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项目前置程序合规性

5.1.1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9]29号)编制安全检查表,对该项目法律法规符合性进行评价。

5.1 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立项

(项目核准、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 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第三十九条

 

 

2. 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三十六条

 

 

3. 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三十七条

 

 

4. 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四十条

 

 

5. 产业政策合规

 

《产业结构结构调整知道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2021〕第20次委务会议修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5.1.2评价小结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9]29号),对该项目法律法规符合性相关内容检查5大项,无不符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