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冀超宇,010-65292703,邮箱:gongluchu@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局、水运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提升行动方案
为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及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工程建设安全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防范和降低安全事故,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效能。
1.加强安全监管履职尽责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规〔2022〕7号)相关监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推动省市县三级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配强监督执法专业人员及执法装备,提升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落实工程监督执法职责。创新省市县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实现工程项目监管全覆盖。
2.强化工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工程现场监督执法力度,整治监督执法工作“宽松软虚”问题。推行“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推进综合监管平台集成应用,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通过调度提醒、专项督导、监督检查、重点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大红线问题治理力度。强化对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件查验力度。在工程项目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执法机构电话,接受安全生产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执法案例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3.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我部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要对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与执法检查相关内容。对工程项目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参建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4. 提升安全事故警示处置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事故(险情)信息报送职责,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事故结案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认定结论,对事故(险情)性质予以确认或销号。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汲取、举一反三、系统排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二)提升工程安全管理能力。
1.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将“零死亡”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基本目标,纳入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参建单位要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加强施工安全内业资料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施工单位要将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纳入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强化劳务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安全培训,将安全管理作为加强施工班组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2.推动现场管理网格化。建设单位要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工程现场网格化安全管理模式,推动参建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现场按照作业面分解为若干单元网格,明确单元网格管理员及岗位职责,配合现场施工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发现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
3.推进风险管控动态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确定管控人员和措施。施工单位要强化风险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重大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重点加强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等的风险管控,加大工程实际地质与勘察设计不符的风险排查力度,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部位、作业环节、周边环境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4.推进事故隐患清单化。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将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纳入工作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组织全员对标对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事故隐患叠加,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整治。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台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
5.推进工程防护标准化。施工单位要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型化设计、规范化使用、精细化管理,提高防护设施的可靠性,规范设置现场防护设施,加强检查验收,及时做好维护,确保安全防护有效,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予以保障。在高墩塔柱临时作业平台、落差2m以上结构物边沿、深基坑、孔洞等重点部位应采用标准化防护设施。
(三)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要总结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经验,将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载体,加强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指导,以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巩固安全治理能力提升效果。
1.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应深化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制定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平安工地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积极参与平安工程创建示范活动,努力争创平安工程。
2.二级以下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全面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参照平安工地建设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手册,进行平安工地建设自评价。开工前核查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提升行动自2023年5月起至2024年12月止。各有关部门与参建单位要按照工作安排,压茬推进各重点任务。
(一)自查自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本项目开展提升行动,结合实际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治提升,围绕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管理网格化、风险管控动态化、事故隐患清单化、工程防护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二)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方案要求,加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事故警示处置,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对本辖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精准帮扶,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部将适时对各地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巩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提升行动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本地区阶段性总结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部。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加大提升行动检查力度,确保提升行动得到有效落实。要在项目安排计划、信用评价、评奖评优等方面对开展提升行动成绩突出的相关市县和项目参建单位给予激励,对落实提升行动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项目参建单位予以通报。要积极宣传提升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治理能力,打造更多“零死亡”工程项目,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附件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工程类别 | 施工环节 | 隐患编号 | 隐患内容 | 易引发 |
基础管理 | 方案管理 | GJ-001 |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不开展应急演练。 | 坍塌等 |
辅助施工 |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含临时设施搭设) | GF-001 | 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场站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在危险区域。 | 坍塌、起重伤害 |
GF-002 | 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电力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 火灾、爆炸 | ||
GF-003 | 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不符合GB 8624和GB/T 23932要求。 | 火灾、爆炸 | ||
钢围堰施工 | GF-004 |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碰撞造成杆件变形等缺陷未及时修复;水上钢围堰未科学设置船舶驻泊位置随意驻泊施工船舶,无船舶防撞措施;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 | 坍塌、淹溺 | |
通用作业 | 模板工程 | GT-001 | 爬模、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拆除顺序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预埋件和锚固点未按设计或方案布置、数量不足;紧固螺栓安装数量不足,材质不符合要求或紧固次数超过产品使用要求。 | 坍塌 |
支架作业 | GT-002 |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未按要求处理;支架未按要求预压、验收;支架搭设使用明令淘汰的钢管材料,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 坍塌 | |
作业平台 | GT-003 | 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高处作业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平台上下通道;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 坍塌、高处坠落 | |
设备设施作业和特种作业 | GT-004 |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安装、拆除起重设备,使用汽车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隧道场内运输车辆未年检,人货混装;隧道场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 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火灾 | |
爆破作业 | GT-005 | 路基爆破作业未设置警戒区;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在爆破15分钟后,未检查盲炮立即施工的。 | 火灾,爆炸 | |
改扩建工程 | GT-006 | 未按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坍塌 | |
路基工程 | 高边坡施工 | GL-001 |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警示标志等措施。 | 坍塌 |
桥梁工程 | 深基坑施工 | GQ-001 |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 坍塌 |
大型沉井下沉 | GQ-002 | 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未按既定开挖范围和深度进行开挖;不排水下沉时沉井内水头高度不按要求控制;水中沉井初沉未考虑水流对河床冲刷影响。 | ||
移动模架施工 | GQ-003 | 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设计或方案施工造成承载能力不足;移动模架拼装完毕或过孔后未进行验收;浇筑前未按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 | ||
架桥机施工 | GQ-004 | 架桥机经过改装等情形,但未按规定检测;架桥机未调平即开展架梁作业;横坡、高差、梁重等架梁工况超过或濒临架桥机允许值;在道路、航道上方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 ||
挂篮施工 | GQ-005 | 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等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时移动挂篮。 | ||
隧道工程 | 洞内施工 | GS-001 |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围岩变形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施工作业。 | 坍塌、突水涌泥 |
GS-002 | 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没有进行动态设计;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挖支护;地质条件改变,隧道开挖方法与围岩不适应。 | |||
GS-003 |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或专项论证要求;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 | |||
盾构隧道 | GS-004 | 盾构盾尾密封失效;盾构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 坍塌、突水涌泥 | |
瓦斯隧道施工 | GS-005 | 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供配电系统和设备;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设置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设施;工区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超过设计规定限值。 | 瓦斯爆炸 | |
注:其他严重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