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085—2025

代替DB36/T 1085-201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Fire safety 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5 - 04 - 10发布


2025 - 10 - 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085—2025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安全布局...................................................................................................................................................... 2

6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3

7 安全疏散...................................................................................................................................................... 3

8 消防设施和器材.......................................................................................................................................... 4

9 电气要求......................................................................................................................................................4

10 消防安全管理............................................................................................................................................5


I


DB36/T 1085—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6/T 1085—20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与DB36/T 1085—20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规范性引用文件有增加(见第2章);

b)增加了以下术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电动 自行车充电设施(见3.23.33.53.63.7);

c)增加了安全布局(见5.15.4);

d)依据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有关要求,逐一对DB 36/T 1085—2018中的一般 规定、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部分修订幅度较大,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见10.110.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47)归口管理。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消防救援局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江西省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 江西省消防救援局火调技术处、吉安市消防救援局、九江市消防救援局、抚州市消防救援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文修、夏成华、曾柳青、王敏、陈琨、徐轶轶、张重、赵旭、李旭升、樊量。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36/T 1085-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6/T 1085—2025


1 范围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一般规定、安全布局、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 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可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243.1,有修改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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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085—2025


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 moped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来源:GB/T 5359.120192.2.1]

3.3

电动摩托车 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来源:GB/T 5359.120192.1.1]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和(或)具备充电功能的场所(临时停放场地除外),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3.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3.7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相关设备和电气配套设施,主要包含充电插座、充换电柜、充电桩及供 电的配电箱、线缆等。

4 一般规定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场址可单独规划建设,用地紧张的也可与非机动车停放场 所合并设置,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2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按照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建筑电动自行车车位 规划建设指标不应少于 0.6/户,既有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场地改造 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防雨、排水、防漏 电、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选址安全、便民使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线规范停放位置和疏散路线,张贴、悬挂安全充电使用说明、应急 处置操作指引和安全警示标识。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m×0.8m

5 安全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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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首层架空层、 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

5.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设置。当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贴临 设置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离地面6m内的墙面无门、窗、 洞口或贴邻墙面设固定甲级防火窗或有火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在面向 建筑一侧设置不低于顶棚高度的不燃性防火隔断和不燃性顶棚等防火分隔措施。

5.3 设在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严禁与甲、乙类火灾 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确需设置在生产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及加油加气站等具有爆炸风险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丙类厂房、仓库、 变电站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5.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不应影响室内外消防设施、疏散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6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1 除电动自行车停车场遮阳(雨)棚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材料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的建筑构件和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半地下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 卷帘,且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6.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民用建筑架空层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门厅、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进 行有效防火分隔。

6.5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

6.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30辆,且电动自行车停车 库的总数不超过500辆,组与组之间间隔不应小于2.00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实体隔墙分隔。设置在架空层、半地下层或者地下一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每组车位数量不应 超过20辆。

7 安全疏散

7.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20 ㎡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

7.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6.00m

7.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首层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室内任 意一点至室外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7.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 梯、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车行坡道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坡道两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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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步,坡道出口与消防车通道距离不小于5m,坡道两侧门、窗、洞口与周围建筑门、窗、洞口距离不 小于2m

7.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6m;沿通道单 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5m

8 消防设施和器材

8.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974的 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 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按照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 用快速响应喷头,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I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建筑面积 小于1000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所在建筑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具备环境条件的,可设置 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喷淋系统。

8.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按照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应符合GB 50116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在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安装独立式感 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火灾探 测报警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设在视 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内。无专人值守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视频监控信号应传送至相关管理单位或指定 人员。

8.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可按照GB 51251关 于汽车库的相关规定执行。

8.5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按照GB 50016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3495.1GB 51309的规定。

8.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 50140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 危险级确定,充电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应配备适用于扑救ABCE类火灾的灭火器,宜配 备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9 电气要求

9.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主体建筑保持一致。

9.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出线为专用回路,具有明显标识,且具备剩余电流保 护、接地保护、防漏电功能。充电应选用不低于10A带保护门的插座,插座应满足GB/T 2099.1的有关 要求,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插座设置的间距不应小于600mm,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1348的规定。

9.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电管理功能,过流保护、限流保护、短路保护、电弧故障保护、欠 压保护、过压保护等功能,应符合GB/T 42236.1的有关要求。

9.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GB 51348以及GB 31247的有关要求,且线缆 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暗埋、穿管或金属桥架敷设,使用阻燃型铜芯绝缘电 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其设置应符合GB 51348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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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及线路、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 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9.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选用远 程监控模式,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现场及远程紧急切断电源 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9.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撞功能或设有防撞保护措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充 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室内使用的充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室外使用的 充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10.2 管理使用单位应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排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10.3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管理。

10.4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负责督促、指导经营站点按本文件的规定建设和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场所和设施,并监督从业人员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对车辆进行充(换) 电,落实管理责任。

10.5 管理使用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尚应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应 急处置方案;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c) 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加强集中充电时段的检查和值守,并填写 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的行为,保障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d) 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楼宇等显著位置张贴 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及停放宣传标语和海报,利用多媒体播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 灾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e) 对违规停放、充电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 听劝阻,拒不清理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f) 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 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后能快速 实施处置,有效控制火情,减少火灾危害。

10.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不应存放可燃杂物,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进行线路维修 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10.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具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 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实时显示、监测预警,并记录存 储。

10.8 鼓励管理使用单位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装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进入楼内智能 识别提示系统,禁止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10.9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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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不应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不应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不应在出租房屋、集体宿舍等公共住 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10.11 充电前,应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应选择与电池相匹配的充电器。充电时, 应确保充电器远离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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