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车17部分:排烟消防车

Fire fighting vehicles-Part 17Smoke exhauster fire fighting vehicle

GB 7956.17-2019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31

实施日期:202071

前言

    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7956《消防车》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2部分:水罐消防车;

    ——3部分:泡沫消防车;

    ——4部分:干粉消防车;

    ——5部分:气体消防车;

    ——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7部分:泵浦消防车;

    ——12部分:举高消防车;

    ——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16部分:照明消防车;

    ——17部分:排烟消防车;

    ——23部分:供气消防车;

    ……

    本部分为GB 7956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万明、刘激扬、王长伟、王鹏翔、韩翔、杨昀、胡群明、彭嫔嫔、方戍、李宗浩、张建明、傅建桥。

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排烟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排烟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36 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6245 消防泵

    GB 7956.1-2014 消防车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 消防车2部分:水罐消防车

    GB/T 15052-2010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GB/T 19089-2012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磨性的测定马丁代尔法

    GB/T 19843 工业通风机射流风机的性能试验

    GB 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6445 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排烟消防车 smoke exhauster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固定排烟送风装置,用于排烟、通风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3.6]

3.2  正压式排烟装置 positive-pressure smoke exhauster

    向灾害现场输送新鲜空气,实现驱散烟雾、降温等功能的排烟设备。

3.3  负压式排烟装置 negative-pressure smoke exhauster

    从灾害现场抽排烟雾的排烟设备。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排烟消防车(以下简称排烟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排烟车上的排烟装置应固定可靠,排烟装置各连接件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

4.2.2  排烟装置以额定转速作业时,驾乘室内的噪声值不应大于85dBA)。

4.2.3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排烟装置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T 15052-2010中第9章的规定,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4  排烟装置以最高工作转速作业并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排烟车不应出现倾翻或危及安全的晃动。

4.3  底盘改制要求

    排烟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5.4的要求。

4.4  排烟装置要求

4.4.1  排烟装置

    4.4.1.1  排烟装置应设置产品标牌,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5.6.1的要求,产品标牌应包含以下信息:

      ——排烟装置的全压或推力;

      ——排烟装置的额定流量;

      ——排烟装置的功率;

      ——排烟装置的额定转速;

      ——排烟装置的适用温度范围和工作时间;

      ——排烟装置的驱动方式;

      ——排烟装置的生产企业和型号。

    4.4.1.2  采用轴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20m3/s,全压不应小于500Pa;采用离心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0m3/s,全压不应小于1000Pa;采用射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5m3/s,推力不应小于700N

    4.4.1.3  在额定转速下,排烟装置达到额定流量时,其全压偏差不应大于全压公布值的±5%,推力不应小于额定值的95%。

    4.4.1.4  排烟装置的叶轮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不应少于2min,其试验结果应符合JB/T 6445的要求。

    4.4.1.5  正压式排烟装置和负压式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h。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还应在输送介质温度280℃的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

    4.4.1.6  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罩,100mm直径圆球不应通过。

    4.4.1.7  排烟装置的外部应安装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当排烟装置升降、俯仰和回转时,指示灯应点亮,在排烟装置工作时应闪烁,指示灯应能指示介质流动方向。

4.4.2  排烟风管

    4.4.2.1  排烟风管的直径应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相匹配。

    4.4.2.2  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连接及排烟风管之间的连接应便捷、可靠。

    4.4.2.3  排烟风管的强度应满足作业要求,排烟装置作业时无影响性能的缺陷。

    4.4.2.4  负压式排烟装置应选用耐高温材质的排烟风管。

    4.4.2.5  将排烟风管材料按GB/T 19089-2012中第7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磨性试验,其损坏程度不应超过GB/T 19089-2012中第8章规定的2级。

4.4.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

    4.4.3.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的工作速度和工作范围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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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2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运动应平稳、准确,无卡阻、颤抖等现象,运动过程中与车体不应干涉。

    4.4.3.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应50次连续工作循环可靠,采用液压驱动的机构各管路和接头不应渗漏,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80℃

    4.4.3.4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应在驾驶人员可见处有灯光报警。

4.5  液压系统要求

4.5.1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应设置指示液压油箱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且便于车外观察。

4.5.2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设置溢流阀。

4.5.3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设置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周期。

4.5.4  排烟车液压系统管路应满足排烟装置的动作需求并固定可靠,无运动干涉,不应与发热部件直接接触。

4.6  喷水喷雾装置要求

4.6.1  排烟车使用的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的要求。

4.6.2  管路应符合GB 7956.2-20144.4.2的要求。

4.6.3  水罐应符合GB 7956.2-20144.4.3的要求。

4.6.4  消防水力系统的操作和标识应符合GB 7956.2-20144.2.2的要求。

4.7  排烟装置控制系统要求

4.7.1  控制系统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系统应有以下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系统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排烟装置运行显示、叶轮转速显示、故障报警;

    ——转速调节(适用时);

    ——电压、电流显示(适用时);

    ——液压系统压力(适用时)。

4.7.2  控制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接地装置。

4.7.3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 50149-20103.1.9的规定,导线颜色应符合GB 50149-20103.1.10的规定。

4.7.4  控制柜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4.7.5  控制柜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500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7.6  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 4208-2017IP22的要求。

4.8  仪器、仪表的要求

    排烟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5.6的要求。

4.9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要求

4.9.1  排烟车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5.105.11的要求。

4.9.2  排烟车的器材参照表2的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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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警报灯具

    排烟车警报灯具应符合GB 7956.1-20145.7.285.7.31的要求。

4.11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11.1  排烟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至少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合格证;

    ——电气原理图(含安全控制系统);

    ——液压原理图;

    ——使用说明书;

    ——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随车器材清单;

    ——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11.2  排烟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11.3  排烟车应随车配置必要的液压密封件备件和电路保险丝。

4.12  标志

    排烟车的标志应符合GB 7956.1-20145.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中第6章的相关内容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GB 7956.1-2014中第5章的相关要求。

5.2  整车试验

5.2.1  GB 7956.1-20146.1.1可靠性行驶试验后,目测检查排烟装置和各连接件,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1的要求。

5.2.2  排烟装置按额定转速运行,用声级计在驾驶室内测量噪声,测量时声级计置于“A”计权处,且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30dBA),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2的要求。

5.2.3  目测检查排烟装置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内容、位置、字体大小及固定方式,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2.3的要求。

5.2.4  排烟装置按最高工作转速运行,在工作范围内进行升降、俯仰、回转等操作,目测检查车辆稳定性,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4的要求。

5.3  底盘改制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3的要求。

5.4  排烟装置试验

5.4.1  排烟装置性能试验

    5.4.1.1  目测检查排烟装置产品标牌,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

    5.4.1.2  按照GB/T 1236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排烟装置的流量和全压,按照GB/T 1984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排烟装置的推力,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1.2的要求。

    5.4.1.3  按照GB/T 1236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排烟装置在额定流量下的全压,按照GB/T 1984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排烟装置的推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3的要求。

    5.4.1.4  按照JB/T 644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超速试验,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1.4的要求。

    5.4.1.5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连续工作6h,试验后检查排烟装置的工作情况;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查阅排烟装置的耐高温试验报告或将排烟装置按照使用状态连接10m排烟风管,在排烟风管进口处沿圆周方向均匀布置6个温度传感器,在输送介质平均温度280℃±10℃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5的要求。

    5.4.1.6  目测检查排烟装置进出口是否装配了安全防护罩,使用100mm直径圆球测试防护罩的通过性,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1.6的要求。

    5.4.1.7  检查排烟装置的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1.7的要求。

5.4.2  排烟风管试验

    5.4.2.1  检查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匹配情况,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1的要求。

    5.4.2.2  在排烟装置以最大风量或最高风压送风或吸风时,运转10min,检查各连接处,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2的要求。

    5.4.2.3  排烟装置连接10m排烟风管,在额定转速下连续工作1h,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的要求。

    5.4.2.4  按照5.4.1.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4的要求。

    5.4.2.5  将排烟风管材料按GB/T 19089-2012中第7章规定的试验要求进行耐磨性试验,采用基材为300g/m2、粒度号为P100的砂纸,在9kPa的压力下,循环摩擦6400次,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5的要求。

5.4.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试验

    5.4.3.1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分别进行升降、俯仰和回转试验,测量其工作速度和工作范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的要求。

    5.4.3.2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进行升降、俯仰和回转试验,检查机构运行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的要求。

    5.4.3.3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使其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完成50次工作循环,检查机构行情况及各液压管路和接头,使用温度计测量液压油箱温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3的要求。

    5.4.3.4  检查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是否有灯光报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4的要求。

5.5  液压系统试验

5.5.1  检查液压油箱的标牌说明、指示液压油箱液位和温度的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1的要求。

5.5.2  检查排烟车的液压系统是否设置溢流阀,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2的要求。

5.5.3  检查排烟车滤油器及其标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3的要求。

5.5.4  目测检查排烟车在工作范围内运动时液压系统油管的动作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4的要求。

5.6  喷水喷雾装置试验

5.6.1  检查消防泵的检验证书,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6.1的要求。

5.6.2  按照GB 7956.2-2014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6.2的要求。

5.6.3  按照GB 7956.2-20145.4.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6.3的要求。

5.6.4  按照GB 7956.2-20145.2.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6.4的要求。

5.7  排烟装置控制系统试验

5.7.1  目测检查控制系统上设置的控制功能、显示参数和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1的要求。

5.7.2  目测检查控制柜是否设置了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接地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2的要求。

5.7.3  用相序指示器对电柜内的接线端子接线的相序进行检查,并目测检查各相导线颜色和排列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3的规定。

5.7.4  用兆欧表测量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和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4的要求。

5.7.5  用耐压强度测试仪在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交流1500V±100V的电压,保持1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5的要求。

5.7.6  查阅控制柜的检验报告或按照GB/T 4208-2017中第13章、第14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控制柜进行防护等级的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6的要求。

5.8  仪器、仪表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8的要求。

5.9  器材的摆放固定检查

5.9.1  按照GB 7956.1-20146.106.1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结果是否符合4.9.1的要求。

5.9.2  目测检查随车器材的种类、数量,判断结果是否符合4.9.2的要求。

5.10  警报灯具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6.7.286.7.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0的要求。

5.11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5.11.1  查阅随车交付的相关文件及文件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判断结果是否符合4.11.1的要求。

5.11.2  检查随车配置的专用工具是否齐全,判断结果是否符合4.11.2的要求。

5.11.3  检查随车配置的液压密封件备件和电路保险丝,判断结果是否符合4.11.3的要求。

5.12  标志检查

    依据GB 7956.1-2014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2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6.2  判定规则

    3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项,第13项,第17项~第19项,第20项中4.5.2,第23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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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排烟车出厂采用裸装,随车文件用防潮材料包装。

7.1.2  所有车门、工具箱均应关闭锁紧。

7.1.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7.1.4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发动机不得有余水,燃料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7.2  运输

7.2.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相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7.2.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7.3  贮存

    排烟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切断电路,停放在防雨、防潮、防晒、无腐蚀气体侵害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