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市监特设发〔2025〕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等 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行动方案》《锅炉安全 提升行动方案》《客运架空索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已经
2025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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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行动方案
我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数量多、增长快, 使用环境日趋复杂,违章作业问题突出,事故起数在特种设备中占 比较高。为有效遏制场车事故易发多发态势,按照《市场监管系统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总体要求,制 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细化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使用管 理制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加强作业环境管理, 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规范检验工作,推动场车安全状况明显 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 完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岗位责任、 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 作规程至少包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 —2022,以下简称场车规程)规定的基本内容。依据《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场车安全风险 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在 单位内有效传达、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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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安全责任人员。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 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并明 确每台场车负责的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 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场车 安全运行。
3 . 落实园区管理责任。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港口 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园区经营者,要将场车使用作为安全 管理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等,对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场车情况进行监督。要当好“守门人”,规范场 车进出园区的核查,防止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场车进入园区作业。要记好“园区账”,统一建立园内在用场车 台账,对流动作业的场车,及时做好流入、流出登记。要管好“园内 车”,结合园区安全检查开展场车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对无证作业、 违章作业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报告园区行业主管 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人员教育培训
4. 提高安全意识。使用单位要强化场车司机和作业相关人 员安全意识,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严禁超载、超速、 货叉载人等场车规程明令禁止的违规作业行为。对可能进入场车 作业区域的单位员工及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倡以 “晨会”等形式充实日管控内容,利用班前10分钟左右时间对作业 人员开展安全提醒 、技术交底。定期组织观看场车事故案例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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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高危作业行为进行风险解析,发挥警示作
用。鼓励使用单位开展“随手拍”等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引导员工广泛参与场车安全管理。
5. 提升操作技能。使用单位要持续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能培训,至少包括正式上岗前、转驾不同车型前和有计划的在 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涵盖场车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如载 荷曲线识读、搬运载荷评估、复杂环境行驶、紧急情况处置等)、基 本安全操作规范(如发车先检查、动车多瞭望、停车拉手刹、离车拔 钥匙、不擅改用途等)、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风险识别与防 范,促进作业人员养成良好操作习惯,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作业环境管理
6. 完善安全设施措施。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非公 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要按照场车规程要求完善行驶线路 的安全设施、措施。重点是在临崖、临沟、临水路段设置防护能力 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在陡坡、急弯、交岔口等点位严格采取 限速措施,并将乘车须知、安全标志等置于醒目处,同时做好乘客 安全宣讲和乘用安全检查,防止群体性伤亡事故。观光列车使用 单位还要落实跟车安全员配备要求。
7. 做好作业区域划分。使用单位要做好场车作业区域和一 般区域的划分,规范场车活动范围,并对可能进入作业区域的单位 员工和车辆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的 作业环境,要在作业区域入口及周边采取预防性隔离或者管控措 —4—
施,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误入。
8. 加强作业环境危险源辨识。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场车 作业特点开展环境危险源辨识,分析环境因素风险(如路面状况、 气象条件、照明条件、环境噪声、爆炸性环境、交叉作业等),纳入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四)提升设备本质安全
9. 管好质量安全源头。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场车规程要求 规范制造、改造、修理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场车。 对于因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要主动 召回。使用单位要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场车,严禁 使用非法生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车。
10.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要对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保障设备安全状况和性能。维护保养和检 查的内容、频次不得低于场车规程的要求。检查中要重点排查安 全带、观光车辆安全拉手等部件缺失,制动性能降低,轮胎过度磨 损,报警、警示装置失效等问题。对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场 车,要按照场车规程要求及时进行修理。
11. 推动设备与管理更新升级。鼓励生产单位加强场车转弯 限速、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权限信息采集、安全带佩戴检测、主 动防撞等装置和功能的研发。鼓励使用单位购置新场车时选择具 备更多安全功能的产品,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自主选用智能网 联型车辆管理系统,将使用安全管理融入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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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检验工作
12 . 落实检验要求。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
法依规开展检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场车规程规定时限受理检验申 请、确定检验时间和出具报告。在当地负有保障职责的检验机构, 不得以法定条件之外的理由拒绝受理检验申请。
13. 规范检验行为。不得借推动设备与管理更新升级工作之 机,指定产品、服务供应商,不得以智慧监管等名义强制收费或变 相加重使用单位负担。对已按场车规程规定配置司机坐(站)姿状 态感知和权限信息采集装置的车辆,不得在相应项目的检验中擅 自提出有别于场车规程的合格判定要求。
(六)严格作业人员考核
1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场车作业人员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把好场车作业人员 考试发证关。
三、工作要求
(一)自查整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方案及时传达到场车使用单位和相 关单位,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并开展自查自纠。对于自查 发现的问题,企业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中要 注重对小微企业分类施策并予以帮扶,同时加强宣传引导。鼓励 在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和检验等环节,免费发放场车使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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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提高使用单位安全认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叉 车安全日”、场车安全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加大场车安全公 益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监督检查
自2025年9月1日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 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环境管理等情况。同时,加大场车使用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 击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场车以及场车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析总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治理行动经验,有关情况及 存在问题按照《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特种设备工作调度的通知》(市监特设(司)函〔2024〕77号)要 求,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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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消除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安全隐患,降低电 站锅炉安装环节风险,提升锅炉使用管理水平,保障锅炉安全稳定 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压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锅炉使用管理水平,推进违 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专项整治和电站锅炉安装质量专项整治,加 大违法违规警示力度,促进锅炉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锅炉使用管理水平
1. 严格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 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自行检查、设备维护保养等安全管 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动态调整《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完善锅炉安全运行操 作规程,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有效实施,持续提升锅炉安全管理水 平。鼓励使用单位采用“晨会”等形式充实日管控内容,加强交接 班安全提醒、技术交底等工作。
2 . 强化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单位要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安全 员并明确岗位职责,组织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和锅炉作业人 员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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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证 上岗。
3. 提升运行管理能力。使用单位要选用符合法规要求的锅 炉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锅炉,对宣称“免检” 的锅炉产品要增强辨别能力,仔细核对相关出厂资料。要加强在 用锅炉的日常管理,积极主动申报、配合定期检验工作,定期开展 自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锅炉运行 特点,建设数据监测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 水平。
(二)持续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4 . 规范小型锅炉制造。《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 (以下简称修改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制造单位要严格执 行修改单的规定。对于D级蒸汽锅炉,制造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具有测试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测试水容积,并出具测试报告。对 于2025年1月1日前已签订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且已按原《锅炉安 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原规程)投入制造的锅炉,可以按照原规程 规定执行合同,继续完成制造、监督检验、销售以及出厂安装使用。 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经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的设计图纸,制造 单位要对照修改单要求进行水容积核算,核算结果不符合修改单 要求的,应当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5. 严格锅炉市场准入。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把关 作用。除上述可以按照原规程出厂安装使用的情况以外,自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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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修改单要求进行水容积计算的D级蒸 汽锅炉,不予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对于未提供水容积测试报告 的D级蒸汽锅炉产品,不得出具制造监督检验报告。
6.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 锅炉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通过“大容小标”等 形式恶意逃避监管的行为。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移 交线索,加强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相融合,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7 . 推动产品结构更新。鼓励锅炉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用好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推进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 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明确的激励政策,推动低效落后锅炉升级改 造或有序淘汰,提高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水平。
(三)推进电站锅炉安装质量专项整治
8 . 强化安装能力维护。电站锅炉安装单位要对照《特种设备 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定期开展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 安装质量的符合性自查,持续保持人员、设备等资源条件,确保锅 炉安装现场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持证上岗,保证施工工艺符 合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杜绝超能力超范围施焊、材料错用等违规行 为,确保安装工作质量。
9. 落实安装质量责任。电站锅炉安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装 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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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制定《锅炉质量安全 管控清单》,严格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质量安 全总监、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质量,强化对电站锅炉安装工作 质量的管理。
10. 严格监督检验质量。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把关作 用,配齐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依法依规对相关制造、安装等单位开 展检验工作,确保监督检验质量。要严格检查制造单位出厂资料 完整性,重点抽查现场焊接人员的持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现 场履职、施工过程无损检测外委的合规性和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运 转与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等,杜绝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及时将发现 的违法违规线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大宣传警示力度
11. 加大违法违规警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锅炉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修改单的宣贯力度,让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充分 了解新要求,充分认识“大容小标”的危害。要及时总结违法生产 使用锅炉的案例,定期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总局将适时 对各地典型案例的报送情况、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12. 开展示范试点推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 际,按照《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 求,推动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运行管理示范、能效水平对标达标,选 取锅炉生产或使用单位开展示范试点,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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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自查整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方案及时传达到锅炉生产和使用单 位,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自查 发现的问题,企业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各地市场 监管部门要结合使用登记、监督检查、检验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责任,提升锅炉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监督检查
自2025年9月1日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 实情况的检查,走访、检查辖区重点企业,严肃查处举报案件,逐步 消除潜在安全隐患,降低锅炉运行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发生。
(三)分析总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握锅炉安全提升行动时间进度。 2025年12月31日前,阶段性完成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专项整 治。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电站锅炉安装质量专项整治。要 及时总结提升行动经验,有关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关于加强市场 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种设备工作调度的通知》 (市监特设(司)函〔2024〕77号)要求,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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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架空索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加强突发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运 架空索道安全风险防控,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乘坐客运架空索道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提高客运架空索道通讯电缆及其固定绳索的安全净空距 离。对于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沿索道支架架设的通讯电缆及 其固定绳索,其线路应高于索道一侧空载另一侧满载工况时空载 侧运载索(或承载索),且垂直净空应不小于0. 5m;或其相邻支架 固定点形成的连线应低于索道一侧空载另一侧满载工况时满载侧 运载工具的运行轨迹,且对于新建客运架空索道,通讯电缆及其固 定绳索发生圆周旋转等情况下,不与运载工具运行轨迹发生干涉。
二是提升脱索故障防范能力。对在用的单线脉动循环式、单 线往复式索道,托(压)索轮组应增设防翻转装置,该装置至少能限 制4轮及以上轮组平衡臂的翻转角度,避免脱索后翻转的轮组与 运载工具干涉。
三是提升承载索锚固张紧安全性。对于承载索采用夹块式双 重锚固的在用双线往复式索道,使用维护说明书应明确承载索夹 块锚固的检查维护要求,并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开展检查维护。 自2025年10月1日起,向检验机构提交设计文件鉴定的新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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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往复式索道,承载索不得采用夹块式双重锚固。
(二)强化安全运营管理
一是加强巡查巡检。运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开展设备日常检 查,重点检查索轮运行滞阻、轴承异响、钢丝绳运行轮组绳槽中心 线、轮组垂直度等,并及时清除运行通道中可能干涉运载工具的线 缆、树木等障碍物,确保运载工具在索轮组及线路上安全运行。
二是加强气象监测。运营使用单位要建立气象监测预警机 制,完善不利天气的应急预案,每日投入使用前关注并记录所在地 气象预报信息,强化突发大风、雷电等实时气象监测,并根据预报 信息和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运营时间,杜绝在超出设计要求的风力 条件下运营。
二、工作要求
(一)制造(设计)单位
制造(设计)单位要对本单位设计制造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的 通讯电缆、轮组、承载索锚固等技术资料进行排查,对发现需要整 改的设备,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导运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和整 改。对于通讯电缆及其固定绳索沿索道支架架设的,制造(设计) 单位应明确相应自检指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查方法。
(二)运营使用单位
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制造(设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对需 要整改的设备开展自查,按期完成整改,并保存自查记录、整改资 料。对在用的单线脉动循环式、单线往复式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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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制造(设计)单位,对设备托(压)索轮组增设防翻转装置。整 改期间,运营使用单位要加大检查频次,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原制 造(设计)单位失联或注销时,运营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制 造单位协助排查和整改。
(三)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要结合设计文件鉴定和监督检验,核查新建索道的 通讯电缆及其固定绳索、承载索锚固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设 备不得投入使用;要结合定期检验,对在用索道的通讯电缆及其固 定绳索、轮组防翻转装置、承载索锚固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检验 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要按照《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验规则》(TSG S7001—2013)附件A中检验项目1.4(2)、3.2、 6. 11(1)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 告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监管机构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治理, 结合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需要整改的客运架空索道重点实施监 督检查,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责令停止使 用。同时,鼓励客运架空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晨 会”制度,纳入“日管控”工作内容,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工作进度
(一)自查自改
制造(设计)单位要对本单位设计制造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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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排查,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运营使 用单位在2025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 门,并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自2025年9月1日起,检验机构 要结合定期检验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开展整改,发现未及时开展整 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运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检验确认
自2026年1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对在用客运 架空索道关于提高索道通讯电缆及其固定绳索安全净空距离、增 设防翻转装置、夹块锚固使用维护三个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确认后提出整改意见但仍超期未完成整改的,出具不合格 报告。
(三)督促闭环整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跟踪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治理情 况,督促制造(设计)单位、运营使用单位对照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闭环整改。工作中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 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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