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补充情形》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矿安﹝2022﹞88号)进行了补充,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以 下简称《补充情形》),增加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 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8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 进一步明确《补充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补充情形》有效 执行,现对《补充情形》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一)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 他易燃、易爆材料。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9.1.9 条规定: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 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
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易于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如 果在井口和硐口附近建筑物内存放,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有 毒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存在本条 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二)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 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 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 设。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8.2.5 条规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可能危及井下安全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 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主要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 位、水库或地表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和采 空区的矿井。
“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 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是指未采用钻探、物 探和化探等手段,查清地表水和井下采区之间的水力联系。“周 边”指矿山矿体边界外扩200m范围。“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是指未采用注浆加固、充填黄土、留设矿柱等手段切断地表水 补给井下的导水通道,没有消除地表水体对井下的威胁。
如果未查清地表水体与井下采区的水力联系,且未采取有 效措施,一旦发生地表水倒灌,可能导致井下涌水量远超井下 防排水系统能力,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 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2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4.6.1 条规定: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 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 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崩落区和塌陷区”主要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在地表造成 的地质灾害。
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活动较为频繁,一旦 发生地质灾害,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因此,矿山各类厂 址选择应避开自然地质灾害区域,消除滑坡、洪水、泥石流等 诸多风险影响。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 业人员。
解读:
“极端天气”是指暴雨、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 为红色或橙色。“极端天气”极易引发自然灾害或导致人员伤亡, 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矿山如果继续维持正常生产,则作业人员 将面临极大风险。因此,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保证人员 安全。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 的通知》(矿安〔2023〕60号)要求,地下矿山出现“暴雨、洪 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情形时,必须及时撤 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
3
隐患。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 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4.6.1 条规定: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 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 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活动较为频繁,一旦 发生地质灾害,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因此,矿山各类厂 址选择应避开自然地质灾害区域,消除滑坡、洪水、泥石流等 诸多风险影响。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 业人员。
解读:
“极端天气”是指暴雨、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 为红色或橙色。“极端天气”极易引发自然灾害或导致人员伤亡, 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矿山如果继续维持正常生产,则作业人员 将面临极大风险。因此,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保证人员 安全。
露天矿山应撤出作业人员的场所包括:露天采场、排土场、 无轨及有轨设备运输场所、地表各露天作业场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
4
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 的通知》(矿安〔2023〕60号)要求,露天矿山出现“暴雨、洪 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情形时,必须及时撤 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一)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 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 槽顶、槽身段。
解读:
《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5.4.13条规定: 排水井的封堵体不得设置在井顶、井身段。《防范非煤矿山典型 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矿安〔2023〕124号)第六条第4款规 定: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标号的水泥 砂浆或高强灌浆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周边结构是指排水井井架、斜槽槽身等 在基建期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设计在预制拱板(盖板)与 周边结构之间会预留一定的缝隙,在预制拱板(盖板)安装时, 通过充填水泥砂浆或高强灌浆料使预制拱板(盖板)与周边结 构形成整体受力体系,共同承担外荷载。如果缝隙内未按设计 要求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排洪构筑物受力体系会改变,随 着外荷载增加,排水井或斜槽容易产生整体结构破坏。因此, 存在“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 料充满充实的”即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排水井封堵体设在井座、隧洞(排水管)进口或隧洞(排 水管)内,斜槽封堵体设在隧洞(排水管)进口或隧洞(排水 管)内,封堵后排水井、斜槽失效不会影响排洪设施的使用, 如设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由于排水井、斜槽结 构的尾矿及外水荷载通常只计算到井顶或斜槽顶,尾矿堆积高 度超过井顶或斜槽顶后,封堵体下部的井身或槽体的外荷载将 超过设计荷载,极易导致井身或槽体发生结构破坏,造成尾矿 泄露及排洪设施失效。因此,存在“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 封堵体设置在排水井井顶、井身段或斜槽槽顶、槽身段的”即 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 人员。
解读:
尾矿库遇“极端天气”是指尾矿库遭遇威胁尾矿库安全的 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或橙色时。
“极端天气”极易引发自然灾害或导致人员伤亡,甚至造 成严重后果,尾矿库如果继续维持正常生产,则尾矿库及作业 人员将面临极大风险。因此,必须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保证人员安全。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 的通知》(矿安〔2023〕60号)要求,尾矿库出现“暴雨、洪水 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 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6
撤出人员不包括大雨或暴雨期间在现场实时巡查及应急抢 救人员,《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7.2条规定: 尾矿库应每天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应在现场实时巡查。
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