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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办理表


文件分送


密级:


来文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

收文日期

2026-2-9

文件标题 及字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送单位

广州空港委、各区应急管理局


【分送意见】


现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请做好下 列工作:

一、将《通知》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工业制造业企业,提醒相关 企业结合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风险辨 识、隐患排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落实。

二、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安全指导服务、安全巡查 等工作中应用好《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通 知》附件),进一步提升工业制造业企业在喷涂作业、挥发性有机溶 剂使用等环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联系方式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粤应急规2026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有效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就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是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门类C的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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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强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实体 化运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涉及使用、储 存危险化学品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做到岗 位与职责相匹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 制人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2•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结合所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品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完善防火、防爆、防 毒、防雷、工艺管理、设备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 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和 操作程序。根据企业发生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同时组织相关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学习,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本 岗位操作规程。

二、加强安全意识,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3•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排查、科学排序、有效排除 各类风险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对本企业的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彻底排查,并按隐患等 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按照隐患整改、治理的难度及 其影响范围,分清轻重缓急,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对排查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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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治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时限到 位、资金到位、预案到位。

4.强化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 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 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建立 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定,落实安全风险公告 警示措施,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 标志,强化风险点监控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实施重点管控。 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 险进行有效管控。

三、加强现场管理,强化重点环节风险管控

5•严格规范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 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物品名称、 应急指引和警示标志应醒目清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超范 围、超量储存,严禁各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不得使用没有"一 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危险有害特性不 明的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辨识、评估、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 制措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采取符合国家相关重点 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6.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重 点岗位的危险警示管理和安全生产巡检,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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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场所设备检维修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特殊作 业,要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依法明确监护人员。强化劳动防护保障,教育、检查、监督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加强标准管理,强化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7.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达标作为重要考 核要素纳入创建内容,并深入开展涉及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 全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 理,坚持持续改进,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 故预防和安全管理。

8.加强承包商安全教育管理。对外来施工作业的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安全管 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还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及有毒有害 防护教育,使其熟悉、了解本企业和作业现场的施工作业条件、 环境和安全要求等应该注意的事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 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五、加强教育培训,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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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等)进行深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全员教 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组织开展应急 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 应急处置能力。

10•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根 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六、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1.明确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细化梳 理内部机构监管业务,按照法定职责规定,将相关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并协调 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加强执法检查,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生 产安全事故。

12.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应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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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重点环 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见附件),细化贯彻落 实要求。临时性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 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 品生产和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企业还应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本通知自2026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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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

1液氨制冷

1.1液氨制冷机房、液氨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 场地、装置和设备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和《冷库 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1.2新建、改建、扩建氨制冷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 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和紧急切断装 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 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 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人工切断按钮。

1.3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 统;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 不得超过9人。

1.4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 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 控制室的屋面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00ho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 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 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的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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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室(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IOkV及以下的 变、配电站)贴邻建造时,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 室和变配电室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变 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应用金属网和 建筑材料封闭。

1.5氨制冷机房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 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50 Itf时,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

1.6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 人员密集场所。

1.7氨制冷机房、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应设 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传 感器应按规定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贮氨器以及快速冻结装 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

1.8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设 在室外时,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 安全警示标识,其中氨制冷机组、贮氨器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 设施。

1.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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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1.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 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设 备还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11氨制冷装置应采用专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 门。已建成投产的氨制冷装置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应符合压力 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12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其径向高度的80%低压循 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 2/3,且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中间冷却器的液位应保持在设 计高度,液位超过设计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液处理。

1.13氨制冷系统阀门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 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 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的措施。

1.14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氨压缩机加冷冻油过程中严禁水分、污物进入系统,冷冻油的型 号、质量和灌注量应满足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要求。

1.15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置在便于 人员观看的位置。

1.16氨制冷机房、卸氨处和其他涉氨场所均应按要求设置 洗眼器、冲淋器等设施;制冷压缩机应设置压力、电机过载等安 全保护装置;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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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设安全防护罩。

1.17企业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 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和一定数量的橡胶手套、胶靴、化 学安全防护眼镜以及快速堵漏工具等。制冷机房应配备适量保质 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 品。

1.18液氨制冷机房及和其他涉氨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 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堵 漏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2喷涂作业

2.1不得使用淘汰的化学品(如含苯涂料和稀释剂等)和淘 汰的工艺(如火焰法除旧漆等)进行喷涂作业。因特殊工艺要求 不得不选用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得到批准,报告内 容包括安全评价和防护措施。

2.2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 库)内严禁设置人员办公室、休息室。

2.3油漆喷涂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 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置在多 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当喷涂作业场所、烘 房与其他作业区隔开设置时,隔墙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与相邻 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 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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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油漆喷涂作业场所作为单独一个防火分区时,应设不少 于2个安全出口,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 喷涂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l∙2m。 疏散通道不得被占用。

2.5喷涂作业场所、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不得 进行调漆和油漆(溶剂)分(换)装等作业。

2.6进入烘干室的涂漆工件不得有余漆滴落。

2.7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放在室 内,应设专用室存放;如放在室外,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 或火花。

2.8喷涂作业中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 油抽等设备设施。

2.9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

2.10涂装车间通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 侧,其高度低于排风口,距室外地坪应不低于2m当进风口与 排风口设置在同一高度时,则前者应设置在上风侧,两者的距离 不小于20mo

2.11喷涂作业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 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排风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 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12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应有良好的隔热、降 温、通风措施,并在门口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及防止液体流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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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施,库内设置温湿度计。

2.13喷涂作业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 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 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装备。

3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使用

3.1工厂内化学品的储存、输送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所需化 学品用量及其物理、化学特性确定。化学品的储存量可依据生产 规模、运输距离等相关因素确定。

3.2化学品槽车停车或卸货地点应设槽沟或防外流措施,化 学品存储间(区)应设围护设施。

3.3化学品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 有关规定,同时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粉体物料堆场及仓库 设计规范》HG/T20568)的有关规定。

3.4化学品储存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及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卫生、环 境保护要求,并应设置监控设施。

3.5化学品供应系统管道材质应根据所输送化学品的物理、 化学性质和品质要求确定,应选择化学性能稳定和相容性能良好 的材料。

3.6外购独立包装的成品化学品应在化学品库房内单独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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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容积储存罐及相关设备应独立设置化学品储存区,化 学品储存区内储存罐的设计容积不宜超过7天化学品用量所占 容积。

3.8日常生产所需的化学品宜储存在生产线的化学品储存 间(区)内,储存量不宜超过1天用量。

3.9化学品库不宜设置在厂区人员密集区域。

3.10化学品储存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品储存区 的位置应避开厂区人员密集区域,无法避开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 施;储存罐的化学品加压泵、原液储存罐及输送泵等化学品供应 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宜设置在化学品储存区内;化学品废液储存 罐、外运加压泵等化学品收集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应设置在化学品 储存区内。

3.11厂房内各种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化学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部 分 通则》GB30000.1)等系列规范的有关规定,分类储存在 储存间(区)或分配间内;当物理化学性质不允许储存在同一区 域或房间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间(区)、 分配间应靠外墙布置;危险化学品储存间(区)、分配间不应设 置在办公区等人员密集房间和疏散走廊的上方、下方或贴邻;易 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间(区)、分配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 电地面;腐蚀性化学品应采用防腐蚀地面。

3.12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间(区)、分配间应设置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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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储存间(区)、分配间未设水 消防灭火系统时,储存罐或罐组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有效容积 应大于最大储罐的容积;当设水消防灭火系统时,防护堤有效容 积应大于20min消防水量加上最大储罐的容积;防护堤有效容积 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低 于0.5m混合后会引起化学反应的不同化学品储罐或罐组之间, 应设置防护隔堤;储存间(区)、分配间应设置液体泄漏报警系 统。

3.13通过管道输送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输送系统设 备、管道的化学稳定性应与所输送化学品的性质相容;应设置液 位监控、自动关闭装置及溢流应对设施。

3.14常用化学品与工业塑胶管道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输 送非腐蚀性有机溶剂时宜采用低碳不锈钢管;输送酸、碱类和腐 蚀性溶剂时宜采用塑料管,并应设置防泄漏保护套管;用于管道 系统的垫片,宜采用与所输送化学品相容的氟橡胶、聚四氟乙烯 或其他与所输送化学品相容的材料。

3.15化学品废液应依据废液量及节能环保要求采取回收再 利用的处理方式。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宜与管道材质一致。

4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危险化学品一般气体站(如氧气、氮气、氢气、混合气 体等包括分子筛制氮系统),供氢站(集装格)LNG (CNG) 储罐(管束)等,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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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 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T34525)等标准的规定。

4.2气瓶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场地内,通风良好,设置遮阳 设施。

4.3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气瓶的安全附件应 齐全。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损伤缺陷 的气瓶,不得入库储存和使用。

4.4不同性质的气瓶应隔离储存,相互禁忌的气体钢瓶应隔 开或分离储存。气瓶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 腐蚀性物质等均应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不 得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物混合储存。

4.5气瓶储存时应摆放整齐,并留有搬运通道。实瓶和空瓶 应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

4.6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均应立放,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 瓶倾倒。

4.7气瓶卸车和搬运严禁采用抛甩、滚翻、拖滑等野蛮方式。 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卸车、搬运气瓶。

4.8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 管钳和长柄螺纹扳手。

4.9气瓶使用时不应靠近热源放置,气瓶安放地点周围I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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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气瓶在夏季使用 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4.10使用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时,瓶体、瓶阀 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 具、机具上均不应沾染油脂。

4.11使用氧气、乙烘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 決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IOmo 氧气、乙烘软管的颜色应不同。

4.12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 失败的安全装置。

4.13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 得超过5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 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 距不应小于IOm,与空调装置、空压机和非防爆通风设备等通风 设备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其他可燃气体储存地点的间 距不应小于20m。室内现场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含量不 超过1% (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其进风口应设在建 筑下方,排风口应设在上方。

4.14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适当留有余压。

4.1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气瓶间和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通风条件不佳的氧气和惰性气体库房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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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安装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4.16气体使用场所、气瓶间的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 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

4.17气体使用场所、气瓶间至少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灭 火器,根据使用气体的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按要求 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

5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裕量。

5.2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内地面和防火堤堤身内侧均 应做防腐蚀处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地面和 踢脚线应做防腐蚀处理。

5.3相互禁忌的腐蚀性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如:酸性危险 化学品和碱性危险化学品应分隔储存。

5.4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5.5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至少按规定设置一定 数量的灭火器,根据使用化学品的腐蚀特性配备防护服、化学安 全防护眼镜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 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

6环氧乙烷的使用

6.1环氧乙烷使用场所、气瓶间(储罐(区))之间及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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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建(构)筑物、场所、装置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环氧乙烷气瓶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 内,远离火种、热源,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措施。环氧乙烷气瓶 应与酸类、碱类、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不得混存混放。

6.3环氧乙烷储罐的装卸应采用上装上卸方式,装卸管道应 为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不得采用带橡胶密封圈的快速连接接 头。

6.4环氧乙烷储罐应设置水冷却喷淋装置和喷淋水收集设 施。喷淋水的供应量应充足。

6.5环氧乙烷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 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 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6.6环氧乙烷储罐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 使用石棉、橡胶材料;储罐外保冷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外皮不 得使用铝皮。

6.7环氧乙烷输送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 应设置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置;在环氧乙烷泵 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6.8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 有充氮接管。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 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环氧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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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6.9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场所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 和洗眼器、冲淋器等。场地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使用 防爆型的通风系统。

6.10环氧乙烷使用场所和气瓶间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 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堵漏工 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7氯气的使用

7.1 5Okg装氯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 时,应加以固定;100kg. 500kg. IooOkg装气瓶应采用起重机 械装卸,不应使用叉车装卸。吊装时,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不 得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

7.2氯气瓶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应露天存放,不应使用 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500kgIooOkg装的实瓶应横 向卧放,防止滚动,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实瓶和空瓶应隔离 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实瓶存放期不应超过3个月。

7.3地上液氯储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周 边设置0.3m0.5m的围堰。

7.4液氯储罐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液氯气


瓶附近不得放置有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发生反应的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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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50kgIoOkg装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 倾倒措施;500kgIOOokg装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 靠定位。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 场所。

7.6开启气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应使用活动扳手、 管钳等工具。不应使用气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量。瓶内气 体不应用尽,应适当留有余压。

7.7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C以下的 温水加热。

7.8气瓶与氯气使用设备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 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液氯储罐的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 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

7.9禁止液氯>100O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盘管式或套管 式气化器的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C采用特种气化器(蒸 汽加热)时,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应与进料调节阀联 锁,气化温度应与蒸汽调节阀联锁。

7.10液氯罐、气化器、缓冲罐等以及氯气使用设备、设施 的选材、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艺安全性要求。

7.11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 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 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 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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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液氯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抢修人员在穿戴好 个人防护用品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转动气瓶,使泄漏部 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7.13氯气使用场所、氯瓶间(液氯储罐(区))设置的可 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 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14氯气使用场所、氯瓶间(液氯储罐(区))应按要求 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配备 灭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装备2套以上重型防护服、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防化学品手套等个体防护装 备。

8电镀化学品的使用

8.1对使用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其建筑物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生产所需的电 气设备与电力装置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要求。储存电镀化学品的仓库应得到消防等有关 部门的批准,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 求。

8.2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法令、法 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剧毒品管理、运输及使用、 贮存的安全操作规程。

8.3危险化学品贮存条件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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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GB15603 )以及《易燃易爆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要求。

8.4电镀化学品都应存放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禁配货 料,应隔开存放。库房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温度不大于35, 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存放电镀化学品的堆垛应有隔潮设施。堆 垛底离开地面的最小距离应有0.15m

8.5剧毒化学品如氟化钠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 专用库房内,库内相对湿度不超过80%。包装密封。应严格执行 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8.6电镀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 并定期发放到位。

8.7在工作现场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并定时抽风换气,空 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

8.8电镀生产场所应配备应急喷淋装置,以便操作人员被溅 到槽液及时冲洗;在有剧毒品使用的场所,应配备消毒设施和消 毒溶液。

8.9电镀生产现场不应大量存放化学药品、原材料等。按操 作班次少量存放的化学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8.10电镀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记,严禁在操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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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和吸烟。

8.11所有氟化槽应尽量远离酸槽,镀前侵蚀工序后,工件 尤其是形状复杂的工件应清洗干净,防止将酸带入槽内形成剧毒 氟化氢气体;氯化镀后的清洗槽应为专用槽。

8.12采用蒸汽加热系统的含氧化合物的槽体(包括清洗 槽),其尾气管路不应和其他非工业用途的蒸汽管路连通。

8.13存放氧化物或含氟液的场地,应通风良好,氟化物或 含氟液不应与酸摆放在一起。

8.14氟化物和其它剧毒品的保管领取、称量和配置都应采 用双人制度,凭审批手续按量领取。电镀车间所领用的氧化物宜 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操作现场存放。

8.15存放剧毒品、毒品、腐蚀试剂的包装袋、玻璃器皿等 用完料后,应专人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8.16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再进入电镀操作岗位。在 有毒气体可能逸出的场所,所有电镀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工作 服、胶靴、手套;溶液配置或调整、运输和使用酸碱溶液等场所, 操作人员应戴长胶裙、护目镜和乳胶手套;在设备维护时,清洗 阳极板时应戴耐酸耐碱手套,并防止极板的金属毛刺和碎片刺伤 皮肤。所穿戴的防护用品不应穿离工作场所。

8.17操作人员暂时离开电镀生产岗位时,应充分洗涤手部、


面部、漱口、更衣;特别是接触氟化等剧毒品的,应进行消毒处 理;每班生产结束之后,应沐浴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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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操作人员有外伤时,伤口应包扎后才能进行工作。伤 口未愈的人员,不应进行接触氟化物、辂酸等剧毒品的操作。

9.钢铁企业煤气的使用

9.1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9.2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 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 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附近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 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 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3煤气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 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 风。

9.4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 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 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 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 (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 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9.5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9.6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 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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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

9.7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 为电动蝶阀加眼镜阀或插板阀。

9.8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 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 灭火设施。

9.9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 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9.10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 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9.11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 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 撞护栏。

9.12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 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x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 煤气管道。

9.13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 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9.1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镜阀或扇型 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 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9.15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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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 件论证。

9.16使用煤气的钢铁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 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 救援工作。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 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 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16912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 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 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 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

9.17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 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人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9.18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9.19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 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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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的号码。

9.20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 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 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 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 记录备查。

9.21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 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 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o

9.22从事煤气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 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 岗作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 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 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9.23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9.24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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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 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 的规定。

9.25煤气设施的操作

9.25.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 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9.25.2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 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吹扫或引 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 内不应有火源。

9.25.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 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9.25.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 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 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 (800)时,可不点 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9.25.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 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9.25.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 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 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9.25.7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若设有燃烧室,当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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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度在773K (500C)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才能使用二次 空气。

9.25.8直立连续式炭化炉操作时应防止炉内煤料“空悬”。严 禁同一孔炭化炉同时捣炉和放焦。炉底要保持正压。

9.25.9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 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 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 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9.25.10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 漏煤气

9.25.11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 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 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煤 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人喘震 工况。

9.26煤气设施的检修

9.26.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 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 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 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 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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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9.26.2进人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 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 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 含量不超过30mg/m3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 含量不超过50mg∕m1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Ih;不超过 IoOmg/rn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 200mg∕m3 ⅛,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h以 上。

9.26.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 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 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 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 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9.26.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 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9.26.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 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9.26.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 探料尺、操作擂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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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 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 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 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 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IO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 作业。

9.26.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1.26.111.26.2的有 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 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 室联系。

(2)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1.25.211.25.3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 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 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 合气体。

9.26.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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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 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电除尘器 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9.26.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o

9.26.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 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9.26.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 空后煤气倒流。

10.水煤气的使用

10.1水煤气的制气及使用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GB6222),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 要求。

10.2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 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 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10.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 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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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它 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10.6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 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 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 要求处理)。

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7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 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 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10.8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 计。

10.9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10.10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 管。

10.11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 柱高度至少加500mmo

10.12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 器入口 (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Xl03 pa 3.9×103Pa (255mmH2θ-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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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Χ102Pa (5ImmH20,低于此值时, 煤气加压机停车;

-一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 大于0.6 %时,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立即切断电除尘器 的电源;

一电除尘器设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10.13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要严格控制,一般设自 动分析仪,并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

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 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10.14水煤气中含有大量一氧化碳和氢气,危险性较大。自 动控制操纵各个阀门,并设连锁装置防止误操作。定期检查风管 阀门和煤气管道,防止煤气与空气混合。

风管进口处防爆门应符合要求,在制气阶段,严禁打开集气 器放灰门。水煤气工段在紧急停炉时,应将自动控制机转换到鼓 风阶段位置,封闭洗气箱出口阀门,关闭连通中间贮气柜的进气 阀门,防止柜内水煤气倒流。

10.15煤气危险区域,包括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 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 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0.16煤气加压、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 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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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10.17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 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 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 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 (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 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10.18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 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 现泄漏。

10.19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 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 气灭火设施。

10.20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 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10.21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10.22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 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 撞护栏。

10.23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 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x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 煤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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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 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10.25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镜阀或扇型 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 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10.26使用煤气的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 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 工作。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 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 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16912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 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 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 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

10.27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 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人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0.28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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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 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 装置的号码。

10.30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 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 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 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 录备查。

10.31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 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 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o

10.32从事煤气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 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 岗作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 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 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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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 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10.34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 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 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 的规定。

10.35煤气设施的操作

10.35.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 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10.35.2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 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吹扫或 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 40m内不应有火源。

10.35.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 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10.35.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 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 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 (800)时,可不 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10.35.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 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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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 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 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10.35.7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若设有燃烧室,当燃 烧室温度在773K (500)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才能使用二 次空气。

10.35.8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 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 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 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10.35.9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 漏煤气

10.35.10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 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 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人喘 震工况。

10.36煤气设施的检修

10.36.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 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 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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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2进人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 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 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 含量不超过30mg/m3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 含量不超过50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Ih;不超过 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 在不超过 20Omgz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Jlo

10.36.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 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 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 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 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10.36.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 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36.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 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36.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 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 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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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 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 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 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IO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 作业。

10.36.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2.36.112.36.2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 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 室联系。

(2)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35.21.35.3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 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 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 体。

10.36.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 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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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电除尘器 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36.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o

10.36.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 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0.36.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 空后煤气倒流。

11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11.1储存柜可按等级分为黄色、红色、蓝色或白色、灰白 色、灰色五种。黄色柜用于存放易燃液体,红色柜用于存放可燃 液体,蓝色或白色柜用于存放腐蚀性液体,灰白色柜用于存放毒 害品,灰色柜用于存放压缩气体气瓶。

11.2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 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 防腐措施。

11.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符合静电接地规范 要求,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11.4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储存柜应在柜体两侧分别设置固 定式带阻火功能的上下通风孔,其中阻火功能检测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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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6050测试要求,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排气孔应通过净 化后排至室外安全地带。

11.5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若有多个存放物品 性质相近的储存柜放置在一起,每个柜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5厘米。

11.6储存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名 称和数量,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应急处置卡及安全 操作规程,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 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 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 设置。

11.7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符合规定的 化学品标签。

11.8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储存柜 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相 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严禁存放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危险化 学品储存柜与存放易燃、可燃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相邻摆 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还 应符合国家储存此类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1.9在储存柜内不应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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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箱、开桶、验收等。

11.10易燃液体储存柜、可燃液体储存柜、腐蚀性液体储存 柜及毒害品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455升,压缩气体气 瓶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220升。储存于储存柜的甲、 乙类危险化学品总存放量不得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3.1.2条及条文说明的最大允许量。

12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12.1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 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12.2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和设施在处置和拆除前,应当委 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危 险性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取隔离、封闭、惰 性气体保护、化学中和、检测监控等有效措施,确保处置和拆除 过程安全。

12.3应当委托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行废弃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

12.4应当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安全管理,严格遵守 国家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 监测和关闭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12.5危险废物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内。在常 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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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 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6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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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6130日印发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