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穗应急〔2026〕1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空港委,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 深入实施广州市"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 努力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营商环境高地,不断激发经 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高水平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市应 急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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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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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 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 深入实施广州市“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 进一步落实《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 安全生产若干措施》,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 应急管理局制定危险化学品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储存经营 或者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 在不超过设计储存量、不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储 罐可申请储存同一或者较低火灾危险性类别且理化性质相近的 多个品种。
二、实施条件
经营企业同一储罐在不超过总储存量的情况下,变更储存危 险化学品,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内;
(2)储存变更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与相邻储罐、建构筑物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原总图设计中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版本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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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应当与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对应 储罐允许存放的类别一致或者火灾危险性类别低于其消防验收 意见书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4)变更储存!级和n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 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变更的危险化学品与储罐的材质、储罐型式、储罐的 结构、机泵等配套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罐组罐区结构应满足安 全储存相关标准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
(6)现有的消防设施、应急设施能满足变更危险化学品的 储罐安全储存要求;
(7)现有的储罐基础应满足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的荷载要求;
(8)对属于“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其他规定 的,应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实施条件的经营企业,若许可的危险 化学品品种未发生变化,仅调整各储罐允许存放的储存品种,应 当向市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
(一)、(二)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供企业出具的 证明其符合实施条件的分析报告,不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市、 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发证时,应当在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副页对每个储罐允许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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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实施条件的经营企业增加危险化学 品许可品种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各储罐增加品种的储 存风险进行专项分析。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发证时,应当在经 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副页分别对新增危险化学品 品种和每个储罐允许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进行登记。
四、许可后的日常管理
各经营企业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以下 安全管理要求:
(一)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相 关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 到位。
(二)夯实安全基础。经营企业要分别对企业领导层、管理 层和操作层开展变更管理的全员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风险 意识、安全意识、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开展风险评估。经营企业每次变更储存品种,应对变 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储罐、输送管道及其变更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结果,并完善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四)严格作业管理。对涉及清罐、浮盘落底、动火、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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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标准 规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作业安全。
(五)强化应急准备。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备齐备足完好的 应急物资和装备,利用已建立的1-3-5最小应急响应圈,实现第 一时间有效控制、处置变更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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