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粤建质函[2020〕30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光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地缴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速发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睑收工 作班1则》(附件1,以下简称《姻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串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方(附件2,以下简称《文 书式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L并贯初藻实.
一、提高认识,加大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力度。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 《细则》和《文书式择冷并結合当地实际对有关政策要求进一 步细化,特别是对现有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申请材料 等进行及时弱整优化,对有关工作表格或工作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要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政策把握水平和工
作技能,确保消防设计审查疆收工作有人接,接得住•
二,加强管理,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
各地級以上市消防设计审查疆收主管部门要对申请特殊消 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初审,符合《细则》第八条且资料齐 全的,向我厅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附件3). 广州和深圳两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我厅委托组织召 开速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 实施,并指导评审专家参照范本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三、 细化要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在各方贵任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地消防设计审衣駿 收主管部门要祖极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直验收管理哲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细则》 的要求同步实施消防查验,井编制《建设工程峻工舱收消防查验 报告》.《速设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駐报告》作为工程竣工弱收报 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務收主管部 门一并提交。我厅制定的《建设工程凝工睑收消防查验报告》范 本(附件5)可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规范审批,优化消防设计窜查验收业务工作流程。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邮门要根据《细则》《文书式样》 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厅制定的工作流程(附件6)基础上,进 一步理顺和优化业务办理和服务流程,班1化办事指南,并及时通 过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推动消防业务信息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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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设,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相关业务納入 各地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尽早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和备案抽查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L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在、消防疆收、备案和抽查 文书式1样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値
4•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会专家组意见、特殊消防设计评 审会专家独立意见米
5•建设工程竣工験收消防查验报告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捎防验收.备案和抽査生 务办理流程图
广用匍桂房相城*鏡吭厅 2^0年7月丁日
公开方式:侬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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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之附件3(附件之附件1、2、5略)
XX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 (参考模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局已于…年…月…日受理……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经核,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情形。现将该项目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相关材料报送附后,请予组织该项 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附件:XX项目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及清单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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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及清单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或临时性建 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设计说明
□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原文及中 文翻译文本
□应用实例的报告
□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的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的建筑)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
□设计说明
□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新材料产品说明,包括 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应用实例的报告
□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的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的建筑)
附件1之附件4:
项目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时间 |
年月日 |
地点 | |
组织 机构 |
—-5-—
专家组 成员 |
来自科研、消防救援、设计等单位的X名专家 (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 |
其余参 会单位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消防咨询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2) |
项目建 设与设 计概况 | |
特殊消 防设计 评审 内容 | |
评审专 家独立 意见 |
X名专家同意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X名专家同意该项目特殊 消防设计,并提出完善意见/X名专家不同意该项目特殊消防 设计。具体见附件3。 |
专家组评审结论 |
—-6 -—
专家组听取了项目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对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 的介绍,并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本项目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充分/不充分,采用新工艺的理由充分/不 充分,特殊消防设计低于/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且可行/不可行。现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专 家组同意本项目的特殊消防设计,同时提出完善意见如下:
、
二、
(本项目的特殊消防设计未能获得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现专 家组不同意本项目的特殊消防设计)
以上意见仅适用于本项目的特殊消防设计。该项目的其他消防设 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组 长:XX 副组长:XX
其余专家:XX XX
XX XX XX
附件:1.专家评审会专家组签名表
2.其余参会人员签到表
3.专家独立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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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会专家独立意见表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消防咨询 单位 | |||
专家姓名 |
单位 |
专业 | |
专家意见 |
1.同意□ |
2.同意,但需要完善内容□ |
3.不同意□ |
(专家意见为2时,填写需完善的内容;专家意见为3时,填写理由) 专家签名(打印及签名):XX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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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之附件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 -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业务办理流程图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合格 (含消防内容)
申请
i r
出具不予受理 凭证
非审批范围
形式审查
材料不符
材料符合
出具受理凭证
消防验收(委托现场 评定)
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书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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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业务办理流程图
建设单位
煥工验收介格
(含消防内容》
申请
材料符仆
出具不予备案 凭证
出具抽查合格 通知书
办结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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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与抽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与抽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 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 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修订)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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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 号)
(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建人〔2020〕223号)
三、受理范围与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 收。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类
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含地下综合管廊、3万平方米以上
— - 13 - —
的大型地下空间);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③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工程;
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 通枢纽等);
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
注:2020年8月15日前,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 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
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工 程;
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
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规定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既有建筑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 — - 14 - —
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另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 简易低风险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21 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指南受 理范围之内。
2.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 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 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 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 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该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 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报材料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申报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格式) |
详见附件2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 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3 |
设计文件 |
电子版 (PDF格式)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 查合格书(如有),详见附件3 |
— - 15 - —
◆设计调整或装修工程还应提供原消防审 验批文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5,电子图纸需加盖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电子 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要求。图纸无电子签章的应上传 盖章齐全的纸质图纸彩色扫描件,扫描分辨 率不低于300dpi。装修工程应上传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相 关图纸,无消防设计图纸无需提供 ◆PDF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 图纸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申报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格式) |
详见附件2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 告),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4 ◆经消防验收不合格,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的,还需提供验收不合格整改报告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程竣工图纸 |
电子版 (PDF格式) |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5 ◆竣工图纸应在审查通过的电子版图纸上 进行竣工图电子签章(竣工图章、建设单位 公章),有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绘制竣工的, 增加设计单位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图纸 无电子签章的应上传盖章版纸质图纸彩色 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PDF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 图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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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1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申报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格式) |
详见附件2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 告),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4 ◆存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还 需提供检查不合格整改报告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程竣工图纸 |
电子版 (PDF格式) |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5 ◆竣工图纸应在审查通过的电子版图纸上 进行竣工图电子签章(竣工图章、建设单位 公章),有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绘制竣工的, 增加设计单位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图纸 无电子签章的应上传盖章版纸质图纸彩色 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PDF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 图纸名称 |
五、办理流程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 证。
3.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 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结合该项目规划许可、已批 复的消防审查、验收文件等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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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意见;如未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后,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4.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 统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意见书》。
(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 证。
3.抽查:对备案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取检 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可委托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按照消 防验收有关规定开展现场评定,依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抽查结果 通知书。
4.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 统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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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图
出具車宜/ 验收意见
凭证
现场评定
合格抽査 通知书
申请巨査
不合格
不合格抽 査破口书
七、办理期限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如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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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提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结。按照《暂行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 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 结。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 内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 查。
附件:1.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文书式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5.图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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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本工作方案所称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施工许可手续 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但按法律规定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30类:
01.铁路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02.公路工程;
03.水利工程;
04.煤炭矿山工程;
05.水运工程(含港口、码头等);
06.海洋工程;
07.民航工程;
08.商业与物资工程;
09.农业工程;
10.林业工程;
11.粮食工程;
12.石油天然气工程;
13.海洋石油工程;
14.火电工程;
15.水电工程;
16.核工业工程;
17.建材工程;
18.冶金工程;
19.有色金属工程;
20.石化工程;
21.化工工程;
22.医药工程;
23.机械工程;
24.航天与航空工程;
25.兵器与船舶工程;
26.轻工工程;
27.纺织工程;
28.电子与通信工程;
29.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30.市政工程。
— - 21 - —
附件2-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 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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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
特殊消防设计 |
□是 □否 |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 建筑采取加强性消防设 计措施 |
□是 □否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背面) |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 □(十) □(十一) □(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 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 (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消防设施及 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工程简要说明 |
写明工程情况说明与后续施工许可办理部门。 |
(背面有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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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 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 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 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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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
使用性质: )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2.消防设计文件;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 建设工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25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穗建消审字〔2020〕第 号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 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 受理凭证文号: )消防设计审查。
项目为:1幢(自编xx)地上xx层,地下xx层,建筑高度为xx 米,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首层使用功能为xx,xx至xx层使用功能 为xx,为xx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xx级。该工程设计有室内、外 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根 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xxx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 查合格书(编号: ),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 求的合格产品。
三、在本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和邻 近生产车间的工艺性质划出施工作业安全区域,该区域范围内的生产、 运输、作业等应停止。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的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及 使用原料等的消防安全由其负责,不在本次申请的设计审查范围。
五、经此次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在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检测、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对经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要 求有改变且影响防火安全或消防救援的,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提请重新审查。
六、本工程的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装、拆卸、
— - 26 - —
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作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及 验收的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
七、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向本工程使用 单位及个人进行消防设施使用交底及消防安全培训,明确使用期内的 维护、保养、更换、正常使用年限等要求。
九、本意见书不作为申报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如有 涉及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未尽事宜,建设、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及相关材料、设 备的生产企业均应按国家、省、市各级发布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规章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 - 27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穗建消审字〔2020〕第
xxxx:
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受理凭证文号: )消防设计审 查。
项目为:1幢(自编xx)地上xx层,地下xx层,建筑高度为xx 米,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首层使用功能为xx,xx至xx层使用功能 为xx,为xx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xx级。该工程设计有室内、外 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根 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xxx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 查合格书(编号: ),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号
三、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 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 - 28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书》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审查合格日期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 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 |
制证日期 | |||||||||||||
建筑 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 (m) |
长度 (m) |
占地 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 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背面有正文)
— - 29 - —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 - 30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建筑高度: ;
)消防验收,并提交
了下列材料:
□ 1.消防验收申请表;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3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穗建消验字〔2020〕第 号
xxxx:
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 于xx年xx月xx日申请xxxx建设工程(地址: ;受理凭证文 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书编号: ) 的消防验收。
项目为:1幢(自编xx)地上xx层,地下xx层,建筑高度 为xx米,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首层使用功能为xx,xx至xx 层为xx,为xx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xx级。本次验收范围为 其土建及其消防设施(或装饰装修工程),土建(装修)验收 面积为xx平方米。该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建设单位提交 的申请材料及xxx监督站提交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果,意见 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与火灾应 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功能 良好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确保安全。
三、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 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及 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 - 32 - —
四、本意见书不作为申报场所或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 证明,也不作为生产、经营机构经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 涉及违法建设或违法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x月x日
抄送单位: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33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穗建消验字〔2020〕第 号
xxxx:
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 于xx年xx月xx日申请xxxx建设工程(地址: ;受理凭证文 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书编号: ) 的消防验收。
项目为:1幢(自编xx)地上xx层,地下xx层,建筑高度 为xx米,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首层使用功能为xx,xx至xx 层为xx,为xx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xx级。本次验收范围为 其土建及其消防设施(或装饰装修工程),土建(装修)验收 面积为xx平方米。该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建设单位提交 的申请材料及xxx监督站提交的现场评定结果,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
三、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 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x月x日
抄送单位: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 34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 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建筑 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 (m) |
长度 (m) |
占地 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背面有正文)
— - 35 - —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
一、基本情况 |
建设单位(印章):项 | ||
目负责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
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
设计单位(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三、工程监理情况 |
监理单位(印章):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
月 |
日 |
四、工程施工情况 | |||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目经理签名: 年 |
项 月 |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备注: |
— - 36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 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 建设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建筑层
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
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 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
□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3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 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地址: ;建 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
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 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月日
— - 38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备案表编号 |
备案凭证文号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 结果通知书文号 | ||||||
存在问题整改 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技术服务机构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 - 39 - —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 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 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 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 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 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 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 40 —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 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 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 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 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 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 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5)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 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明设 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 名录;(7)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 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 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
— 41 —
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 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 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 况;(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 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 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 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 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 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 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 42 —
附件2-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 (参考模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技术审查日期: 审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43 —
填写 说明
1.本文件是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结果汇总,由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 设计审查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
2.本文件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审查单位及 其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 练,字迹清楚。
3.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4.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5.审查单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 44 —
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联合审图号: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项目基本情况 |
该工程位于广州广州市广州南沙区、番禺区、海珠区、天河区,所在建筑为1栋地 上XX层、地下XX层(设1层设备夹层)综合楼,建筑高度为17.3米,总建筑面积为 6350.441875.9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面积1875.9平方米),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 等级设计为一级(穗建消审字〔2020〕第081401号)。现拟对该建筑进行局部调整, 调整范围为负一层局部(J至P轴交至 轴部位除外)、首至四层整层及五至七层局部 ( 至轴部位除外);调整后地下一层为超市、商铺、非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首、二 层为商铺,三层为商铺、早教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及游艺场所,四、五层为商铺、餐饮, 六层为电影院,七层为配套办公、会议、员工餐厅、厨房(无明火)及设备机房。该工 程设计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 等消防设施;变配电房等设备房设计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 |||
□新建工程 |
单体建筑名称 |
使用性质 |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
建筑面积 (地上) |
建筑面积 (地下) | |||
建筑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
使用功能 | ||||
□改建/扩建/ 装修工程所在 建筑 |
所在建筑已取得的消防设计审核 或审查意见书编号 | |||
改建/扩建/装修 部位 |
面积 | |||
改建/扩建/装修 后使用功能 | ||||
扩建后建筑概况 | ||||
责任主体履责 不到位情况 |
设计公司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设计文件中违反审查规则A 类条款×处,B类条款×处。 | |||
消防设施设置 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 45 —
审图人员 |
×××、××× |
复核人员 |
××× |
签发人 |
××× | ||
审查意见: | |||
审查单位(盖章): |
填表说明:如申报工程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需填写改建/扩建/装修的部位,面积以 及改建/扩建/装修后的使用功能。
— 46 —
表2: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单
审查专业: | |||
工程名称: | |||
设计单位: | |||
序号 |
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填写) |
回复意见 (设计单位填写) |
修改落实情况复核 (审查机构填写) |
1 | |||
2 | |||
审查人: |
回复人: |
复核人: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填表说明:此表由审查机构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 见完成设计文件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填写在回复意见中连同整改后的设计文件一并反馈 给审查机构;审图机构对设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表格中填写修改落实情况。
— 47 —
表3:消防设计文件执行技术性标准条文情况审查记录表
(参考模板)
《工作细则》 一级目录 |
《工作细则》 条款 |
规范名称 (根据实际 情况增删) |
涉及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增删) |
图名 图号 |
图纸设计 是否符合 条文要求 |
备注 |
总平面图 |
场地道路红线、建 构筑物控制线、用 地红线等位置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 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 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 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 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 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 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 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 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 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 闭、隔离装置。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 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 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总平面图 |
场地四邻原有及 规划道路位置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8 —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 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建构筑物的位置、 名称、层数、防火 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 的限制。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 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 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 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IOOOOmD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 成区内。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总平面图 |
建构筑物的位置、 名称、层数、防火 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 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 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9 —
(2018年版) |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 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 的防火间距要求。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 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总平面图 |
建构筑物的位置、 名称、层数、防火 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0 —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 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 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 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_______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_________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1 —
总平面图 |
建构筑物的位置、 名称、层数、防火 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 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 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 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 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 范》GB 50751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 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 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 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 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 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 —
总平面图 |
建构筑物的位置、 名称、层数、防火 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4.4.6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 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 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 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4.5.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 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 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 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 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 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z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 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 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 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车道或通道 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 的布置 |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 梯间的入口。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 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 大于3000mz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 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 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 车登高操作面。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z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z的 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3 —
总平面图 |
消防车道或通道 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 的布置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 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 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 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 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 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 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 点不宜大于2m。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 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 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 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 要求。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 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 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 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4 —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 梯间的入口。 |
总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 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z的独 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 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 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z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z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 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 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 的金属承重构件。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平面图 **-*-* |
□符合 □不符合 | ||||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 |
**平面图 |
□符合 |
— 55 —
2.00h。 |
**-*-* |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 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 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 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 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
□符合 □不符合 | ||||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 提高0.25h。 |
□符合 □不符合 | |||||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75h。 |
□符合 □不符合 | |||||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 低于1.50h和1.00h。 |
□符合 □不符合 | |||||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 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 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 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
□符合 □不符合 | |||||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 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
□符合 □不符合 | |||||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符合 □不符合 | |||||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
□符合 □不符合 |
— 56 —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 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 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 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 级防火窗。 |
□符合 □不符合 | ||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符合 □不符合 | |||||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 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 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 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 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 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
□符合 □不符合 | |||||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
□符合 □不符合 | |||||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
□符合 □不符合 | |||||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符合 □不符合 | |||||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 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
□符合 □不符合 | |||||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57 —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 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符合 □不符合 | |||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 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 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 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 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
□符合 □不符合 | |||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 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 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 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
□符合 □不符合 | |||||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 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
□符合 □不符合 |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符合 □不符合 |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 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 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 |
□符合 |
— 58 —
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
□不符合 | |||||
3. 8. 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 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符合 □不符合 | ||||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符合 □不符合 | |||||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 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 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 防火卷帘。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 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符合 □不符合 | ||||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 50h的难燃性墙体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
□符合 □不符合 | |||||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符合 □不符合 | |||||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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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 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层。 |
□符合 □不符合 | |||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 |
□符合 |
— 59 —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
□不符合 | ||||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______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面积大于Ξ00⅞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T 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 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 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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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 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 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 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 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 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 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 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 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 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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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 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 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 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 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 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 广播系统。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 等因素合理布置。 |
□符合 □不符合 | ||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 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 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符合 □不符合 | |||||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 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品。 |
□符合 □不符合 | |||||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 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符合 □不符合 | |||||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 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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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第 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 第 6.2.2条的规定。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 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 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 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 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 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 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符合 □不符合 | |||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 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 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 火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 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 火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62--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 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 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 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 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 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 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
□符合 □不符合 | ||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 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
□符合 □不符合 | |||||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 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 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 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 |
□符合 □不符合 |
—63 —
(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 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 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 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 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 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 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 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I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 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 |
□符合 □不符合 |
— 64 —
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 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 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 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I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 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 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符合 □不符合 | |||||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
□符合 □不符合 | |||||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 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 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 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
□符合 |
— 65 —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2018年版) |
□不符合 | ||||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Z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 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 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 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 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 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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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 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
□符合 □不符合 | |||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 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 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 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 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 |
□符合 □不符合 | |||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 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66 —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 |
□符合 □不符合 | |||||
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老年人照料 | ||||||
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
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 | ||||||
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 ||||||
建筑和结构 |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 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除托儿所、幼儿 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房间可设置 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 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
□符合 □不符合 | |||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 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 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 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 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 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 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 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 |
□符合 □不符合 |
— 67 —
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 ||||||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 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 敞地带。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 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 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 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 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 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 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
□符合 □不符合 | ||||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 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 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 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 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 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 小于1.0人/mz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 按不小于0.5人/mz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68 —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 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 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 确定。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 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 0人/mz 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 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 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 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 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窗。 |
□符合 □不符合 |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 0mz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 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 其他部位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69 —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窗。 | ||||||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 |
□符合 □不符合 | |||||
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 | ||||||
的相邻部位设置 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 | ||||||
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 | ||||||
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 | ||||||
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 | ||||||
易防毒面具。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Z,或 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符合 □不符合 | ||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 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
□符合 □不符合 | |||||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 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 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 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 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 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
□符合 □不符合 | |||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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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构配件等 |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 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
□不符合 | ||||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 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 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 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 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
□符合 □不符合 | |||||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 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
□符合 □不符合 | |||||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 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 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 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 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 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 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符合 □不符合 | |||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 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 道。 |
□符合 □不符合 | |||||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 墙。 |
□符合 □不符合 |
— 71 —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建筑和结构 |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 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符合 □不符合 | ||||
层建构筑物面积, 防火分区面积、防 火分区分隔位置 及安全出口位置 示意,以及主要结 构和建筑构配件 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 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 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符合 □不符合 | |||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 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 |
□符合 □不符合 | |||||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 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 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 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 筑外墙的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层建构筑物面积, 防火分区面积、防 火分区分隔位置 及安全出口位置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 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72 —
示意,以及主要结 构和建筑构配件 等 |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 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 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 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 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 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 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
□符合 □不符合 |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 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 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 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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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z;住宅建 筑,不应小于4.5m\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不应小于10.0mz;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 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 |
□符合 |
— 73 —
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 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 正对梯段。 |
□符合 □不符合 | ||||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 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 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 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 小于220mm。 |
□符合 □不符合 | ||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
□符合 □不符合 | |||||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 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符合 □不符合 | |||||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 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 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
□符合 □不符合 |
— 74 —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 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 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 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 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 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 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 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 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 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
□符合 □不符合 | ||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 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 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 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0m2, 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
□符合 □不符合 |
— 75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 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 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 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 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 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 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 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 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 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
□符合 □不符合 |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 窗口。 |
□符合 □不符合 |
— 76 —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 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符合 □不符合 | |||||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V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z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建筑和结构 |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
—□符合— □不符合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 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 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 类厂房。 |
□符合 □不符合 | |||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
□符合 □不符合 | |||||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 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 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一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 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 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
□符合 □不符合 | |||||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符合 □不符合 | |||||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 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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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 ||||||
平面图,包括平面 布置,房间或空间 名称或编号,每层 建构筑物面积,防 火分区面积、防火 分区分隔位置及 安全出口位置示 意,以及主要结构 和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7. 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 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 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和结构 |
立面图,包扣立面 外轮廓及主要结 构和建筑构造部 件的位置,建筑物 的总高度、层数和 标高以及关键控 制标高的标注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 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 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
□符合 □不符合 | |||||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 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
□符合 □不符合 | |||||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 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
□符合 □不符合 | |||||
剖面图,应标示内 外空间比较复杂 的部位并包括建 筑室内地面和室 外地面标高,屋面 檐口、女儿墙顶等 的标高,层间高度 尺寸及其他必需 的高度尺寸等。 |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 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OO0m3液化石油气 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
□符合 □不符合 | ||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 一管沟内。 |
□符合 □不符合 |
— 78 —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 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 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 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 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 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 50058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 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 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z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 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并 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 级负荷要求供电。 |
□符合 □不符合 | ||||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 定。 |
□符合 □不符合 | |||||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 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 隧道,不应小于1.0 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
□符合 □不符合 |
— 79 —
□符合 □不符合 | ||||||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 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 建筑面积大于3000mz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 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 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
—□符合— □不符合 | ||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 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符合 □不符合 | ||||||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 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 备的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
□符合 □不符合 | ||||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 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符合 □不符合 | |||||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 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
□符合 □不符合 | |||||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 |
— 80 —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 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 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 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
□不符合 | |||||
防火门监控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 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 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 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 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 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 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 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 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 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 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 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 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 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81 —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 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 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
□符合 □不符合 |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符合 □不符合 | ||||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 报信号装置。 |
□符合 □不符合 | |||||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报装置。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电气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2.4.3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12.4.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12.4.5 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 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 50116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应急广播 |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Z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Ζ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符合 □不符合 |
— 82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 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 |
□符合 □不符合 | |||||
应低于10.0lx。 | ||||||
建筑电气 |
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 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的照度。 |
□符合 □不符合 | ||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 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符合— □不符合 |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 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 于1.0m。 |
□符合 □不符合 | |||||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 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 站楼的公共区。 |
□符合 □不符合 | |||||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GB 17945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消防给水总平面 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 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系统的 系统图、平面布置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______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Z的厂房和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83 —
图 |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 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OO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 多层民用建筑。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消防给水系统的 系统图、平面布置 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 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 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3的其他建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系统的 系统图、平面布置 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 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 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 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
□符合 □不符合 | |||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 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z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z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 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z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_____6建筑面积大于500mz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和 |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84 —
灭火设施 |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Z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z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z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z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大于1500mz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z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z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z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 物品仓库。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消防给水系统的 系统图、平面布置 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 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符合 □不符合 | ||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 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个座位 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 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z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z的展览、商店、餐 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 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 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z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 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z的地上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外)。 |
□符合 □不符合 | |||||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 炮等灭火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 |
□符合 □不符合 |
— 85 —
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 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消防给水系统的 系统图、平面布置 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IOOmZ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 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z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 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 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_____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不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Ζ的电影摄影棚。 |
□符合 □不符合 | ||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
□符合 □不符合 | |||||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 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 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 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 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z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 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
□符合 □不符合 | |||||
8. 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 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 装置。 |
□符合 □不符合 |
— 86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消防水池和消防 水泵房平面图 |
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 规范 GB50084-201 7 |
10.2.3 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 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其他灭火系统的 系统图及平面布 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 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______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z的地下建筑(室)。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 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8.1. 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 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 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其他灭火系统的 系统图及平面布 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 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 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 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 |
□符合 |
— 87 —
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 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 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 志。 |
—□符合— □不符合 | |||||
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 |
其他灭火系统的 系统图及平面布 置图 |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 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 50116等标准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
防烟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布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 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 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排烟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布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z且经常 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Ζ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z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 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
□符合 □不符合 | |||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z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________ |
□符合 □不符合 |
— 88 —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z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 ||||||
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
排烟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布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z或 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
□符合 □不符合 | |||||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 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 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 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 |
□符合 □不符合 | |||||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 30Pa~50Pa。 |
□符合 □不符合 | |||||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
□符合 □不符合 | |||||
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
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 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
□符合 □不符合 | ||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 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
□符合 □不符合 | |||||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 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符合 □不符合 | |||||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 设。 |
□符合 □不符合 | |||||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 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
□符合 □不符合 | |||||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 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
□符合 □不符合 |
— 89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符合 □不符合 | |||||
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
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 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 性气体的厂房。 |
□符合 □不符合 | ||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 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符合— □不符合 | |||||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符合 □不符合 | |||||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
□符合 □不符合 | |||||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
□符合 □不符合 | |||||
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 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
□符合 □不符合 | |||||
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 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 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
□符合 □不符合 | |||||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 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
□符合 □不符合 | |||||
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 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
□符合 □不符合 | |||||
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 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 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
□符合 □不符合 | |||||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 |
— 90 —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
□不符合 |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 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 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
□符合 □不符合 | ||||
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
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 图、平面图 |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符合 □不符合 | |||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 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 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
□符合 □不符合 | |||||
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 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 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 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 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 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热能动力 |
所包含的锅炉房 设备平面布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 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 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 |
□符合 □不符合 |
— 91 —
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 ||||||
热能动力 |
其他动力站房平 面布置图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 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 布置。 |
□符合 □不符合 | ||
热能动力 |
各专业管道防火 封堵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 置泄压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 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 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 材料密封。 |
□符合 □不符合 | |||||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 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 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 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符合 □不符合 | |||||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 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 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 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符合 □不符合 | |||||
热能动力 |
各专业管道防火 封堵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 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 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 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符合 □不符合 |
— 92 —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 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 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
热能动力 |
各专业管道防火 封堵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符合-□不符合 | ||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 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 层。 |
□符合 □不符合 | |||||
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 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
-□符合- □不符合 | |||||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 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
□符合 □不符合 | |||||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 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 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
□符合 □不符合 | |||||
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 宜采取阻火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 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
□符合 □不符合 | |||||
热能动力 |
各专业管道防火 封堵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年版) |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 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符合 □不符合 |
— 93 —
填亨说明:审图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对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五)项中所 2的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参照以上模板列出并审查该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轟条K宾七翼f 陣手求作出是否符合的判断;若该消防设计文件不涉及《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抽S裳悼3
-94 —
住宅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建筑高度及层数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二类 高层民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住宅建 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类别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与建 筑的距离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 符合建规5.4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95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实体墙或防火 挑檐,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小于1.0米时, 应设置隔板。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 的数量应根据住宅的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审查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宽度是否满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建规6.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 |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不同形式的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及适用建筑应符合建规5.5.27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 |
避难层 |
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建筑 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 符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5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96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 灾探测器。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 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 防设施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疏散照 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 指示。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 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 料。 |
设计说明 | |||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材料。 |
设计说明 |
— 97 —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 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
设计说明 | |||||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单多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1.1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2.1规定。 |
设计说明 | |||||
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3.1规定。 |
设计说明 | |||||
建筑保温防火 |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核查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设计说明 |
— 98 —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建筑高度及层数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二类 高层民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住宅建 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类别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 符合建规5.4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99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实体墙或防火 挑檐,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小于1.0米时, 应设置隔板。 |
各层平面图 | |||||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需在水平与 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互分隔。 |
合建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 的数量应根据住宅的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住宅建 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他们各自的疏散设 施相互独立,互不连同,其他功能使用建筑也应遵 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建规6.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 |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不同形式的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及适用建筑应符合建规5.5.27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 |
避难层 |
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建筑 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 符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00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5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与住宅建筑合建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也 应遵循建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其使用功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 灾探测器。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 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 防设施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疏散照 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 指示。与住宅建筑合建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也应 遵循建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其使用功设置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101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 料。 |
设计说明 | |||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材料。 |
设计说明 | |||||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单多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1.1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2.1规定。 |
设计说明 | |||||
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装修规表5.3.1规定。 |
设计说明 | |||||
与住宅建筑合建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其装修也应 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
设计说明 |
— 102 —
裙房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建筑高度及层数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裙房的 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裙房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 符合建规5.4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103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审查是否按照建规及其他技术规范设置防火墙等 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 的数量应符合建规5.5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裙房的疏散楼梯应符合建规6.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 |
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 符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5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裙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104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裙房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高层建筑主 体一致。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裙房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 致,应遵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 定。 |
设计说明 |
一 105 一
宿舍及公寓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宿舍公寓属于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宿舍建 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类别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宿舍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 符合建规5.4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106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审查宿舍公寓建筑是否按照相应规范设置防火墙 等分隔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 的数量应根据住宅的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宿舍、公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建规6.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 |
多层宿舍、公寓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直 接连接的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 梯间。高层宿舍、公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与高层公 共建筑的要求一致。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 符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5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107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范执行,应 符合建规8.4.1,8.4.2,8.4.3条规定。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宿舍、公寓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同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单、多层宿舍及公寓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1.1条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宿舍及公寓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2.1条规定。 |
设计说明 | |||||
地下宿舍及公寓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3.1条规定 |
设计说明 |
— 108 —
办公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党政机关 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办公建筑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办公建筑和二 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办公建筑中 的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 3.4、3.5的相关要求;办公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 要求;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 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 (5.2.4) |
总平面图 | |||
总平面布置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109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 不应贴邻 |
各层平面图 |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为生产管理方便,一定条件的工厂或仓库,可以设 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应符合(建规 3.3.5、3.3.9)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 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 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 要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110 —
疏散门 |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设计绘图 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研究工作室每人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 |
各层平面图 | ||||
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办公部分的疏散出 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 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办公设规 5.0.3),也不宜与同一楼内的公寓、酒店等的疏 散出入口共用。 |
各层平面图 | |||||
办公建筑的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 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办公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具体参见《建规》5.5.23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参照《建规》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参照《建规》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参照《建规》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灭火器 |
办公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
— 111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8.3.3、建规8.3.4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4.1要求,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10.3要求,设置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 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图 | |||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 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单层、多层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符合(内装5.1.1)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符合(内装5.2.1)规定 |
设计说明 | |||||
地下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符合(内装5.2.1)规定 |
设计说明 |
— 112 —
符合一定条件的办公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详见《内 装》:5.1.2、5.1.3、5.2.2、5.2.3、5.3.2等 |
设计说明 | |||||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 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内装 6.0.4) |
设计说明 | |||||
办公建筑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应采用不燃 材料,单、多层办公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 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 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建规9.3.14) |
设计说明 | |||||
建筑保温 |
保温防火 |
建筑的保温设计应符合《建规》6.7条规定 |
设计说明 |
— 113 —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 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 门进行疏散,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 疏散走道的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具体参照《建 规》表5.1.2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参照住宅建筑要求,应满足《建规》3.4、3.5的 相关要求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满足《建规》7.1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满足《建规》7.2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
各层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各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114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无 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 (或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 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 |
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 门进行疏散,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 疏散走道的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各层平面图 | ||||
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 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2个安全出口(或 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 满足室内点至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上、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 |
各层平面图 |
— 115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 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对于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 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 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 |||||
自动灭火系统 |
满足《建规》8.3.3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执行,满足《建规》8.4.2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执行,满足《建规》10.3.1及 10.3.5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参照《内装》单、多层建筑的各功能场所执行 |
设计说明 |
— 116 —
商店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 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 ㎡的综合楼,属于 重要公共建筑物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章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 设置消防车道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 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隔墙与仓库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117 —
平面布置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 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 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不燃烧体 楼板隔开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防火分区的 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 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5.3.4)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 不应大于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楼板分隔为多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 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
各层平面图 | ||||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 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规》第 6.4.12条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规》第 6.4.13条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走道应符合《建规》第6.4.14条的规定 |
— 118 —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 ㎡的 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不燃 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具体要 求参见《建规》5.5.17及图示) |
各层平面图 |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 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 距离不应大于 30m | ||||||
疏散门 |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 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 口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
各层平面图 | ||||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 界线标识 |
各层平面图 |
— 119 —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 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 面积小于500 ㎡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3、;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具体要 求参见《建规》5.5.17及图示)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 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 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 积的50% | ||||
疏散楼梯 |
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 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高层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体积大于 5000m3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 统。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单、多层商店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自动灭火系统 |
高层商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120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以及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 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 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 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非消防用电 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商 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 于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 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 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 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
防排烟系统图 |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121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 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 行国家标准《内装》GB50222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单层、多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1.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2.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地下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3.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122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类别 |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托幼规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 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托幼规表1.0.3-2)的规定。(托幼规1.0.3) |
消防设计说明 | |||
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第七十三条) |
消防设计说明 | |||||
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汽车设施 规 附录B) |
消防设计说明 | |||||
依据《建规》5.4.4条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 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
消防设计说明 | |||||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 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托幼规4.3.1)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规》“5.1 建筑分类和耐 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建规5.1.8)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 面布 局 |
总平面布局 及与周边建 筑防火间距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2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1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 地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2 |
总平面图 |
— 123 —
平面 布置 |
各功能房间 设置要求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 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建规5.4.4) |
各层平面图 | |||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 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3.2.2) |
各层平面图 | |||||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 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规6.2.2)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托幼规 4.1.3) |
各层平面图 | |||||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幼规4.1.3A)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 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托幼规4.1.3B)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或二层。(建规11.0.4) |
各层平面图 | |||||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 残疾人员活动场所。(人防规3.1.3) |
各层平面图 | |||||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 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托幼规4.5.8) |
各层平面图 | |||||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 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车规4.1.4) |
各层平面图 | |||||
修车库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或贴邻。(车规4.1.6) |
各层平面图 |
— 124 —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 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4)。注:本条引自《农村 防火规范》(GB50039-2010)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 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 烧水间应单独设置。(人密消管8.6.2) |
各层平面图 | |||||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 施;(托幼规6.1.3)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 活单元贴邻设置。(托幼规6.1.3)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 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 烧水间应单独设置。(人密消管8.6.2)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电梯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7.3.1、7.3.5、7.3.6、7.3.7、 7.3.8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避 难间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分区 |
执行《建规》GB50016-2014(2018年版)5.3.1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火 构造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火门等分隔 设施 |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 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 疏散 |
疏散距离 |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 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 的规定。(注:表5.5.17对托儿所、幼儿园有特定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 全出口 |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 |
各层平面图 |
— 125 —
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规5.5.8) |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 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建规5.5.15) |
各层平面图 | |||||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 不应小于1.20m。(托幼规4.1.6) |
各层平面图 | |||||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4.1.8)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 外活动场地宜分开。(托幼规4.2.4)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 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 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托幼规4.1.13) |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托幼规 4.1.14)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4.1.11)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消防给水及 室内外消火 栓系统 |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 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托幼规 6.1.10) |
消火栓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
消火栓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 统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 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8.3.4-5)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建规8.3.3)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26 —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 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 器。(附录B)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附录B)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配电 |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 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 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托幼规6.3.5) |
各层平面图 | |||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 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托幼规6.3.6) |
各层平面图 | |||||
应急 照明 和疏 散指 示系 统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 |
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
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火灾 自动 报警 |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 8.4.1-7)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儿童建筑,宜推 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289号)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儿童活动场所,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8.4.1)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幼规 6.3.7)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127 —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 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 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托幼 规6.3.8)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 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托幼规6.3.9)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防排烟系统图、防 排烟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建筑 装修 |
装修材料的 |
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内装》5.1.1的规定。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和保 温防 火 |
燃烧性能等 级 |
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 于《内装》5.2.1的规定。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128 —
电影院(剧院)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影剧院 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采用三级耐 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剧场、电影院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 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建规5.4.7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各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129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当电影院、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需要进行防火 分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 蔓延。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 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放映机房应采用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各层平面图 | |||||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的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 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各层平面图 | |||||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
消防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剧场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 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 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 |
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 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 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 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
各层平面图 |
— 130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 |
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 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
各层平面图 | |||
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观众厅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 方向开启。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电影院、剧场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 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各层平面图 | ||||
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 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建规 5.5.20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放映机房应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 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出入口合用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 电影院设规6.2.7条或剧设规8.1.14条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电影建设规 6.2.4条或剧设规8.2.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剧场后台、舞台区疏散应符合剧设规8.2.6、8.2.7 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应符合电影建设规6.2.5条或剧设规 8.2.5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 合建规8.2.1、8.2.4条规定,电影院还需满足电 影设规6.1.13条规定,剧场应符合剧设规8.3.1及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31 —
8.3.2条规定。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5条规定,剧场还应符合剧设规 8.3.3~8.3.6、8.3.8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 剧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 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 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 的剧场或电影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电影院内吸烟室,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非消防用电 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观众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等人员密 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应在疏散走 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132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面积大于100 ㎡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 ㎡的 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图 | |||
剧场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图 | |||||
当剧场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 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 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 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 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 排烟装置。 |
防排烟系统图 | |||||
剧场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
防排烟系统图 |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 限不应小于0.5h。观众厅、声闸和疏散通道内的 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材料不 应低于B1级。 |
设计说明 | |||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 采用A级材料。 |
设计说明 | |||||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 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
设计说明 |
— 133 —
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 低于B1级。 |
设计说明 | |||||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 级材料。 |
设计说明 | |||||
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 地面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
设计说明 | |||||
剧场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 级。 |
设计说明 | |||||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 B1级。 |
设计说明 |
— 134 —
体育场(馆)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 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 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属于重要公共 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体育场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
消防设计说明 | |||||
体育场(馆)的建筑高度,依据建规确定。建筑高 度大于24m的单层体育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特级体育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甲级、乙级、 丙级体育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135 —
消防车道 |
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规 第7章确定,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应设置环 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 |
总平面图 | ||||
总平面布置 |
消防车道 |
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 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1.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应采用单 层建筑。对于木结构的体育馆,要求其只能采用单 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 仍要符合建规11.0.3条的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应符合建 规11.0.3的规定,但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 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为确保建筑的防 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的扩大的程度以及因扩 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程 序进行论证和评审来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 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136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 置、面积 |
各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体育馆的防火分区面积,依据建规5.3章确定,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后,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 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 使用要求加以划分。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 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 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 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采用耐火墙体和耐火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 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 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
各层平面图 自动水喷淋灭 火系统图 气体自动灭火 系统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体育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 5.5.17规定,其中,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 等,适应建规5.5.17第4款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 |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范围内不应 设置踏步。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 |
各层平面图 |
— 137 —
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 ||||||
独立建造的体育馆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 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建规5.5.20条 规定;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体育馆,其疏散楼梯和 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建规5.5.21条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 |
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 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 人。 |
消防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运动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 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 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 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 通向宽敞地带。 |
各层平面图 | ||||
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应大 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 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 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
各层平面图 | ||||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 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
各层平面图 建筑设计说明 |
— 138 —
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 采用钢质梯。 | ||||||
疏散楼梯 |
独立建造的体育馆,多层建筑可以采用敞开楼梯 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 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 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 |
各层平面图 设计说明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踏步深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 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m,转折楼 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 台深度不应小于1.2m。 |
各层平面图 设计说明 | |||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 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
各层平面图 设计说明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超过1200个座位的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应设 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单、多层 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 便消防水龙。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人口及 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体育场(馆)应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并宜采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中危险级Ⅰ |
自动灭火系统 |
--139--
级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 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
图 各层平面图 | |||||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观众厅等人员密集 的场所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 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灭火器 |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 及后台部位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体育场 (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应按 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
灭火设备布置 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1.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 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 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 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 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 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 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消防用电应按二级 负荷供电。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140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体育场(馆)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 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消防设计说明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室外消防用水量大 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观众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转折处应 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 散路线的疏散指示、导向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必 须满足疏散时视觉连续的需要。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观众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应 设置疏散照明。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应在疏散走道和主 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 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 系统。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 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体育场馆的展览厅等场所,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 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 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
设计说明 |
—141 —
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 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 料。 |
设计说明 | |||||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 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 |
设计说明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 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 料。 |
设计说明 | |||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 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 采用钢质梯。 |
设计说明 |
— 142 —
展览建筑(博物馆)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展览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 馆等建筑物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 |
消防设计说明 | |||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 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展览建 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 高层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 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 |
消防设计说明 | ||||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的单层、多层建筑; 3、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 ||||||
耐火极限 |
博物馆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 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博规7.2.1条规 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143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总平面布置 |
消防车道 |
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规 第7章确定,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单、多层展 览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总平面图 | |||
博物馆建筑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防火、安全要求留 出空地和道路,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物宜设环形消 防车道。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除为满足展览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展览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
各层平面图 | |||
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 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 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 |
各层平面图 | |||||
博物馆科技馆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不宜设在四层及以 上或地下、半地下层; 2.临时展厅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靠近门厅或设有专 用门厅。 |
各层平面图 | |||||
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 不应贴邻。 |
各层平面图 |
— 144 —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 |
各层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各功能房间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体育馆的防火分区面积,依据建规5.3章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展规5.2.1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 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 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增加1.0倍。 |
各层平面图 | |||||
博物馆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博规 7.2.3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隔 墙和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
各层平面图 | ||||
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 不应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145 —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 采用耐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 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 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展览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 5.5.17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博物馆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 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100 ㎡时,可设一个出口;每座藏品库 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 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消防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博物馆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时,可设1个安 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 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丙等展厅展位通 道净宽不宜小于3m。 |
各层平面图 | ||||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不 应穿过办公、厨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且其 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 小于2.0m。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多层展览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 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各层平面图 设计说明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高层展览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体积大于 5000m3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 统。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展规7.1.12要求,宜设置 |
消火栓系统图 |
一146 —
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 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
各层平面图 | |||||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 便消防水龙。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自动灭火系统 |
单、多层展览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应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高层展览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根据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 厅,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 炮等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 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 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 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灭火器 |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 房、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 ㎡及以上 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 厅,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
灭火设备布置 图 | ||||
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 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 ㎡以下的图书 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可 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
灭火设备布置 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以及室 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 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147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消防设计说明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消防设计说明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展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 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 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 灾探测手段。 |
消防设计说明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消防设计说明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 明。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 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 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148 —
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 的10%。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展览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 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 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 采用A级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展览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内装》表5.1.1、5.2.1、5.3.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 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内装》GB 50222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149 —
餐饮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密消管规定》)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不应布置在加油 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设施规》有关三类保护 物的规定。 经营性餐饮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 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 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150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餐馆(1.3人/m2)、 快餐店(1.0人/m2)、饮品店(1.5人/m2)、食 堂(1.0人/m2) |
各层平面图 | |||
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 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
各层平面图 | |||||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 店。 |
各层平面图 | |||||
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农家乐(民宿)建筑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
各层平面图 | |||||
各功能房间设置位置、 面积 |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 应采用耐火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 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 燃料。 |
各层平面图 | ||||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 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营业厅以及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内食品加 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 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
各层平面图 |
— 151 —
防火分区 |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 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应建 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 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 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 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
各层平面图 | ||||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采用耐火隔墙 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 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
各层平面图 | |||||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 位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餐饮场所严禁使用 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 气。 |
各层平面图 | |||||
汽车加油加气站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 餐厅、和厨房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厨房等 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耐火实体墙。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 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 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
各层平面图 |
— 152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 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面积在200 ㎡及以上的饭店公共活动用房、和 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面积在200 ㎡ 以下的饭店公共活动用房和厨 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单、多层民用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餐饮场所,应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 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 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 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 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 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 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 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153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 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 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
设计说明 | |||||
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 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 |
设计说明 | |||||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 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 动时间不应大于0.5s。 |
设计说明 | |||||
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 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 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 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
防排烟系统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 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154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单层、多层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1.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高层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2.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地下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3.1的规定。 |
设计说明 | |||||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除A级外,应在《内装》表5.1.1、表5.2.1、 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一级。 |
设计说明 |
— 155 —
医院及医疗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汽车设施规》)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类 别和耐 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医院建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建筑等,不属于医疗建筑,应按相应功 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
消防设计说明 | |||
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
消防设计说明 | |||||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第七十三条) |
消防设计说明 | |||||
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汽车设施规》 B.0.1) |
消防设计说明 | |||||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 规》 5.1.1)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综医规》5.24.1),不同耐火等级的 医疗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依《建规》 5.3.1执行。 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平 面布置有严格要求(附后)。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医洁净规》2.0.1)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 布局 |
总平面布局及 与周边建筑防 火间距 |
医院内的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综医规》》 5.24.5) |
总平面图 | |||
医院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 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综医规》》 10.2.9) |
总平面图 |
— 156 —
总平面 布局 |
总平面布局及 与周边建筑防 火间距 |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建 规》 4.3.4)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执行《建规》7.1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执行《建规》7.2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 置 |
各功能房间设 置要求 |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规》 5.4.5) 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可以设置在地 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人民防空 3.1.4) |
各层平面图 | |||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 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建 规》 5.4.5) |
各层平面图 | |||||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 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建规》 5.4.12、5.4.13) |
各层平面图 | |||||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人密消管》GA654-2006 8.6.1)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电梯 |
执行《建规》 7.3.1、 7.3.5、 7.3.6、 7.3.7、 7.3.8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避难 间 |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 5.5.23) |
各层平面图 | ||||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 5.5.24) |
各层平面图 | |||||
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 间。(《医洁净规》 12.0.4)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 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 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综医规》 5.24.2) |
各层平面图 |
— 157 —
建筑防 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 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综 医规》 5.24.2)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 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 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综 医规》 5.24.2) |
各层平面图 | |||||
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 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 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 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医洁净规》 12.0.2) |
各层平面图 | |||||
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时,宜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 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医洁净规》 12.0.3)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防火 隔墙、防火门 等分隔设施 |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防火隔墙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建规》 5.4.5)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 耐火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综医规》 5.24.2) |
各层平面图 | |||||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 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场所 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规》6.2.2) |
各层平面图 | |||||
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医洁净规》 12.0.5) |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综医规》 10.2.8) |
各层平面图 |
— 158 —
安全疏 散 |
疏散距离 |
医疗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于《建规》 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医疗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于《建规》 5.5.17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全 出口 |
正常情况下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位于两 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建规》 5.5.15) |
各层平面图 | ||||
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医 洁净规》 12.0.6) |
各层平面图 | |||||
医疗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规》 5.5.8)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建筑,或位于多层公 共建筑首层的医疗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建规》 5.5.8) |
各层平面图 | |||||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综医规》 5.24.3) |
各层平面图 | |||||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 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综医规》 5.24.3) |
各层平面图 | |||||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 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 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详见(《人密消 管》GA654-2006 8.1.8)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医疗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 计算,依(《建规》 5.5.2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通道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建规》 5.5.19) |
各层平面图 |
—159 —
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 1、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采用敞 开楼梯间外,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规》 5.5.13) 2、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规》 5.5.12) |
各层平面图 | ||||
经上述计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符合以下要求:(《建规》5.5.18) 1)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 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尚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 水和消 防灭火 设施 |
消防给水及室 内外消火栓系 统 |
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 统。(《建规》 8.2.1)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 便消防水龙。(《建规》 8.2.4)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综医规》 6.7.1。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 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 的任何部位。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等灭火设施。(《医洁净规》 12.0.8)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单、多层医疗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规范另有规 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建规》 8.3.4)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 火的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 规》 8.3.3)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综医规》 6.7.2。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160 —
自动灭火系统 |
医院、疗养院的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 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6.1.7)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 置。(《综医规》 6.7.3)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综 医规》 6.7.4)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洁净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消防设施。洁净手术室内不宜布置洒水喷头。 (《医洁净规》 12.0.7)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 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灭火器设 规》 附录D)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 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灭火 器设规》 附录D)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设规》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医 洁净规》 12.0.8) |
自动灭火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应急照 明和疏 散指示 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 10.3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综 医规》 5.24.4)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执行。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61 —
应急照 明和疏 散指示 系统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
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 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人密消管 》GA654-2006 7.5.2.12)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 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建规》 8.4.1) |
自动报警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火灾自 动报警 |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
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医洁净规》 12.0.9) |
自动报警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 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 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 8.4.1) |
自动报警系统 图、各层平面图 | |||||
供暖、 通风和 空气调 节系统 防火 |
防排烟系统 |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医洁 净规》 12.0.10) |
防排烟系统图、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 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医 洁净规》 12.0.11) |
防排烟系统图、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单层、多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1.1的规定。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建筑装 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 |
高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表5.2.1的规定。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烧性能等级 |
地下建筑中的医院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内装》表5.3.1的规定。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建规》 5.1.8)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162--
建筑装 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等级 |
洁净手术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手术部其他部位的 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医洁净规》 12.0.12)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外墙外保温 |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无空腔时,保温材料 都选用A级。(《建规》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建筑装 修和保 温防火 |
外墙外保温 |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 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 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 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建筑外墙夹层保温时,中间保温材料可选用B1、B2级。(《建规》6.7.3 建 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 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 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外墙内保温 |
建筑外墙内保温材料选用A级。(《建规》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 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 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 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屋面外保温 |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 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 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 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建规》6.7.10)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外墙装饰层 |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时,可采用B1级材料。(《建规》6.7.12)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保温材料内电 气线路 |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 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 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 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建规》6.7.11) |
设计说明、装修 平面图 |
— 163 —
旅馆、酒店、宾馆、度假村、疗养院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 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审查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基地布置 |
旅馆建筑的基地至少有一面直接接城市道路或公 路。 设有200间以上客房规模的旅馆建筑,基地出入口 不应少于2个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旅馆建筑的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 设置; 辅助部分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 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电室 的直接上方。 旅馆建筑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 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 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
各层平面图 |
— 164 —
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客房的污衣井道或其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1、旅馆与商业可共用竖向的疏散楼梯,但不可以 同层共用疏散楼梯间。且当共用竖向楼梯时,应同 时满足酒店及商业关于疏散宽度的规范要求; 2、旅馆与办公可以共用疏散楼梯,平面与竖向均 可共用。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开敞、封闭、防烟)满足规范 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出口 |
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 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 |
审查避难层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避难层平面 |
— 165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1、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应符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2、旅馆建筑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 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 龙。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5.4.7、8.3.4、8.3.5条规定,旅馆建筑还应 符合旅馆设规6.1.9。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 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旅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旅馆建筑还应符合旅馆设规6.3.5的要求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 |
旅馆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具 体设置要求参见《建规》(10.3)和《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规定。 |
疏散指示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166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旅馆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内装》5.1.1、5.2.1规定。 |
设计说明 |
— 167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 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审查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作场地 |
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在住宅、厂 房和仓库建筑中;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 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5、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 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 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即使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7、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
各层平面图 |
—168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之间,以及与建筑 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 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 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直通疏散走道的厅、室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建规5.5.17)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 |
各个房间内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和疏散门到安全 出口的距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内任一 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9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1.25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2且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可以只设置 一个疏散门,其他情况的厅、室疏散门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开敞、封闭、防烟)满足规范 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 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 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 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
各层平面图 | ||||
避难层 |
审查避难层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169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 |
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 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 他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避难层平面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 合建规8.2.1、8.2.4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 建规8.3.4、8.3.3条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 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 |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具体设置要求 参见《建规》(10.3)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______示系统技术标准》的规定。_______ |
疏散指示图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 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 置排烟设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170--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旅馆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内装》5.1.1、5. 2.1规定。天花不低于A 级,地面、墙面不低于Bl级。 |
设计说明 |
--171--
足疗、按摩场所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灭火器设计配置规范》、《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平面布置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4.9 |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 层的靠外墙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 | |||||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5.4.9 | |||||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 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 | |||||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 | |||||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 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 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规5.4.9) | |||||
安全疏散 |
公共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安全出口的数 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 梯(建规5.5.8) |
— 172 —
安全疏散 |
多层公共建筑内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楼 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 封闭楼梯(建规5.5.13-2) | ||||
公共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1 个疏散门(否则,必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建 规5.5.15-3)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表) 的相关规定 | |||||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 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 于1.00m计算确定(建规5.5.21-2)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 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 积按不小于0.5人/m计算(建规5.5.21-4) | |||||
建筑保温和外墙 装饰 |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 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建规6.7.2 )。 |
设计说明 | |||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建规6.7.4 )。 |
设计说明 | ||||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建规 6.7.12 )。 |
设计说明 |
— 173 —
消防设施 |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8.3.3 -3) | ||||
单、多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 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 8.3.4-7)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 规8.4.1-8) | |||||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建 规8.5.3-1)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 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 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10.3.6-4)。(该标志是辅 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 |||||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大型商场、超 市、网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 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应列入严重危险级(灭 火器配置规范3.2.2)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 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灭火器 配置规范》7.3.3计算(灭火器配置规范7.3.3)。(条 文意思) |
— 174 —
内部装修 |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当设置于民用建筑内时,其顶棚的 装修材料应为A级,其余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 修材料,即使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也不降级《内装》5.1.1 |
设计说明 | |||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当设置于地下、半地下时,其顶棚、 墙面的装修材料应为A级,其余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即使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也不降级《内装》5.1.1 |
设计说明 |
— 175 —
别墅、洋房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总平面布局 |
参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5.2.2及备注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防火构造 |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
立面图 | |||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
立面图 | ||||
安全疏散 |
设置开敞式楼梯的别墅建筑,户内任一点至直通室 外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其中,跃层式的 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 |
各层平面 | |||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 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
各层平面 | ||||
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 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 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
各层平面 |
— 176 —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别墅、洋房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 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规 6.7.1 )。 |
设计说明 | |||
别墅、洋房的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的保温材料。 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 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 应小于10mm(建规6.7.2 )。 |
设计说明 | ||||
别墅、洋房的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 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且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 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建规6.7.3 )。 |
设计说明 |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 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建规6.7.5 )。 |
设计说明 | ||||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 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规6.7.6 )。 |
设计说明 | ||||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 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 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 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建规 6.7.8 )。 |
设计说明 |
— 177 —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 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规 6.7.9 )。 |
设计说明 | |||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 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 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建规6.7.10 )。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 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 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建规6.7.10 )。 |
设计说明 | ||||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 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 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 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 防火保护措施(建规6.7.11 )。 |
设计说明 | ||||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 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不应低于B2级(建规6.7.12 )。 |
设计说明 | ||||
附设机动车库的防火 分隔 |
附设在别墅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附设在别墅内的机动车库,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 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178 —
内部装修 |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应符合《内装》4.0.15条规 定: 1.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 料。 3.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 | |||
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应符合《内装》(5.1.1表)第十七项规 定(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不低于B1级,其他 装修材料不低于B2级)。 |
设计说明 |
— 179 —
民用建筑库房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平面布置 |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 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5.4.2条) |
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 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5.4.2条) |
设计说明 | ||||
防火分隔、防火 门、窗和防火卷 帘 |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 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 1.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2.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 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
设计说明 | |||
附设在住宅内 的机动车库的 防火分隔 |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6.2.3条,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 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
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180 —
大中型商业建 筑附属库房 |
关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 建筑)其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 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 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平方米, 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 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 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或地下 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 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广 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 干意见》(粤公通字〔2014〕13号) |
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图 | |||
办公建筑附属 库房 |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办公 建筑设计规范》5.0.5条) |
设计说明 | |||
内部装修 |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 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内 装》4.0.13条) |
设计说明 |
— 181 —
地下车库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分为Ⅰ、 Ⅱ、Ⅲ、Ⅳ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 其他等的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 |
总平面图 |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汽车库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 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符 合建规5.4、车规4.1、4.2、4.3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审查是否按照建规及其他技术规范设置防火墙等 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182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审查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距 离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 的数量应符合建规5.5、车规第六章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 |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建规6.4条、车规第六章 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间 |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建规6.4条、车规第六 章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 符合建规8.2章、车规7.1章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依汽车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 规5.4.7、8.3.5条车规7.2章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汽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主体一致。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汽车库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高层建筑 主体一致。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183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遵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的相关规定。 |
设计说明 |
— 184 —
变电站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类别 |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 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 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 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 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11.1.3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规》的有关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 面布 局 |
总平面布 局及与周 边建筑防 火间距 |
11.1.4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有关规定。 |
总平面图 | |||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 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11.1.6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 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1.1.5减 少25% |
总平面图 | |||||
11.1.7 电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 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总平 |
总平面布 |
11.1.8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 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1.1.7的要求时,应设置 |
总平面图 |
— 185 —
面布 局 |
局及与周 边建筑防 火间距 |
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 池两侧不应小于1m。 | ||||
11.1.9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 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
总平面图 | |||||
11.1.10 总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 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 墙。 |
总平面图 | |||||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 11.1.5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 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 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 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 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 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 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
总平面图 | |||||
执行《建规》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 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执行《建规》4.2.1-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 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总平面图 | |||||
执行《建规》4.5.1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 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 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总平面图 |
— 186 —
总平 面布 局 |
总平面布 局及与周 边建筑防 火间距 |
执行《建规》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 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 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 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 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11.1.1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 过3000 ㎡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 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规》的有关规定。 |
总平面图 | ||||
11.1.1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 ||||||
平面 布置 |
各功能房 间设置要 求 |
11.3.2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室。 |
各层平面图 | |||
11.4.5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
各层平面图 | |||||
执行《建规》3.3.8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火 构造 |
防火分区 |
执行《建规》3.3.1、3.3.3、3.3.5、3.3.6、3.3.7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火门等分 隔设施 |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 11.1.5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 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 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
各层平面图 | ||||
11.2.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 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
各层平面图 |
— 187 —
建筑 防火 构造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火门等分 隔设施 |
11.2.4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 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 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薔电池室、 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 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2 个乙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11.3.1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釆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 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 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 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
各层平面图 | |||||
11.4.1 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 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 种或数种措施: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或隔板,并用电 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 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
各层平面图 | |||||
11.4.2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建 (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 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 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1.00h。 |
各层平面图 | |||||
11.4.3 在电缆竖井中,宜每间隔不大于7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各层平面图 | |||||
11.4.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 组件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 火极限应为3.00h。 |
各层平面图 | |||||
11.4.6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 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火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
执行《建规》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 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
各层平面图 |
— 188 —
构造 |
火门等分 隔设施 |
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 ||||
安全 疏散 |
疏散距离 |
执行《建规》3.7.4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 全出口 |
11.2.5 建筑面积超过250 ㎡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 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2个。 |
各层平面图 | ||||
11.2.7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 ㎡时,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m2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 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规》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 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 时,应在地上首层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 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 明显标志。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执行《建规》3.7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 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 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规》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消防给水 及室内外 消火栓系 统 |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 应有可靠的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 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
消防给水 及室内外 消火栓系 |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189 —
防灭 火设 施 |
统 |
11.5.6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 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8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2 继电器室; 3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4 阀厅; 5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6 空冷器室; 7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8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9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 的联合建筑物。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
消防给水 及室内外 消火栓系 统 |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 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 性的明显标志。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90 —
火设 施 |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 水量之和计算。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启泵 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 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 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 确定,气压罐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 力需求。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3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 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 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 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
消防给水 及室内外 消火栓系 统 |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 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 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 力、流量测量装置。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 |
消防给排水、消火 |
— 191 —
施 |
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1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5.24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 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 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 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自动灭火 系统 |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 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 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 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 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 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 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 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20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自动灭火 系统 |
11.5.21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 间不应小于2.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 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
自动灭火系统图、 |
— 192 —
各层平面图 | ||||||
11.5.23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设规》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配 电 |
11.4.7 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釆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11.7.1-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 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 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11.7.1-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 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 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 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 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 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 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11.7.1-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 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配 电 |
11.7.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 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 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11.7.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 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 缆沟内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 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193 —
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井沟内时,宜分别布 置在井沟的两侧。 | ||||||
应急 照明 和疏 散指 示系 统 |
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 示系统 |
11.7.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 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 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应保 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高度宜安装 在距地坪1.0m以下处;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人口的顶部或侧边 墙面的上部。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11.7.1-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 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火灾 自动 报警 |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 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 灭火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94 —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 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 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 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 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防 火 |
空气调节 |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 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 能立即自动关闭。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
空气调节 |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11.6.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 节,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195 —
气调 节系 统防 火 |
防排烟系 统 |
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防排烟系统图、防 排烟系统各层平面 图 | |||
建筑 装修 和保 温防 火 |
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 能等级 |
11.2.3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 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196 —
变电站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审查 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 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 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10.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 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 数量等因素分类,二者均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建规3.4、 3.5) |
总平面图 | |||||
总平 |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 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 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
总平面图 | ||||
总平 面布 局 |
面布 局及 |
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 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
总平面图 | |||
与周 |
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总平面图 | ||||
边建 |
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总平面图 | ||||
筑防 |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总平面图 | ||||
火间 |
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总平面图 | ||||
距 |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 (见书后 插页)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 定的基础上增加3m。 |
总平面图 | ||||
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
总平面图 | |||||
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U形或W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 |
总平面图 |
— 197 —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 ||||||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 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7.12.1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对于集 中建设的电站群或建在工业园区的电厂,宜采用联合建设原则集中设置消防站。 |
总平面图 | |||||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
总平面图 | |||||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 (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10.2.3 当油浸变压器与燃气轮机(房)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余热锅炉(房) 的间距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0.9条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
总平面图 | |||||
消防 车道 |
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 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 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 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 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
总平面图 | ||||
4.0.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 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
总平面图 | |||||
4.0.6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
总平面图 | |||||
登高 操作 场地 |
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 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 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 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 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
总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各功 能房 间设 |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 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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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要 |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
各层平面图 | ||||
求 |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 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电梯 |
5.3.1 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 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
各层平面图 | ||||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 |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 ㎡。每个防火分区面 积不宜大于12000 ㎡,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 ㎡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 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分区 |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10.1.2 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 他厂房(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火 |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
各层平面图 | ||||
构造 |
防火 墙、 防火 |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 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
各层平面图 | |||
隔 墙、 防火 |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 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2.50h;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门等 分隔 设施 |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 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 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5.3.5 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 |
各层平面图 |
— 199 —
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 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各层平面图 | |||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 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5.3.10 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 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 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 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 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
各层平面图 | |||
5.3.11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 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5.3.12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 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 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 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
各层平面图 | |||
5.3.14 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5.3.16 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运煤栈桥水 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
各层平面图 | |||
5.3.17 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影范围内的空冷 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 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200 —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 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 外应设置隔离阀。 |
各层平面图 | |||||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 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 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 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 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
各层平面图 | |||||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 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
各层平面图 | |||||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 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 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 |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
各层平面图 | ||||
距离 |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
各层平面图 | ||||
5.2.6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 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 疏散 |
疏散 |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 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 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各层平面图 | |||
门、 安全 |
5.1.5 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且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20 ㎡时可设置1个。 |
各层平面图 | ||||
出口 |
5.1.6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 散门。 |
各层平面图 | ||||
5.2.7 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120 ㎡时可设1个。 |
各层平面图 |
— 201 —
5.3.18 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 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
各层平面图 | |||||
5.3.19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 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 应。 |
各层平面图 | |||||
5.3.20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 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 显标志。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 通道 |
执行《建规》3.7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 楼梯 |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 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 闭楼梯间。 |
各层平面图 | ||||
5.1.4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 梯栏杄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 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
各层平面图 | |||||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 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釆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 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
各层平面图 | |||||
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 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
各层平面图 | |||||
5.2.3 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 防火分区相对应。 |
各层平面图 | |||||
5.2.4 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 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 距离不应超过30m。 |
各层平面图 | |||||
5.2.8 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5.1.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202 —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疏散楼梯和平 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除疏散门外,楼梯周 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通向室外楼梯的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
各层平面图 | |||||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 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
各层平面图 | |||||
10.6.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 入口,当另一个采用室外楼梯时,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 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消防 给水 及室 内外 消火 栓系 统 |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 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 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 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 带层;4 柴油发电机房;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 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 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 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10.5.2 燃机电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 条和第7.1.5条的规定。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
— 203 —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 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 用水量之和。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自动 灭火 系统 |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 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8.2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罐容量大于200m3 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 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 组合分配系统。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 火剂宜设100%备用。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自动灭火系 |
--204--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1.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1.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 器。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1.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 ㎡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1.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1.4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设规》GB 50140的规 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 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 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 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
消防 供配 |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 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电 |
电 |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 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 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 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 电。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205 —
9.1.6 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 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 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9.1.7 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 切换。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9.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配电各层 平面图 | |||||
应急 照明 和疏 散指 示系 统 |
应急 照明 和疏 散指 示系 统 |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 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 设局部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4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照度值的10%~1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主环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按正常照明 照度值的30%选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5.0lx。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5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 措施。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206 —
9.2.6 超过60W的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 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 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7 主厂房、生产办公楼、脱硫电气楼、有人员值守的辅助建筑物以及电缆 夹层应沿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以及安全出口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设置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9.2.8 建筑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国家标准《消 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 单机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火灾 自动 报警 |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7.13.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下列规定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 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 机、空冷控制楼、点火油罐);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 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 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脱 硫系统区域;液氨区。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4 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207 —
7.13.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长所在的集中控制室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8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9 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监视画面应能在集中控制室显 示。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 室发出声光警报。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1 其他系统的音响应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消防应急广 播。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3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 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可按定期人工巡检方式 设计。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液氨区的氨气浓度检测报警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 |
自动报警系 |
— 208 —
报警系统。 |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7.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
自动报警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防 火 |
空气 调节 |
8.2.1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 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 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 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 楼板处;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防火 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3 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 应能立即停运。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 施。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
— 209 —
图 | ||||||
8.2.7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 燃材料制作。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 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10.6.2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燃油和燃气电厂的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全面通风的排风设备的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防爆型,并应 采取直接连接; 2 主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他设有通风的房间,其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燃气电厂屋内布置的调压站,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 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4 燃气电厂调压站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事 故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连锁,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 其爆炸下限浓度25%时,事故通风系统应启动运行; 5 其他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有关规定;燃气 电厂建筑物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 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防排 烟系 统 |
8.7.1 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 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 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 散走道;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210 —
3 建筑面积大于50 ㎡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8.7.2 火力发电厂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8.7.3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 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电动风阀及百叶窗应能自动关闭; 2 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6次。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8.7.4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8.7.5 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 小于150mm的距离。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8.7.6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 堵。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8.7.7 设置感烟探测器区域的防火阀应选用防烟防火阀,并与消防信号连锁。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
— 211 —
面图
8.7.8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 统的要求。 |
防排烟系统 图、防排烟 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建筑 装修 和保 温防 火 |
装修 材料 的燃 烧性 能等 级 |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 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 材料。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 体。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5.3.8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 性材料制作。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5.3.15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 装》GB 50222执行。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 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釆用不燃烧材料。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212 —
加油加气站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设施规》)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类别 |
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确定火灾危 险性类别。 |
消防设计说明 | |||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 险性较大的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部分确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 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3.0.9-3.0.15的有关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 面布 局 |
站址要求 |
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 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 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
总平面图 | |||
总平面布 局及与周 边建筑防 火间距 |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
总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总平面图 | |||||
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213 —
汽车加油加气站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 |
总平面图 | |||||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
总平面图 |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 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 设施,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 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第4.0.4条至第4.0.9条有 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 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 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 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消防车道应满足《建规》7.1的规定。 |
总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各功能设 施设置要 求 |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 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 50610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橇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 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 (2014年版)6.4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各功能设 施设置要 |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 |
各层平面图 |
— 214 —
求 |
为门窗等洞口。 | |||||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 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
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
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 ||||||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 压措施。 | ||||||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 (2014年版)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
建筑 防火 构造 |
防火分区 |
执行《建规》3.3.1、3.3.3、3.3.5、3.3.6、3.3.7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火门等分 隔设施 |
站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特殊建筑构造应符合《建规》 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 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 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 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火 构造 |
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 火门等分 隔设施 |
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 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
各层平面图 | |||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 间的距离符合《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表5.0.13 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 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
各层平面图 |
— 215 —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 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 为3.00h。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 疏散 |
疏散距离 |
执行《建规》3.7.4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 全出口 |
执行《建规》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道 |
执行《建规》3.7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执行《建规》的有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消防给水 |
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 可靠的保证。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LPG、LNG设施的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 设置,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 给水 和消 防灭 火设 施 |
消防给水 |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 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 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 测量装置。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 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 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
消防给排水、消火 栓系统图、各层平 |
— 216 —
面图 | ||||||
消防灭火 设施 |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10.1.1的规定。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设规》GB 50140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 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 枪。 |
自动灭火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配 电 |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 源。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 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自动切换;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配 电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 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 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 分,应穿钢管保护。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 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 同一沟内。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217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 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 照明灯具。 |
供配电各层平面图 | |||||
防 雷、 防静 电 |
防雷、防静 电措施 |
钢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 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CNG加气母站和CNG加气子站的车载 CNG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 |
防雷、防静电平面 图 | |||
埋地钢制油罐、埋地LPG储罐和埋地LN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 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 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防雷、防静电平面 图 | |||||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 雷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宜利用屋面作为接闪器, 并应符合《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11.2.6的规 定。 |
防雷、防静电平面 图 | |||||
防 雷、 防静 电 |
防雷、防静 电措施 |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 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 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 压(电涌)保护器。 |
防雷、防静电平面 图 | |||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LPG管道、LNG管道和CNG管道,应 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
防雷、防静电平面 图 | |||||
火灾 报警 |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218 —
系统 |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 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 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 内。 |
自动报警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防 火 |
供暖、通风 和空气调 节系统防 火 |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 应符合《汽车设施规》GB 50156-2012(2014年版)12.1.4的规定。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对于可能 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建筑物,以下排风为主;对于可能泄漏天然气的 建筑物,以上排风为主。排风口布置时,尽可能均匀,不留死角, 以便于可燃气体的迅速扩散。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 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
通风系统图、通风 系统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装修 和保 温防 火 |
建筑装修 和保温防 火 |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通风和空调机房等设备机房在建筑中起到主控正常运转及安全的作 用,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 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219 —
加油加气站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对于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 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加油加气站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装》GB 50222 执行。 |
设计说明、装修平 面图 |
— 220 —
厂房、仓库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 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类 别 |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 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均应符合表3.1.1和3.1.3 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耐火等 级 |
根据建筑的分类,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总平 面布 局 |
与周边 建筑防 火间距 |
审查与周边厂房、仓库、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道路、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 道 |
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 筑的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 作场地 |
按规范要求设置登高操作场地,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 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建筑布 置 |
建筑内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 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应符合《建规》3.3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 火、 防爆 构造 |
防火分 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 防火隔 墙、防火 门等分 隔设施 |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各层平面图 | ||||
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 ||||||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附设在建筑内的设备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221 —
防爆措 施 |
有爆炸危险的建筑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 疏散 |
疏散距 离 |
审查建筑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接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 安全出 口 |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审查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 道 |
厂房内疏散走道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 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 |
各层平面图 | ||||
执行《建规》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 梯 |
厂房、仓库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不同形 式的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及适用建筑应符合《建规》相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设施 |
消防给 水及室 内外消 火栓系 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8.1、8.2的 规定。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自动灭 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8.3的规 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符合《建规》相关规定之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0-2005、《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222 —
GB50347-2004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 ||||||
供 暖、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 |
供暖、通 风空调 系统 |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 第9章的相关规定。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统各层平面 图 | |||
防排烟 系统 |
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
防排烟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 |
防排烟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 配电 |
消防用电负荷应要求。 |
消防设计说 明 电气设计说 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符合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电气设计说 明 | |||||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
按《建规》第8.4.1条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 统图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
自动报警系 统图 | |||||
应急照 明和疏 散指示 系统 |
按规范10.3.1规定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10.3.2的 规定。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建筑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国家标准《消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
— 223 —
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建筑 装修 和保 温防 火 |
建筑装 修和保 温防火 |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 和空调机房等设备机房在建筑中起到主控正常运转及安全的作用,其内部 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 修材料。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厂房、仓库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
对于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 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 的保温材料。 | ||||||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 ||||||
厂房、仓库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装》 GB 50222执行。 |
— 224 —
普通厂房、仓库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 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 格 |
不合 格 |
备 注 | |
建筑 类别 和耐 火等 级 |
建筑类 别 |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 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均应符合表3.1.1和3.1.3 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耐火等 级 |
根据建筑的分类,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 ||||
总平 面布 局 |
与周边 建筑防 火间距 |
审查与周边厂房、仓库、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道路、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 道 |
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 的距离。 |
总平面图 | ||||
登高操 作场地 |
按规范要求设置登高操作场地,审查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 |
总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建筑布 置 |
建筑内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 等因素合理布置,应符合《建规》3.3的相关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 防 火、 防爆 构造 |
防火分 区 |
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防火墙、 防火隔 墙、防火 门等分 隔设施 |
附设在建筑内的设备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防爆措 施 |
有爆炸危险的建筑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225 —
安全 疏散 |
疏散距 离 |
审查建筑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接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 安全出 口 |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审查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通 道 |
厂房内疏散走道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 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 |
各层平面图 | ||||
执行《建规》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 梯 |
厂房、仓库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不同形式 的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及适用建筑应符合《建规》相关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设施 |
消防给 水及室 内外消 火栓系 统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8.1、8.2的 规定。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 |
消防给排 水、消火栓 系统图、各 层平面图 | |||||
自动灭 火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8.3的规 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符合《建规》相关规定之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
自动灭火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供 暖、 |
供暖、通 风和空 |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依厂房和仓库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符合《建规》 第9章的相关规定。 |
通风系统 图、通风系 |
— 226 —
通风 和空 气调 节系 统 |
气调节 系统 |
统各层平面 图 | ||||
防排烟 系统 |
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
防排烟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有效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 |
防排烟系统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供 配电 |
消防用电负荷应要求。 |
消防设计说 明 电气设计说 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符合规定。 |
消防设计说 明 电气设计说 明 | |||||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
按《建规》第8.4.1条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 统图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
自动报警系 统图 | |||||
应急照 明和疏 散指示 系统 |
按规范10.3.1规定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10.3.2的规 定。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建筑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国家标准《消 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图、各层 平面图 | |||||
建筑 装修 |
建筑装 修和保 |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 空调机房等设备机房在建筑中起到主控正常运转及安全的作用,其内部所有 |
设计说明、 装修平面图 |
— 227 —
和保 温防 火 |
温防火 |
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
厂房、仓库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 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
对于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 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 温材料。 | ||||||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 ||||||
厂房、仓库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装》GB 50222执行。 |
— 228 —
地铁工程、城轨地下车站设计审核抽查图纸要点 (依据规范:《地铁设计规范》、《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审查专 业 |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
建 筑 防 火 |
总平 面布 局 |
建筑耐火等级 |
审查地下工程、地面工程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
设计说明 | |||
与周边建筑防火 间距,附属之间 的间距 |
1、审查地面附属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2、审查进风亭、排风亭、活塞风亭、出入口之间 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地上车站(地面、高架)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 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距离 |
总平面图 | |||||
平面 布置 |
消防泵房设置位 置 |
审查消防泵房所在位置满足要求 |
站厅平面图 | ||||
站厅商铺设置 |
商铺位置、单间面积、总面积,商铺与站厅之间防 火隔断措施。 |
站厅平面图 | |||||
站厅与相邻商业 的连接口 |
连接方式,防火隔断措施 |
各层平面图 | |||||
换乘车站之间防 火分隔设施 |
防火隔断方式、位置 |
各层平面图 | |||||
站厅大于5000 平方米的防火隔 断方式 |
防火隔断区面积、隔断方式 |
站厅平面图 |
— 229 —
防火 分区 |
防火分区面积 |
审查公共区、设备区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在各楼层平面图 | |||
防火墙等分隔设 施 |
1、审查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的防火墙、防火门、 防火玻璃满足要求; 2、站台设备区与轨行区之间防火墙、防火门满足 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 疏散 |
疏散计算 |
4分钟撤离站台,深埋车站6分钟到达站厅的疏散 核算 |
设计说明 | |||
公共区安全出口 |
出入口个数、通道宽度满足规范及客流需求。 |
站厅平面图 | ||||
设备区安全出 口、消防专用通 道 |
1、有人区防火分区有直出地面出口; 2、消防专用通道设置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能 到达车站各层。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距离 |
1、审查公共区(站厅、站台)最远点至安全出口 的疏散距离; 2、审查设备区走道最不利点的疏散距离; 3、审查出入口走道疏散距离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扶梯及通 道 |
1、站台到站厅楼扶梯组数量 2、站台到站厅必须设楼梯; 3、楼梯宽度、走道宽度、下轨楼梯宽度符合要求 |
各层平面图 | ||||
区间疏散平台 |
设置位置、宽度 |
设计说明 | ||||
材料 |
地面车站外墙装 饰材料、屋面和 外墙保温材料燃 烧性能 |
审查外墙装饰材料、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设计说明 | |||
内部天花、墙面、 地面等位置装修 |
审查内部天花、墙面、地面等位置装修材料燃烧性 能 |
设计说明 |
— 230 —
材料燃烧性能 | |||||||
防 火 设 施 |
消防 给排 水 系统 |
消防水池、高位 消防水箱的容量 |
审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 |
设计说明 | |||
室内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数量 和位置 |
审查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数量和位置 |
设计说明、各层平 面图 | |||||
是否设置灭火器 |
审查是否设置灭火器 |
在设计说明 | |||||
自动 灭火 系统 |
是否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
审查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相应的自动灭火系 统图 | ||||
判断相应自动灭 火系统是否适用 该场所 |
审查相应自动灭火系统是否适用该场所,例如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 统等 |
相应的自动灭火系 统各层平面图 | |||||
是否超出系统要 求数量 |
审查是否超出系统要求数量 |
设计说明 | |||||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是否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
审查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报警系统图 | ||||
判断相应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是否 适用该场所 |
审查相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适用该场所,例如 火灾探测器、消防电话、手动报警按钮、应急广播 及警报、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 体探测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 |
自动报警系统各层 平面图 | |||||
是否超出系统要 求数量 |
审查是否超出系统要求数量 |
设计说明 | |||||
防排 烟系 统 |
是否设置防烟或 排烟系统 |
审查是否设置防烟或排烟系统 |
防排烟系统图 | ||||
系统设置是否符 合要求 |
审查不同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是否单独设置 |
防排烟系统图 |
— 231 —
防烟分区面积和 分隔措施 |
审查防烟分区面积和分隔措施 |
防排烟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防烟或排烟系统 的风量或有效开 窗面积 |
审查防烟或排烟系统的风量或自然排烟有效开窗 面积 |
防排烟系统各层平 面图 | |||||
消防用电负荷 |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例如一级、二级、三级 |
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 火要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例如选用矿物绝缘电 缆、阻燃电缆、耐火电缆等 |
设计说明 | |||||
消防 供配 电 |
消防电气防爆 |
审查相应场所是否设置防爆电器,例如选用隔爆型 电器、防爆型电器等 |
设计说明 | ||||
是否设置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 |
审查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各层平面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选择是 否适用该场所 |
审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选择是否应选择集 中控制行 |
设计说明 |
— 232 —
机场航站楼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依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审查要点 |
说明 |
审查资料 |
合格 |
不合 格 |
备注 | |
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航站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说明 | |||
耐火等级 |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
消防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布置 |
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 |
审查与公路、铁路、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明 火地点、四周建筑等防火间距,应符合《航站楼防 火规》3.1.1、3.1.3条规定。 |
总平面图 | |||
消防车道 |
审查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的 距离,应符合《航站楼防火规》3.1.4、3.1.5条 规定。 |
总平面图 |
— 233 —
平面布置 |
建筑布局 |
航站楼不应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贴邻或上、下组合建造;当航站 楼确需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连通时,应在连通部位 设置间隔不小于10.0m的分隔空间,并宜采用露天 开敞的空间。当为非露天开敞的空间时,除人员通 行的连通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外,其他连通处均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进行分 隔。 |
各层平面图 | |||
航站楼不应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上、下组合建 造;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建筑间的 连通开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 外,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 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 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 布置。 |
各层平面图 | |||||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 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 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 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各层平面图 | |||||
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范围内不 应布置任何商业服务设施。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航站楼防火规》 3.3.4-3.3.7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234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该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3.00h,连通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各层平面图 | ||||
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
各层平面图 | |||||
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规》有关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 施应符合《航站楼防火规》3.5.4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传 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吊顶内的行李传输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板等封闭,行李传输夹层应采用耐火 极限均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空 间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防火构造 |
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顶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和直接通向公共区的房间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有明火作业的厨房及其他热加工区; 2 库房、设备间、贵宾室或头等舱休息室、公共 区内的办公室等用房。 |
各层平面图 | |||
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 结构与航站楼进行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235 —
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 与其他空间分隔。 |
各层平面图 | |||||
挡烟垂壁 |
公共区内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中庭、自动扶梯和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周围,应设置 凸出顶棚不小于500m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挡烟垂壁,但挡烟垂壁距离楼地面不应小于 2.2m。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 路径。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时,公 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于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大于20.0m时, 可为90.0m;其他情形,不应大于60.0m。 |
各层平面图 | |||
安全疏散 |
疏散距离 |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60.0m。除行李处理用房外,非公共区 内其他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 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或设置1部直通室外的疏 散楼梯。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 甲级防火门或通向高架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出 发区内的人员利用高架桥等可直接疏散至室外时, 该区域的疏散净宽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单层公共建筑的疏散要 求确定。 |
各层平面图 |
— 236 —
疏散门、安全出口 |
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该登 机桥的出口处应设置不需要任何工具即能从公共 区一侧易于开启门的装置,在该出口处附近的明显 位置应设置相应的使用标识,并应符合《航站楼防 火规》3.4.5条规定。 |
各层平面图 | ||||
疏散楼梯 |
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功能 区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在首层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层数大于等于3 层或埋深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其疏散 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净宽度 不应小于1.4m;其他区域,不应小于1.1m。 |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给水和消 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航站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航站楼 防火规》3.4.5条规定。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并应保证 有2股水柱能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有可燃物的 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0m。消火栓箱 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
消火栓系统图 各层平面图 | |||||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航站楼,其室内外消火栓 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其他航站楼, 不应小于3.0h。 |
设计说明 | |||||
自动灭火系统 |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行李输送廊道内; 2 有顶棚的值机柜台区; 3 柴油发电机房; 4 其他室内净高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 许安装高度的部位。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237 —
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 机房、UPS间和重要档案资料库房内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 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内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 灭火装置,并应在厨房内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 与该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
自动灭火系统 图 各层平面图 | |||||
消防用电及电 气防火 |
消防用电负荷 |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 一级负荷供电,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 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 求 |
审查消防用电线路耐火要求。 |
消防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有可燃物 的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应符合《航站楼 防火规》4.3.3条规定。 |
自动报警系统 图 |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
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区、工作区、疏散走道; 2 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 避难走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的部位。 |
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各层平 面图 | ||||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其他航站楼, 不应小于0.5h。 |
设计说明 | |||||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航站楼防火 规》3.4.9条规定。 |
设计说明 |
—238 —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系统 应采用集中控制型。 |
设计说明 | |||||
供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防 火 |
防排烟系统 |
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 长度大于20.0m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 多的房间。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 公共交通设施之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 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或防烟方式时,该连通空间 的防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时,自然排烟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地面 面积的10%。 |
防排烟系统各 层平面图 | |||||
建筑装修和保 温防火 |
保温防火 |
航站楼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级。并应符合《建规》6.7要求。 |
设计说明 | |||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 |
航站楼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符合《内装》表5.1.1和表5.2.1要求。 |
设计说明 |
— 239 —
表4:各专业审查人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专业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注册证书编号 |
签名 |
说明:我司已核实上述人员身份信息及签名真实有效,相关 法律责任由我司及法人代表承担。
单位盖章:xxxxxx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xxx
年月 日 年月 日
— - 240 - —
附件2-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参考模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消防查验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241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 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 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 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 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参与查验收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 律后果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 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参加查验的人员从业单位、姓名、身份证、执业资格并 确保其签名真实有效。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 - 242 -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
建筑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其他 | ||
□新建 □改建 □扩建 口内部装修 | |||
各层使用功能 | |||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或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 证明文件编号 |
建筑面积 |
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 |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
监督编号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单位(如有) |
项目负责人 | ||
总承包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如有多个,可加行)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消防检测单位(如有) |
项目负责人 | ||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书文件编号 |
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编号 |
— - 243 - —
二、消防查验实施情况
(一)消防查验组织及形式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 关专家成立验收组。
2、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 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二)消防查验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
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 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进行 全数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5、完成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
6、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意见并签名。
7、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评定人员应逐项核查查验人、复核人的有关信息。
(三)验收人员签名
验 收 组 组 成 情 况 |
单位 |
成员名单 |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 | ||
建设单位 |
可加行 | ||||
… | |||||
设计单位 |
可加行 | ||||
… | |||||
总承包施工单位 |
可加行 | ||||
… |
— - 244 - —
专业分包施工单 位 (如有,可加行) |
可加行 | ||||
… | |||||
监理单位 |
可加行 | ||||
… | |||||
技术服务机构 (如有) |
可加行 | ||||
… | |||||
验收组组长 |
(四)除建设单位外,其他各责任主体分别独立出具的消防质量确认报告
责任主体 |
消防质量确认报告 |
报告编号 |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含建筑与结 构、装修装修、建筑节能、给水排水、建 筑电气等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消防内容) | |
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 告 | |
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 估报告 | |
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
备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之前,应当对下列材料自行单独组卷。 1.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的种类和内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 资料统一用表》提供的表格编制,包括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应当由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以及检验批、分项工 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等其他资料。 2.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出具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报告。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合格报告。 |
— - 245 - —
三、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查验结果
表一建设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及查验项目列表
分部工程 |
涉及消防的建设 工程竣工图纸与 经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文件是否 相符 |
执行标准 (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件 调整和增加) |
查验结论 (是否合格) |
查验人签名 |
复核人签名 |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全数查验) | |||||
(一)建筑与结构 | ||||||
建筑类别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耐火等级 |
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 GB 51249 | ||||
钢结构耐火极限及防火保 护措施 | ||||||
平面布置 |
关键部位(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房、变配电房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特殊场所(儿童活动场所, 厨房、锅炉房、厂房中间仓 库等) | ||||||
防火、防烟 分隔 |
防火、防烟分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 5125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 及验收规范》GB 5087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GB 15763.1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 术条件》GA 97 | ||||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防火 门、防火卷帘、防火墙、防 火玻璃、挡烟垂壁、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耐火外窗等) | ||||||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 位(管道井、天桥、建筑防 火构件、下沉广场、防火隔 间、避难走道等) |
— - 246 - —
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 防火墙两侧及转角处洞口 等部位防火构造 |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 准》GB/T 51410 《挡烟垂壁》GA 533 | |||||
建筑缝隙防火封堵(管道穿 防火墙、变形缝、幕墙封堵、 外墙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的封堵等) | ||||||
建筑防爆 |
爆炸危险场所、泄压设施、 电气防爆、防静电、防积聚、 防流散等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安全疏散与 避难 |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疏散距离 | ||||||
疏散门 | ||||||
疏散走道 | ||||||
避难层(间) | ||||||
(二)建筑装饰装修 | ||||||
室内装饰装 修 |
室内装修范围和使用功能 |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35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 级》GB 8624 | ||||
顶棚材料燃烧性能 | ||||||
墙面材料燃烧性能 | ||||||
地面材料燃烧性能 | ||||||
隔墙或隔断材料燃烧性能 |
— - 247 - —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 | ||||||
塑料电工套管燃烧性能 | ||||||
其他室内装修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 | ||||||
对疏散设施影响 | ||||||
对消防设施影响 | ||||||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防火 隔热、散热措施,及其周围 材料的燃烧性能 | ||||||
电气装置(配电箱、控制面 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 安装基材的燃烧性能 | ||||||
外墙装饰 |
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 级》GB 8624 | ||||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水 | ||||||
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 |
水源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 50974 | ||||
消防水池 | ||||||
高位消防水池 | ||||||
消防水泵房 | ||||||
消防水泵 |
— - 248 - —
稳压泵气压罐 | ||||||
减压阀 | ||||||
高位消防水箱 | ||||||
管网 | ||||||
消火栓 | ||||||
控制柜 | ||||||
系统流量压力 | ||||||
系统功能 | ||||||
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
系统供水水源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 50261 | ||||
消防泵房 | ||||||
消防水泵 | ||||||
报警阀组 | ||||||
喷头 | ||||||
水泵接合器 | ||||||
系统流量压力 |
— - 249 - —
系统功能 | ||||||
气体灭火系 统 |
防火分区或保护对象与储 存装置间 |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6 | ||||
设备和灭火及输送管道 | ||||||
系统功能 | ||||||
泡沫灭火系 统 |
泡沫液储罐 |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81 | ||||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 ||||||
泡沫产生装置 | ||||||
消防泵 | ||||||
泡沫消火栓 | ||||||
阀门 | ||||||
压力表 | ||||||
管道过滤器 | ||||||
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 | ||||||
管道及附件 | ||||||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 |
— - 250 - —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 墙及变形缝等的处理 | ||||||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 ||||||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 装置 | ||||||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 备 | ||||||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 泡沫试验 | ||||||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 沫试验 | ||||||
建筑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布置、配置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 规范》GB 50444 | ||||
其他灭火系 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 | ||||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 火系统 |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 统技术规程CECS 263 | |||||
水喷雾灭火系统 |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19 | |||||
消防炮灭火系统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 验收规范》GB 350298 | |||||
干粉灭火系统 | ||||||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等 | ||||||
(四)通风与空调 | ||||||
防烟、排烟 系统 |
系统设置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223 |
— - 251 - —
设备手动功能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 51251 | |||||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 | ||||||
机械防烟与机械排烟系统 性能 | ||||||
机械排烟风机 | ||||||
正压送风机 | ||||||
管道 | ||||||
防火阀及排烟防火阀 | ||||||
系统联动功能 | ||||||
特殊场所防烟、排烟系统有 效性试验(特殊消防设计、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城市隧 道、高大空间、中庭) | ||||||
(五)建筑电气 | ||||||
消防电源及 其配电 |
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与供 电形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303 | ||||
备用电源(发电机、UPS等) | ||||||
专用供电回路设置 | ||||||
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 路器设置 |
— - 252 - —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 措施 | ||||||
消防配电电缆的阻燃或耐 火性能 | ||||||
电力线路及 电气装置 |
架空电力线路与保护对象 的距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303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 通则》GB/T 19666 《阻燃及耐火电缆》GA 306.2 | ||||
电线电缆的防火性能(耐火 性能、阻燃性能、低烟性能、 无卤性能等) | ||||||
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防 火措施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 |
系统形式和功能选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 ||||
系统线路设计 | ||||||
布线 | ||||||
灯具 | ||||||
供电设备集中控制型系统 功能 |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 | ||||||
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功能 | ||||||
(六)智能建筑 |
— - 253 - —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1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 通则》GB/T 19666 《阻燃及耐火电缆》GA 306.2 | ||||
布线 |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
消防联动控制器 | ||||||
火灾探测器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
手动报警按钮 | ||||||
火灾声光警报器 | ||||||
消防专用电话 | ||||||
消防应急广播 | ||||||
火灾显示盘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 器、监控设备) | ||||||
系统联动功能 | ||||||
供电线路和联动控制线路 的耐火性能 | ||||||
传输线路的阻燃或耐火性 能 |
— - 254 - —
城市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 |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 规范》GB 50440 | ||||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功 能 | ||||||
(七)建筑节能 | ||||||
建筑外墙节 能工程防火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411 《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DBJ 15-65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 级》GB 8624 | ||||
防护层 | ||||||
防火隔离带 | ||||||
建筑屋面节 能工程防火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
防护层 | ||||||
防火隔离带 | ||||||
幕墙节能工 程防火 |
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 | |||||
供暖通风空 调节能工程 防火 |
绝热材料、绝热防潮材料燃 烧性能 | |||||
保护层 | ||||||
(八)电梯 | ||||||
消防电梯 |
消防电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310-2002 | ||||
消防电梯前室等 |
— - 255 - —
备注:1.本表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填写,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人员应根 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上述查验项目没有包含的内容进行增补,当某个查验项目包含多个查验对象或部位时,应当进行 全数查验。
表二 室外工程的划分及查验项目列表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全数查验) |
涉及消防的建设 工程竣工图纸与 经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文件是否 相符 |
执行标准 (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件 调整) |
查验结论 (是否合格) |
查验人签名 |
复核人签名 |
室外总体 |
防火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登高面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备注:1.本表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填写,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人员应根 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上述查验项目没有包含的内容进行增补,当某个查验项目包含多个查验对象或部位时,应当进行 全数查验。 |
— - 256 - —
四、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汇总表
序号 |
材料/构配件/设 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批号 |
使用数 量 |
工程使用部位 |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 |
检验机构名称 |
检验报告编 号 |
(一)涉及消防的装饰装修材料 | ||||||||
1 | ||||||||
... | ||||||||
(二)涉及消防的节能保温材料 | ||||||||
1 | ||||||||
... | ||||||||
(三)涉及消防的电线电缆、电工套管等其他建筑材料 | ||||||||
1 | ||||||||
... | ||||||||
(四)涉及消防的建筑构配件 | ||||||||
1 | ||||||||
... | ||||||||
(五)涉及消防的建筑设备 | ||||||||
1 | ||||||||
... |
— - 257 - —
五、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意见和结论
工程 竣工 验收 消防 查验 意见 和结 论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情况: |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的情况: | |
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的情况(是否已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书面质量评价或检测报告): | |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结论(是否合格): | |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 |
真实 性承 诺 |
本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履行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 质量管理和查验职责,充分了解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或备 案抽查的重要依据,承诺所填内容完备、真实。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承担因填写遗漏或不 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
— - 258 - —
六、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确认
建设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设计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总承包施工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监理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附件目录(设计、施工、监理涉及多个单位时,请明确各单位所承担 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
附:1.消防设计审查文书、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4.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消防设施 等内容检测报告; 5.竣工预验收会议记录及签到表; 6.验收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竣工验收档案组卷目录。 |
、系统功能联调联试 |
— - 259 - —
附件2-5
(一)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建筑设计总说明、图例;
(3)消防总平面图(含邻近建筑状况、消防车道、扑救场地、 防火间距等);
(4)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 离等);
(5)立面图、剖面图;
(6)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图;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室外给排水及消防总平面图;
(3)消防给排水系统图;
— - 260 - —
(4)各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
(5)各层喷淋平面图;
(6)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7)消防泵房、水箱、水池等大样图;
(8)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设备动力配电箱系统图及其二次控制原理图;
(3)应急照明系统图、平面图;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
(5)其他。
5.施工图消防报建(火灾自动报警)。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3)消防控制室布置大样图;
(4)各层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5)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三家单
位盖章确认)。
— - 261 - —
(二)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设计说明、图例(含设计依据、工程概述、装修材料及 其燃烧性能汇总表等);
(3)消防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消防控制 室等);
(4)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计算依据、疏散距离、消防电梯等);
(5)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地面图;
(6)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天花图(标注材料、高度等);
(7)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剖面图、立面图(标注材质及燃烧性 能等级等);
(8)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图;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 - 262 - —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给水平面图;
(3)消火栓图;
(4)喷淋平面图;
(5)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6)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应急照明平面图;
(3)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
(4)其他。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3)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消防设计审查:建设、设计、施工 图审查三家单位盖章确认;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设计、监 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 - 263 - —
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 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如申请民用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变 更,除提供民用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清单外,需提供以下 资料:变更范围、内容的对比图及说明;若有防火加强措施需说 明。
— - 264 - —
附件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业务办理 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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