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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511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发布 根 据20207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 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 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 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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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 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 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 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 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 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 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 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 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 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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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 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 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 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 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 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 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 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 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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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 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 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 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 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 吨及以上货船和 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 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 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 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 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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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 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 项。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 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 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 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 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 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 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 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 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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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 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 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 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 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 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 件。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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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 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 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 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 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 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 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 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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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 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 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 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 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 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 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 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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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 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 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 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 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 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 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 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 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 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 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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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 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 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 第(五)至 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 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 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 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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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 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 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 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 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 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 施。

第三十四条 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 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 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第三十五条 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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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 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第三十六条 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 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 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 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 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 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 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 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

第四十条 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 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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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 货物和船舶安全。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 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 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 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 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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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 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 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 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 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 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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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

(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 正在转向;

(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船长。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 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 调解决。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轮机值班安排应当适应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当 时的环境和条件,确保所有机电设备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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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 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 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节 航行值班

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 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 安全值班。

第四十九条 参与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 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

(二)机舱逃生通道;

(三)机舱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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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种类 和使用方法,及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 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围。

第五十一条 轮机长应当每天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 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轮机日志。遇下列情况应当到机舱指 挥:

(一)进、出港口;

(二)通过桥区水域、弯窄浅险航段;

(三)机电设备发生危及安全的故障;

(四)遇恶劣天气或者船舶应急反应时;

(五)船长指令或者值班船员有需求时。

第五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操作规 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执行驾驶台有关变速、换向 的指令。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 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 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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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机舱无人值守的,轮机值班船员在获知报警、 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主机状态由机舱人工操控时,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操纵台值 守。

第五十五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污染规定进行操 作,并在《油类记录簿》或者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作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及时做好油、水、汽、气、 电的供应以及油、水的调驳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 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 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 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 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轮机 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需要减速或者停车 的,应当先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但发生危及人身、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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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先行停车,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人员和轮 机长。

第五十九条 机舱发生火灾、进水、爆炸等紧急情况的,轮 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轮机长和值班驾驶人员,并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轮 机长到机舱,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机电设备情况异常可能危及安全运转;

(二)值班工作有疑难无法自行解决;

(三)发生机舱进水、机损、火警、失电以及人身伤亡等紧 急情况。

第六十一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值班规定和操 作规程,保持主、辅机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六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经常巡回检查机电设备运转 状况,确保所需的油、水、汽、气、电等供应。在机电设备出现 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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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记录。

第六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 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

第六十四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电、气焊等明火作 业规定,并协助日常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机舱发生火灾、抢险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 船员应当在驾驶台的统一指挥下实施自救。

第六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的通知,及时做好移泊各项准备。

第六十七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对机舱保持有效监控,每天 全面巡视检查机舱内各项机电设备至少一次,并记入轮机日志。

第六十八条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配合厂 方做好机舱防火、防盗、防进水、防冻、防机件损坏和人身伤亡 等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交接班

第六十九条 接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机舱巡视检查, 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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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第七十一条 航行中轮机接班船员接班后应当对运转中的机 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主要事项包括:

(一)主、辅机的运转和润滑情况,温度、压力等参数是否 正常;

(二)轴系的运转和润滑情况;

(三)舵机运转、使用情况及应急舵备用状态;

(四)配电板、充电机、蓄电池等电气设备的仪表读数和各 开关的使用情况;

(五)锅炉燃烧、汽压、水位是否正常;

(六)日用燃、润油柜的油位显示、油量储存、残水排放及 阀门启、闭情况,各类管系有无阻塞和泄漏现象;

(七)舱底水位情况;

(八)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

第七十二条 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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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下列事项:

(一)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本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四)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暂不进行交接:

(一)机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者正处于紧急操作状态;

(二)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三)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四)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发生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轮机 长。

第七十四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 接清楚后,双方在轮机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轮机 长协调解决。

第五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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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七十五条 船长应当提前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轮 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润油料存量。

第七十六条 开航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会同轮机值班船员 核对船钟、车钟、舵等,并将核对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七十七条 主机冲车、试车前,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征得值 班驾驶人员同意。主机备妥后,机舱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七十八条 驾驶台和机舱应当每日定时校对时钟并互换船 舶位置、存油存水量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船舶需要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 舱准备。如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轮机值班船员接到通知后应 当尽快备妥。

第八十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的,轮机值班 船员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轮机长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组织抢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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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发生和排除情况应当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八十一条 轮机值班如需调换发电机、并电等需要暂时停 电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台同意。

第八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紧急 指令。

第八十三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情况报告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八十四条 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 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 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 行。

第八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将装卸货情况适时通报轮机 值班船员。在装卸重大件、包装危险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值班 驾驶人员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等设备,必要时还应当 派人值守。

第八十六条 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设备 正常运行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通知值班驾驶人员采取措施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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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第八十七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水域污染的任 何操作,驾驶部和轮机部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 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八条 加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 加装计划告知值班驾驶人员,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 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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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 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 航;

(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值班规定是内河船舶船员的最低值班 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可以根据 船舶种类、吨位、航线、机械设备等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 但不得低于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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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参照本规则执 行,对难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的小型船舶,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值班的具体 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值班驾驶人员是指参加驾驶值班的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或者驾驶员。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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