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C 65
团体
标准
T/GDPAWS 31—2024
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与评审规范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ork safety for slaughtering and livestock slaughtering enterprises
2024-02-05发布
2024-02-19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发布
T/GDPAWS 31—202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3.1....................................................................................................................................................................2
4 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 4
4.1 总体原则...............................................................................................................................................4
4.2 一般要求............................................................................................................................................... 4
5 核心要求........................................................................................................................................................... 4
5.1 目标职责.............................................................................................................................................. 4
5.2 制度化管理...........................................................................................................................................6
5.3 教育培训...............................................................................................................................................8
5.4 现场管理...............................................................................................................................................9
5.5 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15
5.6 应急管理............................................................................................................................................. 17
5.7 事故管理............................................................................................................................................. 18
5.8 持续改进............................................................................................................................................. 18
6 评价定级......................................................................................................................................................... 19
6.1 评分标准............................................................................................................................................ 19
6.2 评价规则............................................................................................................................................. 19
6.3 评价等级............................................................................................................................................. 19
附录A(规范性)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评分表....................................................20
附录B(资料性)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评价扣分汇总表................................. 113
I
T/GDPAWS 3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粤海食品(佛山)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粤海食品(佛山)有限公司、广东中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广东苏辰生态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粤职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广东安全技术职业培训学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文光、郑辉、梁满昌、蓝星文、田长虹、黄焕宇、刘长初、邹杰明、黄子 斌、李杞容、刘孙权、张长银、黎明、潘永泽、苏昆。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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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原则、总体要求、核 心要求和安全标准化评分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牲畜屠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内部评价与持续改进以及相 关技术服务机构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其他屠宰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68.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
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9牲畜产地检疫规范标准
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393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5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T/GDPAWS 31—2024
GB 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GB/T 19273 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
GB/T 22569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GB/T 28640 牲畜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GB/T 28742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7136 电力用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GB/T 39499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
GB/T 39800. 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 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 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NY/T 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NY/T 207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
NY/T 2534 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
NY/T 4026 冷却肉加工及流通技术规范
SB/T 10364 牛屠宰分割审核标准 行标
SB/T 10570 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
SB/T 10918 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
T/GDPAWS 11 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2016、GB/T 19273—2017和GB/T 45001—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 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 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来源:GB/T 33000—2016,3.1]
3.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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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绩效wo r k safety performanee
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来源:GB/T 33000—2016,3.3]
3.3
屠宰及肉类加工 s l a u g h t e r i n g a n d m e a t p r o c e s s i n g
包括牲畜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牲畜屠宰指对各种牲畜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 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及畜、禽副 产品为原料加工肉制品。
3.4
牲畜屠宰企业 L i v e s t o c k s l a u g h t e r i n g e n t e r p r i s e s
牲畜屠宰企业是集中屠宰加工牲畜,为人类提供肉食和肉制品及其他副产品的场所。
3.5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来源:GB/T 29639—2020,3.2]
3.6
应急管理能力emergency management capability
在潜在不稳定或破坏性事件发生之前、期间以及之后高效开展预防,准备、响应及恢复的总体 能力。
[来源:GB/T 40151—2021,3.2]
3.7
有限空间 conf i ned spaces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来源:DB11/T 852—2019,3.1]
3.8
有限空间作业 working in conf i ned spaces
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来源:DB11/T 852—2019,3.2]
3.9
污水 wastewate r
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排出水。
[来源:GB/T 31962—2015,3.1]
3.10
风险 risk ; hazard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 性的组合。
[来源:GB/T 33000—2016,3.8]
3.12
安全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 hazard assessmen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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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其严重程度﹐对现有控制措施 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来源:GB/T 33000—2016,3.9]
3.13
安全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 hazard management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 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来源:GB/T 33000—2016,3.10]
3.14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工作场地内外与屠宰厂安全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等。
3.15
变更管理 managementofchange
对机构 、人员 、管理 、工艺 、技术 、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 计划地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来源:GB/T 33000—2016,3.7]
3.16
作业环境 workingenvironment
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关联的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健康和工作能力, 以及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和人为因素。
[来源:GB/T 33000—2016,3.12]
4 原则和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 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 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 的有序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 “PDCA”动态循环模式,按规定要求结合企 业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 完善,持续改进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自评和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愿开展自评并向主管部门申报和主 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职责
5.1.1 方针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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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方针
5.1.1.1.1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针,方针应简洁明了且与企业的 发展战略相适应。方针应为防止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而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的 承诺,并适合于企业的宗旨和规模、企业所处的环境,以及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职业健 康安全机遇的特性。方针应作出明确、公开、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承诺,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 发。
5.1.1.1.2 方针应作为文件化信息而可被获取;应在企业内予以充分的沟通,所有员工应熟 悉并理解方针;企业应向公众披露方针,方针应向相关方传递,并可方便地获知;方针及其任 何修订均须告知企业所有员工,并保持相关和适宜。
5.1.1.2 目标
5.1.1.2.1 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 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要求。
5.1.1.2.2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 标,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各项指标,确 保落实到位;目标应与方针一致,确保可测量、能够进行绩效评定。
5.1.1.2.3 企业应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监视测量、分析,并保 存有关记录资料。
5.1.1.2.4 企业应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 相关的内部、外界因素等发生变更时,目标与指标应结合实际及时重新评审和修订,并应形成 文件加以保存。
5.1.2 机构和职责
5.1.2.1 机构设置
5.1.2.1.1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配备注册安全 工程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5.1.2.1.2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并定期维护。
5.1.2.2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职责
5.1.2.2.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1.2.2.2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1.2.2.3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5.1.2.2.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议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应保存会议记录。
5.1.3 全员参与
5.1.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各层级岗位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 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1.3.2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 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制止“三违”等安全管理,营造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持续改进安 全管理体系。对参与隐患排查、制止“三违”等安全管理,献言献策的员工予以奖励。
5.1.4 安全生产投入
5.1.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 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应包括:
a)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c)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f)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g)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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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5. 1.4.2企业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缴费项目、缴费标准及伤亡赔付标准等管理 要求。
5.1.5安全文化建设
5.1.5.1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教育、引导全体人 员贯彻执行,并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管理。
5. 1.5.2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应依据AQ/T9004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 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 1. 6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5.1.6.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 子台账建立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1. 6. 2企业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及运用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积极推 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5. 2制度化管理
5. 2. 1法规标准识别
5. 2. 1.1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 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及时 更新。
5.2. 1.2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转化 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 1.3企业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 宣贯、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 2. 2 规章制度
5. 2. 2.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5. 2.2.2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员工应掌握相 关内容,并严格执行。
5. 2. 2. 3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b) 方针和目标管理;
c) 安全承诺管理;
d)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
e) 安全投入管理;
f)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制度;
g)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h)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i)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j)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
理制度;
k)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n)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0)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
P)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
q)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r) 危险物品管理;
s) 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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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清洗消毒管理;
u) 动物检疫管理;
V) 危险作业管理;
X) 现场巡检管理制度;
y)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
z) 警示标志管理;
aa) 安全预测预警管理;
bb)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cc) 职业健康管理;
ee)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ff) 安全检查;
gg) 隐患排查治理;
hh) 用电管理;
ii) 消防安全管理;
Jj) 仓储管理;
kk) 应急管理;
11)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mm)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nn)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00) 变更管理制度;
PP) 合同管理制度;
qq)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rr)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5.2.3操作规程
5.2.3. 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 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并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 并严格执行。
5. 2. 3. 2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5.2.3.3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 2. 4 文档管理
5. 2. 4. 1记录管理
5.2.4. 1. 1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 、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 2. 4. 1. 2文件的接收、处理、保存与反馈管理应及时有效,确保关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文件能被需要的人获取。
5. 2. 4. 1. 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归档范围、程序及 管理要求。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安全风险评价信息、隐患管理信息、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 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许可作业记录、法定检测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关键设 备设施档案、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相关方信息、应急演练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 化系统评价报告等。
5.2.4.1.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与记录管理 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确保数据与记录的追溯和验证。便于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 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 2. 4. 2 评估修订
5. 2.4. 2. 1企业应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 效性和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 保存评估、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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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2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价情况、事故情况等, 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3 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管理
5.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的各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培训时限,以及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持续教育培训的管理要求。
5.3.1.2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且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 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5.3.1.3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教育培训需求,制 定教育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5.3.1.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 人员教育培训
5.3.2.1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3.2.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并应按规定进行再教育培训。
5.3.2.1.2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的 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 经考核合格。
5.3.2.2 从业人员
5.3.2.2.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熟悉本人安全生 产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掌握专业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5.3.2.2.2 企业的新入厂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 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 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作业。
5.3.2.2.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且 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3.2.2.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的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5.3.2.2.5 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并定期参加复训,企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
5.3.2.2.6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 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5.3.2.2.7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教育,再教育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 定。
5.3.2.3 外来人员
5.3.2.3.1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 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3.2.3.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 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 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3.2.3.3 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企业应安排专人带领,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 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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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现场管理
5.4.1 设备设施
5.4.1.1 建设
5.4.1.1.1 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4.1.1.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1.1.3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4.1.1.4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建筑防火设计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 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 的规定,屠宰与肉类分割设备设施建设还应符合 GB 50015、GB 50141 、GB 50317、GB 51225、GB 50072 的规定。
5.4.1.2 验收
5.4.1.2.1 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 备设施。
5.4.1.2.2 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验收应符合 GB 50231、GB/T 27519-2011 的规定。
5.4.1.3 运行
5.4.1.3.1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并落实设备设施的运行、巡检、维护、保养 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4.1.3.2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5.4.1.3.3 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 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1.3.4 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易发生事 故的高风险设备,以及各类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 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
5.4.1.4 检维修
5.4.1.4.1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 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 “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 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5.4.1.4.2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 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 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应按照本文件 5.4.4.1、 5.4.4.2、5.4.4.3 的规定执行。
5.4.1.5 检测检验
5.4.1.5.1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 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标定,合格后 方可使用。特种设备须办理使用登记证。
5.4.1.5.2 化验检测所用的量具应按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验校正,对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气体检测仪、泄漏报警装置、仪器仪表、安全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变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电气试验和继电保护校 验。
5.4.1.5.3 动物检疫所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对标校正,或送往有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对标校验。
5.4.1.6 拆除、报废
5.4.1.6.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 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
5.4.1.6.2 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照本文件5.4.4.1、5.4.4.2、5.4.4.3的规定执行, 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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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运行管理
5.4.2.1 检疫检验管理
5.4.2.1.1 牲畜屠宰企业对进场牲畜应进行宰前检验、同步检验和宰后检疫检验管理,建立健全 检疫检验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和不发生预防人畜共患疾病。
5.4.2.1.2 牲畜屠宰的检疫、检验、运行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GB/T 18646、GB/T 17996 、GB 18393、NY 467 、SB/T 10657、SB/T 10918、GB 16548、NY/T 909、GB/T 17996 的规定。
5.4.2.1.3 企业应实行“双检”(企业自检和动物监督管理局检)并应确保检疫检验结果的有效 性和时效性。
5.4.2.1.4 对于达到无害化标准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4.2.2 生产管理
5.4.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牲畜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规程,严格执行生产方案,对于急宰应 按规定组织协调好。
5.4.2.2.2 企业应编制牲畜屠宰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应包括年生产计划和月生产计划,屠宰运行 生产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生产指令。企业应建立屠宰生产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日常生产 预案、节假日生产预案、突发事件生产预案和计划生产预案。
5.4.2.2.3 每天向动物检验检疫所申报准宰数量。
5.4.2.2.4 每天宰杀作业完毕后对屠宰车间及待宰栏进行卫生清理和全面消毒。
5.4.2.2.5 按规定做好日报、周报、月报、半年报、年报。
5.4.2.3 屠宰工艺运行
5.4.2.3.1 牲畜屠宰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卫生规范、卫生检疫规范等标准规范确定牲畜 屠宰加工方式,合理选择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5.4.2.3.2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客户要求编制屠宰方案或屠宰计划,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屠宰工艺管理、屠宰方案、屠宰风险处置、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运营记录等。
5.4.2.3.3 牲畜屠宰工艺运行管理应符合如下标准规定:GB/T 19477、GB/T 17236、GB/T.27643、 GB/T 17996 、NY/T909 、GB/T 19479 、GB/T 28640 、NY 467、NY/T 1565 、SB/T 10570 等标准 的规定;其主要设施及工艺包括:
生猪屠宰设备:三点式电麻输送机、麻电滑槽、卧式放血输送机 (或吊杀输送机、地杀输送 机)、鞍式活挂输送机、卧杀栏、放血、沥血槽、一次提升机、自动洗猪机、烫毛自动线、牲猪 螺旋式双级双滚筒刮毛机、猪毛吹送装置、二次提升机、开肛器、胴体加工输送机、同步检疫输 送机、猪胴体全自动劈半机器人、往复开边锯、液压剪头钳等。
肉牛屠宰设备:牵牛机、击晕站台、气动翻板箱、毛牛提升装置、放血吊链、胴体加工输送 机、沥血槽、高位预剥站台、低位预剥站台、液压扯皮机、剖腹固定式站台、开胸固定式站台、 取内脏固定站台、内脏 (检验) 滑槽、检验固定站台、换轨操作站台、换轨转挂装置、手推轨 道、双轨滑轮、分拆工作台和分割工作台。
肉羊屠宰设备:羊烫毛池 、羊凉水池 、脱毛机 、提升机 、羊胴体加工线 、手推轨道 、 洗杂台、滑轮、羊叉挡等。
5.4.2.4 污水处理工艺运行
5.4.2.4.1 牲畜屠宰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 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5.4.2.4.2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编制运行方案或运行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管理人员设 置、岗位职责、设备运行制度、值班交接班管理、安全巡检、运行风险处置、水处理应急预案、 运营记录等。
5.4.2.4.3 污水处理车间工艺运行管理应符合 GB 55027、GB 13457、CJJ 68、HJ 1120、CJJ 60、HJ 2038 HJ 978 的规定,其主要设施及工艺包括:工艺流程:沉砂隔油池、粗细格栅、集 水池、转鼓格栅机、调节池、絮凝反应池、前置气浮、中间池、厌氧池(UASB)、缺氧池、三级 接触氧化池、RPIR、后置沉淀气浮一体化设施、消毒池、回用水池、巴氏计量渠等。
5.4.2.5 水质监测
5.4.2.5.1 经过处理后的生产尾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排污证、排水证等证件要求,同时应建立 出水监测管理制度(一般为在线监控),水质监测应秉承不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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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原则,确保对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造成危害,确保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 全排放,确保不影响污泥的有效处理和处置。
5.4.2.5.2 企业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化验室的建设与配置应符合 CJJ/T 182 的规定。
5.4.2.5.3 企业应建立水质质量内控体系,利用应有的水质化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日常水 质检测制度,一方面是满足日常对于各工艺环节状况的掌握要求,另一方面是与在线监控相互验 证,保证数据准确性。同时在线监控设备应按 HJ355 规定的校验频次进行定期校验。水质化验 室所得到的实验数据,应如实记录。
5.4.2.6 污泥处理和处置
5.4.2.6.1 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并应在保证安全、环保 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工艺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5.4.2.6.2 污水处理车间污泥处理和处置应满足 GB 55027、HJ 987、CJJ 60、CJJ 131、HJ
2038 的规定。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 GB 18918 的规定。
5.4.2.7 臭气处理
5.4.2.7.1 屠宰车间、待宰栏、无害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及有臭气产生的其他场所应对主要臭气 释放区域进行臭气治理,臭气处理可采用生物过滤、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和离子除臭工艺。
5.4.2.7.2 屠宰车间及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运行管理应满足 GB 3095、GB 18918、CJJ 60、
CJJ/T 243、HJ 978、HJ 2038 的规定。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 GB 18918 规定的厂界(防护 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5.4.3 病、死牲畜
5.4.3.1 一般要求
5.4.3.1.1 企业应识别 GB 18393 规定的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方法,建立病\死牲畜管理制 度,并相关安全信息融入作业指导书。
5.4.3.1.2 牲畜从进场、屠宰、成品装车前全过程监控进行检疫、检验,发现病、死牲畜立即联合 驻厂官方兽医对其进行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置,确保无外流、无扩散、无传播。
5.4.3.2 检疫与处置
5.4.3.2.1 宰前检疫应按照 GB 18393 、GB 16548 、NY 467 、NY/T 909 规定的程序进行检 疫和处置:
准宰:经宰前检疫,凡是健康、符合卫生质量和商品规格的牲畜,准予屠宰。
急宰:确诊为无碍肉食卫生的普通病患牲畜,以及一般性传染病牲畜而有死亡危险时,可随即 签发急宰证明书,送往急宰。
禁宰:凡是危害性大而且目前防治困难的疫病,或急性烈性传染病,或重要的人兽共患病,以 及国外有而国内无或国内应经消灭的疫病,均按下述办法处理:
a)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 、猪水疱病、猪瘟 、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蓝舌病时,禁止屠宰,禁止调运牲畜及其产品,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向当地农牧主管部 门报告疫情。病牲畜和同群牲畜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指定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扑杀,无害化处理 。病牲畜所污染的用具、器械、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b) 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鼻疽、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殂 、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 、急性猪丹毒 、牛鼻气管炎 、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牲畜时,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尸体无害化处理。
5.4.3.2.2 宰后检疫结果出来以后应根据结果按照 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 规定进 行处置.
5.4.3.2.3 牲畜宰后检疫检验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 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 的规定 ,检查确诊为有病的头部、内脏或胴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
5.4.3.2.4 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 、死畜登记台账,包括各个检疫岗位的检疫情况 、病牛羊病 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记录 2 年以上。
5.4.3.3 危险化学品管理
5.4.3.3.1 要求
a) 企业应识别 GB 12268 规定的所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建立所有危险化学品清单及其安全 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并将安全数据信息融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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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应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清单及其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所有 SDS 清单应能被 所有使用部门获得,包括废料处理相关方。
5.4.3.3.2 使用与贮存
a)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限制性规 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b) 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 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c) 企业应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符合 GB 30000 (所有部分)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 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d)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 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e) 企业应根据使用、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 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泄漏、防 盗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f)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 明显的标志 。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在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 通讯报警装 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4.3.4 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危 险废物应由有资质许可的承包商收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 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不得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5.4.3.5 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的产生 、储存 、转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固体废物处理管理办 法。企业应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牲畜屠宰固体废物应专业部门收 集处置,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5.4.4 作业安全
5.4.4.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5.4.4.1.1 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 存在的安全风险。
5.4.4.1.2 企业应在生产现场实行定置管理 、标识管理和可视化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规 范。
5.4.4.1.3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 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5.4.4.1.4 企业应该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 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5.4.4.1.5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5.4.4.1.6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企业应与作业队伍签订安全生 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与协调。
5.4.4.1.7 企业应对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作业、高处 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并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未经许可禁止作业,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 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5.4.4.2 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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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1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 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 行为安全风险。
5.4.4.2.2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 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4.4.2.3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 核等事项。
5.4.4.2.4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39800.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 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 备与用品。
5.4.4.2.5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规定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5.4.4.2.6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 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4.4.2.7 施工前应制定组织方案,施工各方应对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制定完善 的防控措施,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4.4.3 高风险作业
5.4.4.3.1 企业应建立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人员 、许可范围 、审批程 序等。企业对建设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 格落实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要求,“六不施工”即未落实前期保障措施不施工;未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未按方案落实有关措施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施 工;未进行现场 监督不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不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施工。
5.4.4.3.2 企业应对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风险较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 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 理,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5.4.4.3.3 从事高风险作业时, 企业应对作业的前期、中期、后期,分别从方案审批、技术交 底、作业规范、 现场监护、完工验收等 5 个方面 “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排查作业过程中 的重点风险隐患, 并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逐条逐项排查、排序、排除,实现安全作业。
5.4.4.3.4 在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时, 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三个一律”原则, “三个一律”即一律不准进行交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 良好的通风,严防交叉作业动火引发爆炸、火灾事故;应落实“十不动火”措施,“十不动火” 即未批准不动火;无操作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作业现 场未配备消防器材不动 火;不了解物 料内部结构及周围情况不动火;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 风,检测达不到要求不动火;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不动火;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易燃易爆 物品未清除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不动火;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 隔断安全措施不动火;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不动火;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动火。
5.4.4.3.5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空作业“五个必须” 即:必须培训后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 专人监护。
5.4.4.3.6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措施, “十不吊”即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载荷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
不吊;带棱角物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吊;吊物捆绑不牢不吊;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指挥信号不 明或多人指挥不吊;歪拉斜吊重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5.4.4.3.7 在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其他高风险作业时,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危险化 学品的特殊作业时,参照 GB 30871 的规定。
5.4.4.3.8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如井下作业,清池作业、水罐检查和维护作业等,应严格贯 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应严格落实 “七个不准”措 施,“七个不准”即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不佩戴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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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不准作业、没有监护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未经培 训演练不准作业。
5.4.4.4 岗位达标
5.4.4.4.1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内容和要求。
5.4.4.4.2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 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5.4.4.4.3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 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4.4.5 相关方
5.4.4.5.1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将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 关方的 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 、选择 、作业人员 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5.4.4.5.2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4.4.5.3 企业应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 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 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4.4.5.4 企业应对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监 督检查分包合同实施,禁止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
5.4.4.5.5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4.4.5.6 企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相邻社区保持良好的关系,积极履行企 业社会责任;企业应建立客户沟通机制,定期辨识、评价并控制与客户业务相关的风险;企业应 对进入生产现场的访 客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告知。
5.4.5 职业健康
5.4.5.1 基本要求
5.4.5.1.1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一致的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开展职业健康 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企业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及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5.4.5.1.2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4.5.1.3 企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 GBZ1、 GB12694 的规定。
5.4.5.1.4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工作场所不 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5.4.5.1.5 企业应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气体监测和报警 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并定期检查监 测。
5.4.5.1.6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 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 GBZ 188 的规定。
5.4.5.1.7 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4.5.1.8 企业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存储、使用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具有 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报警仪,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戴个 人辐射剂量计。
5.4.5.2 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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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 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4.5.2.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4.5.2.3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 救治措施等内容。
5.4.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4.5.3.1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 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及时更新信息。
5.4.5.4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
5.4.5.4.1 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 (强) 度不超过 GBZ2.1、GBZ2.2 规定的限值。
5.4.5.4.2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5.4.5.4.3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 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5.4.6 警示标志
5.4.6.1 安全职业健康警示标志
5.4.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 警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规定,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 (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 1的规 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 158 的规 定。
5.4.6.1.2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 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 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 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 检查维护, 确保其完好有效。
5.4.6.1.3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5.4.6.1.4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 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 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 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5.5 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5.5.1 风险分级管控
5.5.1.1 风险辨识
5.5.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 识。
5.5.1.1.2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时 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 符。
5.5.1.1.3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建立危险源清单和风险点 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5.5.1.2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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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目的、范 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5.5.1.2.2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明确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频 次、风险值的取值标准和评价级别,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 、设备设施、部 位、场所和 区域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 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5.5.1.2.3 企业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5.5.1.3 风险分级管控
5.5.1.3.1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 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5.5.1.3.2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 行分级管控,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5.5.1.3.3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 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4 变更管理
5.5.1.4.1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5.5.1.4.2 变更前企业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通过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 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2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5.5.2.1 重大危险源辨识
5.5.2.1.1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明确辨 识与评估的职责、 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
5.5.2.2 重大危险源管理
5.5.2.2.1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按照 GB18218 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 辨识和评估。对 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5.5.2.2.2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 、检 测、评估、实时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所在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 AQ3035 的技术规定。
5.5.2.2.3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将监控中心(室)视频监控资料、安全监控系统状态数据和 监控数据与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5.5.3 隐患排查治理
5.5.3.1 隐患排查
5.5.3.1.1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 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 患闭环管理。
5.5.3.1.2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 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隐患排查时应关注区域内的安全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落实。企业 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5.5.3.1.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 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5.3.1.4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 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5.3.2 隐患治理
5.5.3.2.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5.5.3.2.2 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 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 要求、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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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3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 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5.5.3.3 验收与评估
5.5.3.3.1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5.5.3.3.2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 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5.5.3.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5.5.3.4.1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5.3.4.2 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 销账等过程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5.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 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水质预测预警体系和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 测预警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5.6 应急管理
5.6.1 应急准备
5.6.1.1 应急救援组织
5.6.1.1.1 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应急管理工作,并明确应急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5.6.1.1.2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 援服务协议。
5.6.1.1.3 企业应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可获得 支援的外部机构清单。
5.6.1.2 应急预案
5.6.1.2.1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 系,制定符合 GB/T 29639 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 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5.6.1.2.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 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5.6.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5.6.1.3.1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5.6.1.3.2 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可靠。同时,企业应建立外部资源保障清单,在有需要时可快速获得相关支援。
5.6.1.4 应急演练
5.6.1.4.1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照 AQ/T 9007 的规定和计划定期组织公司 及车间、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5.6.1.4.2 企业应按照 AQ/T 9009、AQ/T9011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 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5.6.1.5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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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物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5.6.2 应急处置
5.6.2.1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 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控制事态发展,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 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5.6.2.2 企业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时 ,应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证 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 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5.6.3 应急评估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 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7 事故管理
5.7.1 事故报告
5.7.1.1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 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5.7.1.2 发生事故后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 扩大 ,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
5.7.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7.2 调查和处理
5.7.2.1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 ,将造成人员伤亡 (轻伤、重 伤、死亡等人身 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5.7.2.2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 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7.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 取的教训、 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7.2.4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 发生。
5.7.2.5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5.7.3 管理与分析
5.7.3.1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 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5.7.3.2 企业应按照 GB 6441、GB/T 15499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 故统计分析。
5.8 持续改进
5.8.1 绩效评定
5.8.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频次、奖惩措施等相关要 求,企业应至少将下列有关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
安全检查结果;
体系评审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事件应对等。
5.8.1.2 企业应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自评,验证各项安 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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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应量化绩效数据,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报告,并将自评结果在本企业公示。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 依据。
5.8.1.4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5.8.1.5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5.8.2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 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 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6 贯标评价
6.1 评分标准
本评分标准共8项一级要素,28个二级要素,按照本文件 5.1、5.2、5.3、5.4、5.5、5.6、
5.7、5.8 执行。具体见附录A。
6.2 评价规则
在本评分标准表的“扣分说明”列中,企业及评审机构应根据“评价内容”和“评分方法” 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说明,并在评价扣分汇总表中逐条列出,企业未 涉及的评价内容按空项处理,见附录B。
本评价内容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评价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 的,在该评价内容对应的二级要素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本评分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价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成百分制,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换算公式如下:
评分标准实际得分总计 评价得分=--------------------× 100
1000-空项评价内容分数之和
6.3 评价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评价结果,最终以评价等级的形式给出,分为AAAAA级、AAAA 级、AA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
评价所对应的贯标等级须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绩效和评价得分的要求,采取满足最低条件的等级 来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等级。评价等级限定条件见表1。
表1 评价等级限定条件表
安全生产绩效 |
评价得分 |
贯标等级 |
申请评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重伤(中毒)事故 或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件。 |
≥90 |
AAAAA |
申请评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重伤(中毒)事故或 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事件。 |
≥75 |
AAAA |
申请评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总计2人以上重伤 事故或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
≥60 |
AAA |
6.4 评价程序
6.4.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6.4.2 贯标评审组织工作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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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评分表
评审单位:
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成员:
一级 要素 |
二级 要素 |
三级 要素 |
规范要求 |
评价内容 |
标准分值 |
评价方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得分 |
实际 得分 |
1 目标 职责 |
1.1方针 与目标 |
1.1.1 方针 |
1.1.1.1 企业已建立、 实施并保持安 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针,方针已简洁 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适应。方针已 为防止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 而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的承诺 ,并适合于企业的宗旨和规模、企业 所处的环境及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风 险和职业健康安全机遇的特性。方针 已清楚传达管理层对安全管理的承诺 ,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
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生产方针,方 针简洁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适应。 |
2 |
企业未建立安全 生产方针的,不 得分;方针与企 业发展战略不适 应的,不得分。 | |||
1.1.1.2 方针已作为文件化信息而能 够被获取;已在企业内予以充分的沟 通,所有员工已熟悉并理解方针;企 业已向公众披露方针,方针已向相关 方传递,并可方便地获知;方针及其 任何修订均须告知企业所有员工并保 持相关和适宜。 |
方针是为防止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 害而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的承诺, 并适合于企业的宗旨和规模、企业所处的 环境,以及企业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机遇的 特性;方针包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 要求的承诺以及消除危险源和降低安全风 险的承诺;方针清楚传达管理层对安全管 理的承诺。方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
2 |
方针不满足法律 法规要求和其他 要求的,不得分 ;方针不完善或 不符合企业实际 的,扣2分。 方针不是主要负 责人签发的不得 分; | ||||||
作为文件化信息而可被获取, 所有员工 熟悉并理解方针, 并保持方针的适宜性 。 |
2 |
未以文件形式发 布生效的,不得 分;员工不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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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的,每人次 扣1分。 | |||||||||
1.1.2 目标 |
1.1.2.1 企业已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 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 和考核等环节要求。 1.1.2.2 企业已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 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并按照所属基层 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 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各项指标,确保 落实到位;目标已与方针一致,确保 可测量、能够进行绩效评定。 1.1.2.3 企业已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和 相应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监视测 量、分析,并保存有关记录资料。 |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 标 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 内容。 |
2 |
未制定文件化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目标与指标 管理制度、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生 效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制度不完善的 ,扣 2 分。 | |||||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 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目标与方 针一致 |
2 |
无总体和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的, 不得分;未以文件 印发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 与方针不一致的 ,不得分; 安全 生产目标内容不 完善的,扣2分; 目标不合理或不 明确的,每处扣 1分。 | |||||||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 中 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 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2 |
未进行安全生产 目标分解的,不 得分;无实施计 划或考核办法的 ,不得分;实施 计划无针对性的 ,扣1分;未能明 确相应环节的责 任部门或责任 人 相应责任的,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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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扣2分。 | |||||||||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实 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并保 存有关检查和监测记录资料。 |
2 |
无安全生产目标 及指标实施情况 检查和监测记录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1分。 | |||||||
1.1.2.4 企业已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当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以及相关的内部、外界因素等 发生变更时,目标与指标已结合实际及 时重新评审和修订,并已形成文件加以 保存。 |
至少每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 一次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的结果, 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 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2 |
未进行效果评估 和考核或无评估 报告的,不得分 ;未根据评 估 结果及时调整实 施计划的,不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1分。 | ||||||
1.2 机构 和职 责 |
1.2.1 机构 设置 |
1.2.1.1 企业已建立从管理机构到基 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并定期维护。 |
建立自上而下全覆盖的健全的管理机 构网络,层层落实,及时更新。 |
2 |
未按要求设置领 导机构的,不得 分;未以文件形 式发布生效的, 不得分; | ||||
1.2.1.2 企业已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 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配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 |
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本 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5 |
未按要求设置安 全生产机构或未 按要求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不得分;本小 项不得分时,追 加扣6分;本小项 得满分时,配备 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的,加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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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主 要负责人 及管理层 职责 |
1.2.2.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至少 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 D.切实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 E.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 |
未制定主要负责 人安全职责的, 不得分;无相应 履行记录的,不 得分;职责未履 行或记录不完 善 的,每处扣1分; | |||||
1.2.2.2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其他负责人有对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职责,并保留履行相应责任的档案记 录。 |
3 |
缺少其他负责人 职责的,不得分 ;职责未履行以 及记录不完善的 ,每处扣 1分。 | ||||||
1.2.2.3 各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安全生 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 产职责。 |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 职责,完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留有履行其职责的记录。 |
5 |
未建立各级管理 人员安全职责的 ,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发 布生 效的,不得分; 管理人员职责无 履行记录的,每 缺失一个/项扣1 分。 | ||||||
1.2.2.4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会议管理 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 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企业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明确会议 召开的程序和要求,企业党委(支部) 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制 度未正式发布生 效的,不得分; 制度不完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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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保存会议记录。 |
会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 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 生产例会。 |
每处扣1分;未 按规定召开安全 生产会议的,每 缺失一次扣2分; 会议内容无针 对性或流于形 式的,每次扣 2 分;记录不完善 的,每处扣1分。 | |||||||
1.3.1 企业已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企业各层级岗位已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书,定期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 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2 |
未建立责任制的 ,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生 效的,不得分; 制度不完善的, 每缺失一 项扣2 分。 | ||||||
1.3 全员 参与 |
1.3.2 企业已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 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建立激励约束 机制 ,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 排查、制止“三违”等安全管理,营 造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持 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对参与隐患排 查、制止“三违”等安全管理,献言 献策的员工予以奖励 |
全员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 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的管理制 度;有完善的奖惩激励方案,并贯彻落 实,且留有相关记录。 |
3 |
未进行评估和监 督考核的,不得 分;未制定相应 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1分。 | |||||
1.4 安全 生产 投入 |
1.4.1 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 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已包括: a)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 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 |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 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装 备、 人员的投入,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如下方面内容:完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安 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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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c)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 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 标准化建设支出; e)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支出; F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 出; g)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 准、 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 出; 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支出; |
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和健康防护设备设 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 装备;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 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危 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 业健康体检;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全 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 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标志及标识 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安全检查、专家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其他与安全生产直 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
3 |
投入不满足规定 的,不得分;未 建立提取和使用台 账的,不得分; 台账不符合实际 或不完整的,每 处扣1分;对年度 费用投入计划未 实施进度 监控的 ,扣2分。 | ||||||
1.4.2 企业已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制度,明确缴费项目、缴费标准及伤亡 赔付标准等管理要求。 |
制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缴费 项目、缴费标准及伤亡赔付标准,按照 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 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鼓励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
5 |
未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用的, 不得分;抽查从 业人员缴费记录 ,每缺失一个扣 1 分; 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险的,加奖 1 分。 | ||||||
1.5 安全 文化 建设 |
1.5.1 企业已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 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以及行为准 则,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并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 工作统一管理。 |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确立本企业 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 ,并将安 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统一 管理 ,教育 、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贯彻 执行。 |
3 |
未制定企业安全 文化建设方案的 ,不得分;未实 施企业安全文化 建设方案的,不 得分;无安全生 产理念及行为准 则的,不得分。 | |||||
1.5.2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已依据 AQ/T9004 的规定,采取多种 |
企业依据 AQ/T 9004 和有关安全文化 示范企业建设规范的规定,开展安全文 |
3 |
不符规定的,每处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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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 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化建设活动。 | ||||||||
1.6 安全 生产 信息 化建 设 |
1.6.1 企业已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信 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 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 源监控、 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急管 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 建设。 1.6.2 企业已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分 析及运用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安全生 产动态。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 统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 信息化水平。 |
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 化管理系统。 |
3 |
未建立信息化管 理系统的,不得 分;信息化管理 系统未投入使用 的,不得分;信 息化管理系统不 完善或有缺陷的 ,每处 扣2分。 | |||||
小计 |
60 | ||||||||
2 制度化 管理 |
2.1 法规 标准识 别 |
2.1.1 企业已建立识别、 获取、 评 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 获取的渠道、 方式。 建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 库,并及时更新。 |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识别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责 任人,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 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
3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未 以文件形式发布 的,不 得分;无 主管部门的,扣2 分。无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清 单和文本数据库 的,不得分;更 新不及时的,每 处扣 1 分 | ||||
2.1.2 企业已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 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 范,并将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 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
通过辨识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 自身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 规程。 |
4 |
未开展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 不得分;每缺少 一项扣1分。 | ||||||
2.1.3 企业已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 给从业人员,并进行宣贯、培训和考 核,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
将内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传达下发至各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 并留有相关传达发放记录。企业已及时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贯。 |
7 |
未辨识获取适用 的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的,不得 分;无传达发放 记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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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1分。 | |||||||||
2.2 规章 制度 |
2.2.1 企业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 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并保 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 发布、使用、评价、修订等得以顺利实 施。 |
2 |
未制定相应管理 制度的,不得 分 ;未以文件形式 发布的,不得分 ;制度制定过程 未征求意见的, 每处扣 1 分。 | |||||
2.2.2企业已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 制度文本,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 考核,员工已掌握相关内容,并严格 执行。 |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员工掌握 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 |
2 |
无传达发放记录 的,不得分;制 度发放记录缺失 的,每处扣 1 分;抽查相关人 员不清楚有 该项 制度的,每人次 扣 2 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 ,并追加扣 8 分。 | ||||||
2.2.3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b) 方针和目标管理; c) 安全承诺管理; d)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 e) 安全投入管理; f)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管理 制度; g)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 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h)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四新(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管理;文件、记录以及档案管 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项 |
4 |
制度缺少或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的 , 每缺一项制度 扣 2 分;制度内 容不符合规定或 与实际不符的, 每处制度扣 2 分 ;无制度执行记 录的,每处制度 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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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 施保障制度; j)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k)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 岗制度; l)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 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n)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管理; o)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 p)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 q)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r) 危险物品管理; s) 污水管理; t) 清洗消毒管理; u) 动物检疫管理; v) 危险作业管理; x) 现场巡检管理制度; | |||||||||
y) 相关方及外用工 (单位) 管 理; z)) 警示标志管理; aa) 安全预测预警管理; bb)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cc) 职业健康管理; ee)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ff) 安全检查; gg) 隐患排查治理; hh) 用电管理; ii) 消防安全管理; jj) 仓储管理; kk) 应急管理; ll)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 |
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 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职业病防 护设施 “三同时” 管理;设备设施管 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 管理;用电安全管理;仓储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 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 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 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 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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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mm)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nn)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oo) 变更管理制度; pp) 合同管理制度; qq)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rr)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 |||||||||
2.3 操作 规程 |
2.3.1 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 企业生产工艺、 作业任务等特点以 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 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 员工,并严格执行。 |
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所需要的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并在操作岗位上进行张贴 告知,让从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 |
5 |
未制定操作岗位 所需安全操作规 程的,不得分; 未张贴在现场的, 每处扣 1 分;主 要操作岗位未 有 操作规程的 , 每岗位扣 2 分 ;本小项不得分 时,并追加 扣 10 分。 | |||||
2.3.2 企业已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 和修订工作。 |
确保从业人员(操作岗位从业人员)参 与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 工作。 |
3 |
无操作岗位作业 人员参与操作 规程编制和修订 记录的,不得 分;部分操作岗 位缺失相应记 录的,每处扣 2 分。 | ||||||
2.3.3 企业已在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 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 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 效性。 |
3 |
“四新”投入使 用后无操作规 程的,不得分; 操作规程脱离实 际、针对性不强 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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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文档 管理 |
2.4.1 记录 管理 |
2.4.1.1 企业已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 订、作废以及文件管理的职责、程序 和相关要求。 |
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的文件和记录管理 制度,制度已包含明确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价、发布、 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 理的职责、程序及要求。 |
3 |
未制定文件和记 录管理制度的, 不得分;制度未 正式发布生效的 ,不得分;制度 不完善,记录内 容不完善的的, 每缺失一项扣 1 分。 | ||||
2.4.1.2 文件的接收、处理、保存与 反馈管理已及时、有效,确保关键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文件能被需要 的人获取。 |
文件管理已及时、有效,并确保被需 要的人获取。 |
5 |
文件因接收、处 理不及时,影响 绩效的,不得分 ;出现丢失文件 的,不得分;关 键的文件不能被 需要的人获取的 ,每起扣 1 分。 | ||||||
2.4.1.3 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归档 范围、程序及管理要求。对下列主要 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 要安全生产文件、通知、安全生产会 议纪要、培训记录、资格证书、资质 证书、安全风险评价信息、隐患管理 信息、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 理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许可作业 记录、法定检测记录,新、改、扩建 项目“三同时”、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资料、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 相关方信息、应急演练信息、演练记 录、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 报告等。 |
企业已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 度,并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 案管理:如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 产会议纪要、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 书、隐患管理信息、检查和整改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授 权作业指令单、 法定检测记录、 安全 风险评价信息、新改扩建项目 “三同 时”、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维护和校 验记录、技术图纸、相关方信息、应急 演练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 评价报告等。 |
3 |
未建立安全生产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未实行档案 管理的的,不得 分;缺少主要安 全生产资料档案 的,每缺少一项 扣 2 分。 | ||||||
2.4.1.4 企业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过 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管理制度,明 确数据与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 |
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管理 制度,规定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确保数据与记录的追溯和验证。 |
未制定制度,不得 分;未明确职责、 程序每一项扣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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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确保数据与记录的追溯和验证。 便于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 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
4 |
分,数据与记录的 追溯和验证每一项 扣 2 分。 | |||||||
2.4.2 评估 修订 |
2.4.2.1 企业已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及时修订安 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已保存评估、修订记录。 |
至少每年一次对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 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 及时修订,保存记录。 |
3 |
未开展评估的, 不得分;评估 不 全面,每缺少一 项扣 1 分。 | |||||
2.4.2.2 企业已根据评估的结果、安 全生产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价情 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根据每年的评估结果对不适用及无效 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进行修订、更新,并重新发 布 与发放至员工知悉。 |
3 |
评估后未进行修 订、进行更新的 ,不得分;修订 、更新后未发布 生效的,不得分 ;员工不知悉 的,每人次扣 1 分。 | ||||||
小计 |
60 | ||||||||
3 教育 培训 |
3.1 教育 培训 管理 |
3.1.1 企业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的各岗位的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限, 以及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持续再教 育培训的管理要求。 |
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所需要的安全教 育培训制度,培训大纲、内容、时 间 等基本要素已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
5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制 度内容不符合规 定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1 分。 | ||||
3.1.2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已包括安全 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且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 间已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已包括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的内容,且内容已满足有关标准 的规定。 |
3 |
缺少安全生产内 容的,不得分; 缺少职业卫生内 容的,扣 2 分 。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每一项扣 1 分。 | ||||||
3.1.3 企业已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 |
明确的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 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
计划未以文件 形式发布实施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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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识别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 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
计划。 |
5 |
的,不得分;培 训不到位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2 分。 | ||||||
3.1.4 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档案,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参加人员、时间、 内容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 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实行一人 一档进行归档整理,并对培训效果 进 行评估和改进。 |
3 |
无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和培训记录 的,不得分;未 进行一人一档管 理的,不得分; 未开展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 进的,不得分; 个人培训记录档 案缺失的,每人 次扣 1 分。 | ||||||
3.2 人员 教育 培训 |
3.2.1 主要 负责 人和 管理 人员 |
3.2.1.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已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 生知识与能力,并已按规定进行再教 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总经理、法人 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和各级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每 年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 |
5 |
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未经培训 或考核不合格上 岗的,不得分, 且评价不予通过 ;未参 加再教 育培训的,每人 次扣 3 分;本 小项不得分时, 并追加 扣 10 分。 | ||||
3.2.1.2 企业已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 履行岗位职责的安全生产的知识和管 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已 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
各级管理人员已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保证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4 |
因教育培训不到 位,不能正确 履行职责的,不 得分;各级管 理人员教育培训 不能满足要求 的,每人次扣 2 分。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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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从业 人员 |
3.2.2.1 企业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 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安全 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和了解事故应急 处置措施,熟悉本人安全生产方面的 职责、权利和义务,掌握专业设备设 施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要求及技术 指标。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 能培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并定 期进行复训考核。屠宰及肉类加工运行 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 艺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 指标。 |
3 |
未经培训或培训 考核不合格上 岗的,每人次扣 2 分。 | |||||
3.2.2.2 企业的新入厂从业人员上岗 前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 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 容已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从 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岗或离岗一年以 上重新上岗时,已重新进行车间和班 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调岗和离岗一年重新上岗 者,已开展调岗教育。 |
7 |
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无针对性或流 于形式的,不得 分;新入厂人员 上岗前未经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的 ,每人次扣 2 分。未按规定对 调岗和离岗者进 行培训考核合格 就上岗的,每人 次扣 1 分。 | ||||||
3.2.2.3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 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已 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已对有关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 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 入使用前,已按要求开展“四新” 教 育。 |
3 |
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新 设备投入使用前 ,未开展教育的 ,不得分;“四 新”教育缺失的 ,每人次扣 2 分 。 | ||||||
3.2.2.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 作的从业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专 |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的 从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无特种作业和特 种设备操作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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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 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 受复审。 |
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
4 |
格证书上岗作业 的,不得分;证 书过期未及时审 核的,每人次扣 3 分;缺少特种 作业和特种设备 操作的从业人员 档案材料的,每 人次扣 1 分;本 小项 不得分时 ,并追加扣 10 分。 | ||||||
3.2.2.5 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已按 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 复训,企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已定期 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 |
企业专 (兼) 职应急救援人员已按照 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 并定期参加复训。 |
5 |
专职应急救援人 员未经培训不合 格上岗的,不得 分;兼职应急救 援人员缺失培训 练的,每人次扣 1 分。 | ||||||
3.2.2.6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已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育和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已接受 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已符合国 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
按规定要求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 |
3 |
被派遣劳动者未 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的 ,不得分;被派 遣劳动者未进行 教育和培训的, 每人次扣 1 分 。 | ||||||
3.2.2.7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已接受再 教育,再教育时间和内容已符合国家 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
其他从业人员已每年接受再教育,再教 育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 |
3 |
再教育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每人 次扣 1 分。 | ||||||
3.2.3 外来 人员 |
3.2.3.1 企业已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 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 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 校实习学生进行入厂厂级安全教育培 训,并保存记录,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
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 后,取得入厂证后方可入厂工作。 |
3 |
未进行安全培训 的,不得分;缺 失培育和培训的 ,每人次扣 1 分。未提供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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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 |
劳保用品的,不 得分; | ||||||||
3.2.3.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 已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 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 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 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 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知识等。 |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已由作业 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有针对性 的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
2 |
相关方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进入作业现场 的,每人 扣 1 分;教育培训内 容未根据 具体作 业活动的特点, 或无针 | ||||||
3.2.3.3 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 等外来人员,企业已安排专人带领, 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规定 、 可能接 触到的危害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告 知。 |
企业对外来人员培训已按规定完成培训 内容。 |
2 |
企业对外来人员 培训内容不合要 求的,每缺一项 ,扣 1 分。 | ||||||
小计 |
60 | ||||||||
4 现场 管理 |
4.1 设备 设施 管理 |
4.1.1 设备 设施 建设 |
4.1.1.1 企业已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 时”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建设已满足生 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 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 求。 |
2 |
无该项制度的, 不得分;制度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每 处扣1分。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制度 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 扣 1分。 | |||
4.1.1.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已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已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牲畜屠宰 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安全设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已与屠宰及肉 类加工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 投入运行。 |
3 |
未按规定进行“ 三同时”管理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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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内的建构筑物,已按《建筑物防雷 殳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 塞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 好。 |
2 |
未按《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 B50057)的规定 设置防雷设施的 、未定期检查的 不得分,不得分 :防雷设施不完 好的,每处扣1 分。 | |||||
皆宰及肉类分割车间配套的污水管网、污 K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管理.。规模和能力 要达标。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1.1. 3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 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I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
3 |
无项目立项审批 手续或手续不完 善,不得分;设 计、评价或施工 单位资质不符合 规定的,不得分 ;项目未按规定 进行安全预评价 或安全验收评价 的,不得分;初 步设计无安全专 篇或安全专篇未 经审查通过的不 得分;变更安全 设备设施未经设 计单位书面同意 的,每处扣1 分;隐蔽工程未 经验收就投入用 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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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 未同时投用的, 每处扣1 分;安 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专 篇、安 全验收评价报告 未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不得分;本 小项不得分时, 并 追加扣 6 分 。 | |||||||||
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 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 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 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有两处不 符合的,本小项 不得分, 并追 加扣 4 分。 | |||||||
4.1.1.4 企业总平面布置已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建筑防火设计和建筑 灭火器配置已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 的规定,屠宰与肉类分割 设备设施建设还已符合 GB 50015、 GB 50141、GB 50317、GB 51225、 GB 50072 的规定。 |
厂址、车间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 的工艺布置、安全出口、防火最小安全 间距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 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备 设施、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爆炸危险 场所的通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设施 双重接地保护已符合规定;厂区内的建 (构) 筑物及设备防雷设施、集中监 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消防通道、厂区 和人行通道、安全路线等所有设备设施 建设,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的要求。 |
3 |
厂址选择时未 考虑到自然灾 害的影响或严 重影响周边环境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本小项不得分 ,并追加扣 6 分。 | ||||||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已符 合 GB 4053.1-3 的下列规定: 距下方 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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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已设置防 护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 使用工具以及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已 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 杆;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 梯已牢固可靠,设施护栏高度不得低于 1.2m;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 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 转动轴、 传动链、 联轴节等外露危险 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 网、罩等装置,且完好有效。 |
3 |
不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所有产生粉尘设备和粉尘源点,已严格 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 已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能产生辐射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 蔽措施,并已尽量采用远程操作或自动 化作业,同时已设有监 测、报警和联 锁装置; 所有高温作 业场所,均已设 置通风降温设施。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设置用发电机房,自备发电机不与供电 网连接,并可靠接地。柴油发电机的环 境温度及柴油 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 超过 75℃ (E 级) 、转子不得 超过 80℃ (B 级) 。 |
2 |
未进行验收合格就 使用的每处扣 1分 ;接地、温度不符 合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 |||||||
装置可能引发火灾、 爆炸等严重事故 的部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设置声、 光报警、泄压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 施。 |
3 |
构成重大隐患的 ,不得分;有一 处不符合要求的 ,扣 2分; 本项不得分时 , 追加扣 6 分。 | |||||||
带式运输机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 有效: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拉线事故开关;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已有防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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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罩或防护栏杆。 | |||||||||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 场所,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 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采用防爆 型电气设备。 |
3 |
未按规定采用封 闭电气设备的, 不得分;有爆炸 危险的,未采用 防爆型电气设备的 ,不得分;防爆 型电气设备不符 合要求的,每处 扣 1 分。 | |||||||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已设在安全 区域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设在可 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
2 |
未设在安全区域 内的、设在可能 泄漏有毒有害气 体的危险区域内 的,不得分;本 小项不得分时, 并追加扣 4 分 。 | |||||||
使用表面压力超过0.1 MPa 的蒸汽、空 气、其他气体、油、水的设备和管道系 统已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 并已定期检验,压力表已设置最高压力 限制红线。 |
2 |
未安装压力表、 安全阀的,每 处扣 1 分;未 定期进行检定 的,每处扣 1 分 ;未张贴检定 标 签或标牌或红线 的,每处扣 1 分。 | |||||||
消防通道设置合理,并保持通畅;各场 所安全出入口 (疏散门) 不采用侧拉 门 (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 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不宜正 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已 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起重机已标明起重吨位,并已设有下列 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 置;超载限制器;连锁保护装置; |
3 |
未标明起重吨位 的,每处扣 1 分;每缺少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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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装置或不 | |||||||||
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其他:零位 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 等;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 防雨罩 (露天)等防护装置;大型起 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 示和报警装置;滑线指示灯、 通电指 示灯等。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分。 | |||||||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作控制设备已有安 全联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 装置。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分。 | |||||||
4.1.2 设备 设施 验收 |
4.1.2.1企业已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和 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 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 |
企业已建立并执行设备设施采购、验收 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 合格的设备设施。 |
2 |
未建立或未执行 设备设施采购 验收管理制度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 | |||||
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已进行验收,并对 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
3 |
设备未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不 得分;无相关记 录的,每处扣 1 分。 | |||||||
4.1.2.2 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已进行 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保存。验收已符合 GB 50231、 GB/T 27519-2011 的规定。 |
电气设备和管线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 程验收已符合下列要求:设备出厂合格 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安装 说明书;设备电气原理图、配线、接线 图;设备试运转记录;施工记录、检定 记录、认定报告、监理检验记录齐全完 好;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验收进行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功 能性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已满足要求, 专项方案已经过审批,并已包括针对环 境、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3.1企业已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 |
企业建立并落实设备设施运行、巡检、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2 |
未建立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未 以文件形式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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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设备 设施 运行 |
化管理,建立并落实设备设施运行、 巡检、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建立设备 设施管理台账。 |
生效的,不得分 ;制度不完善或 内容不全的,每 处扣 1 分。 | |||||||
企业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企业 需建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台账。 |
3 |
未建立主要设备 设施台账的,不 得分,设备台账 不完善的或主要 设备台账不全的 ,每处扣 1 分。 | |||||||
4.1.3.2企业已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 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 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 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 做好记录。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 测、检验、检定 的,不得分;检 测检验检定资料 不全的,每处扣 1 分。 | ||||||
4.1.3.3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 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 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已采取临 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已立即复 原。 |
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随 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维修临时 拆除的,已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 完后立即恢复原状。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3.4企业已针对高温、高压和生 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易发生事故的高风险设备,及 各类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 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 处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 |
企业建立高风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运行、巡检、保 养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
3 |
无该项制度的, 不得分;缺少内 容或可操作性差 的, 扣 1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除 10分 。 | ||||||
特种设备通用管理要求:建立特种设 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的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已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按 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 |
3 |
无相应制度的, 不得分;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未 建立台账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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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自检,并保存记录,由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 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现场安 全操作规程、声光报警齐全,并严格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 |
得分;其他 不符 合规定的,每处 扣 1 分。 | ||||||||
起重机械设备(如,吊机、吊车、吊具 等):吊车各种安全装置必须确保正常 使用;吊车张贴明显的额定荷重标识, 严禁超负荷作业。吊运物资行走安全路 线,禁止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 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未经允许不得越 过主体设备;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 区域,已有必要的安全措施。起重机械 已定期检验,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 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吊具已 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 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 绳的报废标准,已符合有关规定;报废 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
2 |
安全装置不能正 常使用或吊具未 在安全系数允许 范围内使用的, 不得分;未按规 定进行报废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工业气瓶已满足:储存仓状态良好,安 全标志、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 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防护用具及消防 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 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 时的防倾倒措施、防回火措施可靠,工 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 符合规定。 |
2 |
储存仓库设置、 安全设施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1分 。 | |||||||
厂内机动车辆已满足:在检验有效期内 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 |
未定期检验的, 不得分;使用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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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 、照 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
2 |
程中,有一项不 符合要求的 扣1 分。 | |||||||
压力容器已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 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且完好;连 接元件无异常振动、摩擦、松动;安全 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 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 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
2 |
本体有缺陷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1分; | |||||||
砂轮机已满足:安装地点已保证人员 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已符 合国家标准;挡屑板已有足够的强度 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托架安 装牢固可调;法兰盘与软垫已符合安 全要求;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 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 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电加热器(热水、蒸汽)管理要求:已 建立电加热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安全附件压力表、 安全阀定期送检,报警装置、联锁装置 完好有效,调试、更换记录齐全,无超 压、超温等现象。 |
3 |
无相应制度的, 不得分;安全附 件未定期检测, 不得分;其他 不 符合规定的,每处 扣1分。 | |||||||
升降机(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管理要 求:建立升降机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 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安全连锁 齐全完好、安全护栏,调试、更换记录 齐全,无超载等现象。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工业机器人要求:装有限位装置,在额 定负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长量时使机 器人停止;采用手动操作时,运动时速 已设定在250毫米/秒以下;紧急开关灵 敏有效;作业区域有隔离的安全护网或 光栅探测联锁装置,覆盖全部危险作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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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防护网无锐边和凸出部分;护网 已有足够强度,能抵抗机器人最大突击 能量;防护网已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 具方可拆卸;防护网的检修门已有机械 式安全锁或门禁装置,钥匙或专用工具 已由专业人员保管;危险区域内装有紧 急停止开关,并符合相关标准。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电焊机已满足: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 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线接 线正确,连接可靠;焊机一二次绕组与 外壳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每季度 进行一次检查保养,且有记录;焊机一 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m,且不得拖地 或跨越通道使用;严禁使用厂房的金属 框构架、管道等作二次线使用;焊机二 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最长 不超过30 m,接线端子接触良好;焊钳 夹紧力好,绝缘可靠,连接可靠,隔热 层完好;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 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传动部位已按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 盖、网或栏: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 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 部位;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 污染的部位;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超长设备后端 300毫米以上的工件;容易伤人的设备 往复运动部位;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 的下部;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自动流水线要求: 输送机械的防护罩 (网)完好,无变形和破损,操作台防 滑(或脚踏板),跨越地面通道或人员 |
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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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装设护网 (板) ;翻转机构的锁 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起重 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吊具不得 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 和补焊或超过规定的断丝等现象;控制 台和装配线间距不宜超过20 m,操作台 位、转弯处已设置醒目的急停开关,开 线、 停线、 急停有明显指示信号;电 动工具使用带保护极的插头插座,采用 良好护套的铜芯软电缆,使用专用芯线 作接地保护,并采用漏电保护器;运转 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 斗、勾)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 扶手稳固,踏板脚高度合理,平台防滑 可靠; 地沟盖板完好、 无变形,沟内 清洁、无障碍物,定期清理污物。 |
3 |
每处扣 1 分。 | |||||||
液压升降平台(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管 理要求:建立液压升降平台管理制度。 按规定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安 全护栏、安全联锁齐全完好,调试、更 换记录齐全,无超载等现象。 |
4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 小项不得分追加扣 8 分; | |||||||
炊事机械要求:机械传动部位有完好可 靠的防护装置;搅拌操作的容器必须加 盖密闭,且盖机联锁;PE连接可靠,电 源线路完好;每台设备已有单独的控制 开关;凡有碾绞压挤切伤可能的部位均 已有可靠防护;防止蒸汽锅蒸汽烫伤。 |
3 |
不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灼刻机管理要求:建立灼刻机安全管理 制度。按规定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查,使用前、使用后必须全面清洗、消 毒,灼刻机必须专人管理,使用前设置 相关灼刻信息,灼刻机工作期间禁止人 员靠近,当心烫伤。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 设备设施,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 机械、电气、 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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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停用 的设备已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各种 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 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已先点 动,后启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已有良 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臭氧机管理要求:有严格的操作规程, 消毒时,在被消毒场所门口设置警示信 号、警示标志。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气动翻板箱管理要求:建立气动翻板箱 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查,确保翻板的踏板和支撑要牢 固,不能变形。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三点式电麻输送机、麻电滑槽、击晕站 台管理要求:做好绝缘防护,做好警示 告知。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屠宰设备满足:牛线劈半、猪线劈半等 设备劈半锯、分段锯牢固,无松动、无 损伤;开始运转刀、锯前必须将护盖盖 到位,并加装护盖连锁装置;作业区域 设置警戒线或围栏,非作业人员禁止入 内。剥皮机、脱毛机 (螺旋刨毛机、 猪蹄刨毛机、羊三辊打毛机)已定期检 修并由经过针对性培训的专门技术人员 操作。 牛四分体提升下降机、气动升降台定期 检查、维护保养,确保限位装置和声光 报警装置完好有效。成品、半成品装车 滑槽,作业停止后关闭入口防护盖板或 网罩。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待宰猪栏满足: 应急灯、 紧急疏散标 志 、 安全出口 、 安全通道符合 GB 13495、GB 50016 、GBJ 45、GB 2893 要求 ;场地进出口不低于两个 ,入口 已采取危险物品查验措施,禁止铁制工 |
2 |
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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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刀具、枪支、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场地强制通风,空气质量达标。 |
每处扣 1 分;本 小项不得分追加扣 8 分; | ||||
制冷系统满足:采用氨、氢氟烃及其混 合物为制冷剂的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 制冷站的各项安全设施已符合GB50072 的相关规定。氨制冷机房的防 火要求 已符合 GB 50016 规定。 制冷系统已 设置监控报警系统、氨气浓度报警器、 事故排风机连锁装置、紧急泄放装置以 及安全阀、 压力表等并定期检测。变 配电室与氨制冷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 墙必须采用防火墙。制冷机房已设应急 照明灯。门向外开。氨压缩机房、高、 低压配电室须布置应急照明,照明持续 时间不小于30分钟。机房照明灯具选用 防爆灯具,照度宜为50-70Lx。在易泄 漏氨及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 小项不得分追加扣 8 分; | |||
氨液较集中的位置已在顶部设置氨稀释 喷淋装置。每台制冷压缩机已在机组控 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
2 | ||||
冷库满足:冷库设置已符合 GB 50072 和 GB 50016 要求;内部照明已有防爆 防护系统;冷库已有完整的温控控制系 统,并能够保证温度的实际数值相对于 设定的偏差不大于3%;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冷库所使用的保温材料符合 GB 50016 要求;内部墙壁设计使用不易产生脱落 物质且能够防潮抗热的材料,对温度与 湿度必须有监控系统,并且有相关记录 管理; 冷藏间内侧已设有应急内开门 锁装置,有醒目的标识;并设置呼唤按 钮、呼唤信号,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 灯;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IP54(防尘
5级防水4级) 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 型灯具;配电箱已采用防潮密封型,已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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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 关;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 m 时,已采用 AC24V安全电压供电,各照 明支路已设置漏电保护器;冷库和其他 使用功能房间的防火分隔已至屋面结构 层。冷库库房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已避开 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和顶排管,在库内操 作通道重点布灯, 在货位内可均匀布 置。库房内照明开关已采用防潮型开关 或气密式开关,每间库房的照明开关已 集中安装于该间库房的门外,并已远离 门口布置。低于0℃的冷库库房内动力 及照明线路均采用铜芯耐低温橡皮绝缘 电缆,并且明敷设。 |
小项不得分追加扣 8 分; | ||||||||
电气设备通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金 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电线金属穿 线管、配电盘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 遮拦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采用 保护接地或接零;保护接零有重复接地 线;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 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已 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已 大于1MΩ;防护罩完好,无松动;电源 开关可靠、灵 敏,与负载匹配。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高低压柜及电气设备:各高压柜的手车 处于正确位置上,热备用时手车投入, 检修时退出挂牌;高低压柜面板各种指 示灯显示正确;柜内无异响和异味;两 路进线电压、功率因数正常;各种馈线 柜的电压、电流、功率、温度正常;高 压柜开关选择处于远程控制位置;直流 屏无异响和异味,电压、电流正常。电 容柜无异常声音和气味,无严重发热现 象。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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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临时线路满足:有完备的临时 接 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使用绝 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敷设符合安全要求。装有总开关控制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装 设与负荷 匹配的熔断器。临时用电设 备PE连接 可靠。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 危险场所 设临时线路。 |
2 |
无临时接线装置 审批手续的,不 得分;在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场所 设临时线路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低压固定线路满足:定期进行电缆线路 的预防性实验,并保存记录。线路的安 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 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 可靠;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 渗漏油现象;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 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线路相 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 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变配电室通用管理要求:变配电室运行 管理符合 GB/T 37136、DL/T 1102 的 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长度大于 7m 的变配电室已有 2个出入口,若两个出 口之间的距离超过 60m 时,增设一个 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室采用多层布 置时,位于楼上的变配电室已至少设一 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出入口 的门为防火门,向外开启;高压间与低 压间之间的门,向低压间的方向开启。 配电室的中间门已采用双向开启门;地 面变配电室的值班室的门已设有纱门, 通往室外的门窗已装有纱门且门上方装 设雨罩;设置防止雨水和小动物从采光 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桥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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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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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出入口已 设 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护挡板,且 挡 板设置在墙的内侧;设置安全出口 警示标志、室内安装应急灯;变配电室 变压 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 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铺设绝缘胶垫, 其耐压等级已与变配电室电压等级相匹 配,且不低于10kV;室内配 | |||||||||
电装置空间摆设、 平面布置、 安全距 离、通道与围栏等已符合国家标准的要 求;已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 求的安全工具, 及个人防护用品,并 按规定定期检测;室内温度湿度正常; 室内张贴变配电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变 配电主电路图;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 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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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的要求:根据 作业场所选用配电箱(柜),易燃易爆 场所选用防爆型电器且符合相关安全要 求;箱(柜)内已分设PE线端子排和N 线端子排;严禁“一钉压多根线”插座 回路已有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各类电 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 有接地排和接零排,安装牢固,内外无 积尘、无积水、无杂物,操作方便;配 电箱整体完好,要有编号、有责任人, 柜内控制开关已有标识,箱柜前禁止有 障碍物,且留有足够的作业空间;配电 箱门上已有警示标志和跨接连线,门内 侧附有线路图,带电裸露部位已加防护 罩。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移动电气设备满足:定期对绝缘电阻进 行检测,绝缘电阻已大于1MΩ,电源线 已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 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 度不得超过5m,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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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 负载匹配;电气设备 (特 别是手持式 电动工具) 的金属外壳和 电线的金属 保护管,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 装置。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电网接地系统要求:系统已符合工作接 地要求,主干保护导体(主干PE或PEN 线)、电气设备保护线(PE线),接地 故障速断保护装置已符合要求 ;等电 位连接及重复接地完好。系统线路场所 的保护性接地网(等电位联接及重复接 地)完好、可靠并设有防松措施,标识 明显。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 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安保监控设备的要求:控制室或分控室 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器, 可显示安全异常及报警区域;中心机房 设计已满足 GB 50174 的要求;控制室 或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 显示装置,已可显示安全异常及报警区 域;中心机房设计已满足 GB 50174 的 要求;安保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已保持良 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保养;监控人员持证上岗。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污水管道没有堵 塞、无渗漏;污水池无渗漏、无漂浮杂 物,混合池、曝气池、沉淀池无渗漏, 设备运转良好,排放污水顺畅;各潜水 泵、污水泵、水处理机械基础牢固、防 护良好;防护围栏、盖板、救生圈齐全 完好。室内污水处理系统通风机、有毒 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完好齐全,加药 间设置喷淋洗眼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燃气设施的要求:电气采用防爆电器; 设置事故排风机;设置燃气泄漏检测报 警装置,以及防止火焰熄灭装置;使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小 项不得分,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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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设备、管道设置接地线、接地跨 接。 |
扣6分 | ||||||||
防爆柜要求:实验室使用的少量危险化 学品,储存到防爆柜内,防爆柜已接地 线,上下通风口打开,张贴或悬挂储存 物品名录及MSDS说明书。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危险化学品中转仓要求:库房符合安全 标准的要求,库内有应急预案。危险化 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 存。防泄漏围堰,喷淋洗眼器、消防设 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采用相应等级 的防爆电器。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小 项不得分,追加 扣6分 | |||||||
4.1.4 设备 设施 检维 修 |
4.1.4.1企业已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 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 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严 格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 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 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 记录。 |
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设备设施检维修管 理制度。 |
2 |
无相应制度,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1 分。 | |||||
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的检维 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 则,并做好记录。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检修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 问题。已按规定周期添加或更换机电润 滑剂,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 阀、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 支架、通道桥廊、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 施等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保持 其完好性。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已经常检 查、紧固或更换;检修时,必须保证其 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对高 (低) 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 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确保其性能 完好;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出水的 排除工作。对各类仪器、仪表检查和校 验,各种设施、设备按计划进行大修、 中修、小修,确保安全运行。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4.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已制定检 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已包含作业安全 |
设备设施检维修时,制定并实施检维修 方案,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 |
设备设施检维修 前未制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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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已执 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 质,并进行监督检查, 检维修后已 进行安全确认。 |
危险物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 任何维修工作,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 电,并已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 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 可操作,检维修后已进行安全确认。 |
3 |
的,不得分;检 维修方案不符 合规定的,每处 扣 1 分;未做 好技术交底工作 的,每处扣 1 分;检维修完毕 未及时恢复安全 装置的,每处扣 2 分;本小项不 得分追加扣 6 分。 |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已 按照本文件 5.4.4.1、5.4.4.2和 5.4.4.3 的规定执行。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如对 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 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备设施进行维 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 对有毒 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且已按照本文件 5.4.4.1、5.4.4.2、5.4.4.3 的规定执 行。 |
3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本小项 不得分追加扣 6 分。 | ||||||
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设备运转 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停机 检修时,已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将就 地按钮置于停止位置,并悬挂安全警示 标识。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5.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 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 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已按照有关 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标定, 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须办理使 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 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 测检验检定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项,每处扣 1 分; |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已取得相关安全使用证。 |
2 |
未按规定取得安 全 标志或相关安 全使用证的,不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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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检测 检验 |
4.1.5.2 化验检测所用的量具已按规 定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正,对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 泄漏报警装置、仪器仪表、安全工具 已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已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变配电系 统中的电气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 的电气试验和继电保护校验。 |
化验检测所用的量具已按规定由国家法 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变配电系统中的 电气设备,按规程进行定期的电气试验 和继电保护校验。绝缘手套,绝缘鞋, 绝缘杆定期检测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
2 |
未按规定进行 检测检验检定 的,不得分;有 超期使用现象的 ,每台扣 1 分; 无检测检验 检定 资料的,不得分 ;检测检 验检 定资料不全的, 每处扣 1 分;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5.3 动物检疫所用的计量器具已 按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对标 校正,或送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 标校验。 |
对动物检疫、检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 送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标校验。 |
4 |
未按规定进行 检测检验检定 的,不得分;有 超期使用现象的 ,每台扣 1 分; | ||||||
4.1.6 设备 设施 拆除 报废 |
4.1.6.1 企业已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 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已办理审批 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已制定 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 设施标志。 |
企业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
2 |
未建立设备设施 报废管理制度的 ,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生 效的, 不得分; 缺少内容或操作 性差的,扣1 分 。 | |||||
设备设施的报废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 设备设施拆除前已制定方案,并在现场 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 |
2 |
设备设施的报废 未办理审批手续 的,不得分;拆 除前未制定方案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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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已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确保安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1.6.2 报废、拆除要涉及许可作业 的,已按照本文件 5.4.4.1、 5.4.4.2、5.4.4.3 的规定执行, 并 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 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已按方案 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
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按照许可 作业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 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 废、 拆除已按方案和许可内 容组织落 实。 |
4 |
未按规定执行作 业许可的,扣 2 分;未进行作业 前的安全培训、 技 术交底的,扣 2 分;资料保存 不完整齐全的, 每处扣 1 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 12 分。 | ||||||
4.2 运行 管理 |
4.2.1 检疫 检验 管理 |
4.2.1.1 牲畜屠宰企业对进场牲畜已 进行宰前检验、同步检验和宰后检疫 检验管理,建立健全检疫检验管理制 度,保证食品安全和不发生预防人畜 共患疾病。 |
企业建立屠宰前、屠宰后检疫管理制度 。 |
2 |
未建立屠宰前、 屠宰后检疫管理 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 文件形 式发布生效的, 不得分;缺少内 容或操作性差的 ,扣 1 分。 | ||||
4.2.1.2 牲畜屠宰的检疫、检验运行 和管理已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 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 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GB18393、NY 467、SB/T.10657、GB.16548、 NY/T.909、GB/T 17996、SB/T10918 的规定。 |
入场 (厂) 时,具备有效的 《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牲畜标识符合国家 规定。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按 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入场 (厂)监督查 验,检疫申报,宰前、宰后检查,同步 检疫,检测结果合格。履行国家规定的 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
4 |
未按规定检疫检 测的,不得分; 未申报、未同步 检疫的,不得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12分。 | ||||||
4.2.1.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 行“双检”(企业自检和动物监督管 理局检)并已确保检疫检验结果的有 效性和时效性。 |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严格执行“双检”(企业自检和动物监 督管理局检)并确保检疫检验结果的有 效性和时效性。 |
3 |
未按规定进行双 检的,不得分; 检验结果失效的 ,不得分;本小 项不得分,追加 扣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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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对于达到无害化标准的要求 的严格按照 GB 18393 和 GB∕T 36195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牲畜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 GB 18393 和 GB∕T 36195 的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 理。 |
2 |
未按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不 得分;本小项不 得分,追加扣9 分。 | ||||||
4.2.2 生产 管理 |
4.2.2.1.企业已建立健全牲畜屠宰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 行生产方案,对于急宰已按规定组织 协调好。 |
企业加强屠宰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牲畜 屠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 格执行生产方案,对于急宰、病宰已按 规定组织协调周全。 |
2 |
无此制度和生产 规程或生产方案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
4.2.2.2企业已编制牲畜屠宰生产计 划,生产计划已包括年生产计划和月 生产计划,屠宰运行生产人员已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生产指令。企业 已建立屠宰生产预案体系包括日常生 产预案、节假日生产预案、突发事故 及事件生产预案和计划生产预案。 |
企业编制牲畜屠宰生产计划,生产计划 包括年计划和月计划;生产运行人员已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生产指令。企 业建立屠宰生产预案体系,包括日常生 产预案、节假日生产预案、计划生产预 案和突发生产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2 |
未编制年生产计 划和月生产计划 的,不得分;无 预案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 1 分。 | ||||||
4.2.2.3.每天向动物检验检疫所申报 准宰数量。 |
按规定每天向动物检验检疫所申报准宰 数量,并严格执行。 |
2 |
未按规定申报的 ,不得分。 | ||||||
4.2.2.4.每天宰杀作业完毕后对屠宰 车间及待宰栏进行卫生清理和全面消 毒。 |
每天宰杀作业完毕后按规定对屠宰车间 及待宰栏进行卫生全面清理和消毒。 |
2 |
未按规定清理卫 生和严格消毒的 ,不得分。 | ||||||
4.2.2.5按规定做好日报、周报、月 报、半年报、年报和隐患报告。 |
按规定做好日报、 周报、 月报、半年 报、年报和隐患报告,确保数据准确无 误。 |
2 |
未按规定报表的 ,不得分。报表 出现错误,一处 扣1分。 | ||||||
4.2.3 屠宰 工艺 运行 |
4.2.3.1.牲畜屠宰已根据国家规定的 操作规范、卫生规范、卫生检疫规范 等确定牲畜屠宰加工方式,合理选择 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
根据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卫生规范、 卫生检疫规范,以及无害化处理操作规 范等规范要求确定牲畜屠宰加工程度, 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及设备规格型号,禁 止使用淘汰的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
2 |
未按规定进行屠 宰操作或未按规 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操作的,不得 分;使用淘汰的 落后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的,不得 分;其他不符合 规定的,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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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企业已根据生产工艺和客户 要求编制屠宰方案或屠宰计划,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屠宰工艺管理、 屠宰方案、屠宰风险处置、生产事故 应急处置方案、运营记录等。 |
根据生产工艺和客户要求编制屠宰计划 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屠宰工艺 管理、屠宰方案、屠宰风险处置、隐患 排查处置、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运 营记录等。 |
2 |
未编制屠计划和 宰方案的,不得 分;不符合规定 的,每处扣 1 分。 | ||||||
4.2.3.3.牲畜屠宰工艺运行管理已符 合如下标准规定; NY 467 NY/T 909 NY/T 1565 GB/T 17236 GB/T 19477 GB/T 27643 GB/T 17996 GB/T 19479 GB/T 28640 SB/T 10570 SB/T 10364 其主要设施及工艺包括: 生猪屠宰设备:三点式电麻输送机、 麻电滑槽 、卧式放血输送机 、吊杀 输送机、地杀输送机、鞍式活挂输送 机、卧杀栏、放血、沥血槽、一次提 升机、自动洗猪机、烫毛自动线、牲 猪螺旋式双级双滚筒刮毛机、猪毛吹 送装置、二次提升机、开肛器、胴体 加工输送机、同步检疫输送机、猪胴 体全自动劈半机器人、往复开边锯、 液压剪头钳等。 |
牲畜进场检查:由检疫人员检查动物检 疫证,要求证、货一致,并获取猪瘟、 瘦肉精检测报告、采样化验合格后再卸 猪。卸车作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安全帽、 防滑鞋。上下作业台必须手扶栏杆,当 心滑倒;作业时禁止移动,使用登高车 必须放置稳固,移动脚轮时已放置在坚 固的底座上,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平台 上作业,严禁超负荷作业。 |
2 |
未查验动物检疫 证的,不得分, 未采样化验合格 后就的,不得分 ,检验人员未按 规定佩戴安全帽 、穿好防滑鞋的 等卸猪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 1 分。 | ||||||
卸车:车尾厢需要对准赶猪通道,赶猪 使用胶棒或者电动赶猪拍,禁止使用铁 制工具,人员禁止站在车棚上观察。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待宰:待宰猪临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 12h,宰前 3h 停止喂水 (待宰期间禁 止喂食);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 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通 过屠宰通道时,已按顺序赶送,不得脚 踢、棒打;进入猪栏选猪须穿防滑鞋; 严禁攀爬跨越猪栏;严禁坐在猪栏栏杆 及门上;确保猪栏、喷淋设备完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电致昏:三点麻电方式,保证对生猪麻 电部位的准确定位,缩短了致昏时间, 提高了致昏效果,减少了因猪体应激反 已造成的断骨、淤血、PSE肉等缺陷, 提高了肉品质量;作业人员已具有一般 机械安全操作知识;工作前要穿戴好防 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机械设备修理之 前必须先切断电,并有人在场监护;机 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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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 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 |||||||||
机械设备经检修后,先经过试运行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机械设备已定期保 养或修理,严禁带病作业;机械设备高 速运动部位 (轮轴和三角皮带) 有防 护罩;操作人员开机之前进行检查,在 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已马上停机并报告领 导,下班之前关闭电源。车间主任、安 全管理员已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附 件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马上整 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间开启机械设 备;操作人员已先将待宰猪赶入至赶猪 通道,使待宰猪有序地进入麻电机内; 肉检人员在赶猪通道处检验,观察有无 病残猪进入通道,如有此现象已及时处 理;严禁人员进入击晕机内;特别是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在机器运转的情况下;避免发生安全事 故;若击晕机出现卡塞的现象,请立即 停机检查,避免损坏机器;输送机构运 行速度禁止随意调节;由于麻电电压较 高,操作者操作时禁止触碰麻电电极, 以防触电。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刺杀 (吊杀、卧杀、鞍杀):作业人 员要按规定,一手握紧刀具手柄,另一 手抓住钩子手柄,钩住猪嘴,刺杀时要 及时、准确、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 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 cm 处,向心脏方向刺杀,再侧刀下拖切断 颈部动脉和静脉;作业前已正确佩戴耳 塞、安全帽,穿好防滑水鞋、工作服、 头发盘起、戴防割手套、护目镜、防刺 背心等;作业完成后,清理场地,确保 卫生干净整洁;刀具统一放入消毒箱, 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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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吊挂:操作人员将吊挂链套入一只 猪脚,将吊挂链挂上输送轨道钩送入洗 猪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耳塞和安 全帽,穿好防滑水鞋;若提升机出现堵 塞的现象,已立即停机,并通知专业人 员检查,避免损坏机器;在设备运行不 正常时不要用手抓, 已先使用急停开 关。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自动刮毛:系统将烫好的猪送至刨毛机 内刨毛,每次送入刨毛机的猪屠体为1 头;定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确保各部 位固定螺栓紧固,设备无异常响动;每 班使用完设备都要进行一次清理,保持 设备的洁净;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轴承润滑:每月按规定给轴承加注润滑 脂,调整驱动链条涨紧,查看减速机润 滑油状态,驱动链加注润滑脂;每年检 查刮毛片状态,达到磨损规定的必须予 以更换,清洗滚筒轴承并更换润滑脂, 达到磨损规定的必须予以更换。保养人 员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防滑鞋、工作 服。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二次吊挂:刨毛后的猪屠体已在凉水池 内洗刷浮毛、污垢,浸泡时间不得超过 3 分钟。同时在猪屠体后双脚跗骨处穿 裆,部位要准确,刀口要直,一般3— 5cm。再将猪体提升平衡悬挂。作业人 员正确佩戴耳塞、安全帽,穿好防滑水 鞋、工作服、头发盘起,挂钩时穿上扁 担钩,胴体被提升机输送至轨道,观察 轨道区域是否有行人 ,防止胴体提升 后碰撞到人;作业完成后,清理场地, 确保卫生干净整洁 ;刀具统一放入消 毒箱,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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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检查设备运转有无异响;每次使用 完设备都要进行一次清理,保持设备的 洁净。每月调整驱动链条涨紧。查看减 速机润滑油状态。 | |||||||||
开膛:自放血后沿胸正中挑开胸骨,沿 腹部正中线自上而下剖胸、剖腹连成一 线,不得出现三角肉。作业人员已穿好 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作业完成 后,清理场地,确保卫生干净整洁;刀 具统一放入消毒箱,集中管理; |
2 | ||||||||
取白脏:一手抓住肠膜及胃部大弯头, 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 肠、胃一并割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 道,操作者动作娴熟细致,不得刺破肠 胃及胆囊;将肠、胃放入不锈钢托盘, 以便整理。作业人员已穿好防滑鞋,作 业完成后,清理场地,确保卫生干净整 洁;刀具统一放入消毒箱,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取红脏: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 开两边隔膜,取横膈膜肌脚备检。左手 顺势将肝下揿,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 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 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顺手 将心、肝、肺挂在钩子上,以便整理。 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作业完成后, 清理场地,确保卫生干净整洁;刀具统 一放入消毒箱,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同步卫检 A.猪胴体、白内脏、红内脏通过同步卫 检线输送到检验区采样检验。 B.检验不合格的可疑病胴体,通过道岔 进入可疑病胴体轨道,进行复检,有病 的胴体经确认后进入病体轨道线,取下 有病胴体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宰车间 处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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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验不合格的白内脏,从同步卫检线 的托盘内取出,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 宰车间处理。 D.检验不合格的红内脏,从同步卫检线 的挂钩上取下来,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 屠宰车间处理。 E.同步卫检线上的红内脏挂钩和白内脏 托盘自动通过冷-热-冷水的清洗和消 毒。 F.佩戴防护,集中精力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 | |||||||||
劈半: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按猪体的先后 进行劈半,劈半时已使轨道、锯片、引 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劈半后的猪肉 及时冲洗脏器血污、浮毛、锯肉末;作 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耳塞、安全帽,穿 好防滑水鞋、工作服、头发盘起,在每 日使用或每次使用劈半锯之前检查电动 双控手柄。确保开关启动、停止灵敏; 定期给前轮轴的油嘴加注食品级滑油脂 (每天一次),定期检查齿轮箱里润滑 油的使用状况,当油含水、变质或含杂 质时需及时更换齿轮油。检查电缆和插 头确保完好无损,如有必须更换。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全自动机器人劈半:劈半机器人必须做 安全围蔽,设置有人进入自动断电的安 全联锁,使用前后清洗消毒。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修整:将猪体上的余毛刮干净,要求不 带毛,不伤及皮肉,冲净血污等。作业 人员已穿防滑鞋,作业完成后,清理场 地,确保卫生干净整洁;刀具统一放入 消毒箱,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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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盖章:复检合格的胴体加盖红蓝检 验和检疫章,操作人员必须穿好防滑水 鞋;每班前检查印章日期是否正确,滚 章是否正常转动。班后清洁印章,并收 回管理。 激光灼刻:复检合格胴体也可使用激光 灼刻的方式灼刻检验合格的检疫章;灼 刻作业时禁止人员靠近小心灼伤。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装车:车间轨道连接冷链车上轨道,通 过滑轮将胴体推进冷链车厢内。作业人 员已穿好防滑鞋 ,戴好安全帽 ,每一 次推猪的数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每 次装车前,检查连接轨道,确保完好正 常。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冷链配送:专用冷藏车,运输时车厢温 度保持在 0-12°C范围内。装车人员必 须穿戴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衣服和 袖口扣子要扣好,长发要压在帽子里, 以免发生机械事故;驾驶员驾车前要认 真检查车辆状况,要保证制动、转向、 灯光 、喇叭 、雨刮良好安全,不准驾 驶有故障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已严格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服从管理,严禁酒后驾车、超速 行驶,驾车时不准穿拖鞋不准吸烟。每 班前检查配送车制冷和GPS是否正常; 每年对温度计进行校验一次。定期按车 辆保养手册要求进行保养。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肉牛屠宰:牵牛机 、击晕站台、气 动翻板箱 、毛牛提升装置、放血吊 链、胴体加工输送机 、沥血槽 、高 位预剥站台、低位预剥站台、液压扯 |
前处理(待宰牛的检查):屠宰场必须 设待宰牛圈,对进场牛做检查,把待宰 牛按品种、性别及生理(母牛妊娠与否 )、年龄、肥度分圈,这样有利于屠宰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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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机 、剖腹固定式站台 式站台、取内脏固定站台 验)滑槽、检验固定站台 站台 、换轨转挂装置 、 双轨滑轮、分拆工作台、 等设备按规定维护保养, 靠。 |
、开胸固定 、内脏(检 、换轨操作 手推轨道、 分割工作台 确保安全可 |
后对牛肉的分档处理,并把不健康的牛 挑出,属于应激者,存圈消除应激,可 疑传染病牛隔离检疫(已严格禁止从疫 区进牛,否则出现携带传染病牛时必须 按国家有关规定停产,彻底消毒处理, 损失极大)。 | ||||||||
宰前调养与休息:外地运回来的肥牛均 会因运输路上受惊吓而应激 ,路途越 长、运输时间越长 ,则应激反已越严 重。巡检人员必须穿防滑鞋。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屠宰前禁止喂食:牛屠宰之前已静养不 少于12h。可促进肝脏中肝糖原转化为 乳酸,分布于牛全身,使屠宰后肌肉pH 值降低,经排酸后得到较低pH的牛肉, 从而有利于抑制微生物的繁殖,使冷加 工、分割之后获得更卫生、货架期更长 的牛肉,并由于不缺水,使排尿正常, 降低肉中各种代谢物的含量,增加肉的 香味。巡检人员必须穿防滑鞋。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淋浴净身:进入屠宰间之前用净水给牛 淋浴 ,把牛全身用毛刷刷洗干净 。其 目的是获得卫生极佳的牛肉提供条件。 所用水可用漂白粉消毒过的自来水,使 减污效果达到最佳程度,牛的被毛湿水 后有利于导电,能使电麻击晕效果有保 障。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击晕(牵牛入翻板箱): 电击晕法可造成中枢神经的麻痹,同时 刺激心脏活动,使血压升高,有利于放 血。通常电击之后,牛从晕倒到苏醒的 时间约为 1min,可足够完成 吊挂和刺 杀。提高电压和麻电时间可延长昏迷时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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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但会造成血管肌肉痉挛,反而不利 于放血,并增加“黑切肉”比例。电麻 过量还会造成心脏停止跳动、骨折、放 血更不完全。电麻均采用低压直流电。 使用电击器必须注意人身安全,操作人 员必须穿绝缘水靴,戴绝缘手套。 | |||||||||
延脑穿刺(切断)法其操作简单,用 1.5~2cm宽、20~25cm长的薄型专用刀 具完成。操作者将牛牵引到击晕站台, 用限位器将牛头固定住,要快速把刺杀 刀从牛枕骨脊后正中小窝刺入牛枕骨与 第一颈椎骨之间,将延脑割断,牛的中 枢无法控制体躯,牛即倒下。作业人员 必须正确佩戴耳塞 、安全帽 ,穿好防 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戴好防割手 套、护目镜、防刺背心。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二氧化碳窒息法 采用空气含65~70%二氧化碳的“隧道 二氧化碳麻晕器”。家畜呼吸这种空气 后15s 后麻倒,离开隧道1.5~ 2 min 开始苏醒,15~20min 完全恢复,麻晕 时间长。在麻晕期间心跳加快,血压升 高,提高了放血速度,并不会出现强力 挣扎和痉挛,所以肌肉松弛、无伤残。 较之电击晕,可减少PSE肉出现率80% 以上。但注意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70 %,否则引起动物痴呆,发生极度反射 运动,使放血不良,血蓄积于皮内,使 皮呈青紫色,皮下结缔组织充血青紫。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耳塞、安全帽, 穿好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禁止 进入“隧道二氧化碳麻晕器”,检修进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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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前已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程序进行 管控。 | |||||||||
刺杀放血(拴住牛的后腿提升):牛击 晕后,马上把一后蹄套上缆绳,用电动 葫芦(垂吊式起重电动机)把牛倒挂 到头部离开地面60〜90cm,刺杀放血。 用刀在牛的头颈连接处,喉头的躯干方 5-10cm处横向切割,同时把气管、 食道和两侧的颈总动脉颈总静脉割断放 血。此法优点是操作简单,放血速度极 快; 颈动静脉放血法:此法在牛颈部靠近头 部一端,气管左右两侧的颈动脉沟处纵 向割开皮肤10~20cm ,在近头端割断 放血,此血可以作为营养丰富的食品出 售,增加屠宰效益,当血色由鲜红转 为紫黑色,即脾脏' 肝脏的存血开始放 出,牛将做最后挣扎,最后挣扎时常会 把牛胃内积存物呕出; 抗凝无菌放血法:此法在发达国家的大 型综合屠宰场采用,此法是在屠宰之前 在牛颈总静脉中注入纤维蛋白质稳定剂 或高渗柠檬酸钠(4%柠檬酸钠),然 后屠宰。击晕后在颈总动脉插入大口径 采血管,负压放血。此法在放血期间血 液不易凝结,能达到充分放血,且血液 不会被污染,可作为良好的食品、药品 的原料,而残血极少,减少污水处理的 难度。作业人员已正确佩戴安全帽,穿 好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来。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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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刺激:通常采用15V、0.5Hz、5A电流 处理InIin即可,也可采用高压电刺激, 即550~600V∖ 60Hz、5~15A, 15—20 个脉冲/min,应用此法必须注意安全。 必须在宰杀后30min以内进行,效果随 屠宰后时间推移会逐渐消失。屠宰放血 之后IOnIin内,牛体内血未凝结,在电 刺激频率下,牛尸体进行同步的节律收 缩与舒展,使更多残血流出,减少残血 量,提咼肉的品质,特别是能保证电刺 激的效果。操作人员已穿绝缘水靴,戴 绝缘手套。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切前肢和牛角、头部预剥、切后肢、换 轨、进入胴体自动加工输送机一次撑腿 (挂双腿)、预剥等安全要求:作业人 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穿好防滑鞋,戴好 安全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剥皮(机械扯皮):操作人员已首先在 牛屠体两只后腿腕关节肌筋腱处穿孔, 挂钩链将两条后腿稳固在栓腿架上,将 左右后腿皮放入扯皮机锁钩内锁紧,启 动扯皮机,在扯皮过程中设专人扯皮, 控制扯皮速度,不能将肉带在皮上;剥 皮时已戴工作手套,握刀的手不接触皮 毛,而另一手拽紧皮毛,配合剥皮刀分 离,把皮外翻。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 好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胴体加工: A)胴体加工作业:切牛头、扎食管、 开胸、取白内脏、取红内脏、劈半、胴 体检验、胴体修割等,都是在胴体自动 加工输送机上完成的。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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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切下牛头,放在牛头清洗装置的 | |||||||||
案板上,把牛的舌头割出来。 C)用开胸刀打开牛的胸膛。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 穿好防滑 鞋,戴好安全帽; D)从牛的胸膛里取下白内脏, 即肠、 肚。把取出的白内脏落入下面的白内脏 滑槽,将白内脏通过滑槽滑入盘式白内 脏检疫输送机的大卫检盘内等待进行白 内脏检验。 E)取出红内脏(心、肝、肺)。 把取 出的红内脏分别挂在红内脏、牛头同步 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等待检验。作业人 员必须穿好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必须 定期检查自动加工输送机挂钩,达到磨 损规定必须及时更换。 |
2 | ||||||||
同步卫检 A)牛胴体、白内脏、 红内脏和牛头通 过检疫输送机同步输送到检验区采样检 验。 B)由检验人员进行头、 蹄检验、胴体 检验、内脏检验,复检检疫。发现疑病 胴体通过气动道岔进入疑病胴体输送轨 道。 C)检验不合格的红内脏和牛头,歌曲 下来之后钩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宰车 间进行处理。 D)检验不合格的白内脏,由气动白内 脏分离装置分离出来,倒入封闭的车内 拉出屠宰车间处理。 E.红内脏、牛头同步检疫输送机的挂钩 和盘式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卫检盘自动 通过冷水、热水、冷水的清洗和消毒。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剔骨分割和包装 剔骨分割包装 A.吊剔骨:把排酸后羊胴体推到剔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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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羊胴体挂在生产线上,剔骨人 员把切下的大块肉放在分割输送机上 ,自动传送给分割人员,再由分割人 员分割成各个部位肉。 B.案板剔骨:把排酸后羊胴体推到剔 骨区域,把羊胴体从生产线上拿下放 在案板上剔骨。 C.分割好的部位肉真空包装后,放入 冷冻盘内用凉肉架车推到结冻库结冻 或到成品冷却间保鲜。 D.将结冻好的产品托盘后装箱,进冷 藏库储存。 E.剔骨分割间温控:温度控制已符合 《冷却肉加工及流通技术规范》(NYT 4026-2021);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 戴安全帽,穿好防滑水鞋、工作服、 头发盘起、戴防割手套、护目镜和防 刺背心。 F)吊剔骨:把宰杀后的整头牛或改好 的四分体推到剔骨区域,四分体挂在生 产线上,剔骨人员把切下的大块肉放在 分割输送机上,自动传送给分割人员, 再由分割人员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作 业人员已正确佩戴耳塞、安全帽,穿好 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肉羊屠宰:羊烫毛池、羊凉水池、脱 毛机、提升机、羊胴体加工线、手推 轨道、洗杂台、滑轮、羊叉挡等。 |
待宰圈管理 A)卸车前已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 异常,证货相符后准予卸车。 B)经清点头数,用轻拍的方式驱赶健 康的羊进入待宰圈,按羊的健康状况进 行分圈管理。禁止使用铁制工具驱赶健 羊进入待宰圈,人员禁止站在车棚上观 察。 C)待宰的羊送宰前已静养不少于12小 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恢复正 常的生理状态,在静养期间检疫人员定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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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观察,发现可疑病羊送隔离圈观察, 确定虚弱的羊送入急宰间进行处理,健 康合格的羊在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 D)卸车作业人员,必须按规范佩戴安 全帽、穿好防滑鞋,注意羊的情绪、羊 角、羊蹄的位置,防止被顶伤、蹄伤。 上、下作业台时,必须手扶栏杆,当心 滑倒;作业时禁止移动,使用登高车必 须放置稳固,移动脚轮已放置在坚固的 底座上,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平台上作 业,严禁超负荷作业。 | |||||||||
刺杀放血: A.卧式放血:将羊赶到刺杀区,用刀刺 杀放血。 B.倒立放血:活羊用放血吊链拴住一后 腿,通过提升机或羊放血线的提升装置 将毛羊提升进入羊放血自动输送线的轨 道上再持刀刺杀放血。 C.羊放血自动输送线:羊在放血自动输 送线上主要完成的工序是上挂、 (刺 杀)、沥血、去头等。 D.作业前已正确佩戴耳塞和安全帽,穿 防滑鞋;作业完成后,清理场地,确保 卫生干净整洁;刀具统一放入消毒箱, 集中管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预剥扯皮 A.倒挂预剥:用羊用叉挡将羊的两后腿 叉开,以便前腿、后腿和胸部的预剥。 B.先使用羊用扯皮机的夹皮装置夹住羊 皮,再从羊的后腿往前腿方向扯下整张 羊皮,根据屠宰的工艺,也可从羊的前 腿往后腿方向扯下整张羊皮。 C.将扯下的羊皮通过羊皮输送机或羊皮 风送系统输送到羊皮暂存间内。作业人 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佩戴耳塞,穿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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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 | |||||||||
胴体加工 A.胴体加工作业工位:开胸、取白内脏 、取红内脏、胴体检验、胴体修割等。 B.打开羊的胸腔后,从羊的胸膛内取下 白内脏,即肠、肚。把取出的白内脏放 入指定位置待检验。 C.取出红内脏,即心、肝、肺。把取出 的红内脏放入指定位置待检验。 D.羊胴体进行修整,修整后进入轨道电 子秤进行胴体的称重。 E.检验检疫合格后盖章或佩环。 F.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耳塞、佩戴安 全帽,穿防滑鞋、工作服、头发盘起。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同步卫检 A.羊胴体、白内脏、红内脏送到检验区 采样检验。 B.检验不合格的可疑病胴体,按规定进 行复检,确定有病的胴体必须拉出屠宰 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 C.检验不合格的白内脏、确定有病的胴 体必须拉出屠宰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 D.检验不合格的红内脏,确定有病的胴 体必须拉出屠宰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 E.各种屠宰设施、刀具等及时进行清洗 和消毒。 F.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集中精力严 格遵守操作规程。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胴体排酸(冷分割需要) A.将修割、冲洗后的羊胴体进入排酸间 进行“排酸”,这是羊肉冷分割工艺的 一个重要环节。 B.排酸间的温度:排酸温度、时间控制 已符合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的规定。 C.排酸间每米轨道挂羊胴体数量已符合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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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3的规定。 D.佩戴防护,集中精力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 | |||||||||
剔骨分割包装 A.吊剔骨:把排酸后羊胴体推到剔骨区 域,羊胴体挂在生产线上,剔骨人员把 切下的大块肉放在分割输送机上,自动 传送给分割人员,再由分割人员分割成 各个部位肉。 B.案板剔骨:把排酸后羊胴体推到剔骨 区域,把羊胴体从生产线上拿下放在案 板上剔骨。 C.分割好的部位肉真空包装后,放入冷 冻盘内用凉肉架车推到结冻库结冻或到 成品冷却间保鲜。 D.将结冻好的产品托盘后装箱,进冷藏 库储存。 E.剔骨分割间温控:温度控制已符合《 冷却肉加工及流通技术规范》(NY/T40 26-2021);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 戴安全帽,穿好防滑水鞋、工作服、头 发盘起、戴防割手套、护目镜和防刺背 心。 F.车辆清洗:猪、牛、羊卸车后必须按 规定进行清洗,清洗人员穿防护服,登 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冷链 车装车前、卸车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 确保干净、整洁、无血迹、无异味。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2.4.1.牲畜屠宰企业已根据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 处 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 合理选择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淘 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
屠宰企业污水处理已根据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 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 工艺,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可能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 |
2 |
使用淘汰的工艺 、设备的,不得 分。 | ||||||
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车间的出水,产生的 污泥、臭气和噪声已符合国家和本行业 |
2 |
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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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污水 处理 工艺 运行 |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不得分。 | |||||||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的 数量必须满足检修维护时污水处理和再 生水处理的要求。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建设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已进 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2.4.2.企业已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编 制运行方案或运行计划,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 设备运行制度、值班交接班管理、安 全巡检、运行风险处置、水处理应急 预案、运营记录等。 |
企业已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编制运行方案 或运行计划,至少以下内容:管理人员 的设置、岗位职责、设备运行制度、值 班交接班管理、安全巡检、运行风险处 置、水处理应急预案、运营记录等。 |
2 |
未根据生产工艺 要求编制运行方 案或运行计划的 , 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规定的 , 每处扣 1 分 。 | ||||||
4.2.4.3.污水处理车间工艺运行管理 已符合 GB 55027、GB13457、CJJ 68 HJ 1120 CJJ 60、HJ 2038 、HJ978 的规定,其主要设施及工艺包括: 工艺流程:沉砂隔油池、粗细格栅、 集水池、转鼓格栅机、调节池、絮凝 反已池、前置气浮、中间池、厌氧池 (UASB)、缺氧池、三级接触氧化池 RPIR 后置沉淀气浮一体化设施、消 毒池、回用水池、巴氏计量渠等。 |
污水处理已保证对肉块、猪毛、草料等 的清除效果;污水处理已提高碳源利用 效率,促进污水处理节能降耗。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格栅:格栅开机前,检查系统是否具备 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正常启动;拦 截型格栅,及时清除栅条(鼓、耙)、 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已定 期对栅条校正;对栅渣已及时处理或处 置;格栅运行中已定时巡检,发现设备 异常,立即停机格栅检修;对传动机构 已定期检查、维护,并保证设备处于良 好的运行状态;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 渣时,先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 行;当需要下井作业的,已按照本文件 5.4.4.3条款要求执行。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污水泵组:水泵开启数量已根据进水量 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调节;多台水泵 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时,不得同时开机 起动,开机由大到小逐台间隔启动; 水泵在运行中, 已按规定进行巡回检 查,要求运行情况已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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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仪表显示已正常、稳定;轴承温 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35。C或设定的温 度;水泵机组不得有异常响动或振动。 水泵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已立即 停机:水泵发生断轴故障;电机发生严 重故障;突然发生异常声响或振动; 轴承温升过高;电压表、电流表、流量 计的显示数值异常;机房管线进(出) 水管道、闸阀发生大量漏水。潜水泵运 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已检查、 记录潜水泵运行状态的信息,并已及时 处理发现的问题;已定期检查和更换 潜水泵内部润滑油和密封件,操作时严 禁损伤密封件端面和轴面;起吊和吊放 潜水泵时,严禁直接牵拉水泵的电缆; 对油冷却螺旋离心泵的冷却油液位已定 期检查; |
3 |
不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1分。 | |||||||
生化处理池:根据生化处理池的出水水 质要求和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 调整并控制反已区的进水量、溶解氧和 氧化还原电位、污泥浓度等工艺参数; 根据不同活性污泥的污水处理工艺运行 要求,对生化处理池的溶解氧进行有效 控制;确保厌氧、缺氧、好氧等生化处 理有效。__________________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室内生化处理池已确保通风顺畅,产生 甲烷、硫化氢气体区域设置相应的气体 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对标检测已定期 对金属材质的空气管、挡墙、法兰接口 或丝网进行检查,发现腐蚀或磨损,已 及时处理;对生化处理池上的浮渣、附 着物以及溢到走道上的泡沫和浮渣,已 及时清除,并已采取防滑措施。按照 生物反已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 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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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池(二沉池、三沉池)和回流污泥 泵:已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的变化, 调节各池进水量,保证各池配水均匀; 必须根据生化处理池的水温、污泥沉降 比、混合液污泥浓度、污泥回流比、泥 龄及沉淀池(二沉池、三沉池)污泥界 面高度等,确定沉淀池(二沉池、三沉 池)污泥排放量;对出水堰口,经常观 察,保持出水均匀;已保持堰板与池壁 之间密合,不漏水;操作人员经常检查 刮吸泥机以及排泥闸阀,保证吸泥管、 排泥管路畅通,并保证各池均衡运行; |
4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对设有积泥槽的刮吸泥机,已定期清除 槽内污物;刮吸泥机在运行时,同时在 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重 量荷载。回流比已根据生化处理池的污 泥浓度及污泥沉降性能,进行调节回流 比例,确定回流污泥泵开启数量;对泵 房集泥池内杂物已及时清捞;对回流泵 的泵体、叶轮、叶片已定期检查;对带 有耐磨内衬螺旋离心泵的叶轮与内衬的 间隙已定期检查,并已及时调整。 |
2 | ||||||||
供气系统:根据生化处理池的需氧量及 时调节鼓风机的供气量;鼓风机叶轮严 禁倒转;鼓风机房保证良好的通风,正 常运行时,出风管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 值,停止运行后,已关闭进、出气闸阀 或调节阀,鼓风机在运行中,已定时巡 查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风 压、电流、电压等参数;当遇到异常情 况不能排除时,已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 ;对鼓风机的进风廊道、空气过滤及油 过滤装置,已根据压差变化情况适时清 洁;并已按设备运行要求进行检修或更 换已损坏的部件;对备用的鼓风机转子 与电机的联轴器,已定期手动旋转一次 ,并更换原停置角度;对鼓风系统消声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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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消声材料及导叶的调节装置,已定期 检查,当有腐蚀老化、脱落现象时,已 及时维修或更换;使用微孔装置时,已 进行空气过滤,并已对微孔曝气器、单 孔膜曝气器进行定期清洗;对横轴表曝 机两侧的轴承已定期补充润滑剂,并已 检查减速机的油位和减速机通气帽是否 畅通。调整表面曝气设备的浸没深度和 转速,根据运行工况确定,并已保 | |||||||||
证最佳充氧能力和推流效果;正常运行 的罗茨鼓风机,严禁完全关闭排气阀, 不得超负荷运行;鼓风机运行中严禁触 摸空气管路;调节出风管闸阀时,避免 发生喘振;按照运行维护周期,在卸压 的情况下已对安全阀进行各项功能的检 查;在机器间巡视或工作时,已与联轴 器等运转部件保持安全距离;进入鼓风 机房时,已佩戴安全防护耳罩。 |
2 | ||||||||
消毒:采用次氯酸钠消毒要求储存的次 氯酸钠溶液罐装已密封储存,次氯酸钠 溶液已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的库房 中,远离火种、热源;已与酸类分开存 放,切忌混储;储存区已备有泄漏应急 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设施;采用过硫 酸氢钾消毒时,过硫酸氢钾采购和存放 已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 与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混存,使用时 作业人员穿防护服、口罩、护目镜;采 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盐酸的采购和存放 已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固 体氯酸钠已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 离不得小于5m;库房已通风阴凉;在搬 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 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操作人员已 戴防护手套和眼镜;开机前已检查防爆 口是否堵塞,已确保防爆口处于开启状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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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停机时加药泵停止工作后,设备已 再运行30 min以后,方可关闭进水。 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 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运行水位时,严 禁开启设备;无论是否具备自动清洗机 构,都必须根据污水水质和现场污水实 际处理情况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 洗;已定期更换紫外灯、玻璃套管、玻 | |||||||||
璃套管清洗圈及光强传感器;定期清除 溢流堰前的渠内淤泥;满足溢流堰前有 效水位,确保紫外灯管淹没深度;在紫 外线消毒工艺系统上工作或参观的人员 必须做好防护;非工作人员严禁在消毒 工作区内停留;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污水 需保证其透射率大于 30 %。 采用臭氧消毒时,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 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 氧泄漏事故时,已立即打开门窗,启动 排风扇。臭氧发生器的开启和关闭已滞 后于臭氧消毒系统的其他设备,操作人 员必须严格按照系统的启动和停机顺序 进行操作;已根据温度、湿度的高低, 增减空压缩机的排污次数;空气压缩机 必须设有安全阀,已保证其在规定的压 力范围内工作;采用尾气破坏器进行尾 气处理时,已定期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效 果,及时更换催化剂;已每月对空气压 缩机、干燥机、预冷机、臭氧发生器等 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已至少对臭氧接触 及尾气吸收设施进行清刷1次,油漆铁 件1次;必须定期检查液氧储罐压力、 蒸发器结冰情况,液氧储存区域内已严 禁动火操作。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2.5 |
4.2.5.1 经过处理后的生产尾水,水 质已符合环评、排污证、排水证等证 件要求,同时已建立出水监测管理制 度(一般为在线监控),水质监测已 |
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已符合环评、排污 证、排水证等证件要求,水质监测已不 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 行,对运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能造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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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监测 |
秉承不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 正常运行的原则,确保对运行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不造成危害,确保不影 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确保不影响污泥的有效处理和处置 。 |
成危害,不能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 用和安全排放,不能影响污泥的处理和 处置。 | |||||||
污水处理车间已配备污水流量的计量装 置,实现实时计量,污水处理车间已按 照规定,记录相关数据。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排放口已安装污水处理车间出水在线连 续监测装置。污水处理车间处理后的污 水需满足屠宰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并经本公司化验室化验合格后方可回用 或排放。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 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 企业已采取 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 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2.5.2 企业已设立水质化验室,化 验室的建设与配置已符合 CJJ/T 182 的规定。 |
化验室的建设已符合 CJJ/T 182 的规 定。 |
2 |
未设置化验室的 ,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
4.2.5.3 企业已建立水质质量内控体 系,利用已有的水质化验室,根据实 际情况建立日常水质检测制度,一方 面是满足日常对于各工艺环节状况的 掌握要求,另一方面是与在线监控相 互验证,保证数据准确性。同时在线 监控设备已按 HJ355 规定的校验频 次进行定期校验。水质化验室所得到 的实验数据,已如实记录。 |
化验室按规定配备与屠宰企业规模及水 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 备,确保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 能力。确保在线监控相互验证,保证数 据准确性。同时在线监控设备已按 HJ355规定的校验频次进行定期校验。 并定期对污水车间运行监测执行情况进 行评价。 |
3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污水处理车间已选择各工序阶段具有代 表性的位置作为取样点,污水、污泥及 厂界废气符合GB 18918 中对取样与监 测的有关规定。日常化验检测项目、检 测周期已符合GB 18918 的规定,并满 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检测方法已符合 GB 18918、GB 8978、CJ/T 51、GB 13457和CJ/T 221 的规定。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污水处理车间再生水出水水质化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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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检测周期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符合 GB/T 18920 、GB/T 19923、GB/T 18921 、GB/T 19772 的规定。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污水处理监测项目都已有完整的原始记 录。当日的样品已在当日内完成检测( 粪大肠菌群数和 BOD5 除外) 。对检 测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化验样品的 水样保存、容器类别均已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的规定。化验室检测的精度范围和 重现性已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化验室保存的样品、使用的容器、各种 仪器、设备、标准药品及检测样品均按 产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 并有明显的标识。化验室已配备防火、 防盗等安全保护设施。工作完毕后,已 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强酸强碱、剧毒 物品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 管,并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已有严格 手续。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污水处理车间对水量计量装置、水质在 线连续监测装置 做好检查、维护与保 养,保持正常、稳定地运行,并定期进 行校验。 |
3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出水水质排放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及《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 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定期对污水处理工 艺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2.6 污泥 |
4.2.6.1 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泥已进行 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已 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 |
污水处理车间收集污水处理车间产生的 全部污泥,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 无害化处理,并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 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必须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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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和处 置 |
化利用。污泥处理工艺已选择高效低 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
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技术路线,污泥处 理工艺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减少污泥产生量,实现从源头和过程减 排。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2.6.2 污水处理车间污泥处理和处 置已满足 GB 55027、HJ 987、CJJ 60 CJJ 131、HJ 2038 的规 定。外 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已符 合 GB 18918 的规定。 |
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 规模已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已综合 考虑排水体制、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 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 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泥处 理和 处置设施的能力必须满足设施检 修维 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 已达 到全量处理处置目标。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污水处理车间已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 (收 集、储存、浓缩、调节、脱水及 外运 等) 的运行管理,污泥处理的稳 定、浓缩、调节、脱水等装置已保持正 常运行工况,并连续稳定运行,确保处 理效果,处理过程中已防止二次污染, 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 理。 |
3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污泥中可能含有硫化氢和沼气,具有火 灾爆炸及中毒和窒息的风险,因此必须 在处理加工区域设置硫化氢和甲烷检测 报警装置,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本小项 不得分的追加扣8 分。 | |||||||
污泥处理过程中已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 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污泥脱水后,可 根据污泥最终的处置和利用途径,如卫 生填埋、土地利用、焚烧、建筑材料、 水泥骨料及燃料等,合理确定干化后污 泥的含水率。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牲畜屠宰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 单位已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记录污 |
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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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的去向、用途和数量等,严禁擅自、 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污 泥运输车加装 GPS 定位系统。 |
2 |
每处扣 1 分。 | |||||||
4.2.7 臭气 处理 |
4.2.7.1 牲畜屠宰车间、待宰栏、无 害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及有臭气产生 的其他场所已对主要臭气释放区域进 行臭气治理,臭气处理可采用生物过 滤、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和离子除 臭工艺。 |
污水处理车间对进水泵房、沉砂池、格 栅、厌氧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以及 污泥脱水机房等主要臭气释放区域进行 臭气治理,臭气处理可采用生物过滤、 活性炭吸附和离子除臭、化学洗涤等工 艺。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4.2.7.2 牲畜屠宰车间及污水处理站 臭气处理运行管理已满足 GB 3095、 GB 18918、CJJ 60、CJJ/T 243、HJ 978、 HJ 2038 的规定。厂界环境的 臭气浓度已符合 GB 18918 规定的厂 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 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
臭气处理运行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 进行,并根据工艺条件,定期对除臭收 集输气系统和除臭系统进行巡检维护, 确保臭气处理设施可靠运行,排放的气 体稳定、达标排放。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定期对生物填料的运行情况及除臭效果 进行观测;定期对活性污泥投加泵及污 泥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与维护;已定期对 微生物培养箱的供气系统进行巡检,保 证气体供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以 及臭气强度等因素调节活性污泥的投加 量。定期检查离子发生装置是否破损、 泄漏;除臭系统维修时必须断电,同时 已关闭废气收集系统的进风阀并保证设 备内通风良好;定期监控除臭系统进、 出气中挥发性气体分子浓度、硫化氢气 体浓度以及离子浓度的变化;对除臭系 统进行检修影响臭气处理效果 的,已 提前上报相关部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符合GB 18918 规 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并定 期对除臭设施工艺运行情况和控制 效 果进行评估。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3.1.1 企业已识别 GB18393 规定 |
建立企业屠宰前、屠宰后检疫检验管理 |
未建立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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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病、死 牲畜管 理 |
4.3.1 一般 要求 |
的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方法, 建立病死牲畜管理制度,并将相关安 全信息融入作业指导书。 |
制度和检疫检验作业指导书,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屠宰过程中严 格执行。 |
2 |
不得分;未建立 作业指导书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项,每处扣 1 分。 | ||||
4.3.1.2 牲畜从进场、屠宰、成品装 车前全过程监控进行检疫、检验,发 现病、死牲畜立即联合驻厂官方兽医 对其进行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置, 确保无外流、无扩散、无传播。 |
从牲畜进场开始进行宰前、宰后检疫检 验,发现病、死牲畜立即隔离、消毒、 无害化处置,确保无外流、无扩散、无 传播。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本小项 不得分,追加扣 6分。 | ||||||
4.3.2.1 宰前检疫结果出来以后已根 据结果按照 GB18393、GB18393、 GB16548、NY467、NY/T909 规定进行 处置. |
准宰:经宰前检疫,凡是健康、符合卫 生质量和商品规格的牲畜,准予屠宰。 急宰:确诊为无碍肉食品卫生的普通病 患牲畜,以及一般性传染病牲畜而有死 亡危险时,可随即签发急宰证明书,送 往急宰。 禁宰:凡危害性大而且目前防治困难的 疫病,或急性烈性传染病,或重要的人 兽共患病,以及国外有而国内无或国内 已经消灭的疫病,均按下述办法处理: a.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疱病、 猪瘟 、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 海绵状脑病 、痒病 、蓝舌病时,禁止 屠宰,禁止调运牲畜及其产品,采取紧 急防疫措施,并向当地农牧主管部门报 告疫情。病牲畜和同群牲畜用密闭运输 工具送至指定地点 ,用不放血的方法 扑杀 ,无害化处理。病牲畜所污染的 用具、器械、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
2 |
不符合规定的,不 得分。 | ||||||
4.3.2 检疫 与处 置 |
b.经过宰前检疫发现炭疽、鼻疽、气肿 疽、狂犬疽、羊快疫、羊猝殂、羊肠毒 血症、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布 鲁氏菌病、急性猪丹毒、恶性水肿、牛 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 黏膜病牲 畜时,采取不放血的方法进行扑杀,尸 体无害化处理。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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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 宰后检疫结果出来后已根据 结果按照 GB18393、GB16548、NY467 和NY/T909 规定进行处置. |
A.牲畜宰后检疫检验和处置必须严格遵 守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 的规定,检查确诊为有病的头部、内脏 或胴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食 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 B.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建立健全死 畜登记台账,包括各个检疫岗位的检疫 情况,病牛羊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 况,并保存记录 2 年以上。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4.3.3 危险 化学 品管 理 |
4.3.3.1 要求 A、企业已识别 GB 12268 规定的所 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建立所有危险 化学品清单及其安全 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并将安全数据信息融入 作业指导书。 B、企业已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清单 及其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 所有 SDS 清单已能被 所有使用部门 获得,包括废料处理相关方 |
企业所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建立所有 危险化学品清单,及其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并将安全数据信息融入作 业指导书。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企业及时更新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及其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清单,所 有 SDS 清单注明使用部门,以及废料 处理相关方。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4.3.3.2 使用与贮存 A、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贮 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违反限制性规 定使用危险化 学品。 B、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已进 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 存在的安全风险,实 施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C、企业已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符合 GB 30000 (所有部分) 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提供给从 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 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 方法和在紧急情 况下已当采取的措 施。 D、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 件(包括工艺)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企业没有使用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 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违 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前,进行相应的安 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 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 的安全管控措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企业已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 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 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 在紧急情况下已当采取的措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 括工艺)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 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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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 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 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 、健全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E、企业已根据使用、贮存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 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防 盗以及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 备的正常使用。 F、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 及贮存数量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 险化学品仓库已设置 明显的标志。 企业已按相关要求在使用、贮存危险 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 讯报警装置,并 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
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 ||||||||
企业已根据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种 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 监测、监控、 通风、防晒、调温、防 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泄 漏、 防盗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 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 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 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 库设置明显的标志。企业按相关要求在 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 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 适用状态。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使用燃气区域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16分。 | |||||||
危险化学品仓(包括易制毒仓、易制爆 仓)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
3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不完善 每处扣 1 分。 | |||||||
4.3.4 危险 废物 管理 |
企业已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 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 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已由 有资质许可的承包商收集处置,禁止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 的单位收集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填 写转移联单,不得违规堆存、随意倾 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
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 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危险 废物贮存场所满足GB18579 规定要求。 牲畜屠宰企业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 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由有资质 的危废处理单位,按时对危废进行转移 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倾倒、堆放、填 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制 度未以文件形式 发布生效的,不 得分;危险废物 承包给无资质的 承包商收集处置 的,不得分;违 规堆存、随意倾 倒以及非法填埋 危险废物,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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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未填写转移 联单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1 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 6 分。 | |||||||||
4.3.5 固体 废物 管理 |
企业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必须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固体废物 处理管理办法。企业已制定固体废物 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 案,牲畜屠宰固体废物已专业部门收 集处置,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以 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
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固体废物 已按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固体废 物贮存场所满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程技术导则》(HJ203)规定要求。屠 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已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 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牲畜屠宰固体废 物专业部门收集处置,禁止将固体废物 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 |
2 |
未制定危险固体 废物管理制度的 ,不得分;制度 未以文件形式发 布生效的,不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 1 分;本小项不得 分时,并追加扣 6 分。 | |||||
4.4 作业 安全 |
4.4.1 作业 环境 和作 业条 件 |
4.4.1.1 企业已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 过程、生产工艺、物料、设备设施、 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 风险。 |
企业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 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辨识、评估 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2 |
未辨识、评估分 级的或未制定相 应的控制措施的 ,不得分; 辨识 不全的 ,每缺一 处扣 1 分。 | ||||
4.4.1.2 企业已在生产现场实行定置 化管理、标识管理和可视化管理,保 持作业环境整洁、规范。 |
企业按照标准在作业场所配置标识或标 志,并持续维护和更新,确保标识的可 视性、适用性、可追溯性,确保其完好 有效。对重点设备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包括:装置现场、仓库、罐区、装卸区 等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的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
2 |
标识内容不准确 、不符合要求的 ,不符合实际的 不得分;其他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4.4.1.3 生产现场已配备相应的安全 、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 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紧急疏散标志安全通道,并确保安 全通道畅通。 |
配备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 防设施与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 道,禁止占用或堵塞,确保安全通道畅 通无阻。 |
2 |
划分不合理的, 不得分;作业现 场环境不整洁的 或 物品、物料 、工具、防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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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乱摆乱放的, 发现一处扣 1 分。 | |||||||||
4.4.1.4 企业已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 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 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 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 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
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条件符合要求,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 |
2 |
定置内容不准确 不符合标准及 现场实际的,不 得分;其他不 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 | ||||||
4.4.1.5 企业已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 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 行屏蔽或隔离。 |
作业前进行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屏 蔽或隔离。确保措施安全可靠。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本 小项不得分追加扣 6 分。 | ||||||
4.4.1.6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企业已与 作业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职 责并采取的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进行 检查与协调。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同 时进行作业活动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 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 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管理。 |
2 |
未按规定要求配 应急照明或不 能 正常使用的,不 得分;其他 不符 合规定的,每处 扣 1 分。 | ||||||
4.4.1.7 企业已对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 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 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 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 续,确保持证上岗。未经许可禁止作 业,作业许可已包含安全风险分析、 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 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 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作业、高处 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安全及职业病 危害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急处置措施到 位。 |
2 |
作业许可审批手 续不符合要求,1 次扣2分;作业许 可证中危险有害 因素与安全措施 等内容不符合要 求,1次扣2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 9 分。 | ||||||
4.4.2 作业 行为 |
4.4.2.1 企业已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 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 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 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 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 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
对生产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风险辨识, 制定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 风险。 |
2 |
未进行风险辨识 的,未制定有效 控制措施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每处扣 1 分 ;作业人员不清 楚风险及控制 措施的,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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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1 分。 | |||||||||
4.4.2.2 企业已监督、指导从业人员 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
岗位作业人员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 操 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 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 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
2 |
发现“三违”行 为的,不得分。 | ||||||
4.4.2.3 企业已建立反“三违”行为 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 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建立反“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明确人 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 核等事项。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每处 扣 1 分。 | ||||||
4.4.2.4 企业已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 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39800.1 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 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 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 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2 |
无发放标准的, 不得分;未及时 发放的,不得分 ;购买、使 用 不合格劳动防护 用品的,不 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 ,每处扣 1 分。 | ||||||
4.4.2.5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 产操作现场,已规定出非岗位操作人 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
企业规定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 线,非本岗作业人员走安全路线,禁止 进入操作现场。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未规定出安全 路线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 扣 1 分 。 | ||||||
4.4.2.6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已 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已 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 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按规定使用 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已先检查作业场 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 及时处理。 |
3 |
作业现场前,未 进行现场作业 安全检查的,不 得分;检查不 到 位的,每缺失一 项扣 2 分。 | ||||||
4.4.2.7 施工前已制定组织方案,施 工各方已对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 识和分析,制定完善的防控措施,并 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
施工前施工各方对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充 分进行辨识和分析,制定施工方案,制 定完善的防控措施,并做好技术交底工 作。 |
4 |
未制定施工方案 的、未进行风险 辨识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1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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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高风 险作 业 |
4.4.3.1 企业已建立高风险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 许可范围、审批程序等。企业对建设工 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落实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要求。“ 六不施工”即未落实前期保障措施不施 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 批或论证方案、未按方案落实有关措施 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施工; 未进行现场 监督不施工;未进行第三 方监测不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施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 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大工 程“六不施工”的要求。 |
3 |
违反“六不施工 ”和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的,不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 1 分,本小项不得 分,追加扣 10 分。 | |||||
4.4.3.2 企业已对危险场所进行的动 火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断路 作业、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 时用电作业等风险较大作业活动,实 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 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已包含安全风险 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 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
制定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风险 作业施工组织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 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及职业病危 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严格履行 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做好技术交底工 作,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
3 |
未制定相应制度 ,不得分;未制 定方案或作业指 导书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3 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 10 分。 | ||||||
4.4.3.3 从事高风险作业时,企业已 对作业的前期、中期、后期,分别从 方案审批、技术交底、作业规范、现 场监护、完工验收等5个方面“全方 位、全过程、全覆盖”排查作业过程 中重点风险隐患,并实施分类分级管 控、逐条逐项排查、排序、排除,实 现安全作业。 |
高风险作业时,企业分别从方案审批、 技术交底、高风险作业的前期、中期、 后期,从作业规范、现场监护、完工验 收等多维度 “全方位、全过程、全覆 盖”排查作业过程中重点风险隐患,并 实施分级分类管控、逐条逐项解决,确 保作业安全。 |
3 |
未进行隐患排查 的,不得分;缺 失任何一个维度 高风险作业隐患 排查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2 分 ,本小项不得分 ,并追加扣 10 分。 | ||||||
4.4.3.4 在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 业时,已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遵 循“三个一律”(三个一律:一律不 准进行交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 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 |
在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时,严格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三个一 律”的原则,必须落实“十不动火”措 施有代表。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 监测点要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对 |
2 |
违反“三个一律” 原则,“十不动 火”有关规定的 ,不得分; 本小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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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通风,严防交叉作业动火引发 爆炸、火灾事故;)原则。已落实“ 十不动火”(十不动火:未批准不动 火;无操作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作 业现场不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 器材不动火;不了解物料内部结构及 周围情况不动火;盛装可燃液体、气 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 检测达不到要求不动火;压力容器未 采取泄压措施不动火;动火点附近的 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或安全 距离达不到要求不动火;与动火点相 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 封堵隔断安全措施不动火;与其他作 业相抵触时不动火;明知有危险且影 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动火)措施。 |
上、中、下各层的左、中、右各部位进 行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已 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在设 备外部动火,已在距离动火点不小于 10m 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与 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现 场条件不允许,则不超过 60分钟;间 隔或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已重新取 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已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已随时进行监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 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已经标准气 体样品标定合格。 |
追加扣 10 分。 | |||||||
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两小时进行一 次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当 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已不大于0.5% (体 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 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已不大于0.2% (体积分数)。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在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 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按要 求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隔离措 施。在污水池、化粪池等可能产生可燃 气体(甲烷等)的区域动火,要通风、 置换、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中要 连续通风和检测,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 用可燃物作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 火作业时,已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凡在 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 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 GB50160、GB 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 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已将其与生 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 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要 执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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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内没有排放可燃 气体;距动火点 15m内没有排放可燃液 体;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 没有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 业。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 瓶直立放置,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m ,同时氧气、乙炔瓶与作业地点间距没 有小于10m,并设置防晒设施。针对特 殊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没 有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在正压条 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在 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 备上进行 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超过 23.5%。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本小项不 得分,追加扣9 分。 | |||||||
4.4.3.5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已严格 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空作 业 “五个必须”,即:即:必须培 训后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 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 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空作业“五个必 须”(必须培训后持证上岗;必须实行 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 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
2 |
违反“五个必须 ”有关规定的,不 得分;本小项不得 分,追加扣8 分 。 | ||||||
4.4.3.6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已严格 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吊装作 业 “十不吊” 措施 ,即吊物重量 不明或超载荷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 浮置物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 不吊;带棱角物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 吊;吊物捆绑不牢不吊;埋在地下的 构件不吊;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 不吊;歪拉斜吊重物不吊;六级以上 强风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
进行吊装作业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 十不吊”规定(即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载 荷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带棱角物 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吊;吊物捆绑不牢 不吊;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指挥信号 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歪拉斜吊重物不 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安全装置失灵 不吊)。 |
3 |
违反“十不吊” 有关规定的, 不 得分;小项不得 分,并追加扣 8 分。 | ||||||
4.4.3.7 在进行其他高风险作业时, 已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危 险化学品的特殊作业时,已符合 GB30871的规定。 |
公司有可能涉及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 业等其他高风险作业,在作业时严格贯 彻GB30871 的有关规定。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4.3.8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如 井下作业,清池作业 、水罐检查和 |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严格遵守“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必须 |
未执行“先通风 、再检测、后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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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作业等,已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 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 作业”的原则,已严格落实 “七个 不准”措施,即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 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没有 监护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 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
落实“七个不准”规定(未经风险辨识 不准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 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没 有监护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培 训演练不准作业)措施。 |
2 |
业”原则和“七 个不准”等有关 规定的,不得分 ;本小项不得分 ,追加扣 10 分 。 | ||||||
4.4.4 岗位 达标 |
4.4.4.1 企业已建立健全班组安全活 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 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
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留有相应记录。 |
2 |
未建立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 1 分。 | |||||
4.4.4.2 从业人员已熟练掌握本岗位 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 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 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
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熟 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熟悉 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熟悉防护用品的 使用、熟悉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
2 |
从业人员不熟悉 本岗位安全职责 的,每人次扣 1 分。 | ||||||
4.4.4.3 各班组已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 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 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分析等 工作,并做好记录。 |
各班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 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风险告知、 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分析等工 作,并做好记录。 |
2 |
未保存安全教育 培训记录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1 分。 | ||||||
4.4.5 相关 方 |
4.4.5.1 企业已建立并落实承包商、 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已将承 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 安全生产 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 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 人员培训、作业过程 检查监督、提 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 退出等进行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 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 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对承包 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进行预审、 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监督检 查,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 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
2 |
甲方未对承包商实 施统一安全管理, 以包代管的, 不 得分;相关方在甲 方场所内发生工亡 事故的,不得分, 未将安全绩效考核 与续用挂钩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1 分; 本小项不得分的, 追加扣 8 分。 | |||||
4.4.5.2 企业已建立合格承包商、供 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 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 采取有效 |
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 录;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 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2 |
未建立名录和档 案的、未定期进 行风险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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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制措施。 |
承包商特种作业 人员未持有效证 件上岗的,不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 扣 1 分。 | ||||||||
4.4.5.3 企业已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 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 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已 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 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已统 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 关方的交叉作业。 |
企业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 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协议,规定双方 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 业的,签订协议统一协调管理。 |
2 |
将项目发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单 位的,不得分, 未签订协议的, 不得分;交叉 作 业未统一协调管 理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1 分;本 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 8 分。 | ||||||
4.4.5.4 企业已对承包商提出的分包 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分包合同实 施,禁止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进 行转包或再分包。 |
禁止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或再分包。 |
2 |
发现违法分包转 包的,不得分, 并追加扣 6 分。 | ||||||
4.4.5.5 企业已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 产标准化要求。 |
企业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 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
2 |
相关方达不到安 全生产标准化要 求的,不得分。 | ||||||
4.4.5.6 企业已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 良好的沟通;与相邻社区保持良好的 关系,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企 业已建立客户沟通机制,定期辨识、 评价并控制与客户业务相关的风险; 企业已对进入生产现场的访客等外来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告知。 |
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相 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相邻社区保 持良好的关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
2 |
发现因沟通不畅 通,导致负面舆 论发生的,不得 分,本小项不得 分追加扣 4 分 。 | ||||||
4.5.1.1 企业已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与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相一致的职业卫生管理机 |
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 |
未制定相应 制度 的,不得分;制 度未以文 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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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职业 健康 |
4.5.1 基本 要求 |
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已 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工 作。 |
2 |
发布生效的,不 得分; 制度不符 合规定 | |||||
当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一致的职 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 |
2 |
未设置组织机构 的,不得分。未 制定计划和实施 方案的,不 得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 1 分。 | |||||||
4.5.1.2 企业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已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 况,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 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及需要存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2 |
未建立职业卫生 档案和健康监 护档案的,不得 分;档案资料 有缺失的,每处 扣 1 分;档案 内容不全的或不 完善的,每处 扣 1 分。 | ||||||
4.5.1.3 企业已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已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对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 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 业。 |
企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 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为接触职业病危 害 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 护用品。 |
2 |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作环境和条 件 不满足要求的 ,不得分;一年 内有新增职业病 患 者的,不得分 ,提供 的防护用 品不符合规定的 ,不 得分;并追 加扣 12 分。 | ||||||
4.5.1.4 企业已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应急器材,并符合 GBZ1、GB 12694 的规定。 |
牲畜屠宰厂的选址、总体布局、厂房设 计,工作场所、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已符合GBZ 1 和 GB 12694 的规定。企 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 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 1 的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本小不 得分时,追加扣 除12分。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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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
4.5.1.5 企业已确保使用有毒、有害 物品的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 区分开,工作场所不住人;将有害作 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场所与生 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工作场所不住 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2 |
一年内有新增职 业病患者的,不 得分;不符合规 定的,不得分; 并追加扣 12 分 。 | ||||||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 已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 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 采取有效通风措施。 |
2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 | |||||||
4.5.1.6 企业已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 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应 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定期 检查监测。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已设置气体监测和报 警 装置,并按要求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 险区,并定期检查监测。 |
2 |
未设置报警装置 或不能正常工 作的,不得分; 报警装置设置 不足的,每处扣 2 分;现场缺 失 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 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 泄险区的, 每 项扣 1 分。 | ||||||
制定并实施相应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 预案。 |
2 |
未制定并实施应 急预案的,不 得分;应急预案 不完善的或缺 乏针对性的,扣 2 分。 | |||||||
4.5.1.7 企业已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 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 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已及时就医, 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安排未经职业健 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 |
企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 岗 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 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 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 员,已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 |
2 |
未按规定进行员 工健康检查的, 不得分;不符合 项,每项扣 1 分 , | ||||||
企业没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 |
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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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 业健康监护已符合 GBZ 188 的规定 。 |
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禁止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 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已符合 GBZ 188的规定。 |
2 |
不得分。 | ||||||
4.5.1.8 企业已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 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对现场急救物品、设备和防护用品等进 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校验其性能, 确保发生事故时可靠有效。 |
2 |
未进行定期校验 ,或结果不符合 规定,并未及时 更换的,不得分 ;未进行经常性 的检维修的,扣 2分。 | ||||||
4.5.1.9 企业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 射性同位素存储、使用的,已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 生产过程已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 监测报警仪,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 员佩戴个人辐射剂量计。 |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 贮存的企业,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 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戴 个 人剂量计。 |
3 |
放射源有丢失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本小 项不得分的,追 加扣 4 分。 | ||||||
4.5.2 职业 病危 害告 知 |
4.5.2.1 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时,已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不得隐 瞒或者欺骗。 |
3 |
未书面告知的, 未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1 分 。 | |||||
4.5.2.2 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 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 |
2 |
未按要求设置公 告栏的,不得 分;公告栏的内 容不齐全的, 每缺一项,扣 1 分。 | ||||||
4.5.2.3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企 业已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已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 备,警示说明已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 |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设备、设施,企业已在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已设置黄色区域 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 |
2 |
未按规定设置的 ,不得分; 中 文警示说明内容 不全的,每缺 一项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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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 施等内容。 | |||||||||
4.5.3 职业 病危 害项 目申 报 |
4.5.3.1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录中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已按规 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 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 受其监督及时更新信息。 |
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 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3 |
未开展职业危害 因素辨识的,不 得分;无职业病 危害因素清单的 , 不得分;职业 病危害因素不全 的,每缺失一项 扣 1 分。 | |||||
企业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申 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如, 新、改、扩建项目;因技术、工艺或材 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 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时。已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
2 |
未申报的,不得 分; 申报内容 不全的,每缺少 一项扣 1 分。 | |||||||
4.5.4 职业 病危 害检 测与 评价 |
4.5.4.1 企业已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 ( 强) 度不超过 GBZ 2.1、GBZ 2.2 规定的限值。 |
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 业病危害因素浓 (强) 度不超过GBZ 2.1、GBZ 2.2 规定的限值。 |
2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浓(强)度超过 GBZ 21、GBZ 22 规定的限值的, 不得分;本小项 不得分时,并追 加扣 6 分。 | |||||
4.5.4.2 企业已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已对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企业,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
企业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 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对工作场所 职 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 存 监测记录。 |
2 |
未建立相应制度 ,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发布生 效的,不得分; 未开展日常监测 的,不得分;记 录不完善的,每 处扣 1 分。 | ||||||
牲畜屠宰厂界废气、工作场所的有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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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气体、粉尘、噪声等项目已定期进行 监测;除臭系统的氨、硫化氢、臭气及 甲烷等项目的浓度已定期检测。 |
2 |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 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 |
2 |
未按规定依法开 展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职业病 危害现状评价的 ,不得分;检测 、评价结果未报 告、公布的,不 得分;检测记录 未归档存档的, 每处扣 1 分。 | |||||||
4.5.4.3 企业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 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 值的,企业已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已有明 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
企业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 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已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 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 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 改落实情况已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 卫生档案备查。 |
2 |
未按检测结果和 建议,制定切实 行之有效的整改 方案的,不得分 ;未及时整改的 ,不得分;整改 未实现闭环管理 的,每处 扣 1 分。 | ||||||
4.6 警示 标志 |
4.6.1 安全 职业 健康 |
4.6.1.1 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 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 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已分别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相关规定,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已符合 GB 5768 (所有部分) 的规定,工业管道安 全标识已符合 GB 7231 的规定,消 防安全标志已符合 GB 13495.1 的规 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 已符合 GBZ 158 的规定。 |
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已设置明 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 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2 |
每发现一处未设 置符合有关规 定 要求的安全警示 标志和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的, 扣 2 分; 设置 不规范的,每处 扣 1 分。 | ||||
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已分别符 合GB 2893和GB 2894 的规定。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已符合 GB 5768 (所有 部分)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已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警示标识已符合GBZ 158 的规定。 |
2 |
不满足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4.6.1.2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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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标志 |
警示标识已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 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 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 和设备设施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 及应急措 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 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 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 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已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 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
安全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和安全告知卡按规定标明内容。企业 已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 保其完好有效。 |
警示标志内容不 完善或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 2 分;警示标志不 清晰 或使用功能 失效的,每处扣 1 分。 | ||||||
4.6.1.3 企业已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 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 |
企业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 警示标识和安全告知卡进行检查维护, 确保其完好有效。 |
2 |
不满足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4.6.1.4 企业已在设备设施施工、吊 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 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 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 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 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
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 现场已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 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 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2 |
不满足规定的, 每处扣1分。 | ||||||
小计 |
570 | ||||||||
5 风险 分级 管控 及隐患 排 查治 理 |
5.1 风险 分级 管控 |
5.1.1 风险 辨识 |
5.1.1.1 企业已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 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 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
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明确辨 识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 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3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 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制 度不完善的, 每处扣 1 分。 | |||
5.1.1.2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已覆盖本 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 异常和紧急情况时,三种状态以及过 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 辨识已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 现场实际相符。 |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 活动及区域,包括风险伴随的设施、部 位、场所和区域,及在设施、部位、场 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 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并考虑正常、异常 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 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方法和程序与现 |
4 |
未按规定开展 安全风险辨识 的,不得分;安 全风险辨识范 围未全覆盖,每 缺少一项,扣 2 分;安全风险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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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实际相符。 |
识未考虑状态 和时态,辨识不 充分、不准确 的每处扣 1 分; 安全风险辨识 不 符合实际的,每 处扣 1 分。 | ||||||||
5.1.1.3 企业已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 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建立 危险源清单和风险点统计表,并及时 更新。 |
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整理和归档,建立危险源清单和风险点 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
4 |
未建立安全风险 辨识档案资料 的 ,不得分;未建 立危险源清 单或 风险点统计表的 ,不得分; 档案 资料不全或未及 时更新的 ,每 处扣 1 分。 | ||||||
5.1.2 风险 评估 |
5.1.2.1 企业已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 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评估 的职责 、方法、范围 、程序、控制原 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3 |
未制定安全风险 评估管理制度的 ,不得分; 制 度未以文件形 式发布生效 的 ,不得分;制度 不完善的, 每 处扣 1 分。 | |||||
5.1.2.2 企业已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 评估方法,明确事故(事件)发生的 可能性、严重性、频次、风险值的取 值标准和评价级别,定期对所 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 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 区域等进 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 少已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 三个方 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
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制定适 用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可能性、严重性、 频次等取值标准和安全风险等级判断准 则。 |
3 |
未确定安全风险 评估方法的, 不得分;未制定 取值标准和准 则的,不得分; 标准和准则不 符合规定的,不 得分。 | ||||||
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 业活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 域等进行评估,计算风险值,确定风 险等级。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 少已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 |
5 |
未按规定对本企 业的安全生产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 的,不得分;未 建立安全风险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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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
估档案资料的, 不得分;评估不 充分、不准确的 ,每处扣 1 分 。 | ||||||||
5.1.2.3 企业发生事故时,已委托具 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 价。 |
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已委托具备规定资 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
4 |
未按规定对本企 业的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安全评价 的,不得分。 | ||||||
5.1.3 风险 控制 |
5.1.3.1 企业已选择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体防护 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对安全风险进 行控制。 |
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其管控措施已 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 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措 施进行风险控制。 |
4 |
管控措施清单不 全的,每缺一 类 ,扣 2 分;措施 不完善的, 每处 扣 2 分。 | |||||
5.1.3.2 企业已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 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类、分级管 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控制 措施,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
可以采用设立公示牌、标识牌、告知卡 和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技术交底等多种 形式,将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 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 险,掌握、落实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
4 |
未进行风险告知 的,不得分;从 业人员不熟悉 其岗位安全风险 的,每人次扣 2 分;其他不符合 项,每处扣 1 分;本小项 不得 分,并追加扣 12 分。 | ||||||
5.1.3.3 企业已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 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 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已采取 的控制措施。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安全风 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 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 风险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
4 |
未实施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的, 不得分;未建立 或更新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清单 的,不得分; 措施 不完善的, 每处扣 2 分;本 小项不得分,并 追加扣 12 分。 | ||||||
5.1.4 |
5.1.4.1 企业已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 度。 |
已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 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各种管理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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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 理 |
制度,并有效实施。 |
2 |
其他不符合项 , 每处扣 1 分 。 | ||||||
5.1.4.2 变更前企业已对变更过程及 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 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 程序。并通过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 员和相关方,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 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 实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
变更前企业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 能 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 制 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 知 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
2 |
未及时实施变更 管理的,不得分 ; 变更未进行 安全风险分析, 未制 定控制措 施的,不得分; 变更流程不完善 ,未履行审批及 验 收程序的, 不得分;从业人 员不熟 悉变更 的,不得分;本 小项不得分,并 追加扣 6 分。 | ||||||
变更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在 建设阶段已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重 大变更的,还已报应急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
2 |
未经书面同意变 更的,每处 扣 2 分;未及时备 案的,每次 扣 2 分。 | |||||||
5.2 重大 危险 源辨 识和 管理 |
5.2.1 重大 危险 源辨 识 |
5.2.1.1 企业已建立重大危险源管 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 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 |
已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 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 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 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制 度不完善的, 每处扣 1 分。 | ||||
5.2.2 重大 危险 管理 |
5.2.2.1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已 按照GB 18218 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 源 辨识和评估。对确认的重大危险 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 |
依据本文件5.1.1 、5.1.2的要求和GB 18218 的规定,企业全面辨识、评估重 大危险源,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 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 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 检查、检验等方面)、组织措施(职责 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 要求等)和应急预案。 |
5 |
未明确重大危险 源的,不得分; 未制定实施技术 措施、组织措施 或应急预案的, 每处扣 3 分;技 术措施、组织措 施或应急预案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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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每处扣 2 分;本小项不 得分,并追加扣 15 分. I | |||||||||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和风险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 地点、事故模式、控制措施、责任人员 等)。 |
2 |
不符合的,每处 扣 2 分。 | |||||||
5.2.2.2 企业已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 记建档,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实时监 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安全措施向所在地负有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 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已符 合 AQ 3035 的技术规定。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
2 |
重大危险源未依 法登记的,不得 分;档案资料不 全或不完善的, 每处扣 1 分。 |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系统已符合AQ 3035 的技术 规定。 |
5 |
未制定重大危险 源应急预案、未 实时监控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2 分;本小项不得 分时,追加扣 10 分。 | |||||||
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备案 |
2 |
未按规定进行备 案的,不得分。 | |||||||
5.2.2.3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已将 监控中心(室)视频监控资料、安全 监控系统数据和监控数据与有关安全 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
安全监控系统状态数据和监控数据与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
2 |
未按规定实现联网 的,不得分。 | ||||||
5.3 隐患 排查 |
5.3.1 隐患 排查 |
5.3.1.1 企业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 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 行隐患闭环管理。 |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2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 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制 度不完善的, 每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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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
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 |
5 |
未开展安全生产 “一线三排”工 作的,不得分 工 作机制不 完善的 ,每处扣 2 分。 | ||||||
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 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 管理。 |
5 |
未建立此责任制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本小项不 得分并追加扣 15 分。 |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已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 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已及时予以处理。 |
3 |
未及时报告的, 每起扣 2 分; 未及时整改的, 不得分。 | |||||||
5.3.1.2 企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 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 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 相应的培训。 |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组织制定各部门、 岗位、场所、设备 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 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 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
3 |
未制定隐患排查 治理标准或排 查 清单的,不得分 ;标准或排 查清 单不全的,每缺 少一项扣 2 分; 标准或排查清单不 完善、 不明确的 ,每处扣 1 分; 未开 展培训的, 每处扣 1 分。 | ||||||
5.3.1.3 隐患排查的范围已包括所有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 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 相关服务范围,隐患排查时已关注区 域内的安全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落实 。企业已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 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
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 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 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隐 患排查时已关注区域内的安全风险及其 控制措施的落实。 |
3 |
隐患排查的范围 未实现全覆盖 的,每缺少一项 扣 2 分;隐患 排查流 于形式 的 ,每处扣 3 分。 |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 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 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 |
发生变化后未及 时组织隐患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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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 整的,已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
2 |
查的,每次扣2分 ;每漏查一 个隐 患扣1分。 | |||||||
5.3.1.4 企业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 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 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 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 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 行隐患排查。 |
2 |
每缺一类检查方 式的 ,扣 2 分 。 | ||||||
5.3.1.5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 的等级进行登记记录,建立健全隐患 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 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 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 |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 排序记录,并建立隐患信息档案,按照 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3 |
未进行隐患评估 分级排序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1 分;本小项不得 分,并追加 扣 12 分。 | ||||||
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 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 理。 |
2 |
认定为重大隐患 ,未按规定上 报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规 定的,每处扣 2 分。 | |||||||
5.3.2 隐患 治理 |
5.3.2.1 企业已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 ,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 行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排序的结果,制定隐患 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
5 |
不能及时消除的 隐患,未报告 的或未制定隐患 治理方案的, 不得分; 本小 项不得分,并追 加扣 15 分。 | |||||
5.3.2.2 企业已按责任分工立即或限 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已 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已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 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 限和要求、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隐 患治理措施等。 |
企业按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 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已组织制定并实施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已包括目 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 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已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 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 施等。 |
5 |
隐患未整改或重 大隐患未组织 制定治理方案的 ,不得分;治 理方案不完善的 ,每处扣 2 分 ;本小项不得分 的,追加扣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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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
5.3.2.3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已 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 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已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 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 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 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 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
5 |
未按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事 故发生的,不得 分,并追加扣 30分。 | ||||||
5. 3. 3 验收与 评估 |
5. 3. 3.1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已按 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 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保存记录 |
2 |
未按规定进行评 估、验收的, 每缺少一项扣2 分;记录不完善 的,每处扣1 分。 | |||||
5.3.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 已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 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 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机构进行评估。 |
重大隐患完成治理后,企业组织本企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 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
2 |
重大隐患治理后 未进行验收评估 的,不得分;记录 不完善的,每处 扣1分。_______ | ||||||
5. 3. 4 信息记 录通报 和报送 |
5. 3. 4. 1企业已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 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 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已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至少每月统计分析一次本单位的隐患排 查和治理结果,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已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
2 |
每月未开展隐患 统计分析或未 更新隐患排查治 理台账的,不 得分;未按规定 进行报送或报 告的,不得分。 | |||||
5.3.4.2企业已运用隐患自查、~I-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 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 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 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 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通过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加 强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 程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 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2 |
未建立信息系统 的,不得分;信 息管理和统计分 析不完善的,每 处扣1分;未与 政府部门实现 定期或实时报送 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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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每缺一 次扣 1 分。 | |||||||||
5.4 预测 预警 |
企业已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 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 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 技术,建立水质预测预警体系和体现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 生产预测预警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 产风险分析。 |
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 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
3 |
未建立安全预警 指数系统的,不 得 分;未对相 关数据进行统计 分析、 测算, 实现对安全生产 状况及发展趋势 进行预报的,扣 2 分。 | |||||
小计 |
120 | ||||||||
6 应急 管理 |
6.1 应急 准备 |
6.1.1 应急 救援 组织 |
6.1.1.1 企业已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 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 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并明确应急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3 |
未制定相应制度 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 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制 度不完善的, 每处扣 1 分。 | |||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 作,明确各级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职责 。 |
3 |
没有建立机构或 指定专人负责的 ,不得分;专人 能力未满足要求 的,扣 2 分。 | |||||||
6.1.1.2 企业已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 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 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 应急救援队伍的,已指定兼职救援人 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 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 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 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
2 |
未建立队伍或指 定专兼职人员 的,不得分;不 单独建立应急 救援队伍的,未 签订应急救援服 务协议的,扣 1 分;队伍或 人员 不能满足要求的 ,不得分。 | ||||||
6.1.1.3 企业已定期组织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并建 |
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 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 |
5 |
未定期培训训练 的,不得分;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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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紧急情况下可获得支援的外部机构 联系清单。 |
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建立紧 急情况下可获得支援的外部机构清单。 |
援人员不清楚职 能或不熟悉救援 装备使用的,每 人扣 1 分;未 建立支援的外部 机构清单的,扣 2 分。 | |||||||
6.1.2 应急 预案 |
6.1.2.1 企业已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 GB/T 29639 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 置或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现 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 应急处置卡。 |
在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安全 事故风险评估,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5 |
未开展生产安全 事故风险评估和 应急资源调查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2 分。 | |||||
已根据牲畜屠宰厂实际特点制定各种应 急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火灾、触电、 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 辆伤害、高空坠落事故应急措施等;科 学合理确立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 |
5 |
未确定本企业应 急预案体系的, 不得分;预案体 系不符合实际的 ,扣 2 分。 | |||||||
制定符合GB/T 29639 规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已符合有关规定。 |
3 |
未编制应急预案 的,不得分;应 急预案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 1 分。 | |||||||
针对危险性较大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企业已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 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
5 |
未按规定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 2 分。 | |||||||
6.1.2.2 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 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 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 协作单位;企业已定期评估应急预案 |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 地 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 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2 |
未按规定进行备 案的,不得分; 未通报有关应急 协作单位的, 每 个扣 1 分。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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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 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 关规 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 部门备案。 |
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 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应急预 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 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3 |
未进行定期评估 的,不得分;未 及时修订完善的 ,不得分;修订 后未正式发布或 培训或备案 的 ,扣 2 分。 | ||||||
6.1.3 应急 设施 装备 物资 |
6.1.3.1 企业已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 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 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建立管理台账。 |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 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
4 |
未建立管理台账 的,不得分;应 急设施、装备和 物资配备不符合 实际要求的,每 处扣 2 分。 | |||||
6.1.3.2 企业已安排专人管理,并定 期对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进行检查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并同 时建立外部资源保障清单,在有需要 时可快速获得相关支援。 |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 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并建立外部资源保障清单,在有需要时 可快速获得相关支援。安排专人管理, 并做好保养记录。 |
5 |
应急设施、装备 、物资不能正常 使用的,不得分 ;无检查、维护 、保养等记录的 ,每处扣1 分; 未建立外部资源 保障清单 的 , 扣 1 分。 | ||||||
6.1.4 应急 演练 |
6.1.4.1 企业已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演练计划,按照 AQ/T 9007 的规 定和计划定期组织公司、车间、班组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到一线从业 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
企业已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按照AQ/T 9007 的规定和计划定期组 织公司、车间、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演练, |
3 |
无演练计划的, 不得分。未开展 演练的,不得分 ;无应 急演练方 案的,不得分; | |||||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 应急演练全覆盖。 |
5 |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2 分;本 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 10 分 。 | |||||||
6.1.4.2 企业已按照 AQ/T 9009、 AQ/T 9011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 |
按照AQ/T 9009、AQ/T 9011 的规定对 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 |
无演练总结和评 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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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 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 准备工作。 |
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 完善应急预 案。 |
3 |
未及时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改 进 应急准备的,不 得分;无演 练记 录的,每处扣 1 分。 | ||||||
6.1.5 应急 救援 信息 系统 建设 |
使用危险物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 业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 通。 |
使用危险物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业 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并已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3 |
未建立相应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 的 ,不得分;未按 规定实现信 息系 统互联互通的, 扣 2 分。 | |||||
6.2 应急 处置 |
6.2.1 发生事故后,企业已根据预案 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主要 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已立即赶到现场组 织抢救,控制事态发展,把保护人民 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科学有效的 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告事故情况。 |
发生事故后,企业根据预案要求,第一 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或其代 理人已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把保护 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下列一项 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A.迅速控制危险源,并组织抢救遇险人 员; B.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 员 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C.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 人员;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 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E.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 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F.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 相关证据;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
6 |
发生事故后,未 第一时间启动应 急响应的,不得 分;主要负责人 或其代理人未立 即到现场组织抢 救的,不得分; 未 按照本文件或 应急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的,不得 分。 | |||||
6.2.2 企业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 加事故救援时,已维护事故现场的秩 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 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
企业在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 救援时,企业已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的维 护,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 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 |
3 |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分,并追加 扣除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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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 救援工作指挥权的 各项准备。 | ||||||||
6.3 应急 评估 |
6.3.1 企业已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工作进行评估,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 处置后,企业已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 展应急处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发 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
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对应 急预案实施情况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 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 |
2 |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 的,不得分; 无 评估报告的,不 得分;未及 时修 订和完善应急预 案的,不 得分 | |||||
小计 |
70 | ||||||||
7 事故 管理 |
7.1 事故 报告 |
7.1.1 企业已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程 序,明确事故内部、外部报告的责任 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 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建立事故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程序,明 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和内 容等。 |
3 |
未建立故管制度 和报告程序 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 | ||||
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指导,确保从业 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 |
5 |
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的,不得分, 本小项不得分追加 扣 10 分。 | |||||||
7.1.2 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 已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已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按规定及时向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 |
企业发生事故后,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 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 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 位和人员通报。 |
4 |
未有效保护现 场及有关证据 的,不得分,本 小项不得分的 ,追加扣 8 分 。 | ||||||
7.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企 业已及时补报。 |
按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已按 相关规定及时补报。 |
3 |
未按规定及时补 报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 1 分。 | ||||||
7.2 |
7.2.1 企业已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 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造成人员 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 伤 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 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
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造 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 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
3 |
未建立相应的制 度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形 式发布生效 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 | |||||
7.2.2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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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和处 理 |
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 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已查 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 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等。 |
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 调查 。 |
3 |
未按规定开展事 故调查的,不 得 分;未成立事故 调查组或其 职责 与权限不明确的, 不得分。 | |||||
7.2.3 事故调查组已根据有关证据、 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 事故责任,提出已吸取的教训、整改 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 |
事故调查组实事求是、科学、及时、 准确地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
5 |
未按规定编制调 查报告的,不 得分;未落实“ 四不放过”原则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 2 分。 | ||||||
7.2.4 企业已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企业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活动,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5 |
未落实“四不放 过”原则的,一 年内同样的事故 及事件再重复发 生的,本小项不 得分,并追加扣 30 分。 | ||||||
7.2.5 企业已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 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
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 开展事故调查。 |
3 |
未按规定配合 开展事故调查 的,不得分,并 追加扣 6 分 | ||||||
7.3 管理 与分 析 |
7.3.1 企业已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 账,已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 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 管理。 |
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 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
3 |
相关方在企业内 部发生的事故未 纳入本企业事故 管理的,不得分 。其他不符合项 ,每处扣 2 分 | |||||
7.3.2 企业已按照 GB 6441、GB/T 15499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 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进行 事故统计分析。 |
3 |
事故发生后,未 统计分析的,不 得分;统计分析 不符合规定的, 扣1分。 | ||||||
小计 |
40 | ||||||||
8.1.1 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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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持续 改进 |
8.1 绩效 评定 |
制度,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频次 及奖惩措施等相关要求,企业已 至 少将下列有关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绩效 考核: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 安;全检查结果; 体系评审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事件已对等。 |
内容、考核标准、频次、奖惩措施等相 关要求,企业至少已将下列有关内容纳 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管理目标、指标;安全检查结果; 体系评价结果;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 件已对等。 |
3 |
未建立相应的制 度的,不得分; 制度未以文件形 式发布生效 的 ,不得分;其他 不符合项,每处 扣 1 分。 | ||||
8.1.2 企业已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标 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 部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 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
企业每年至少已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企业主 要负责人已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形 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
3 |
未开展企业内部 自评、自评结果 未纳入年度考评 的,不得分;其 他不符合项,每 处扣 1分。 | ||||||
8.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全面负责组 织自评工作,已量化绩效数据,形成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并将自评 结果公示在本企业公告栏。自评结果 已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 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自评 工 作,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
3 |
未生成自评报告 的,不得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全面负责组 织自评工作的, 扣 2 分。 | ||||||
自评结果向本单位通报,自评结果已形 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评定 的重要依据。 |
2 |
自评结果未以文 件形成发布生 效 的,不得分; 自 评结果未按 要求 通报的,不得分 ;未按规 定应用 自评结果的,扣 1 分。 | |||||||
8.1.4 企业已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报 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有 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 示。 |
3 |
未落实安全生产 报告制度的,不 得分;其他不符 合项,每处扣1 分。 | ||||||
8.1.5 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 |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重新 |
3 |
未按规定重新评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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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已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 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 存在的缺陷,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 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 施计划中。 |
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纠 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 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定的,不得分; 未制定并实施纠 正预防管理方案 的,不得分;未 对前次 评定中提 出的纠正措施的 落实 效果进行评 价的,扣 2 分。 | |||||||
8.2 持续 改进 |
8.2.1 企业已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 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 情况,客观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 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 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 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 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进行客观分析 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质量,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 措施,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 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 绩效。 |
3 |
未进行持续改进 的,不得分;未 制定完善安全标 准 化工作计划和 措施的,扣 2 分 ;记录与评定结 果不一致 的,每 处扣 1分。 | |||||
小计 |
20 | ||||||||
总计 |
1000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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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牲畜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贯标评价扣分汇总表
序号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说明 |
扣分分值 |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