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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十件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乂"
穗埔应急规字〔2020〕6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 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 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 储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 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 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1-
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 请径向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蔡锦昌,82116223,1812683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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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背景】为优化和完善本区营商环 境,规范本区涉及危险学品使用的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企业项目引进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存安全的管理。
涉及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 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需办 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本区工业 园区(包括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摩天工 厂建筑群等)有条件的,应规划建设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危 险化学品仓储设施,该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安全防护距离应 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等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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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 项目引进管理
第四条【用地企业项目引进时承诺及申报】本区引进 用地企业项目初次洽谈或了解经济指标时,投资方应如实向 项目引进部门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 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地企业项目,投资方需同时向项目引 进部门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日使用量、年使用 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 资料等,项目开工建设前承诺和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 新承诺和申报。项目引进部门应将承诺和申报资料与相关部 门共享。如投资方有虚假承诺和申报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核 实后,依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失信信息, 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五条【引进项目征求意见或函审】本区负责招商、用 地、规划、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对引进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地企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 查工作指南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储存场所设立及条件】涉及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按本办 法设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设立与储存物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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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匹配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 用仓库)。
(二)新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其甲类第3、4 项物品总储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分 类)超过1吨或甲类第1、2、5、6项物品总储量超过2吨 的,宜设立独立的甲类专用仓库。
(三)甲、乙类车间使用甲、乙类物品,存放量不超过 一昼夜使用的需要量的,可储存在中间仓库。在非甲、乙类 车间使用甲、乙类物品,使用及存放的总量不大于《建筑防 火设计规范》第3.1.2条及条文说明规定的最大允许量的, 可储存在中间仓库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
(四)使用非甲、乙类物品,如在车间内设立中间仓库 或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进行储存,存放的量应符合《常用化学 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标准。
(五)企业实验室如存放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 学品储存柜,甲、乙类物品存放的总量不大于《建筑防火设 计规范》第3.1.2条及条文说明规定的最大允许量。
甲、乙类中间仓库其危险化学品的总储量不宜超过一昼 夜的需要量。使用中间仓库存放甲、乙类物品的企业,宜和 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签订配送协议并留档备查。
第七条 【引进项目相关安全条件】涉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用地项目引进应符合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行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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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等要求,其安全距离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仓 库、车间)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涉及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设计。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火灾危 险性为甲类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厂房(包括甲类车间)宜设置为单 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仓库(包括甲类专用仓库、甲类中 间仓库)应设置为单层,禁止在高层建筑、摩天工厂建筑群 内设立甲类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引进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涉及使用危险 化学品企业项目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九条【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项目要求】 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引进的项目 应与园区专业分类和功能定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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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负面清单】本区禁止引进被列入国家、省、 市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设备)、安全技术工艺 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并按照《广州市禁止、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禁止、限制和控制使用相 关危险化学品。未经区政府决定同意,本区原则不引进涉及 氟气、光气使用的项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以及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危险化学品管 理】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引进的项 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应每年向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 单位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项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需同时向园区经营单 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日使用 量、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工艺等资料等,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应汇总提 交给属地街镇应急管理机构。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 单位与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应明确双 方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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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入园企 业或承租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 整改。
第十二条【鼓励现有企业设立独立专用仓库】现有危险 化学品使用企业未设立独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鼓励设 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独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立独立危险 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 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或者备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 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中间仓库的设立要求】厂房内甲、乙类中 间仓库应靠厂房外墙布置,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 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可采用推 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 柜可按等级分为黄色、红色、蓝色或白色、灰白色、灰色五 种。黄色柜用于存放易燃液体,红色柜用于存放可燃液体, 蓝色或白色柜用于存放腐蚀性液体,灰白色柜用于存放毒害 品,灰色柜用于存放压缩气体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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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 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 应符合静电接地规范要求,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存 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 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
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若有多个存放 物品性质相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放置在一起,每个柜子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厘米。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上应有信息 牌说明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名称和数量,张贴安全标志 标识、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 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 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 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
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符合规定的 化学品标签。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 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 的物品。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使 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严禁存放强腐 蚀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与存放易燃、可燃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相邻摆放。在储存柜内不应进行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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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储存剧毒化 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国家、 省、市储存此类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易燃液体储存柜、可燃液体储存柜、腐蚀性液体储存柜 及毒害品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455升,压缩气体 气瓶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220升。储存于储存柜 的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总存放量不得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第3.1.2条及条文说明的最大允许量。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不得使用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及信息录入】危险化 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包括采取每日配送的危 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 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并将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流向、运输起止点、 车辆装载情况、处置结果等信息动态录入本区应急管理部门 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安全管理要求】涉及 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 下列安全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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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配备通风、防爆、气体检测报警等设施设备;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 性做好防雷和静电导除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结合储存物品的特性,设 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等);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合理摆放储存物品,储存 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 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制 度;采取每日配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 配送安全管理制度;有采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存放危险化学 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存放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相关要求】危险化学 品使用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 【劳保用品及应急处理措施】涉及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相应 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
企业要根据作业环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员工配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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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防护用品;接触酸、碱和有机溶剂等作业场所应配备洗眼 器,安装在车间、仓库外可接近的地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项目引进部门:是指本区通过招商或其他方式牵头引进 企业项目的部门。
专用仓库:是指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 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独立专用仓库:是指单独设置并与其他建筑保持国家标 准规定的安全距离的专用仓库。
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 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 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是指用于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液体、 腐蚀性液体、毒害品、压缩气体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柜体, 包括易燃液体储存柜、可燃液体储存柜、腐蚀性液体储存柜、 毒害品储存柜、压缩气体气瓶储存柜等。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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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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