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建构筑物防火单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企业建构筑物防火单元进行安全检查,其安全检查见表5.4-1。
5.4.1安全检查表评价
表5.4-1 建构筑物防火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检查结果 |
耐火等级 |
||||
1 |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1条 |
|
|
2 |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2条 |
|
|
3 |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3条 |
|
|
4 |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5条 |
|
|
5 |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6条 |
|
|
6 |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7条 |
|
|
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
7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1条 |
|
|
8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2条 |
|
|
9 |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3条 |
|
|
10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5条 |
|
|
11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8条 |
|
|
12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9条 |
|
|
防火间距 |
||||
13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条 |
|
|
14 |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5条 |
|
|
15 |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2条 |
|
|
16 |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5.1条 |
|
|
17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5.2条 |
|
|
18 |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5.3条 |
|
|
19 |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5.5条 |
|
|
20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2.1条 |
|
|
21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2.2条 |
|
|
22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2.3条 |
|
|
23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2.9条 |
|
|
24 |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3.1条 |
|
|
25 |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3.2条 |
|
|
26 |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3.6条 |
|
|
27 |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5.1条 |
|
|
28 |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5.2条 |
|
|
29 |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4.5.3条 |
|
|
安全疏散 |
||||
30 |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1条 |
|
|
31 |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2条 |
|
|
32 |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4条 |
|
|
33 |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8.1条 |
|
|
34 |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8.2条 |
|
|
防火墙 |
||||
35 |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1.5条 |
|
|
36 |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1.6条 |
|
|
37 |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3条 |
|
|
38 |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7条 |
|
|
39 |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3.5条 |
|
|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
40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4.10条 |
|
|
41 |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4.11条 |
|
|
42 |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5.1条 |
|
|
43 |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5.2条 |
|
|
44 |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5.3条 |
|
|
5.4.2单元评价小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编制建构筑物防火单元检查表,共检查xx项,符合要求的xx项,不符合项xx项,xxx公司对评价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积极整改(详见本报告6.1节),经评价组复查验证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