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以 下简称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进一步压实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中的责任,提升矿山安全 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 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利用各类 矿山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开 展的风险监测、预警响应、分析研判、核查反馈等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 负责。按照“分类分级、科学规范、及时处置、闭环管理”的原 则,建立以矿山及上级企业为主体,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既各 负其责、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系统共用、数据共享,形 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矿山是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上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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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对所属矿山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协 同整改等管理责任。矿山及上级企业应当做到:
(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规范上传数据。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工作 机构、人员和职责。
(三)建立监测预警处置工作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响应处置 各类预警信息。
第五条 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监测预警 处置工作体系,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责任制,明确机构、人 员、职责。按照分类分级原则,指导、督促、检查矿山及上级企 业、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核查矿山预警 信息。推动矿山及上级企业落实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责任。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 省级局,建立响应处置、分析研判等协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建立全国矿山安全风险 监测预警体系,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指导各地监测预警处置工 作并监督落实。建设完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面 向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放使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矿山安 全监管部门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对矿山及上级企业监测预警 处置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核查煤矿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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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警信息等级划分
第七条 矿山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是对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 各类安全风险指标进行监测、识别分析后,由监测预警系统发出 的报警信号。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 将预警信息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红、橙、黄、蓝四级。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结合监测 预警处置工作需要,在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及时、准确、规范的 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指标,制定本地 区预警信息分级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设定监测预警指 标的,由矿山及上级企业设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 统预警信息分级标准详见附录。
第九条 鼓励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探索 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AI 视频识别、机器人、无人机、卫星遥 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监测预警工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的覆盖范围 和精准度。
第四章 预警信息处置
第十条 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 监测预警处置“值班查看-预警接警-响应处置-分析研判-核 查反馈”闭环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单位、人员及其具体工作职责、 程序等内容,对预警信息及时响应处置。
第十一条 矿山及上级企业应当明确监测预警值班机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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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配备值班人员,重点查看监测预警系统中各类预警信息及处置 反馈情况、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状态、故障修复等情况。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边坡现状高度150米 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实行24小时值班,设有监测预 警系统的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值班人 员值班。值班期间应当保持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在线,系统声光报 警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 矿山应当按照“逢预警接警、必响应处置”的原 则,做到:
(一)第一时间接警,并根据预警信息类别和等级,启动核 实、处理和整改等响应处置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升级。
(二)报警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方式向 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反馈初步报警原因和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续报。
(三)对于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水文指标异常、冲击 地压指标异常、边坡异常变形、尾矿库漫顶或溃坝、主通风机计 划外停风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红色预警信息,应当对受影响区 域立即采取撤人等必要措施。
矿山上级企业应当按照“同步预警接警、共同响应处置”的 原则,对所属矿山预警信息响应处置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 查,必要时应当派员赴现场协助处置。
第十三条 矿山及上级企业应当分析研判各类预警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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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处置情况,制定并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处置工作改进措施,采取措施减少误报警。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值班 制度,合理配备值班人员,保持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在线,系 统声光报警功能正常。值班人员重点查看监管监察范围内矿山企 业各类预警信息及处置反馈、矿山联网状态等情况。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矿山的类型和 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情况,对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响应。
(一)煤矿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 安全监察部门响应、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 主体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响应、核查,蓝色预警信息由煤矿上 级企业响应、核查。
(二)非煤矿山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响应 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响应、核查,矿 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蓝色预警信息由非煤矿山上级企业响应、 核查。
(三)必要时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提级响应、核查 和督办。
第十六条 对矿山及上级企业未及时接警的、1小时内未反 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的、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有问题的,矿山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分级督办,督促矿山及上级企业及时接警 处置、如实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组织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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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应于预警信息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预警信 息的产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和通报,采取针对性措 施,推动源头治理和超前治理。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 事求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过度执法,矿山上级企业不 得过度考核。
短时间、低浓度瓦斯超限报警由矿山及上级企业处理,具体 时间、浓度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预警信息,由矿山及上级企业自主处理,矿山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跟踪督导,原则上不通报。
(一)打钻喷孔、反风演习及计划内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 限预警信息。
(二)炸药爆破、柴油动力设备尾气、油漆、除锈剂、风筒 胶、皮带硫化作业等非管理原因产生的一氧化碳超限和二氧化氮 超限预警信息。
(三)传感器损坏、标校试断电等造成的误报警。
(四)有计划集中排水产生的涌水量预警信息。
(五)降雨量预警信息。
(六)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运营商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 因素,导致监测监控设备损坏、软件系统故障、数据联网上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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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等产生的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矿山及上级企业应当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数据上传中的各网络节点必须具备断点续传功能。因机 房有计划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导致数据联网上传中断的, 以及因爆破、计划内停电等原因可能导致产生预警信息的,应当 提前2小时通过系统或电话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报备。报备时限 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停短报长”。发生突发性断电、断网等情 况的,应当立即组织处理并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监测预警 系统分析研判矿山违法违规线索,并开展针对性核查。发现矿山 及上级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矿山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一)故意隐瞒预警信息真实原因的。
(二)人为干扰、破坏、屏蔽、关闭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 控设备及各类传感器,造成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数据不真 实的。
(三)以逃避监管为目的,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和上 传数据的、安装使用两套及以上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换或升级系 统过渡期除外)。
(四)篡改、隐瞒、销毁监测监控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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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矿工不按规定携带人员位置标识卡下井,隐瞒下 井人数的。
(六)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故意设置不合理导致风险不能有效 预警,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应当将监测预 警处置工作纳入“督政”检查内容。对发现的共性、重点问题和 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生 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矿山安
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暂 行)》(矿安综〔202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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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一、安全监控系统
1.CH4(煤矿及与煤共伴生的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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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T(min) |
CH4浓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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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1.5 |
1.5≤CH4<2.0 |
2.0≤CH4<3.0 |
CH4≥3.0 | |
|
T<5 |
蓝 |
黄 |
橙 |
红 |
|
5≤T<10 |
黄 |
橙 |
橙 | |
|
T≥10 |
黄 |
红 |
红 | |
|
注:采掘工作面进风巷CH4浓度≥0.5%、一翼回风及总回风巷CH4浓度≥0.75% 为红色预警。 | ||||
2.CO
|
时长/T(min) |
CO浓度(ppm) | |||
|
24≤CO<100 |
100≤CO<300 |
300≤CO<500 |
CO≥500 | |
|
T<20 |
蓝 |
黄 |
橙 |
红 |
|
20≤T<30 |
黄 |
橙 |
红 | |
|
T≥30 |
红 |
红 |
红 | |
|
注:T<2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CO浓度≥10ppm为橙色,CO浓度≥24ppm 为红色。 | ||||
3.NO2(非煤矿山)
|
时长/T(min) |
NO2浓度(ppm) | |||
|
2.5≤NO2<5 |
5≤NO2<10 |
10≤NO2<20 |
NO2≥20 | |
|
T<10 |
蓝 |
黄 |
橙 |
红 |
|
10≤T<20 |
黄 |
橙 |
红 | |
|
T≥20 |
红 |
红 |
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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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通风机
|
主通风机主备机全停时长/T(min) | |
|
10<T<20 |
T≥20 |
|
橙 |
红 |
5.风筒(煤矿)
|
风筒无风状态时长/T(min) | ||
|
20≤T<30 |
30≤T<60 |
T≥60 |
|
蓝 |
黄 |
橙 |
6.烟雾
|
烟雾传感器有烟状态时长/T(min) | |||
|
10≤T<20 |
20≤T<30 |
30≤T<60 |
T≥60 |
|
蓝 |
黄 |
橙 |
红 |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蓝 |
黄 |
橙 |
红 |
|
1 |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定员 比例20%以上持续时长/T(min) |
60≤T< 120 |
120≤T< 180 |
/ |
/ |
|
2 |
入井人员发出求救报警未处置时长 /T(min) |
/ |
/ |
30≤T< 60 |
T≥60 |
三、水害监测系统
|
序号 |
指标 名称 |
蓝 |
黄 |
橙 |
红 |
备注 |
|
1 |
长观孔 水位 |
与近30天平均 水位之差的绝对 值,大于近30 天最大变幅的 0.7倍且水位降 幅≥0.1m |
与近30天平均 水位之差的绝对 值,大于近30 天最大变幅的 0.9倍且水位降 幅≥ 0.2m |
与近30天平均 水位之差的绝对 值,大于近30 天最大变幅的 1.5倍且水位降 幅≥ 0.3m |
与近30天平均 水位之差的绝对 值,大于近30天 最大变幅的2倍 且水位降幅≥ 0.5m |
各地可结 合长期观 测实际情 况作出调 整 |
|
2 |
矿井涌 |
24小时涌水量 |
24小时涌水量 |
24小时涌水量 |
24小时涌水量相 |
涌水量较 |
|
水量 |
相比近7天涌水 |
相比近7天涌水 |
相比近7天涌水 |
比近7天涌水量 |
小矿井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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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的平均值增加 幅度≥ 30% |
量的平均值增加 幅度≥ 50% |
量的平均值增加 幅度≥ 80% |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100% |
适当增加 平均值计 算周期 | ||
|
3 |
分水平 涌水量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3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5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8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100% |
明渠涌水 量 |
|
4 |
分采区 涌水量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3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5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80% |
每小时涌水量相 比近7天涌水量 的平均值增加幅 度≥ 100% |
明渠涌水 量 |
|
注:降雨量指标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 ||||||
四、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
|
边坡表面变形量 | |||
|
24小时变形量达到 上个月所有监测点 变形量的平均值 20%以上 |
24小时变形量达到 上个月所有监测点 变形量的平均值 60%以上 |
24小时变形量达到 上个月所有监测点 变形量的平均值 80%以上 |
24小时变形量达到 上个月所有监测点变 形量的平均值100% 以上 |
|
蓝 |
黄 |
橙 |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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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露天矿山采场、排土场的边界范围、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等指 标,各地可根据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中的设计值,结合无人机航测、卫星 遥感等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预警。 | |||
五、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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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指标 名称 |
蓝 |
黄 |
橙 |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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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坝体 位移 |
24小时垂直坝体 变形量或铅直变 形量达到月平均 值20%以上 |
24小时垂直坝体 变形量或铅直变 形量达到月平均 值30%以上 |
24小时垂直坝体 变形量或铅直变 形量达到月平均 值40%以上 |
24小时垂直坝体 变形量或铅直变 形量达到月平均 值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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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浸润线 埋深 |
坝体浸润线埋深 小于控制浸润线 埋深 |
坝体浸润线埋深 小于0.9倍控制浸 润线埋深 |
坝体浸润线埋深 小于0.85倍控制 浸润线埋深 |
坝体浸润线埋深 小于0.8倍控制 浸润线埋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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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库水位 |
防洪高度小于设 计防洪高度 |
防洪高度小于0.9 倍设计防洪高度 |
防洪高度小于0.8 倍设计防洪高度 |
防洪高度小于最 小安全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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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干滩长 度 |
干滩长度小于设 计干滩长度 |
干滩长度小于0.8 倍设计干滩长度 |
干滩长度小于0.7 倍设计干滩长度 |
干滩长度小于最 小干滩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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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降雨量 |
12小时达 50mm以上 |
6小时达 50mm以上 |
3小时达 50mm以上 |
3小时达 100mm以上 |
六、联网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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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各类系统联网中断时长/T(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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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T<120 |
120≤T<180 |
T≥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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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
黄 |
橙 |
备注:1.有多个指标的,出现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即报警;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情况适时更新完善本标准;
3.矿山及上级企业、各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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