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 100
C 78
备案号:54814—2016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2352—2016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Building ceramics security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2016-0175 发布
2016-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C/T 2352—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 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欧神诺陶 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辉陶 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东陶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柏清、徐熙武、王勇、李兵、张旗康、王常德、谭铝光、熊亮、罗飞、闵长 喜、廖咏康、陈雄载、缪斌、孙保均、蔺军喜、蔡石军、卢广坚、聂兵兵、杨莎莉、唐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JC/T 2352—2016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基础管理、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承包商 和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陶瓷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6液压传动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 4053. 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 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 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226. 1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6067.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9195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
GB 1082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265. 3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T 13547工业空间人体尺寸
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 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T 15706-2012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 17888.2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0801. 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GB 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8241液压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890建筑陶瓷机械术语
GB/T 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1
学兔兔 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 5001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GB 50028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
GB 50033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
GB 50034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
GB 50052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
GB 50053 |
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
GB 50054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
GB 50060 |
3 kV〜110 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
|
GB 50195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 2048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AQ/T 900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 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
HG 30010 |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
|
HG 30011 |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
|
HG 30012 |
生产区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
|
HG 30013 |
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
|
HG 30014 |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
|
HG 30017 |
生产区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
JC/T 2226-2014建筑陶瓷根道窑
JC/T 2227-2014建筑陶瓷相道式干燥器
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
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8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63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69号令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T 9195、GB/T 15706—2012、GB/T 28890和AQ/T 900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4机构和人员
4.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后,方可任职。
4.1.2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和企业班组负责消防安全的兼职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1.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企业主要 负责人直接汇报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做好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 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1.4企业按AQ/T 9004的规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
4.2从业人员
4. 2.1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 2.2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载明有关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应以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 2.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4. 2.4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权利,并应当履行该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企业应对中等职业、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 2.5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4. 2.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违法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应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2.7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转岗和复岗前应经过安全 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内容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和 2013年63号令的相关规定。
4. 2. 8从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操作和避险措施,发现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2.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服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2.1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向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 2.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4. 2. 1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30号令和2013年第63号令的规定,接 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在资格证书有效期 内从事资格证书规定的特种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应上岗作业。
5安全基础管理
5.1规章制度
5.1.1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5.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巡检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 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可急管理、事故管理、员工工伤保险、消防管理、举报制度、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
5.2操作规程
5. 2.1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风险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将规程文本发放 到相关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并组织落实。
5. 2.2风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球磨机内衬拆除及镶砌作业、燃气配气装置及燃烧器清 洁作业、窑炉燃气互换作业(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之间)、燃气窑炉短时停电/来电后点火作业、燃气 装置排污作业、受限空间及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高空作业、重大件吊装作业、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带电作业、交叉作业、高温作业。
5.3评估及修订
5. 3.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评估。
5. 3.2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时,应对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新进行评估。
5. 3.3企业应依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 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进行修订。
5. 3.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并按照预评价结论将安全及职业健康预防要求落实到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行之中。项 目试运行期间要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文件和档案
企业至少应建立风险评价信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档案、法定检测检验记录、事故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 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相 关档案资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急演习的相关记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和档案 应及时归档。
5.5安全生产投入
4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5.5.1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列支,制定和落实相应使用计划,分月提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5.5.2安全费用用于以下方面:
a)维护、改造和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保健用品;
c)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有关安全咨询、标准化建设; e)职业危害的防治、因素评价、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f)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g)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应急救援演练;
h)安全标志及标识;
i)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5.3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把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5.5.4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5. 5. 5建筑陶瓷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配备应符合GBZ/T 225、GB/T 11651和GB/T 29510的规定。
5.6作业场所
5. 6. 1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GBZ 1、GBZ 2. 1和GBZ 2. 2-2007要求的工作场所,并按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7号令执行。
5. 6.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执行。
5. 6. 3作业场所噪声应符合GBZ 2. 2-2007的表9和表10限值规定,否则应采取隔音措施。
5. 6.4作业场所的防火设施应按GB 50016的规定。采光设计应符合GB 50033的规定。各场所照明设 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5. 6. 5燃气的作业场所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使用煤气的应符合GB 6222的规定。
5.6.6安装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和设备,应执行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
5. 6.7设备周围应预留间隔通道,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T 13547的规定。对可造成作业人员受伤害的 出、入料口应设置防护装置(如:盖板、护栏)。设备设施周边或作业室内不应积存易燃、易爆材料和其 他与本工艺部位无关的杂物。
5. 6.8各种防护用具、设备和急救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 期校验和维护。
5. 6. 9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应按GB 2894的规定。
5. 6. 10定期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5.7职业健康
5. 7.1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 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消除或降低危害后果。
5. 7. 2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作业时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 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企业承担。
5.7.3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5.7.4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及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安全及职业病防护用品。
5.7.5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 158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 7.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8号令执行。
6设备安全
6.1设备安全防护
6. 1. 1设备本体的安全措施应符合GB/T 15706和GB 5083的规定,设计制造应避免锐边、尖角和开口。 根据场地、作业环境、使用及维护特点应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见表1。
表1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装置配置部位一览表
|
序号 |
装置名称 |
配置部位 |
|
1 |
平台、钢梯及其护栏 |
水煤浆炉、喂料机、球磨机、喷雾塔、脱硫塔、皮带输送机、喷干塔、伺服罐、料仓、 压机、釉料储存罐、釉线、抛光线需穿越位置、仓面需巡检位置、储坯机、风机平台、 插板阀操作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 |
防护罩 |
破碎机、喂料机、球磨机、泥浆泵、往复式真空泵、皮带输送机、平浆搅拌机、高速 旋转刀具和磨轮、机械传动位置、传动皮带轮、电机传动链轮、排烟及抽热风机、除 尘风机、传动链轮、链条,传动齿轮、齿条,辐棒传动、设备联轴器________ |
|
3 |
防护栏、防护屏 |
防护栏:原料仓平台、球磨机、高空作业边缘、机械转动位置、皮带输送机、污水处 理站各功能池边、风机等工作平台 防护屏:提升机,摆臂、高压配电盘、自动液压机、风机平台____________ |
|
4 |
防护盖板(栏) |
浆池入浆口、原料仓平台入料口、球磨机入料口、检修坑道口、地沟、料仓如料口、 转动轴承、急冷单元侧部(有助燃加热管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 |
|
5 |
安全连锁装置 |
皮带机应急拉绳、煤气发生炉、烧成窑、干燥器、烧成窑和干燥器的出入输送据台、 自动液压机、拣包装线主机与输送装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 |
急停装置 |
所有单机电气总控制柜和现场操作控制柜 |
|
7 |
除尘器、烟囱(排气筒) |
除尘器:喂料机、皮带输送机、压机、釉线 烟囱:喷雾塔出口、脱硫塔出口、窑头排烟烟囱、窑缓冷抽热烟囱、窑尾部抽热烟囱、 干燥窑排湿烟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1.2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应配置供站立的工 作平台和防坠落的安全防护栏、护板,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符合GB 4053. 3的规定;过道的钢直 梯、钢斜梯应分别符合GB 4053.1和GB 4053. 2的规定。工作平台应满足预期的承载和空间要求,应 避免落有油和水,应有防滑措施。机械的周围留有进入操作和维修的空间、位置和安全应急通道应符 合GB 17888.2的规定。
6.1.3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时可能触及的运动传递装置或部件(包括生产线砖坯输送线的皮带传动、 链传动、齿轮传动、細棒传动装置等),应尽可能设置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网或防护屏,并应符合 GB/T 8196、GB 23821 和 GB 12265. 3 的规定。
6.1.4有飞出物料或可旋转元件意外飞出的设备和进、出料口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告标志。
6. 1.5液压和气动系统应分别符合GB/T 3766和GB/T 7932的规定。
6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6.1.6非常压密闭工作场所的出入门的设计,应能保证人员出入安全。
6.1.7设备泥浆输送管道及容器、燃气管路和燃油管路等压力管路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防护应符合 GB/T 20801. 1的相关规定。
6.1.8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应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 联锁装置。
6.1.9设备的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 1和GB 19517的规定。设备的控制系统安全设计应符合GB/T 15706-2012中6. 2.11的要求。紧急情况发生时,控制系统应能及时有效地发出报警信号。
6.1.10除风险评价认为没有必要外,每个操作者控制位置都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保证在任何 规范操作下都能停止机器工作,但若中断其工作可能引起事故的夹紧装置、制动装置或其他装置异动, 则不应断开。动力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1.11若燃料为煤制气时,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95的规定,煤气隔断装置安全应符合AQ 2048 的规定。
6.1.12带式输送机的配置应符合GB 14784的规定。
6.1.13陶瓷传自动液压机(以下简称压砖机)的安全应符合GB 28241的规定。
6.1.14根道窑和干燥器的安全性能应符合JC/T 2226-2014或JC/T 2227-2014的4. 3的要求。陶瓷 干燥器不宜直接使用窑炉排烟(废气)干燥坯体。如若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泄露到车间内。
6.1.15用于易燃易爆环境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爆功能。
6.1.16球磨机筒体放浆口相对位置应配置通气孔,并确保通畅。
6.1.17在检查、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的设备,设计上应保证其能量可被安 全释放或消除。维修或保养旋转部位时,应有防止意外转动或旋转的措施。
6.1.18生产设备所有外露旋转部位、挤压部位、切割部位、带电部位、高温部位、容易跌落部位和有 潜在危险存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设备,特别是高温、缺氧和含有有 毒介质的设备,应明确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2电气安全
6. 2.1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内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等应符合GB 50052、GB 50053> GB 50054、 GB 50060等的相关规定。
6.2.2电气动力线路
电气动力线路安全措施应符合GB 26859的规定。
6. 2.3安全用电
6. 2. 3.1企业用电应按GB/T 13869的规定执行。
6. 2. 3. 2潮湿处用电漏电开关应保护良好,设备接地线可靠。
7作业安全
7.1 -般要求
7.1.1应定期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整改。
7.1.2设备长时间停机或维修后重新使用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7.1.3操作者应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应操作设备。
7
学兔兔www. bzfxw. com
JC/T 2352—2016
7.1.4噪声超标岗位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
7.1.5设备巡检和维修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a)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设备的温度、振动、噪音状况进行巡检,不应在设备运行时开展禁 止的作业。设备停机时,未获批准不应进行违反设备运行安全要求的维修作业;
b)如需对设备进行维修、清理时,应执行停电作业程序,并在现场开关箱上悬挂警示牌,必要时 可将上一级供电柜的电源切断,或设置专人值守。
7.1.6清理燃气阀组及燃烧器时,应关闭阀组上游的手动燃气阀门,旋开测压嘴螺丝,泄掉余压(泄压 时用塑料管将排泄的燃气引到室外通风处)。清理后通过测压嘴螺丝进行燃气置换。不应用燃气直接吹 扫管路。
7.1.7设备检修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煤气站作业、动 火作业分别按 HG 30017、GB 6067. 1、HG 30014> HG 30013、HG 30011> HG 30012、GB 6222 和 HG 30010 的规定。
7.2原料制备工序
7.2.1球磨及浆池操作
7.2. 1.1开球磨盖时应先泄压,作业人员身体避免正对出料口。
7.2. 1.2球磨机内衬拆除、镶砌作业安全要求:
a)镶砌球衬时,应确保完成部分粘结牢固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b)拆除和镶砌位置调整时,作业人员应撤出筒体。
7.2. 1.3进入球磨机或浆池内操作或清理时,应关闭动力电源,并派专人值守;照明应采用12V〜36V 的低压电源;应保持空气流通,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69号令的安全作业规定。
7. 2.2喷雾操作
7. 2. 2.1按安全规程点火升温后启动水煤浆燃烧系统时,应保持气压比煤浆压力高。
7. 2. 2. 2喷雾塔塞枪时,放完管内蒸汽和泥浆方可拆枪清洗。
7.3干法制粉设备操作
造粒机工作时不应打开桶盖、卸料槽的维修门,人员应处于安全操作位置。
7.4成形工序
7. 4.1开机后,禁止将手伸入安全杆(安全罩)内。
7. 4.2擦模、换模和其他维修时,应抬起安全杆(安全罩),并用垫块支撑上模。
7.5干燥烧成工序
7.5.1干燥器出入口设备操作
7. 5.1.1升降机或翻坯机下有废坯时,禁止人员进入机械运行区域,宜用专用工具将废坯取出。
7. 5. 1.2储坯器工作期间,禁止人员翻越护栏进入运行区域。储坯器维修期间下方应放置承重支撑架。
7.5.2窑炉操作
7. 5. 2. 1点火升温、降温、停窑应按照JC/T 2226—2014相关规定、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程进行。
7. 5. 2. 2生产中若出现突然停气、停电状况,应及时关闭燃气主管总阀及窑边燃气支管蝶阀和烧嘴前 支阀。
8
JC/T 2352—2016
7. 5.2.3排放水煤气酚水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7. 5. 2. 4窑炉事故抢修作业安全要求:
a)遇火灾事故时,应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迅速依次关闭燃气总阀、支阀、烧嘴前支阀;
b)供风管路发生爆管事故时,应使用抽风机排空,并紧急关掉所有燃气阀门后才能实施抢修;
c)当窑内熄火并发生燃气严重泄露事故时,应迅速切断所有进气阀门。期间窑炉周围不应有任何 火星,当窑内抽成负压且检测不到可燃气体时才能重新点火;
d)正常生产中,若出现窑炉漏火事故,应降温,并佩戴防护装置在窑内负压的条件下进行处理。
7.6深加工工序
7. 6.1磨边机操作
打开防护罩时,禁止正对着磨边轮观察。
7. 6.2抛光机械操作
更换抛光机磨块时,操作人员头部与摆动立柱应保持安全距离。
7.7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要求按GB 10827的规定。经过路口、进出车间、厂区转弯处应减速、鸣笛,确 认安全后通过。
8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
8. 1基本要求
应制定承包商、主要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基本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
8.2资格预审
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 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8.3选择承包商基本条件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实际安全绩效差的单位和 个人。
8.4技术交底和培训
应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8.5职责、义务、协议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商应事先对合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把风险控制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给企业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
8.6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设立发包方协调员,负责安全培训、作业风险分析、现场监督。承包商和供
9
JC/T 2352—2016
应商应釆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绩效进行监测,并要求承包商和 供应商及时整改不安全行为。
8.7承包承租单位交叉作业
企业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同一作 业区存在交叉作业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应统一协调、管理。
8.8合同执行应满足的要求
合同执行应满足相关安全标准,项目交工和验收应符合安全绩效基准。
8.9合同执行完毕的评价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绩效进行评价。
9事故预防和处理
9.1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对辨识出新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
9.2隐患排查与治理
9. 2.1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6号令执行。
9.2.2企业隐患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材料、方法和 活动。
9.2.3隐患排查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相结合的方式。
9.2.4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表,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内容和要求,按照方案 进行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并登记建档。
9.2.5对事故隐患应落实整改计划、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间,限期整改完毕。整改结束后由隐患 存在部门组织验收,整改合格应销案并有完整记录。
9. 2. 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安全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全厂安全 检查不少于1次;车间应每周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班组应每天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9. 2.7应建立鼓励和奖励从业人员主动报告隐患的工作制度。
9.2.8对存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实行停产整改,并及时 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应急预案和救援机构
9. 3.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GB/T 29639的规定。
9.3.2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a)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b)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c)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d)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10
JC/T 2352—2016
e)物料储库清库作业事故;
f)脱硝系统的泄漏及火灾事故;
g)其他伤害事故。
9.3.3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9.4应急预案与演练
企业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的演练按AQ/T 9007的规定进行。
9.5事故报告
9.5.1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
明确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9.5.2事故报告要求
9. 5. 2.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并附事故简要 经过。
9. 5.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在I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6事故调查和处理
9.6.1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企业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9. 6.2企业应按照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的整改 措施。
9.6.3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9. 6.4对本企业的事故及其他企业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9. 6. 5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 建立事故档案。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记录、现场照片、示意图、死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 等资料;
b)伤亡情况报告书或诊断、手术证明;
c)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d)事故报告书,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责任人、预防措施建议等;
e)事故处理决定;
f)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g)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h)其他有关资料。
9. 6.6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的人员,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 教育、警告或处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材行业标准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JC/T 2352—2016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 地矿经研院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x1230 1/16印张1字数26千字 2016年7月第一版2016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800定价24.00元 书号:155160•783
*
编号:1089
JC/T 2352-2015
网址:www.standardcnj c. com 电话:(010)51164708 地址: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建材大院北楼 邮编:100024 本标准如出现印装质量问题,由发行部负责调换。
LUe——CKBC 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