无冲击。机械传动换挡应有同步器,液力传动叉车应具有微动功能。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2.8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传动系统无异常噪声,变速器不自动脱档,动力换挡平稳无冲击。

符合

5            

叉车涂装表面应均匀,不应有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2.13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外露表面光洁,油漆均匀,未见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

符合

6            

叉车总电源必须有钥匙开关装置,防止非驾驶员启动。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5.6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总电源有钥匙开关装置。

符合

7            

蓄电池叉车应装有锁紧装置,以防止叉车侧翻时蓄电池或蓄电池箱翻出伤人。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5.21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装有锁紧装置。

符合

8            

蓄电池叉车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动机控制电路应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5.22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总电源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动机控制电路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符合

9            

叉车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和运行的门架升到最高位置时意外地从门架上端脱出的限位装置,有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或脱落的装置。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4.5.24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设有防止脱出的限位装置。

符合

10        

叉车出厂前应逐台检验,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6.1.1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出厂前逐台检验合格,具有合格证。

符合

11        

叉车不能长期露天贮存。

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

7.3.7

该项目使用的叉车停在室内。

符合

12        

使用中的货叉应以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间隔或在一旦发现其有缺陷或永久变形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恶劣工况条件下使用的货叉,需要更频繁地进行检查。

《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GB/T17910-1999)第4

 

 

5.5.5锅炉安全检查表评价

5.5-1锅炉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一、通用

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锅炉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如下:(1)采购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2)按照锅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运行﹔(3)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水()质未达到标准要求时是否及时处理,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4)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对燃烧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是否密封、安全与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安全与控制功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8.1

 

符合

2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8.2

 

符合

3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3)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或者报告﹔(4)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水()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5)锅炉定期检验报告﹔(6)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7)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8)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8.3

 

符合

4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和规程:(1)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作业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6)()质管理制度,明确水()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8.4

 

符合

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情况建立锅炉及燃烧设备运行、检查、水汽质量测定、维修、保养、事故和交接班等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8.5

 

符合

6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受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开展检验。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1

 

符合

7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2

 

符合

8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3

 

符合

9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2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3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1.1

 

 

10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h3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1.3

 

 

11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1.4

 

 

二、燃煤锅炉

12        

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5.1.2

 

 

13        

当原煤粒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或磨煤机的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应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5.1.3

 

 

14        

破碎﹑筛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原煤的含水量﹑硬度﹑黏结性和破碎前后的粒度等要求确定,并应有防噪声和防粉尘的措施。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5.1.4

 

 

三、燃油锅炉

15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6.1.7

 

 

16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ld的计算耗油量。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6.1.8

 

 

17        

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 ﹔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

油位表。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6.1.9

 

 

18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6.1.11

 

 

四、燃气锅炉

19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或地道等设施。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7.0.3

 

 

20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 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积应小于lm3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7.0.4

 

 

21        

当锅炉房使用城镇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当锅 炉房采 用其他类型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应满足相关 要求及用气设备的要求。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7.0.5

 

 

五、蒸汽锅炉

22        

蒸汽锅炉应设置 给水 自动调节装置 ,单 台额定蒸 发量 于或等于 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 自动调节装置,大于或 等于 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 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 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 自动投人装置。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1.2.1

 

 

23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1.2.2

 

 

六、热水锅炉

24        

热水锅炉应设置 当锅炉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 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 ,或循环水泵突然停 止运行时的 自动切断燃 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1.2.3

 

 

25        

热水系统应设置 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 自动排气装置, 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 自动调节装置。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1.2.4

 

 

5.5.2单元评价小结

该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叉车、锅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500kg10000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2391-2017)、《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GB/T17910-199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等对项目特种设备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共检查xx项,符合要求的xx项,不符合项xx项,xxx公司对评价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积极整改(详见本报告6.1节),经评价组复查验证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