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项目前置程序合规性

5.1.1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77号令修正)编制安全检查表,对该项目法律法规符合性进行评价。

5.1 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安全预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77号令修正)第7.8.9

 

符合

2.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77号令修正)第10

 

符合

3.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77号令修正)第17

 

 

4.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77号令修正)第23

 

 

5.消防验收、备案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十三条

 

 

5.1.2评价小结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2021〕第20次委务会议修改),对该项目法律法规符合性相关内容检查5大项,无不符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